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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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宰相之上,複有貴官自此始。
(《通考》卷四九《職官考三》)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
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
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
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讨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
蓋省“重事”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
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複知印。
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 翰林學士知制诰,唐時已極重之。
至宋特定資權,尤為清要顯美之官。
按唐之所謂翰林學士,隻取文學之人,随其官之崇卑。
入院者,皆為學士;延觐之際,則各随其元官立班。
而所謂學士,未嘗有一定之品秩也,故其尊貴親遇者&hellip&hellip參議政事,或一遷而為宰相。
而其孤遠新進者,或起自初階,或元無出身,至試令草麻制,甚者或試以詩賦,如試進士之法,其人皆呼學士。
自唐至五代皆然。
至宋則始定制,資淺者為直院,暫行者為權直。
于是真為翰林學士者,職始顯貴,可以比肩台長,舉武政路矣。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翰林學士院&hellip&hellip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hellip&hellip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
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厘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
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學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
其秩卑資淺而可備講說者,則為說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翰苑經筵,在近代為至清要顯美之官&hellip&hellip元豐官制既行,而講讀始去翰林之名,自為經筵之官矣。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館閣學士,所選皆英俊,号為儲才之地。
一經此職,遂為名流,故宋代最重館職。
國初,以史館(曆代多屬秘書,唐太宗始移史館于門下,令宰相監修。
玄宗複移之中書)、昭文館(門下省有弘文館,唐太宗所置。
宋改為昭文館)、集賢院(中書省有集賢殿書院,唐玄宗所置,皆貯圖籍,多大臣兼領)為三館,皆寓崇文院。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
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
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
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 太宗端拱元年,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閣,擇三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内出古書墨迹藏其中。
以右司谏、直史館宋泌為直秘閣。
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
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
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建秘閣于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
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國朝儒館仍唐制,有四:曰昭文館,曰史館,曰集賢院,曰秘閣。
率以上相領昭文大學士,其次監修國史,其次領集賢。
若隻兩相,則首廳兼國史,唯秘閣最低。
故但以兩制判之,四局各置直官,均謂之館職,皆稱學士。
其下則為校理、檢讨、校勘。
地望清切,非名流不得處&hellip&hellip自熙甯以來,或頗用賞勞。
元豐官制行,不置昭文、集賢,以史館入著作局,而直秘閣隻為貼職。
至崇甯、政宣,以處大臣、子弟、姻戚,其濫及于錢谷文俗吏,士大夫不複貴重。
(洪邁《容齋四筆》卷一) 宋朝殿學士,有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
殿學士資望極峻,無吏守,無典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
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及學士,并以寵輔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久次者始除。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總閣學士、直學士,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職名,所以厲行義文學之士。
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雠,得之為榮,選擇尤精。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國朝館閣之選,皆天下英俊,然必試而後命。
一經此職,遂為名流。
其高者曰集賢殿修撰、史館修撰、直龍圖閣、直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次曰集賢秘閣校理,官卑者曰館閣校勘、史館檢讨,均謂之館職。
記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經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诰者,官至員外郎則任之,中外皆稱為學士。
及元豐官制行,凡帶職者,皆遷一官而罷之,而置秘書省官,大抵與職事官等。
(洪邁《容齋随筆》卷一六) 舊貼職止于直秘閣、直龍圖閣、右文殿修撰三等。
(神宗罷集賢院。
徽宗政和六年,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并改為右文殿修撰。
)政和六年九月,手诏:“天下人才富盛,趨事赴功者衆,不足以待多士。
可增置直徽猷閣、直顯谟閣、直寶文閣、直天章閣、秘閣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
”中興以後,又增敷文、煥章、華文、寶谟、寶章、五等矣。
等級既多,遷轉亦易,非舊比也。
(王栐《燕翼诒謀錄》卷四) 乙 地方官 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
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
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曆。
(《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四》) 外官則有“親民”、“釐務”二等。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
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府州軍監&hellip&hellip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
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
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
歲時勸課農桑,旌别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hellip&hellip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
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hellip&hellip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
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泸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钤轄。
颍昌府、青州、郓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
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并兼兵馬钤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
餘州軍,則别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通判。
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
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
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
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
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
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縣令。
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建隆三年,始以朝臣為知縣。
其間複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通考》卷六三《職官考志七》) 按宋初地方官,為兩級制度,即以州統縣是也。
其特異之點,則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别,複分“親民”、“厘務”二等,且不設正官,而以差遣形式,以京朝官外補。
又諸州設通判,以為佐貳;縣令亦由吏部殿最,意在集權中央,以杜專擅之弊。
其後設置諸使,兼按察之事,始有監司之官,成為三層等級。
轉運使 初主一路财權,太宗後,各事無所不總。
南宋謂之漕司。
宋朝藝祖開基,懲五季之亂,藩臣擅有财賦,不歸王府。
自乾德以後,僭僞略平,始置諸道轉運使,以總利權&hellip&hellip其轉運使之名,國初但曰勾當某路水陸計度轉運事官,高者則曰某路計度轉運使。
太平興國初,皆曰使;兩省以上,則為都轉運使&hellip&hellip至道中,诏曰:“天下物宜,民間利病,惟轉運使得以周知。
令更互赴阙,延見詢問焉。
”慶曆中,皆帶按察之任。
(《宋史&bull仁宗紀》:慶曆三年五月,诏諸路轉運使,并兼按察使,歲具官吏能否以聞)。
六年罷之。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一五》) 都轉運使、轉運使&hellip&hellip掌經度一路财賦&hellip&hellip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賬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點刑獄公事 初為轉運使屬官,真宗時析出。
南宋謂之憲司。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門員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四年省。
景德四年,真宗謂王旦曰:“朕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hellip&hellip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于是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hellip&hellip熙甯十年,複置提點京畿刑獄&hellip&hellip元豐因之,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則隸提刑司。
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
若疲軟或冒法,則随其職事劾奏。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一五》)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
所至審問囚徒,詳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提舉常平、鹽茶二司,高宗時合并,謂之倉司。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
凡役錢,産有厚薄,則輸有多寡。
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
商有滞貨,則官為斂之,複售于民,以平物價。
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甯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
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
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昭賞罰。
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興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诏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
既而諸路皆置。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hellip&hellip紹興十五年&hellip&hellip诏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hellip&hellip是年冬,诏提舉官依舊法為鹽司,與轉運判官叙官,歲舉升改。
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經略安撫使 南宋謂之帥司。
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
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谷、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hellip&hellip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禦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宋朝不常置。
鹹平五年,始以右仆射張齊賢為邠甯環慶泾原路經略使,判汾州諸路軍馬并受節度。
又以鄧州觀察使錢若水為并代經略使,判并州。
自後不除人。
寶元中,夏人入寇,始命陝西沿邊大将皆兼經略。
皇祐間,侬智高擾邊,诏知廣桂州并帶經略安撫使。
自後西南二邊,常帶經略,所以重帥權,而服羌夷也。
(《通考》卷六二《職官考一六》) 此外宣撫、制置不常置。
宋本唐制,設節度使、大都督,唯徒有其名。
南宋都督绾軍符,始有實權。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
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
外戚國婿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于一員。
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于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
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勳賢故老。
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随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
元豐以新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hellip&hellip中興諸州,升改節政鎮,凡十有二。
是時諸将勳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
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後妃之族,拜者不一。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大都督及長史,掌司牧尹。
(注: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
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
)阙則置知府事一人,通判一人,司馬不厘務。
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
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
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将,非舊制比也。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2.兵制 五代以來,禁軍驕橫,藩鎮跋扈。
宋懲其弊,故所定兵制,集權中央,天子直轄禁軍,且使分屯于外。
太祖、太宗,平一海内,懲累朝藩鎮跋扈,盡收天下勁兵,列營京畿,以備藩衛。
其分營于外者曰就糧。
就糧者,本京師兵,而便廩食于外,故聽其家住。
其邊防要郡,須兵屯守,即遣自京師;諸鎮之兵,亦皆戍更。
真宗、仁宗、英宗嗣守,其法益以完密,于時天下山澤之利,悉入縣官,以資廩賜;将帥之臣,入奉朝請,以備指蹤;犷悍之民,收隸尺籍,以給守衛。
兵無常帥,帥無常師,内外相維,上下相制,等級相軋。
雖有暴戾資睢,無所厝于其間。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其兵之種類有四。
制兵之額有四:曰禁兵,曰廂兵,曰鄉兵,曰藩兵,分隸殿前侍衛總管司,而籍藏樞密院。
凡召募、廩給、訓練、屯戍、揀選補之政,皆樞密院掌之。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甲 禁兵 禁兵者,天子之衛兵也,殿前侍衛二司總之。
其最親近扈從者,号諸班直。
其次總于禦前忠佐軍頭司、皇城骐骥院,皆以守京師,備征伐。
其在外者,非屯駐、屯泊,則就糧軍也。
太祖鑒前代之失,萃精銳于京師。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蕃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石林葉氏曰:“&hellip&hellip始,唐制有十二衛兵,後又有六軍。
十二衛兵為南衙,漢之南軍也;六軍為北衙,漢之北軍也。
末年,常以大臣一人總之&hellip&hellip都指揮使,本方鎮軍校之名,自梁起宣武軍,乃以其鎮兵因仍舊号,置在京馬步軍都指揮使而自将之。
蓋于唐六軍諸衛之外,别為私兵。
至後唐明宗,遂改為侍衛親軍,以康義誠為馬步軍都指使。
秦王從榮以河南尹為大元帥,典六軍,此侍衛司所從始也。
” (《通考》卷五八《職官考一二》) 乙 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内總于侍衛司。
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
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
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
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 丙 鄉兵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
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
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
鹹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号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
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hellip&hellip天禧間&hellip&hellip河北強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hellip&hellip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強人、砦戶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宋史》卷一九○《兵志四》) 丁 藩兵 藩兵者,塞下内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
(《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 又有藩兵,其法始于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
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械,一律以鄉兵之制。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鄉兵、藩兵,非所在皆有,而廂兵亦罕教閱,給役而已。
是可稱為兵者,隻有禁兵耳,其招募及訓練方法,亦皆有規定。
召募之制,起于府衛之廢。
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
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号,是為長征之兵。
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
然後黵面,賜以缗錢、衣履而隸諸籍。
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
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部,制以隊伍,束以法令&hellip&hellip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号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
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
當部送阙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宋史》卷一九三《兵志七》)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阙下。
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馬。
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
餘皆自下選補。
(《宋史》卷一九四《兵志八》) 先是,太祖懲潘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
立更戍法,使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
故将不得專其兵,兵不至于驕惰。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惟相沿日久,教閱廢弛,遂有“數日增,而其不可一戰也,亦愈甚”之弊。
故王荊公變法,乃以民兵代募兵,而民兵遂盛于一時。
鹹平以後,承平既久,武備漸寬。
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将驕士惰,徒耗國用。
憂世之士,屢以為言,竟莫之改。
神宗奮然更制,于是聯比其民,以為保甲;部分諸路,以隸将兵。
(保甲将兵,詳後王安石變法。
)雖不能盡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時之氣。
時其所任者王安石也。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元祐複古,廢保甲,罷教閱,于是民兵亦衰。
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
其募兵阙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
元祐以降,民兵亦衰。
崇甯、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于受逃亡,收配隸,猶恐不足。
政和之後,久廢搜補,軍士死亡之餘,老疾者徒費廩給,少健者又多冗占,階級既壞,紀律遂亡。
童貫握兵,勢傾内外,凡遇陣敗,恥于人言,第申逃竄。
河北将兵,十無二三,往往多住招阙額,以其封椿為上供之用。
陝右諸路,兵亦無幾,種師道将兵入援,止得萬五千人。
故靖康之變,雖畫一之诏,哀痛激切,而事已無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高宗南渡建國,适在擾攘之秋,雖立禦前五軍之名,而實權仍操之諸帥之手。
及罷三宣撫司,諸軍直隸于朝廷,舊制始複。
高宗南渡,始建禦營司,未幾複并禦營,歸樞密院。
紹興四年,改禦前五軍為神武軍,禦營為神武軍副,并隸樞密院。
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隸三衙(殿前司,及侍衛親軍馬步司)。
乃廢神武中軍,隸殿前司,于是殿司兵柄始一。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諸屯駐大軍,則皆諸将之部曲,高宗開元帥府,諸将兵悉隸焉。
建炎後,諸大将兵寖盛,因時制變,屯無常所。
如劉光世軍,或在鎮江、池州、太平;韓世忠軍,或屯江州、江陰;嶽飛一軍,或屯宜興、蔣山;王彥八字軍,随張浚入蜀;吳玠兵,多屯鳳州大散關和尚原。
是時,合内外大軍十九萬四千餘,川陝不與焉。
及楊沂中将中軍總宿衛,江東劉光世(右軍)、淮東韓世忠(後軍)、湖北嶽飛(左軍)、湖南王燮(前軍後歸張俊,劉光世軍降齊,以吳玠軍升補)四軍,共十九萬一千六百,亦未嘗有屯。
紹興十一年,範同以諸将握兵難制,獻謀秦桧,且以柘臯之捷言于上,召張俊、韓世忠、嶽飛入觐。
張俊首納所部兵,分命三大帥副校,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銜曰統制禦前軍馬,罷宣撫司。
(韓、張、嶽均帶宣撫使職,号為三宣撫司。
)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仍舊。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舊制,出師征讨,諸将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
建炎初,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hellip&hellip紹興十一年,三大将(張、韓、嶽)兵罷,諸軍皆冠以禦前二字,擢其偏裨為禦前統領官,以統制禦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禦前諸軍都統制。
且令仍舊駐劄,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南宋依江淮為守,故擴水軍。
至于水軍之制,則有加于前者,南渡以後,江淮皆為邊境故也。
建炎初,李綱請于沿江淮河帥府,置水兵二軍。
要郡别置水兵一軍,次要郡别置中軍,招善舟楫者充立軍,号曰淩波樓船軍,其戰艦則有海鳅、水哨馬、雙車得勝、十棹大飛旗、捷防、沙平底、水飛馬之名。
隆興以後,至于寶祐、景定間,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禦益繁,民勞益甚。
迨鹹淳末,廣東籍蜒丁,閩海拘舶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3.刑法 宋之法律,一仍唐舊。
至于事勢扞格,則事改革,而以敕行之。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時損益,則有編敕。
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别有敕。
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诏與《新定刑統》三十卷,并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凡斷獄本于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hellip&hellip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 厥後敕條遞有增加。
亦屢經修改。
至神宗時,乃變更其目。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
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
熙甯初,置局修敕&hellip&hellip元豐中始成書,二千有六卷,複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法令之書,其别有四,敕、令、格、式是也。
神宗聖訓曰:“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至謂之格,設于此使彼效之謂之式。
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
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給,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
表奏、賬籍、關牒、符檄之類,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豐編敕用此。
後來雖數有修定,然大體悉循用之。
(洪邁《容齋三筆》卷一六) 自此迄于南渡,均遵行此種制度。
但經紹興、乾道、淳熙、慶元、淳祐,凡修改五次。
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之敕,時有損益,不可勝記。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裡;脊杖二十,二千五百裡;脊杖十八,二千裡;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宋制有加杖、配役、刺配,與唐不同。
流配舊制,止于遠徙,不刺。
而晉天福中,始創刺面之法,遂為戢奸重典。
宋因其法。
(《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
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乃诏當徒者,勿複隸&hellip&hellip緣邊諸郡。
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
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hellip&hellip聚罪廢無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構怨&hellip&hellip其亡去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
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為之耳目也。
(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五) 又矯專殺之弊,凡諸州刑獄,皆須上奏,經詳斷,始命論決。
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
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
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hellip&hellip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審刑院谳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
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hellip&hellip淳化初&hellip&hellip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審刑院于禁中&hellip&hellip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
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
始命論決。
”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國朝舊制,刑部、審刑院、大理寺,主斷内外所上刑獄。
舉凡法律之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參稽審覆。
官制既行,審刑院、糾察司皆省,而歸其職于刑部。
四方之獄,非奏谳者,則提點刑獄主焉。
(《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 4.學校 甲 京師學 國子學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
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诏分習五經。
然系籍者,或久不至。
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阙。
”诏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
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太學 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四門學 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宗學 元豐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學,诏從之。
既而中辍,建中靖國元年複置。
(其後廢置無常) (《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 武學 慶曆三年,诏置武學于武成王廟&hellip&hellip八月,罷武學&hellip&hellip熙甯五年,樞
(《通考》卷四九《職官考三》)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
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
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
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讨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
蓋省“重事”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
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複知印。
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 翰林學士知制诰,唐時已極重之。
至宋特定資權,尤為清要顯美之官。
按唐之所謂翰林學士,隻取文學之人,随其官之崇卑。
入院者,皆為學士;延觐之際,則各随其元官立班。
而所謂學士,未嘗有一定之品秩也,故其尊貴親遇者&hellip&hellip參議政事,或一遷而為宰相。
而其孤遠新進者,或起自初階,或元無出身,至試令草麻制,甚者或試以詩賦,如試進士之法,其人皆呼學士。
自唐至五代皆然。
至宋則始定制,資淺者為直院,暫行者為權直。
于是真為翰林學士者,職始顯貴,可以比肩台長,舉武政路矣。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翰林學士院&hellip&hellip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hellip&hellip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
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厘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
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學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
其秩卑資淺而可備講說者,則為說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翰苑經筵,在近代為至清要顯美之官&hellip&hellip元豐官制既行,而講讀始去翰林之名,自為經筵之官矣。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館閣學士,所選皆英俊,号為儲才之地。
一經此職,遂為名流,故宋代最重館職。
國初,以史館(曆代多屬秘書,唐太宗始移史館于門下,令宰相監修。
玄宗複移之中書)、昭文館(門下省有弘文館,唐太宗所置。
宋改為昭文館)、集賢院(中書省有集賢殿書院,唐玄宗所置,皆貯圖籍,多大臣兼領)為三館,皆寓崇文院。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
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
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
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 太宗端拱元年,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閣,擇三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内出古書墨迹藏其中。
以右司谏、直史館宋泌為直秘閣。
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
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
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建秘閣于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
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國朝儒館仍唐制,有四:曰昭文館,曰史館,曰集賢院,曰秘閣。
率以上相領昭文大學士,其次監修國史,其次領集賢。
若隻兩相,則首廳兼國史,唯秘閣最低。
故但以兩制判之,四局各置直官,均謂之館職,皆稱學士。
其下則為校理、檢讨、校勘。
地望清切,非名流不得處&hellip&hellip自熙甯以來,或頗用賞勞。
元豐官制行,不置昭文、集賢,以史館入著作局,而直秘閣隻為貼職。
至崇甯、政宣,以處大臣、子弟、姻戚,其濫及于錢谷文俗吏,士大夫不複貴重。
(洪邁《容齋四筆》卷一) 宋朝殿學士,有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
殿學士資望極峻,無吏守,無典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
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及學士,并以寵輔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久次者始除。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總閣學士、直學士,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職名,所以厲行義文學之士。
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雠,得之為榮,選擇尤精。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國朝館閣之選,皆天下英俊,然必試而後命。
一經此職,遂為名流。
其高者曰集賢殿修撰、史館修撰、直龍圖閣、直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次曰集賢秘閣校理,官卑者曰館閣校勘、史館檢讨,均謂之館職。
記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經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诰者,官至員外郎則任之,中外皆稱為學士。
及元豐官制行,凡帶職者,皆遷一官而罷之,而置秘書省官,大抵與職事官等。
(洪邁《容齋随筆》卷一六) 舊貼職止于直秘閣、直龍圖閣、右文殿修撰三等。
(神宗罷集賢院。
徽宗政和六年,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并改為右文殿修撰。
)政和六年九月,手诏:“天下人才富盛,趨事赴功者衆,不足以待多士。
可增置直徽猷閣、直顯谟閣、直寶文閣、直天章閣、秘閣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
”中興以後,又增敷文、煥章、華文、寶谟、寶章、五等矣。
等級既多,遷轉亦易,非舊比也。
(王栐《燕翼诒謀錄》卷四) 乙 地方官 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
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
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曆。
(《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四》) 外官則有“親民”、“釐務”二等。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
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府州軍監&hellip&hellip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
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
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
歲時勸課農桑,旌别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hellip&hellip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
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hellip&hellip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
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泸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钤轄。
颍昌府、青州、郓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
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并兼兵馬钤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
餘州軍,則别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通判。
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
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
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
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
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
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縣令。
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建隆三年,始以朝臣為知縣。
其間複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通考》卷六三《職官考志七》) 按宋初地方官,為兩級制度,即以州統縣是也。
其特異之點,則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别,複分“親民”、“厘務”二等,且不設正官,而以差遣形式,以京朝官外補。
又諸州設通判,以為佐貳;縣令亦由吏部殿最,意在集權中央,以杜專擅之弊。
其後設置諸使,兼按察之事,始有監司之官,成為三層等級。
轉運使 初主一路财權,太宗後,各事無所不總。
南宋謂之漕司。
宋朝藝祖開基,懲五季之亂,藩臣擅有财賦,不歸王府。
自乾德以後,僭僞略平,始置諸道轉運使,以總利權&hellip&hellip其轉運使之名,國初但曰勾當某路水陸計度轉運事官,高者則曰某路計度轉運使。
太平興國初,皆曰使;兩省以上,則為都轉運使&hellip&hellip至道中,诏曰:“天下物宜,民間利病,惟轉運使得以周知。
令更互赴阙,延見詢問焉。
”慶曆中,皆帶按察之任。
(《宋史&bull仁宗紀》:慶曆三年五月,诏諸路轉運使,并兼按察使,歲具官吏能否以聞)。
六年罷之。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一五》) 都轉運使、轉運使&hellip&hellip掌經度一路财賦&hellip&hellip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賬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點刑獄公事 初為轉運使屬官,真宗時析出。
南宋謂之憲司。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門員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四年省。
景德四年,真宗謂王旦曰:“朕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hellip&hellip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于是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hellip&hellip熙甯十年,複置提點京畿刑獄&hellip&hellip元豐因之,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則隸提刑司。
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
若疲軟或冒法,則随其職事劾奏。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一五》)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
所至審問囚徒,詳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提舉常平、鹽茶二司,高宗時合并,謂之倉司。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
凡役錢,産有厚薄,則輸有多寡。
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
商有滞貨,則官為斂之,複售于民,以平物價。
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甯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
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
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昭賞罰。
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興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诏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
既而諸路皆置。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hellip&hellip紹興十五年&hellip&hellip诏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hellip&hellip是年冬,诏提舉官依舊法為鹽司,與轉運判官叙官,歲舉升改。
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經略安撫使 南宋謂之帥司。
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
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谷、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hellip&hellip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禦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宋朝不常置。
鹹平五年,始以右仆射張齊賢為邠甯環慶泾原路經略使,判汾州諸路軍馬并受節度。
又以鄧州觀察使錢若水為并代經略使,判并州。
自後不除人。
寶元中,夏人入寇,始命陝西沿邊大将皆兼經略。
皇祐間,侬智高擾邊,诏知廣桂州并帶經略安撫使。
自後西南二邊,常帶經略,所以重帥權,而服羌夷也。
(《通考》卷六二《職官考一六》) 此外宣撫、制置不常置。
宋本唐制,設節度使、大都督,唯徒有其名。
南宋都督绾軍符,始有實權。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
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
外戚國婿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于一員。
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于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
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勳賢故老。
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随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
元豐以新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hellip&hellip中興諸州,升改節政鎮,凡十有二。
是時諸将勳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
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後妃之族,拜者不一。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大都督及長史,掌司牧尹。
(注: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
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
)阙則置知府事一人,通判一人,司馬不厘務。
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
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
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将,非舊制比也。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2.兵制 五代以來,禁軍驕橫,藩鎮跋扈。
宋懲其弊,故所定兵制,集權中央,天子直轄禁軍,且使分屯于外。
太祖、太宗,平一海内,懲累朝藩鎮跋扈,盡收天下勁兵,列營京畿,以備藩衛。
其分營于外者曰就糧。
就糧者,本京師兵,而便廩食于外,故聽其家住。
其邊防要郡,須兵屯守,即遣自京師;諸鎮之兵,亦皆戍更。
真宗、仁宗、英宗嗣守,其法益以完密,于時天下山澤之利,悉入縣官,以資廩賜;将帥之臣,入奉朝請,以備指蹤;犷悍之民,收隸尺籍,以給守衛。
兵無常帥,帥無常師,内外相維,上下相制,等級相軋。
雖有暴戾資睢,無所厝于其間。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其兵之種類有四。
制兵之額有四:曰禁兵,曰廂兵,曰鄉兵,曰藩兵,分隸殿前侍衛總管司,而籍藏樞密院。
凡召募、廩給、訓練、屯戍、揀選補之政,皆樞密院掌之。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甲 禁兵 禁兵者,天子之衛兵也,殿前侍衛二司總之。
其最親近扈從者,号諸班直。
其次總于禦前忠佐軍頭司、皇城骐骥院,皆以守京師,備征伐。
其在外者,非屯駐、屯泊,則就糧軍也。
太祖鑒前代之失,萃精銳于京師。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蕃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石林葉氏曰:“&hellip&hellip始,唐制有十二衛兵,後又有六軍。
十二衛兵為南衙,漢之南軍也;六軍為北衙,漢之北軍也。
末年,常以大臣一人總之&hellip&hellip都指揮使,本方鎮軍校之名,自梁起宣武軍,乃以其鎮兵因仍舊号,置在京馬步軍都指揮使而自将之。
蓋于唐六軍諸衛之外,别為私兵。
至後唐明宗,遂改為侍衛親軍,以康義誠為馬步軍都指使。
秦王從榮以河南尹為大元帥,典六軍,此侍衛司所從始也。
” (《通考》卷五八《職官考一二》) 乙 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内總于侍衛司。
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
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
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
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 丙 鄉兵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
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
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
鹹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号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
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hellip&hellip天禧間&hellip&hellip河北強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hellip&hellip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強人、砦戶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宋史》卷一九○《兵志四》) 丁 藩兵 藩兵者,塞下内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
(《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 又有藩兵,其法始于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
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械,一律以鄉兵之制。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鄉兵、藩兵,非所在皆有,而廂兵亦罕教閱,給役而已。
是可稱為兵者,隻有禁兵耳,其招募及訓練方法,亦皆有規定。
召募之制,起于府衛之廢。
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
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号,是為長征之兵。
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
然後黵面,賜以缗錢、衣履而隸諸籍。
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
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部,制以隊伍,束以法令&hellip&hellip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号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
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
當部送阙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宋史》卷一九三《兵志七》)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阙下。
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馬。
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
餘皆自下選補。
(《宋史》卷一九四《兵志八》) 先是,太祖懲潘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
立更戍法,使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
故将不得專其兵,兵不至于驕惰。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惟相沿日久,教閱廢弛,遂有“數日增,而其不可一戰也,亦愈甚”之弊。
故王荊公變法,乃以民兵代募兵,而民兵遂盛于一時。
鹹平以後,承平既久,武備漸寬。
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将驕士惰,徒耗國用。
憂世之士,屢以為言,竟莫之改。
神宗奮然更制,于是聯比其民,以為保甲;部分諸路,以隸将兵。
(保甲将兵,詳後王安石變法。
)雖不能盡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時之氣。
時其所任者王安石也。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元祐複古,廢保甲,罷教閱,于是民兵亦衰。
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
其募兵阙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
元祐以降,民兵亦衰。
崇甯、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于受逃亡,收配隸,猶恐不足。
政和之後,久廢搜補,軍士死亡之餘,老疾者徒費廩給,少健者又多冗占,階級既壞,紀律遂亡。
童貫握兵,勢傾内外,凡遇陣敗,恥于人言,第申逃竄。
河北将兵,十無二三,往往多住招阙額,以其封椿為上供之用。
陝右諸路,兵亦無幾,種師道将兵入援,止得萬五千人。
故靖康之變,雖畫一之诏,哀痛激切,而事已無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高宗南渡建國,适在擾攘之秋,雖立禦前五軍之名,而實權仍操之諸帥之手。
及罷三宣撫司,諸軍直隸于朝廷,舊制始複。
高宗南渡,始建禦營司,未幾複并禦營,歸樞密院。
紹興四年,改禦前五軍為神武軍,禦營為神武軍副,并隸樞密院。
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隸三衙(殿前司,及侍衛親軍馬步司)。
乃廢神武中軍,隸殿前司,于是殿司兵柄始一。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諸屯駐大軍,則皆諸将之部曲,高宗開元帥府,諸将兵悉隸焉。
建炎後,諸大将兵寖盛,因時制變,屯無常所。
如劉光世軍,或在鎮江、池州、太平;韓世忠軍,或屯江州、江陰;嶽飛一軍,或屯宜興、蔣山;王彥八字軍,随張浚入蜀;吳玠兵,多屯鳳州大散關和尚原。
是時,合内外大軍十九萬四千餘,川陝不與焉。
及楊沂中将中軍總宿衛,江東劉光世(右軍)、淮東韓世忠(後軍)、湖北嶽飛(左軍)、湖南王燮(前軍後歸張俊,劉光世軍降齊,以吳玠軍升補)四軍,共十九萬一千六百,亦未嘗有屯。
紹興十一年,範同以諸将握兵難制,獻謀秦桧,且以柘臯之捷言于上,召張俊、韓世忠、嶽飛入觐。
張俊首納所部兵,分命三大帥副校,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銜曰統制禦前軍馬,罷宣撫司。
(韓、張、嶽均帶宣撫使職,号為三宣撫司。
)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仍舊。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舊制,出師征讨,諸将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
建炎初,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hellip&hellip紹興十一年,三大将(張、韓、嶽)兵罷,諸軍皆冠以禦前二字,擢其偏裨為禦前統領官,以統制禦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禦前諸軍都統制。
且令仍舊駐劄,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南宋依江淮為守,故擴水軍。
至于水軍之制,則有加于前者,南渡以後,江淮皆為邊境故也。
建炎初,李綱請于沿江淮河帥府,置水兵二軍。
要郡别置水兵一軍,次要郡别置中軍,招善舟楫者充立軍,号曰淩波樓船軍,其戰艦則有海鳅、水哨馬、雙車得勝、十棹大飛旗、捷防、沙平底、水飛馬之名。
隆興以後,至于寶祐、景定間,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禦益繁,民勞益甚。
迨鹹淳末,廣東籍蜒丁,閩海拘舶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3.刑法 宋之法律,一仍唐舊。
至于事勢扞格,則事改革,而以敕行之。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時損益,則有編敕。
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别有敕。
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诏與《新定刑統》三十卷,并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凡斷獄本于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hellip&hellip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 厥後敕條遞有增加。
亦屢經修改。
至神宗時,乃變更其目。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
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
熙甯初,置局修敕&hellip&hellip元豐中始成書,二千有六卷,複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法令之書,其别有四,敕、令、格、式是也。
神宗聖訓曰:“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至謂之格,設于此使彼效之謂之式。
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
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給,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
表奏、賬籍、關牒、符檄之類,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豐編敕用此。
後來雖數有修定,然大體悉循用之。
(洪邁《容齋三筆》卷一六) 自此迄于南渡,均遵行此種制度。
但經紹興、乾道、淳熙、慶元、淳祐,凡修改五次。
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之敕,時有損益,不可勝記。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裡;脊杖二十,二千五百裡;脊杖十八,二千裡;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宋制有加杖、配役、刺配,與唐不同。
流配舊制,止于遠徙,不刺。
而晉天福中,始創刺面之法,遂為戢奸重典。
宋因其法。
(《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
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乃诏當徒者,勿複隸&hellip&hellip緣邊諸郡。
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
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hellip&hellip聚罪廢無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構怨&hellip&hellip其亡去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
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為之耳目也。
(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五) 又矯專殺之弊,凡諸州刑獄,皆須上奏,經詳斷,始命論決。
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
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
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hellip&hellip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審刑院谳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
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hellip&hellip淳化初&hellip&hellip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審刑院于禁中&hellip&hellip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
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
始命論決。
”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國朝舊制,刑部、審刑院、大理寺,主斷内外所上刑獄。
舉凡法律之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參稽審覆。
官制既行,審刑院、糾察司皆省,而歸其職于刑部。
四方之獄,非奏谳者,則提點刑獄主焉。
(《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 4.學校 甲 京師學 國子學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
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诏分習五經。
然系籍者,或久不至。
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阙。
”诏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
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太學 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四門學 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宗學 元豐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學,诏從之。
既而中辍,建中靖國元年複置。
(其後廢置無常) (《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 武學 慶曆三年,诏置武學于武成王廟&hellip&hellip八月,罷武學&hellip&hellip熙甯五年,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