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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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賣為僮妾,至有提攜寄于釋老者。

    真宗一切蠲放,吳俗始蘇。

     (釋文瑩《湘山野錄》卷上) 希範乃立銅柱為表,命學士李臯銘之&hellip&hellip希範作會春園、嘉宴堂,其費巨萬,始加賦于國中。

     (《五代史》卷六六《楚世家》) 劉铢&hellip&hellip移鎮青州&hellip&hellip立法深峻,令行禁止&hellip&hellip在任擅行賦斂,每秋苗一畝,率錢三千;夏苗一畝,錢二千。

     (《舊五代史》卷一○七《劉铢傳》) 鹽酒稅 五季暴政所興,江東西釀酒,則有麴引錢;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則有鞋錢;入倉庫則有廢錢。

     (《通考》卷四《田賦考四》) 吳徐知诰用歙人汪台符之策,括定田賦,每正苗一斛,别輸三鬥;官授鹽一斤,謂之鹽米;入倉則有廢米。

     (《通考》卷四《田賦考四》) 凡鹽铛戶,應納鹽利,每鬥折納白米一鬥五升。

    晉初始令折錢收納,竈戶所納如此,鹽價之貴可知也。

    海鹽界分,每年收錢一千七萬貫,以區區數十州之地,而收價如此,其價更可知也。

    每城坊官,自賣鹽鄉村,則案戶配食,依田稅輸錢。

    其私販之禁,十斤以上,即處死。

    刮鹼煎鹽者,不論斤兩皆死。

    凡告者十斤以上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三十千,百斤以上五十千,其法令之嚴可知也。

    晉高祖知鹽貴之病民,乃诏計戶征稅,每戶自一千至二百文,分五等,聽商人販鹽,民自買食,一時頗以為便。

    出帝時,又令諸州郡稅鹽,過稅斤七錢,住稅斤十錢。

    蓋已案戶征鹽錢,不便改法,乃又加征商稅,使利歸于官也。

    漢乾祐中,青鹽一石,抽稅一千文,鹽一鬥,是又加重于出帝時矣。

    周廣順中,始诏青鹽一石抽八百文,鹽一鬥;白鹽一石,抽五百文,鹽五升。

    然鹽價既因抽稅增貴,而案戶所征之鹽稅,又不放免,是一鹽而二稅,民益苦之。

    此鹽法之大概也。

    其酒麴之禁,孔循曾以麴法殺一家于洛陽。

    (注:私麴五斤以上皆死。

    )明宗乃诏鄉村人戶,于秋田苗上,每畝納錢五文,聽民自造麴釀酒。

    其城坊亦聽自造,而榷其稅。

    長興中,又減五文為三文。

    尋仍诏官自造麴,減舊價之半,賣民釀酒。

    漢乾祐中,私麴之禁,不論斤兩皆死。

    周廣順中,仍改為五斤以上。

    然五斤私麴,即處極刑,亦可見法令之酷矣。

    此麴法之大概也。

    (注:以上俱見薛史及《五代會要》。

    )即此二事,峻法專利,民已不堪命。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二二《五代鹽麴之禁》) 商稅 後唐明宗天成元年,诏省司及諸府,置稅茶場院,自湖南至京六七處納稅,以至商旅不通;及州使置雜稅務交下煩碎,宜定合稅物色名目。

    商旅即許收稅,不得邀難。

    二年,敕應三京諸道州府商稅等多不系屬州府,皆是省司差置場官,特議改更,貴除繁屑。

    自今已後,諸商稅并委逐處州府撲斷,依省司常年定額,勾當辦集。

     (《續通典》卷一六《食貨一六》) 後周顯德五年,敕諸道州府,應有商賈與販牛畜者,不計黃牛水牛,凡經過處,并不得抽稅。

    如是貨賣處,隻仰據賣價每一千抽稅錢三十,不得别有邀難。

     (《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申漸高嘗因曲宴,天久無雨。

    烈祖曰:“四郊之外皆言雨足,惟都城百裡之地亢旱,何也?”漸高雲:“雨怕抽稅,不敢入城。

    ”翌日,市征之令得蠲除。

     (鄭文寶《江表志》卷上) 冶鐵稅 後唐長興二年,敕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使諸物,并許百姓逐便自鑄造。

    諸道監冶除依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并器物外,隻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各随逐處見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

    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煉&hellip&hellip鄉村百姓,隻于夏秋苗畝上,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随夏秋二稅送納。

     (《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五》) 晉天福六年,赦節文&hellip&hellip百姓農具破者,須于官場中賣鑄時,卻于官場中買鐵。

    今後許百姓取便,鑄造買賣,所在場院,不得禁止攪擾。

     (《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五》) 苛斂 潞王之發鳳翔也,許軍士以入洛人賞錢百缗。

    既至,閱府庫,實金帛不過三萬疋兩,而賞軍之費,應用五十萬缗。

    乃率京城民财,數日僅得數萬缗。

    執政請據屋為率,無問士庶自居及僦者,預借五月僦直。

    百方斂民财,僅得六萬。

    帝怒,下軍巡使獄,晝夜督責,囚系滿獄。

    貧者至自經死,而軍士遊市肆,皆有驕色。

     (《通考》卷二三《國用考一》) 周廣順二年,敕約每歲民間所收牛皮三分減二,計田十頃,稅取一皮。

    餘聽民自用及買賣,惟禁賣于鄰國。

    先是,兵興以來,禁民私賣牛皮,悉令輸國受直。

    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償以鹽。

    晉天福中,并鹽不給。

    漢法,犯牛皮一寸抵死。

    然民間日用,實不可無。

    帝素知其弊,至是李谷建議,均于田畝,公私便之。

     (《通考》卷四《田賦考四》) 乃即皇帝位&hellip&hellip而閩地狹,國用不足,以中軍使薛文傑為國計使。

    文傑多察民間陰事,緻富人以罪而籍沒其赀以佐用,閩人皆怨。

     (《五代史》卷六八《閩世家》) 茂貞居岐,以寬仁愛物,民頗安之。

    嘗以地狹賦薄,下令榷油。

    因禁城門無内松薪,以其可為炬也。

    有優者诮之曰:“臣請并禁月明。

    ”茂貞笑而不怒。

     (《五代史》卷四○《李茂貞傳》) 在禮所至,邸店羅列,積赀巨萬&hellip&hellip在宋州,人尤苦之。

    已而罷去,宋人喜而相謂曰:“眼中拔釘,豈不樂哉!”既而複受诏居職,乃籍管内口率錢一千,自号“拔釘錢”。

     (《五代史》卷四六《趙在禮傳》) 張崇帥廬江,好為不法,士庶苦之。

    嘗入觐江都,廬人幸其改任,皆相謂曰:“渠伊必不複來矣。

    ”崇歸聞之,計口征“渠伊錢”。

     (鄭文寶《江表志》卷中) 李先主以國用不足,稅民間鵝卵出雙子者,柳花為絮者。

     (王士祯《五代詩話》卷三《引天中記》) 乙 錢币濫惡 唐莊宗同光二年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間點檢錢帛,内有錫镴小錢,揀得不少。

    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

    ”诏曰:“帛布之币,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

    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

    宜令京城諸道,于坊市行使錢内,點檢雜惡鉛錫錢,并宜禁斷。

    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将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

    如有私載,并行收納。

    ” (《舊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貨志》)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器價貴,多是銷镕見錢,以邀厚利。

    ”乃下诏曰:“&hellip&hellip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

    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

    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 (《舊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貨志》) 晉天福三年,诏曰:“國家所資,泉貨為重,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宜令三京諸道州府,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

    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每一錢重二铢四累,十錢重一兩。

    仍禁将鉛鐵雜鑄。

    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許百姓取便開煉,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除鑄錢外,不得接便别鑄銅器。

    ” (《通考》卷九《錢币考二》) 周顯德二年,帝以縣官久不鑄錢,而民間多銷錢為器皿及佛像,錢益少,乃立監,采銅鑄錢。

    自非縣官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钹铎之類聽留外,自餘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輸官,給其直。

    過期隐匿不輸,五斤以上罪死。

     (《通考》卷九《錢币考二》)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

    池州永甯監,建州永豐監,并歲鑄錢。

    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舊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貨志》) 李景表,盡獻江北諸州&hellip&hellip困于用兵,鐘谟請鑄大錢,以一當十,文曰“永通泉貨”。

    谟嘗得罪而大錢廢。

    韓熙載又鑄鐵錢,以一當二。

     (《五代史》卷六二《南唐世家》) 殷将高郁又諷殷鑄鉛鐵錢,以十當銅錢一。

     (《五代史》卷六六《楚世家》) 錢有銅鐵二等,五代相承用唐錢。

    諸國割據者,江南曰唐國通寶,又别鑄如唐制而篆文。

    其後鑄鐵錢,每十錢,以鐵錢六權銅錢四而行。

    乾德後,隻以鐵錢貿易,凡十當銅錢一。

    兩浙河東,自鑄銅錢,亦如唐制。

    四川、湖南、福建皆用鐵錢,與銅錢兼行。

    湖南文曰“乾封泉寶”,徑寸,以一當十。

    福建如唐制。

     (《通考》卷九《錢币考二》) 丙 兵役繁擾 梁太祖開平元年,初帝在藩鎮,用法嚴,将校有戰沒者,所部兵悉斬之,謂之“拔隊斬”。

    士卒失主将者,多亡逸不敢歸。

    帝乃命凡軍士皆文其面,以記軍号,軍士或思鄉裡逃去,關津辄執之送所屬,無不死者。

    其鄉裡亦不敢容。

    由是亡者皆聚山谷為盜,大為州縣之患。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天祐三年七月,梁祖自将兵攻滄州&hellip&hellip仁恭&hellip&hellip盡發部内男子十五已上,七十已下&hellip&hellip并黥其面,文曰“定霸都”。

    士人黥其臂,文曰“一心事主”&hellip&hellip得二十萬。

     (《舊五代史》卷一三五《劉守光傳》) 晉初置鄉兵,号天威軍。

    教習歲餘,村民不娴軍旅,竟不可用,悉罷之。

    但令七戶輸錢十千,其铠仗悉輸官。

    而無賴子弟,不複肯複農桑,多聚山林為盜。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開運元年,命諸道州府點集鄉兵。

    率以稅,戶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力營之。

     (《通考》卷一六一《兵考一三》) 開寶八年春,閱民為師徒。

    升元初,均量民田以定科賦,自二缗以上出一卒,号“義師”。

    中有别籍分居,又出一卒,号“新拟生軍”。

    民有新置物産者,亦出一卒,号“新拟軍”。

    又于客戶内,有三丁者抽一卒,謂之“園軍”,後改為“拔山軍”,使物力戶為帥以統之。

    保大中,許郡縣村社競渡,每歲端午,官給彩段,俾兩兩較其遲速,勝者加以銀碗,謂之打标舟子,皆籍其名。

    至是盡搜為卒,謂之“淩波軍”。

    又率民間傭奴贅婿,謂之“義勇軍”。

    又募豪民能自備缗帛兵器,招集無賴亡命,謂之“自在軍”。

    又括百姓自老弱外能被堅執銳者,謂之“排門軍”。

    并屯田白甲之類,凡一十三等,皆使扞敵守把。

     (馬令南《唐書》卷五《後主》) 人民養馬,亦被搜括。

     清泰三年,敕諸道州府縣鎮賓佐至錄事參軍都押衙教練使已上,各留馬一匹乘騎;及鄉村士庶有馬者,無問形勢,馬不以牝牡,盡皆抄借。

    但勝衣甲,并仰印記,差人管押送納,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

     (《通考》卷一五九《兵考一一》) 晉天福九年,發使于諸道州府,括取公私馬。

     (《通考》卷一五九《兵考一一》) 當時将帥,既擁兵自專,視兵為私有,往往别立名目。

     天祐十二年,魏州軍亂,賀德倫以魏博二州叛于梁來附,王入魏州。

    行至永濟,誅其亂首張彥,以其兵五百自衛,号“帳前銀槍軍”。

     (《五代史》卷五《唐莊宗紀下》) 太祖以嗣源所将騎五百,号“橫沖都”。

     (《五代史》卷六《唐明宗紀》) 郓州朱瑾,募其軍中骁勇者,黥雙雁于其頰,号“雁子都”。

    太祖聞之,乃更選勇士數百人,号“落雁都”,以漢賓為指揮使。

    及漢賓貴,人猶以為“朱落雁”。

     (《五代史》卷四五《朱漢賓傳》) 徐瑤&hellip&hellip從建入蜀,勇猛善格鬥。

    建初在韋昭度幕府,其兵皆文身黧黑,衣裝詭異,衆皆稱為“鬼兵”,稱瑤為“鬼魁”。

     (張唐英《蜀梼杌》卷上) 丁 刑法嚴酷 五代用刑慘酷,據陸遊《渭南文集》,淩遲之刑即始于是時。

     唐(莊宗)同光三年六月,敕:“&hellip&hellip罪多連累,翻慮滞淹。

    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锢逾時&hellip&hellip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并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hellip&hellip即時疏理。

    ” (《舊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 明宗天成二年&hellip&hellip大理奏:“&hellip&hellip近年以來,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誅夷。

    ” (王溥《五代會要》卷一○) 天成三年正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據巡檢軍使渾公兒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習戰鬥之事。

    朕初聞奏報&hellip&hellip率爾傳宣,令付石敬瑭處置。

    今日安重誨敷奏,方知悉是幼童為戲&hellip&hellip緻人枉法而殂。

    ” (《舊五代史》卷三九《唐明宗紀五》) 高祖嘗以生日,遣逢吉疏理獄囚以祈福,謂之“靜獄”。

    逢吉入獄中閱囚,無輕重曲直,悉殺之以報曰:“獄靜矣。

    ” (《五代史》卷三○《蘇逢吉傳》) 魏王破蜀,王衍朝京師,行至秦川,而明宗軍變于魏。

    莊宗東征,慮衍有變,遣人馳诏魏王殺之。

    诏書已印畫,而居翰發視之,诏書言《誅衍一行》。

    居翰以謂殺降不祥,乃以诏傅柱,揩去“行”字,改為“一家”。

    時蜀降人,與衍俱東者千餘人,皆獲免。

     (《五代史》卷三八《張居翰傳》) 晉天福十二年,敕應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并宜處死。

     (《通考》卷一六六《刑考五》) 漢高祖時,四方多盜。

    乃敕天下,凡關賊盜捕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并處死。

    仍分命使者捕逐。

    由是捕賊使者張令柔殺平陰十七村民,及三叛連兵,民間震動驚訛。

    史宏肇掌部禁兵,巡邏京城,得罪人不問情輕重,于法如何,皆專殺不請。

    或決口斷舌,斮筋挫胫無虛日,雖奸盜屏息,而冤死者甚衆。

     (《續通志》卷一四四《刑法略一》) 漢法,竊盜一錢以上皆死。

     (《續通志》卷一五○《刑法略七》) 晉(出帝)開運三年十一月,左拾遺窦俨上疏曰:“&hellip&hellip淫刑所興,近聞數等。

    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

    俾冤聲而上達&hellip&hellip乞&hellip&hellip嚴加禁斷。

    ”敕曰:“&hellip&hellip宜依。

    ” (《舊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 戊 人口減少 晉高祖天福三年六月,金部郎中張鑄奏:“臣&hellip&hellip竊見所在鄉村浮居人戶,方思墾辟,正切耕耘,種木未滿于十年,樹谷未臻于三頃,似成産業,微有生涯,便被縣司系名,定作鄉村色役。

    懼其重斂,畏以嚴刑,遂舍所居,卻思他适。

    睹茲阻隔,何以舒蘇,既乖撫恤之門,徒有招攜之令。

    ” (《續通典》卷一《食貨一&bull注》) 五代亂亡相繼,疆土分裂,中原戶口之數,梁、唐、晉、漢紀載莫詳。

    周廣順三年,敕天下州府及縣,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餘三千戶以上為望縣,二千戶以上為緊縣,一千戶以上為上縣,五百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五百戶為中下縣&hellip&hellip顯德六年,總簡戶,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

    此周之戶數,略可考見者也。

     (《續通典》卷一○《食貨一○》) 其減少之狀況,特立表以明之。

     唐、五代、宋戶口比較簡表 按當時戶數,雖未必即确,然竟減去一百六十五萬餘之多,亦可見其衰耗之甚也。

     2.契丹之侵擾 甲 契丹之起源 契丹自後魏以來,名見中國。

    或曰與庫莫奚同類而異種。

    其居曰枭羅個沒裡。

    沒裡者,河也。

    是謂黃水之南,黃龍之北,得鮮卑之故地,故又以為鮮卑之遺種。

    當唐之世,其地北接室韋,東鄰高麗,西界奚國,而南至營州。

    其部族之大者,曰大賀氏。

    後分為八部:其一曰但皆利部,二曰乙室活部,三曰實活部,四曰納尾部,五曰頻沒部,六曰内會雞部,七曰集解部,八曰奚嗢部, (《五代史》卷七二四《夷附錄一》) 其在隋世,依纥臣水而居,分為十部。

    兵多者三千,少者千餘。

    順寒暑,逐水草畜牧。

    侵伐則十部相與議;興兵緻役,合契而後動;獵則部得自行。

    至唐,大賀氏勝兵四萬三千人,分為八部。

    大賀氏中衰,僅存五部。

    有耶律雅裡者,分五部為八,立二府以總之。

    析三耶律氏為七,二審密氏為五,凡二十部。

     (《遼史》卷三四《兵衛志上》) 至唐,大賀氏蠶食扶餘、室韋、奚、靺鞨之區,地方二千餘裡。

    貞觀三年,以其地置玄州,尋置松漠都督府,建八部為州,各置刺史。

     (《遼史》卷三七《地理志序》) 貞觀中&hellip&hellip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