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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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度 1.田制 甲 田之種類 明 明初,嚴核田數,設魚鱗冊以盡田形,設黃冊以稽戶役,豪猾無所隐其奸。

    又召民開墾荒地,天下田數達八百餘萬頃。

     國初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産詭讬親鄰佃仆,謂之“鐵腳詭寄”。

    久之,相沿成風,鄉裡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寄”。

    上素知其弊。

    及即位,乃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集裡甲耆民,躬曆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号,書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類編為冊。

    以所繪若魚鱗然,故号“魚鱗圖冊”。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九○)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複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hellip&hellip先是,诏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又以中原田多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并。

    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

    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

    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骎骎無棄土矣。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民田 田有官田,有民田,中葉以後,民田多奪于官,圖冊混亂,田數僅及明初之半。

    萬曆時,通丈全國之田七百萬頃,終不能複原數。

     明時土田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民所自占得買賣之田,曰民田。

    官田為皇莊、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牧馬草場、城堧、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學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内監寺觀賜乞莊田、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

    國初,官田未廣,率皆前代公田及無主者,厥後,上貪下僭,漸占敚民業。

    若沒官田全戶抄劄,有一沒、二沒、三沒者,斷入官田。

    因訟争律應入官者,固皆民業也;若所屯之田,半屬逃亡絕戶之遺,亦民業也。

    降自中葉,官莊、軍屯多而民田日寡矣。

     (王原深《明食貨志》卷三)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

    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太祖仍元裡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裡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裡甲。

    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

    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于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

    有數畝當一畝者,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縮。

    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

    貴州田無頃畝尺籍,悉征之土官。

    而諸處土田,日久頗淆亂,與黃冊不符。

    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hellip&hellip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

    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

    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

    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于是豪猾不得欺隐,裡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

    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赢三百萬頃。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軍屯 屯田有軍屯,有民屯,有商屯。

    邊軍自耕以給饷,曰軍屯。

    邊地祁寒,軍屯漸廢。

    萬曆時,遼東寬甸等六堡農田甚盛,然民所自墾,非軍屯也。

     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于農,其法最善。

    又令諸将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

    洪武三年,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征。

    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

    ”诏且勿征,三年後畝收租一鬥&hellip&hellip而軍屯則領之衛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hellip&hellip初畝稅一鬥。

    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

    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軍官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hellip&hellip又更定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于屯;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于守。

    屯兵百名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屯設紅牌,列則例于上。

    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

    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征子粒,且禁衛所差撥。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惟我太祖,加意于此,視古最詳。

    考其迹,則往所有閑地,即分軍以立屯。

    考其制,則三分守城,七分屯種。

    以言其數,則外而遼東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六頃,内而極安如浙江者,亦有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六分六絲六忽。

    推之于南北二京衛所,陝西、山西諸省,尤極備焉。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二五六《屯田》) 民屯 荒地召民開墾,其編入什伍,設長以督者,曰民屯,官予牛種,收所入以給軍。

    日久,民或逃亡,其留者多起科。

     四年洪武,命工部遣官往廣西買耕牛,以給中原屯種之民。

    五年正月,诏今後犯罪當戍兩廣者,發臨濠屯田。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二五六《屯田》) 六年(洪武),太仆丞梁埜仙帖木爾言:“甯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裡,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從之。

    是時,遣鄧愈、湯和諸将屯陝西、彰德、汝甯、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

    又因海運饷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辟矣。

    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嘉靖十年五月,陝西巡按禦史陳世輔言:“本鎮沿邊一帶,宜行鎮巡官同守巡官遍曆邊地,逐一閱視城塹墩堡宜修設者,以時興舉。

    堡塞修,始議耕種。

    量其土宜,設立大小屯堡。

    大者百人,立屯長副;小者五十人,立屯長,令督責耕種。

    缺種者,官給秋還。

    舊納糧者收稅,不納糧者三年後起科。

    近墩設小教場,暇則習射其間&hellip&hellip”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二五六《屯田》) 商屯 明仿宋制,使商納糧于邊而償以池鹽,曰商屯,亦曰“開中”。

    及鹽法壞,商納糧而鹽不時得,商屯遂廢。

     明初,募鹽商于各邊開中,謂之商屯。

    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

    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邊地為墟,米石值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世宗時,楊一清複請召商開中,又謂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徕隴右、關西民以屯邊。

    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争言屯政。

    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劃屯政甚詳。

    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莊田 自官田沒入者曰皇莊。

     天順八年十月,憲宗初立宮中莊田,順義縣安樂裡闆橋村原額地一十頃十三畝。

    初,太監曹吉祥占軍地二十四頃八十四畝,共三十五頃沒入官。

    至是,撥為宮中莊田,皇莊之名始此。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内皇莊有五,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hellip&hellip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莊七。

    其後增至三百餘處&hellip&hellip世宗初&hellip&hellip戶部尚書孫交造皇莊新冊,額減于舊。

    帝命核先年頃畝數以聞,改稱官地,不複名皇莊,诏所司征銀解部。

    然多為宦寺中飽,積逋至數十萬以為常。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正德八年八月,立皇莊五處:一昌平州樓子村,一靜海衛河兩岸,一青縣孫兒莊,一安州骟馬廟,一清苑閻社&hellip&hellip嘉靖元年十月,勅核畿内皇莊&hellip&hellip已而言(夏言)等,會同順天、保定各巡按孟春、周季鳳,巡撫王琳、宋越等,勘出各項田莊,共計二十萬九百一十九頃二十八畝,其侵占民田二萬二百二十九頃二十八畝,俱令還民。

    言等又以原勅系皇莊者,解部類進,猶非國體。

    複疏詳述皇莊創立之始,及莊甲掊剋之害。

    因及皇店、皇鹽罔利之非,乞并掃除,以洗累朝之弊,垂百代之休。

    從之,改皇莊為官地雲。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賜田,王曰王府莊,勳戚曰勳戚莊,皆不納國賦,多者至數萬頃。

     太祖賜勳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又賜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

    指揮沒于陣者,皆賜公田。

    勳臣莊佃,多倚威扞禁,帝召諸臣戒谕之。

    其後公侯複歲祿,歸賜田于官&hellip&hellip初洪熙時,有仁壽宮莊。

    其後又有清甯、未央宮莊。

    天順三年,以諸王未出,供用浩繁,立東宮、德王、秀王莊田。

    二王之藩,地仍歸官&hellip&hellip神宗赍予過侈,求無不獲。

    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東、湖廣田為王莊,至四萬頃。

    群臣力争,乃減其半。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hellip&hellip正德二年十月,賜皇親沈傅、吳讓靜海縣莊田六千五百餘頃。

    讓妻厲氏奏河間靜海莊田一處,系河淤退灘田土,乞照皇親夏儒事例給與管業,蓋奸民李良等捏稱投獻也。

    事下戶部,查河間莊田冊,并無靜海河淤退灘地。

    及差官勘前地頃畝數,多見有軍民管業,難便定拟,覆奏。

    上不從,卒賜二家為莊田永業。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内&hellip&hellip勳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餘頃。

    ”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徽、興、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

    會昌、建昌、慶雲三侯争田,帝辄賜之。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奏乞者多,莊田日濫。

     &hellip&hellip嘉靖四年,玉田伯蔣輪請故宜興大長公主田千頃,言官、部臣皆執不可。

    上特許割其半畀之。

    诏至今但系先朝給賜戚畹田土,不許妄争,以傷朝廷大義。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成化三年,慶雲伯周壽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乞慶都、清苑、清河地,共五千四百餘頃。

    長甯伯周彧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乞景州、東光地一千九百餘頃作莊田。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嘉靖)又革王府所請山場湖陂。

    德王請齊、漢二庶人所遺東昌、兖州閑田,又請白雲等湖。

    山東巡撫邵錫按新令卻之,語甚切。

    德王争之數四,帝乃從部議,但存藩封初請莊田,其後有奏請者,不聽&hellip&hellip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占奪民田者尤衆。

     永樂七年,隆平侯張信強占練湖八十餘裡,又占江陰縣官田七十餘頃,為都禦史陳瑛所劾&hellip&hellip命法司雜治之。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至英宗時,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誣民占,請案治。

    比案問得實,帝命還之民者非一,乃下诏禁奪民田,及奏請畿内地。

    然權貴、宗室莊田墳茔,或賜或請,不可勝計。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正德)十六年七月,戶部覆巡按禦史範永銮奏言:“靜海縣瀕海地多閑曠,小民自行墾辟納稅,百有餘年。

    近皇親沈傅、吳讓,受奸民投獻,冒奪之。

    因蠶食延袤百裡,履畝而稅。

    貧民采捕魚蛤者,皆令輸租,不堪其擾。

    又天津諸衛,逆瑾受獻為莊田者,不下千頃。

    瑾敗入官,而諸内臣又一切傳奏,号為皇莊,雖屢奉诏查核,而不令主者得還,故産日流移,宜令撫按查勘。

    二皇親系冒占者,即以予民。

    諸勳戚莊田皆宜如例,禁勿多取,遇災則蠲之,不奉诏者罪如律。

    ”上曰:“可。

    ”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嘉靖三十九年,遣禦史沈陽清奪隐冒莊田萬六千餘頃。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後乃議限以頃數,然卒不能行。

     先是,戶部奉旨酌議裁革勳戚冒濫莊田,勳臣傳派五世者,限田百頃;戚畹限田七百頃;宗支已絕及失爵者,奪之;奸民影射者,征租。

    至是&hellip&hellip上曰:“傳派五世勳臣,及公主見在驸馬各莊田,仍會同屯田禦史議定應留頃數規則以聞。

    ”部又更議元勳世裔,限以百頃;勳戚半者,限田五十頃;驸馬李和于原議七百頃外,益以三百頃,以足千頃之數。

    诏如議。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一九) 穆宗從禦史王廷瞻言,複定世次遞減之限:勳臣五世,限田二百頃;戚畹七百頃至七十頃有差&hellip&hellip熹宗時,桂、惠、瑞三王,及遂平、甯國二公主,莊田動以萬計。

    而魏忠賢一門,橫賜尤甚。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清 民田 清初經明季之亂,逃亡未複,土地荒蕪,田數僅五百餘萬頃。

    至乾隆之末,遂達七百萬頃,幾與明季相埒。

    百餘年間,日以勸農為事,至以實官獎勵墾荒,并以此為官吏考成。

    熟荒固易恢複,而生荒若關外奉、吉、黑之地,亦得以開發。

     順治元年(1644年),定開墾荒地之例:州縣衛所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者令原主開墾,官給牛種,三年起科&hellip&hellip六年(1651年),始定州縣以上官以勸墾為考成。

    凡地方官招徕各處逃民,不論原籍、别籍,編入保甲,開墾荒田,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為業。

    三年後有司親察成熟畝數,撫按勘實,奏請征糧,不得預征私派。

    州縣以勸墾之多寡為優劣,道府以督催之勤惰為殿最,每歲終載入考成。

    至十五年(1658年),定督撫一年内開墾荒地二千頃至八千頃以上,道府開墾千頃至六千頃以上,州縣開墾百頃至六百頃以上,衛所開墾五十頃至二百頃以上,分别議叙,不準以二三年墾數合算。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 康熙二年(1663年),申明地方官開墾勸懲之例:凡督撫、道府、州縣勸墾多者,照順治十五年議叙之例。

    州縣、衛所荒地一年内全無開墾者,令督撫提參。

    其已墾而複荒者,削去各官開墾時所得加級紀錄,仍限一年督令開墾,限内不完者分别降罰。

    前任官墾過熟地,後任官複荒者,亦照此例議處。

    又以各省開墾甚多,自康熙二年為始,限五年墾完;如六年之後,察出荒蕪尚多,将督撫以下分别議處。

    至三年(1664年),以布政使亦有督墾之責,照督撫例議叙。

    府同知、通判不與知府同城,自勸民開墾者,照州縣例議叙。

    四年(1665年),以限年墾荒,恐州縣捏報攤派,令停止。

    六年(1667年),定勸墾各官,俟三年起科,錢糧如數全完,取具裡老無包賠荒地甘結到部,始準議叙。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康熙十年(1671年),準貢監生員、民人墾地二十頃以上,試其文義通者,以縣丞用;不能通曉者,以百總用。

    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不能通曉者,以守備用。

    凡招民墾荒,督撫具題,戶部核明起科果實,送吏、兵二部照例分叙。

    其招民不足額,墾地錢糧未經起解,假捏出結具題者,捏報州縣官革職,轉報司道府降四級調用,題報督撫降二級調用。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乾隆五年(1740年),有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之谕。

    初猶限以畝數,至十一年(1746年),以廣東高、雷、廉等府,所墾荒地,本非沃壤;十八年(1753年),以瓊州海外瘠區;三十一年(1766年),以滇省山頭地角尚有曠土,皆聽民耕種,不限畝數,概免升科。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勸墾》) 授時通考之頒行,亦足見其重視勸農。

     乾隆二年(1737年),谕:“&hellip&hellip朕思為耒耜,教樹藝,皆始于上古聖人。

    其播種之方,耕耨之節,與夫備旱驅蝗之術,散見經籍,至詳且備。

    後世農家者流,其說亦各有可取,所當荟萃成書,頒布中外。

    庶三農九谷,各得其宜;望杏瞻蒲,無失其候。

    ”著南書房翰林,同武英殿翰林編纂,至六年(1741年)書成,凡七十五卷,名曰《授時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 其次則為清丈,所以杜隐匿也。

     順治十一年(1654年),定丈量規制,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

    如有民地缺額,督撫詳查開除。

    至十二年(1655年),頒部鑄步弓尺于天下,廣一步縱二百四十步為畝(方廣十五步,縱十六步)。

    有司于農隙時,親率裡甲,履畝丈勘,以定疆界,杜占争,均畝賦。

    凡丈量之制,州縣冊籍原載坵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隐牽累、有地無糧者、有糧無地者丈,畝步不符、賦則或浮者丈,熟荒相間、旗民鹽竈以及邊地民番相錯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蕪召墾、寄糧分隸者丈,水沖沙壓、公占應抵應豁者丈。

    瀕江瀕海之區,五年一丈,視其或漲或坍,分别升免。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清丈蘆洲田畝&hellip&hellip三十三年(1694年),清丈福建沿海地&hellip&hellip三十四年(1695年),定雲南清浪衛業經清丈田地,每十畝科糧一石。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瀕江、近海之區,定制十年清丈一次。

    恐未至十年,有坍漲者,令各州縣衛所官不時清查,坍者即行豁免,漲者即行升科&hellip&hellip六年(1728年),定沿江、濱海地畝五年一丈,新墾者升科,坍塌者除賦。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田罷賦考》) 明清兩代墾田數比較表 屯田 清初,以黔、蜀人少,大興屯田,漸及甘、新。

    乾隆時,各省屯田合計達三十九萬餘頃。

     前明衛所之設,以屯養軍,以軍隸衛,唐府兵遺法也。

    自軍政廢弛,始募民為兵,于是屯軍專職漕運。

    無漕之軍,受役不得休息,屯戶始大困矣。

    國初因明之舊,衛所屯田,給軍分佃,罷其雜徭。

    尋裁指揮,設守備,改衛軍為屯丁,令無運,屯田同民田一體起科。

    順治十三年,令浙江各衛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征撥帖,而屯困稍蘇。

    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以内地屯衛悉歸并州縣管轄,裁都司以下官。

    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仍舊。

    初屯丁賣産,有司利其稅入,給契令得賣買。

    既而禁之,屯丁貧不能贖,民間執業已久,于是有加津貼運之令。

    自國初以來,屢減免各省重額屯糧與其耗羨,而屯田之利病,實與漕運相終始雲。

    若夫墾荒興屯之令,定于世祖入關之始。

    康熙五年,禦史肅震疏請黔蜀屯田,略曰:“國用不敷之故,由于養兵。

    以歲費言之,兵饷居其八;以兵饷言之,綠旗又居其八。

    今黔、蜀地多人少,誠行屯田之制,駐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駐一縣之兵,即耕其縣之地,養兵之費既省,荒田亦可漸辟。

    ”下部議行。

    雍正初,令安西兵丁試行屯墾。

    後又招民于淵泉縣之柳溝、玉門縣之赤金等處,承種屯田。

    又設甘肅柳林湖屯田(屬涼州鎮番縣)。

    乾隆初,黔苗底定,以絕産給兵屯糧種。

    又于直隸口外、八溝、塔子溝,及甘肅瓜州等處興屯。

    今案乾隆三十一年,各省屯田三十九萬餘頃,屯賦銀七十八萬五千兩,屯糧九百萬七千石有奇。

    新疆屯田,自準夷四部,悉隸版圖,邊防與屯政相為表裡,東自巴裡坤,西至伊犁,北至科布多,南至哈喇沙爾、天山左右,水土沃饒,前後墾辟十數萬畝。

    邊民永無饋饷之勞。

    其各城回民,納糧以帕特瑪(每一帕特瑪合官石五石三鬥),納普爾錢以騰格(每五十普爾為一騰格每二騰格為一兩)。

    疆裡及于戎索,而計冊待夫重譯,尤古所未聞。

    暨金川既平,留兵屯戍,攢拉美諾之降番亦給地,俾安耕鑿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屯田》) 清因明舊衛屯,給軍分佃,罷其雜徭。

    順治元年,遣禦史巡視屯田。

    三年,定屯田官制,衛設守備一,兼管屯田。

    又千總、百總分理衛事,改衛軍為屯丁。

    六年,定直隸屯地輸租例。

    其時裁屯田禦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

    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hellip&hellip康熙十五年,以各衛荒田在州縣轄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厘。

    雍正二年,從廷臣請,并内地屯衛于州縣,裁都司以下官,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如故。

    九年,令屯衛田畝,可典于軍戶,不得私典與民。

    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羨餘,因除各省軍田額外加增例&hellip&hellip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戶口之數,其田産或有漏匿,以時核之。

    百餘年來,屯田利病與漕運終始&hellip&hellip光緒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衛為屯之谕,令天下核衛田畝數,詳定租章。

    而江西以租充饷,與他省贍運者不同,額仍舊貫&hellip&hellip明年(廿八年),谕各省勘實屯地,檄屯戶稅契執業,改屯饷為丁糧,歸州征解。

    除屯丁、運軍名目,裁衛官。

    是時綜計各省屯田,約二十五萬餘頃&hellip&hellip宣統元年,浙撫增韫更請令承田者,但刻期報明,統不納價。

    部議即允占業,屯價不妨量收,蓋屯衛嬗變,時勢然也。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旗田 清代官田,有旗田、官田之分。

    旗田之屬于内務府者,曰内務府官莊,所轄有糧莊,有莊頭。

    清初,随入關者圈地以耕;或近畿人民帶田來投者,皆曰莊頭。

     初設官莊,以近畿民來歸者為莊頭,給繩地,一繩四十二畝。

    其後編第各莊頭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編定。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順治元年,設立官莊。

    是時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設為納銀莊頭。

    願領入官地畝者,亦為納銀莊頭,各給繩地&hellip&hellip康熙八年,編各莊頭等第,以其田土編為四等。

    至二十三年,題準每十年編定一次。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八旗田制》) 乾隆十年十一月,奏準本司所屬大糧莊頭,共五百名。

    定例,整分莊頭,各給地十八頃;半分莊頭,各給地九頃。

    内有自盛京随從來京圈地充當莊頭者,原圈地畝自二三十頃至四五十頃不等。

    嗣後凡原圈地畝,莊頭之缺,如伊子孫兄弟近族承替,仍照舊充當,無庸撤減。

     (《總管内務府現行則例&bull會計司》卷一《安設糧莊》) 其圈地百餘頃,設壯丁十人以耕者,曰糧莊, 國初,設近畿官莊百三十二所,每莊給田三百晌(每六畝為一晌)。

    莊頭各給繩地(每四十二畝為一繩),隸内務府,而征其賦。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六) 設糧莊,莊給地三百垧,垧約地六畝。

    莊地坐落順、保、永、宣各屬,奉天、山海關、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領于内務府。

    此外,有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祿寺。

    又設園地,植瓜果蔬菜,選壯丁為園頭。

    世宗初,設總理專官,司口外報糧編審。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康熙二十四年,設立糧莊,每莊各給地千八百畝。

    舊例,每莊壯丁十名,選一人為莊頭,給田一百三十垧。

    場園、馬館,另給田四垧。

    壯丁蕃衍則留于本莊,缺則補足。

    給牛八頭,量給房屋、田種、口糧、器皿,免第一年錢糧。

    至是設糧莊,每莊地三百垧,其頭等、二等莊頭,不準給牛。

    又山海關内,古北口、喜峰口外,糧莊每一所納糧百石(合倉石三百六十石);山海關外,糧莊每一所納糧百二十石(合倉石四百三十二石)。

    至二十六年,題準于交納銀二百兩之莊頭内,改為糧莊,增壯丁為十五名。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八旗田制》) 宗室官員及兵丁圈地為莊田,不屬内務府。

    圈地惟入關之初有之,雖以他處之地償還人民,然以斥鹵而納膏腴之賦,受害無窮。

     順治元年,谕戶部曰:“我朝定都燕京,期于久遠。

    凡近京各州縣無主荒田,爾部清厘,分給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蓋非利其土地,以無處安置,故不得已而取之。

    可令滿漢分居,各理疆界,以杜争端。

    ”于是巡按禦史柳寅東條上滿漢分居五便。

    二年,令民地為旗人指圈者,速以他處補給,美惡務令均平。

    十年,停止圈撥,然旗下退出荒地,與遊牧投來人丁,皆複行圈補,又有因圈補而并圈接壤民地者。

    康熙初,鳌拜當國,欲以正白旗屯莊給鑲黃旗,而另圈民地給正白旗。

    戶部尚書蘇納海以撥地遲延罪死。

    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以撥換地畝旗民困苦上聞,亦逮死。

    及聖主親政,乃昭雪之。

    八年谕:“比年以來,複将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緻民生失業,流離困苦,以後著停。

    今年所圈房地,俱著退還。

    ”并饬部将張家口、山海關等處曠土,換撥各旗耕種。

    并令新滿洲以官莊餘地撥給,其指圈之地歸民。

    是為旗區地畝,旗人不習耕作,又以生齒日繁,始稍稍典賣矣。

    雍正初,清查旗地,動内帑贖回。

    凡不自首與定例後複私賣買者,皆入官為公産旗地(嘉慶十七年額征入官旗地三萬七千三百餘頃)&hellip&hellip凡贖入官地,并抵帑、籍沒等田,皆征其租,謂之旗租(嘉慶十一年征收旗租銀四十萬三千餘兩)。

    自旗人生計,日以不足,旗租歲充饫賜。

    謹按《會典》,近畿之地,各旗王公宗室莊田,以頃計者一萬三千三百有奇;各旗官兵分撥莊田,以頃計者十四萬九百有奇。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圈地》) 旗地典賣與民人者,乾隆時,由公家出價代為取贖,謂之二次地。

     乾隆四年,谕:“&hellip&hellip其時旗人所得地畝,原足以資養贍。

    嗣因生齒日繁,恒産漸少;或因事急需,将地畝漸次典與民家為業。

    閱久輾轉相授,已成民産。

    今欲典出旗地,陸續贖回&hellip&hellip可将此旨,行文直隸總督詳悉妥議。

    ”五年,議定取贖民典旗地及旗人下鄉種地之例&hellip&hellip九年,定民典旗地減價取贖之令,凡民典旗地,不論契載年限,總以十年為率。

    在十年之内者,照原價;十年以外者,減原價十分之一;二十年以外,減十之二;三十年以外,減十之三;四十年以外,減十之四;五十年以外者,半價取贖。

    至十一年,複定取贖旗地,自十年以外,每年遞減,至五十年以外,仍以半價取贖。

    又令八旗官兵承買公産地者,亦照官贖減價&hellip&hellip十八年,令嗣後旗下奴仆及開戶人典買旗地,定限一年内自首,官為回贖,照民典旗地例,分年限價取贖。

    如系其主之地,十年以内,即減原價十分之一;十年以外,減十之二,以次遞減。

    若原主不能贖,即交八旗内務府作為公産,官為收租,歲終将收過租息數目奏聞,請旨賞給貧乏旗人,以資養贍&hellip&hellip二十一年,谕:“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俱準其出旗為民&hellip&hellip伊本身田産,應遵旨準其帶往為業。

    至于老圈并典買八旗地畝,不便将旗地帶入民籍,應查明動官帑贖回&hellip&hellip二十二年,準民奴典賣旗地,分别減價,先行發帑贖回,照旗地旗租之例收租&hellip&hellip”二十八年,谕:“上年因八旗回贖旗地,積至一萬餘頃之多,降旨令戶部會同内務府八旗大臣定議,以三千頃安設莊頭,俱賞給八旗作為恒産。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bull旗田制》) 乾隆五年,部議準直隸督臣奏:“一取贖民典旗地,百姓不苦于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别佃。

    應令地方官于贖地之時,将見在佃戶及見出之租數,造冊備案。

    嗣後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其租銀照舊。

    如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罪之&hellip&hellip”二十三年,谕:“出旗為民之漢軍内,所有向日承種井田、屯田者,俱久賴地畝為生,一旦将此項地畝撤出,未免失其生業。

    著将伊等現在承種地畝,加恩即行賞給耕種。

    ”至四月,直隸總督方觀承言:“漢軍出旗為民人等,内有原領井田并屯種官地,蒙恩賞給耕種,帶入民籍。

    請将此項地畝,勘明村莊段落,填給印照注明。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八旗田制》) 盛京莊田設于鐵嶺、承德,漸及喜峰口、黑龍江呼蘭等地。

    每丁分地數十至百餘畝,給口糧、籽種,科租以充兵饷。

     順治五年,定八旗莊屯地界。

    國初,按旗分處,各有定界,繼因邊内地瘠,糧不足支,展邊開墾,移兩黃旗于鐵嶺,兩白旗于安平,兩紅旗于石城;兩藍旗所分張義站、靖遠堡地瘠,以城地與之。

    至是,複定官員莊屯,兩黃旗設于承德縣沙河所,兩白旗設于甯遠,兩紅旗設于承德縣塔山,兩藍旗設于錦州。

    又準沙河以外,錦州以内,八旗官員家丁,每名給地三十六畝&hellip&hellip康熙十八年&hellip&hellip更定兩便之法,奉天所屬,東自撫順起,西至甯遠州老天屯,南至蓋平縣攔石起,北至開原縣,除馬廠羊草地外,實丈出三十二萬九千四十九頃三十畝,定旗地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二頃八十畝。

    新滿洲遷來,若撥種豆地,每六畝給地種一半;撥種谷米、黏米、高糧地,每六畝給各種六升。

    二十五年,以錦州、鳳城等八處荒地,分給旗民開墾,給以耕牛及口糧、農器&hellip&hellip雍正十一年,喜峰口駐防兵丁一百名,以鐵門關外大屯地分給,每名給地一頃十有五畝七分,菜園四分有奇,令其耕種,照民例分别科則租銀,留充兵饷。

    乾隆二年,設立黑龍江屯莊。

    黑龍江湖蘭地方,設莊四十所,每十丁編為一莊,令盛京将軍等選八旗開戶壯丁四百名,各給地六十畝,房二間,并給口糧、籽種。

    六年,增設呼蘭莊屯。

    又擇閑丁五十名,增設莊五所。

    七年,設莊屯于溫得亨山及都爾圖地方&hellip&hellip選壯丁五十名,增設莊五所,各給牛種、器具、口糧。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八旗田制》) 駐防莊田,則給各省駐防旗丁,自三十畝至二百餘畝不等。

     順治四年,給江甯、西安駐防旗員圈地,江甯六十畝至一百八十畝不等,西安二百四十畝或二百十有五畝不等。

    惟浙江駐防官兵不給田,俸饷照經制支領&hellip&hellip七年,駐防官員等給園地;兵及壯丁,每名給地三十畝。

    臨清、太原,以無主地并官地撥給;保定、河間、滄州,以八旗退出地撥給。

    康熙三十一年,以山西陽曲、太原二縣屯地,給與駐防滿洲官兵。

    三十二年,令八旗駐防各省官兵,俱于所住之處,給與地畝。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bull八旗田制》) 八旗莊田數簡表 官田 清初,承舊制,有耤田千餘畝。

    康熙時,命各省皆設耤田。

     順治十一年,耕耤于南郊。

    耤田在正陽門外之西,中為先農壇。

    壇内地一千七百畝,其二百畝,給壇戶種五谷蔬菜,以給祭祀之需;餘千五百畝,收租銀三百兩,以備修理壇牆。

    凡耤田歲收黍一石二鬥二千一合八勺,谷一石五鬥五升七合八勺,大麥五鬥七升九合七勺,小麥一石三鬥五升三合,藏之神倉。

    康熙四年,谕曰:“天子為耤千畝,諸侯百畝&hellip&hellip朕意欲令地方守土之官,行耕耤之禮&hellip&hellip著九卿詳議具奏。

    ”九卿會議,請通行奉天、直隸各省,于該地方擇地為耤田,每歲仲春行九推之禮。

    明年,頒耕耤儀于直省,令擇東郊官地潔淨豐腴者,立為耤田。

    如無官地,則置買民田,以四畝九分為耤田。

    後立先農壇,令守壇之農夫灌溉耤田,所收谷數,造冊報部。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二《田賦考&bull官田》) 耤田行于首都先農壇,壇地凡千七百畝。

    雍正間,令疆吏饬所屬置耤田。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又有陵地。

     東西陵地,紅樁以内,例絕耕樵。

    東陵白樁界外,初聽民耕,道光朝乃嚴其禁。

    青樁以外,遵、薊、密、承諸界内,兵民私墾,至地萬餘區,久益增廓。

    光緒末,定為計區勘丈,将熟地分則升科,儲學堂之用焉。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學田。

     凡京師壇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厲壇、文廟、祠墓、寺觀、祭田、公地,一切免征。

    國初賜聖賢裔祭田,其孔林地、四氏學學田、墓田地、墳地,鹹除租賦。

    學田專資建學,及贍卹貧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齊,舊無常額。

    乾隆中,都天下學田萬一千五百八十餘頃。

    光緒變法,直省遍學堂,需費無藝,則又撥所在荒地,劃留學田,以補劑之。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井田。

     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四十頃制井田。

    選旗民百戶,戶授百畝,公百畝,共力養公田。

    嗣更于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鮮。

    乾隆初,屯莊擇勤敏者充屯戶,按畝科糧,是為井田改屯地。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雍正二年,以新城、固安官地三百四十一頃制為井田,令無業旗民往耕。

    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各授田百畝,外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

    造廬舍,給口糧、牛種、農具鹹備,又設管理、勸教以董之,而願往者卒少。

    五年,議将欠糧及犯法官兵,發往井田效力,則視為徒作之地,操耒耜者皆非安分食力之人。

    乾隆元年,遂改屯田為屯莊。

    (《乾隆會典》:井田,每戶原給田百二十五畝,以十二畝五分為公田,十二畝五分為室廬場圃,以百畝為私田。

    )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屯田&bull附記井田》) 凡牧地,皆為官田,無所科征。

     牧馬草廠在畿輔者,順治二年,以近畿墾荒餘地,斥為牧場,于順天、津、保各處,分旗置之。

    自禦馬廠以下,各按其旗地牧養,親王方二裡,郡王一裡,亦圈地也,曰屯墾。

    康熙中,招墾天津兩翼牧地,計畝二萬一千五百餘。

    乾隆時,丈直隸馬廠地,振業貧民,命曰恩賞地。

    在盛京者,奉天屯衛各地,八旗分作牧廠&hellip&hellip大淩河東廠、西廠荒地,三十一萬八百餘畝;養息牧餘地,萬四千六百垧,乾、嘉中陸續放墾。

    後又綜各城旗馬廠可墾地,三十八萬九千餘畝,悉歸城旗承種&hellip&hellip同治二年,變通錦州、廣甯、義州廠荒,西廠留牧,東廠招佃。

    其東北隅之高山子地數萬畝,義州教場閑地萬餘畝,并行租佃,以為城兵伍田&hellip&hellip彰武本官牧,旋亦勸墾議科。

    于是養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餘畝。

    其餘荒八萬九千六百餘畝,餘地三萬五千三百餘畝,即以為蒙漢雜居牧佃,兼拊畜窮黎。

    吉林之烏拉,康熙時,于五屯分莊丁地,遂為五官牧場,頗富零荒。

    宣統時,撥充學田,放墾二千三百餘垧&hellip&hellip至荊防馬廠&hellip&hellip光緒末,厘出廠地二萬餘畝,俱令招墾,以租息濟警政、小學。

    宣統初,甯夏滿營牧地餘界,開渠墾地畝可二十一萬,旗民各半之&hellip&hellip安徽萬頃湖牧場,改墾放田八萬二千七百餘畝,其流民占耕及民間認荒者,皆名曰佃民。

    其留旗丁田二萬畝,亦招民佃,歲輸谷麥,是為官佃&hellip&hellip口外牧場隸獨石者,為禦馬廠。

    此外禮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場,在張家口外&hellip&hellip其後密雲、熱河同時放荒,熱河寬曠,于留牧外得地千四五百頃,更以三一留牧,餘鹹招墾。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bull田制》) 乙 賦役 明 正賦 明時,田分上、中、下三等九則,曰等則。

    租分夏稅、秋糧二等,納米麥曰“本色”,折銀絹雜物者曰“折色”。

    官田既多,賦獨在民,自正統折收金花銀兩後,民間納賦,除南漕外,多以銀不以米麥矣。

     十四年洪武,創編賦役黃冊。

    以一百為裡,推丁糧多者十人為裡長,餘百戶分為十甲,歲役裡長一人,管攝一裡之事。

    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

    十年一周,每裡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

    鳏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一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

    冊成,一本進戶部,各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十年攢造一次,遂為定制。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九○)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

    役法計田出夫,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杪,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鬥二升&hellip&hellip二十六年,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幹,及條段四至。

    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征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征收稅糧。

    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三)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錢絹代輸。

    銀一兩,錢千文,鈔十貫,皆折輸米一石。

    小麥則減值十之二;棉苧一疋,折米六鬥,麥七鬥;麻布一疋,折米四鬥,麥五鬥;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于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國初,天下田土總計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

    令征科之數,制為兩次,夏稅則納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外此複輸錢三萬九千八百錠,絹三十八萬八千七百;秋糧則納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石,外此複輸錢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千九百。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九○) 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元年,副都禦史周铨言:“行在各官俸支米。

    南京道遠費多,辄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

    朝廷虛糜廪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複條以請。

    帝以問行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于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内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于天下,自起運兌運外、糧四石折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hellip&hellip諸方賦入折銀&hellip&hellip而倉廪之積漸少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東南之賦特重。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hellip&hellip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鬥。

    ”成祖盡革建文之政,浙西之賦複重。

    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雲賦重所緻&hellip&hellip嘉靖&hellip&hellip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壩海田糧九萬餘石。

    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顧)為大學士,複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裡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加饷 嘉靖時始加饷。

     三十年始加派。

    自武宗正德九年建乾清宮,加賦百萬。

    初,天下财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

    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

    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匮竭。

    二十九年,俺答犯京師,增兵設戍,饷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萬石。

    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于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于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

    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箕斂、财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hellip&hellip《明史&bull食貨志》曰:”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

    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皆有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

    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年乞減加派。

    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

    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仍不能減。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萬曆時加遼饷。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

    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饷三百萬。

    時内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年,複加三厘五毫。

    明年,以兵工二部請,複加二厘。

    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

    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貴州而已。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崇祯時,複加遼饷三厘。

     崇祯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

    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于九厘外,複加三厘。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至是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又請增田賦。

    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于九厘外,複征三厘。

    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

    餘六府畝征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有奇。

    合舊所增,凡六百八十餘萬,海内咨怨&hellip&hellip八年,征助饷銀。

    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

    既而概征每兩一錢,謂助饷。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曰勦饷。

     家桢(王)故庸材,不足任,嗣昌乃薦文燦(熊)代之。

    因議增兵十二萬,增饷二百八十萬。

    其措饷之策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驿遞。

    因糧者,因舊額之糧量為加派,畝輸糧六合,石折銀八錢,場地不與,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

    溢地者,民間土田溢原額者核實輸賦,歲得銀四十萬六千有奇。

    事例者,富民輸資為監生,一歲而止。

    驿遞者,前此郵驿裁省之銀,以二十萬充饷。

    議上,帝乃傳谕:“流寇延蔓,生民塗炭,不集兵無以平寇,不增賦無以饷兵。

    勉從廷議,暫累吾民一年,除此心腹大患。

    ” (《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 曰練饷,及雜饷,共一千六百餘萬兩,而民困極矣。

     崇祯十二年六月,加征練饷。

    廷臣多請練邊兵,帝命楊嗣昌定議。

    邊鎮及畿輔、山東、河北,凡四總督、十七總兵官,各抽練額兵總七十三萬有奇。

    又汰郡縣佐貳,設練備、練總,專練民兵,于是有練饷之議。

    初,嗣昌增剿饷,期一年而止。

    後饷盡而賊未平,诏征其半&hellip&hellip于是剿饷外,複畝加練饷銀一分,共增七百三十萬。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蓋自神宗末,增賦五百二十萬;崇祯初,再增百四十萬,總名遼饷。

    至是,複增剿饷、練饷,先後增賦千六百七十萬,民不聊生,益起為盜矣。

    于是禦史衛周嗣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饷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

    ”禦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合九邊饷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饷至九百。

    剿饷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饷七百三十餘萬。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歲計 明代賦入之米皆有常支,曰漕糧,曰宗祿,曰地方存留,曰改折。

    國用,則取給于改折及商稅之銀。

    嘉靖以前,歲入銀二百餘萬兩,歲出不過百餘萬兩,少僅七八十萬。

    萬曆之初,出入恒四百萬,末年加遼饷皆征銀,共需千萬。

    至崇祯季年,遂達二千餘萬,入不敷出者五百餘萬,雖苛斂不足以給矣。

     世宗嘉靖初,内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

    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庑,以便支發,而中庫不動。

    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庑為外庫。

    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内庫者,并送太倉備邊用。

    然其後複入内庫。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王圻曰:“正統時,天下歲征入數共二百四十三萬兩,出數共一百餘萬兩。

    自正德後,出多入少,國用益不支矣&hellip&hellip”臣等謹按:“&hellip&hellip嘉靖二十八年以前,歲支多不過二百萬,少僅七八十萬。

    及二十九年,備禦邊警,饷額倍增。

    三十四、五年間,宣大被寇,募軍赈恤,諸費取給内帑,歲無紀極。

    所入二百萬之額,不能充所出之半。

    ”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穆宗隆慶元年&hellip&hellip帝初即位&hellip&hellip至是,問戶部京帑貯金以贍軍國,足備幾年。

    奏言所存僅足三月。

    計今歲尚虧九月有奇,邊軍百萬,悉無所需。

    ”帝大駭&hellip&hellip十二月,谕戶部查内庫太倉銀出入數。

    尚書馬森奏:“太倉見存銀一百三十五萬四千六百五十二兩,歲支官軍俸銀一百三十五萬有奇,邊儲二百三十六萬有奇,補發年例一百八十二萬有奇。

    通計所出五百五十三萬有奇,以今數抵算,僅足三月。

    京倉見存糧六百七十八萬三千一百五十一石,歲支官庫月糧二百六十二萬一千五百餘石,遇閏又加二十二萬餘石。

    以今數抵算,僅足二年&hellip&hellip”四年&hellip&hellip是歲七月,戶部尚書張守直又疏曰:“國家貢賦在量入為出。

    嘗計天下錢谷,一歲所入,僅二百三十萬有奇,而中多積逋災免奏留者。

    一歲所出京師百萬餘,而邊饷至二百八十餘萬,其額外請乞者不與焉。

    二年用四百四十餘萬,三年則三百七十九萬,此其最少者,而出已倍于入矣。

    ”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

    至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内府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

    後又加操馬刍料銀七萬餘兩之多。

    久之,太倉、光祿、太仆銀括取幾盡。

    邊賞首功向發内庫者,亦取之太仆矣&hellip&hellip二十三年二月,戶部以公私兼窘,陳時政之要,從之。

    略雲:“&hellip&hellip顧各邊鎮且額外加添,以示寬容,自四十餘萬增至二百八十餘萬&hellip&hellip”二十八年八月,給事中王德完奏:“國家歲入僅四百萬,而歲出至四百五十餘萬&hellip&hellip臣等謹按《食貨志》,萬曆後每事溢經制數倍,且征調開采,閹人僭侈。

    由是二百年财力,殚竭靡遺矣。

    ”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莊烈帝崇祯&hellip&hellip八年四月&hellip&hellip時戶部奏報兩饷出入數,舊饷歲入四百二十三萬九千兩有奇,歲出四百二十九萬三千兩有奇。

    新饷歲入八百五十七萬三千兩有奇,歲出七百八十六萬兩有奇。

    合而計之,該存剩銀六十五萬九千兩有奇。

    而頻年征調,轉輸絡繹,以及留者、蠲者、逋者、緩者,在在見告。

    是歲缺額,遂至二百三十餘萬兩&hellip&hellip祖宗朝,歲入京師者未滿四百萬,今且一千二百餘萬,尚可以用度不足,更責輸将于百姓乎?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崇祯十六年三饷合一出入簡表 丁 役 民年十六曰成丁,服役,六十而免,凡田一頃,出夫一人,每歲服役三十日,編黃冊載之,十年一造冊。

    既而徭繁,吏得上下其手,賦役不均,人民苦之。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

    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

    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洪武元年二月,命中書定賦法、役法。

    上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必資民力,恐役及平民,乃命中書省驗田出夫。

    于是省臣奏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計田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九頃,出夫如田之數。

    遇有興作,于農隙用之。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九○) 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裡,裡分十甲曰裡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

    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裡甲依之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hellip&hellip景泰元年,令裡長戶下空閑人丁,典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

    若隐占者,許裡甲首告&hellip&hellip嘉靖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

    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幹,該用銀若幹。

    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幹,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幹,盡數分派。

    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拟。

     (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三九) 英宗正統初,行均徭鼠尾冊法。

    先是,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句單小。

    于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産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hellip&hellip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裡甲除當複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征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正統初,佥事夏時創行于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考》) 弘治元年,令各處編審均徭。

    查照歲額差供,于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

    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閑,不許征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目。

    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

    鎮守衙門不許幹預均徭。

     (陳仁錫《皇朝世法錄》卷三九) 武宗正德元年十一月,均畿内差役。

    巡撫都禦史柳應宸言:“順天、永平二府并各衛所差役不均。

    審戶雖有三等九則之名,而上戶則巧于規免;論差雖有三等出力之異,而下戶不免于銀差。

    且有司均徭當出于人丁,近年兼征地畝;軍衛均徭當出于餘丁,近年兼派正軍,奸弊難稽,民窮财盡。

    必須總括府衛所當用之役,而均派于所見有之丁。

    仍省冗差,革妄費,重必辦于富勢,輕則及于貧窮,而後畿民始得其所。

    ”帝如其言行之。

     (《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考》) 嘉靖&hellip&hellip十五年,題準今後凡遇編審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

    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幹,實該費銀若幹,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府州縣。

    候審編之時,就将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随其丁産,量差重輕。

    務使貧富适均,毋緻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三九) 萬曆時行“一條鞭法”,苦累稍減,而役法猶未盡公。

    故明末言地方利病者,每主均田,以役自田生,均田者均其田之役而已。

     嘉靖四十四年二月,議準江南行十段錦冊法。

    其法:算該年銀力差各若幹,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

    如一甲有餘,則留以為二甲之用;不足,則提二甲補之。

    鄉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戶。

    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别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

    臣等謹案世宗實錄,十段錦之議,出于巡按禦史溫如璋。

    行之未幾,裡下騷然,莫必其命,浙江為尤甚。

    龐尚鵬巡撫浙江時,奏行一條鞭法。

     (《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考》) 條鞭法者,合均徭、裡甲、土貢與兩稅為一,劑量均适,以一縣丁糧充一年之役,事業易集。

    又一年之役均之十年,稍出不至困也。

     (王原深《明食貨志》卷四) 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

    于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

    然糧長、裡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複佥農氓。

    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免糧 耆民、節婦、官紳、生員皆得免役。

    嘉靖十年,定優免事例,一品官得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

    二品以下遞減。

     洪武元年八月,诏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令一子侍養,免其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産應當差役者,許出丁錢雇令人代;無田産者,許存侍。

    十九年六月,诏有司存問高年,凡八十以上者,皆複其家&hellip&hellip三年,定民婦三十以前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除免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阙裡孔氏子孫三十六戶徭役&hellip&hellip十二年八月,诏凡緻仕官,複其家,終身無所與。

    十三年十二月,免朝官及功臣家雜役&hellip&hellip十六年三月,複鳳陽、臨淮二縣民徭賦,世世無所與&hellip&hellip二十年七月,遷南方學官教士于北,複其家。

    以北方學校無名師,生徒廢學,命遷南方學官之有學行者教之,增廣生員,不拘額數,複其家。

    至英宗正統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

    世宗嘉靖九年,題準各竈戶内有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役,照有司例,一體優免。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孝宗弘治元年,定諸王等親屬免丁之例: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郡王王親一丁,鎮國等将軍夫人親父一丁。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萬曆九年,定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餘遞減,視嘉靖所免更多。

    生員無田者,官給免糧,銀一歲二兩。

     嘉靖&hellip&hellip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

    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

    四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

    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

    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

    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

    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丁。

    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

    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

    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

    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

    以禮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