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世系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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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hellip&hellip著各省督撫均在省會速設咨議局,慎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hellip&hellip公舉賢能作為該局議員&hellip&hellip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共同集議,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hellip&hellip将來資政院選舉議員,可由該局公推遞升&hellip&hellip其各府州縣議事會,一并預為籌劃。

    務期&hellip&hellip庶政公諸輿論,與實相符。

    ” (《光緒東華錄》卷二一○) 宣統元年(1909年)正月戊申,谕:“&hellip&hellip本年各省均應舉行咨議局選舉,及籌辦各州縣地方自治,設立自治研究所,并頒布資政院章程等事&hellip&hellip著各省督撫及管理地方之将軍、都統等,督率所屬,選用公正明慎之員紳,一律依限成立。

    ” (《宣統政紀》卷七) 八月丙午,谕:“&hellip&hellip茲屆九月初一日,各省招集議員開議之期,用特重申诰誡:各該咨議局議員,于地方利弊情形,均當切實陳指&hellip&hellip勿挾私心,以妨公益;勿逞意氣,以紊成規;勿見事太易,而議論稍涉嚣張;勿權限不明,而定法緻滋侵越。

    各該督撫亦當虛公采納,裁度施行&hellip&hellip至開局以後,各該督撫尤應欽遵定章,實行監督,務使議決事件不得逾越權限,違背法律&hellip&hellip著将此谕敬謹繕錄,懸挂各省咨議局議場,一體欽遵&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二○) 以立憲須從辦自治始,多以劣紳充任自治局員,着手地方應行興辦事業者少,而幹預詞訟争公款者多。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戊寅,谕:“&hellip&hellip地方自治為立憲之根本,城鎮鄉又為自治之初基,誠非首先開辦不可。

    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撫督饬所屬地方官,選擇正紳,按照此次所定章程,将城鄉鎮自治各事宜,迅即籌辦,實力奉行,不準稍有延誤。

    ” (《宣統政紀》卷五) 十二月壬寅,谕:“本日憲政編查館奏,覆核《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并《府廳州縣議事會議員選舉章程》繕單呈覽一折,朕詳加披覽,尚屬周妥&hellip&hellip即著民政部會同各督,按照定章,督饬各該地方官切實施行。

    ” (《宣統政紀》卷二八)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始奏頒《立憲大綱》,及《議院法》、《選舉法》要領,并預備立憲九年期間逐年應行籌備事宜,限六個月呈報一次。

    國人見其過度尊崇君權,又逐年應辦之事,無一實行,故請願縮短年限,速開國會者,接踵而起。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甲寅,憲政編查館、資政院會奏:“&hellip&hellip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法也&hellip&hellip其最精之大義不外數端:一曰,君主神聖不可侵犯。

    二曰,君主總攬統治權,按照憲法行之。

    三曰,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應盡之權利義務而已&hellip&hellip故一言以蔽之,憲法者,所以鞏固君權兼以保護臣民者也&hellip&hellip臣等公同商酌,拟自本年光緒三十四年起,至光緒四十二年止,限定九年,将預備各事一律辦齊。

    謹将遵拟《憲法大綱》,暨《議院法》、《選舉法》要領,繕具清單,恭呈禦覽&hellip&hellip謹按君主立憲政體,君上有統治國家之大權,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總攬。

    而以議院協贊立法,以政府輔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

    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欽定憲法,以期永遠率循,罔有逾越。

    謹本斯義,恭拟如下: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一,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一,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

    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诏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一,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

    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

    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一,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幹預。

    一,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

    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幹預。

    一,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

    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一,宣告戒嚴之權。

    當緊急時,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爵賞及恩赦之權。

    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一,總攬司法權。

    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時更改。

    司法之權,操諸君上。

    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時更改者,案件關系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

    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

    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一,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籌借必需之财用。

    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一,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一,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幹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一,臣民于法律範圍以内,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一,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一,臣民應遵守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一,臣民之财産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一,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一,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附,《議院法要領》,其細目當于厘定《議院法》時酌定。

    一,議院隻有建議之權,并無行政之責。

    所有決議事件,應恭候欽定後,政府方得奉行。

    一,議院提議事件,須關乎全國共同利害者,不得以一省尋常地方之事提議。

    一,君上大權所定及法律上必需之一切歲出,非與政府協議,議院不得廢除删削。

    其細目另于《會計法》内定之。

    一,國家之歲入歲出每年預算,應由議院之協贊。

    一,行政大臣如有違法情事,議院隻可指實彈劾,其用舍之權,仍操之君上,不得幹預朝廷黜陟之權。

    一,議院所議事件,必須上下議院彼此決議後,方可奏請欽定施行。

    一,議院有上奏事件,由議長出名具奏。

    一,議員言論,不得對朝廷有不敬之語,及誣蔑毀辱他人情事,違者分别懲罰。

    一,議院開會之際,議長有指揮警察整饬議場之權。

    如有違議院法律規則者,議長得禁止其發言,或令退出議場。

    一,議員如有不合選舉資格者,由議長審查得實,随時立予除名。

    一,各省士紳所設研究議會之會社,須遵照政治結會集社律辦理,不準借此斂派銀錢,擾累地方,違者由地方官封禁懲治。

    附,《選舉法要領》,其細目當于厘定《選舉法》時酌定。

    一,議院舉行選舉事宜,俱由府廳州縣各官實行監督。

    一,不合于選舉資格者,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如品行悖謬、營私武斷者,曾處監禁以上之刑者,營業不正者,失财産上之信用被人控實尚未清結者,吸食鴉片者,有心疾者,身家不清白者,不識文義者等項。

    違者立即撤銷。

    一,舉行選舉之期,應設管理員監察員,于投票開票時嚴加省視,以防舞弊。

    一,違背選舉章程者,如以詐術獲登選舉人名冊者等項,另定罰則,分别科以監禁、罰金。

    一,選舉用投票之法,以得票多數而合例者,方準當選。

    向來地方公舉紳董之事,名為公舉,或由官長授意,或由三數有力之紳推薦,不免有瞻徇情面、不孚衆望之處。

    今用投票法層層節制,期于力矯前項情弊。

    一,凡人民于選舉之前,非在原籍地方住居滿一年以上者,暫停其選舉及被選舉權。

     (《光緒東華錄》卷二一九) 宣統三年四月,頒布内閣官制,成立内閣,世稱皇族内閣。

    自載沣為監國攝政王,倚溥倫、載澤為腹心,參預密勿,皆妻黨也;其弟載洵、載濤,又各用事;奕劻老而務得;善耆、毓朗,房分較遠。

    皇族之中,派别各異,庸碌則同。

     谕内閣:“上年降旨,饬将官制厘訂提前頒布試辦,并即組織内閣&hellip&hellip經朕定為宣統三年頒布内閣官制,設立内閣,所以統一政治,确定方針,用符立憲政體&hellip&hellip所拟《内閣官制》十九條,采取各國君主立憲之制,參酌現在時勢之宜,審慎規定,尚屬周妥&hellip&hellip著将内閣官制頒布,遵照此項欽定閣制,設立内閣&hellip&hellip附錄《内閣官制》。

    第一條,内閣以國務大臣組織之。

    第二條,國務大臣以内閣總理及下列各部大臣為之:外務部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學務大臣、陸軍大臣、海軍大臣、司法大臣、農工商大臣、郵傳大臣、理藩大臣。

    第三條,國務大臣輔弼皇帝,擔負責任。

    第四條,内閣總理大臣一人,為國務大臣之領袖,秉承宸谟,定政治之方針,保持行政之統一。

    第五條,内閣總理大臣于各部大臣之命令或其處分,視為實有妨礙者,得暫令停止,奏請聖裁。

    第六條,内閣總理大臣就所管事務,對于各省長官及各藩屬長官,得發訓示。

    第七條,内閣總理大臣就所管事務監督指揮各省長官及各藩屬長官。

    于其命令或處分,如有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得暫令停止,奏請聖裁。

    第八條,内閣總理大臣依其職掌或特别之委任,得奏請頒發閣令。

    第九條,内閣總理大臣得随時入對。

    各部大臣就所管事件,得随時會同内閣總理大臣入對,或請旨自行入對。

    除國務大臣外,凡例應召見人員,于國務有所陳述者,由國務大臣帶領入對。

    其蒙特旨召見,及法令有特别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關于國務之具奏事件,其涉及各部全體者,由國務大臣會同具奏。

    專涉一部或數部者,由内閣總理大臣會同該部大臣具奏。

    除國務大臣外,凡例應奏事人員,于國務有所陳奏者,由國務大臣代遞。

    其法令有特别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法律、敕令及其他關于國務之谕旨,其涉各部全體者,由國務大臣會同署名;專涉一部或數部者,由内閣總理大臣會同該部大臣署名。

    第十二條,下列事件應經内閣會議:一,法律案及敕令案,并官制。

    二,預算案及決算案。

    三,預算外之支出。

    四,條約及重要交涉。

    五,奏任以上各官之進退。

    六,各部權限之争議。

    七,特旨發交及議院移送之人民陳請事件。

    八,各部重要行政事件。

    九,按照法令應經閣議事件。

    十,内閣總理大臣或各部大臣認為經閣議事件。

    第十三條,内閣會議以國務大臣之同意議定之,會議以内閣總理大臣為議長。

    第十四條,關系軍機、軍令事件,除特旨交閣議外,由陸軍大臣、海軍大臣自行具奏。

    承旨辦理後,報告于内閣總理大臣。

    第十五條,内閣總理大臣臨時遇有事故,得奏請于國務大臣内特派一人代理。

    第十六條,各部大臣臨時遇有事故,得奏明以他部大臣代理。

    第十七條,本官制第二條所列國務大臣外,有因臨時重要事件,奉特旨列入内閣者,為特任國務大臣,但不在常設之例。

    第十八條,特任國務大臣所有入對具奏署名,均以臨時事件為限,仍依本官制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例,會同内閣總理大臣辦理。

    附則,第十九條,本官制奉旨頒布之後,如有應行變通之處,随時恭候特旨裁奪。

    或經内閣奏明,仍恭候特旨裁奪。

     (《宣統政紀》卷五二) 宣統三年(1911年)四月&hellip&hellip戊寅&hellip&hellip又谕:“慶親王奕劻(皇族),著授為内閣總理大臣。

    大學士那桐(八旗)、徐世昌,均著授為内閣協理大臣&hellip&hellip内閣總協理大臣,業經簡授,其各部行政長官&hellip&hellip應即同時簡授。

    梁敦彥,著授為外務大臣;善耆(皇族)、著授為民政大臣;載澤(皇族),著授為度支大臣;唐景崇,著授為學務大臣;蔭昌(八旗),著授為陸軍大臣;載洵(皇族),著仍授為海軍大臣;紹昌(八旗),著授為司法大臣;溥倫(皇族),著授為農工商大臣;盛宣懷,著授為郵傳大臣;壽耆(八旗),著授為理藩大臣。

    所有内閣總協理大臣,及各該大臣,均為國務大臣&hellip&hellip内閣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劻,著仍管理外務部&hellip&hellip内閣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均著兼充憲政編查館大臣&hellip&hellip”又谕:“郡王銜貝勒載濤(皇族)、貝勒毓朗(皇族),均著授為軍咨大臣。

    ” (《宣統政紀》卷五二) 國人鑒于皇族專政,賄賂公行,故欲速開國會。

    督撫苦于中央集權,亦多和之。

    于是各省人民數次請願速開國會者,悉遭嚴斥,而人心盡失。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辛卯,谕:“政聞社法部主事陳景仁等電奏,請定三年内開國會,革于式枚謝天下等語。

    朝廷預備立憲,将來開設議院,自為必辦之事&hellip&hellip該主事等何得臆度率請。

    于式枚為卿貳大員,又豈該主事等所得擅行請革。

    聞政聞社内諸人,良莠不齊,且多曾犯重案之人。

    陳景仁身為職官,竟敢附和&hellip&hellip著即行革職,由所在地方官查傳管束,以示薄懲。

    ” (光緒東華錄卷二一七) 宣統元年(1909年)二月乙醜,谕:“&hellip&hellip國家預備憲政,變法維新,疊奉先朝明谕,分年預備,切實施行。

    朕登極後,複行申谕,依限籌辦,毋得延緩。

    今特将朝廷一定實行預備立憲、維新圖治之宗旨,再行明白宣示。

    總之國是已定,期在必成,嗣後大小臣工,皆當共體此意,翊贊新猷。

    ” (《宣統政紀》卷八) 十二月乙未,谕:“&hellip&hellip據都察院奏,代遞直隸各省咨議局議員孫洪伊等呈請速開國會一折,披覽均悉,具見愛國悃忱,朝廷深為嘉悅。

    朕仰承先朝付托之重,于預備立憲之要政,當禦極之初,即布告内外,仍以宣統八年為限&hellip&hellip我國幅員遼闊,籌備既未完全,國民智識程度又未劃一,如一時遽開議院,恐反緻紛擾不安,适足為憲政前程之累&hellip&hellip朕開誠布公,無所隐飾,總之憲政必立,議院必開&hellip&hellip俟将來九年預備,業已完全,國民教育普及,屆時朕必毅然降旨,定期召集議院。

    ” (《宣統政紀》卷二八) 二年(1910年)五月癸亥,谕:“&hellip&hellip咨議局議員孫洪伊等并直省旗籍各代表等呈請速開國會&hellip&hellip俟九年預備完全,國民程度普及,必毅然降旨,定期召集&hellip&hellip毋得再行渎請。

    ” (《宣統政紀》卷三六) 十一月庚申,谕:“&hellip&hellip電寄直隸總督陳夔龍,據電奏&lsquo順直咨議局議長等呈請于明年即開國會等語&rsquo,開設議院縮改于宣統五年,期限不為不近,所有提前應行預備事宜,至為繁赜,已慮趕辦不及。

    各督撫陳奏,亦多見于此,豈能再議更張?著該督懔遵上次谕旨,剀切宣示,不準再行聯名要求渎奏。

    ” (《宣統政紀》卷四五) 壬戌&hellip&hellip谕:“電寄&hellip&hellip陳夔龍,據電奏&lsquo二十日谕旨遵即恭錄出示曉谕,饬巡警道偵查,不準聚衆集議;請願同志會亦饬解散&rsquo等語,辦理尚屬認真。

    著陳夔龍嚴饬各員,開導彈壓。

    如有不服勸谕,糾衆違抗,著仍即懔遵十月初三日谕旨,查拿嚴辦,以保治安。

    ” (《宣統政紀》卷四五) 癸亥,谕内閣:“前據錫良代奏,奉天紳民呈請明年即開國會,當經批示&hellip&hellip開設議院,縮改于宣統五年乃系廷臣協議&hellip&hellip萬不能再議更張&hellip&hellip今又有以東三省代表名詞來京遞呈,一再渎擾,實屬不成事體。

    著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立即派員,将此項人等迅速送回原籍,各安生業,不準在京逗留&hellip&hellip各省如再有聚衆滋鬧情事,即非安分良民,該督撫等均有地方之責。

    著即懔遵十月初三日谕旨,查拿嚴辦,毋稍縱容,以安民生而防隐患。

    ” (《宣統政紀》卷四五) 十二月壬申,谕:“&hellip&hellip不安本分之徒,借速開國會為名,仍複到處鼓惑。

    各學堂學生多系年幼無知,血氣未定,往往被其愚弄,輕發傳單,紛紛停課,聚衆要求。

    聞奉天、直隸、四川等省,均有此項情事,恐他省亦在所不免&hellip&hellip前已面谕學部尚書唐景崇,通饬各省,嚴行禁止。

    著各省督撫再行剀切曉谕,随時彈壓&hellip&hellip從嚴懲辦。

    ” (《宣統政紀》卷四六) 己卯,谕内閣:“陳夔龍電奏:&lsquo查拿著名無賴出身微賤之溫世霖,即溫子英。

    原名溫昱,曾充長随多年,聲名惡劣,久為衣冠不齒。

    此次在津,竟敢假請願國會為名,結衆斂錢,已屬有害地方。

    又複擅捏通國學界同志會名義,妄稱會長,遍電各省,廣肆要結,同時罷課,意圖煽惑,居心實不可問。

    請嚴行懲儆&rsquo等語,溫世霖著即發往新疆,交地方官嚴加管束,以遏亂萌而弭隐患。

    ” (《宣統政紀》卷四六) 宣統三年辛亥(1921年)五月&hellip&hellip乙卯&hellip&hellip谕:“本日朕覽山東巡撫孫寶琦折一件,所陳宗支不宜預政&hellip&hellip不知朝廷因時制宜之苦衷,且折中頗有措詞失當之處。

    著傳旨申饬,原折留中。

    ” (《宣統政紀》卷五四) 六月丙子&hellip&hellip都察院代奏,直省咨議局議員呈稱,皇族内閣不合君主立憲公例,失臣民立憲之希望,仍請另行組織,以重憲政而固國本。

    得旨:“黜陟百司系君上大權,載在先朝欽定《憲法大綱》,并注明議員不得幹預&hellip&hellip乃該議員等一再陳請,議論漸近嚣張,若不亟為伸明,日久恐滋流弊。

    朝廷用人審時度勢,一秉大公,爾臣民等均當懔遵欽定《憲法大綱》,不得率行幹請,以符君主立憲之本旨。

    ” (《宣統政紀》卷五五) 蓋袁世凱謀起廢,請願之事袁實與聞,俟國會召集,即推袁為内閣總理。

    清廷知之,愈靳不予。

    世本疑清廷非真欲立憲,自此清雖指天誓日,人愈以為欺。

    及不得已而縮短立憲期限為五年,人亦以為五年之期決難實踐。

    武昌兵起、灤州兵谏後,始有太廟宣誓十九條信約之事,人竟漠然視之。

     宣統二年(1910年)九月丙寅,谕:“&hellip&hellip本日資政院具奏,據順直各省咨議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陳請速開國會一折,又據錫良等及陳夔龍、恩壽電奏,組織内閣、欽頒憲法、開設議院等語。

    著将原折電交會議政務處王大臣,公同閱看,預備召見。

    ” (《宣統政紀》卷四二) 十月癸酉,谕内閣:“前據各省督撫等先後電奏,以欽頒憲法、組織内閣、開設議院為請。

    又據資政院奏稱,據順直各省咨議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陳請速開國會等語&hellip&hellip著縮改于宣統五年,實行開設議院。

    先将官制厘訂,提前頒布試辦。

    預即組織内閣,迅速遵照欽定《憲法大綱》,編定憲法條款,并将《議院法》、《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及有關于憲法範圍以内必須提前趕辦事項,均著同時并舉,于召集議院之前,一律完備,奏請欽定頒行,不得少有延誤。

    ” (《宣統政紀》卷四三) 又谕:“現經降旨,以宣統五年為開設議院之期。

    所有各省代表人等,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撫剀切曉谕,令其即日散歸,各安職業,靜候朝廷詳定一切,次第施行。

    ” (《宣統政紀》卷四三) 十二月丁亥,憲政編查館奏:“遵拟修正逐年籌備事宜,繕單呈覽&hellip&hellip原單列在第六年以後者,茲均拟酌改年限,一律提前,以期無誤。

    ” (《宣統政紀》卷四七) 三年(1911年)九月癸酉,谕:“&hellip&hellip茲特布告天下:誓與我國軍民維新更始,實行憲政。

    凡法制之損益,利病之興革,皆博采輿論,定其從違。

    以前舊制、舊法,有不合于憲法者,悉皆除罷。

    ” (《宣統政紀》卷六二) 丙子,谕:“&hellip&hellip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等電奏&lsquo奉初九日上谕,仰見朝廷實行立憲,以與天下更始,三軍感泣。

    惟内閣一日不成立,即内亂一日不平息,并憲法由議院制定&rsquo等語,系為維皇室靖亂源起見,覽奏具見愛國之誠,實深嘉許。

    内閣總協理大臣及各國務大臣,昨已具奏辭職,均經降旨允準。

    并另簡袁世凱為内閣總理大臣,組織完全内閣。

    所有大清帝國憲法,均著交資政院起草,奏請裁奪施行,用示朝廷好惡同民,大公無私之至意。

    ” (《宣統政紀》卷六三) 丁醜,又谕:“資政院奏,采用君主立憲主義,并先拟具重大信條十九條,繕單呈覽。

    懇請宣誓太廟,布告臣民,以固邦本而維皇室一折&hellip&hellip著即照準。

    一面擇期宣誓太廟,将重要信條立即頒布,刊刻謄黃,宣示天下。

    将來該院草拟憲法,即以此為标準。

    ” (《宣統政紀》卷六三) 十月庚子,告祭太廟宣誓憲法信條,監國攝政王代詣行禮。

    誓詞曰:“&hellip&hellip茲由資政院諸臣,博采列邦君主最良之憲法,上體親貴不與政事之成規,先撰重大信條十九條。

    其餘未盡事宜,一并歸入憲法,迅速編纂,并速開國會,以符立憲政體&hellip&hellip所有重大信條,開列于後,謹誓。

    第一條,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皇位繼承順序,于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憲法改正提案權,屬于國會。

    第七條,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别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

    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

    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并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内閣辭職。

    但一次内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陸海軍直接皇帝統率。

    但對内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别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

    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

    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

    又預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歲出。

    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财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适用之。

    ” (《宣統政紀》卷五) 2.庚子以後之外交 是時外交情勢,日俄角逐于東三省,英法争長于雲南,情勢危急,國人懼亡,亟謀收回權利。

    清廷雖顧忌民意,不敢明目張膽以賣國,然十年之間,始則仇俄以親日,繼則仇日以親美,決策無定,聽人播弄。

    人民知其無能為,失望乃愈甚矣。

     甲 争路礦 海通以後,侵略者奪我利權,有索自戰勝者,有索自居間調停者,有索自借款者。

    及各國規定勢力範圍,更予取予求,以索路礦。

    庚子之役,創深痛巨,人始呼号收回利權,學生倡之,國人和之,民意高張,勢不可侮。

    外人知難而退,多半廢約,收回京漢鐵路與自辦京張鐵路兩事,尤足令人張目。

     京漢路 京漢路由比國借款修築,而有外國股款羼雜其間。

    中國先已向美國贖回粵漢鐵路,至是,國人複倡議收回京漢鐵路權,由郵傳部自辦贖路公債,并向彙豐、彙理兩銀行借款五百萬鎊,始将全路贖回,鼓勵人心,為益不小。

     郵傳部奏:“為注銷京漢鐵路借款行車各合同并接收該路情形&hellip&hellip竊京漢鐵路前議及時收回,當将籌辦情形曆次分别奏陳,并函照比公司聲明。

    俟全款還清,疊次所訂借款行車各合同,悉行作廢。

    各在案。

    嗣比公司商定一切應還款項,統在法京交付,準本年十二月初六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号,全數付清;當由出使比國大臣李盛铎專辦此項交款事宜,随時将所籌各款,督饬交通銀行分起陸續籌彙等情。

    茲據李盛铎電稱,所有應交本息經手費各項,共法金二萬二千七百四十萬零一千零四十一佛郎三十三生丁,業已如數交清。

    又照合同應交回比公司蘆保三年官息二成,共銀圓二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九圓九角,亦已由臣部付訖。

    當于十二月初十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正月一号,派令鐵路局長梁士诒、京漢鐵路監督鄭清濂,将比公司經手各項文卷、賬目、款項、材料一并點收,将抵押卷據悉數收回,疊次合同全行作廢,即于是日為臣部收回京漢全路管理權之始。

    惟比公司于京漢一路,久據利權,一日拱手授人,中情似難允願。

    故于收款交路各事,要求挾制,疊發難端。

    經臣部加派委員葉恭綽、袁長坤、李大受、盧學孟等,随時随事,峻拒婉商,始克就範。

    迨本年十月間,比公司尚借口比政府從前墊交該路賠款之擔保,另歸外務部與比國駐京使臣公斷,各事均未了結,聲言西明年正月一号,不能交回該路管理權。

    複經臣等援據合同辯駁,至于再三,直至十二月初九日,比國駐京使臣始照會外務部,定于初十日先将管理權交出,注銷各項合同。

    其餘争執諸節,随時再行議結。

    竊思此路借債逾四千萬兩,比人幹涉已越十年&hellip&hellip得以完全收贖。

    此後工程行車各項應行布置之事方多,容臣等随時妥籌,悉心辦理。

    總期路務日臻完善,藉副朝廷慎重交通之至意&hellip&hellip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奉旨:“知道了”。

     (王彥威《清季外交史料》卷二一八) 蘇杭甬鐵路 英人強修蘇杭甬鐵路,浙紳及浙路總理湯壽潛一再力争,以外部侍郎汪大燮與銀公司商借一百五十萬鎊為賣鄉,至欲掘其祖墓。

    後雖由外部與英人訂造路借款章程,浙人終不承認,路竟未修。

    壽潛力攻盛宣懷不已,奉嚴旨革職,不準幹預路事。

    宣懷起任郵傳部尚書,以幹路國有遭全國反對,實由浙路之争,人人不滿宣懷始。

     蘇杭甬路草議并未具奏,是為私法人之關系,不足為據,此不能承認者一。

    凡辦何省地方之事&hellip&hellip如由地方紳民公同允許,方可議辦,此一定之公理。

    草議立時,全浙&hellip&hellip人無一預聞,此不能承認者二。

    且原議第三款載明,當從速測勘&hellip&hellip事隔四年零八個月,并未議立正約興辦,是與原議從速之說,該商顯自違背。

    既經違背原議&hellip&hellip原議人亦已不承認此議,何況浙人,此不能承認者三。

    且銀公司代表人璧利南,親受盛侍郎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之函,函内載明:&lsquo自函訂之日起,如六個月内再不勘辦,蘇杭甬一路均作罷論,以前合同作廢。

    &rsquo&hellip&hellip二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已滿六個月(有閏五月)之限期&hellip&hellip是已承認&hellip&hellip均作罷論之确證。

    故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後,此蘇杭甬線即浙江人完全自辦之路線,英商既默許作廢,此不能承認者四。

    英商無與浙江當道接議之權,所以重申前說者,借口草議耳。

    及盛侍郎謂逾限作廢,該商便置原議人于不理,此議從何接起?此不能承認者五。

    既有此不能承認之五種原因,在浙人固萬無承認此草議之理&hellip&hellip倘英商必欲以強迫浙人為事,仍摧換約勘路時,難保無愚民從而生釁,固非浙人之利,恐亦非英商之利也。

     (《蘇杭甬鐵路始末記》)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英使窦納樂函請總理衙門準英商承修中國鐵路五條:一由天津至鎮江,二由河南、山西兩省至長江,三由九龍至廣州,四由浦口至信陽,五由蘇州至杭州,或展至甯波。

    經總理衙門分别行知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英商怡和洋行議辦。

    于是年九月間,議定蘇杭甬鐵路草合同四條:一,訂立草約章程與滬甯鐵路章程一樣。

    二,将來訂正約,仍與嗣後商定核準之滬甯正約一樣。

    三,從速測勘。

    四,如有地方窒礙之處,即行更正,俟訂正約,即會同入奏抄錄咨覆在案。

    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商部具奏浙江紳士籌辦全省鐵路,并請派員總理,先行立案。

    奉旨允準。

    又是年八月,禦史朱錫恩奏請,将蘇杭甬草合同速與撤廢。

    奉上谕:“著責成盛宣懷趕緊磋商,務期收回自辦。

    并著聶緝規會同妥速籌辦&hellip&hellip”是年九月,奉旨:“蘇杭甬鐵路收回自辦,業經谕令聶緝規會同盛宣懷妥速籌備。

    著即移交張曾揚遵照辦理,欽此。

    ”三十二年(1906年)正月,準張曾揚電稱:“銀公司拟派工程司續勘蘇杭甬路,且偕英領事來杭争辯,拒不與議。

    ”是年二月,盛宣懷以英公司不允作廢,據實覆奏&hellip&hellip嗣後英使疊次照會臣部,或謂浙撫縱令紳商抵制,故作難題;或謂浙省紳民無理之舉動,頗有險礙。

    雖經臣部照覆,由浙撫接議,而彼總謂浙撫無照辦之意,不如在京議商。

    逮八月間,英使朱迩典接任後,複屢來臣部,面詢辦法&hellip&hellip再三商榷,始允俟九廣路約訂定,再為接議。

    迨九廣路約議成,催商更為迫切&hellip&hellip惟有仍本自辦主義,與英公司開議,力争主權。

    本年七月間,臣部右侍郎汪大燮與銀公司商議,稍有端倪&hellip&hellip複由署侍郎臣敦彥與該公司接議,拟分辦路、借款為兩事,路由中國自造。

    除華商原有股本盡數備用,不使稍有虧損外,約仍需款英金一百五十萬鎊,即向英公司籌借,另指的款為抵押,使公司不能借口幹預路務&hellip&hellip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十四日,奉上谕:“&hellip&hellip蘇杭甬一路&hellip&hellip現經&hellip&hellip汪大燮等與英議明,将借款暨造路分為兩事,權自我操&hellip&hellip著外部即派員按此妥為議定詳細章程&hellip&hellip兼商令英公司,仍許江浙紳商分購股票,用示體恤。

    其原有辦路人員,由郵傳部查明,分别奏派差務,以資熟手。

    ” (《蘇杭甬鐵路始末記》) 今十四日&hellip&hellip之谕旨,與兩公司所奉之谕旨相左,且與外部之原奏亦不符。

    汪大燮等&hellip&hellip背一二年新奉之谕旨,以徇英使之要求,破商辦之成局,上欺朝廷,中欺部案,下欺商民&hellip&hellip而外交不可問,商辦不可為矣&hellip&hellip如此已辦已成之路&hellip&hellip今外務部迫令借款,合蘇浙現有之款,視外務部之饬借之一百五十萬鎊,過無不及&hellip&hellip夫借款之害&hellip&hellip昔盛大臣有言:“今日路屬何國,即他日地屬何國。

    ”明知故犯,引虎進狼&hellip&hellip不謂複有汪大燮等踵其後也&hellip&hellip外務部謂商令英公司,許江浙商民入股,倒客為主,止“許令附股”四字,足使熱誠愛國之商民解體矣。

    外務部又謂&lsquo原有辦路人員,查明分别奏派&rsquo&hellip&hellip豈前此商部所奏奉谕旨特派者為不足據,直俟外款輸入,始汲汲焉為此鄭重分明之舉?是以借款為未足,并用人之權,亦陰授以執持之柄也&hellip&hellip蘇浙多不逞之徒&hellip&hellip汪大燮等若猶慮此曹之無所借口,而必别予以可搖之柄,竊為大局危之。

     (王彥威《清季外交史料》卷二○六) “所訂合同二十四條,名為中國國家滬杭甬鐵路五厘利息借款,數目系英金一百五十萬鎊,按九三折扣交納,常年五厘利息,以三十年為期。

    若所收此路進項不足,則由關内外鐵路餘利項下撥付&hellip&hellip此鐵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權,全歸中國國家。

    該公司代購外洋材料機器,以三萬五千鎊為酬勞,一切用銀均包在内。

    選用英總工程司一人,該總工程司須聽命于總辦各等語,名為鐵路借款,而凡屬鐵路内之事,實與該公司均毫無幹涉,尚無流弊之可虞&hellip&hellip路線起點亦改定系由上海或附近上海,俾與滬甯鐵路一氣銜接。

    凡系兩省人民所注意之處,罔不審慎推求,期于就範。

    謹繕具合同清單,恭呈禦覽,俟奉旨允準,再行簽押蓋印&hellip&hellip光緒三十四年(1908)二月初四日。

    ”奉硃批:“依議。

    ” (王彥威《清季外交史料》卷二一一) 福公司 英商福公司非法攫得山西孟縣、平定、澤州、潞安、平陽等處礦權,并由河南建築鐵路,直達浦口。

    經國人力争,久之,竟由山西出資二百七十五萬兩,贖回已失權利。

     為照會事,本年(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據山西商務局總辦湖南試用道劉笃敬等呈稱:“晉省礦務由晉商與福公司商人羅沙第訂立合同,旋于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複由商務局紳商與福公司改訂借款章程二十條,嗣于三十一年(1905年)經盛大臣續立合同四條,至今轇轕多年,案懸不結。

    現經丁臬司會同商務局員紳,并全省代表各員,在京開議多次,彼此退讓,訂定贖回自辦合同十二條,繕具正合同兩分,請批準施行,并援案蓋用關防等因前來。

    查山西礦務,既經該省商務局員紳與福公司訂定贖回自辦合同,所有光緒二十四年議定,山西開礦制鐵以及轉運各色礦産章程二十條,暨三十一年續定山西镕化廠并合辦山西鐵礦合同四條,自應一律注銷作廢。

    除由本部将此項贖回自辦合同批準,蓋用本部印信以資信守外,相應抄錄原漢文合同,照送貴大臣查照存案,并見覆可也。

    須至照會者,(十二月十八日)山西商務局與福公司議定贖回開礦制鐵轉運合同&hellip&hellip一,現在山西商務局與福公司商議,商務局願晉省備款,将所有與福公司所定開礦制鐵轉運正續各章程合同,議定贖回作廢。

    既經會議之後,福公司因體諒晉省甚願自辦本省礦務之至意,按其詳細情形,應允&hellip&hellip晉省贖回自辦,以敦友誼而維和平。

    一,贖款計行平化寶銀二百七十五萬兩,由山西商務局擔任,按期交清。

    一,此項贖款數目系晉省所擔任,交與福公司收納,認為賠償福公司原訂合同内應索之款,并各項所損失之利益。

    至福公司在他省另有經營,與晉省毫無幹涉。

    一,此項贖款準于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正月二十日先交一半,計行平化寶銀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兩。

    其餘之款分三期攤還:光緒三十五年(1909年)四月初一日為第一批,計行平化寶銀四十五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兩;三十六年(1910年)四月初一日為第二批,計行平化寶銀四十五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兩;三十七年(1911年)四月初一日為第三批,計行平化寶銀四十五萬八千三百三十四兩。

    一,贖款按行平化寶銀核算,不折不扣。

    其由晉至京彙費等項,并先行借墊款項利息,均歸晉省承認。

    一,此案原由商務局禀奉山西巡撫批準,複經前總理衙門奏準。

    現既由晉省備款贖回,此項合同作廢,應請外務部咨照山西巡撫,督饬商務局按期交款,不準稍有拖欠。

    一,晉省礦務既系收回自辦,福公司将所有開礦制鐵轉運正續各章程合同之權,一概退回,晉省決無借洋款之意。

    惟此次福公司既将所有利益退回,将來晉省礦務制鐵轉運等事萬一有籌借外款之事,由晉省通告福公司,果其處處較廉,再行籌議,否則另借,各無異言。

    一,從此合同簽字日起,三月之内,福公司應将平定州所有廠房一切交出,與所有機器等物,一并交與山西商務局。

    其開列于原定合同所定之五處福公司,将其已購之産,一概退還,不得再執為業。

    一,福公司所聘用之人,無論工程師或他項員役,因此而失其事業,以緻不得營生,向福公司要求賠款者,福公司自行擔任。

    一,此項贖款,由商務局先行籌借,由晉省畝捐的款項下,每年盡數撥用&hellip&hellip在未将此項贖款還清以前,不得将此畝捐稍為更改,或減免其數。

    如畝捐不敷此用,則晉省之大吏須随時提用他款,以補不足。

    一,原合同議定之章程二十條,既為前總理衙門批準,今了結此事之合同,亦為外務部所批準,并為大英國使臣應允,以俾彼此保其本國之人遵守一切。

    一,現将此合同以華英文繕具兩份,各執一份為憑。

    山西商務局押,福公司梁押。

    大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十七日。

    ” (王彥威《清季外交史料》卷二○九) 隆興公司 英法合資設立隆興公司,非法攫得雲南、澂江、臨安、開化、楚雄、元江、永北七府礦山,滇學生力争,舉國響應。

    終由雲南出資一百五十萬兩,取銷原訂合同。

     外務部、度支部、農工商部奏:“為議結滇省隆興公司礦案,取銷原訂合同&hellip&hellip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五月初十日,臣部具奏遵議滇省礦務章程一折,奉硃批依議&hellip&hellip由臣部派員,與法員彌樂石,将議定雲南府等七處礦務章程二十四款。

    于是年五月十六日,在臣部畫押,并照會法英兩國使臣在案。

    該章程内載,法英兩國設立隆興公司,糾集資本,開采雲南、澂江、臨安、開化、楚雄、元江、永北七處礦産。

    雲南大吏允奏,請國家給該公司承辦,以六十年為期限。

    開礦之股本不過關平銀五千萬兩,公司事業虧累,自行擔任,與中國國家、雲南大吏毫不幹涉。

    倘照辦時或有争執,應由雲南大吏、法國公使、英國公使各派一員,會議剖斷各等語。

    嗣該公司履勘礦産,時啟争端,滇省紳民數次集會,建議呈請廢約。

    經雲貴總督李經羲與該公司商議,承辦大宗借款,興修滇路,即将前項礦約作廢,意在籌邊弭患,兩益交資&hellip&hellip該公司代表高林士忽置借款修路于不議,專就贖約一層,要求酬款四百萬兩,滇省僅允給一百萬兩,遂緻所議中辍。

    高林士旋即來京,經法英兩國使臣,出面争論,堅請速定礦案辦法,即行議結。

    臣等公同商酌&hellip&hellip若仍将路款并提,彼必不肯續議。

    不如就礦約一節,先與解決&hellip&hellip經臣部電商雲貴總督,亦以路礦分辦為然。

    當由新任雲南布政使高而謙,秉承臣部度支部籌拟應付方法,與該使臣等晤商多次,竭力磋磨,議定由中國以庫平銀一百五十萬兩,給與隆興公司,取銷原訂合同。

    其款分作六期歸付,每期付銀二十五萬兩。

    第一期一月内歸款;餘五期,每六個月交一次。

    所有該公司暨分公司一切産業物件,均交還中國,永與該公司無涉。

    款項由度支部墊給,滇省分十年陸續歸還。

    業經臣部照會法英兩國使臣,聲明作據。

    該使臣等,均先後照覆,允認備案&hellip&hellip宣統三年(1911年)七月十四日。

    ”奉硃批:“依議。

    欽此。

    ” (王彥威《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二二) 乙 争界 西藏界 西藏與哲孟雄接壤,自英人攫哲為保護國,藏哲界務,時啟糾紛。

    光緒二十九年,複有争持,英兵入藏,達賴避至庫倫。

    翌年,由班禅與英人結《拉薩條約》,不隻正界,舉西藏一切權利,悉歸英人。

    中國屢向英抗議,至光緒三十一年,乃派唐紹儀為議約全權大臣,赴印度開議,卒因上國主國之争,不得要領而歸。

    翌年,外部與英使薩道義續訂《藏印條約》,以《拉薩條約》作為附款,而特立明文,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不準他外國幹涉。

    然英人窺伺西藏之心,猶未已也。

     英國自吞并印度後,時思窺藏,先收哲孟雄為保護國。

    藏人漸覺英之逼己,并憾哲部私結英人,于是遣兵入哲,并于印哲境上建炮台,斷英人貿易路。

    印度政府憤,出師敗藏軍,而置統監于哲。

    自是哲雖名為英之保護國,而實無異英之領土。

    光緒十六年,《中英藏印條約》成,更明認哲部為英屬地。

    十九年,締結《藏印續約》,開亞東為通商市,規定交涉遊牧辦法。

    由是遊牧事藏人大受限制,通商事英人獨得其利,藏人堅執不允遵約,清廷亦置不問。

    藏人仇英久,隙愈深。

    二十九年,藏印複以争界故,英政府命邊務專員榮赫鵬率兵入藏,藏兵屢敗。

    本年六月,英軍直逼拉薩,達賴喇嘛走庫倫。

    于是班禅喇嘛出任和局,與英締結《拉薩條約》,允開江孜、噶大克、亞東為商市,承認除将來規定稅則外,概不征收租稅,并允将所有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之炮台、山塞等一律削平。

    又西藏土地之讓賣租典,鐵路電線礦産,或别項利權,貨物金銀錢币等抵押撥兌,非得英政府許可,不能舉辦。

    此約結果,實将西藏土地完全劃歸英國勢力範圍之内,外務部向英國抗議,英政府不顧,幾經交涉,始允派員會議。

     (《梁燕孫先生年譜》上)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正約》&hellip&hellip第一款,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暨其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立之約,作為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并将更訂批準之文據亦附入此約。

    如遇有應行設法之時,彼此随時設法,将該約内各節切實辦理。

    第二款,英國國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幹涉西藏一切政治。

    中國國家亦應允不準他外國幹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第三款,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第九款内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

    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内之利益。

    第四款,所有光緒十六、十九年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概應切實施行&hellip&hellip” (《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九六) 片馬 滇緬界務,久未劃定。

    宣統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英人突以兵侵據片馬,舉世大嘩,開會力争,乃由滇督李經羲電達外部,向英國嚴辭抗議,英始退兵,而地終不反。

     宣統二年(1910年),英人以兵力據片馬,設炮台于高黎貢山,侵踞小江以北茶山土司地。

    滇人大憤,各省人亦起應之,遂電政府請力争。

    滇督李經羲亦請外務部與英使交涉,英卒不退兵。

    三年(1911年)複派員與英劃境。

     (《清史稿&bull邦交志二》) 宣統二年(191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英人犯片馬,奉委辦片馬防務,并會同迤西道籌辦交涉事宜。

    步兵第七十六标西防巡防各營,均準電呈調遣。

    片馬者,舊茶山長官司地,今保山縣屬等埂土司轄境,距永昌府城六日程、騰越廳城五日程,居高黎貢山西麓。

    從行者辛丞貴、潘萬成、劉禮權、王秉鈞、聶紳文、何文麟、楊錫绶、蔡朝禮、任宗熙、景紹武等。

    二十八日出省,除夕日宿祿豐&hellip&hellip三年(1911年)元旦&hellip&hellip行經楚雄下關、漾濞,抵永昌。

    走董達渡潞江,經蠻因、練地、六庫,抵等埂。

    上至魯掌、卯照、秤戛各地,知英兵大營駐他戛、小江、片馬諸地,均駐重兵。

    英人先後自密隻那侵入我茶山地者,數逾萬人。

    然皆古爾廓兵,帶兵官雖為英人,戰鬥力至薄弱。

    乃逾高黎貢山,由灰坡過天近山、騰雲寺、馬面關、界頭渡、龍川江,至明光住茶山河,尤悉英兵情況。

    乃改裝傈僳,入大小丫口。

    經稗地、派賴、茨竹,涉滾馬河至他戛(英人大營駐此)、望扒拉大山(再西為整冬溫冬,我裡麻長官司舊地。

    又名江心坡,蒲蠻浪僳人所居)。

    雜土人小販中,露宿英營外者二日。

    自獨末溜渡小江&hellip&hellip經幹坤、癡戛、宿官寨。

    次日過魚洞,至上下片馬,北至古浪、岡房、闆廠山一帶。

    視察畢,歸途沿楚餘河南,出火草地&hellip&hellip次日,過分水嶺、大竹壩,至大塘,複回茶山河。

    英人知餘行動,下令緝捕,已無及矣。

    電總督李公,詳報敵情,并陳辦法:上策進兵驅逐;中策推翻五色線圖,索還侵地,提請世界各國公斷;下策由外部要求先退兵,後勘界。

    我總持定外部原定恩梅開江藍色界線為據,不能退讓一步。

    李公卒用餘下策。

    惟李電軍機處外務部及各省督撫文,皆本餘所呈報,使國人知片馬為中土,群起力争&hellip&hellip入騰越,會同迤西道與英領見面。

    英領謂未定界務,由北京解決。

    彼之進兵,為巡視邊界,無他意。

    餘曰:“恩梅開、邁立開兩江流域,為未定界,本我裡麻、孟養兩司舊疆,從未屬緬甸,非緬甸之地,英人不能過問。

    小江流域,乃我等埂、明光、大塘、茨竹諸土司累世管地,英兵更不能侵入,勒收我人民門戶錢。

    ”英領答曰:“此為界務問題,有條約及曆年兩國往來公文可據。

    英國極願速行勘劃雲雲。

    ”未一月,英兵退去。

    乃測勘騰屬七土司,及各關隘要地。

     (李根源《雪生年錄》卷一) 間島 圖們江北岸,绾毂俄、韓要地。

    光緒二十八年,即其地設延吉廳。

    舊有越墾韓民五萬餘戶,日、韓合并後,日觊觎其地,妄造間島之名,執為韓地,希圖占據。

    清派陳昭常為邊務大臣,吳祿貞為會辦邊務大臣,據理力争。

    祿貞始終其事,據光緒十三年韓王咨文為證,确鑿不移,日人俯首無辭,始得保全。

    祿貞欲盡力經營,俾成重鎮,而清廷不省,祿貞亦卸去。

     圖們江北為國朝根本重地,悉行封禁,流民入境,禁例綦嚴&hellip&hellip迨光緒初元,删除舊禁,設局招墾,山東直隸移民之來此者,皆遠在數千裡外&hellip&hellip而韓民則僅隔一江之水,攜家挈眷,朝發夕至,其故一。

    朝鮮沿江六鎮,地瘠民稠,生計維艱&hellip&hellip圖們江北,則荒原沃甸,綿亘千裡,平隰高原,悉宜農業,較彼故國,判若霄壤,其故二。

    甲午以前&hellip&hellip韓民之越墾者,在朝廷存一視同仁之心,在疆吏行招攜懷遠之策,不施禁阻,反事招徕,其故三。

    朝鮮橫征苛斂,民不聊生,而越墾之地,定例不交荒價,不納雜項租稅(每垧地納吉錢六百六十文,此外各種租稅,一律豁免,今尚仍此舊制),以示優待&hellip&hellip之意,寬大之政,為環球各國所無。

    遂皆适我樂郊,去其故土,其故四。

    有此四故&hellip&hellip不三十年,而韓民之生聚繁衍于此者,竟至五萬餘戶。

     (徐世昌《東三省政略》卷一《韓民越墾之始末》) 至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始以延吉為管轄俄韓重地,廢國朝軍政舊規,建延吉廳,以民官統治之&hellip&hellip中韓界務,圖門國界雖已訂明,而紅土、石乙二水,數十裡間,斷斷未定。

    自日俄戰後,朝鮮夷為保護國,日人遂欲襲其争界故智,詭造間島謬說,以謀侵占我領土。

     (徐世昌《東三省政略》卷一《邊務&bull延吉篇》) 頃接吉林巡撫朱電稱:“頃晤島川,探詢誕吉廳事。

    據雲,已由伊藤侯派齋藤中佐,約帶兵二十,于(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到彼處保護韓民。

    渠初拟與東省督撫商允,再行派員,伊藤不聽,渠現亦不管&hellip&hellip特此電聞”等語&hellip&hellip應請鈞部诘問阿代使,囑令将兵速行撤回,并告其已由我派員帶隊前往查看。

    如有應行保護之處,必當相機妥辦也。

     (王彥威《清季外交史料》卷二○四《東督徐世昌緻外部電》) (徐)世昌奉命督東,诇知情勢,乃派吳祿貞馳往調查。

    到延之次日,日人适派員率兵入境,倉猝相遇。

    在日人固不料我之有備也,而我幸得竭力籌謀,以為應付抵制之策。

    于是日謀稍阻,乃可從容談判,以折其方張之勢。

    夫圖們江北,确系我領土,為環球所公認。

    即謂江源國界,間有不明,亦應由兩國政府派員會勘。

    若韓民越墾,夙歸我國治理,則我自當力任保護之責。

    乃日人不顧公法,擅率憲兵越境,以保護韓民為詞,竊欲據延吉為己有&hellip&hellip日人越境後,為捍衛邊陲計,奏派邊務督、幫辦至延,專任一切交涉經營之責,凡可固吾圉、伐敵謀者,無不力籌抵制。

    兩年以來,日人内制于我國之防維,外迫于世界之公論,始有解決界務之提議。

    今雖抗論未終,彼終不能以遊移無據之詞,奪我圖們有定之界。

    領土所歸,即主權所屬,則其進取野心,未始不因之稍戢。

     (徐世昌《東三省政略》卷一《邊務&bull延吉篇》) 日人自起界務交涉,所緻外部照會十餘次&hellip&hellip屢經外部駁複。

    日人終藉詞強辯。

    光緒三十四年十月,日外部小村,曾向唐(紹儀)大使有解決界務之說。

    十二月,日使忽又照會外部&hellip&hellip以光緒二十八年許大臣公文,及二十九年陳作彥等與韓邊吏會訂善後章程為據。

    外部以顧問官吳祿貞、周維桢于界務情形較悉,因令議覆日使來照&hellip&hellip引證确鑿,日人無可置辯,遂不得不承認延吉為我國完全領土。

     (徐世昌《東三省政略》卷一《邊務&bull吉韓界務》) 丙 抵制外貨 抵制美貨 美政府虐待華工之事,自光緒十年後,日漸加酷。

    如夭李架埠、洛市丙冷埠、舍路埠、倒路粉坑喊罷埠、尾矢近地各慘案,殺戮華僑,焚毀财産,時時有之。

    幾經交涉,始有華工之約。

    光緒三十一年,複有華工入口之禁,甚且虐及華僑。

    國人大憤,倡議抵制美貨,美人在無錫所設面粉廠、紗廠,一律倒閉,美商多半回國。

    抵制之名,蓋始于此。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壬寅&hellip&hellip谕:“禦史王步瀛奏,各省工商抵制美約,風潮過激,請饬加意防範以維大局一折。

    前據外務部王大臣面奏,美國工約一事,疊經出使大臣梁誠及外務部先後與美政府商議,美政府已允優待華商及教習、學生、遊曆人等,并允于議院開時,盡力公平妥辦各在案。

    昨據該禦史奏稱,公憤既興,人衆言厲,難保無宵小生心,乘機竊發,恐誤大局等語,亟應明白宣示,以免誤會而釋群疑。

    中美兩國睦誼素敦,從無彼此牴牾之事。

    所有從前工約,業經美國政府允為和平商議,自應靜候外務部切實商改,持平辦理。

    不應以禁用美貨辄思抵制,既屬有礙邦交,且于華民商務亦大有損失。

    疊經外務部電行該省督撫,曉谕商民,剀切開導,務令照常貿易,共保安全&hellip&hellip倘有無知之徒,從中煽惑,滋生事端,即行從嚴查究。

    ” (《光緒東華錄》卷一九五) 美見國人憤不可遏,乃變計減收庚子賠款半數,以設清華留美預備學堂,每年派遣留美學生一百人。

    并擴充教會學堂,創設各地青年會,陽示友好以結歡心,然後倡中美聯盟。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丙子,谕:“外務部奏,美國減收賠款,請遣使緻謝一折。

    美國與中國立約以來,邦交素笃,此次減收賠款,尤征友誼敦睦。

    允宜遣使緻謝,用酬嘉意。

    奉天巡撫唐紹儀,著賞加尚書銜,派充專使大臣,前往美國緻謝。

    ” (光緒東華錄卷二一七) 宣統元年(1909年)五月,定留學生赴美名額。

    因美退還庚子賠款,為中國學生赴美遊學費。

    議自退還之年起,初四年每年遣一百名,以後每年至少須遣五十名。

    遂訂辦法大綱。

     (《清史稿&bull邦交志四》) 抵制日貨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日本船二辰丸私運軍火至九洲洋中國海面卸貨,為廣督張人駿按約扣留船貨。

    日領強硬交涉,人駿不理。

    而外務部反徇日使之請,由中國購買軍火,賠償輪船損失,并道歉了結。

    粵人大憤,商業自治會号召抵制日貨,全國響應,波及海外。

    初,庚子以後,中國維新,取法日本,中日國交甚固。

    日俄戰後,日本在東三省事事橫強,抵制日貨,蓋由此而來也。

    以前留日學生多至萬人,自是留美學生驟增至二三千人。

     頃據水師巡弁李炎山等由澳門電禀:“日商船第二辰丸裝有槍二千餘枝碼四萬(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巳刻到九洲洋中國海面卸貨。

    經會商拱北關員見證上船查驗,并無中國軍火護照。

    該船主無可置辯,已将船械暫扣,請示辦理前來。

    查洋商私載軍火及一切違禁貨物,業經拿獲,按約應将船貨入官,系照通商條約第三款,并統共章程辦理,曆經總署咨行有案,自應按照遵辦。

    疊饬将船貨一并帶回黃埔,以憑照章充公按辦。

    謹先電聞,并請照知日使。

    ” (《清季外交史料》卷二一○《張人駿緻外部電》)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準貴大臣面交節略,本部已經閱悉。

    二辰丸一案,貴國政府願和平辦結,與本部意見相同。

    并允此案辦結後,嗣後中國嚴禁私運軍火辦法,貴國政府亦當設法相助等因,足征貴國政府顧念邦交,實深感紉&hellip&hellip中國政府允将二辰丸即行釋放&hellip&hellip粵省此次扣留,原為防止軍火運入内地起見。

    日本政府既知此事為中國官憲所挂念,允将該項軍火不再運往澳門,欲以日金二萬一千四百元,由中國自行收買,自當電知粵督,先将軍火起卸,按照此價購買&hellip&hellip第二辰丸損失之處,亦可允給實數,不得逾多。

    惟貴國政府既未查明,應由粵督酌核情形,與駐粵日本領事另行商定&hellip&hellip (《清季外交史料》卷二一二《外部緻日使節略》) 頃據粵中紳商士民萬有餘人來轅,懇求電陳鈞部,設法将二辰丸一案伸明公理,措詞甚為激烈,有罷市暴動之說。

    于賠償損失一層,尤為鼓噪。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五卷《張人駿緻外務部電》) 頃據粵省官接到該省正紳公函,稱商業自治會陳基建即陳惠甫、陳漳浦、李戒欺、羅少翺等&hellip&hellip二月十六日&hellip&hellip糾集千餘人,内多易服剪辮者,手持大旗三面,大書“挽回國權”等字樣。

    并在督署演說,愈聚愈衆,道途為塞。

    十七日,又在自治會招白,複沿街遍貼“不買日貨”等條,且動言罷市&hellip&hellip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五卷《外務部緻張人駿函》) 丁 東三省之設立 日俄之戰,中國名為中立,其實陰助日本。

    事後為應付日俄交侵之局,乃設立東三省總督、巡撫。

    而日人肆意,先欲清廷以東省分封親藩,為日俄緩沖,未得如願。

    伊藤來遊,意欲與俄人分據三省。

    幸遭朝鮮人安重根刺殺而止。

     日俄戰後之東北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日俄和約》成。

    日本取得旅順、大連租借權,并得南滿鐵路及桦太南半。

    十一月,中日訂結《滿洲條約》,承認《日俄和約》中之滿洲問題。

    翌年四月,日本遂有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之設。

    其條文如下: 第一條,政府準設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而經營鐵路運輸業于滿洲地方&hellip&hellip第九條,社長、副社長經勅裁由政府任命之,其任期為五年。

    &hellip&hellip第十二條,政府置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監理官,使監視會社之業務&hellip&hellip第十三條,政府關于會社之事業,得發監督上必要之命令。

    關東軍司令官對于會社之業務,有關軍事者,得為必要之指示&hellip&hellip上項勅令公布後&hellip&hellip任命參謀總長兒玉源太郎為設立委員長&hellip&hellip兒玉逝世&hellip&hellip以陸軍大臣寺内正毅繼任。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五卷) 是年六月,日本置關東都督府。

    所謂關東者,即金、複、海、蓋也。

     其官制法規如下:第一條,關東州置關東都督府。

    第二條,關東都督府置關東都督,都督管轄關東州,兼掌保護監督南滿洲鐵道線路,并監督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之業務。

    第三條,都督為現任職,以陸軍大将或陸軍中将充之&hellip&hellip第六條,都督關于軍政及屬于陸軍軍人及與陸軍相關之事,承陸軍大臣之命令;關于作戰及動員之計劃,承參謀總長之命令&hellip&hellip第十條,都督為保持所轄區域内安甯秩序,及警衛鐵道線路必要時,得使用兵力&hellip&hellip勅令公布後,以陸軍大将大島義昌為關東都督,乃實行為殖民地之統治。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五卷)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簽訂新奉吉長鐵路協約及借款合同。

    是年夏,日本于安奉鐵路沿線侵占民房,擅自動工,并搭架鴨綠江鐵橋。

    三十四年,複于各處勘查測量。

    幾經清廷交涉,乃于宣統元年議訂安奉鐵路節略,又訂立東三省五案條款。

     所謂五案,一,如築新法鐵路(新民屯至法庫門),允與日先行商議。

    二,認大石橋至營口支路為南滿鐵路支路,期滿交還中國。

    三,認日本有開采撫順、煙台煤礦之權。

    四,安奉鐵路及滿洲鐵路沿線礦物,由中日合辦。

    五,日允京奉鐵路展造至奉天城根。

     (《梁燕孫先生年譜》上) 宣統元年九月,伊藤博文至奉天,晤東三省總督錫良,閉目仰面而言,謂“日本死數十萬人,費軍費億萬元,始奪回東三省。

    而中國不知振作,日本當自為計”。

    錫良電奏雲: 其語氣直隐以朝鮮視中國,而急圖進取之野心,尤流露于言表。

    陰謀密計,禍至無時,思之可為悚慄&hellip&hellip伊藤雲:“&hellip&hellip若說到日本人民意思,則凡事隻問能力若何。

    如彼此能力不相當,即無所謂持平辦法。

    ”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一○) 東三省之措施 東三省初設,位次在各省之前。

    袁世凱欲為三省總督,西後不允,以與徐世昌,謂可共世凱商酌辦理,世凱大沮。

    世昌務為鋪張,糜費無算,而實無根本至計。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己亥,谕:“東三省吏治因循,民生困苦,亟應認真整頓,以除積弊而專責成。

    盛京将軍著改為東三省總督,兼管三省将軍事務,随時分駐三省行台。

    奉天、吉林、黑龍江,各設巡撫一缺,以資治理。

    徐世昌著補授東三省總督,兼管三省将軍事務,并授為欽差大臣。

    奉天巡撫著唐紹儀補授。

    朱家寶著署理吉林巡撫。

    段芝貴著賞給布政使銜,署理黑龍江巡撫&hellip&hellip其應如何分設職司之處,即著該督等妥議具奏。

    ” (《光緒東華錄》卷二○五) “欽奉三月初八日谕旨:&lsquo東三省應如何分設職司之處,著該督等妥議具奏&rsquo&hellip&hellip臣等遵即詳細籌商&hellip&hellip拟于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每省各設行省公署,以總督為長官,巡撫為次官,皆如各部堂官。

    于行省公署内分設二廳,一曰承宣廳,禀承督撫掌一省機要總彙,考核用人各事。

    一曰咨議廳,掌議定法令章制各事。

    就現有局署,酌量歸并,分設七司:一曰交涉,二曰旗務,三曰民政,四曰提學,五曰度支,六曰勸業,七曰蒙務。

    仿國初将軍設參贊及出使大臣參贊之例,設左右參贊各一員,分領承宣、咨議兩廳事務。

    交涉等七司,各設司使一員,總辦司事。

    承宣廳及各司,均設分科,每科設佥事及一二三等科員佐之。

    咨議廳不設官缺,酌派議員、副議員、顧問員、額外議員,皆選明達政治者充之,以資研究。

    此外陸軍關系綦重,應另設督練處,以擴軍政。

    司法分權,宜預拟專設提法使,以理刑法,其官制另由臣等詳議具奏。

    他如劃分權限,酌拟補署,建立衙署,籌支廉費,皆屬更張之要務&hellip&hellip謹遵議章程,繕具清單,恭呈禦覽&hellip&hellip其道府以下官制,亦拟酌定階級,以期簡捷,容俟到任後,體察三省情形,酌籌辦法,再行具奏&hellip&hellip再三省旗務,本歸将軍管理,今改設督撫,現總督奉特恩兼管三省将軍事務,則三省巡撫,亦有分理旗務之責。

    相應籲懇天恩,俯準将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巡撫,皆兼副都統銜,以便措置而資坐鎮&hellip&hellip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十一日具奏。

    ”本日奉旨:“依議。

    ” (徐世昌《東三省政略》卷五《官制》) 錫良繼徐世昌為東三省總督,密謀辦理鄉團,以清鄉為名,由人民出資購械,官為訓練,備緩急之用。

    又以辦理實業,須有資金,請款一千萬兩,先設立銀行,而清廷無以應之。

     為瀝陳東三省外患交侵,生機日蹙,懇恩饬部撥款,開設銀行,以資挽救&hellip&hellip查東三省從前原有官銀号、官帖局,惟資本薄弱,難資推廣。

    僅官銀号分設三省,略有基礎。

    拟趕将款目清理,先就奉省設立東三省總銀行,并于各處推廣多設分行,以期活潑流通。

    惟市面周轉甚寬,即本金需用甚巨,綜計廣通彙兌,統一币權,兼營各項實業,至少非請款一千萬兩,不敷布置&hellip&hellip此系專辦銀行生利事件。

    嗣後無論何項行政費,皆不得挪用絲毫,以防虛蝕&hellip&hellip宣統元年(1909年)四月二十一日。

     (錫良《東三省奏稿》) 又欲借美款興建錦瑷鐵路,以破日俄均衡之局。

    事為日所阻,錫良乃謝病去。

    繼之者趙爾巽,習承平吏事,不能望其挽回危局也。

     遵旨密籌東省大計,籌借外債,議築鐵路,以保危局&hellip&hellip宣統元年(1909年)七月初四日,奉上谕“東省介居兩強,勢成逼處,積薪厝火,隐患日滋。

    該督等各密陳危急情形,所慮甚是,自宜預為籌備。

    疊據臣工陳奏,莫如廣辟商埠,俾外人麇至,隐杜壟斷之謀;厚集洋債,俾外款内輸,陰作牽制之計。

    既使各國互均勢力,兼使内地借以振興,似尚不為無見。

    即著該督等,斟酌事理,體察情形,按照以上所指各節,詳審熟籌,奏明辦理”等因&hellip&hellip竊維東三省大勢,自日俄罷戰以來,權力競争,久成南北分據之局&hellip&hellip東三省命脈,已懸日俄兩國之手&hellip&hellip我議自修,不見阻于日,即見阻于俄。

    無論何路,終無讓修之日,束手待斃,可為痛心。

    臣等焦慮熟籌,非借外人之财,不足以經營東省;尤非借外人之力,不足以抵制日俄。

    谕旨“厚集洋債、互均勢力”兩言,實足拯東省今日之危,而破日俄相持之局。

    現美國銀行代表司戴德來奉,臣等公同接見,以籌修錦洮至瑷珲鐵路,商議借款約三四百萬金鎊。

    司戴德業已允簽字,立草合同&hellip&hellip将來該路勘修已定,或再議修由奉天至延吉一路,以為交通之筋絡,商墾之機關,并為将來用軍之惟一命脈&hellip&hellip宣統元年八月十九日。

     (錫良《東三省奏稿》) 戊 中美德聯盟之說 光緒末,即盛傳中美德三國聯盟,實無其事。

    然美艦來華遊曆,毓朗迓之于廈門;唐紹儀、溥倫先後使美;載洵、載濤出洋考察海陸軍,同時皆至柏林,一時親德親美之聲,甚嚣塵上,英日側目。

    清之亡于此亦有關焉。

     時唐紹儀奉命赴美,緻謝美政府退還庚子賠款。

    紹儀此行,有兩大目的,一在締結中美德三國同盟,一即接洽借款。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五卷)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癸巳,外務部奏:“美國将&hellip&hellip在散魯伊斯城開設美國博覽會&hellip&hellip系美國立國以來極為重大之事。

    六月間,其總理會務大臣巴禮德前來中國,敦請赴會&hellip&hellip内可維持商務,外可聯絡邦交,雖當庫藏奇绌之時,不得不勉為其難,力顧大局&hellip&hellip”得旨:“著派溥倫為正監督。

    ” (《光緒東華錄》卷一七七)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乙酉,軍機大臣奉旨:“美國海軍将于十月初間遊抵廈門。

    著派貝勒毓朗、外務部右侍郎梁敦彥前往勞問。

    ” (《光緒東華錄》卷二二○) 是冬,美國陸軍總長疊更生來遊華北&hellip&hellip取道西伯利亞赴歐&hellip&hellip路經奉天時,并下車瞻谒宮殿。

    長春、哈爾濱亦下車遊覽。

    是事頗為英法注意,故并在歐美各報宣傳中德美将有同盟。

     (丁士源《梅楞章京筆記》) 宣統二年(1910年)六月,又命載洵、薩鎮冰前往美國及日本,考查海軍。

     (丁士源《楞章京筆記》) 宣統二年(1910年)二月,陸軍部尚書鐵良因病開缺,蔭昌繼任。

    以陸軍官兵服裝無半禮裝,遂制定軍官常服,将日本之狹肩章改為德國式之寬肩章,即為半禮服。

    因此中德美聯盟之風說更甚。

     (丁士源《梅楞章京筆記》) 3.宣統間之中央集權 鹹同軍興以後,督撫權力驟增。

    維新以後,各省自專兵、财,除督撫更易,尚憑廷旨外,中央與地方幾于不相聞問。

    宣統改元,凡度支、外交、學務、司法、軍事、鹽課皆直屬中央,謂之中央集權,以減削地方權力,未為非是。

    而中央則政治昏濁,賄賂公行,欲謀振作,反以速亡。

     甲 軍權之集中 谕:“&hellip&hellip前經憲政編查館奏定《憲法大綱》,内載&lsquo統率陸海軍之權,操之自上&rsquo等語,茲特明白宣示:即依《憲法大綱》内所載,朕為大清帝國統率陸海軍大元帥&hellip&hellip并著先行專設軍咨處,贊佐朕躬,通籌全國陸海軍各事宜。

    即著貝勒毓朗管理軍咨處事務&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一四) 谕:“&hellip&hellip籌辦海軍處,著改為海軍部,設立海軍大臣一員,副大臣一員&hellip&hellip至應設之海軍司令部事宜,著暫歸海軍部兼辦&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四四) 以貝勒載洵為海軍大臣,海軍處參贊譚學衡為副大臣。

     (《宣統政紀》卷四四) 改陸軍部尚書為陸軍大臣,侍郎為副大臣。

    以尚書蔭昌為陸軍大臣,左侍郎壽勳為副大臣。

     (《宣統政紀》卷四四) 宣統三年四月戊寅谕:“自宣統元年五月,設立軍咨處,以為軍咨府之基礎,時閱兩年,籌辦已有端緒,參謀軍事最關重要。

    著即設立軍咨府,秉承诏命,襄贊軍謀&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五二) 又谕:“郡王銜貝勒載濤、貝勒毓朗,均著授為軍谘大臣。

    ” (《宣統政紀》卷五二) 當時督撫多不滿中央集權,張人駿一奏,足以概之。

     宣統三年八月丙午&hellip&hellip兩江總督張人駿奏:“竊謂今日厘訂外官制所應申明者約有數端:一曰,督撫權限。

    我國疆域廣遠,疆臣奏事不能直達,必緻贻誤事機。

    今應申明,一切具奏事件,悉仍舊制通則,所拟軍政,仍責在督撫。

    然有中央集權之說者,欲将外省軍政直隸内部,将領不歸督撫任用節制,一旦有事,緩不濟急。

    今應申明,督撫有調遣兵隊、節制進退将領之權。

    至外交雖統屬于外部,然通商、遊曆、傳教皆在外省,遇有事端,若在外了結,可免國際交涉。

    今應申明,督撫有辦理本省外交之權&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六○) 乙财權之集中 光緒甲午以降,中央财用益窘,歲虧六百萬兩。

    剛毅往江蘇、廣東搜括,僅得歲虧之半。

    庚子後賠款而外,興學練兵,需款更巨,清理财政之說以起。

    二十九年三月,遂命奕劻、瞿鴻會同戶部整頓财政,是即财政集中之始。

     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庚辰,谕:“從來立國之道,端在理财用人。

    方今時局艱難,财用匮乏,國與民俱受其病。

    自非通盤籌劃,因時制宜,安望财政日有起色。

    著派慶親王奕劻、瞿鴻會同戶部認真整頓,将一切應辦事宜,悉心經理&hellip&hellip” (《光緒東華錄》卷一七九) 九月丁酉,命外務部尚書那桐,會同慶親王奕劻、瞿鴻,辦理戶部财政處事務。

     (《光緒東華錄》卷一八三) 三十年(1904年)七月,複命鐵良往江蘇等省查各省進出款項。

    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派柯逢時管理八省土膏捐稅事宜,搜括可謂至矣。

     三月丙子,谕:“鐵良奏&lsquo湖北、湖南于宜昌設立總局,抽收土膏稅捐。

    繼又并江西、安徽兩省合辦,較各省分辦之時,溢收甚巨。

    兩廣、蘇閩亦系雲貴川土行銷之地,若合八省為一,收數必更可觀&rsquo等語。

    著财政處戶部即行切實舉辦。

    其統捐收數,除按各省定額撥給外,溢收之數另儲候解,專作練兵經費的款,不得挪移&hellip&hellip合辦統捐省分為兩湖、兩廣、江蘇、江西、安徽、福建八省。

    凡雲貴川土行銷該八省者,經由總局分局,均即照收土稅,無論輪船、民船載運,一律預征膏捐&hellip&hellip既納統捐後,運往各處,如非落地銷售,概不重征&hellip&hellip所有經征款目及支銷等項,由總局按季冊報戶部查核&hellip&hellip派柯逢時管理八省土膏統捐事宜。

    ” (《光緒東華錄》卷一九二)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十一月庚戌&hellip&hellip度支部奏:“&hellip&hellip清理财政要義有二,曰統一,曰分明。

    本此二義,于分年籌辦之初,而為臣部職權所應及與現在急當整理者有六,外債之借還,宜歸臣部經理;在京各衙門所籌款項,宜統歸臣部管理;各省官銀号,宜由臣部随時稽核;各省關涉财政之事宜,随時咨部,以便考核;直省官制未改以前,各省藩司宜由部直接考核,造報逾限,宜實行懲處。

    綜此六端,雖不足盡财政奧蘊,實為九年中分年籌辦初基所托。

    明知辦理之難,不敢不竭力圖維,期以必行&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三) 是年十二月,頒布《清理财政章程》。

    宣統元年二月,命設财政監理官。

    各省就地籌款,自籌自用之風始止。

     谕:“&hellip&hellip清理财政為預備立憲第一要政,各省監理官又為清理财政第一關鍵。

    所有正監理官,著該部自丞參以下開單請簡,俾昭慎重。

    其副監理官即由該部奏派。

    ” (《宣統政紀》卷八) 中央款無可籌,始注意及鹽。

    宣統改元,載澤遂以度支部尚書兼督辦鹽政大臣,而以督撫為會辦,蓋欲以鹽稅抵借外債。

     谕:“&hellip&hellip著派貝子銜鎮國公載澤為督辦鹽政大臣。

    凡鹽務一切事宜,統歸該督辦大臣管理,以專責成。

    其産鹽省分,各督撫本有兼管鹽政之責,均著授為會辦鹽政大臣&hellip&hellip” (《宣統政紀》卷二六) 鹽務既歸中央,督撫不平,借口章程窒礙難行,以争權限。

    實則各省不得擅加鹽價,以歸省用,乃起争執。

    宣統二年四月,均傳旨申饬,命仍照章辦理。

     谕内閣:“督辦鹽政大臣載澤奏,遵旨會商一折,朝廷慎重鹽政,特派大臣督辦,原令直接管理,以一事權而資整頓。

    惟因疏銷緝私,關涉地方,故命各督撫會同辦理。

    前據錫良等電奏,鹽政章程諸多窒礙,當經谕令該大臣會商各督撫詳議具奏。

    茲據覆陳會商各節,朕詳加披覽。

    該督等拟将用人行政悉歸會辦之督撫,是與從前督撫兼管鹽政無異,朝廷何貴有此特舉耶?且于前兩次谕旨,毫未仰體。

    至該督辦大臣受國重寄,應如何力任其難,認真籌辦,乃此次僅據該督等覆電具奏,意存诿卸,殊負委任。

    均著傳旨申饬,所有鹽務用人行政一切事宜,仍著照奏定章程辦理&hellip&hellip鹽務關系重要,自此次嚴切申谕後,務各懔遵前兩次谕旨,和衷共濟,相與有成。

    若各懷挾成見,因循積習,龂龂權限,贻誤要政,惟該大臣與各督撫等是問。

    ” (《宣統政紀》卷三四) 鹽務歸中央二年有餘,稅收未見起色,而各省争執不已。

    乃改設鹽政院,盡罷督撫會辦之名。

    以一事權,其争甚苦,足以見其時财政之窘。

     &hellip&hellip今日鹽務難于整理者,其故有二,一在各省自為風氣,不能祛官與商弊蠹;一由各省自保藩籬,不能謀國與民公益。

    是以銷數則彼此懸殊,引地則動成争執,自非改定鹽政官制、設立專員不可&hellip&hellip竊思國家歲征鹽稅,同治以前,不過一千一二百萬兩。

    光緒季年,增至二千八九百萬兩。

    及試辦宣統三年預算,各省鹽務收入,乃增至四千餘萬兩,與地丁錢糧相埒。

    夫丁糧則有二十餘藩司督征于上,千數百州縣經征于下;而鹽務官乃散漫至此,自非酌定官制、特設京外鹽務專官,統一事權,明定責任不為功。

    臣等共同酌議,拟請将督辦鹽政處改為鹽政院,設鹽政大臣一員,管理全國鹽政,統轄鹽務各官。

    設鹽政丞以襄理鹾綱,廳長以承宣政令,參議參事以佐拟法制,佥事錄事以執行事務。

    其在外省則于産鹽區域設正鹽督,于行鹽區域設副鹽督,各置屬官分司榷政&hellip&hellip凡關于鹽務用人行政,均屬鹽政大臣專責,各省督撫毋庸再兼會辦鹽政大臣,及會辦鹽政大臣銜。

    惟鹽務與地方關系事件,仍由各省督撫饬屬辦理&hellip&hellip得旨:“前因各省鹽務疲敝,特派大臣督辦,以資整頓。

    惟事體重大,頭緒紛繁,非設立專官,無以收挈領提綱之效,著即将鹽政院官制頒布,以鹽政處改為鹽政院,全國鹽務均歸管理,以一事權而重責成。

    ” (《宣統政紀》卷六一) 命度支大臣載澤。

    兼任鹽政院鹽政大臣。

     (《宣統政紀》卷六一) 十六 辛亥革命 1.孫中山之倡導 甲 十次之失敗 孫中山決意覆清,始于乙酉。

    自後乙未有廣州之役,庚子有惠州之役,皆由外患激成。

    在倫敦為龔照瑗所執,得英國政治保護而免。

    遊日本,識宮崎寅藏、平山周,深與犬養毅、大隈重信相結納,始為世界注目。

    革命之名,始于鄒容《革命軍》一書,章炳麟所定也。

    共和為容闳主張。

    自同盟會成立,而内地學堂與新軍,悉為革命策源地,其勢驟張。

    十次起兵,雖曰失敗,而颠覆清室成功之速,實基于此。

     惠州,亦不利,此為予第四次之失敗也。

    時适欽廉兩府有抗捐之事發生,清吏派郭人漳、趙伯先二人,各帶新軍三四千人往平之。

    予乃命黃克強随郭人漳營,命胡毅生随趙伯先營,而遊說之以贊成革命。

    二人皆首肯,許以若有堂堂正正之革命軍起,彼等必反戈相應。

    于是一面派人往約欽廉各屬紳士鄉團,為一緻行動;一面派萱野長知帶款回日本購械,并在安南招集同志,并聘就法國退伍軍官多人。

    拟器械一到,則占據防城至東興一帶沿海之地,為組織軍隊之用。

    東興與法屬之芒街,僅隔一河,有橋可達&hellip&hellip吾黨可成正式軍隊二千餘人,然後集合欽州各鄉團勇六七千人,而後要約郭人漳、趙伯先二人所帶之新軍,約六千餘人&hellip&hellip則兩廣可收入掌握之中。

    而後出長江,以合南京、武昌之新軍,則破竹之勢可成,而革命可收完全之效果矣。

    乃不期東京本部之黨員忽起風潮,而武器購買運輸之計劃為之破壞&hellip&hellip攻防城之同志,至時不見武器之來,乃轉而逼欽州,冀郭軍之響應。

    郭見我軍之薄弱,加以他軍為之制,故不敢來。

    我軍遂進圍靈山,冀趙軍之響應。

    趙見郭尚未來,彼亦不敢來。

    我軍以力薄難進,遂退入十萬大山,此為予第五次之失敗也。

    欽廉計劃不成之後,予乃親率黃克強、胡漢民,并法國軍官與安南同志百數十人,襲取鎮南關,占領三要塞,收其降卒,拟由此集合十萬大山之衆,而會攻龍州。

    不圖十萬大山之衆以道遠不能至,遂以百餘衆握據三炮台,而與龍濟光、陸榮廷等數千之衆連戰七晝夜,乃退入安南。

    予過諒山時,為清偵探所察悉,報告清吏。

    後清廷與法國政府交涉,将予放逐出安南,此為予第六次之失敗也。

    予于離河内之際,一面令黃克強籌備再入欽廉,以圖集合該地同志;一面令黃明堂窺取河口,以圖進取雲南,以為吾黨根據之地。

    後克強乃以二百餘人出安南,橫行于欽、廉、上思一帶,轉戰數月&hellip&hellip克強之威名因以大著。

    後以彈盡援絕而退出,此為予第七次之失敗也。

    予抵星州數月之後。

    黃明堂乃以百數十人襲得河口。

    誅邊防督辦,收其降衆千有餘人,守之以待幹部人員前往指揮。

    時予遠在南洋,又不能再過法境,故難以親臨前敵以指揮之。

    乃電令黃克強前往指揮,不期克強行至半途,被法官疑為日本人,遂截留之,而送之回河内。

    為清吏所悉,與法政府交涉,乃解之出境。

    而河口之衆以指揮無人,失機進取&hellip&hellip黃明堂守候月餘,人自為戰,散漫無紀。

    而虜四集,其數約十倍于我新集之衆。

    河口遂不守,而明堂率衆六百餘人退入安南,此為予第八次之失敗也&hellip&hellip由黃岡至河口等役,乃同盟會幹部由予直接發動,先後六次失敗。

    經此六次之失敗,精衛頗為失望,遂約合同志數人入北京,與虜酋拼命,一擊不中,與黃複生同時被執系獄。

    至武昌起義後,乃釋之&hellip&hellip予自連遭失敗之後,安南、日本、香港等地,與中國密迩者,皆不能自由居處,則予對于中國之活動地盤,已完全失卻矣。

    于是将國内一切計劃,委托于黃克強、胡漢民二人,而予乃再作漫遊,專任籌款,以接濟革命之進行。

    後克強、漢民回香港,設南方統籌機關,與趙伯先、倪映典、朱執信、陳炯明、姚雨平等,謀以廣州新軍舉事。

    運動既熟,拟于庚戌年正月某日發難。

    乃新軍中有熱度過甚之士,先一日因小事生起風潮,于是倪映典倉卒入營,親率一部分從沙河進攻省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