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遼金元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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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生狀況 1.田賦 甲 宋 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随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

    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鐵、曰物産是也。

    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

    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绫、三曰絹、四曰紗、五曰、六曰、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

    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镴、四曰銅錢。

    物産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翖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

    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

    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其輸&hellip&hellip之期&hellip&hellip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

    河北河東諸州,氣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

    颍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陝,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

    “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按宋制田稅與丁稅,本于唐之兩稅法,然兩稅已将“租庸調”包括在内。

    自唐中葉以至于宋,始有所謂“力役”者,是于庸之外複取庸。

    又有所謂“雜變之賦”者,是于調之外又額外征取之,故宋之賦稅,較唐初為重也。

    其中最擾民者,莫過于“支移”與“折變”。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匮,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hellip&hellip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

    至于支移&hellip&hellip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豐,赍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

    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于追胥。

    ”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觀此,知折變既費無量,支移更須别出腳費,而擔負重重矣。

     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缗錢千六百餘萬。

    太宗皇帝以為極盛,兩倍唐室矣。

    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餘萬缗。

    嘉祐間,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餘萬缗。

    其後,月增歲廣,至熙豐間,合苗役易稅等錢所入,乃至六千餘萬。

    元祐之初,除其苛急,歲入尚四千八百餘萬。

    渡江之初,東南歲入不滿千萬。

    逮淳熙末,遂增六千五百三十餘萬焉。

    今東南歲入之數,獨上供錢二百萬缗,此祖宗正賦也。

    其六百六十餘萬缗,号“經制”,蓋呂元直在戶部時複之;七百八十餘萬缗,号“總制”,蓋孟富文秉政時創之;四百餘萬缗,号“月椿錢”,蓋朱藏一當國時取之。

    自經制以下錢,皆增賦也。

    合茶、鹽酒、算、阬冶、榷貨、籴本、和買之入,又四千四百九十餘萬缗,宜民力之困矣&hellip&hellip景祐中,天下歲收,商稅錢四百五十餘萬缗,酒課四百二十八萬餘缗,鹽課三百五十五萬餘缗,和買絹二百萬匹。

    慶曆中,商稅錢一千九百七十五萬餘缗,酒課一千七百一十餘萬缗,鹽課七百一十五萬餘缗,和買絹三百萬匹。

    紹興末,東南及四川酒課一千四百餘萬缗,鹽課二千一百餘萬缗,折帛絹三百餘萬匹。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四) 據此,知南宋增賦,較正供不啻數倍。

    而南方富源盡辟,始能供此重斂,亦可互參焉。

     乙 遼 遼賦稅之制,自太祖任韓延徽,始制國用。

    太宗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

    聖宗太平七年(宋仁宗天聖五年,1027年),诏諸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制”也。

    十五年,募民耕灤河曠地,十年始納租,此“在官間田制”也。

    又诏山前後未納稅戶,并于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此“私田制”也。

    各部大臣,從上征伐,俘掠人戶,自置郛郭,為頭下軍州。

    凡市井之賦即歸之,此“頭下軍州賦制”也。

    其餘若南京歲納三司鹽鐵錢折絹;大同歲納三司稅錢折粟;又開遠軍民歲輸稅,向例鬥粟折五錢,耶律穆濟守郡時表請折六錢,各随地異宜,當時稱為利民之政焉。

     (《續通典》卷九《食貨志九》) 按遼之田賦制度,史文簡略,無從詳知。

     丙 金 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

    租之制不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

    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

    又納稭一束,束十有五斤。

    夏稅六月,止八月。

    秋稅十月,止十二月。

    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裡外,纾其期一月。

     (《金史》卷四七《食貨志二》) 牛頭稅,即牛具稅。

    猛安謀克部,女直戶輸之稅也。

    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

    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

     (《金史》卷四七《食貨志二》) 按金之田賦制度,史亦不詳。

     丁 元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

    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

    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

    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

    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

    至丙申年(蒙古太宗八年,宋理宗端平三年,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

    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

    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 元初算賦之制,中原以戶,西域以丁,蒙古以馬牛羊。

    至世祖,定戶籍之制。

     (《續通考》卷一三《戶口考二》) 至元十七年,(1280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鬥,第三年一石二鬥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入丁稅。

    “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随路近倉輸粟&hellip&hellip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hellip&hellip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hellip&hellip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hellip&hellip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列,折輸綿絹雜物。

    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餘并入鈔以折焉。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 元代稅戶簡表 2.職役 宋初役法,擾民滋甚。

    王安石變法,改為雇役,一時稱便。

    及司馬光執政,複差役,舊黨亦頗非之。

    最後議定折衷之法,但因施行滞礙,又屢有變更焉。

     甲 宋 于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

    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

    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hellip&hellip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

    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hellip&hellip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别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

    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詳。

    應人戶典賣産業推割稅賦,即與物力一并推割。

    至于推排,則因其赀産之進退,與之升降,三歲一行。

    固有赀産百倍于前,科役不增于今者。

    其如貧乏下戶,赀産既竭,物力猶存,朝夕經營,而應酬之不給者,非推排不可也。

    然當時推排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

    吏視其賂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

    又有計田家口食之餘,盡載之物力者。

    上之人憂之,于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紐;其貧民求趁衣食不為浮财。

    後耕牛、租牛,亦與蠲免。

    若夫江之東西以田地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通考》卷一三《職役考二》) 宋孝宗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首倡“義役”,衆出田谷助役,戶輪充&hellip&hellip自是所在推行浸廣&hellip&hellip十一年,禦史謝谔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義役者,乃行差役。

    上然之。

     (《通考》卷一三《職役考二》) 按義役之利有三:(一)役戶既無破産之苦。

    (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擾害。

    (三)一處役費,均攤之于衆,既由人民自辦,可得公平也。

     常平苗役之制,自熙甯始,建炎初遂罷之。

    其二年冬,呂元直、葉少蘊、張達明、孫仲益在從班奉诏讨論常平法。

    元直等以為此法不宜廢,如免役、坊場亦可行,惟青苗、市易當罷。

    上曰:“青苗斂散,永勿施行。

    ”遂置諸路主管官,追還籴本。

    紹興八年冬,李泰發參政複為上言:“常平法本于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九年,遂複提舉官使掌其政。

    然自軍興後,常平窠名,往往撥以贍軍,無複如曩時之封椿矣。

    免役錢,自熙甯以來已有寬剩之數。

    建炎元年,既增射士,議者恐費不給。

    明年(二年)夏,乃招官戶役錢勿複減半,而民戶役錢概增三分。

    三年,複減之。

    其後,命撥已增錢赴行在。

    紹興二十九年,又用趙直閣議,诏品官子孫名田減父祖之半,餘同編戶差役,其詭名寄産皆并之。

    乾道二年,李侍郎複請令官戶全納役錢,上初不可,既而卒行。

    耆戶長雇錢者,舊以免役錢給之。

    建炎四年,廣西漕司請罷戶長,而用熙豐法,每三十戶逐料輪甲頭催租。

    紹興初,遂盡取其庸錢隸提刑司。

    既而言者以差甲頭不便者五,乃不複行。

    而耆戶長雇錢,因不複給。

    五年,诏其錢分季起發赴行在,後遂為總制窠名焉。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五) 乙 遼 聖宗乾亨間,以上京雲,為戶訾具實饒,善避徭役,遺害貧民。

    遂勒各戶,凡子錢到本,悉送歸官,與民均差。

    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衆,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官之役。

    ” (《遼史》卷五九《食貨志上》) 遼興宗重熙初&hellip&hellip诏天下言治道之要。

    制問:“&hellip&hellip今之徭役,何者最重?何者尤苦?何所蠲省?則為便益,補役之法,何可以複?&hellip&hellip”韓家奴對曰:“臣伏見比年以來&hellip&hellip選富民防邊自備糧糗,道路修阻,動淹歲月。

    比至屯所,費已過半,隻牛單毂,鮮有還者。

    其無丁之家,倍直傭僦,人憚其勞,半途亡竄,故戍卒之食,多不能給。

    求假于人,則十倍其息,至有鬻子割田,不能償者。

    或逋役不歸,在軍物故,則複補以少壯&hellip&hellip富者從軍,貧者偵候&hellip&hellip民以日困,蓋勢使之然也。

    方今最重之役,無過西戍。

    如無西戍,雖遇兇年,困弊不至于此。

    若能從西戍稍近,則往來不勞,民無深患&hellip&hellip諸部皆有“補役”之法。

    昔補役始行,居者、行者,類皆富實,故累世從戍易為更代。

    近歲邊虞數起,民多匮乏。

    既不任役事,随補随缺,茍無上戶,則中戶當之,曠日彌年,其窮益甚,所以取代為艱也。

    非惟補役如此,在戍邊兵亦然&hellip&hellip欲為長久之便,莫若使遠戍疲兵,還于故鄉,薄其徭役,使人人給足,則補役之道,可以複故也。

    ” (《遼史》卷一○三《蕭韓家奴傳》) 當時民所甚患者,驿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之役,至破産不能給。

    人望使民出錢,官自募役,時以為便。

     (《遼史》卷一○五《馬人望傳》) 按遼史文不詳,觀上所舉,知頗采差役制度。

     丙 金 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

    無夫為寡妻妾,諸笃廢疾不為丁,戶主推其長充。

    内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役戶”。

    令民以五家為保。

    泰和六年&hellip&hellip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

    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随戶衆寡為鄉,置“裡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

    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裡正禁察非違。

    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

    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

    寺觀則設“綱首”。

    凡坊正、裡正,以其戶十分内取三分。

    富民均出雇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

     (《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 天會十年(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年)正月&hellip&hellip诏曰:“昔遼人分士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 (《金史》卷三《太宗紀》) 金之役法,于官地輸租、私田輸稅之外,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牲畜、種植之資,藏镪之數,征錢有差,謂之“物力錢”。

    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

    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

    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

     (《續通考》卷一五《職役考一》) 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

     (《金史》卷四六《食貨志序》) 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宋孝宗隆興二年,1164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诏:“&hellip&hellip遣&hellip&hellip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lsquo通檢&rsquo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

    ”&hellip&hellip又命凡監戶事産,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

    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

    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hellip&hellip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诏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适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十五年(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hellip&hellip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 按宋高宗以推排物力法,行于江南,金世宗從而效之。

    自大定以迄泰和,朝議紛纭,使車旁午,闾閻之勞擾滋甚。

     丁 元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

    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

    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并随路絲線顔色輸于官。

    五戶出絲一斤,并随路絲線顔色輸于本位。

    (此系諸王、後妃、公主、功臣等之收入,但不得私征,仍由地方有司代行征收給與,故曰輸本位。

    )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hellip&hellip漢民科納包銀&hellip&hellip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顔色等物。

    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

    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

    于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

    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兒所管納絲戶”、“複業戶”,并“漸成丁戶”。

    戶既不等,數亦不同&hellip&hellip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之高下為等&hellip&hellip于是以合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hellip&hellip二年,複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hellip&hellip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

    諸夫役皆先富強,後貧弱。

    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 其戶之區别,與所納絲銀之數目,茲據《元史&bull食貨志》(卷九三)所載,為元代科差戶别表。

     元代稅戶簡表 3.官賣品 甲 宋 宋之官賣物品約五:鹽、茶、酒、香、礬。

     鹽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鹻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

    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

    籍民戶為“畦夫”,官廪給之,複其家。

     (《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三》)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褔建、廣南,凡六路。

    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竈戶”。

    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

    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

    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赢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

     (《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三》) 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識候望以曉民。

    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場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泾、源、邠、甯、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

    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

    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

     (《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三》) 國朝鹽策,舊有三路:解鹽行于關中,東北鹽行于東西畿甸,東南鹽行于江淮。

    東南鹽者,通、泰煎鹽也,舊為江湖六路漕計。

    蔡京為政,始行鈔法,取其錢以贍中都。

    自是淮浙之鹽,則官給亭戶本錢,諸州置倉,許商人買鈔算請。

    閩廣鹽則官般官賣,以助歲計,其後亦行鈔法,然罷複不常。

    舊淮鹽息錢歲八百餘萬缗,紹興初才三十五萬缗而已。

    以後朝廷益修其政,至紹興末年,東南歲産鹽二萬七千八百六十萬斤。

    自福建外,每五十斤為一石,淮浙鹽六石為一袋,鈔錢十有八千。

    紹興四年正月,增三千。

    九月,以入納遲,遂罷之。

    今六路二十二州,通收息錢約一千九百二十餘萬。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四) 茶 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蕲州之蕲口,為榷貨務六&hellip&hellip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hellip&hellip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

    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

    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hellip&hellip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hellip&hellip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

    園戶辄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hellip&hellip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

     (《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下五》) 東南茶,舊法官買官賣。

    天禧三年,合六榷貨務十三山場所收茶錢十三萬缗,除買茶本錢外,止有息錢三萬缗而已。

    天聖中,稍改其法,歲所得亦不過數十萬缗。

    人多盜販抵罪,上下苦之。

    嘉祐中,韓魏公當國,遂弛其禁,但收茶租淨利錢三十三萬八千餘缗,時以為便。

    元豐複榷,辇緻都下,即汴流為水磨,官自鬻之。

    政和初,蔡京欲盡籠天下錢,實中都,乃并引法,即汴京置都茶場,印賣茶引,許商人赴官算請,就園戶市茶,赴所在合同場秤發,歲收息錢至四百餘萬缗。

    建炎渡江,不改其法。

    至紹興末年,東南十路六十州二百四十二縣,歲産茶一千五百九十餘萬斤,收鈔錢二百七十餘萬。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四) 酒 榷酤之法:諸州城内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闾,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hellip&hellip太宗&hellip&hellip淳化五年(994年),诏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

    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赀産,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hellip&hellip渡江後,绌于養兵,随時增課,名目雜出&hellip&hellip建炎三年(1129年),&hellip&hellip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

    (初令民承辦釀酒,更易時,令出價競争,謂之撲買。

    )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

    明年(四年),遍下其法于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缗&hellip&hellip于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hellip&hellip自趙開行隔槽法,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未病也。

    行之即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輸,不複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下七》) 三京官造麹,聽民納直以取&hellip&hellip仁宗天聖以後,北京售麹如三京法。

    官售酒麹,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

     (《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下七》) 礬 唐于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hellip&hellip五代以來,複并務,置官吏,宋因之&hellip&hellip設官典領。

    有“镬戶”,鬻造入官市&hellip&hellip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

     (《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下七》) 礬,國朝舊制:晉州礬行于河東北,京畿、淮南礬行于東南九路。

    今獨無為軍昆山場為盛,歲額白礬六十萬斤;韶州岑水場十萬斤;信州鉛山場青膽黃礬無定額。

    其法,自榷貨務給引赴場,許客人算請,每百斤為一大引,輸引錢十二千,頭子市利雇人工墨錢二百七十六,又許增二十斤勿算以優之。

    五十斤為中引,三十斤為小引。

    引錢及加貨,以是為差。

    十四年,以商販利薄,減為十千。

    十四年,又增一千。

    昆山礬則民間自煮,官置場買納,歲收息錢四萬缗有奇。

    鉛山礬則官自煎,以十分為率,四分充工本,六分赴榷貨務焉。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四) 香 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

    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hellip&hellip诏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

     (《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下七》) 太宗時,置榷署于京師,诏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

    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榷貨務都茶場者,舊東京有之。

    建炎二年春,始置于揚州。

    明年,(三年)又置于江甯。

    紹興三年,又置于鎮江及吉州。

    五年冬,省吉州務。

    而行在務場随移臨安,以都司提領。

    其始,歲收茶鹽香息錢六百九萬餘缗。

    六年九月,诏歲收及一千三百萬缗,許推賞,時以為極盛矣。

    休兵寖久,歲課倍增。

    乾道三年三月,诏以二千四百萬缗為額,建康千二百萬缗,臨安八百萬缗,鎮江四百萬缗。

    于是淮東總領所實在鎮江,因指榷貨錢三十萬缗,為贍軍之用。

    淳熙中,三務場官吏互争課賞,始禁鎮江務鈔引,不得至臨安。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七) 官賣物品,與邊防經費多有關連,辄因弊生而變革之。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并邊“入中”、“刍粟”者寡。

    縣官急于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刍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

     (《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三》) 太宗雍熙後用兵,切于饋饷,多令商人入刍糧塞下。

    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缗錢。

     (《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下五》) 按“入中”者,商人輸錢于京師榷貨務,官給以券,至一定之地方,取一定之官賣品。

    “入刍粟”者,則商人納刍粟于邊塞,給以券,或至京師與其他積錢之地取錢,或償之以官賣品。

     真宗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缗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

    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

    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錢得券,則轉鬻于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

    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

    券之滞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

    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

     (《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下五》)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谘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hellip&hellip首考茶法&hellip&hellip罷三說,行“貼射法”。

    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并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複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

    然必辇茶入官,随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hellip&hellip商人入刍粟塞下者,随所在實估,度地裡遠近,量增其直&hellip&hellip一切以缗錢償之,謂之“見錢法”。

    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

    大率使茶與邊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

     (《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下五》) 仁宗慶曆八年(1048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複“三說法”。

    三司以為然&hellip&hellip請如沔議。

    以茶、鹽、香藥、缗錢四物如之,于是有“四說”之法。

    初诏止行于并邊諸州&hellip&hellip自是三說、四說二法并行于河北。

    不數年間,茶法複壞&hellip&hellip至和二年(1055年),河北提舉籴便糧草薛向建議&hellip&hellip請罷并邊入粟,自京辇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籴。

    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hellip&hellip自是茶法不複為邊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下六》) 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弛茶禁,取租錢,謂之“嘉祐通商法”。

    曆英宗、神宗、哲宗三朝,無甚改革。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hellip&hellip歲輸縣官&hellip&hellip為損其半&hellip&hellip謂之租錢。

    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籴。

    自是,唯臘茶禁如舊,餘茶肆行天下矣。

     (《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下六》) 徽宗時,蔡京建議重行禁榷之法。

     崇甯元年(1102年),右仆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

    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缗。

    慶曆之後,法制浸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

    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餘年,利源寖失。

    謂宜&hellip&hellip仍舊禁榷官買,勿複科民。

    即産茶州郡,随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

    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

    産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lsquo短引&rsquo,于旁近郡縣便鬻。

    餘悉聽商人于榷貨務入納金銀缗錢,或并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于場别給&lsquo長引&rsquo,從所指州軍鬻之。

    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

    ”&hellip&hellip诏悉聽焉&hellip&hellip四年,京複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并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短引,自買于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叙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hellip&hellip政和二年(1112年),大增損茶法&hellip&hellip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衆。

    于是&hellip&hellip“合同場”之法出矣。

    場置于産茶州軍,而簿給于都茶場,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制,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赢數即沒官。

    别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hellip&hellip建炎元年,成都轉運判官趙開&hellip&hellip仿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hellip&hellip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

     (《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下六》) 蔡京于鹽法,亦有改革。

     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池鹽為陝西之備。

    其錢并積于京師,随所積多寡,給鈔于三路。

    如河北糧草鈔,至京并支見錢,号“飛鈔法”。

    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絹。

    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

    為錢積于京師,鈔行于三路,至則給錢,不複滞留。

    當時商旅皆悅,争運糧草入于邊郡&hellip邊境倉廩,所在盈滿。

    自熙甯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于昔年。

    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hellip&hellip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hellip&hellip大抵&hellip&hellip欺奪民利&hellip&hellip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

    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

    惟患無回貨,故極利于得鈔,徑請鹽于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

    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衆。

    崇甯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産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

    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

    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

    解池天産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辄複變易,名“封帶法”。

    季年,又變封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

    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赀更鈔,已輸錢悉幹沒。

    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

     (《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下四》) 乙 遼 遼制不詳,官賣品鹽酒兩項,尚可考見。

     鹽 自太祖以所得漢民數多,即八部中分古漢城,别為一部治之。

    城在炭山南,有鹽池之利,即後魏滑鹽縣也,八部皆取食之。

    及征幽薊還,次于鶴剌泺,命取鹽給軍。

    自後泺中鹽益多,上下足用。

    會同初,太宗有大造于晉,晉獻十六州地,而瀛莫在焉。

    始得河間煮海之利,置榷鹽院于香河縣。

    于是燕雲迤北,暫食滄鹽。

    一時産鹽之地,如渤海、鎮城、海陽、豐州、陽洛城、廣濟湖等處,五京計司,各以其地領之。

     (《遼史》卷六○《食貨志下》) 酒 遼自神冊以來,未有榷酤之法。

    自馮延休、韓紹勳建議,乃興酒稅,東遼之地與南京諸路一例。

    然諸稅皆納于頭下軍州,唯酒稅課納上京。

     (《續通志》卷一五五《食貨略四》) 丙 金 金制多沿仿于宋,其榷貨之目有十:酒、曲、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首。

     鹽 海陵王貞元初,蔡松年為戶部尚書,始複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

    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七年一厘革之。

    初,遼金故地濱海,多産鹽。

    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泺;烏古裡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嘗征其稅。

    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hellip&hellip世宗大定二十五年(宋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更狗泺為西京鹽司。

    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鹽司。

    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

    “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

    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

    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連司同鬻。

    其輸粟于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牌易鈔,引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

    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

    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命猛安謀克巡捕。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酒 金榷酤因遼宋舊制。

    太宗天會三年(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

    世宗大定三年,诏宗室私釀者,從轉運司鞠治&hellip&hellip命設軍百人,隸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巡察,雖權要家,亦許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hellip&hellip承安五年四月,省奏舊随處酒稅務所設勺人,以射糧軍曆過随朝差役者充。

    大定二十六年罷去。

    其随朝應役軍人,各給添支錢粟,酬其勞。

    今拟将元收勺錢,以代添支。

    令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中取三,随課代輸,更不入比&hellip&hellip泰和四年(宋甯宗嘉泰四年,1204年)九月,省奏&hellip&hellip宜依舊法,以八年通核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之分稅錢,并入通為課額。

    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随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

    六年,制院務賣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将帶過數者罪之。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醋 醋稅自大定初,以國用不足,設官榷之&hellip&hellip二十三年,以府庫充牣,遂罷之。

    章宗明昌五年(宋光宗紹熙五年,1194年),以有司所入不充所出,言事者請榷醋息,遂令設官榷之,其課額俟當差官定之。

    後罷。

    承安三年(宋甯宗慶元四年,1198年),三月,省臣以國用浩大,遂複榷之,五百貫以上設都監,千貫以上設同監一員。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茶 茶自宋人歲貢之外,皆貿易于宋界之榷場。

    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販,乃更定香茶罪賞格。

    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為費國用而資敵,遂命設官制之&hellip&hellip四年三月,于淄、密、甯、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直六百文。

    以商旅卒未販運,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遠司,以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

    買引者,納錢及折物,各從其便。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丁 元 元制,屢于官賣者,約有鹽、茶、酒、醋四種。

     鹽 太宗庚寅年(二年,宋理宗紹定三年,1230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hellip&hellip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hellip&hellip凡僞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産&hellip&hellip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hellip&hellip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

     (《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bull鹽法》) 茶 世祖至元五年(宋度宗鹹淳四年,1268年),用運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采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

    六年,始立西蜀四川鹽榷茶場使司掌之&hellip&hellip十三年(宋端宗景炎元年,1276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

    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hellip&hellip短引計茶九十斤&hellip&hellip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總江淮、荊湖、褔廣之稅。

    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hellip&hellip三十年&hellip&hellip每茶商貨茶,必令赉引,無引者與私茶同。

    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hellip&hellip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

     (《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bull茶法》) 酒醋 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hellip&hellip初,太宗辛卯年(三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酤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征收課稅所。

    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

    甲午年(六年),頒酒曲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hellip&hellip世祖至元二十二年,诏免農民醋課。

    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

    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

    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

     (《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bull酒醋課》) 4.雜稅 甲 宋 宋之雜稅,列舉如下: 征商 商稅,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

    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

    行者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

    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

    大約如此,然無定制。

    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hellip&hellip應算物貨而辄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

    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hellip&hellip光宗、甯宗以降,亦屢與放免商稅&hellip&hellip而貪吏并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缗錢、鬥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欄、收檢&hellip&hellip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hellip&hellip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按所稅之物品,據《宋史&bull食貨志》所載,先後蠲免者,有耕牛、魚雞、果蔬、竹木、柴炭、力勝錢(載果商船所出)、典賣牛畜舟車、農器、衣履、谷粟、油面等等,殊近于苛斂。

     互市舶法&hellip&hellip太祖開寶四年(971年),置市舶司于廣州。

    後又于杭明州置司。

    凡大食、古邏、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齊諸蕃,并通貨易。

    以金、銀、缗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鐵、鼊皮、瑇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蘇木等物。

    太宗時,置榷署于京師,诏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

    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

    雍熙中,遣内待八人,敕書金帛,分四路招緻南海諸蕃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并詣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

    違者沒入其寶貨&hellip&hellip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價值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hellip&hellip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hellip&hellip置密州闆橋市舶司&hellip&hellip建炎元年,诏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

    自今有博買笃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寘于法。

    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樯”,載一千婆蘭。

    次者曰“牛頭”,比獨樯得三之一。

    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孝宗隆興二年(1164年),臣僚言:熙甯初立市舶,以通貨物。

    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hellip&hellip迩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緻貨滞而價減。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按以上國外貿易。

     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興國二年(遼景宗保甯九年,977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辇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hellip&hellip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缯帛、漆器、秔糯。

    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hellip&hellip熙甯九年(遼道宗太康二年,1076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

    河北四榷場,自英宗治平四年(遼道宗鹹雍三年,1067年),其貨物專掌于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

    至是,以私販者衆,故有是命。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西夏自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于保安軍置榷場,以缯帛、羅绮易駝馬、牛羊、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羱羚角、硇砂、柴胡、苁蓉、紅花、翎毛。

    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

    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仁宗天聖中,陝西榷場二,并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

    及元昊反,即诏陝西、河東絕其互市&hellip&hellip治平四年(夏毅宗拱化五年,1067)&hellip&hellip乃複許之。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紹興四年(夏崇宗正德八年,1134年),诏川陝即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hellip&hellip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監,與北商(金人)博易。

    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按以上南北貿易。

     坑冶 坑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hellip&hellip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辄竭,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hellip&hellip宋初舊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于官,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内帑。

    崇甯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

    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

    自蔡京始,政和間,數罷數複。

    然告發之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

    欽宗即位,诏悉罷之。

     (《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下七》) 政和間,臣僚言:諸路産鐵多,民資以為用,而課息少,請仿茶鹽法榷而鬻之。

    于是戶部言詳度官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

    苗脈微者,令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于官,毋得私相貿易。

    從之。

     (《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五》) 高宗建炎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黃岩縣劉覺民乞依熙甯法,以金钗坑坊冶召百姓采取,自備物料烹煉十分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許坑戶自便貨賣。

    江西運司相度江州等處金銀坑冶,亦乞依熙豐法。

    從之。

     (《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五》) 金銀坑冶,湖廣閩浙皆有之。

    祖宗時,除沙石中所産黃金外,歲貢額銀至一千八百六十餘萬兩。

    渡江後,停閉金坑一百四十二、銀坑八十四。

    紹興七年,诏江浙金銀坑冶,并依熙豐法,召百姓采取,自備物料烹煉,十分為率,官收二分。

    然民間得不償課,本州縣多責取于民,以備上用。

    三十年,用提點官李植言,更不定額。

    饒州舊貢黃金千兩,孝宗時诏損三之一,今諸道上供銀兩,皆置場買發。

    蜀中銀每法秤一兩,用本錢六引,而行在左藏庫折銀才直三千三百雲,然民間之直,又不滿三千。

    高宗嘗谕輔臣,以非劉晏懋遷之術,欲更革之,戶部以鐵錢折半為詞而止。

    其實吳蜀錢币不能相通,舍銀帛無以緻遠,故莫如之何。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bull甲集》卷一六) 牙契 稅契始于東晉,曆代相承,史文簡略,不能盡考。

    宋太祖開寶二年(969年),始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 徽宗崇甯三年(1104年),勅諸縣:典賣牛畜契書,并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并從官司印賣。

    除紙筆墨工費外,量收息錢&hellip&hellip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 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千貫,納正稅錢一貫&hellip&hellip違限不納,或于契内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并出産戶陳首,将物業半給賞,半沒官。

    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

    州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憲。

    ”從之。

     (《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 臣僚言:乞诏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

    凡進産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

    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稅簿、秋苗簿、物力簿)令主簿點對批鑿。

    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

     (《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 和買 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綢布絲綿以供軍須。

    又就所産折科和市&hellip&hellip太宗太平興國中&hellip&hellip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冬輸絹于官。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hellip&hellip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诏優予其直。

    自是諸路亦如之。

    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hellip&hellip初預買綢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

    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寖困。

    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hellip&hellip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hellip&hellip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綢絹&hellip&hellip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

    ”诏許之。

    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宋史》卷一七五《食貨志上三》) 江浙四路民苦折帛和買重輸。

    大中曰:“有産則有稅,于稅絹而科折帛,猶可言也。

    如和買折帛,則重為民害。

    蓋自鹹平馬元方建言,于春預支本錢,濟其乏絕;至夏秋使之輸納,則是先支錢而後輸絹。

    其後則錢鹽分給,又其後則直取于民,今又令納折帛錢,以兩缣折一缣之直,大失立法初意。

    ” (《宋史》卷三九三《林大中傳》) 和籴 和籴。

    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内郡。

    又自籴買,以息邊民飛挽之勞,其名不一。

    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籴。

    自是率以為常&hellip&hellip熙甯八年(1075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lsquo和籴&rsquo,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

    遇歲兇不蠲,最為弊法。

    ”&hellip&hellip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hellip&hellip其後&hellip&hellip有司議以歲和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随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

    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

    遂易和籴之名為“助軍糧草”&hellip&hellip南渡,三邊饋饷,籴事所不容已。

    紹興間,于江浙湖南博籴,多者給官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

    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奸,人情大擾&hellip&hellip理宗紹定五年(1232年),臣僚言:若将民間合輸缗錢,使輸斛鬥,免令賤粜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

    此廣籴之良法也。

    從之。

     (《宋史》卷一七五《食貨志上三》) 按“和買”與“和籴”,其初乃官與民交易,預給民錢。

    其後弊病叢生,強配勒取,人民遂加重一層擔負。

    至南渡後,和買變為“折帛錢”,竟成為一種稅制矣。

    此外南宋創興之稅,又有“經總制錢”、“月椿錢”、“闆帳錢”等,前于南宋兵費,略已論列,茲不複贅。

     乙 遼 遼之雜稅,列舉如下: 征商 征商之法,則自太祖置羊城于炭山北,起榷務以通諸道市易。

    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儲,命有司治其征。

    餘四京及它州縣,貨産懋遷之地,置亦如之。

    東平郡城中置看樓,分南北市,禺中交易市北,午漏下交易市南。

    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諸郡、高麗之貨。

    故女直以金帛、布、蜜蠟諸藥材,及鐵離、靺鞨、于厥等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膠魚之皮、牛羊、駝馬、毳罽等物,來易于遼者,道路屬。

    聖宗乾亨間,燕京留守司言:民艱食,請弛居庸關稅,以通山西籴易。

    又令有司谕諸行宮布帛短狹不中為度者,不粥于市。

    明年,诏以南北府市場人少,宜率當部車百乘,赴集開奇峰路,以通易州貿易。

    二十三年(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振武軍及保州并置榷場。

    時北院天王耶律室魯以俸羊多阙,部人貧乏,請以羸老之羊及皮毛,易南中之絹,上下為便。

    至天祚之亂,賦斂既重,交易法壞,财日匮而民日困矣。

     (《遼史》卷六○《食貨志下》) 開泰元年(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hellip&hellip貴德、龍化、儀坤、雙、遼、同、祖七州,至是诏始征商。

     (《遼史》卷一五《聖宗紀六》) 坑冶 坑冶則自太祖始并室韋,其地産銅鐵&hellip&hellip又有曷術部者多鐵&hellip&hellip置三冶:曰柳濕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

    神冊初,平渤海&hellip&hellip地亦多鐵。

    東平縣&hellip&hellip産鐵丱,置采煉者三百戶,随賦供納。

    以諸坑冶多在國東,故東京置戶部司,長春州置錢帛司。

    太祖征幽薊,師還次山麓,得銀鐵丱,命置冶。

    聖宗太平間,于潢河北陰山,及遼河之源,各得金銀丱,興冶采煉。

    自此以訖天秨,國家皆賴其利。

     (《遼史》卷六○《食貨志下》) 丙 金 金之雜稅,列舉如下: 征商 世宗大定二年(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hellip&hellip二十年(宋孝宗淳熙七年,1180年),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章宗&hellip&hellip明昌元年,(宋光宗紹熙元年,1190年)正月,勅尚書省定院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處。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對宋、夏、高麗,皆置榷場,互通貿易。

     榷場,與數國互市之所也。

    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hellip&hellip熙宗皇統二年(宗高宗紹興十二年,1142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于兩界。

    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

    海陵正隆四年(宋紹興二十九年,1159年)正月,罷鳳翔府,唐、鄧、颍、蔡、鞏、洮等州,并膠西縣所置者,而專置于泗州&hellip&hellip泰和八年八月,以與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複置于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金史》卷五○《食貨志五》) 國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馬于夏國之榷場。

     (《金史》卷五○《食貨志五》) 興定二年,(宋甯宗嘉定十一年,1218年)四月&hellip&hellip侍禦史&hellip&hellip完顔素闌請宣谕高麗,複開互市。

    從之。

     (《金史》卷一五《宣宗紀中》) 坑冶 金銀之稅。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采,二十分取一為稅。

     (《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 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禁銅,甚至銅不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