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晉南北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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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ip&hellip今台閣選舉,徒塞耳目;九品訪人,唯問中正。
故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也&hellip&hellip則筚門蓬戶之後,安得不有陸沉者哉!” (《晉書》卷四八《段灼傳》) 漢制察舉秀孝,晉亦行之。
東渡以後,多規避不就。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
時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複策試,到即除署。
既經略粗定,乃诏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
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
太興(元帝)三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
乃诏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南朝宋氏,沿用晉法,不過為除積弊,略更改其方式。
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
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
及公卿所舉,皆屬于吏部,叙才铨用。
凡舉得失,各有賞罰。
失者其人加禁锢,年月多少,随部議制。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
及孝武即位,仕者不複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為滿&hellip&hellip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宋文帝元嘉時,守宰以六期為斷。
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通考》卷三九《選舉考一二》) 齊舉士考試,定策秀才格。
而選官限年歲,複有甲族、後門(即寒門)之分,采取等級制度。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并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齊因習宋代限年之制。
然而鄉舉裡選,不核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
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梁初無中正,限年入仕。
後委官搜薦,稍泯膏粱、寒素之隔。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
天監中,又制九流。
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
若有才同甘(甘羅,戰國秦人,年十二即以才顯,為秦上卿)顔(顔淵),勿限年次。
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複膏粱、寒素之隔。
普通七年,诏凡州歲舉二人,大郡一人。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太平二年正月&hellip&hellip诏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辄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
詳依品制,務使精實&hellip&hellip其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梁書》卷六《敬帝紀》) 陳采梁限年制,而多例外,但委官較為隆重。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唯經學生策試得第&hellip&hellip得未壯而仕&hellip&hellip有高才異行殊動,别降恩旨叙用,不在常例。
凡選無定時,随缺則補官,有清濁以為升降。
從濁得清,則勝于遷。
若有遷授吏部,先為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
其可者,則下于選曹,量貴賤,别内外,随才補用。
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于典名。
典名書其名,帖鶴頭版,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其别發诏除者,即宣付诏局,诏局草奏聞。
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诏,請付外施行。
又書可,付選司行名&hellip&hellip凡拜官皆在午後。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北魏舉士,初置中正,兼行考試。
後廢中正,而登仕者須在位人擔保。
又為抑制武人,遂創停年之制。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铨擇可否。
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
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并附他州。
其在遐陋者,則阙而不置&hellip&hellip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
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铨核之權,而選叙頹紊。
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
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保任者,奪官還役。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征西将軍冀州大中正張彜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铨别選格,排抑武夫,不使預清品。
于是武夫憤怒,羽林虎贲千餘人,焚彜第,殺其父子&hellip&hellip張彜既死,靈太後乃命武官得依資入選。
既而官員少,應調者多,選曹無以處之。
及崔亮為吏部侍郎,乃奏為格制,官不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為斷,雖複官需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
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時沉滞者,皆稱其能。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孝莊帝初,诏求德才、文藝、政事強直者,縣令郡守剌史皆叙其志業,具以表聞。
得三人以上,縣令、太守、刺史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
凡官郡守、縣令,六年為滿,滿後六年為叙。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北齊襲魏制立中正,尤重考課之法。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皆置中正。
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
天子常服乘輿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
多有佞幸,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
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于朝廷。
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齊因魏朝,宰縣多用厮濫,至于士流,恥居百裡。
文遙以縣令為字人之切,遂請革選。
于是密令搜揚貴遊子弟,發敕用之。
猶恐其披訴,總召集神武門,令趙郡王睿宣旨唱名,厚加慰喻。
士人為縣,自此始也。
(《北齊書》卷三八《元文遙傳》) 後周從蘇綽議,破除門資之制,廣收遺逸。
選舉之法,為之一變。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
初霸府時,蘇綽為六條诏書,其四曰擢賢良。
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謹。
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
乃诏山東諸州舉明經幹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宣帝大成元年,诏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後周時,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于朝廷。
(《通考》卷三九《選舉考一二》) 按自魏立九品中正,曆晉至南北朝,沿用不改。
施行已久,遂造成一種等級制度。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
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
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憑藉世資,用相陵駕。
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劉毅所雲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者也。
歲月遷,斯風漸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
周漢之道,以智役愚,台隸參差,用成等級。
魏晉以來,以貴役賤,士庶之科,較然有辨。
(《宋書》卷九四《恩幸傳序》) 梁鴻胪卿裴子野&hellip&hellip谕曰:“&hellip&hellip迄于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裡,學行是先。
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士,士庶雖分,而無華素之隔。
有晉以來,其流稍改,草澤高士,猶廁清塗。
降及季年,專稱閥閱,自是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
轉令互争铢兩,所論必門戶,所議莫賢能,苟且之俗成,傲慢之禍作。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自晉以後識治體者,未嘗不知九品之弊,故屢更制度,冀有補苴。
但等級觀念,深中于人心,不能驟改。
降及隋氏,猶有州都(即中正,避楊忠諱而改),與考試并行,唐初亦然。
迨後考制試度專行,平民始有進身之階,而門資之制亦遂廢矣。
故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也&hellip&hellip則筚門蓬戶之後,安得不有陸沉者哉!” (《晉書》卷四八《段灼傳》) 漢制察舉秀孝,晉亦行之。
東渡以後,多規避不就。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
時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複策試,到即除署。
既經略粗定,乃诏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
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
太興(元帝)三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
乃诏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南朝宋氏,沿用晉法,不過為除積弊,略更改其方式。
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
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
及公卿所舉,皆屬于吏部,叙才铨用。
凡舉得失,各有賞罰。
失者其人加禁锢,年月多少,随部議制。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
及孝武即位,仕者不複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為滿&hellip&hellip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宋文帝元嘉時,守宰以六期為斷。
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通考》卷三九《選舉考一二》) 齊舉士考試,定策秀才格。
而選官限年歲,複有甲族、後門(即寒門)之分,采取等級制度。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并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齊因習宋代限年之制。
然而鄉舉裡選,不核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
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梁初無中正,限年入仕。
後委官搜薦,稍泯膏粱、寒素之隔。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
天監中,又制九流。
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
若有才同甘(甘羅,戰國秦人,年十二即以才顯,為秦上卿)顔(顔淵),勿限年次。
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複膏粱、寒素之隔。
普通七年,诏凡州歲舉二人,大郡一人。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太平二年正月&hellip&hellip诏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辄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
詳依品制,務使精實&hellip&hellip其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梁書》卷六《敬帝紀》) 陳采梁限年制,而多例外,但委官較為隆重。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唯經學生策試得第&hellip&hellip得未壯而仕&hellip&hellip有高才異行殊動,别降恩旨叙用,不在常例。
凡選無定時,随缺則補官,有清濁以為升降。
從濁得清,則勝于遷。
若有遷授吏部,先為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
其可者,則下于選曹,量貴賤,别内外,随才補用。
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于典名。
典名書其名,帖鶴頭版,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其别發诏除者,即宣付诏局,诏局草奏聞。
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诏,請付外施行。
又書可,付選司行名&hellip&hellip凡拜官皆在午後。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北魏舉士,初置中正,兼行考試。
後廢中正,而登仕者須在位人擔保。
又為抑制武人,遂創停年之制。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铨擇可否。
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
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并附他州。
其在遐陋者,則阙而不置&hellip&hellip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
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铨核之權,而選叙頹紊。
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
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保任者,奪官還役。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征西将軍冀州大中正張彜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铨别選格,排抑武夫,不使預清品。
于是武夫憤怒,羽林虎贲千餘人,焚彜第,殺其父子&hellip&hellip張彜既死,靈太後乃命武官得依資入選。
既而官員少,應調者多,選曹無以處之。
及崔亮為吏部侍郎,乃奏為格制,官不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為斷,雖複官需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
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時沉滞者,皆稱其能。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孝莊帝初,诏求德才、文藝、政事強直者,縣令郡守剌史皆叙其志業,具以表聞。
得三人以上,縣令、太守、刺史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
凡官郡守、縣令,六年為滿,滿後六年為叙。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北齊襲魏制立中正,尤重考課之法。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皆置中正。
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
天子常服乘輿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
多有佞幸,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
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于朝廷。
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齊因魏朝,宰縣多用厮濫,至于士流,恥居百裡。
文遙以縣令為字人之切,遂請革選。
于是密令搜揚貴遊子弟,發敕用之。
猶恐其披訴,總召集神武門,令趙郡王睿宣旨唱名,厚加慰喻。
士人為縣,自此始也。
(《北齊書》卷三八《元文遙傳》) 後周從蘇綽議,破除門資之制,廣收遺逸。
選舉之法,為之一變。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
初霸府時,蘇綽為六條诏書,其四曰擢賢良。
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謹。
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
乃诏山東諸州舉明經幹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宣帝大成元年,诏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後周時,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于朝廷。
(《通考》卷三九《選舉考一二》) 按自魏立九品中正,曆晉至南北朝,沿用不改。
施行已久,遂造成一種等級制度。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
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
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憑藉世資,用相陵駕。
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劉毅所雲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者也。
歲月遷,斯風漸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
周漢之道,以智役愚,台隸參差,用成等級。
魏晉以來,以貴役賤,士庶之科,較然有辨。
(《宋書》卷九四《恩幸傳序》) 梁鴻胪卿裴子野&hellip&hellip谕曰:“&hellip&hellip迄于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裡,學行是先。
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士,士庶雖分,而無華素之隔。
有晉以來,其流稍改,草澤高士,猶廁清塗。
降及季年,專稱閥閱,自是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
轉令互争铢兩,所論必門戶,所議莫賢能,苟且之俗成,傲慢之禍作。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自晉以後識治體者,未嘗不知九品之弊,故屢更制度,冀有補苴。
但等級觀念,深中于人心,不能驟改。
降及隋氏,猶有州都(即中正,避楊忠諱而改),與考試并行,唐初亦然。
迨後考制試度專行,平民始有進身之階,而門資之制亦遂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