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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七《王安石傳》)
三司條例司為改革總彙,其首先規定者,即為預算。
時天下承平,帝&hellip&hellip每以财用為憂不給,日與大臣講求其故。
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
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hellip&hellip所裁省冗費十之四。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此後各項新政,次第舉行。
茲按其性質,叙之如下。
甲 民政上之設施 有“青苗”與“免役”兩法。
其設施之意義,與反對者之言論,并撮錄之,以觀其得失。
青苗法 常平倉法。
以豐歲谷賤傷農,故增價收粜,使蓄積之家無由抑塞農夫,須令賤粜。
兇歲谷貴傷民,故減價出籴,使蓄積之家無由邀勒貧民,須令貴籴。
物價常平,公私兩利也。
安石以常平法為不善,更将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置提舉官以督之。
(王偁《東都事略》卷七九《王安石傳》) 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hellip&hellip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于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
”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
于是安石決意行之。
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青苗法之設,為使兼并之家不能乘人之急以邀利。
但實行之後,反對者紛起指摘。
舜俞&hellip&hellip上疏自劾曰:“民間出舉财物,取息重止一倍,約償缗錢,而谷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釜锜之屬,得雜取之。
朝廷募民貸取有司,約中熟為價,而必償缗錢,欲如私家雜償他物不可得。
故愚民多至賣田宅,質妻孥。
有識耆老,戒其鄉黨子弟,未嘗不以贳貸為苦。
祖宗著令,以财物相出,舉任從書契,官不為理,其保全元元之意深遠如此。
今誘之以便利,督之以威刑,方之舊法異矣。
诏謂振民乏絕,而抑兼并,然使十戶為甲,浮浪無根者毋得給俵,則乏絕者已不蒙其惠。
此法終行,愈為兼并地爾。
何以言之?天下之有常平,非能人人計口受饷,但權谷價貴賤之柄,使積貯者不得深藏以邀利爾。
今散為青苗,惟恐不盡,萬一饑馑薦至,必有乘時貴粜者,未知将何法以制之。
官制既放錢取息,富室藏镪,坐待鄰裡逋欠之時,田宅妻孥,随欲而得。
是豈不為兼并利哉!雖分為夏秋二科,而秋放之月與夏斂之期等,夏放之月與秋斂之期等,不過展轉計息,以給為納,使吾民終身以及世世,每歲兩輸息錢,無有窮已。
是别為一賦以敝海内,非王道之舉也。
” (《宋史》卷三三一《陳舜俞傳》)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hellip&hellip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幸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籴,有貴必粜,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竢也。
”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今言青苗之害者,不過謂使者騷動州縣,為今日之患耳。
而臣之所憂,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
夫民之貧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資于人。
今出錢貸民,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一切抑配。
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
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
春算秋計,展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
十年之外,百姓無複存者矣。
又盡散常平錢谷,專行青苗,它日若思複之,将何所取?富室既盡,常平已廢,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馑,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盜賊,此事之必至者也。
(《宋史》卷三三六《司馬光傳》) 琦(韓)複上疏曰:“&hellip&hellip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
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hellip&hellip制置司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
”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時初行青苗法,琦上疏論其害,“以為國之頒号令,立法制,必信其言而使民受實惠。
陛下遣使給散青苗,乃令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百;三等以上,更許增數。
坊郭戶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
且鄉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力,乃從來兼并之家也,今皆得借錢。
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豈抑兼并濟困乏之意哉?” (王偁《東都事略》卷六九《韓琦傳》) 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使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強也。
”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
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
” (王偁《東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馬光傳》) 當是時,争青苗錢者甚衆。
翰林學士範鎮言:“陛下初诏雲,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纭。
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hellip&hellip”台谏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颢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按反對青苗法者,所持之理由,概括之則為:(一)官放錢取息。
(二)取息二分過重。
(三)州縣以多借出為功,不免勒借。
(四)富人不願借,貧人不易還。
且借錢到手,最易浪費,追索之時,州縣因之多事。
(五)出入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
然當時民間借貸,普通且逾一倍,則二分取息,實為最輕者。
其縣吏張皇,則奉行不善,非法之不善也。
免役法 宋之役法,名目繁多,最為秕政。
役法。
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裡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
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hellip&hellip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
後有貧富,随時升降。
诏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衆役,多調廂軍&hellip&hellip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日久,奸僞滋生。
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複役衙前,将吏得免裡正、戶長。
而應役之戶,困于繁數,僞為券售田于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hellip&hellip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辇運官物,往往破産&hellip&hellip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号為出家&hellip&hellip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hellip&hellip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hellip&hellip請罷裡正衙前。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三司使韓绛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lsquo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
&rsquo遂自缢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
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見存之戶。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熙甯元年,如谏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故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hellip&hellip不得已而為盜賊。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帝閱内藏庫奏:“有衙前越千裡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
”帝重傷之。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宋代役夫之名,有衙前、散從。
衙前,今之内班門子也。
散從,今之外班皂隸也。
(楊慎《藝林伐山》卷一三) 按力役,即唐之庸也。
庸錢既将入兩稅,即不應有所謂力役者。
自唐中葉以後,仍按“人戶等第”出力役,是又重加一層擔負。
宋沿用之,緻有上述之苛酷結果。
故荊公改簽役而為雇役,以洗其弊。
新舊之争,舊人秉政,并免役而推翻之,所以不能服變法者之心。
天下土俗不同,役輕重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hellip&hellip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随戶等均取雇直。
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額,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免役之法,據家赀高下,各令出錢雇人充役。
下至單丁、女戶本來無役者,亦一概輸錢,謂之“助役錢”。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免役法實行,其反對最力者,則為劉摯、楊繪。
監察禦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
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
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
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阙,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産則自重。
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僞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
至于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辄為騷擾也。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楊繪&hellip&hellip疏辨之曰:“&hellip&hellip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
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
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于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
此其利也。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于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楊繪、劉摯所言而加以反诘,其理由至為充足,大為變法者張目。
其略曰:畿内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
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
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hellip&hellip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谕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hellip&hellip此臣所未喻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
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
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
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
此臣所未喻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綿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
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
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
此臣所未喻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缗錢七十萬爾;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僥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喻也。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乙 财政上之設施,有方田均稅、農田水利、均輸、市易諸法。
方田均稅法 神宗患田賦不均,熙甯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農以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
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
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随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
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
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
一季無訟,即書戶貼連莊賬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
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緻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
若瘠鹵不毛,及衆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
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戶帖。
其分煙析産,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其利益如何,由蔡京等所稱道者可以概見之。
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
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
方為之賬,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隐;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
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
二稅既免,止輸谷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
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
望诏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随畝增之。
其餘閑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紹熙元年&hellip&hellip熹(朱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按正理經界,平均擔負,實為清厘要政,迨及南宋百年之後,賢者猶思繼軌。
或其初令佐奉行不善,豪強不免阻撓,緻贻人口實。
元祐諸人,因噎廢食,緻一律罷免,實為可惜。
農田水利法 神宗熙甯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
程颢等八人充使&hellip&hellip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
近歲多所湮廢。
”诏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複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隄,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通考》卷六《田賦考六》) 于是司農寺請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于天下。
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
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甯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神宗元豐元年,诏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範三淵奏:“自大名抵乾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
”從之。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按農田水利法實行,已著效于一時矣。
市易法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财既偏聚,國用亦屈。
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财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
”于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于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
凡諸司配率,并仰給焉。
以呂嘉問為提舉,賜内庫錢百萬缗,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缗為本。
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
帝削去之。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市易之法,聽人賒貸縣官财貨,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出息十分之二。
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市易法取息甚低,章制甚嚴。
所不利者,豪強兼并之家,所利者在貧民,亦非不可行之法也。
均輸法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财用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赢;年儉物貴,難于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今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
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本司具條例以聞。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
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均輸法,于物價調節最有關系,且為劉晏成法,論者亦攻之不已,以為擾民,其意不在法而在人可知。
其攻擊最力者,為蘇轼兄弟,借口虧稅,轉為商賈張目。
其詞雖辯,而非就諸法本身立論,宜其不足以服主新法者之心也。
轼上書論其不便曰:“&hellip&hellip昔漢武帝以财力匮竭,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于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于亂&hellip&hellip不意今日此論複興。
立法之初,其費已厚,縱使薄有所獲&hellip&hellip則指為勞績&hellip&hellip虧商稅而取均輸之利&hellip&hellip臣竊以為過矣。
” (《宋史》卷三三八《蘇轼傳》) 侍禦史劉琦、侍禦史裡行錢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hellip&hellip”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内興宮室,财用匮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hellip&hellip今此論複興,衆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于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惟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hellip&hellip”權開封府推官蘇轼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缗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争利,未之聞也。
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
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
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缗錢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複。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丙 軍政上之設施 有“置将”、“保甲”、“保馬”、“軍器監”諸法。
置将法 将兵者,熙甯之更制也。
先是,太祖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hellip&hellip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hellip&hellip更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緩急恐不可恃。
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将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
熙甯七年,始诏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将副,由河北始。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熙豐置将簡表 保甲法 熙甯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hellip&hellip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
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
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
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
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内家資最厚,财勇過人者,亦充保丁。
兵器非禁者聽習。
每一大保,夜輸五人儆盜&hellip&hellip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于天下。
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于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并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
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保甲法為民兵計劃,期以漸革募兵之弊。
若以府兵法例之,亦不能發見若何窒礙,與其不應行也。
保馬法 保甲養馬者,自熙甯五年始&hellip&hellip诏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
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hellip&hellip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
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
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
禁苛留者凡十四條。
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于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宋史》卷一九八《兵志十二》) 保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
或官與其直,使自市。
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保馬法為馬政計劃。
惟蓄馬與牧馬迥别,馬之死及病,為不可避免之事,頗為養馬者之累,遂為反對者所借口。
軍器監法 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
王雱上疏曰:“&hellip&hellip方今外禦邊患,内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
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
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
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
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hellip&hellip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
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
而朝廷内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hellip&hellip”熙甯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内外軍器之政&hellip&hellip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于監。
凡産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監利害者,聽詣監陳述,于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衆。
(《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十一》) 此為軍器改良計畫,亦為整軍經武不可少之措施也。
當時多痛诋保甲法者,茲撮辯論之點如下。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士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
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湼其手背也,教閱而靡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
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lsquo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
&rsquo安石曰:&lsquo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于進取。
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
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hellip&hellip&rsquo臣願擇鄉間豪傑以為将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hellip&hellip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将此等軍矣。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hellip&hellip”帝以為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
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适足以傷農&hellip&hellip”帝又言節财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
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hellip&hellip”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内抗朝廷,外敵四鄰&hellip&hellip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
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
”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恃急緩;不減,則費财困國無已時。
臣以為倘不能理兵稍複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hellip&hellip”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hellip&hellip”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
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
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如何爾&hellip&hellip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hellip&hellip”時開封鞠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于出備。
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
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惟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質衣也&hellip&hellip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hellip&hellip”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
”安石曰:“&hellip&hellip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
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
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
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
然後使與大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财費,此宗社長久之計&hellip&hellip”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hellip&hellip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hellip&hellip臣觀&hellip&hellip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
”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
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複有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複在軍。
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hellip&hellip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
”又為上言:“&hellip&hellip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
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必當勝正兵。
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時天下承平,帝&hellip&hellip每以财用為憂不給,日與大臣講求其故。
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
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hellip&hellip所裁省冗費十之四。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此後各項新政,次第舉行。
茲按其性質,叙之如下。
甲 民政上之設施 有“青苗”與“免役”兩法。
其設施之意義,與反對者之言論,并撮錄之,以觀其得失。
青苗法 常平倉法。
以豐歲谷賤傷農,故增價收粜,使蓄積之家無由抑塞農夫,須令賤粜。
兇歲谷貴傷民,故減價出籴,使蓄積之家無由邀勒貧民,須令貴籴。
物價常平,公私兩利也。
安石以常平法為不善,更将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置提舉官以督之。
(王偁《東都事略》卷七九《王安石傳》) 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hellip&hellip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于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
”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
于是安石決意行之。
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青苗法之設,為使兼并之家不能乘人之急以邀利。
但實行之後,反對者紛起指摘。
舜俞&hellip&hellip上疏自劾曰:“民間出舉财物,取息重止一倍,約償缗錢,而谷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釜锜之屬,得雜取之。
朝廷募民貸取有司,約中熟為價,而必償缗錢,欲如私家雜償他物不可得。
故愚民多至賣田宅,質妻孥。
有識耆老,戒其鄉黨子弟,未嘗不以贳貸為苦。
祖宗著令,以财物相出,舉任從書契,官不為理,其保全元元之意深遠如此。
今誘之以便利,督之以威刑,方之舊法異矣。
诏謂振民乏絕,而抑兼并,然使十戶為甲,浮浪無根者毋得給俵,則乏絕者已不蒙其惠。
此法終行,愈為兼并地爾。
何以言之?天下之有常平,非能人人計口受饷,但權谷價貴賤之柄,使積貯者不得深藏以邀利爾。
今散為青苗,惟恐不盡,萬一饑馑薦至,必有乘時貴粜者,未知将何法以制之。
官制既放錢取息,富室藏镪,坐待鄰裡逋欠之時,田宅妻孥,随欲而得。
是豈不為兼并利哉!雖分為夏秋二科,而秋放之月與夏斂之期等,夏放之月與秋斂之期等,不過展轉計息,以給為納,使吾民終身以及世世,每歲兩輸息錢,無有窮已。
是别為一賦以敝海内,非王道之舉也。
” (《宋史》卷三三一《陳舜俞傳》)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hellip&hellip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幸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籴,有貴必粜,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竢也。
”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今言青苗之害者,不過謂使者騷動州縣,為今日之患耳。
而臣之所憂,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
夫民之貧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資于人。
今出錢貸民,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一切抑配。
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
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
春算秋計,展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
十年之外,百姓無複存者矣。
又盡散常平錢谷,專行青苗,它日若思複之,将何所取?富室既盡,常平已廢,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馑,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盜賊,此事之必至者也。
(《宋史》卷三三六《司馬光傳》) 琦(韓)複上疏曰:“&hellip&hellip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
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hellip&hellip制置司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
”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時初行青苗法,琦上疏論其害,“以為國之頒号令,立法制,必信其言而使民受實惠。
陛下遣使給散青苗,乃令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百;三等以上,更許增數。
坊郭戶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
且鄉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力,乃從來兼并之家也,今皆得借錢。
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豈抑兼并濟困乏之意哉?” (王偁《東都事略》卷六九《韓琦傳》) 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使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強也。
”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
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
” (王偁《東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馬光傳》) 當是時,争青苗錢者甚衆。
翰林學士範鎮言:“陛下初诏雲,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纭。
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hellip&hellip”台谏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颢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按反對青苗法者,所持之理由,概括之則為:(一)官放錢取息。
(二)取息二分過重。
(三)州縣以多借出為功,不免勒借。
(四)富人不願借,貧人不易還。
且借錢到手,最易浪費,追索之時,州縣因之多事。
(五)出入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
然當時民間借貸,普通且逾一倍,則二分取息,實為最輕者。
其縣吏張皇,則奉行不善,非法之不善也。
免役法 宋之役法,名目繁多,最為秕政。
役法。
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裡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
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hellip&hellip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
後有貧富,随時升降。
诏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衆役,多調廂軍&hellip&hellip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日久,奸僞滋生。
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複役衙前,将吏得免裡正、戶長。
而應役之戶,困于繁數,僞為券售田于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hellip&hellip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辇運官物,往往破産&hellip&hellip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号為出家&hellip&hellip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hellip&hellip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hellip&hellip請罷裡正衙前。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三司使韓绛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lsquo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
&rsquo遂自缢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
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見存之戶。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熙甯元年,如谏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故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hellip&hellip不得已而為盜賊。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帝閱内藏庫奏:“有衙前越千裡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
”帝重傷之。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宋代役夫之名,有衙前、散從。
衙前,今之内班門子也。
散從,今之外班皂隸也。
(楊慎《藝林伐山》卷一三) 按力役,即唐之庸也。
庸錢既将入兩稅,即不應有所謂力役者。
自唐中葉以後,仍按“人戶等第”出力役,是又重加一層擔負。
宋沿用之,緻有上述之苛酷結果。
故荊公改簽役而為雇役,以洗其弊。
新舊之争,舊人秉政,并免役而推翻之,所以不能服變法者之心。
天下土俗不同,役輕重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hellip&hellip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随戶等均取雇直。
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額,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免役之法,據家赀高下,各令出錢雇人充役。
下至單丁、女戶本來無役者,亦一概輸錢,謂之“助役錢”。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免役法實行,其反對最力者,則為劉摯、楊繪。
監察禦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
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
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
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阙,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産則自重。
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僞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
至于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辄為騷擾也。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楊繪&hellip&hellip疏辨之曰:“&hellip&hellip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
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
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于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
此其利也。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
”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于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楊繪、劉摯所言而加以反诘,其理由至為充足,大為變法者張目。
其略曰:畿内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
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
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hellip&hellip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谕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hellip&hellip此臣所未喻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
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
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
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
此臣所未喻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綿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
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
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
此臣所未喻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缗錢七十萬爾;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僥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喻也。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乙 财政上之設施,有方田均稅、農田水利、均輸、市易諸法。
方田均稅法 神宗患田賦不均,熙甯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農以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
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
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随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
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
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
一季無訟,即書戶貼連莊賬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
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緻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
若瘠鹵不毛,及衆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
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戶帖。
其分煙析産,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其利益如何,由蔡京等所稱道者可以概見之。
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
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
方為之賬,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隐;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
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
二稅既免,止輸谷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
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
望诏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随畝增之。
其餘閑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紹熙元年&hellip&hellip熹(朱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按正理經界,平均擔負,實為清厘要政,迨及南宋百年之後,賢者猶思繼軌。
或其初令佐奉行不善,豪強不免阻撓,緻贻人口實。
元祐諸人,因噎廢食,緻一律罷免,實為可惜。
農田水利法 神宗熙甯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
程颢等八人充使&hellip&hellip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
近歲多所湮廢。
”诏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複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隄,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通考》卷六《田賦考六》) 于是司農寺請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于天下。
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
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甯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神宗元豐元年,诏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範三淵奏:“自大名抵乾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
”從之。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按農田水利法實行,已著效于一時矣。
市易法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财既偏聚,國用亦屈。
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财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
”于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于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
凡諸司配率,并仰給焉。
以呂嘉問為提舉,賜内庫錢百萬缗,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缗為本。
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
帝削去之。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市易之法,聽人賒貸縣官财貨,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出息十分之二。
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市易法取息甚低,章制甚嚴。
所不利者,豪強兼并之家,所利者在貧民,亦非不可行之法也。
均輸法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财用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赢;年儉物貴,難于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今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
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本司具條例以聞。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
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均輸法,于物價調節最有關系,且為劉晏成法,論者亦攻之不已,以為擾民,其意不在法而在人可知。
其攻擊最力者,為蘇轼兄弟,借口虧稅,轉為商賈張目。
其詞雖辯,而非就諸法本身立論,宜其不足以服主新法者之心也。
轼上書論其不便曰:“&hellip&hellip昔漢武帝以财力匮竭,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于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于亂&hellip&hellip不意今日此論複興。
立法之初,其費已厚,縱使薄有所獲&hellip&hellip則指為勞績&hellip&hellip虧商稅而取均輸之利&hellip&hellip臣竊以為過矣。
” (《宋史》卷三三八《蘇轼傳》) 侍禦史劉琦、侍禦史裡行錢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hellip&hellip”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内興宮室,财用匮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hellip&hellip今此論複興,衆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于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惟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hellip&hellip”權開封府推官蘇轼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缗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争利,未之聞也。
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
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
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缗錢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複。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丙 軍政上之設施 有“置将”、“保甲”、“保馬”、“軍器監”諸法。
置将法 将兵者,熙甯之更制也。
先是,太祖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hellip&hellip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hellip&hellip更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緩急恐不可恃。
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将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
熙甯七年,始诏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将副,由河北始。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熙豐置将簡表 保甲法 熙甯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hellip&hellip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
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
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
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
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内家資最厚,财勇過人者,亦充保丁。
兵器非禁者聽習。
每一大保,夜輸五人儆盜&hellip&hellip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于天下。
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于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并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
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保甲法為民兵計劃,期以漸革募兵之弊。
若以府兵法例之,亦不能發見若何窒礙,與其不應行也。
保馬法 保甲養馬者,自熙甯五年始&hellip&hellip诏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
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hellip&hellip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
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
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
禁苛留者凡十四條。
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于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宋史》卷一九八《兵志十二》) 保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
或官與其直,使自市。
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保馬法為馬政計劃。
惟蓄馬與牧馬迥别,馬之死及病,為不可避免之事,頗為養馬者之累,遂為反對者所借口。
軍器監法 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
王雱上疏曰:“&hellip&hellip方今外禦邊患,内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
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
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
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
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hellip&hellip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
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
而朝廷内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hellip&hellip”熙甯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内外軍器之政&hellip&hellip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于監。
凡産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監利害者,聽詣監陳述,于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衆。
(《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十一》) 此為軍器改良計畫,亦為整軍經武不可少之措施也。
當時多痛诋保甲法者,茲撮辯論之點如下。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士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
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湼其手背也,教閱而靡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
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lsquo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
&rsquo安石曰:&lsquo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于進取。
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
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hellip&hellip&rsquo臣願擇鄉間豪傑以為将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hellip&hellip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将此等軍矣。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hellip&hellip”帝以為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
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适足以傷農&hellip&hellip”帝又言節财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
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hellip&hellip”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内抗朝廷,外敵四鄰&hellip&hellip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
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
”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恃急緩;不減,則費财困國無已時。
臣以為倘不能理兵稍複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hellip&hellip”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hellip&hellip”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
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
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如何爾&hellip&hellip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hellip&hellip”時開封鞠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于出備。
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
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惟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質衣也&hellip&hellip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hellip&hellip”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
”安石曰:“&hellip&hellip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
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
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
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
然後使與大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财費,此宗社長久之計&hellip&hellip”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hellip&hellip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hellip&hellip臣觀&hellip&hellip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
”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
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複有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複在軍。
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hellip&hellip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
”又為上言:“&hellip&hellip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
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必當勝正兵。
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