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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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楊堅代周(581年)至楊侑禅于唐(618年),凡三傳,共三十八年。
高祖文皇帝,姓楊,名堅,弘農華陰人。
代周,建元開皇(二十年)改元仁壽(四年)在位凡二十四年。
炀皇帝,名廣,高祖次子。
嗣立,改元大業(十三年)。
帝遊江都,為宇文化及等所弑,在位凡十三年。
恭皇帝,名侑,炀帝太子昭之子,封代王。
炀帝東巡,命留守西京。
李淵入長安,奉之為帝,遙尊炀帝為太上皇。
淵尋廢之,改元義甯(一年)在位凡一年。
恭帝,名侗,亦昭之子,封越王。
炀帝東巡,命留守東京。
王世充入洛陽,得炀帝兇問,奉以為帝,尋廢之。
秦王浩,炀帝弟秦王俊之子。
宇文化及弑炀帝,遂立浩為帝,尋複殺之。
(以上據《隋書》及《通考&bull帝系考》) 附帝系表 自晉惠帝永興元年(304年)劉淵稱大單于,同時李雄稱帝于蜀,中國統一之局遂破。
自是以後,神州闆蕩,分裂為數十國,中間起滅無恒,不能自靖者亘二百八十五年。
直至隋文帝楊堅陷建康(589年),天下複歸于一統。
故隋在中國史局上,亦重要之關鍵也。
統觀前後史迹,不但政權統治上有顯著之不同,即民族文化消長上,亦有莫大之關系。
蓋自漢末,鮮卑之勢已盛于北方,中更三國之亂,漸次南侵,降及晉室不振,遂成“五胡亂華”之局。
惟諸族居内地久,習染華俗,漸失其剛勁之風。
至隋則中土已漸強,一變永嘉以來之形勢,楊氏雖執政未久,終能遺唐室以廣大疆域之機。
此則讀隋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一 隋之統一事業 隋文帝承周之後,開皇七年滅後梁,九年滅陳,遂統一中國。
其所措施,分述之如下。
1.疆域 高祖受終,維新朝政,開皇三年,遂廢諸郡。
洎于九載,廓定江表,尋以戶口滋多,析置州縣。
炀帝嗣位,又平林邑,更置三州。
既而并省諸州,尋即改州為郡(大業三年三月)。
乃置司隸刺史,分部巡察。
五年,平定吐谷渾,更置四郡。
大凡郡一百九十,縣一千二百五十五,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一頃。
其邑居、道路、山河、溝洫、砂碛、鹹鹵、丘陵、阡陌,皆不預焉。
東西九千三百裡,南北萬四千八百一十五裡,東南皆至于海,西至且末,北至五原,隋氏之盛,極于此也。
(《隋書》卷二九《地理志序》) 隋州郡簡表 2.官制 甲 中央 自三國至隋文帝統一以前,中國執政者,無論統一或割據,大率非北族即軍人,因此影響于制度者甚巨。
自漢以上,相權極重,降及三國,獨劉氏規模漢制,故諸葛亮舉宮中、府中、營中之事,總攬于一手。
自魏晉以下,所有相國、丞相之名号,皆成奸雄圖纂者之階梯,而非平時所置之實官。
至三公之位,亦僅為優禮大臣之虛号,不親政事,不置府僚,無其人則缺者也。
政權所寄則在三省,魏初設秘書省,後改中書省,此外則有尚書、門下兩省。
南北朝通行之制,尚書令一人,左右仆射二人,尚書五人,是謂八座。
中書面受機宜,門下掌封駁,尚書執行之,以分代丞相之職。
各代雖間有損益,然其大要如此。
後周曾一度遠師周禮置六卿(天官、冡宰之類),命尚書令盧辯草其制,此實魏晉以來所未有。
楊堅代周,即首除其制,仍以六部隸尚書,以複魏晉之舊。
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内史、秘書、内侍等省,禦史、都水等台,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國子、将作等寺。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 隋文帝踐極,百度伊始,複廢周官,還依漢魏。
其于庶僚,頗有損益&hellip&hellip至炀帝初存稽古,多複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有三台、五省、五監&hellip&hellip于時天下繁富,四方無虞,衣冠文物為盛矣。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按文帝所定中央官制,大體皆依前代。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但亦隻增删裁并,或改易名稱而已。
茲就炀帝時之中央官制,列表于下。
隋代中央官制簡表 乙 地方 地方制度,在秦漢時本隻郡縣兩級。
而每州皆置刺史,直隸于丞相,官階雖卑,而可以制太守。
末世地方權重,乃增置州牧,地方制度,一變而為三級制矣。
東晉以後,疆土日蹙,乃多僑置州郡,無其地而有官者比比,于是固有州郡轄地乃日小。
隋統一以後,州郡名稱雖異,轄境大小,實無所别。
文帝乃始廢郡,以州治民。
炀帝時,複廢州置郡,郡置太守,縣置縣令。
僑州郡至是盡廢。
隋代中央官制簡表 地方官僚屬,後周時由主官自辟,隋則悉歸于吏部。
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
其所具寮,則長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過數十。
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迹,皆屬考功。
(《隋書》卷七五《劉炫傳》) 丙 官品及祿 曹魏定官品,創為九品之制。
梁又分為十八班,以班多者為貴,同班則以居下者為劣。
蓋品之制,非梁所專用也,正、從九品之制,始于後魏。
每品正、從複分上、中、下三級,蓋一品之間,複析為六。
至隋,始确定為十八階,遂為後世所不能廢。
隋置九品,品各有從。
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下,凡三十階。
自太師始焉,謂之流内,流内自此始焉。
又置視正二品至九品,品各有從,自行台尚書令始焉,謂之視流内,視流内自此始。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
三年(大業),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從,而除上下階。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 至于食祿,随品級而差别。
京官正一品,祿九百石。
其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為三百石,從四品二百五十石。
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為百石。
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品,是為五十石。
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祿。
其給皆以春秋二季。
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
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三百石。
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百石。
大縣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六十石。
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 3.兵制 隋之兵制,沿用後周之“府兵”制。
籍民為兵,擇其魁健有才力者,蠲其租調,令刺史于農隙教練之,合為百府。
每府置主将,故以得名。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後周,而備于隋,唐興因之。
隋制十二衛,曰翊衛、曰骁騎衛、曰武衛、曰屯衛、曰禦衛、曰候衛,為左右,皆有将軍以分統諸府之兵。
府有郎将、副郎将、坊主、團主,以相統治。
又有骠騎、車騎二府,皆有将軍。
後更骠騎曰鷹揚郎将,車騎曰副郎将,别置折沖果毅。
(《唐書》卷五○《兵志》) 開皇十年五月,诏曰:“魏末喪亂&hellip&hellip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hellip&hellip朕甚愍之。
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
軍府統領,宜依舊式。
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以上為平時制度。
至炀帝伐高麗,軍隊另有編制。
大業八年正月(伐高麗)&hellip&hellip左右十二軍(各)&hellip&hellip凡一百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人&hellip&hellip每軍大将、亞将各一人。
騎兵四十隊,隊百人,十隊為團。
步卒八十隊,分為四團,團各有偏将一人。
其铠胄、纓拂、旗幡,每團異色&hellip&hellip其辎重散兵等,亦為四團,使步卒挾之而行。
(《資治通鑒》卷一八一《隋紀五》) 炀帝南遊江都,從者又有骁果之名。
大業九年正月&hellip&hellip置折沖、果毅、武勇、雄武等郎将官,以領骁果。
(骁果軍從駕禁軍,蓋選諸軍中之骁果者,故以命名。
) (《隋書》卷四《炀帝紀下》) 義甯(恭帝)二年(即大業十四年)三月,右屯衛将軍宇文化及&hellip&hellip等,以骁果作亂。
(《隋書》卷四《炀帝紀下》) 4.刑法 秦漢以後之法律,經晉朝一度大改革,大體趣于完善。
複經隋朝一番損益,而輕重更覺适宜,故在西洋法律未輸入以前,沿用至千餘年,無大更變也。
至于隋律,乃兼宋、魏、晉與拓跋氏兩種法系,而加以斟酌者。
高祖既受周禅,開皇元年,乃诏&hellip&hellip高颎&hellip&hellip等更定新律。
三年&hellip&hellip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hellip&hellip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
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至炀帝初年,患其深刻,重加修訂。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綱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hellip&hellip三年(大業)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诏施行之,謂之《大業律》。
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僞,十八曰斷獄。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隋之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種。
前代死刑,有磬、斬、絞、裂等,隋則止于絞斬而已。
茲列表如下。
由是觀之,隋之刑制,實較前代為進步。
史家論之雲: 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
雖文緻于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
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鹹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自漢文除肉刑,以髠笞代之,髠法過輕,笞法過重,每至于死亡。
魏晉以來病之,然不知減笞數,使之不死,乃徒欲複肉刑以全其生。
肉刑終不可複。
及隋唐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而後肉刑之讨論,至此乃告一終結。
文帝又以用律者,多緻踳駁,罪同論異。
故對于決死囚,尤格外慎重之。
開皇十二年八月,制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治。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開皇十六年八月,诏決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初尚設置律員,後為防弊,俱罷免之。
凡為地方官者,均須習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
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開皇五年&hellip&hellip诏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hellip&hellip因襲往代,别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
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于斯。
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并可停廢。
”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
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并令習律。
集京之日,試其通不。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文帝暮年,頗以任法自矜,往往施法外之刑,罪及瑣細。
炀帝嗣位,于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其後事變疊興,刑複流于嚴酷。
此則獨裁政治之為害,非制度之咎矣。
5.學校 隋初自京邑達乎四方,皆啟黉舍。
文帝仁壽元年,以生徒多而不精,于是下诏罷之。
诏曰:“儒學之道,訓教生人,識父子君臣之義,知尊卑長幼之序,升之于朝,任之以職,故能贊理時務,弘益風範。
朕撫臨天下,思弘德教,延集學徒,崇建庠序,開進仕之路,佇賢隽之人。
而國學胄子,垂将千數,州縣諸生,鹹亦不少,徒有名錄,空度歲時,未有德為代範,才任國用。
良由設學之理,多而未精,今宜簡省,明加獎勵。
”于是國子學唯留學生七十人,太學、四門及州縣學并廢。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炀帝好文學,遂将學校恢複。
大業元年閏七月&hellip&hellip诏曰:“君民建國,教學為先;移風易俗,必自茲始&hellip&hellip晉承闆蕩之運,掃地将盡,自時厥後,軍國多虞,雖複黉宇時建,示同愛禮,函丈或陳,殆為虛器&hellip&hellip上陵下替,綱維靡立&hellip&hellip實由于此。
朕纂承洪緒,思弘大訓,将欲尊師重道,用闡厥繇,講信修睦,敦獎名教&hellip&hellip其國子等學,亦宜申明舊制,教習生徒,具為課試之法,以盡砥砺之道。
” (《隋書》卷三《炀帝紀上》) 炀帝即位,複開庠序,國子、郡縣之學,盛于開皇之初;征辟儒生,遠近畢至,使相與講論得失于東都之下。
納言定其差次,一以聞奏焉。
于時舊儒多已凋亡,二劉(信都劉士元、河間劉光伯)拔萃出類,學通南北,博極古今,後生鑽仰&hellip&hellip所制諸經義疏,搢紳鹹師宗之。
既而外事四夷,戎馬不息,師徒怠散,盜賊群起&hellip&hellip方領矩步之徒,亦多轉死溝壑,凡有經籍,自此皆湮沒于煨塵矣。
(《隋書》卷七五《儒林傳序》) 6.選舉 隋初舉士,仍依九品中正之制,開皇中罷廢之,改為薦舉。
中正魏置&hellip&hellip北齊郡縣皆有之&hellip&hellip隋初有,後罷而有州都。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于時晉王(炀帝)為雍州牧,盛存望第。
以司空楊雄、尚書左仆射高颎,并為“州都督”,引師為主簿。
(《隋書》卷四六《韋師傳》) 魏晉以後,諸州皆置大中正,以甄别流品。
隋時避楊忠諱,改為州都,而去中正之名。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四○《北史》) 其舉人之法如下。
開皇七年正月&hellip&hellip制諸州歲貢三人。
(《隋書》卷一《高祖紀上》) 開皇十八年七月&hellip&hellip诏京官五品已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惟薦舉亦多弊,炀帝乃改革之,始建進士科,令士人投牒自進。
遂為唐室科舉之所本。
自後周以降,選無清濁。
及盧恺攝吏部尚書,與侍郎薛道衡、陸彥師等甄别物類,頗為清簡。
而谮訴紛纭,恺及道衡皆除名。
炀帝始建進士科。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近炀帝始置進士之科,當時猶試策而已。
(《舊唐書》卷一一九《楊绾傳》) 至于叙官,隋氏亦加厘革,集權中央。
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吏,鹹吏部所掌。
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複辟署矣。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大業八年九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四海交争,不遑文教,唯尚武功。
設官分職,罕以才授;班朝治人,乃由勳叙。
莫非拔足行陣,出自勇夫;學之道,既所不習政事之方,故亦無取。
是非暗于在己,威福專于下吏。
貪冒貨賄,不知紀極;蠹政害民,實由于此。
自今已後,諸授勳官者,并不得回授文武職事。
庶遵彼更張,取類于調瑟;求諸名制,不傷于美錦。
” (《隋書》卷四《炀帝紀下》) 7.音樂 自“五胡亂華”,胡樂傳入,而琵琶、箜篌、胡笳
高祖文皇帝,姓楊,名堅,弘農華陰人。
代周,建元開皇(二十年)改元仁壽(四年)在位凡二十四年。
炀皇帝,名廣,高祖次子。
嗣立,改元大業(十三年)。
帝遊江都,為宇文化及等所弑,在位凡十三年。
恭皇帝,名侑,炀帝太子昭之子,封代王。
炀帝東巡,命留守西京。
李淵入長安,奉之為帝,遙尊炀帝為太上皇。
淵尋廢之,改元義甯(一年)在位凡一年。
恭帝,名侗,亦昭之子,封越王。
炀帝東巡,命留守東京。
王世充入洛陽,得炀帝兇問,奉以為帝,尋廢之。
秦王浩,炀帝弟秦王俊之子。
宇文化及弑炀帝,遂立浩為帝,尋複殺之。
(以上據《隋書》及《通考&bull帝系考》) 附帝系表 自晉惠帝永興元年(304年)劉淵稱大單于,同時李雄稱帝于蜀,中國統一之局遂破。
自是以後,神州闆蕩,分裂為數十國,中間起滅無恒,不能自靖者亘二百八十五年。
直至隋文帝楊堅陷建康(589年),天下複歸于一統。
故隋在中國史局上,亦重要之關鍵也。
統觀前後史迹,不但政權統治上有顯著之不同,即民族文化消長上,亦有莫大之關系。
蓋自漢末,鮮卑之勢已盛于北方,中更三國之亂,漸次南侵,降及晉室不振,遂成“五胡亂華”之局。
惟諸族居内地久,習染華俗,漸失其剛勁之風。
至隋則中土已漸強,一變永嘉以來之形勢,楊氏雖執政未久,終能遺唐室以廣大疆域之機。
此則讀隋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一 隋之統一事業 隋文帝承周之後,開皇七年滅後梁,九年滅陳,遂統一中國。
其所措施,分述之如下。
1.疆域 高祖受終,維新朝政,開皇三年,遂廢諸郡。
洎于九載,廓定江表,尋以戶口滋多,析置州縣。
炀帝嗣位,又平林邑,更置三州。
既而并省諸州,尋即改州為郡(大業三年三月)。
乃置司隸刺史,分部巡察。
五年,平定吐谷渾,更置四郡。
大凡郡一百九十,縣一千二百五十五,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一頃。
其邑居、道路、山河、溝洫、砂碛、鹹鹵、丘陵、阡陌,皆不預焉。
東西九千三百裡,南北萬四千八百一十五裡,東南皆至于海,西至且末,北至五原,隋氏之盛,極于此也。
(《隋書》卷二九《地理志序》) 隋州郡簡表 2.官制 甲 中央 自三國至隋文帝統一以前,中國執政者,無論統一或割據,大率非北族即軍人,因此影響于制度者甚巨。
自漢以上,相權極重,降及三國,獨劉氏規模漢制,故諸葛亮舉宮中、府中、營中之事,總攬于一手。
自魏晉以下,所有相國、丞相之名号,皆成奸雄圖纂者之階梯,而非平時所置之實官。
至三公之位,亦僅為優禮大臣之虛号,不親政事,不置府僚,無其人則缺者也。
政權所寄則在三省,魏初設秘書省,後改中書省,此外則有尚書、門下兩省。
南北朝通行之制,尚書令一人,左右仆射二人,尚書五人,是謂八座。
中書面受機宜,門下掌封駁,尚書執行之,以分代丞相之職。
各代雖間有損益,然其大要如此。
後周曾一度遠師周禮置六卿(天官、冡宰之類),命尚書令盧辯草其制,此實魏晉以來所未有。
楊堅代周,即首除其制,仍以六部隸尚書,以複魏晉之舊。
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内史、秘書、内侍等省,禦史、都水等台,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國子、将作等寺。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 隋文帝踐極,百度伊始,複廢周官,還依漢魏。
其于庶僚,頗有損益&hellip&hellip至炀帝初存稽古,多複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有三台、五省、五監&hellip&hellip于時天下繁富,四方無虞,衣冠文物為盛矣。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按文帝所定中央官制,大體皆依前代。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但亦隻增删裁并,或改易名稱而已。
茲就炀帝時之中央官制,列表于下。
隋代中央官制簡表 乙 地方 地方制度,在秦漢時本隻郡縣兩級。
而每州皆置刺史,直隸于丞相,官階雖卑,而可以制太守。
末世地方權重,乃增置州牧,地方制度,一變而為三級制矣。
東晉以後,疆土日蹙,乃多僑置州郡,無其地而有官者比比,于是固有州郡轄地乃日小。
隋統一以後,州郡名稱雖異,轄境大小,實無所别。
文帝乃始廢郡,以州治民。
炀帝時,複廢州置郡,郡置太守,縣置縣令。
僑州郡至是盡廢。
隋代中央官制簡表 地方官僚屬,後周時由主官自辟,隋則悉歸于吏部。
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
其所具寮,則長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過數十。
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迹,皆屬考功。
(《隋書》卷七五《劉炫傳》) 丙 官品及祿 曹魏定官品,創為九品之制。
梁又分為十八班,以班多者為貴,同班則以居下者為劣。
蓋品之制,非梁所專用也,正、從九品之制,始于後魏。
每品正、從複分上、中、下三級,蓋一品之間,複析為六。
至隋,始确定為十八階,遂為後世所不能廢。
隋置九品,品各有從。
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下,凡三十階。
自太師始焉,謂之流内,流内自此始焉。
又置視正二品至九品,品各有從,自行台尚書令始焉,謂之視流内,視流内自此始。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
三年(大業),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從,而除上下階。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 至于食祿,随品級而差别。
京官正一品,祿九百石。
其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為三百石,從四品二百五十石。
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為百石。
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品,是為五十石。
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祿。
其給皆以春秋二季。
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
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三百石。
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百石。
大縣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六十石。
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
(《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 3.兵制 隋之兵制,沿用後周之“府兵”制。
籍民為兵,擇其魁健有才力者,蠲其租調,令刺史于農隙教練之,合為百府。
每府置主将,故以得名。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後周,而備于隋,唐興因之。
隋制十二衛,曰翊衛、曰骁騎衛、曰武衛、曰屯衛、曰禦衛、曰候衛,為左右,皆有将軍以分統諸府之兵。
府有郎将、副郎将、坊主、團主,以相統治。
又有骠騎、車騎二府,皆有将軍。
後更骠騎曰鷹揚郎将,車騎曰副郎将,别置折沖果毅。
(《唐書》卷五○《兵志》) 開皇十年五月,诏曰:“魏末喪亂&hellip&hellip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hellip&hellip朕甚愍之。
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
軍府統領,宜依舊式。
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以上為平時制度。
至炀帝伐高麗,軍隊另有編制。
大業八年正月(伐高麗)&hellip&hellip左右十二軍(各)&hellip&hellip凡一百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人&hellip&hellip每軍大将、亞将各一人。
騎兵四十隊,隊百人,十隊為團。
步卒八十隊,分為四團,團各有偏将一人。
其铠胄、纓拂、旗幡,每團異色&hellip&hellip其辎重散兵等,亦為四團,使步卒挾之而行。
(《資治通鑒》卷一八一《隋紀五》) 炀帝南遊江都,從者又有骁果之名。
大業九年正月&hellip&hellip置折沖、果毅、武勇、雄武等郎将官,以領骁果。
(骁果軍從駕禁軍,蓋選諸軍中之骁果者,故以命名。
) (《隋書》卷四《炀帝紀下》) 義甯(恭帝)二年(即大業十四年)三月,右屯衛将軍宇文化及&hellip&hellip等,以骁果作亂。
(《隋書》卷四《炀帝紀下》) 4.刑法 秦漢以後之法律,經晉朝一度大改革,大體趣于完善。
複經隋朝一番損益,而輕重更覺适宜,故在西洋法律未輸入以前,沿用至千餘年,無大更變也。
至于隋律,乃兼宋、魏、晉與拓跋氏兩種法系,而加以斟酌者。
高祖既受周禅,開皇元年,乃诏&hellip&hellip高颎&hellip&hellip等更定新律。
三年&hellip&hellip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hellip&hellip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
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至炀帝初年,患其深刻,重加修訂。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綱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hellip&hellip三年(大業)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诏施行之,謂之《大業律》。
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僞,十八曰斷獄。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隋之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種。
前代死刑,有磬、斬、絞、裂等,隋則止于絞斬而已。
茲列表如下。
由是觀之,隋之刑制,實較前代為進步。
史家論之雲: 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
雖文緻于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
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鹹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自漢文除肉刑,以髠笞代之,髠法過輕,笞法過重,每至于死亡。
魏晉以來病之,然不知減笞數,使之不死,乃徒欲複肉刑以全其生。
肉刑終不可複。
及隋唐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而後肉刑之讨論,至此乃告一終結。
文帝又以用律者,多緻踳駁,罪同論異。
故對于決死囚,尤格外慎重之。
開皇十二年八月,制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治。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開皇十六年八月,诏決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初尚設置律員,後為防弊,俱罷免之。
凡為地方官者,均須習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
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開皇五年&hellip&hellip诏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hellip&hellip因襲往代,别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
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于斯。
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并可停廢。
”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
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并令習律。
集京之日,試其通不。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文帝暮年,頗以任法自矜,往往施法外之刑,罪及瑣細。
炀帝嗣位,于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其後事變疊興,刑複流于嚴酷。
此則獨裁政治之為害,非制度之咎矣。
5.學校 隋初自京邑達乎四方,皆啟黉舍。
文帝仁壽元年,以生徒多而不精,于是下诏罷之。
诏曰:“儒學之道,訓教生人,識父子君臣之義,知尊卑長幼之序,升之于朝,任之以職,故能贊理時務,弘益風範。
朕撫臨天下,思弘德教,延集學徒,崇建庠序,開進仕之路,佇賢隽之人。
而國學胄子,垂将千數,州縣諸生,鹹亦不少,徒有名錄,空度歲時,未有德為代範,才任國用。
良由設學之理,多而未精,今宜簡省,明加獎勵。
”于是國子學唯留學生七十人,太學、四門及州縣學并廢。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炀帝好文學,遂将學校恢複。
大業元年閏七月&hellip&hellip诏曰:“君民建國,教學為先;移風易俗,必自茲始&hellip&hellip晉承闆蕩之運,掃地将盡,自時厥後,軍國多虞,雖複黉宇時建,示同愛禮,函丈或陳,殆為虛器&hellip&hellip上陵下替,綱維靡立&hellip&hellip實由于此。
朕纂承洪緒,思弘大訓,将欲尊師重道,用闡厥繇,講信修睦,敦獎名教&hellip&hellip其國子等學,亦宜申明舊制,教習生徒,具為課試之法,以盡砥砺之道。
” (《隋書》卷三《炀帝紀上》) 炀帝即位,複開庠序,國子、郡縣之學,盛于開皇之初;征辟儒生,遠近畢至,使相與講論得失于東都之下。
納言定其差次,一以聞奏焉。
于時舊儒多已凋亡,二劉(信都劉士元、河間劉光伯)拔萃出類,學通南北,博極古今,後生鑽仰&hellip&hellip所制諸經義疏,搢紳鹹師宗之。
既而外事四夷,戎馬不息,師徒怠散,盜賊群起&hellip&hellip方領矩步之徒,亦多轉死溝壑,凡有經籍,自此皆湮沒于煨塵矣。
(《隋書》卷七五《儒林傳序》) 6.選舉 隋初舉士,仍依九品中正之制,開皇中罷廢之,改為薦舉。
中正魏置&hellip&hellip北齊郡縣皆有之&hellip&hellip隋初有,後罷而有州都。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于時晉王(炀帝)為雍州牧,盛存望第。
以司空楊雄、尚書左仆射高颎,并為“州都督”,引師為主簿。
(《隋書》卷四六《韋師傳》) 魏晉以後,諸州皆置大中正,以甄别流品。
隋時避楊忠諱,改為州都,而去中正之名。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四○《北史》) 其舉人之法如下。
開皇七年正月&hellip&hellip制諸州歲貢三人。
(《隋書》卷一《高祖紀上》) 開皇十八年七月&hellip&hellip诏京官五品已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惟薦舉亦多弊,炀帝乃改革之,始建進士科,令士人投牒自進。
遂為唐室科舉之所本。
自後周以降,選無清濁。
及盧恺攝吏部尚書,與侍郎薛道衡、陸彥師等甄别物類,頗為清簡。
而谮訴紛纭,恺及道衡皆除名。
炀帝始建進士科。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近炀帝始置進士之科,當時猶試策而已。
(《舊唐書》卷一一九《楊绾傳》) 至于叙官,隋氏亦加厘革,集權中央。
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吏,鹹吏部所掌。
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複辟署矣。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大業八年九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四海交争,不遑文教,唯尚武功。
設官分職,罕以才授;班朝治人,乃由勳叙。
莫非拔足行陣,出自勇夫;學之道,既所不習政事之方,故亦無取。
是非暗于在己,威福專于下吏。
貪冒貨賄,不知紀極;蠹政害民,實由于此。
自今已後,諸授勳官者,并不得回授文武職事。
庶遵彼更張,取類于調瑟;求諸名制,不傷于美錦。
” (《隋書》卷四《炀帝紀下》) 7.音樂 自“五胡亂華”,胡樂傳入,而琵琶、箜篌、胡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