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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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者,免十分之七,閑住者免一半。
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
如戶内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
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數優免。
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清 正賦 清初,正賦承明之舊,首除三饷。
旋以萬曆為準,隻免崇祯時三饷。
清初入關,首除明季加派三饷。
時賦稅圖籍多為流寇所毀,順治三年,谕戶部稽核錢糧原額,彙為《賦役全書》,悉複明萬曆間之舊。
計天下财賦,惟江南、浙江、江西為重,三省中猶以蘇、松、嘉、湖諸府為最&hellip&hellip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次起運存留。
起運分别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
其新墾地畝,招徕人丁,續入冊尾。
每州縣發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學宮。
賦稅冊籍,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詳載上、中、下田則。
有黃冊,歲記戶口登耗,與《賦役全書》相表裡&hellip&hellip複采用明萬曆一條鞭法&hellip&hellip聖祖即位&hellip&hellip直省征收錢糧,夏稅于五六月,秋糧于九十月。
其報部之數,責成各有司于奏銷時,詳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
自世祖定賦稅之制,正雜款繁多,咨題違錯,駁令查覆。
印官即借部駁之名,擅行私派。
其正賦錢糧,本有定額,地方官吏如有别項需用,辄令設法,實與加派無二。
至是下令嚴禁&hellip&hellip三十年&hellip&hellip時征收錢糧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
阖邑通裡,共攤同出者,名曰“軟擡”。
各裡各甲,輪流獨當者,名曰“硬駝”。
于是設滾單,以杜其弊。
其法,于每裡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春秋應各完若幹,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依次滾催,自封投櫃。
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滾催,其有停擱不完不交者嚴懲,民以為便&hellip&hellip乾隆初,州縣征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
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就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餘米竟收至二鬥五升,小民病之&hellip&hellip德宗即位之初,複新疆,籌海防,國用日增。
戶部條陳整頓錢糧之策,略雲:“溯自發逆之平,垂二十年,正雜錢糧,期可漸複原額。
乃考核正雜賦稅額征總數,歲計三千四百餘萬兩,實征僅百四十五萬兩,賦稅虧額如此,财既不在國,又不在民,大率為貪官墨吏所侵蝕&hellip&hellip請饬各督撫藩司,認真厘剔,以裕度支。
”诏從其請。
然終清之世,諸弊卒未能盡革也&hellip&hellip總計全國賦額,其可稽者,順治季年,歲征銀二千一百五十餘萬兩,糧六百四十餘萬石;康熙中,歲征銀二千四百四十餘萬兩,糧四百三十餘萬石;雍正初,歲征銀二千六百三十餘萬兩,糧四百七十餘萬石;高宗末年,歲征銀二千九百九十餘萬兩,糧八百三十餘萬石。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bull賦役》) 火耗 民間以銀納糧,其數零星,成色不一,經火熔銷,必有耗蝕。
故官吏須加火耗,浸久有每兩加至四五錢者,不啻公然賄賂,最為民害。
雍正時提以歸公,作為文官養廉,歲二百餘萬兩,然火耗之弊仍在。
雍正二年,以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請提解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
火耗者,加于錢糧正額之外,蓋因本色折銀,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
州縣征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餘。
行之既久,州縣重斂于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繁多,又不止于重耗而已&hellip&hellip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其後又酌定分數,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萬兩,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
及帝乾隆即位,廷臣多言其不便。
帝亦慮多取累民,臨軒試士,即以此發問,複令廷臣及督撫各抒所見。
大學士鄂爾泰,刑部侍郎錢陳群,湖廣總督孫家淦,皆言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征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
計已定之數,與未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迹近加賦而實減征也。
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皆革除&hellip&hellip诏從鄂爾泰諸臣議。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bull賦役》) 謹案:“火耗起于前明,國初屢有厲禁。
順治元年,令曰:&lsquo官吏征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贓論,康熙初,有額外科斂,許民控告之律(四年),有剋取火耗上司徇隐之律(十七年),禁令非不嚴也。
禁之而不能,則微示其意而為之限。
限之而不能,乃明定其額而歸之公,其變法也以漸&hellip&hellip&rsquo聖祖嘗谕河南巡撫鹿祐曰:&lsquo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
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
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
&rsquo(四十八年九月谕旨)時各省耗羨,每兩多不過一錢,獨湖南加至二三錢,&hellip&hellip六十一年,陝西虧空事聞。
總督年羹堯、巡撫噶什圖奏,秦省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用度,其餘俱捐出彌補。
上谕:&lsquo斷不可行。
&rsquo&hellip&hellip提解歸公之議,倡于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岷、布政使高成齡。
世宗令廷臣集議,議上。
谕曰:&lsquo州縣火耗,原非應有。
因地方公費,各官養廉,不得不取給于此。
且州縣征收火耗,分送上司,以緻有所借口,肆其貪婪,上司瞻徇容隐,此從來積弊也。
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乎?爾等請将分數酌定。
朕思州縣有大小,錢糧有多寡,地廣糧多州縣,火耗已足養廉,若行之地少糧少州縣,則不能矣,惟不定分數,遇差多事繁,酌計可以濟用。
或是年差少事簡,即可等減。
又或偶遇不肖有司,一時加增,而清廉者自可減除。
若&hellip&hellip竟為成額,必至有增無減。
又奏提解火耗,非經常可久之道。
凡立法行政,孰可曆久無弊,提解原一時權宜之計,将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則提解自可不行,火耗亦可漸省。
&rsquo蓋年羹堯之議,至是始行。
後乃酌定分數,而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萬兩,及各項公費,實取諸此。
先是,江南每兩加耗五分。
雍正六年以後,遞增至一錢。
十三年,高宗即位,谕曰:“向來耗羨,州縣任意征求。
經巡撫諾岷、田文鏡倡為提解歸公之法,各就本省情形,酌定分數,以外不許絲毫濫征。
然未提解以前,尚為私項;既提解以後,恐不肖官員,視同正課,又于耗羨之外,巧取殃民。
著各督撫嚴饬有司,耗羨一項,可減而決不可增,倘多取絲毫,即題參重治。
&rsquo乾隆四年,從孫嘉淦、陳世倌奏,免直隸、江南蠲賦耗羨,仍以河南耗餘撥補。
五年,以地方無關緊要之事,辄動耗羨,令督撫将各省必需公費,分晰款項,報部核奏。
自是以後,各省耗羨,掌于戶部湖廣司者,取之有定數,用之有定款。
于世廟谕旨所雲,将來府庫充裕,提解不行,火耗漸省者,卒無有議及者矣。
他如關稅之有盈餘,鹽課之有雜費,昔歸私橐,後充公帑,亦耗羨之類也。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耗羨歸公》) 普免 清代普免錢糧簡表 江浙減賦 江浙田賦,自明特重,清屢減之。
同治時,猶重于他地。
雍正元年&hellip&hellip蘇松浮糧,多于他省,诏蠲免蘇州額征銀三十萬,松江十五萬,永著為例&hellip&hellip各省中賦稅繁重,蘇、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為最。
五年,诏減十之一,共銀八萬餘兩&hellip&hellip七年,蠲浙江額賦十之三,共十萬兩&hellip&hellip乾隆元年&hellip&hellip谕改江南、浙江白糧十二萬石,免蘇、松浮糧額銀二十萬石。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 同治元年&hellip&hellip兩江總督曾國藩、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蘇、松、太浮賦,上溯則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之,則比毗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hellip&hellip自粵逆竄陷蘇、常,焚燒殺掠,慘不可言。
臣親曆新複州縣,市鎮邱墟,人煙寥落。
已複如此,未複可知,而欲責以數倍他處之重賦,向來暴征之吏,亦無骨可敲、無髓可吸矣。
細核曆年糧數,鹹豐十年中,百萬以上者僅一年,八十萬以上者六年,皆以官墊民欠十餘萬在其中。
是最多之年,民完實數不過九十萬也。
成案如是,民力如是,惟籲請準減蘇、松、太三屬糧額,以鹹豐中較多之七年為準,折衷定數,總期與舊額本經之常、鎮二屬通融核計,著為定額。
即以開征之年為始,永遠遵行,不準再有墊完民欠名目。
嗣後非水旱,亦不準捏災,俾去無益之空藉,求有著之實征。
至蘇、松漕糧核減後,必以革除大小戶名,為清厘浮收之原,以裁減陋規,為禁止浮收之委。
”制可&hellip&hellip三年,從閩浙總督左宗棠請,谕紹興屬八縣六場,正雜錢糧,統照銀數征解。
革除一切攤捐及陋規,計減浮收錢二十二萬有奇,米三百六十餘石。
甯波屬一廳五縣六場,減浮收錢十四萬四千有奇,米八百餘石。
四年,浙江巡撫馬新贻請豁減金華浮收錢十五萬餘串,米五百餘石;衢州錢十萬餘串,米六十餘石;嚴州錢六萬餘串,米六千餘石,洋銀八十餘元,米百餘石。
從之。
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漕南浮收過多,請痛加裁汰。
事下部議,覆奏杭、嘉、湖漕糧,請仿江蘇例,減原額三十分之八。
并确查賦則,按輕重量為核減,所有浮收漏規,悉予裁汰。
其南匠米石,無庸議減。
計三府原額漕白行月等米,百萬餘石,按三十分之八,共減米二十六萬六千餘石。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 加賦 光緒時,以賠款分攤各省,大都就地加征,名目繁多。
光緒二十年,中日之戰,賠兵費二萬萬。
二十六年,拳匪肇禍,複賠各國兵費四萬五千萬。
其後練新軍,興教育,創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籌。
四川因解賠款而按糧津貼,捐輸之外,又有賠款新捐。
兩江、閩浙、湖北、河南、陝西、新疆,于丁漕例征外,曰賠款捐,曰規複錢價,曰規複差徭,曰加收耗羨。
名稱雖殊,實與加賦無大異也。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 辛醜約成,遂有四萬五千萬之巨,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萬兩有奇。
二十九年,以練新軍,複攤各省練兵經費。
而各省以創練新軍,辦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籌之款。
奉天一省,警費至三百餘萬兩。
湖北一省,撥提地丁錢價充學費者六十萬兩。
捐例停于二十七年,以練兵複開,至三十二年複停。
庚子以後,新增之征收者,大端為糧捐,如按糧加捐、規複征收、丁漕錢價、規複差徭、加收耗羨之類。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光緒三十年,兩江總督魏光焘奏:“本年正月,奉谕外務部代遞總稅務司赫德條陳一折,所稱練兵籌饷,以地丁錢糧為大宗,若竭力整頓,并可舉辦各項要務。
按裡計畝,按畝計賦,令每畝完錢二百文,百姓亦不受絲毫擾累等語&hellip&hellip該督等按照所陳,悉心會商,逐條議覆具奏&hellip&hellip不如就已辦到之成規,加之厘剔。
查光緒二十五年,蘇省清厘田賦,委朱道之榛定章督辦,綜計蘇州、鎮江二府屬長洲等十三縣,熟田銀米兩項,每年共增出銀五十餘萬兩。
若由二府推之他府,更由江蘇一省推之他省,得人而理,不難照行&hellip&hellip果能認真整頓,數年後,每年似可增一二千萬,以濟要需。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bull田賦之制》) 宣統元年&hellip&hellip又兩江總督端方等奏:“銀價益漲,州縣賠累更深。
仍請将上下兩忙,甯蘇兩屬,地蘆各款,改為征銀、解銀,每銀一兩,随收公費錢六百文。
蘇屬并代收規複錢二百文,以期官民兩無所傷。
”下度支部議奏。
嗣奏以蘇屬征忙,每兩暫加二百文,試辦尚未經年,遽爾更張,非惟無以取信于民,應令先将該省地蘆等項,及經費各款,詳拟辦法,送部核明&hellip&hellip又都察院代遞度支部小京官李秀卿奏陳征收積弊,略稱:“其弊有四&hellip&hellip一、生于新政者。
自新政繁興,州縣之誅求愈急,然使取之百姓者,仍為百姓用之,亦何至怨四起。
無如锱積铢累,半歸中飽&hellip&hellip”又江西巡撫馮汝骙瀝陳江西州縣征收丁漕困難情形,略稱:“&hellip&hellip每征地丁一兩,應解正耗銀一兩一錢,提補捐款銀一錢,知府公費銀五分,錢價平餘銀七分,學堂經費銀四分,練兵經費銀五分,共銀一兩七錢六分。
出入相抵,地丁每兩已不敷銀五分九厘,漕米每石已不敷銀五分,而糧書、紙張、飯食、傾熔火耗、水腳等項,尚不在内。
至捐攤教案各款,及本署一切辦公費用,更屬無著&hellip&hellip”又安徽巡撫朱家寶奏請将丁漕加捐一項變通辦理,略稱:“查新約賠款案内,安徽省每年奏派銀一百萬兩。
前撫臣聶緝椝當因數巨期迫,設措為難,奏請按照江浙成案,于各屬所征地丁漕糧,每銀一兩米一石各加收錢三百文,饬令民間照章呈繳,由州縣彙解籌議公所,兌銀轉彙,曆經遵照在案。
茲查前項加捐錢文,綜計光緒三十年以前,每年收數約得錢四十萬串上下。
以錢一千二百文合銀一兩,可得銀三十三四萬兩。
現在銀價奇貴,每銀一兩,需錢一千九百及二千文不等,雖收錢仍如前數,而合銀僅止二十一二萬兩,實已驟減十成之三。
且籌議公所常年解撥之項,均系銀數,輾轉受此暗耗,勢實難支。
若不設法變通,則進款日虧,深恐贻誤大局&hellip&hellip拟将各屬加捐,自宣統二年冬漕起,每銀一兩,每米一石,向來捐錢三百文者,改收庫平銀一錢八分。
以錢百文合銀六分,每年就四十萬串之數計之,每串得銀六錢,歲可收二十四萬餘兩&hellip&hellip其餘一切辦法,悉照原奏辦理&hellip&hellip”又四川總督趙爾巽奏:“川省京饷,需用甚巨,援案再辦。
宣統二年,按糧銀一兩,加津貼銀一兩,以資接濟&hellip&hellip”又新疆巡撫聯魁奏:新疆南路征收糧草,拟定新章,請饬立案。
略稱:“&hellip&hellip光緒二十八年,前撫臣饒應祺,因認征賠款,協饷日绌,設法彌補。
曾奏請加收耗羨,無論本折,亦無論糧色,每石随征耗羨銀一錢五分&hellip&hellip經藩司王樹柟,與奴才悉心酌核&hellip&hellip定自光緒三十四年起,每本色糧一石,除應收耗羨銀一錢五分,酌中準加耗糧二鬥五升&hellip&hellip折色則準各屬每年市價為定,除一五公耗外,亦照本色每石加耗二鬥五升折收銀兩,為地方官辦公之用。
其正糧一石,按市價折收之銀,較例價仍有盈餘,則悉數歸公&hellip&hellip”二年&hellip&hellip又奏:遵議禦史石長信奏,丁漕加捐,改錢為銀,民情實多未便。
略稱:“查原奏内稱,安徽賠款加捐,系于地丁漕米折征定價外,每銀一兩,米一石,各加收制錢三百文。
乃因銀價昂貴,奏請每錢三百文,改收庫平足銀一錢八分&hellip&hellip”饬下安徽巡撫,即将賠款加收丁漕錢文,仍照舊每兩、每石加收制錢三百文,毋庸改為征銀&hellip&hellip又江蘇巡撫寶棻奏準加捐地方自治經費,每地丁銀一兩,帶征錢二十文;漕米一石,帶征錢四十文。
冬漕自宣統元年起,兩忙自二年起。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田賦之制》) 歲計 清代歲計出入,順治時二千萬兩,道光前約銀三四千萬兩。
鹹同軍興,歲出自倍,及末年達三萬萬餘,十倍于嘉道時。
清代歲計簡表 丁 賦 康熙時,均丁賦于田,計田派丁,不問丁數。
嗣後,鹽鈔銀、匠班銀亦陸續派入地丁。
五十年,定丁額,永不加賦。
雍正元年,遂以丁賦攤入地畝,一并起征,名為“地丁銀兩”,或曰“條銀”。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
至我朝雍正間,因各疆吏奏請,以次攤入地畝。
于是輸納征解,通謂之地丁,或曰丁随地起&hellip&hellip我朝丁徭素薄,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之後,滋生者皆無賦之丁。
凡舊時額丁之開除既難,必本戶适有新添可補,則轉移除補,易至不公。
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hellip&hellip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
然使丁地分征,則富戶又賄脫而委之貧民,欲編審之均平,顧可得乎?故自康熙末年,四川、廣東等省,先已行之,田載丁而輸納,丁随田而賣買,公私稱便。
至雍正初,畿輔踵而行之,次及各省;惟奉天、貴州以戶籍無定,仍舊分征。
山西亦于乾隆元年以後陸續攤派&hellip&hellip我朝定制百餘年矣,地丁之外,分毫無取焉&hellip&hellip謹以各省丁随地起者,次第著于篇。
康熙十一年,以浙江鹽鈔銀均入地丁。
三十六年,以浙江匠班銀七千餘派人地丁。
後湖北于三十九年,山東于四十一年,均照浙江例匠班歸入地丁。
五十五年,戶部議編審人丁,除向例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一戶之内,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有餘歸入滋生冊内造報。
是年定賣買地畝,其丁銀有從地起者,随地征丁。
倘有地賣丁留,與受同罪。
是年,準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
(案丁随地起,見于明文者,自廣東始。
)雍正元年,直隸巡撫李維鈞請丁銀随地起征,部議允之。
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七厘。
二年,定福建地賦一兩,攤丁銀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錢一分二厘不等,屯地自八厘三毫至一錢四分四厘八毫不等。
是年,定山東地賦一兩攤丁銀一錢一分五厘&hellip&hellip四年,定河南地賦一兩攤丁銀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錢七厘不等&hellip&hellip甘肅分河東、河西,河東一兩攤一錢五分九厘三毫,遇閏加;河西一兩攤一分六毫,遇閏不加。
四川每糧五升二合至一石九鬥六升不等,算一丁征收。
雲南亦于是年攤征。
其屯軍丁銀一萬五千餘兩,俟查出欺隐屯田抵額。
五年,定江蘇、安徽丁攤地畝,屯丁亦攤入,屯衛田每畝攤一厘一毫至六分九毫不等。
又定江西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五厘六毫,屯地二分九厘一毫。
六年,定湖南地糧一石征丁銀一毫至八錢六分一厘不等,又定廣西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三分六厘不等。
七年,定湖北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hellip&hellip乾隆元年,山西省臨汾&hellip&hellip凡十六屬丁徭,全數歸入地糧。
又祁縣&hellip&hellip八屬丁徭,酌歸地糧,餘仍随丁征納。
又平遙縣原額丁銀八千一百五十五兩有奇,是年歸入地糧二千六百六十一兩有奇,餘仍随丁征納。
十年,戶部議準山西丁糧分辦,貧民偏累尚多;丁随地征,有勢所難行者。
今将太原等十八縣丁銀,全攤地畝,每糧一石,合攤丁銀一分八厘至二錢二分二厘,賦銀一兩,合攤丁銀一錢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錢三分八厘不等。
交城等十五州縣,丁銀半攤地畝。
甯鄉二縣,以丁則征丁,餘銀歸地。
渾源等二州縣,攤三分之一。
河曲縣攤十分之一,吉州惟攤無業苦丁。
餘陽曲等二十州縣,或貿易民多,輸丁為易;或民貧地瘠,難于攤征;或田多沙堿,或多征本色,仍地丁分辦。
中有屯丁徭銀之處,别攤入屯地征收。
二十三年,定山西太谷、臨縣、石樓、五台、崞縣等五縣丁徭,全攤地糧。
永甯州每丁征三錢,沁州一錢,代州一錢三分三厘。
餘者攤入地糧,榆次縣攤三之一,沁源、武鄉二縣攤十之五,靜樂縣攤十之三,餘者仍歸丁納。
保德州以下下則征丁,餘歸地糧。
朔州丁糧,均照中下、下下二則,按現在實丁,與寄莊已久之戶,按地多、地少分納。
其衛丁按下上、下中、下下三則,分别貧富均納。
隰州、永和二州縣,将寄居年久有産之戶,按丁輸納下下則徭銀,原額重徭,均勻減除。
三十一年,定山西交城縣之現征民一半徭銀及屯丁徭銀,文水縣之丁銀徭稅,河津縣之丁銀,稷山縣之優免丁與屯丁徭銀,俱拟入地糧屯租完納。
隰州丁餘以十分之五歸地,大甯縣再減丁銀一千兩,攤入地糧。
蒲縣丁銀,均勻攤派,改為下下則征收。
其餘仍令丁糧分辦。
三十八年,湖北巡撫陳輝祖奏請将民屯新墾丁銀,随年攤征,經部覆準,并行各省&hellip&hellip是年,山西省渾源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畢。
三十九年,山西省榆次縣丁銀全歸地糧。
四十二年,定貴州平越等三十六廳州縣,應征丁銀九千三百餘兩,曆年随糧完納,應仍其舊。
貴陽等二十九府廳州縣,應征丁銀四千四百餘兩,按畝攤征,計各屬田地八十一萬二千有餘畝,每畝攤丁銀五厘四毫有奇。
五十六年,部覆山西省丁徭,向未攤歸之陽曲二十六州縣,原屬分征,今将曲沃縣丁屯徭銀,全歸地糧。
天鎮縣丁銀,亦全數攤征。
尖丁耗銀,随正輸納,其應征本色米石,照舊征收。
朔州丁銀,州衙一體攤征。
其科則每地一畝,自一分八厘至四分不等。
再大同左雲等十四團操丁銀,在豐鎮同知地畝均攤,每兩九厘。
其石樓、蒲縣、永和三縣缺額丁銀,于乾隆四十年升補一百四兩。
至五十七年,豁未補虛額銀,一千五百三十七兩有奇。
五十八年,定大同縣折色銀,全歸地糧,每糧銀一兩攤一錢一分七厘。
懷仁縣則額丁銀歸地糧,每糧銀一兩攤二錢一分六厘。
尖丁銀歸屯糧,每一兩攤一錢七分六厘。
前衛丁銀,歸入屯地,每一兩攤二錢二分六厘。
至各屬尖丁耗羨,照地随征。
嘉慶元年,山西省襄垣、陵川、靜樂、陽城、沁水五縣,已攤下剩丁徭,并山陰縣丁徭,全數歸入地糧攤征。
十八年,山西蒲縣丁徭,全歸地糧。
二十四年,山西巡撫成格奏:“岢岚、保德二州丁銀缺額,請于通省養廉内攤捐。
”奉上谕:“&hellip&hellip所有岢岚州缺額銀一千五百八兩零,保德州缺額銀七百十七兩零,著即加恩按年豁免&hellip&hellip”道光二年,山西孟縣及平定州下剩丁徭,全歸地糧。
三年,山西稷山、岚縣、绛縣、霍邱四縣,绛州一州丁徭,并黎城、廣靈二縣已攤下剩丁徭,全歸地糧。
四年,山西祁縣、長治、潞城、沁源、繁峙、長子、甯鄉、武鄉八縣,代州一州,已攤下剩丁徭,并陽曲、陽高二縣丁徭,全歸地糧。
惟吉州原額丁徭銀二千八百七十七兩,門差銀五百十五兩各有奇,經乾隆十年及是年兩次歸入地糧銀一千四百九十兩有奇,仍随丁辦納銀一千九百二兩有奇。
五年,山西興縣、應州二屬丁銀,并和順、翼城二縣,隰州一州,已攤下剩丁銀,又大甯一縣兩次攤剩丁銀,均全歸地糧征納。
是年七月&hellip&hellip上谕:“&hellip&hellip自道光六年為始,将右玉、平魯二縣無著丁銀正耗,共一千二百七十三兩零,全行豁免&hellip&hellip”六年,山西沁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
八年,山西永甯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
十二年,山西壽陽縣丁銀,全歸地糧。
十七年,山西平魯縣丁銀,歸入地糧,二百二十六兩有奇。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丁随地起》) 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于田畝。
迨黃冊成,而役出于丁。
凡役三等,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派。
其間累經更制,有銀差、力差、十段錦、一條鞭諸法。
厥後工役繁興,加派無藝,編審輕重無法,裡甲之弊,遂與有明一代相終始。
國初,革裡正加派諸弊,賦役之法,載在全書,悉沿萬曆條鞭舊制。
初定三年一編審,後改五年。
(順治三十年)凡裡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屆期坊廂裡長造冊送州縣。
由是而府而司,達于部,皆有冊。
凡載籍之丁,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而賦随之,有市民、鄉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
民丁之外,有軍、匠、竈、屯、站、土丁名。
凡丁賦,均合徭、裡、甲言之,曰徭裡銀。
凡征丁賦,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征者,有丁随丁起者,有丁随地派者,率因其地之舊,不必盡同。
都直省徭裡銀三百餘萬兩,間征米豆。
其科則,輕自每丁一分數厘,重則山西之丁有四兩者,鞏昌有八九兩者。
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于是戶部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
編審時,所謂擦除擦補者,大略如此。
顧有司于民,非能家至而日見,科則既不可強齊,除補且易滋流弊。
于是雍正間以次攤入地糧,為均徭銀。
自丁歸地糧,乾隆五年遂并停編審,以保甲丁額造冊。
而十一年,诏停江西編審婦女之數。
蓋鹽鈔征派,尚未盡除,故各省猶有照常冊報者。
三十七年,上谕:“李瀚奏請停編審造冊,所見甚是,舊例,原恐漏戶避差,是以五年編造。
今丁既攤入地糧,滋生人丁又不加賦,則編審不過虛文。
況各省民谷數,俱經督撫年終奏報,更無借五年查造。
”嗣後停止,自是惟有漕衛所軍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停編審》) 丙 漕糧 明 額運 永樂時沿元之舊,以東南之漕濟京師,而增其額,曰漕糧,歲恒四百萬石,以供軍饷。
曰白糧,歲恒四十萬石,以供上用及百官廪祿。
每石運費,率三倍于糧價。
在民完漕,量斛則有淋尖之苦,水次則有加耗之苦。
在運官運丁,則苦于飄流水濕,及收兌需索,公私俱敝。
萬曆以後,嘗議興近畿水利,而漕終不能廢。
然漕船準帶土宜免稅,南北貨物,賴以流通,其利又别有在焉。
歲運正糧凡四百萬石,内兌運二十四萬赴薊州倉,改兌六萬赴天津,餘三百七十萬赴京通二倉。
舊例,民運淮安、徐州、臨清、德州水次四倉交收。
漕運官分派官軍餘内支運于通州、天津二倉。
成化十年,議四倉所收,令官軍徑赴州縣水次四倉交兌,名為改兌。
弘治十六年,又以派不足額,每年于水次四倉支運九萬六百石,以足前數。
正德間,全派改兌,支運遂絕。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王《鳌論食貨》)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
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内折色八千餘石。
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交兌 明初,漕運變遷先後凡五。
一曰海運。
洪武末及永樂初,蘇、松、浙江等處歲糧,俱輸納太倉(蘇州地方),由海道以達直沽。
二曰海陸兼運。
永樂初,肇建北京,江南糧一由海運,一由淮河入黃河至陽武,陸運至衛輝,由衛河入白河至通州。
三曰支運。
先是,永樂五年&hellip&hellip至九年,以濟甯州同知潘叔正言,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丁夫十六萬五千浚原會通河,自濟甯至臨清,三百八十五裡,于是漕再始達通州。
十年,禮以海船造辦太迫,議造淺船五百艘,由會通河運淮、揚、徐、兖等處歲糧一百萬石,以補海運一年之數。
十二年,平江伯陳瑄等,始議原坐太倉歲糧蘇、松、浙江改送淮安倉,鎮江、廬、鳳、淮、揚送徐州倉,徐州并山東兖州送濟甯倉,河南、山東送臨清倉各交收。
浙江并直隸衛分官軍于淮安運至徐州,京衛官軍于徐州運至德州,各立倉廠收囤。
山東、河南官軍于德州接運至通州交收,名為支運,一年四次。
十三年,增造淺船千艘,海運始罷遮洋船。
每歲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運糧三十萬石于天津等衛倉收二十四萬,内十四萬石運耗折銀六錢,俱從直沽入海轉運薊州倉收。
四曰兌運。
先是,裡河民運,多失農月。
永樂末,始令民運于淮安、瓜州補給腳價,兌運軍船領運,軍民兩益。
衛所出給通關付繳&hellip&hellip宣德八年,參将吳亮言,江西、浙江、湖廣、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船,于瓜、淮領兌。
其淮、徐、臨、德諸倉,仍支運十分之四。
浙江、蘇、松等船,各本司府地方領兌;不盡者仍于瓜、淮交兌。
其北邊一帶,如河南彰德等府于小灘,山東濟南州縣于濟甯,其餘水次仿此。
五曰改兌。
成化七年,都禦史滕昭議罷瓜淮兌運,裡河官軍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視遠近為差。
十年,議淮、徐、臨、德四倉支運糧七十萬石,改就水次兌與軍船,名為改兌。
每年議派,多準其數,然不為常例。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邵寶《國朝運法五變議》)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
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
許令附載土宜,免征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正統三年,戶部覆議,運糧官軍,令遵敕谕,順帶土貨以為盤費,不許沿河巡司官兵人等生事阻當。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臧鳳《正德十四年漕例奏》) 河運 永樂初,尚河海并運,以河運補海運之所不及。
四年,始命陳瑄專理河漕事。
九年,命工部尚書宋謙等浚會通河。
以南旺水淺,舟不能重載,納汶上老人白英建議,築壩于汶上縣之戴村,橫亘五裡,不使汶水入洸,而遏之使入南旺湖,再分南北流以濟運,稱為奇工,南北運道始通。
又經陳瑄開河置閘,轉輸益便。
遂停海運,專行河運。
然河流時需修治,嘉隆間尚有人主張開膠萊新河,海河并運者,以工巨而止。
自永樂年間,開設裡河漕運以來,定撥湖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并中都留守司衛所官兵,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四百萬石于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
其江西、湖廣、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北裡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甯、東昌、臨清、德州、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王瓊正德三年漕例奏一》) 成祖擇天下形勝,建都北平&hellip&hellip命平江伯陳瑄專理河漕事。
瑄乃疏清江浦,引水由管家湖入鴨陳口達淮,以避淮河風濤之險。
浚瓜州、儀真二壩,祛潮港之淹,鑿徐呂二洪之巨石,以平水怒。
行沛縣招陽、濟甯南旺、高郵甓社諸湖,築長堤以蓄巨潴。
開泰州白塔河,以通大江。
鑿高郵渠四十裡,以便舟楫。
自淮抵臨清,增閘四十有七,以便蓄洩。
自淮至通州,濱河置廬舍五百六十八所,居卒以治淺,緣河堤種樹置井,以待暍者。
置倉于淮安、徐州、臨清、通州,以便轉運。
亘四千裡,數十年,漕河事宜,皆瑄所經綜,周慮而力圖之,至于今是賴。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八《國朝漕運》) 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海運 洪武之行海運,蓋為兼濟北平、遼東,後來之廢,蓋畏風濤砂線不常,海船多緻飄失。
嘉隆時,漸有議複者。
崇祯十三年,慮河運有阻,始命沈廷揚以戶部郎中督理海運。
行之數年,事捷費省,蓋以補河運之不足。
洪武元年北伐&hellip&hellip已而大将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饷永平衛。
其後海運饷北平、遼東,為定制。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洪武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給遼東軍饷。
永樂初,海運七十萬石,至北京。
至十三年,會通河通利,始罷海運。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丘浚漕運議》) 國初,去勝國未遠,沙民猶能習海。
餘生長海堧,嘗聞父老言,驅民轉輸海粟,父别子,夫别妻,生受其祭,死招其魂,浮沒如,生死如夢。
其幸而脫鲸鲵之口,則以為再世更生,來歲複運,如蟪蛄之不知有春秋。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八國《朝漕運》) 隆慶辛未,海運初雇海雕舡五支,分載米二千石。
每駕舩十二人,自淮安至天津,試運無礙。
(談遷《北遊錄&bull紀聞&bull上海運新考》) 公姓沈氏,諱廷揚&hellip&hellip公抗疏,仿元世海運曰:“安常不必計及海,有變不宜全恃河。
”并陳遼饷捷徑事宜,上《海程圖冊》,輯海運書五卷,言行之有八利&hellip&hellip願自買船載糧,先試以為榜樣&hellip&hellip時崇祯十二年十月也。
疏八上而克行。
十三年,授戶部尚書郎,督理海運,忘家捐赀,與一二童仆,出死力奔波于海陸四五千裡之間。
(沈寓《白華莊藏稿鈔》卷十一五《梅公事記略》) 清 額征 清代漕糧,一仍明舊。
康熙治河,歲費三百萬,俱以濟運為辭。
特設漕運總督,專理其事,然運途遼遠,費五得一。
論者每以為言,漕終不罷。
暨海運暢行,興販者衆。
東南督撫猶堅持南糧不能改折,徒為胥吏蠹蝕之資。
庚子以後,始盡罷之。
順治二年,戶部奏,定每歲額征漕糧四百萬石。
其運京倉者為正兌米,原額三百三十萬石,江南百五十萬,浙江六十萬,江西四十萬,湖廣二十五萬,山東二十萬,河南二十七萬。
其運通漕者為改兌米,原額七十萬石,江南二十九萬四千四百,浙江三萬,江西十七萬,山東九萬五千六百,河南十一萬。
其後頗有折改。
至乾隆十八年,實征正兌米二百七十五萬餘石,改兌米五十萬石有奇。
其随時截留蠲緩者,不在其例&hellip&hellip漕糧之外,江蘇蘇、松、常三府,太倉一州,浙江嘉、湖兩府,歲輸糯米于内務府,以供上用及百官廪祿之需,謂之白糧,原額正米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二石有奇&hellip&hellip康熙初,定白糧概征本色,惟光祿寺改折三萬石,石征銀一兩五錢。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額征漕糧,正兌漕糧,各省原額三百三十萬石。
内除永折米改征黑豆米,并節年荒缺開墾報升不足原額外,以光緒十三年計之,共米二百四十七萬八千六百九十四石九鬥四升有奇。
内山東十六萬一千五百四十八石六鬥有奇,河南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石五鬥有奇,江蘇八十五萬八百五十七石四升有奇,安徽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九石有奇。
江西奏銷冊,正改兌不分,共米五十萬一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浙江五十八萬四千九百九十八石四鬥有奇,湖北九萬四千一百八十七石八鬥有奇,湖南九萬五千四百八十二石六鬥有奇。
改兌漕糧,各省原額七十萬石,内除永折米改征黑豆米并節年荒缺開墾報升不足原額外,以光緒十三年計之,共米二十七萬二千六百五十石有奇。
内山東七萬八千二百三十三石二鬥有奇,河南一萬五千五十石一鬥有奇,江蘇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鬥有奇,安徽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二石有奇,浙江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五石五鬥有奇。
白糧,江蘇蘇州、松江、常州三府,太倉一州,原額十有五萬四百三十八石四鬥七升,除改征漕糧外,實征六萬九千二十五石。
浙江嘉興、湖州二府,原額六萬六千二百石,除改征漕糧外,實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五石,共實征白糧九萬九千石。
小麥&hellip&hellip共實征正兌、改兌正耗麥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鬥四升有奇,黑豆共實征正兌改兌正耗豆二十萬八千一百九十石三鬥一升有奇。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一九《四戶部漕運》) 河運 清代河運,仍用屯丁長運。
唯簽一雇九,又以額糧漸減,漕糧僅二百七八十萬石,白糧僅十萬石,糧船亦因之減半。
鹹豐中,河運全停,水手失業,乃多加入撚軍。
運河亦淤塞,行旅者遂舍舟而遵陸矣。
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
長運者,令瓜淮兌運軍船,往各州縣水次領兌,民加過江腳耗,視遠近為差。
而淮、徐、臨、德四倉,仍系民運交倉者;并兌運軍船,所謂改兌者也。
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複,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
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複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雇商船轉漕京師,民鹹稱便。
河運自此遂廢。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各省漕船原數萬四百五十五号,内除漕糧折銀征解及灰石改折,并分載帶運及坍荒田地應蠲漕糧裁減船數外,以嘉慶十七年實運船數計之,共六千二百四十二支。
直隸三十七号,山東八百八十七号,江南江安糧道所屬二千六百九十六号,蘇松糧道所屬五百二十二号,浙江八百四十五号,江西六百三十八号,湖北一百八十号,湖南一百七十八号。
河南無出運衛所,系撥直隸、山東、江南幫船就近協運。
江南運白船一百三十八号,浙江百二十一号。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二《戶部漕運》) 海運 道光中始行海運,初猶自雇沙船裝載剝運。
鹹豐以後,天津、上海間外商海輪暢通,由其代運。
倉場僅備剝船,自天津運往通州入倉而已。
嘉慶中,洪澤湖洩水過多,運河淺涸,令江浙大吏兼籌海運。
兩江總督勒保等,會奏不可行者十二事&hellip&hellip自是,終仁宗之世,無敢言海運者。
道光四年,南河黃水驟漲&hellip&hellip挾沙日久,淤墊為患滋深。
上亦知借黃濟運非計,于是海運之議複興&hellip&hellip時琦善督兩江,陶澍撫安徽,鹹請以蘇、松、常、鎮、太倉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運。
乃使布政使賀長齡親赴海口,督同地方官吏,招徕商船,并籌議剝運兌裝等事。
嗣澍言,見雇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數十,分兩次裝載,計可運米百五六十萬石。
其安徽、江西、湖廣離海口較遠;浙江乍浦、甯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盤剝費巨,仍由河運。
上乃命設海運總局于上海,并設局天津,複命理藩院尚書穆彰阿,會同倉場侍郎駐津驗收監兌,以杜經紀人需索留難諸弊。
六年正月,各州縣剝運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兌,分批開行。
計海運水程四千餘裡,逾旬而至,米石抵通後,轉運京倉。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道光五年&hellip&hellip茲據奏現雇有沙船一千餘支、三不像船數十支,計春夏兩次,可以運米一百五十餘萬石。
著照所請,将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新漕,并緩帶漕糧,由海運抵津&hellip&hellip鹹豐元年,覆準上屆海運漕白各糧,上海沙船不敷運送,間雇外省蜑船,及三不像等船,一并裝載&hellip&hellip三年,議準本屆浙江漕糧。
海運所需船支,除甯波船三不像船,由浙省自行封雇外,其上海之沙船,及直隸之衛船,山東之登由子船,由浙省派員赴滬設立總局,會同蘇省委員,不分畛域,一律封雇,以資裝運。
又谕:著直隸、山東各督撫速派幹員封備衛船。
并著奉天府府尹及各督撫确查各處海口,如有甯波商船停泊,押令迅速回浙,聽候封雇,裝運漕糧。
不準胥役人等需索滋擾,緻生事端&hellip&hellip同治五年,谕浙江本屆新漕米數較增,尤須多備船支,俾敷裝運。
著直隸總督、山東巡撫,即饬産船各地方官,盡數挑選東衛等船,趕緊駛赴上海協運,俾免贻誤&hellip&hellip十一年,奏準嗣後海運白糧抵津,由各該糧道自雇民船剝運赴通,毋庸在津候驗。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一○《戶部海運》) 剝船直隸舊設二千五百艘,二百艘分撥故城等處,八百艘留楊村,餘千五百艘集天津備用。
後雇覓堪裝漕糧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艘,以備裝載。
商船首次抵津,先僅府縣倉廒廟宇撥卸三十萬石,餘令剝船徑運通倉。
随将天津倉廒廟宇所儲漕米運通,無庸轉卸北倉。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搭載貨物 漕船本許載運土宜免稅,為鼓勵海輪運漕,因有搭載貨物二成免稅之例。
久之遂成走私之薮,雖有海關查驗,不能禁絕。
道光五年,奏準商運米船八成載米,酌留二成載貨,并由海關查明免稅放行&hellip&hellip二十八年,奏準商船二成載貨,由海關查明免稅。
計數請豁稅額,系裝米千石,準帶貨二百石,論石而不論價&hellip&hellip鹹豐六年,咨準本屆海運漕糧各口岸,遇有商船到口,速即驗明護照,将二成貨物免稅。
如二成以外,及販豆回南者,仍照例納稅,毋任偷漏。
九年,議準現奏定《洋藥厘稅章程》,凡各關海口,每洋藥一百斤,納稅三十兩,與尋常貨物不同。
嗣後海運沙船進口,攜帶洋藥者,令照新章納稅,并于貨單注明,以免牽混。
其餘貨物,仍照章免稅。
同治五年,議準商船兩旁跨帶竹木,系因遠涉重洋、防禦風濤之用,且系粗笨之物,例定稅則無多,亦應與二成貨物,一律免交關稅。
所有沿海各關,俟海運商船到口,均行查照辦理&hellip&hellip又議準漕船到津,米石交清後,即由津局、蘇、浙糧道,分别填給該船米數某日交清,準在天津、奉天各口自運四貨全行免稅印照,持赴天津、牛莊各關呈驗放行。
交米未清之船,概不給照。
六年,議準如所帶二成貨物,在津未能銷完者,即照案轉至奉天銷售,由津給予免稅照單,以憑查驗&hellip&hellip十二年,咨準商局輪船運米,由上海道填給免稅執照。
如帶有洋藥,及二成之外另帶餘貨,均照沙甯各船例納稅。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一二《戶部海運》) 京通倉 清制,以戶部侍郎一人為倉場總督,專理倉務。
其屬有坐糧廳掌收漕,大通橋監督掌抽查。
京倉十三,為廒九百五十六;通倉二,為廒二百五十,每廒貯米萬石,例以禦史一人稽查之。
各倉有監督,有看倉旗員、吏典、皂隸、守兵、花戶,其事甚繁,其制甚密。
京師十有三倉,祿米倉五十七廒,南新倉七十六廒,舊太倉八十三廒,富新倉六十四廒,興平倉八十一廒,均在朝陽門内。
海運倉百廒,北新倉八十五廒,均在東直門内。
太平倉八十六廒,在朝陽門外。
本裕倉三十廒,在德勝門外清河。
萬安倉九十三廒,在朝陽門外。
儲濟倉百有八廒,裕豐倉六十三廒,均在東便門外。
豐益倉三十廒,在德勝門外。
安河橋、大通橋号房四十八間,朝陽門号房五十八間。
通州二倉,西倉一百四十二廒,在新城;中倉一百有八廒,在舊城。
南門内通州石壩号房二十五間,舊城南門外号房十間,新城南門外号房二十五間。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一八四《戶部倉庾》) 倉場職掌,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
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各一人,駐紮通州新城,總理京通各倉糧。
其漕運總督、各該督撫及沿河文武衙門,凡漕運文冊應報倉場者,均照報部體式。
應舉劾者,照例舉劾。
各項應行事宜,倉場報部查核。
又覆準每年春間出巡閱看牐河,點驗石土兩壩,經紀車戶剝船,督令坐糧廳催置布袋,以備新糧到壩起運。
又覆準漕白糧船抵天津,督率沿河文武官弁往來催運。
并查驗北河淺阻,令坐糧廳督夫疏浚深通,毋緻糧艘阻滞&hellip&hellip康熙二年,題準倉場督收各省漕糧,除帶運米不算外,其扣收餘米,抵欠算入正運數内,總作十分考核。
未完五厘以上至一分者罰俸,一年三年連欠五厘以上至一分者降一級督催。
雍正三年,覆準漕白糧船抵通日期,及起過糧數,回空船數,并石壩外河水勢深淺,五日一次具奏&hellip&hellip乾隆四十四年,奏準通漕辦理糧務,向設漕運通判一員,駐紮張家灣,專管内河修防、外河挑浚各事宜。
其關涉漕務事件,經行呈報倉場及坐糧廳辦理。
至北河雇備剝船,委楊村通判稽查;漕船剝貨,委務關同知會同嚴查。
悉照張家灣通判之例,經行申報倉場。
嘉慶十五年,奏準各省漕船行至北運河一帶,由務關營通州協催趱,每緻倉場呼應不靈。
嗣後歸倉場衙門兼轄,以重漕運。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一八四《戶部倉庾》) 大抵京通兩倉,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糧,亦名甲米,二者去全漕十之六。
其一,養工匠名匠米。
其一,定鼎時,宗臣封親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宗之弟封親王者一,此九王子孫,自适裔外,并有封爵,以世降而随之,統名恩米。
二者去京倉百之一。
(《清史稿&bull食貨二&bull倉庫》) 2.征榷 甲 明之征榷 鈔關 明代鈔關設于水次,以需納船鈔,故名鈔關。
一代皆以寶鈔上納,或須改折銀錢,故鈔及銀錢并用。
關皆屬于戶部,命主事主征榷之事,收入頗巨,為國計之一大宗。
國初有商稅,未嘗有船鈔。
至宣德間始設鈔關,凡七所&hellip&hellip兼榷商稅。
其所榷本色錢鈔則歸内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則歸太倉,以備邊儲。
每歲或本折輪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
其收鈔有輕重,差官有專攝&hellip&hellip設關處所,河西務、臨清、九江、浒墅,俱戶部差;淮安、揚州、杭州,俱南京戶部差。
(《大明會典》卷三五) 宣德四年(1429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
由是于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
兩京蔬果園,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居商貨者,騾驢車受雇裝載者,悉令納鈔。
委禦史、戶部、錦衣衛、兵馬司官各一,于城門察收,舟船受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
鈔關之設自此始。
其倚勢隐匿不報者,物盡沒官,仍罪之。
于是有漷縣、濟甯、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諸鈔關,量舟大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
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各差禦史及戶部主事監收。
自南京至通州,經淮安、濟甯、徐州、臨清,每船百料,納鈔百貫。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正統十一年(1446年),移漷縣鈔關于河西務&hellip&hellip嘉靖四年,鳳陽府設正陽鈔關。
前後凡十有二處,皆止稅船料,惟臨清、杭州兼收貨稅。
至萬曆時,止存河西務、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九江共七處。
此明一代鈔關之大略也。
凡船料始時估料定稅,後以估料難核,乃度梁頭廣狹為率,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
嘉靖時,又命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焉。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崇祯二年(1629年),命關稅每兩增一錢&hellip&hellip按《春明夢餘錄》載戶部議榷額疏,南北榷關有舊額,有新增。
北新關原額四萬,天啟元年增二萬,五年增二萬,共八萬兩。
浒墅關原額四萬五千,天啟二年增二萬二千五百,五年增二萬,共八萬七千五百兩。
九江關原額二萬五千有奇,天啟元年增一萬二千五百有奇,五年增二萬,共五萬七千五百餘兩。
兩淮鈔關原額二萬二千,天啟元年增七千六百有奇,五年增一萬五千,共四萬四千六百兩。
揚州關原額一萬三千,天啟元年增二千六百,五年增一萬,共二萬五千六百兩。
惟臨清關原額銀八萬三千八百,河西務原額四萬六千,并無加增。
因解不足額,臨清減二萬兩,河西務減一萬四千兩。
崇文門原額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天啟五年增二萬,共八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
此舊額與新增之數也。
天啟六年,以助工稅差,照正額每兩加羨餘銀一錢。
大工竣,改為助饷,每兩止增羨餘五分。
至是量增五分,為一錢,合計八關,共增銀五萬餘兩。
明季關鈔之數,大略備矣。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崇祯三年(1630年),複增二錢。
惟臨清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俱如舊&hellip&hellip九年,複議增稅課款項。
十三年,增關稅二十萬兩,而商民益困矣。
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商稅 商稅三十而稅一,唯書籍、農具不征。
太祖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
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國初洪武中&hellip&hellip令天下稅課司局,諸客商貨賄俱三十而稅一&hellip&hellip其金、銀、鉛、朱砂、膽礬、雄黃、丹青綠、毛纓、碧甸子、鐘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
其餘鹽、茶、酒、醋、硝、鉛、黑錫、石膏,商稅窯課俱折收金銀錢鈔,輸京師。
惟五谷、農器、書籍、紙劄不稅,酒課不設務,不定額。
如異時已榜谕各稅課司局巡攔所辦,令計額課逐日旬辦貯,司局官按季攢收。
而官攢侵欺,緻巡攔賠納者罪。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凡一應收稅衙門,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
其收稅有本色,有折鈔。
其起解收貯,有入内府,有留各處,亦有添設除免。
其差官有巡視、監收&hellip&hellip各司局衙門,曆朝建革不一。
其已革衙門,課程仍于該府州縣及附近司局帶管,或于均徭内編補。
或将革過巡攔工食銀抵補,歲辦不缺。
(《大明會典》卷三五) 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
其後以次裁并十之七。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初,南京軍民居室皆官所給,比舍無隙地。
商貨至或止于舟,或貯城外,驵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
太祖乃命于三山諸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
其貨物以三十分為率,内除一分官收稅錢,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與看守者收用,貨物聽客商自賣。
其小民鬻販者,不入塌房投稅。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永樂七年(1409年)&hellip&hellip令京城官店、塌房照三山門外塌房例,宣課分司收稅錢一分,免牙塌房錢二分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永樂七年(1409年),遣禦史、監生于收課處榷辦課程。
二十一年(1423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甯、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
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帝從之。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增市肆門攤課鈔。
時欲通鈔法,戶部尚書夏原吉等,請于市肆各色門攤内,量度輕重增納課鈔,官取其昏軟者悉毀之。
帝是其言。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正統七年(1442年)正月,定在京宣課、都稅二司稅鈔則例。
初,二司收課則例不一,奸弊蝟生,戶部主事汪澍以為言。
事下順天府議定,每季緞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
餘悉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稅。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正統九年(1444年),王佐掌戶部,置彰義門官房,收商稅課鈔,複設直省稅課司官,征榷漸繁矣。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弘治間,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九十貫。
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五千二百六萬八千一百九貫。
(《大明會典》卷三五) 商稅總額簡表 抽分 商稅收納實物,謂之抽分。
亦有折銀者。
明太祖洪武初,設抽分竹木局&hellip&hellip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竹木局。
客商興販蘆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杉木、棕毛等,三十分取二;松木、杉闆、柴炭等,十分取二。
又令軍衛設場收貯柴薪,按給禁軍孤老等。
竹木堆垛在場,奏申知數,以憑度量關支。
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或給價收買,差人斫辦。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永樂六年(1408年),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五抽分局。
至十三年(1415年),令以三十分為率,凡竹木、柴炭、磚瓦等,取一至取十五各有差。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正統元年(1436年),設真定抽分竹木局,令真定府稅課司帶管。
凡木植,抽三十分之四&hellip&hellip至天順時,又設保定抽分,令唐縣委官至倒馬關,抽分木植二十分之六。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成化七年(1471年),又設杭州、荊州、太平三處抽分&hellip&hellip凡竹木等物,抽十分之一&hellip&hellip十七年(1481年),設蘭州抽分,本州衛掌印官會同将河橋上岸捉獲木植,每十分抽其二;過河橋捉獲者,盡數入官。
至嘉靖元年(1522年),定通州抽分竹木局。
凡商販竹木曾經真定,九一抽分;取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
其未經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1527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其例應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令廣積局帶管,仍聽巡按禦史督察。
十年(1531年),蘆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每年終工部委官盤查,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成化九年(1473年),更定蘆柴、木柴折銀例。
景泰間,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四分,三分折鈔,三分本色。
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每一萬貫又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
至是,令于蘆柴三分本色内以一分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收貯支用。
其折納木柴者,每百斤折銀四分。
至抽分竹木原鈔者,至是亦折銀,漸益至數萬兩。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河泊所 河泊所以稅船舶,兼管魚課。
洪武初,設河泊所&hellip&hellip十五年(1382年)&hellip&hellip定河泊所官制。
吏部奏:“凡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歲課米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者二人,三百石以上者一人。
”制可。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凡魚課,每歲南京戶科編印勘合。
通計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隸、河間等府州縣河泊所等衙門,該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為号,南京戶部領回,發各該衙門收掌,各記所收魚課米鈔若幹,年終進繳。
其勘合底簿仍送戶部,如各衙門繳到勘合,務比對朱墨字号相同,于上明白填寫,以憑查考。
河泊所累朝建革不一,其已革衙門,魚課仍于各該府州縣帶管,或歸并附近河泊所,歲辦不缺。
(《大明會典》卷三六) 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各處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hellip&hellip宣德七年(1432年),令湖廣、廣西、浙江魚課辦納銀者,每銀一兩折鈔一百貫。
(《大明會典》卷三六) 魚課數,弘治十五年(1502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五千三百七十貫,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大明會典》卷三六) 萬曆時魚課簡表 市舶司 明初,設市舶司于上海黃渡,有提舉司司其事。
後改設于甯波、泉州、廣州。
成化以後,廣州對外貿易最盛,獨以太監領之。
嘉靖時有海禁,然獨不及廣州。
市舶皆行抽分之制,故廣州有十三行之設,以銷行外貨,直至道光海通時為止。
明初,東有馬市,西有茶市,皆以馭邊,省戍守費。
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
因設市舶司,
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
如戶内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
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數優免。
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清 正賦 清初,正賦承明之舊,首除三饷。
旋以萬曆為準,隻免崇祯時三饷。
清初入關,首除明季加派三饷。
時賦稅圖籍多為流寇所毀,順治三年,谕戶部稽核錢糧原額,彙為《賦役全書》,悉複明萬曆間之舊。
計天下财賦,惟江南、浙江、江西為重,三省中猶以蘇、松、嘉、湖諸府為最&hellip&hellip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次起運存留。
起運分别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
其新墾地畝,招徕人丁,續入冊尾。
每州縣發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學宮。
賦稅冊籍,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詳載上、中、下田則。
有黃冊,歲記戶口登耗,與《賦役全書》相表裡&hellip&hellip複采用明萬曆一條鞭法&hellip&hellip聖祖即位&hellip&hellip直省征收錢糧,夏稅于五六月,秋糧于九十月。
其報部之數,責成各有司于奏銷時,詳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
自世祖定賦稅之制,正雜款繁多,咨題違錯,駁令查覆。
印官即借部駁之名,擅行私派。
其正賦錢糧,本有定額,地方官吏如有别項需用,辄令設法,實與加派無二。
至是下令嚴禁&hellip&hellip三十年&hellip&hellip時征收錢糧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
阖邑通裡,共攤同出者,名曰“軟擡”。
各裡各甲,輪流獨當者,名曰“硬駝”。
于是設滾單,以杜其弊。
其法,于每裡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春秋應各完若幹,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依次滾催,自封投櫃。
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滾催,其有停擱不完不交者嚴懲,民以為便&hellip&hellip乾隆初,州縣征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
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就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餘米竟收至二鬥五升,小民病之&hellip&hellip德宗即位之初,複新疆,籌海防,國用日增。
戶部條陳整頓錢糧之策,略雲:“溯自發逆之平,垂二十年,正雜錢糧,期可漸複原額。
乃考核正雜賦稅額征總數,歲計三千四百餘萬兩,實征僅百四十五萬兩,賦稅虧額如此,财既不在國,又不在民,大率為貪官墨吏所侵蝕&hellip&hellip請饬各督撫藩司,認真厘剔,以裕度支。
”诏從其請。
然終清之世,諸弊卒未能盡革也&hellip&hellip總計全國賦額,其可稽者,順治季年,歲征銀二千一百五十餘萬兩,糧六百四十餘萬石;康熙中,歲征銀二千四百四十餘萬兩,糧四百三十餘萬石;雍正初,歲征銀二千六百三十餘萬兩,糧四百七十餘萬石;高宗末年,歲征銀二千九百九十餘萬兩,糧八百三十餘萬石。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bull賦役》) 火耗 民間以銀納糧,其數零星,成色不一,經火熔銷,必有耗蝕。
故官吏須加火耗,浸久有每兩加至四五錢者,不啻公然賄賂,最為民害。
雍正時提以歸公,作為文官養廉,歲二百餘萬兩,然火耗之弊仍在。
雍正二年,以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請提解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
火耗者,加于錢糧正額之外,蓋因本色折銀,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
州縣征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餘。
行之既久,州縣重斂于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繁多,又不止于重耗而已&hellip&hellip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其後又酌定分數,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萬兩,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
及帝乾隆即位,廷臣多言其不便。
帝亦慮多取累民,臨軒試士,即以此發問,複令廷臣及督撫各抒所見。
大學士鄂爾泰,刑部侍郎錢陳群,湖廣總督孫家淦,皆言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征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
計已定之數,與未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迹近加賦而實減征也。
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皆革除&hellip&hellip诏從鄂爾泰諸臣議。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bull賦役》) 謹案:“火耗起于前明,國初屢有厲禁。
順治元年,令曰:&lsquo官吏征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贓論,康熙初,有額外科斂,許民控告之律(四年),有剋取火耗上司徇隐之律(十七年),禁令非不嚴也。
禁之而不能,則微示其意而為之限。
限之而不能,乃明定其額而歸之公,其變法也以漸&hellip&hellip&rsquo聖祖嘗谕河南巡撫鹿祐曰:&lsquo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
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
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
&rsquo(四十八年九月谕旨)時各省耗羨,每兩多不過一錢,獨湖南加至二三錢,&hellip&hellip六十一年,陝西虧空事聞。
總督年羹堯、巡撫噶什圖奏,秦省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用度,其餘俱捐出彌補。
上谕:&lsquo斷不可行。
&rsquo&hellip&hellip提解歸公之議,倡于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岷、布政使高成齡。
世宗令廷臣集議,議上。
谕曰:&lsquo州縣火耗,原非應有。
因地方公費,各官養廉,不得不取給于此。
且州縣征收火耗,分送上司,以緻有所借口,肆其貪婪,上司瞻徇容隐,此從來積弊也。
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乎?爾等請将分數酌定。
朕思州縣有大小,錢糧有多寡,地廣糧多州縣,火耗已足養廉,若行之地少糧少州縣,則不能矣,惟不定分數,遇差多事繁,酌計可以濟用。
或是年差少事簡,即可等減。
又或偶遇不肖有司,一時加增,而清廉者自可減除。
若&hellip&hellip竟為成額,必至有增無減。
又奏提解火耗,非經常可久之道。
凡立法行政,孰可曆久無弊,提解原一時權宜之計,将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則提解自可不行,火耗亦可漸省。
&rsquo蓋年羹堯之議,至是始行。
後乃酌定分數,而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萬兩,及各項公費,實取諸此。
先是,江南每兩加耗五分。
雍正六年以後,遞增至一錢。
十三年,高宗即位,谕曰:“向來耗羨,州縣任意征求。
經巡撫諾岷、田文鏡倡為提解歸公之法,各就本省情形,酌定分數,以外不許絲毫濫征。
然未提解以前,尚為私項;既提解以後,恐不肖官員,視同正課,又于耗羨之外,巧取殃民。
著各督撫嚴饬有司,耗羨一項,可減而決不可增,倘多取絲毫,即題參重治。
&rsquo乾隆四年,從孫嘉淦、陳世倌奏,免直隸、江南蠲賦耗羨,仍以河南耗餘撥補。
五年,以地方無關緊要之事,辄動耗羨,令督撫将各省必需公費,分晰款項,報部核奏。
自是以後,各省耗羨,掌于戶部湖廣司者,取之有定數,用之有定款。
于世廟谕旨所雲,将來府庫充裕,提解不行,火耗漸省者,卒無有議及者矣。
他如關稅之有盈餘,鹽課之有雜費,昔歸私橐,後充公帑,亦耗羨之類也。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耗羨歸公》) 普免 清代普免錢糧簡表 江浙減賦 江浙田賦,自明特重,清屢減之。
同治時,猶重于他地。
雍正元年&hellip&hellip蘇松浮糧,多于他省,诏蠲免蘇州額征銀三十萬,松江十五萬,永著為例&hellip&hellip各省中賦稅繁重,蘇、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為最。
五年,诏減十之一,共銀八萬餘兩&hellip&hellip七年,蠲浙江額賦十之三,共十萬兩&hellip&hellip乾隆元年&hellip&hellip谕改江南、浙江白糧十二萬石,免蘇、松浮糧額銀二十萬石。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 同治元年&hellip&hellip兩江總督曾國藩、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蘇、松、太浮賦,上溯則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之,則比毗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hellip&hellip自粵逆竄陷蘇、常,焚燒殺掠,慘不可言。
臣親曆新複州縣,市鎮邱墟,人煙寥落。
已複如此,未複可知,而欲責以數倍他處之重賦,向來暴征之吏,亦無骨可敲、無髓可吸矣。
細核曆年糧數,鹹豐十年中,百萬以上者僅一年,八十萬以上者六年,皆以官墊民欠十餘萬在其中。
是最多之年,民完實數不過九十萬也。
成案如是,民力如是,惟籲請準減蘇、松、太三屬糧額,以鹹豐中較多之七年為準,折衷定數,總期與舊額本經之常、鎮二屬通融核計,著為定額。
即以開征之年為始,永遠遵行,不準再有墊完民欠名目。
嗣後非水旱,亦不準捏災,俾去無益之空藉,求有著之實征。
至蘇、松漕糧核減後,必以革除大小戶名,為清厘浮收之原,以裁減陋規,為禁止浮收之委。
”制可&hellip&hellip三年,從閩浙總督左宗棠請,谕紹興屬八縣六場,正雜錢糧,統照銀數征解。
革除一切攤捐及陋規,計減浮收錢二十二萬有奇,米三百六十餘石。
甯波屬一廳五縣六場,減浮收錢十四萬四千有奇,米八百餘石。
四年,浙江巡撫馬新贻請豁減金華浮收錢十五萬餘串,米五百餘石;衢州錢十萬餘串,米六十餘石;嚴州錢六萬餘串,米六千餘石,洋銀八十餘元,米百餘石。
從之。
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漕南浮收過多,請痛加裁汰。
事下部議,覆奏杭、嘉、湖漕糧,請仿江蘇例,減原額三十分之八。
并确查賦則,按輕重量為核減,所有浮收漏規,悉予裁汰。
其南匠米石,無庸議減。
計三府原額漕白行月等米,百萬餘石,按三十分之八,共減米二十六萬六千餘石。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 加賦 光緒時,以賠款分攤各省,大都就地加征,名目繁多。
光緒二十年,中日之戰,賠兵費二萬萬。
二十六年,拳匪肇禍,複賠各國兵費四萬五千萬。
其後練新軍,興教育,創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籌。
四川因解賠款而按糧津貼,捐輸之外,又有賠款新捐。
兩江、閩浙、湖北、河南、陝西、新疆,于丁漕例征外,曰賠款捐,曰規複錢價,曰規複差徭,曰加收耗羨。
名稱雖殊,實與加賦無大異也。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二》) 辛醜約成,遂有四萬五千萬之巨,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萬兩有奇。
二十九年,以練新軍,複攤各省練兵經費。
而各省以創練新軍,辦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籌之款。
奉天一省,警費至三百餘萬兩。
湖北一省,撥提地丁錢價充學費者六十萬兩。
捐例停于二十七年,以練兵複開,至三十二年複停。
庚子以後,新增之征收者,大端為糧捐,如按糧加捐、規複征收、丁漕錢價、規複差徭、加收耗羨之類。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光緒三十年,兩江總督魏光焘奏:“本年正月,奉谕外務部代遞總稅務司赫德條陳一折,所稱練兵籌饷,以地丁錢糧為大宗,若竭力整頓,并可舉辦各項要務。
按裡計畝,按畝計賦,令每畝完錢二百文,百姓亦不受絲毫擾累等語&hellip&hellip該督等按照所陳,悉心會商,逐條議覆具奏&hellip&hellip不如就已辦到之成規,加之厘剔。
查光緒二十五年,蘇省清厘田賦,委朱道之榛定章督辦,綜計蘇州、鎮江二府屬長洲等十三縣,熟田銀米兩項,每年共增出銀五十餘萬兩。
若由二府推之他府,更由江蘇一省推之他省,得人而理,不難照行&hellip&hellip果能認真整頓,數年後,每年似可增一二千萬,以濟要需。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bull田賦之制》) 宣統元年&hellip&hellip又兩江總督端方等奏:“銀價益漲,州縣賠累更深。
仍請将上下兩忙,甯蘇兩屬,地蘆各款,改為征銀、解銀,每銀一兩,随收公費錢六百文。
蘇屬并代收規複錢二百文,以期官民兩無所傷。
”下度支部議奏。
嗣奏以蘇屬征忙,每兩暫加二百文,試辦尚未經年,遽爾更張,非惟無以取信于民,應令先将該省地蘆等項,及經費各款,詳拟辦法,送部核明&hellip&hellip又都察院代遞度支部小京官李秀卿奏陳征收積弊,略稱:“其弊有四&hellip&hellip一、生于新政者。
自新政繁興,州縣之誅求愈急,然使取之百姓者,仍為百姓用之,亦何至怨四起。
無如锱積铢累,半歸中飽&hellip&hellip”又江西巡撫馮汝骙瀝陳江西州縣征收丁漕困難情形,略稱:“&hellip&hellip每征地丁一兩,應解正耗銀一兩一錢,提補捐款銀一錢,知府公費銀五分,錢價平餘銀七分,學堂經費銀四分,練兵經費銀五分,共銀一兩七錢六分。
出入相抵,地丁每兩已不敷銀五分九厘,漕米每石已不敷銀五分,而糧書、紙張、飯食、傾熔火耗、水腳等項,尚不在内。
至捐攤教案各款,及本署一切辦公費用,更屬無著&hellip&hellip”又安徽巡撫朱家寶奏請将丁漕加捐一項變通辦理,略稱:“查新約賠款案内,安徽省每年奏派銀一百萬兩。
前撫臣聶緝椝當因數巨期迫,設措為難,奏請按照江浙成案,于各屬所征地丁漕糧,每銀一兩米一石各加收錢三百文,饬令民間照章呈繳,由州縣彙解籌議公所,兌銀轉彙,曆經遵照在案。
茲查前項加捐錢文,綜計光緒三十年以前,每年收數約得錢四十萬串上下。
以錢一千二百文合銀一兩,可得銀三十三四萬兩。
現在銀價奇貴,每銀一兩,需錢一千九百及二千文不等,雖收錢仍如前數,而合銀僅止二十一二萬兩,實已驟減十成之三。
且籌議公所常年解撥之項,均系銀數,輾轉受此暗耗,勢實難支。
若不設法變通,則進款日虧,深恐贻誤大局&hellip&hellip拟将各屬加捐,自宣統二年冬漕起,每銀一兩,每米一石,向來捐錢三百文者,改收庫平銀一錢八分。
以錢百文合銀六分,每年就四十萬串之數計之,每串得銀六錢,歲可收二十四萬餘兩&hellip&hellip其餘一切辦法,悉照原奏辦理&hellip&hellip”又四川總督趙爾巽奏:“川省京饷,需用甚巨,援案再辦。
宣統二年,按糧銀一兩,加津貼銀一兩,以資接濟&hellip&hellip”又新疆巡撫聯魁奏:新疆南路征收糧草,拟定新章,請饬立案。
略稱:“&hellip&hellip光緒二十八年,前撫臣饒應祺,因認征賠款,協饷日绌,設法彌補。
曾奏請加收耗羨,無論本折,亦無論糧色,每石随征耗羨銀一錢五分&hellip&hellip經藩司王樹柟,與奴才悉心酌核&hellip&hellip定自光緒三十四年起,每本色糧一石,除應收耗羨銀一錢五分,酌中準加耗糧二鬥五升&hellip&hellip折色則準各屬每年市價為定,除一五公耗外,亦照本色每石加耗二鬥五升折收銀兩,為地方官辦公之用。
其正糧一石,按市價折收之銀,較例價仍有盈餘,則悉數歸公&hellip&hellip”二年&hellip&hellip又奏:遵議禦史石長信奏,丁漕加捐,改錢為銀,民情實多未便。
略稱:“查原奏内稱,安徽賠款加捐,系于地丁漕米折征定價外,每銀一兩,米一石,各加收制錢三百文。
乃因銀價昂貴,奏請每錢三百文,改收庫平足銀一錢八分&hellip&hellip”饬下安徽巡撫,即将賠款加收丁漕錢文,仍照舊每兩、每石加收制錢三百文,毋庸改為征銀&hellip&hellip又江蘇巡撫寶棻奏準加捐地方自治經費,每地丁銀一兩,帶征錢二十文;漕米一石,帶征錢四十文。
冬漕自宣統元年起,兩忙自二年起。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田賦之制》) 歲計 清代歲計出入,順治時二千萬兩,道光前約銀三四千萬兩。
鹹同軍興,歲出自倍,及末年達三萬萬餘,十倍于嘉道時。
清代歲計簡表 丁 賦 康熙時,均丁賦于田,計田派丁,不問丁數。
嗣後,鹽鈔銀、匠班銀亦陸續派入地丁。
五十年,定丁額,永不加賦。
雍正元年,遂以丁賦攤入地畝,一并起征,名為“地丁銀兩”,或曰“條銀”。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
至我朝雍正間,因各疆吏奏請,以次攤入地畝。
于是輸納征解,通謂之地丁,或曰丁随地起&hellip&hellip我朝丁徭素薄,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之後,滋生者皆無賦之丁。
凡舊時額丁之開除既難,必本戶适有新添可補,則轉移除補,易至不公。
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hellip&hellip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
然使丁地分征,則富戶又賄脫而委之貧民,欲編審之均平,顧可得乎?故自康熙末年,四川、廣東等省,先已行之,田載丁而輸納,丁随田而賣買,公私稱便。
至雍正初,畿輔踵而行之,次及各省;惟奉天、貴州以戶籍無定,仍舊分征。
山西亦于乾隆元年以後陸續攤派&hellip&hellip我朝定制百餘年矣,地丁之外,分毫無取焉&hellip&hellip謹以各省丁随地起者,次第著于篇。
康熙十一年,以浙江鹽鈔銀均入地丁。
三十六年,以浙江匠班銀七千餘派人地丁。
後湖北于三十九年,山東于四十一年,均照浙江例匠班歸入地丁。
五十五年,戶部議編審人丁,除向例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一戶之内,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有餘歸入滋生冊内造報。
是年定賣買地畝,其丁銀有從地起者,随地征丁。
倘有地賣丁留,與受同罪。
是年,準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
(案丁随地起,見于明文者,自廣東始。
)雍正元年,直隸巡撫李維鈞請丁銀随地起征,部議允之。
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七厘。
二年,定福建地賦一兩,攤丁銀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錢一分二厘不等,屯地自八厘三毫至一錢四分四厘八毫不等。
是年,定山東地賦一兩攤丁銀一錢一分五厘&hellip&hellip四年,定河南地賦一兩攤丁銀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錢七厘不等&hellip&hellip甘肅分河東、河西,河東一兩攤一錢五分九厘三毫,遇閏加;河西一兩攤一分六毫,遇閏不加。
四川每糧五升二合至一石九鬥六升不等,算一丁征收。
雲南亦于是年攤征。
其屯軍丁銀一萬五千餘兩,俟查出欺隐屯田抵額。
五年,定江蘇、安徽丁攤地畝,屯丁亦攤入,屯衛田每畝攤一厘一毫至六分九毫不等。
又定江西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五厘六毫,屯地二分九厘一毫。
六年,定湖南地糧一石征丁銀一毫至八錢六分一厘不等,又定廣西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三分六厘不等。
七年,定湖北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hellip&hellip乾隆元年,山西省臨汾&hellip&hellip凡十六屬丁徭,全數歸入地糧。
又祁縣&hellip&hellip八屬丁徭,酌歸地糧,餘仍随丁征納。
又平遙縣原額丁銀八千一百五十五兩有奇,是年歸入地糧二千六百六十一兩有奇,餘仍随丁征納。
十年,戶部議準山西丁糧分辦,貧民偏累尚多;丁随地征,有勢所難行者。
今将太原等十八縣丁銀,全攤地畝,每糧一石,合攤丁銀一分八厘至二錢二分二厘,賦銀一兩,合攤丁銀一錢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錢三分八厘不等。
交城等十五州縣,丁銀半攤地畝。
甯鄉二縣,以丁則征丁,餘銀歸地。
渾源等二州縣,攤三分之一。
河曲縣攤十分之一,吉州惟攤無業苦丁。
餘陽曲等二十州縣,或貿易民多,輸丁為易;或民貧地瘠,難于攤征;或田多沙堿,或多征本色,仍地丁分辦。
中有屯丁徭銀之處,别攤入屯地征收。
二十三年,定山西太谷、臨縣、石樓、五台、崞縣等五縣丁徭,全攤地糧。
永甯州每丁征三錢,沁州一錢,代州一錢三分三厘。
餘者攤入地糧,榆次縣攤三之一,沁源、武鄉二縣攤十之五,靜樂縣攤十之三,餘者仍歸丁納。
保德州以下下則征丁,餘歸地糧。
朔州丁糧,均照中下、下下二則,按現在實丁,與寄莊已久之戶,按地多、地少分納。
其衛丁按下上、下中、下下三則,分别貧富均納。
隰州、永和二州縣,将寄居年久有産之戶,按丁輸納下下則徭銀,原額重徭,均勻減除。
三十一年,定山西交城縣之現征民一半徭銀及屯丁徭銀,文水縣之丁銀徭稅,河津縣之丁銀,稷山縣之優免丁與屯丁徭銀,俱拟入地糧屯租完納。
隰州丁餘以十分之五歸地,大甯縣再減丁銀一千兩,攤入地糧。
蒲縣丁銀,均勻攤派,改為下下則征收。
其餘仍令丁糧分辦。
三十八年,湖北巡撫陳輝祖奏請将民屯新墾丁銀,随年攤征,經部覆準,并行各省&hellip&hellip是年,山西省渾源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畢。
三十九年,山西省榆次縣丁銀全歸地糧。
四十二年,定貴州平越等三十六廳州縣,應征丁銀九千三百餘兩,曆年随糧完納,應仍其舊。
貴陽等二十九府廳州縣,應征丁銀四千四百餘兩,按畝攤征,計各屬田地八十一萬二千有餘畝,每畝攤丁銀五厘四毫有奇。
五十六年,部覆山西省丁徭,向未攤歸之陽曲二十六州縣,原屬分征,今将曲沃縣丁屯徭銀,全歸地糧。
天鎮縣丁銀,亦全數攤征。
尖丁耗銀,随正輸納,其應征本色米石,照舊征收。
朔州丁銀,州衙一體攤征。
其科則每地一畝,自一分八厘至四分不等。
再大同左雲等十四團操丁銀,在豐鎮同知地畝均攤,每兩九厘。
其石樓、蒲縣、永和三縣缺額丁銀,于乾隆四十年升補一百四兩。
至五十七年,豁未補虛額銀,一千五百三十七兩有奇。
五十八年,定大同縣折色銀,全歸地糧,每糧銀一兩攤一錢一分七厘。
懷仁縣則額丁銀歸地糧,每糧銀一兩攤二錢一分六厘。
尖丁銀歸屯糧,每一兩攤一錢七分六厘。
前衛丁銀,歸入屯地,每一兩攤二錢二分六厘。
至各屬尖丁耗羨,照地随征。
嘉慶元年,山西省襄垣、陵川、靜樂、陽城、沁水五縣,已攤下剩丁徭,并山陰縣丁徭,全數歸入地糧攤征。
十八年,山西蒲縣丁徭,全歸地糧。
二十四年,山西巡撫成格奏:“岢岚、保德二州丁銀缺額,請于通省養廉内攤捐。
”奉上谕:“&hellip&hellip所有岢岚州缺額銀一千五百八兩零,保德州缺額銀七百十七兩零,著即加恩按年豁免&hellip&hellip”道光二年,山西孟縣及平定州下剩丁徭,全歸地糧。
三年,山西稷山、岚縣、绛縣、霍邱四縣,绛州一州丁徭,并黎城、廣靈二縣已攤下剩丁徭,全歸地糧。
四年,山西祁縣、長治、潞城、沁源、繁峙、長子、甯鄉、武鄉八縣,代州一州,已攤下剩丁徭,并陽曲、陽高二縣丁徭,全歸地糧。
惟吉州原額丁徭銀二千八百七十七兩,門差銀五百十五兩各有奇,經乾隆十年及是年兩次歸入地糧銀一千四百九十兩有奇,仍随丁辦納銀一千九百二兩有奇。
五年,山西興縣、應州二屬丁銀,并和順、翼城二縣,隰州一州,已攤下剩丁銀,又大甯一縣兩次攤剩丁銀,均全歸地糧征納。
是年七月&hellip&hellip上谕:“&hellip&hellip自道光六年為始,将右玉、平魯二縣無著丁銀正耗,共一千二百七十三兩零,全行豁免&hellip&hellip”六年,山西沁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
八年,山西永甯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
十二年,山西壽陽縣丁銀,全歸地糧。
十七年,山西平魯縣丁銀,歸入地糧,二百二十六兩有奇。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丁随地起》) 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于田畝。
迨黃冊成,而役出于丁。
凡役三等,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派。
其間累經更制,有銀差、力差、十段錦、一條鞭諸法。
厥後工役繁興,加派無藝,編審輕重無法,裡甲之弊,遂與有明一代相終始。
國初,革裡正加派諸弊,賦役之法,載在全書,悉沿萬曆條鞭舊制。
初定三年一編審,後改五年。
(順治三十年)凡裡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屆期坊廂裡長造冊送州縣。
由是而府而司,達于部,皆有冊。
凡載籍之丁,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而賦随之,有市民、鄉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
民丁之外,有軍、匠、竈、屯、站、土丁名。
凡丁賦,均合徭、裡、甲言之,曰徭裡銀。
凡征丁賦,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征者,有丁随丁起者,有丁随地派者,率因其地之舊,不必盡同。
都直省徭裡銀三百餘萬兩,間征米豆。
其科則,輕自每丁一分數厘,重則山西之丁有四兩者,鞏昌有八九兩者。
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于是戶部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
編審時,所謂擦除擦補者,大略如此。
顧有司于民,非能家至而日見,科則既不可強齊,除補且易滋流弊。
于是雍正間以次攤入地糧,為均徭銀。
自丁歸地糧,乾隆五年遂并停編審,以保甲丁額造冊。
而十一年,诏停江西編審婦女之數。
蓋鹽鈔征派,尚未盡除,故各省猶有照常冊報者。
三十七年,上谕:“李瀚奏請停編審造冊,所見甚是,舊例,原恐漏戶避差,是以五年編造。
今丁既攤入地糧,滋生人丁又不加賦,則編審不過虛文。
況各省民谷數,俱經督撫年終奏報,更無借五年查造。
”嗣後停止,自是惟有漕衛所軍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停編審》) 丙 漕糧 明 額運 永樂時沿元之舊,以東南之漕濟京師,而增其額,曰漕糧,歲恒四百萬石,以供軍饷。
曰白糧,歲恒四十萬石,以供上用及百官廪祿。
每石運費,率三倍于糧價。
在民完漕,量斛則有淋尖之苦,水次則有加耗之苦。
在運官運丁,則苦于飄流水濕,及收兌需索,公私俱敝。
萬曆以後,嘗議興近畿水利,而漕終不能廢。
然漕船準帶土宜免稅,南北貨物,賴以流通,其利又别有在焉。
歲運正糧凡四百萬石,内兌運二十四萬赴薊州倉,改兌六萬赴天津,餘三百七十萬赴京通二倉。
舊例,民運淮安、徐州、臨清、德州水次四倉交收。
漕運官分派官軍餘内支運于通州、天津二倉。
成化十年,議四倉所收,令官軍徑赴州縣水次四倉交兌,名為改兌。
弘治十六年,又以派不足額,每年于水次四倉支運九萬六百石,以足前數。
正德間,全派改兌,支運遂絕。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王《鳌論食貨》)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
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内折色八千餘石。
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交兌 明初,漕運變遷先後凡五。
一曰海運。
洪武末及永樂初,蘇、松、浙江等處歲糧,俱輸納太倉(蘇州地方),由海道以達直沽。
二曰海陸兼運。
永樂初,肇建北京,江南糧一由海運,一由淮河入黃河至陽武,陸運至衛輝,由衛河入白河至通州。
三曰支運。
先是,永樂五年&hellip&hellip至九年,以濟甯州同知潘叔正言,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丁夫十六萬五千浚原會通河,自濟甯至臨清,三百八十五裡,于是漕再始達通州。
十年,禮以海船造辦太迫,議造淺船五百艘,由會通河運淮、揚、徐、兖等處歲糧一百萬石,以補海運一年之數。
十二年,平江伯陳瑄等,始議原坐太倉歲糧蘇、松、浙江改送淮安倉,鎮江、廬、鳳、淮、揚送徐州倉,徐州并山東兖州送濟甯倉,河南、山東送臨清倉各交收。
浙江并直隸衛分官軍于淮安運至徐州,京衛官軍于徐州運至德州,各立倉廠收囤。
山東、河南官軍于德州接運至通州交收,名為支運,一年四次。
十三年,增造淺船千艘,海運始罷遮洋船。
每歲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運糧三十萬石于天津等衛倉收二十四萬,内十四萬石運耗折銀六錢,俱從直沽入海轉運薊州倉收。
四曰兌運。
先是,裡河民運,多失農月。
永樂末,始令民運于淮安、瓜州補給腳價,兌運軍船領運,軍民兩益。
衛所出給通關付繳&hellip&hellip宣德八年,參将吳亮言,江西、浙江、湖廣、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船,于瓜、淮領兌。
其淮、徐、臨、德諸倉,仍支運十分之四。
浙江、蘇、松等船,各本司府地方領兌;不盡者仍于瓜、淮交兌。
其北邊一帶,如河南彰德等府于小灘,山東濟南州縣于濟甯,其餘水次仿此。
五曰改兌。
成化七年,都禦史滕昭議罷瓜淮兌運,裡河官軍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視遠近為差。
十年,議淮、徐、臨、德四倉支運糧七十萬石,改就水次兌與軍船,名為改兌。
每年議派,多準其數,然不為常例。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邵寶《國朝運法五變議》)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
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
許令附載土宜,免征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正統三年,戶部覆議,運糧官軍,令遵敕谕,順帶土貨以為盤費,不許沿河巡司官兵人等生事阻當。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臧鳳《正德十四年漕例奏》) 河運 永樂初,尚河海并運,以河運補海運之所不及。
四年,始命陳瑄專理河漕事。
九年,命工部尚書宋謙等浚會通河。
以南旺水淺,舟不能重載,納汶上老人白英建議,築壩于汶上縣之戴村,橫亘五裡,不使汶水入洸,而遏之使入南旺湖,再分南北流以濟運,稱為奇工,南北運道始通。
又經陳瑄開河置閘,轉輸益便。
遂停海運,專行河運。
然河流時需修治,嘉隆間尚有人主張開膠萊新河,海河并運者,以工巨而止。
自永樂年間,開設裡河漕運以來,定撥湖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并中都留守司衛所官兵,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四百萬石于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
其江西、湖廣、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北裡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甯、東昌、臨清、德州、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王瓊正德三年漕例奏一》) 成祖擇天下形勝,建都北平&hellip&hellip命平江伯陳瑄專理河漕事。
瑄乃疏清江浦,引水由管家湖入鴨陳口達淮,以避淮河風濤之險。
浚瓜州、儀真二壩,祛潮港之淹,鑿徐呂二洪之巨石,以平水怒。
行沛縣招陽、濟甯南旺、高郵甓社諸湖,築長堤以蓄巨潴。
開泰州白塔河,以通大江。
鑿高郵渠四十裡,以便舟楫。
自淮抵臨清,增閘四十有七,以便蓄洩。
自淮至通州,濱河置廬舍五百六十八所,居卒以治淺,緣河堤種樹置井,以待暍者。
置倉于淮安、徐州、臨清、通州,以便轉運。
亘四千裡,數十年,漕河事宜,皆瑄所經綜,周慮而力圖之,至于今是賴。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八《國朝漕運》) 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海運 洪武之行海運,蓋為兼濟北平、遼東,後來之廢,蓋畏風濤砂線不常,海船多緻飄失。
嘉隆時,漸有議複者。
崇祯十三年,慮河運有阻,始命沈廷揚以戶部郎中督理海運。
行之數年,事捷費省,蓋以補河運之不足。
洪武元年北伐&hellip&hellip已而大将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饷永平衛。
其後海運饷北平、遼東,為定制。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洪武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給遼東軍饷。
永樂初,海運七十萬石,至北京。
至十三年,會通河通利,始罷海運。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丘浚漕運議》) 國初,去勝國未遠,沙民猶能習海。
餘生長海堧,嘗聞父老言,驅民轉輸海粟,父别子,夫别妻,生受其祭,死招其魂,浮沒如,生死如夢。
其幸而脫鲸鲵之口,則以為再世更生,來歲複運,如蟪蛄之不知有春秋。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八國《朝漕運》) 隆慶辛未,海運初雇海雕舡五支,分載米二千石。
每駕舩十二人,自淮安至天津,試運無礙。
(談遷《北遊錄&bull紀聞&bull上海運新考》) 公姓沈氏,諱廷揚&hellip&hellip公抗疏,仿元世海運曰:“安常不必計及海,有變不宜全恃河。
”并陳遼饷捷徑事宜,上《海程圖冊》,輯海運書五卷,言行之有八利&hellip&hellip願自買船載糧,先試以為榜樣&hellip&hellip時崇祯十二年十月也。
疏八上而克行。
十三年,授戶部尚書郎,督理海運,忘家捐赀,與一二童仆,出死力奔波于海陸四五千裡之間。
(沈寓《白華莊藏稿鈔》卷十一五《梅公事記略》) 清 額征 清代漕糧,一仍明舊。
康熙治河,歲費三百萬,俱以濟運為辭。
特設漕運總督,專理其事,然運途遼遠,費五得一。
論者每以為言,漕終不罷。
暨海運暢行,興販者衆。
東南督撫猶堅持南糧不能改折,徒為胥吏蠹蝕之資。
庚子以後,始盡罷之。
順治二年,戶部奏,定每歲額征漕糧四百萬石。
其運京倉者為正兌米,原額三百三十萬石,江南百五十萬,浙江六十萬,江西四十萬,湖廣二十五萬,山東二十萬,河南二十七萬。
其運通漕者為改兌米,原額七十萬石,江南二十九萬四千四百,浙江三萬,江西十七萬,山東九萬五千六百,河南十一萬。
其後頗有折改。
至乾隆十八年,實征正兌米二百七十五萬餘石,改兌米五十萬石有奇。
其随時截留蠲緩者,不在其例&hellip&hellip漕糧之外,江蘇蘇、松、常三府,太倉一州,浙江嘉、湖兩府,歲輸糯米于内務府,以供上用及百官廪祿之需,謂之白糧,原額正米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二石有奇&hellip&hellip康熙初,定白糧概征本色,惟光祿寺改折三萬石,石征銀一兩五錢。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額征漕糧,正兌漕糧,各省原額三百三十萬石。
内除永折米改征黑豆米,并節年荒缺開墾報升不足原額外,以光緒十三年計之,共米二百四十七萬八千六百九十四石九鬥四升有奇。
内山東十六萬一千五百四十八石六鬥有奇,河南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石五鬥有奇,江蘇八十五萬八百五十七石四升有奇,安徽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九石有奇。
江西奏銷冊,正改兌不分,共米五十萬一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浙江五十八萬四千九百九十八石四鬥有奇,湖北九萬四千一百八十七石八鬥有奇,湖南九萬五千四百八十二石六鬥有奇。
改兌漕糧,各省原額七十萬石,内除永折米改征黑豆米并節年荒缺開墾報升不足原額外,以光緒十三年計之,共米二十七萬二千六百五十石有奇。
内山東七萬八千二百三十三石二鬥有奇,河南一萬五千五十石一鬥有奇,江蘇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鬥有奇,安徽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二石有奇,浙江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五石五鬥有奇。
白糧,江蘇蘇州、松江、常州三府,太倉一州,原額十有五萬四百三十八石四鬥七升,除改征漕糧外,實征六萬九千二十五石。
浙江嘉興、湖州二府,原額六萬六千二百石,除改征漕糧外,實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五石,共實征白糧九萬九千石。
小麥&hellip&hellip共實征正兌、改兌正耗麥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鬥四升有奇,黑豆共實征正兌改兌正耗豆二十萬八千一百九十石三鬥一升有奇。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一九《四戶部漕運》) 河運 清代河運,仍用屯丁長運。
唯簽一雇九,又以額糧漸減,漕糧僅二百七八十萬石,白糧僅十萬石,糧船亦因之減半。
鹹豐中,河運全停,水手失業,乃多加入撚軍。
運河亦淤塞,行旅者遂舍舟而遵陸矣。
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
長運者,令瓜淮兌運軍船,往各州縣水次領兌,民加過江腳耗,視遠近為差。
而淮、徐、臨、德四倉,仍系民運交倉者;并兌運軍船,所謂改兌者也。
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複,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
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複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雇商船轉漕京師,民鹹稱便。
河運自此遂廢。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各省漕船原數萬四百五十五号,内除漕糧折銀征解及灰石改折,并分載帶運及坍荒田地應蠲漕糧裁減船數外,以嘉慶十七年實運船數計之,共六千二百四十二支。
直隸三十七号,山東八百八十七号,江南江安糧道所屬二千六百九十六号,蘇松糧道所屬五百二十二号,浙江八百四十五号,江西六百三十八号,湖北一百八十号,湖南一百七十八号。
河南無出運衛所,系撥直隸、山東、江南幫船就近協運。
江南運白船一百三十八号,浙江百二十一号。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二《戶部漕運》) 海運 道光中始行海運,初猶自雇沙船裝載剝運。
鹹豐以後,天津、上海間外商海輪暢通,由其代運。
倉場僅備剝船,自天津運往通州入倉而已。
嘉慶中,洪澤湖洩水過多,運河淺涸,令江浙大吏兼籌海運。
兩江總督勒保等,會奏不可行者十二事&hellip&hellip自是,終仁宗之世,無敢言海運者。
道光四年,南河黃水驟漲&hellip&hellip挾沙日久,淤墊為患滋深。
上亦知借黃濟運非計,于是海運之議複興&hellip&hellip時琦善督兩江,陶澍撫安徽,鹹請以蘇、松、常、鎮、太倉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運。
乃使布政使賀長齡親赴海口,督同地方官吏,招徕商船,并籌議剝運兌裝等事。
嗣澍言,見雇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數十,分兩次裝載,計可運米百五六十萬石。
其安徽、江西、湖廣離海口較遠;浙江乍浦、甯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盤剝費巨,仍由河運。
上乃命設海運總局于上海,并設局天津,複命理藩院尚書穆彰阿,會同倉場侍郎駐津驗收監兌,以杜經紀人需索留難諸弊。
六年正月,各州縣剝運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兌,分批開行。
計海運水程四千餘裡,逾旬而至,米石抵通後,轉運京倉。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道光五年&hellip&hellip茲據奏現雇有沙船一千餘支、三不像船數十支,計春夏兩次,可以運米一百五十餘萬石。
著照所請,将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新漕,并緩帶漕糧,由海運抵津&hellip&hellip鹹豐元年,覆準上屆海運漕白各糧,上海沙船不敷運送,間雇外省蜑船,及三不像等船,一并裝載&hellip&hellip三年,議準本屆浙江漕糧。
海運所需船支,除甯波船三不像船,由浙省自行封雇外,其上海之沙船,及直隸之衛船,山東之登由子船,由浙省派員赴滬設立總局,會同蘇省委員,不分畛域,一律封雇,以資裝運。
又谕:著直隸、山東各督撫速派幹員封備衛船。
并著奉天府府尹及各督撫确查各處海口,如有甯波商船停泊,押令迅速回浙,聽候封雇,裝運漕糧。
不準胥役人等需索滋擾,緻生事端&hellip&hellip同治五年,谕浙江本屆新漕米數較增,尤須多備船支,俾敷裝運。
著直隸總督、山東巡撫,即饬産船各地方官,盡數挑選東衛等船,趕緊駛赴上海協運,俾免贻誤&hellip&hellip十一年,奏準嗣後海運白糧抵津,由各該糧道自雇民船剝運赴通,毋庸在津候驗。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一○《戶部海運》) 剝船直隸舊設二千五百艘,二百艘分撥故城等處,八百艘留楊村,餘千五百艘集天津備用。
後雇覓堪裝漕糧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艘,以備裝載。
商船首次抵津,先僅府縣倉廒廟宇撥卸三十萬石,餘令剝船徑運通倉。
随将天津倉廒廟宇所儲漕米運通,無庸轉卸北倉。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三&bull漕運》) 搭載貨物 漕船本許載運土宜免稅,為鼓勵海輪運漕,因有搭載貨物二成免稅之例。
久之遂成走私之薮,雖有海關查驗,不能禁絕。
道光五年,奏準商運米船八成載米,酌留二成載貨,并由海關查明免稅放行&hellip&hellip二十八年,奏準商船二成載貨,由海關查明免稅。
計數請豁稅額,系裝米千石,準帶貨二百石,論石而不論價&hellip&hellip鹹豐六年,咨準本屆海運漕糧各口岸,遇有商船到口,速即驗明護照,将二成貨物免稅。
如二成以外,及販豆回南者,仍照例納稅,毋任偷漏。
九年,議準現奏定《洋藥厘稅章程》,凡各關海口,每洋藥一百斤,納稅三十兩,與尋常貨物不同。
嗣後海運沙船進口,攜帶洋藥者,令照新章納稅,并于貨單注明,以免牽混。
其餘貨物,仍照章免稅。
同治五年,議準商船兩旁跨帶竹木,系因遠涉重洋、防禦風濤之用,且系粗笨之物,例定稅則無多,亦應與二成貨物,一律免交關稅。
所有沿海各關,俟海運商船到口,均行查照辦理&hellip&hellip又議準漕船到津,米石交清後,即由津局、蘇、浙糧道,分别填給該船米數某日交清,準在天津、奉天各口自運四貨全行免稅印照,持赴天津、牛莊各關呈驗放行。
交米未清之船,概不給照。
六年,議準如所帶二成貨物,在津未能銷完者,即照案轉至奉天銷售,由津給予免稅照單,以憑查驗&hellip&hellip十二年,咨準商局輪船運米,由上海道填給免稅執照。
如帶有洋藥,及二成之外另帶餘貨,均照沙甯各船例納稅。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一二《戶部海運》) 京通倉 清制,以戶部侍郎一人為倉場總督,專理倉務。
其屬有坐糧廳掌收漕,大通橋監督掌抽查。
京倉十三,為廒九百五十六;通倉二,為廒二百五十,每廒貯米萬石,例以禦史一人稽查之。
各倉有監督,有看倉旗員、吏典、皂隸、守兵、花戶,其事甚繁,其制甚密。
京師十有三倉,祿米倉五十七廒,南新倉七十六廒,舊太倉八十三廒,富新倉六十四廒,興平倉八十一廒,均在朝陽門内。
海運倉百廒,北新倉八十五廒,均在東直門内。
太平倉八十六廒,在朝陽門外。
本裕倉三十廒,在德勝門外清河。
萬安倉九十三廒,在朝陽門外。
儲濟倉百有八廒,裕豐倉六十三廒,均在東便門外。
豐益倉三十廒,在德勝門外。
安河橋、大通橋号房四十八間,朝陽門号房五十八間。
通州二倉,西倉一百四十二廒,在新城;中倉一百有八廒,在舊城。
南門内通州石壩号房二十五間,舊城南門外号房十間,新城南門外号房二十五間。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一八四《戶部倉庾》) 倉場職掌,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
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各一人,駐紮通州新城,總理京通各倉糧。
其漕運總督、各該督撫及沿河文武衙門,凡漕運文冊應報倉場者,均照報部體式。
應舉劾者,照例舉劾。
各項應行事宜,倉場報部查核。
又覆準每年春間出巡閱看牐河,點驗石土兩壩,經紀車戶剝船,督令坐糧廳催置布袋,以備新糧到壩起運。
又覆準漕白糧船抵天津,督率沿河文武官弁往來催運。
并查驗北河淺阻,令坐糧廳督夫疏浚深通,毋緻糧艘阻滞&hellip&hellip康熙二年,題準倉場督收各省漕糧,除帶運米不算外,其扣收餘米,抵欠算入正運數内,總作十分考核。
未完五厘以上至一分者罰俸,一年三年連欠五厘以上至一分者降一級督催。
雍正三年,覆準漕白糧船抵通日期,及起過糧數,回空船數,并石壩外河水勢深淺,五日一次具奏&hellip&hellip乾隆四十四年,奏準通漕辦理糧務,向設漕運通判一員,駐紮張家灣,專管内河修防、外河挑浚各事宜。
其關涉漕務事件,經行呈報倉場及坐糧廳辦理。
至北河雇備剝船,委楊村通判稽查;漕船剝貨,委務關同知會同嚴查。
悉照張家灣通判之例,經行申報倉場。
嘉慶十五年,奏準各省漕船行至北運河一帶,由務關營通州協催趱,每緻倉場呼應不靈。
嗣後歸倉場衙門兼轄,以重漕運。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一八四《戶部倉庾》) 大抵京通兩倉,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糧,亦名甲米,二者去全漕十之六。
其一,養工匠名匠米。
其一,定鼎時,宗臣封親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宗之弟封親王者一,此九王子孫,自适裔外,并有封爵,以世降而随之,統名恩米。
二者去京倉百之一。
(《清史稿&bull食貨二&bull倉庫》) 2.征榷 甲 明之征榷 鈔關 明代鈔關設于水次,以需納船鈔,故名鈔關。
一代皆以寶鈔上納,或須改折銀錢,故鈔及銀錢并用。
關皆屬于戶部,命主事主征榷之事,收入頗巨,為國計之一大宗。
國初有商稅,未嘗有船鈔。
至宣德間始設鈔關,凡七所&hellip&hellip兼榷商稅。
其所榷本色錢鈔則歸内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則歸太倉,以備邊儲。
每歲或本折輪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
其收鈔有輕重,差官有專攝&hellip&hellip設關處所,河西務、臨清、九江、浒墅,俱戶部差;淮安、揚州、杭州,俱南京戶部差。
(《大明會典》卷三五) 宣德四年(1429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
由是于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
兩京蔬果園,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居商貨者,騾驢車受雇裝載者,悉令納鈔。
委禦史、戶部、錦衣衛、兵馬司官各一,于城門察收,舟船受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
鈔關之設自此始。
其倚勢隐匿不報者,物盡沒官,仍罪之。
于是有漷縣、濟甯、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諸鈔關,量舟大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
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各差禦史及戶部主事監收。
自南京至通州,經淮安、濟甯、徐州、臨清,每船百料,納鈔百貫。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正統十一年(1446年),移漷縣鈔關于河西務&hellip&hellip嘉靖四年,鳳陽府設正陽鈔關。
前後凡十有二處,皆止稅船料,惟臨清、杭州兼收貨稅。
至萬曆時,止存河西務、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九江共七處。
此明一代鈔關之大略也。
凡船料始時估料定稅,後以估料難核,乃度梁頭廣狹為率,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
嘉靖時,又命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焉。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崇祯二年(1629年),命關稅每兩增一錢&hellip&hellip按《春明夢餘錄》載戶部議榷額疏,南北榷關有舊額,有新增。
北新關原額四萬,天啟元年增二萬,五年增二萬,共八萬兩。
浒墅關原額四萬五千,天啟二年增二萬二千五百,五年增二萬,共八萬七千五百兩。
九江關原額二萬五千有奇,天啟元年增一萬二千五百有奇,五年增二萬,共五萬七千五百餘兩。
兩淮鈔關原額二萬二千,天啟元年增七千六百有奇,五年增一萬五千,共四萬四千六百兩。
揚州關原額一萬三千,天啟元年增二千六百,五年增一萬,共二萬五千六百兩。
惟臨清關原額銀八萬三千八百,河西務原額四萬六千,并無加增。
因解不足額,臨清減二萬兩,河西務減一萬四千兩。
崇文門原額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天啟五年增二萬,共八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
此舊額與新增之數也。
天啟六年,以助工稅差,照正額每兩加羨餘銀一錢。
大工竣,改為助饷,每兩止增羨餘五分。
至是量增五分,為一錢,合計八關,共增銀五萬餘兩。
明季關鈔之數,大略備矣。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崇祯三年(1630年),複增二錢。
惟臨清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俱如舊&hellip&hellip九年,複議增稅課款項。
十三年,增關稅二十萬兩,而商民益困矣。
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商稅 商稅三十而稅一,唯書籍、農具不征。
太祖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
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國初洪武中&hellip&hellip令天下稅課司局,諸客商貨賄俱三十而稅一&hellip&hellip其金、銀、鉛、朱砂、膽礬、雄黃、丹青綠、毛纓、碧甸子、鐘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
其餘鹽、茶、酒、醋、硝、鉛、黑錫、石膏,商稅窯課俱折收金銀錢鈔,輸京師。
惟五谷、農器、書籍、紙劄不稅,酒課不設務,不定額。
如異時已榜谕各稅課司局巡攔所辦,令計額課逐日旬辦貯,司局官按季攢收。
而官攢侵欺,緻巡攔賠納者罪。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凡一應收稅衙門,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
其收稅有本色,有折鈔。
其起解收貯,有入内府,有留各處,亦有添設除免。
其差官有巡視、監收&hellip&hellip各司局衙門,曆朝建革不一。
其已革衙門,課程仍于該府州縣及附近司局帶管,或于均徭内編補。
或将革過巡攔工食銀抵補,歲辦不缺。
(《大明會典》卷三五) 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
其後以次裁并十之七。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初,南京軍民居室皆官所給,比舍無隙地。
商貨至或止于舟,或貯城外,驵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
太祖乃命于三山諸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
其貨物以三十分為率,内除一分官收稅錢,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與看守者收用,貨物聽客商自賣。
其小民鬻販者,不入塌房投稅。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永樂七年(1409年)&hellip&hellip令京城官店、塌房照三山門外塌房例,宣課分司收稅錢一分,免牙塌房錢二分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永樂七年(1409年),遣禦史、監生于收課處榷辦課程。
二十一年(1423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甯、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
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帝從之。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增市肆門攤課鈔。
時欲通鈔法,戶部尚書夏原吉等,請于市肆各色門攤内,量度輕重增納課鈔,官取其昏軟者悉毀之。
帝是其言。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正統七年(1442年)正月,定在京宣課、都稅二司稅鈔則例。
初,二司收課則例不一,奸弊蝟生,戶部主事汪澍以為言。
事下順天府議定,每季緞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
餘悉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稅。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正統九年(1444年),王佐掌戶部,置彰義門官房,收商稅課鈔,複設直省稅課司官,征榷漸繁矣。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弘治間,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九十貫。
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五千二百六萬八千一百九貫。
(《大明會典》卷三五) 商稅總額簡表 抽分 商稅收納實物,謂之抽分。
亦有折銀者。
明太祖洪武初,設抽分竹木局&hellip&hellip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竹木局。
客商興販蘆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杉木、棕毛等,三十分取二;松木、杉闆、柴炭等,十分取二。
又令軍衛設場收貯柴薪,按給禁軍孤老等。
竹木堆垛在場,奏申知數,以憑度量關支。
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或給價收買,差人斫辦。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永樂六年(1408年),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五抽分局。
至十三年(1415年),令以三十分為率,凡竹木、柴炭、磚瓦等,取一至取十五各有差。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正統元年(1436年),設真定抽分竹木局,令真定府稅課司帶管。
凡木植,抽三十分之四&hellip&hellip至天順時,又設保定抽分,令唐縣委官至倒馬關,抽分木植二十分之六。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成化七年(1471年),又設杭州、荊州、太平三處抽分&hellip&hellip凡竹木等物,抽十分之一&hellip&hellip十七年(1481年),設蘭州抽分,本州衛掌印官會同将河橋上岸捉獲木植,每十分抽其二;過河橋捉獲者,盡數入官。
至嘉靖元年(1522年),定通州抽分竹木局。
凡商販竹木曾經真定,九一抽分;取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
其未經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1527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其例應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令廣積局帶管,仍聽巡按禦史督察。
十年(1531年),蘆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每年終工部委官盤查,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成化九年(1473年),更定蘆柴、木柴折銀例。
景泰間,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四分,三分折鈔,三分本色。
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每一萬貫又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
至是,令于蘆柴三分本色内以一分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收貯支用。
其折納木柴者,每百斤折銀四分。
至抽分竹木原鈔者,至是亦折銀,漸益至數萬兩。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河泊所 河泊所以稅船舶,兼管魚課。
洪武初,設河泊所&hellip&hellip十五年(1382年)&hellip&hellip定河泊所官制。
吏部奏:“凡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歲課米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者二人,三百石以上者一人。
”制可。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凡魚課,每歲南京戶科編印勘合。
通計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隸、河間等府州縣河泊所等衙門,該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為号,南京戶部領回,發各該衙門收掌,各記所收魚課米鈔若幹,年終進繳。
其勘合底簿仍送戶部,如各衙門繳到勘合,務比對朱墨字号相同,于上明白填寫,以憑查考。
河泊所累朝建革不一,其已革衙門,魚課仍于各該府州縣帶管,或歸并附近河泊所,歲辦不缺。
(《大明會典》卷三六) 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各處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hellip&hellip宣德七年(1432年),令湖廣、廣西、浙江魚課辦納銀者,每銀一兩折鈔一百貫。
(《大明會典》卷三六) 魚課數,弘治十五年(1502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五千三百七十貫,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大明會典》卷三六) 萬曆時魚課簡表 市舶司 明初,設市舶司于上海黃渡,有提舉司司其事。
後改設于甯波、泉州、廣州。
成化以後,廣州對外貿易最盛,獨以太監領之。
嘉靖時有海禁,然獨不及廣州。
市舶皆行抽分之制,故廣州有十三行之設,以銷行外貨,直至道光海通時為止。
明初,東有馬市,西有茶市,皆以馭邊,省戍守費。
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
因設市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