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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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下州郡追之,不得已,乃出就封。
(躬傳)徐防卒,子賀當襲,讓于弟崇,數歲不歸。
不得已,乃就封。
(防傳)此讓而不得請者也&hellip&hellip又有輕生報仇者。
崔瑗兄為人所害,手刃報仇亡去;魏朗兄亦為人所害,朗白日操刀,殺其人于縣中;蘇謙為司隸校尉,李暠案罪死獄中。
謙子不韋,與賓客掘地道,至暠寢室,值暠如廁,乃殺其妾與子。
又疾馳至暠父墓,掘得其父頭以祭父。
(見各本傳)&hellip&hellip又有代人報仇者。
何容有友虞緯高,父仇未報而病将死,泣訴于容。
容即為複仇,以頭祭其父墓;郅恽有友董子張,父為人所殺,子張病且死,對恽欷歔不能言。
恽曰,“子以父仇未報也。
”乃将賓客殺其人,以頭示子張,子張見而氣絕。
(亦見各本傳)&hellip&hellip蓋其時輕生尚氣,已成習俗,故志節之士,好為苟難,務欲絕出流輩,以成卓特之行&hellip&hellip舉世以此相尚,故國家緩急之際,尚有可恃以搘拄傾危。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五《東漢尚名節》) 新莽居攝,頌德獻符者,遍于天下。
光武有鑒于此,故尊崇節義,敦厲名實&hellip&hellip而風俗為之一變。
至其末,朝政昏濁,國事日非,而黨锢之流,獨行之輩,依仁蹈義,舍命不渝&hellip&hellip故範晔之論,以為桓靈之間,君道粃僻,朝綱日陵,國隙屢啟,自中智以下,靡不審其崩離;而權強之臣,息其窺盜之謀,豪俊之夫,屈于鄙生之議,所以傾而未頹,決而未潰,皆仁人君子心力之為。
可謂知言者矣&hellip&hellip而孟德既有冀州,崇獎跅弛之士。
觀其下令再三,至于求負污辱之名,見笑之行,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者。
(原注:建安二十二年八月令,十五年春令,十九年十二月令,意皆同。
)于是權詐疊進,奸逆萌生。
故董昭太和之流,已謂當今年少,不複以學問為本,專更以交遊為業,國士不以孝悌清修為首,乃以趨勢求利為先。
至正始之際,而一二浮誕之徒,騁其智識&hellip&hellip習老莊之教,風俗又為之一變。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三《兩漢風俗》) 2.奢侈之風 天漢元年(前100年)秋,閉城門大搜。
(注:臣瓒曰,《漢帝年記》,六月,禁逾侈。
七月,閉城門大搜,則搜索逾侈者也。
&hellip&hellip師古曰,&hellip&hellip逾侈者,逾法度而奢侈也。
)&hellip&hellip二年(前99年)秋&hellip&hellip大搜。
(《漢書》卷六《武帝紀》) 永始四年(前13年)&hellip&hellip六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hellip&hellip或乃奢侈逸豫,務廣弟宅,治園池,多畜奴婢,被服绮,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葬埋過制,吏民慕效,寖以成俗&hellip&hellip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
” (《漢書》卷一○《成帝紀》) 建初二年(77年)三月,诏曰:“&hellip&hellip而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hellip&hellip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
在事者備為之禁,先京師而後諸夏。
” (《後漢書》卷三《章帝紀》) 永初元年(107年)九月,诏三公,明申舊令,禁奢侈,無作浮巧之物,殚材厚葬。
(《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元初五年(118年)七月&hellip&hellip诏曰:“舊令制度,各有科品&hellip&hellip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
嫁娶送終,紛華靡麗,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著珠玑,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
設張法禁,懇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訖不奉行&hellip&hellip且複重申,以觀後效。
” (《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永興二年(154年)二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務存儉約,申明舊令。
” (《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2.嫁娶 宣帝&hellip&hellip時&hellip&hellip吉上疏言得失曰:“&hellip&hellip竊見當世趨務,不合于道者,謹條奏&hellip&hellip吉意以為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聘妻送女亡節,則貧人不及,故不舉子。
” (《漢書》卷七二《王吉傳》) 送死殚家,遣女滿車。
(桓寬《鹽鐵論》卷五《國病篇》) 五鳳二年(前56年)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
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
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hellip&hellip令民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hellip&hellip勿行苛政。
” (《漢書》卷八《宣帝紀》) 富貴嫁娶,車骈各十,騎奴侍僮,夾毂節引。
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費,破終身之本業。
(王符《潛夫論》卷三《浮侈篇》) 上言早婚與浮侈之害。
遷淮陽太守&hellip&hellip徙颍川&hellip&hellip曆召郡中長老&hellip&hellip數十人,設酒具食&hellip&hellip為陳和睦親愛,銷除怨咎之路,長老皆以為便,可施行。
因與議定嫁娶喪祭儀品,略依古禮,不得過法。
(《漢書》卷七六《韓延壽傳》) 傅子曰,“太祖愍嫁娶之奢僭,公女适人,皆以皂帳,從婢不過十人。
” (《三國魏志》卷一《武帝注》) 上言限制與改革。
漢家列侯尚公主,諸侯則國人承翁主。
(注:晉灼曰,娶天子女,則曰尚公主。
國人娶諸侯女,承翁主&hellip&hellip師古曰,翁主者,言其父自主婚也。
) (《漢書》卷七《二王吉傳》) 上言主婚者。
元始三年(公元3年)春&hellip&hellip诏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轺并馬。
(注:服虔曰,轺音謠,立乘小車也,并馬骊駕也。
) (《漢書》卷一二《平帝紀》) 上言婚禮,漢代婚娶不論行輩,且不諱私夫。
漢惠帝後張氏,乃帝姊魯元公主之女,則帝之女甥也。
呂後欲為重親,遂以配帝,立為皇後。
是以甥為妻也。
哀帝後傅氏,乃帝祖母傅太後從弟之女。
太後初為元帝昭儀,生定陶共王,王生哀帝,是哀帝乃傅太後之孫。
而傅太後欲重親,以侄女妻之,則以外家諸姑為妻也。
漢時法制,疏闊如此。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婚娶不論行輩》) 武帝姊館陶公主寡居,寵董偃,十餘年。
主欲使偃見帝,乃獻長門園地。
帝喜,過主家。
主親引偃出,偃奏館陶公主人偃昧死拜谒,帝大歡樂,呼為主人翁。
(東方朔傳)武帝女鄂邑蓋公主寡居。
昭帝初立,年八歲。
主以長姊入禁中供養帝,而主素私通丁外人。
帝與霍光聞之,不絕主歡,诏外人侍長公主&hellip&hellip(霍光傳)&hellip&hellip《東方朔傳》:謂自董偃後,公主貴人多逾禮制,蓋上行下效,勢所必至也。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漢公主不諱私夫》) 4.喪祭 七年(前173年)六月,帝崩&hellip&hellip遺诏曰:“&hellip&hellip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
” (《漢書》卷四《文帝紀》) 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
由是内外衆職并廢喪禮。
元初中,鄧太後诏,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
選舉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诏下公卿,議者以為不便。
恺獨議曰:“诏書所以為制服之科者&hellip&hellip弘孝道也。
今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裡之師&hellip&hellip宜&hellip&hellip以身先之。
”&hellip&hellip太後從之。
(《後漢書》卷六九《劉般附劉恺傳》) 元初三年(116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喪&hellip&hellip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
請依此制。
”太後從之。
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甯之典,贻則萬世,誠不可改。
宜複建武故事&hellip&hellip從諷、布、議。
”遂著于令。
(《後漢書》卷七六《陳寵附陳忠傳》) 文帝黃初三年(222年)作終制。
帝崩,國内服三日。
(《通考》卷一二一《王禮考一六》) 章武三年(223年)四月,先主殂&hellip&hellip遺诏:“&hellip&hellip百寮,發哀滿三日,除服。
” (《三國蜀志》卷二《先主》) 嘉禾六年(237年)正月,诏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制。
” (《三國吳志》卷二《孫權》) 漢人以宗廟之禮,移于陵墓。
有人臣而告事于陵者。
蘇武自匈奴還,诏奉一大牢,谒武帝園廟是也。
有上冢而會宗族故人,及郡邑之官者。
樓護為谏大夫,使郡國,過齊,上書求上先人冢,因會宗族故人;班伯上書,願過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太守都尉以下會是也。
有上冢而大官為之供具者。
董賢為侍中驸馬都尉,上冢有會,辄大官為供是也。
有贈谥而賜之于墓者。
陰興夫人卒,肅宗使五官中郎将持節即墓賜策,追谥興曰翼侯是也。
有人主而臨人臣之墓者。
光武至湖陽,幸樊重墓;霍峻葬成都,先主率群寮臨會吊祭,因留宿墓上是也。
有庶民而祭古賢人之墓者。
曹昭《東征賦》,“蘧氏在城之東南兮,民亦飨其丘墳”是也。
人情所趨,遂成習俗。
其流之弊,有如楊倫行喪于恭陵者矣,有如趙宣葬親而不閉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餘年者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五《墓祭》) 古之葬者&hellip&hellip後世以楸梓槐柏杔&hellip&hellip其後京師貴戚,必欲江南檽梓,豫章楩楠,邊遠下士,亦競相仿效&hellip&hellip古者墓而不崇&hellip&hellip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或至刻金镂玉,檽梓楩楠&hellip&hellip多埋珍寶偶人車馬,造起大冢,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崇侈上僭。
(王符《潛夫論》卷三《浮侈篇》) 5.服飾 甲 衣服 西漢未定公服之制。
至東漢明帝,始備衮冕之服。
漢初定,與民無禁。
(注:師古曰,國家不設衣服車旗之禁。
) (《漢書》卷一○○上《叙傳上》) 秦以戰國,即天子位,滅去禮學,郊祀之服,皆以袀玄。
漢承秦故。
(《後漢書》卷四○《輿服志下》) 漢承秦弊,西京&hellip&hellip未能有所制立。
及&hellip&hellip明帝,乃始采《周官》、《禮記》、《尚書》及諸儒記說,還備衮冕之服。
(《晉書》卷二《輿服志》) 明帝永平中,議乘輿備文日月十二章,刺繡文,三公諸侯用山龍九章,九卿以下用華蟲七章,皆備五采,大佩赤舃履,以承大祭。
(《通典》卷六一《禮二一》) 公卿、列侯、中二千石夫人,入廟佐祭者服皂絹上下。
助蠶者缥絹上下。
自二千石夫人以上至皇後,皆以蠶衣為朝服,公主、貴人、妃以上,嫁娶得服錦绮羅縠缯采十二色,重緣袍。
特進列侯以上,錦缯采十二色。
六百石以上,重練采九色,禁丹紫绀。
三百石以上,五采,青绛黃紅綠。
二百石以上,四采,青黃紅綠。
賈人缃缥而已。
(注:缃布黃色。
) (《通考》卷一一四《王禮考九》) 魏氏多因漢法。
(《通典》卷六一《禮二一》) 至于庶民則衣青綠,趨役之人則衣白。
永始四年(前13年)六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hellip&hellip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
青綠民所常服,且勿止。
” (《漢書》卷一○《成帝紀》) 董君綠帻傅。
(注:師古曰,綠帻,賤人之服也。
傅著也,即今之臂也。
) (《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成帝&hellip&hellip微行&hellip&hellip私奴客&hellip&hellip皆白衣袒帻。
(《漢書》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 師古曰,白衣給官府趨走賤人。
(《漢書》卷七二《龔勝傳注》) 叔孫通儒服,漢王憎之。
乃變其服,服短衣楚制。
(《史記》卷九《叔孫通傳》) 盡賣其車騎,買一酒舍酤酒。
而令文君當爐,相如身自著犢鼻裈。
(《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傳》) 初充召見犬台宮,自請願以所常被服冠見上(武帝),上許之。
充衣紗縠禅衣,(注:師古曰,紗縠紡絲而織之也,輕者為紗,绉者為縠。
禅衣制若今之朝服中禅也。
)曲裾後垂交輸,(注:張晏曰,曲裾者,如婦人衣也。
如淳曰,交輸割正幅,使一頭狹若燕尾,垂之兩旁,見于後。
)冠禅步搖冠,飛翮之纓。
(《漢書》卷四五《江充傳》) 取親中裙廁牏,身自浣灑。
(注:師古曰&hellip&hellip中裙若今言中衣也。
) (《漢書》卷四六《石奮傳》) 更始元年(23年)九月&hellip&hellip時三輔吏士,東迎更始,見諸将過,皆冠帻,而服婦人衣,諸于繡镼,(注:字書無镼字,讀《漢書》作&hellip&hellip諸于上加繡,如今之半臂也。
)莫不笑之。
(《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 乙 冠冕 高祖為亭長,乃以竹皮為冠&hellip&hellip及貴常冠,所謂劉氏冠也&hellip&hellip八年(前199年)三月&hellip&hellip令&hellip&hellip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
(《漢書》卷一《高帝紀》) 天子冠通天冠,諸侯王冠遠遊冠,公侯冠進賢冠。
公、王冠三梁,卿大夫、尚書、二千石、博士冠兩梁,千石、六百石以下至小吏冠一梁&hellip&hellip天子十二旒,三公九,諸侯、卿七,其纓與組,各如其绶之色&hellip&hellip祠宗廟則長冠裼玄,其武官太尉以下及侍中常侍,皆冠惠文冠。
侍中常侍加貂蟬。
禦史冠法冠,谒者冠高山冠。
其鄉射行禮,公卿冠委貌&hellip&hellip執事者皮弁服,宮門仆射冠卻非,大樂郊社祝舞者冠建華&hellip&hellip舞者所冠亦為冕,車駕出後有巧士冠。
(蔡邕《獨斷》) 魏因漢故事,明帝好婦人之飾,冕旒改用珊瑚珠。
(《通典》卷五七《禮一七》) 帻者,古之卑賤執事不冠者之所服也。
孝武帝幸館陶公主家,召見董偃,偃傅青褠綠帻&hellip&hellip董仲舒,武帝時人,其上兩書曰,“執事者,皆赤帻,知皆不冠者之所服也。
”元帝額有壯發,不欲使人見,始進帻服之。
群臣皆随焉。
然尚無巾,如今半帻而已。
王莽無發,乃施巾。
故語曰:“王莽秃,帻施屋。
” (蔡邕《獨斷》) 後漢末,王公名士以幅巾為雅。
是以袁紹、崔豹之徒,雖為将帥,皆著缣巾。
(注:按巾六國時,趙魏之間,通謂之承露。
袁紹戰敗,幅巾渡河。
按此則庶人及軍旅皆服之。
用全幅皂而向後幞發,謂之頭巾,俗人謂之幞頭。
) (《通典》卷五七《禮一七》) 嘗于陳梁間行,遇雨,巾一角墊。
時人乃故折巾一角,以為林宗巾(泰字林宗)。
(《後漢書》卷九八《郭泰傳》) 初魏造白帢,橫縫其前以别,後名之曰顔帢。
(《晉書》卷二七《五行志上》) 魏明帝著繡帽,被缥纨半袖,嘗以見直臣楊阜。
阜谏曰:“此于禮何法服邪?”帝默然。
(《宋書》卷三○《五行志一》) 丙 舃履 徐兖之郊謂之屝,自關而西謂之屦,中有木者謂之複舃,自關而東複履。
其庳者謂之,下禅者謂之鞮,絲作之者謂之履,麻作之者謂之不借。
(揚子《方言》卷四) 延熹中,京都長者皆著木屐。
(《後漢書》卷二三《五行志一》) 丁 婦人髻 《東觀記》曰,明帝馬皇後美發,為四起大髻。
(《後漢書》卷一○上《馬皇後紀注》) 桓帝元嘉中,京都婦女作愁眉、啼粧、堕馬髻、折要步、齲齒笑。
所謂愁眉者,細而曲折;啼粧者,薄拭目下,若啼處;墮馬髻者,作一邊;折要步者,足不在體下;齲齒笑者,若齒痛,樂不欣欣。
(《後漢書》卷二三《五行志一》) 漢高祖又令宮人梳奉聖髻。
(馬缟《中華古今注》卷中) 長安語曰:“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廣眉,四方且半額;城中好大袖,四方全匹帛。
” (《後漢書》卷五四《馬援附馬廖傳》) 風俗狂慢,變節易度,則為剽輕奇怪之服,故有服妖。
(《漢書》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 6.飲食 餅謂之饦,或謂之馄。
(揚子《方言》卷一三) 光武自薊東南馳&hellip&hellip至饒陽無蒌亭,時天寒烈,衆皆饑疲,異上豆粥。
明旦,光武謂諸将曰:“昨得公孫(異字)豆粥,饑寒俱解。
” (《後漢書》卷四七《馮異傳》) 諸葛亮南征,将渡泸水,土俗殺人首祭神。
亮令以羊豕代。
取面畫人頭祭之,饅頭名始此。
(陳元龍《格緻鏡原》卷二五《引事物紀原》) 至王莽始有啖面&hellip&hellip之文。
(史繩祖《學齋占畢》卷四) 會稽人顧翺&hellip&hellip事母至孝。
母好食雕胡飯,常帥子女,躬自采撷。
(《西京雜記》卷五) 五侯不相能,賓客不得往來。
婁護豐辯,傳食五侯間,各得其歡心。
競緻奇膳,護乃合以為鲭,世稱五侯鲭,以為奇味焉。
(《西京雜記》卷二) 诏曰:“凡供薦新味,多非其節,或郁養強執,或穿掘萌芽。
” (《後漢書》卷一○上《鄧皇後紀》) 豆腐,淮南王劉安造,又名黎祁。
(高士奇《天祿識餘》卷上) 酸醎酢淡辨濁清。
(史遊《急就章》第十五) 自漢以來,常嚴酒禁。
後元年(前163年)三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無乃&hellip&hellip為酒醪,以靡谷者多&hellip&hellip與。
” (《漢書》卷四《文帝紀》) 漢興有酒酤,酤禁。
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四》) 永興二年(154年)九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 (《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漢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四》) 時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三國蜀志》卷八《簡雍傳》) 7.家族 甲 家教 何&hellip&hellip為家,不治垣屋。
曰:“後世賢,師吾儉。
不賢,毋為勢家所奪。
” (《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 萬石君家,以孝謹聞乎郡國。
(《漢書》卷四六《石奮傳》) 賢而多财,則損其志;愚而多财,則益其過。
(《漢書》卷七一《疏廣傳》) 龍伯高,敦厚周慎,口無擇言,謙約節儉,廉公有威。
吾愛之重之,願汝曹効之。
杜季良,豪俠好義,憂人之憂,樂人之樂,清濁無所失。
父喪緻客,數郡畢至。
吾愛之重之,不願汝曹効也。
(《後漢書》卷五四《馬援傳》) 樊宏&hellip&hellip父重&hellip&hellip世善農稼,好貨殖。
重性溫厚,有法度。
三世共财,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
其營理産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
故能上下戮力,财利歲倍。
(《後漢書》卷六二《樊宏傳》) 陳萬年&hellip&hellip為郡吏&hellip&hellip以高第入為右扶風&hellip&hellip内行修,然善事人。
賂遺外戚許、史,傾家自盡&hellip&hellip竟代定國(于定國)為禦史大夫&hellip&hellip子鹹,字子康&hellip&hellip萬年嘗病,命鹹教戒于床下,語至夜半,鹹睡,頭觸屏風,萬年大怒,欲杖之&hellip&hellip鹹叩頭謝曰:“具曉所言,大要教鹹也。
” (《漢書》卷六六《陳萬年傳》) 乙 分居 凡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下耳。
(應劭《風俗通義》卷四《過譽篇》) 靈獻之世&hellip&hellip選用失于上&hellip&hellip貢舉輕于下&hellip&hellip故時人語曰:“舉秀才,不知書;察孝行,父别居。
” (葛洪《抱樸子外篇》卷二《審舉篇》) 蔡邕&hellip&hellip與叔父、從弟同居,三世不分财,鄉黨高其義。
(《後漢書》卷九○下《蔡邕傳》) 丙 居鄉 召馴,字伯春&hellip&hellip俶傥不拘小節&hellip&hellip以志義聞鄉裡,号之曰,“德行恂恂召伯春。
” (《後漢書》卷一○九下《召馴傳》) 張湛&hellip&hellip矜嚴好禮,動止有則&hellip&hellip及在鄉黨,詳言正色,三輔以為儀表。
(《後漢書》卷五七《張湛傳》) 同郡袁紹,公族豪俠,去濮陽令歸,車徒甚盛。
将入郡界,乃謝遣賓客曰:“吾輿服豈可使許子将(劭字)見?”遂以單車歸家&hellip&hellip劭與靖(劭從兄)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
(《後漢書》卷九八《許劭傳》) 度遼将軍皇甫規,解官歸安定。
鄉人有以貨得雁門太守者&hellip&hellip書刺竭規,規卧不迎&hellip&hellip有頃,又白王符在門。
規素聞符名,乃驚遽而起,衣不及帶,屣履出迎&hellip&hellip時人為之語曰:“徒見二千石,不如一縫掖。
” (《後漢書》卷七九《王符傳》) 東萊司馬均&hellip&hellip字少賓,安貧好學,隐居教授,不應辟命,信誠行乎州裡。
鄉人有所計争,辄令祝少賓,不直者終無敢言。
(《後漢書》卷六六《賈逵傳》) 寔在鄉闾,平心率物。
其有争訟,辄求判正,曉譬曲直,退無怨者。
(《後漢書》卷九二《陳寔傳》) 蔡衍&hellip&hellip以禮讓化鄉裡。
鄉裡有争訟者,辄詣衍決之,其所平處,皆曰無怨。
(《後漢書》卷九七〈蔡衍傳》) 丁 豪宗 漢初徙六國世家大族于關中,實納婁敬之議,所以塞亂源也。
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
(《漢書》卷四三《婁敬傳》)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
(《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 漢代抑制豪強赀富,吏事亦以此為能。
一代大家族頗少,獨世祿後家不受限制,故金、張、許、史,及東京諸後族,乃為高門之始。
濟南氏,宗人三百餘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
于是景帝拜都為濟南守,至則誅氏首惡。
(《漢書》卷九○《郅都傳》) 遷為河内都尉,至則族滅其豪穰氏之屬。
(《漢書》卷九○《義縱傳》) 王溫舒&hellip&hellip遷為河内太守&hellip&hellip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
(《漢書》卷九○《王溫舒傳》) 遷颍川太守。
郡大姓原、褚,宗族橫恣,賓客犯為盜賊,前二千石莫能禽制。
廣漢既至數月,誅原、褚首惡。
(《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 為涿郡太守,時郡比得不能太守,涿人畢野白等由是廢亂,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
鹹曰:“甯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
”賓客放為盜賊,發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張弓拔刃,然後敢行。
其亂如此。
延年至,遣掾蠡吾趙繡按高氏,得其死罪。
(《漢書》卷九○《嚴延年傳) 8.奴婢 漢代有私奴,有官奴。
私奴由于掠賣,或掠他族為奴。
高祖乃令民得賣子。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羌無弋爰劍者&hellip&hellip羌人謂奴為無弋,以爰劍嘗為奴隸,故因名之。
(《後漢書》卷一一七《西羌傳》) 安定降羌燒何種,脅諸羌數百人反叛,郡兵擊滅之,悉沒入弱口為奴婢。
(《後漢書》卷一一七《西羌傳》) 私人蓄奴,以之計富,且令奴作生産事業。
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漢書》卷五七上《司馬相如傳上》) 蓄奴者衆,國家始有限制之法。
綏和二年(前7年)六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hellip&hellip其議限列,有司條奏&hellip&hellip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
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hellip&hellip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hellip&hellip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
(《漢書》卷一一《哀帝紀》) 官奴由于犯罪,官給廪食,年五十得免為庶人,不免亦得買賣。
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钜萬,宜免為庶人。
(《漢書》卷七二《貢禹傳》) 正始七年(246年)八月,诏曰:“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複鬻之,進退無謂。
其悉遣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之。
” (《三國魏志》卷四《齊王芳》) 光武為救濟私奴婢,屢有诏免除,其風終不能革。
建武二年(26年)五月&hellip&hellip诏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 (《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 七年,五月&hellip&hellip诏“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
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hellip&hellip十一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為貴。
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hellip&hellip八月&hellip&hellip诏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
免所灸灼者為庶民。
”十月,诏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hellip&hellip十二年,三月,诏“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hellip&hellip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讬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
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hellip&hellip十四年,十二月,诏“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
賣者無還直。
” (《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下》) 延平元年(106年)六月&hellip&hellip诏&hellip&hellip曰:“&hellip&hellip諸官府郡國王侯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務令實悉。
”
(躬傳)徐防卒,子賀當襲,讓于弟崇,數歲不歸。
不得已,乃就封。
(防傳)此讓而不得請者也&hellip&hellip又有輕生報仇者。
崔瑗兄為人所害,手刃報仇亡去;魏朗兄亦為人所害,朗白日操刀,殺其人于縣中;蘇謙為司隸校尉,李暠案罪死獄中。
謙子不韋,與賓客掘地道,至暠寢室,值暠如廁,乃殺其妾與子。
又疾馳至暠父墓,掘得其父頭以祭父。
(見各本傳)&hellip&hellip又有代人報仇者。
何容有友虞緯高,父仇未報而病将死,泣訴于容。
容即為複仇,以頭祭其父墓;郅恽有友董子張,父為人所殺,子張病且死,對恽欷歔不能言。
恽曰,“子以父仇未報也。
”乃将賓客殺其人,以頭示子張,子張見而氣絕。
(亦見各本傳)&hellip&hellip蓋其時輕生尚氣,已成習俗,故志節之士,好為苟難,務欲絕出流輩,以成卓特之行&hellip&hellip舉世以此相尚,故國家緩急之際,尚有可恃以搘拄傾危。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五《東漢尚名節》) 新莽居攝,頌德獻符者,遍于天下。
光武有鑒于此,故尊崇節義,敦厲名實&hellip&hellip而風俗為之一變。
至其末,朝政昏濁,國事日非,而黨锢之流,獨行之輩,依仁蹈義,舍命不渝&hellip&hellip故範晔之論,以為桓靈之間,君道粃僻,朝綱日陵,國隙屢啟,自中智以下,靡不審其崩離;而權強之臣,息其窺盜之謀,豪俊之夫,屈于鄙生之議,所以傾而未頹,決而未潰,皆仁人君子心力之為。
可謂知言者矣&hellip&hellip而孟德既有冀州,崇獎跅弛之士。
觀其下令再三,至于求負污辱之名,見笑之行,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者。
(原注:建安二十二年八月令,十五年春令,十九年十二月令,意皆同。
)于是權詐疊進,奸逆萌生。
故董昭太和之流,已謂當今年少,不複以學問為本,專更以交遊為業,國士不以孝悌清修為首,乃以趨勢求利為先。
至正始之際,而一二浮誕之徒,騁其智識&hellip&hellip習老莊之教,風俗又為之一變。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三《兩漢風俗》) 2.奢侈之風 天漢元年(前100年)秋,閉城門大搜。
(注:臣瓒曰,《漢帝年記》,六月,禁逾侈。
七月,閉城門大搜,則搜索逾侈者也。
&hellip&hellip師古曰,&hellip&hellip逾侈者,逾法度而奢侈也。
)&hellip&hellip二年(前99年)秋&hellip&hellip大搜。
(《漢書》卷六《武帝紀》) 永始四年(前13年)&hellip&hellip六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hellip&hellip或乃奢侈逸豫,務廣弟宅,治園池,多畜奴婢,被服绮,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葬埋過制,吏民慕效,寖以成俗&hellip&hellip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
” (《漢書》卷一○《成帝紀》) 建初二年(77年)三月,诏曰:“&hellip&hellip而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hellip&hellip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
在事者備為之禁,先京師而後諸夏。
” (《後漢書》卷三《章帝紀》) 永初元年(107年)九月,诏三公,明申舊令,禁奢侈,無作浮巧之物,殚材厚葬。
(《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元初五年(118年)七月&hellip&hellip诏曰:“舊令制度,各有科品&hellip&hellip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
嫁娶送終,紛華靡麗,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著珠玑,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
設張法禁,懇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訖不奉行&hellip&hellip且複重申,以觀後效。
” (《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永興二年(154年)二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務存儉約,申明舊令。
” (《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2.嫁娶 宣帝&hellip&hellip時&hellip&hellip吉上疏言得失曰:“&hellip&hellip竊見當世趨務,不合于道者,謹條奏&hellip&hellip吉意以為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聘妻送女亡節,則貧人不及,故不舉子。
” (《漢書》卷七二《王吉傳》) 送死殚家,遣女滿車。
(桓寬《鹽鐵論》卷五《國病篇》) 五鳳二年(前56年)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
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
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hellip&hellip令民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hellip&hellip勿行苛政。
” (《漢書》卷八《宣帝紀》) 富貴嫁娶,車骈各十,騎奴侍僮,夾毂節引。
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費,破終身之本業。
(王符《潛夫論》卷三《浮侈篇》) 上言早婚與浮侈之害。
遷淮陽太守&hellip&hellip徙颍川&hellip&hellip曆召郡中長老&hellip&hellip數十人,設酒具食&hellip&hellip為陳和睦親愛,銷除怨咎之路,長老皆以為便,可施行。
因與議定嫁娶喪祭儀品,略依古禮,不得過法。
(《漢書》卷七六《韓延壽傳》) 傅子曰,“太祖愍嫁娶之奢僭,公女适人,皆以皂帳,從婢不過十人。
” (《三國魏志》卷一《武帝注》) 上言限制與改革。
漢家列侯尚公主,諸侯則國人承翁主。
(注:晉灼曰,娶天子女,則曰尚公主。
國人娶諸侯女,承翁主&hellip&hellip師古曰,翁主者,言其父自主婚也。
) (《漢書》卷七《二王吉傳》) 上言主婚者。
元始三年(公元3年)春&hellip&hellip诏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轺并馬。
(注:服虔曰,轺音謠,立乘小車也,并馬骊駕也。
) (《漢書》卷一二《平帝紀》) 上言婚禮,漢代婚娶不論行輩,且不諱私夫。
漢惠帝後張氏,乃帝姊魯元公主之女,則帝之女甥也。
呂後欲為重親,遂以配帝,立為皇後。
是以甥為妻也。
哀帝後傅氏,乃帝祖母傅太後從弟之女。
太後初為元帝昭儀,生定陶共王,王生哀帝,是哀帝乃傅太後之孫。
而傅太後欲重親,以侄女妻之,則以外家諸姑為妻也。
漢時法制,疏闊如此。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婚娶不論行輩》) 武帝姊館陶公主寡居,寵董偃,十餘年。
主欲使偃見帝,乃獻長門園地。
帝喜,過主家。
主親引偃出,偃奏館陶公主人偃昧死拜谒,帝大歡樂,呼為主人翁。
(東方朔傳)武帝女鄂邑蓋公主寡居。
昭帝初立,年八歲。
主以長姊入禁中供養帝,而主素私通丁外人。
帝與霍光聞之,不絕主歡,诏外人侍長公主&hellip&hellip(霍光傳)&hellip&hellip《東方朔傳》:謂自董偃後,公主貴人多逾禮制,蓋上行下效,勢所必至也。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漢公主不諱私夫》) 4.喪祭 七年(前173年)六月,帝崩&hellip&hellip遺诏曰:“&hellip&hellip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
” (《漢書》卷四《文帝紀》) 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
由是内外衆職并廢喪禮。
元初中,鄧太後诏,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
選舉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诏下公卿,議者以為不便。
恺獨議曰:“诏書所以為制服之科者&hellip&hellip弘孝道也。
今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裡之師&hellip&hellip宜&hellip&hellip以身先之。
”&hellip&hellip太後從之。
(《後漢書》卷六九《劉般附劉恺傳》) 元初三年(116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喪&hellip&hellip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
請依此制。
”太後從之。
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甯之典,贻則萬世,誠不可改。
宜複建武故事&hellip&hellip從諷、布、議。
”遂著于令。
(《後漢書》卷七六《陳寵附陳忠傳》) 文帝黃初三年(222年)作終制。
帝崩,國内服三日。
(《通考》卷一二一《王禮考一六》) 章武三年(223年)四月,先主殂&hellip&hellip遺诏:“&hellip&hellip百寮,發哀滿三日,除服。
” (《三國蜀志》卷二《先主》) 嘉禾六年(237年)正月,诏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制。
” (《三國吳志》卷二《孫權》) 漢人以宗廟之禮,移于陵墓。
有人臣而告事于陵者。
蘇武自匈奴還,诏奉一大牢,谒武帝園廟是也。
有上冢而會宗族故人,及郡邑之官者。
樓護為谏大夫,使郡國,過齊,上書求上先人冢,因會宗族故人;班伯上書,願過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太守都尉以下會是也。
有上冢而大官為之供具者。
董賢為侍中驸馬都尉,上冢有會,辄大官為供是也。
有贈谥而賜之于墓者。
陰興夫人卒,肅宗使五官中郎将持節即墓賜策,追谥興曰翼侯是也。
有人主而臨人臣之墓者。
光武至湖陽,幸樊重墓;霍峻葬成都,先主率群寮臨會吊祭,因留宿墓上是也。
有庶民而祭古賢人之墓者。
曹昭《東征賦》,“蘧氏在城之東南兮,民亦飨其丘墳”是也。
人情所趨,遂成習俗。
其流之弊,有如楊倫行喪于恭陵者矣,有如趙宣葬親而不閉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餘年者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五《墓祭》) 古之葬者&hellip&hellip後世以楸梓槐柏杔&hellip&hellip其後京師貴戚,必欲江南檽梓,豫章楩楠,邊遠下士,亦競相仿效&hellip&hellip古者墓而不崇&hellip&hellip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或至刻金镂玉,檽梓楩楠&hellip&hellip多埋珍寶偶人車馬,造起大冢,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崇侈上僭。
(王符《潛夫論》卷三《浮侈篇》) 5.服飾 甲 衣服 西漢未定公服之制。
至東漢明帝,始備衮冕之服。
漢初定,與民無禁。
(注:師古曰,國家不設衣服車旗之禁。
) (《漢書》卷一○○上《叙傳上》) 秦以戰國,即天子位,滅去禮學,郊祀之服,皆以袀玄。
漢承秦故。
(《後漢書》卷四○《輿服志下》) 漢承秦弊,西京&hellip&hellip未能有所制立。
及&hellip&hellip明帝,乃始采《周官》、《禮記》、《尚書》及諸儒記說,還備衮冕之服。
(《晉書》卷二《輿服志》) 明帝永平中,議乘輿備文日月十二章,刺繡文,三公諸侯用山龍九章,九卿以下用華蟲七章,皆備五采,大佩赤舃履,以承大祭。
(《通典》卷六一《禮二一》) 公卿、列侯、中二千石夫人,入廟佐祭者服皂絹上下。
助蠶者缥絹上下。
自二千石夫人以上至皇後,皆以蠶衣為朝服,公主、貴人、妃以上,嫁娶得服錦绮羅縠缯采十二色,重緣袍。
特進列侯以上,錦缯采十二色。
六百石以上,重練采九色,禁丹紫绀。
三百石以上,五采,青绛黃紅綠。
二百石以上,四采,青黃紅綠。
賈人缃缥而已。
(注:缃布黃色。
) (《通考》卷一一四《王禮考九》) 魏氏多因漢法。
(《通典》卷六一《禮二一》) 至于庶民則衣青綠,趨役之人則衣白。
永始四年(前13年)六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hellip&hellip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
青綠民所常服,且勿止。
” (《漢書》卷一○《成帝紀》) 董君綠帻傅。
(注:師古曰,綠帻,賤人之服也。
傅著也,即今之臂也。
) (《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成帝&hellip&hellip微行&hellip&hellip私奴客&hellip&hellip皆白衣袒帻。
(《漢書》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 師古曰,白衣給官府趨走賤人。
(《漢書》卷七二《龔勝傳注》) 叔孫通儒服,漢王憎之。
乃變其服,服短衣楚制。
(《史記》卷九《叔孫通傳》) 盡賣其車騎,買一酒舍酤酒。
而令文君當爐,相如身自著犢鼻裈。
(《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傳》) 初充召見犬台宮,自請願以所常被服冠見上(武帝),上許之。
充衣紗縠禅衣,(注:師古曰,紗縠紡絲而織之也,輕者為紗,绉者為縠。
禅衣制若今之朝服中禅也。
)曲裾後垂交輸,(注:張晏曰,曲裾者,如婦人衣也。
如淳曰,交輸割正幅,使一頭狹若燕尾,垂之兩旁,見于後。
)冠禅步搖冠,飛翮之纓。
(《漢書》卷四五《江充傳》) 取親中裙廁牏,身自浣灑。
(注:師古曰&hellip&hellip中裙若今言中衣也。
) (《漢書》卷四六《石奮傳》) 更始元年(23年)九月&hellip&hellip時三輔吏士,東迎更始,見諸将過,皆冠帻,而服婦人衣,諸于繡镼,(注:字書無镼字,讀《漢書》作&hellip&hellip諸于上加繡,如今之半臂也。
)莫不笑之。
(《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 乙 冠冕 高祖為亭長,乃以竹皮為冠&hellip&hellip及貴常冠,所謂劉氏冠也&hellip&hellip八年(前199年)三月&hellip&hellip令&hellip&hellip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
(《漢書》卷一《高帝紀》) 天子冠通天冠,諸侯王冠遠遊冠,公侯冠進賢冠。
公、王冠三梁,卿大夫、尚書、二千石、博士冠兩梁,千石、六百石以下至小吏冠一梁&hellip&hellip天子十二旒,三公九,諸侯、卿七,其纓與組,各如其绶之色&hellip&hellip祠宗廟則長冠裼玄,其武官太尉以下及侍中常侍,皆冠惠文冠。
侍中常侍加貂蟬。
禦史冠法冠,谒者冠高山冠。
其鄉射行禮,公卿冠委貌&hellip&hellip執事者皮弁服,宮門仆射冠卻非,大樂郊社祝舞者冠建華&hellip&hellip舞者所冠亦為冕,車駕出後有巧士冠。
(蔡邕《獨斷》) 魏因漢故事,明帝好婦人之飾,冕旒改用珊瑚珠。
(《通典》卷五七《禮一七》) 帻者,古之卑賤執事不冠者之所服也。
孝武帝幸館陶公主家,召見董偃,偃傅青褠綠帻&hellip&hellip董仲舒,武帝時人,其上兩書曰,“執事者,皆赤帻,知皆不冠者之所服也。
”元帝額有壯發,不欲使人見,始進帻服之。
群臣皆随焉。
然尚無巾,如今半帻而已。
王莽無發,乃施巾。
故語曰:“王莽秃,帻施屋。
” (蔡邕《獨斷》) 後漢末,王公名士以幅巾為雅。
是以袁紹、崔豹之徒,雖為将帥,皆著缣巾。
(注:按巾六國時,趙魏之間,通謂之承露。
袁紹戰敗,幅巾渡河。
按此則庶人及軍旅皆服之。
用全幅皂而向後幞發,謂之頭巾,俗人謂之幞頭。
) (《通典》卷五七《禮一七》) 嘗于陳梁間行,遇雨,巾一角墊。
時人乃故折巾一角,以為林宗巾(泰字林宗)。
(《後漢書》卷九八《郭泰傳》) 初魏造白帢,橫縫其前以别,後名之曰顔帢。
(《晉書》卷二七《五行志上》) 魏明帝著繡帽,被缥纨半袖,嘗以見直臣楊阜。
阜谏曰:“此于禮何法服邪?”帝默然。
(《宋書》卷三○《五行志一》) 丙 舃履 徐兖之郊謂之屝,自關而西謂之屦,中有木者謂之複舃,自關而東複履。
其庳者謂之,下禅者謂之鞮,絲作之者謂之履,麻作之者謂之不借。
(揚子《方言》卷四) 延熹中,京都長者皆著木屐。
(《後漢書》卷二三《五行志一》) 丁 婦人髻 《東觀記》曰,明帝馬皇後美發,為四起大髻。
(《後漢書》卷一○上《馬皇後紀注》) 桓帝元嘉中,京都婦女作愁眉、啼粧、堕馬髻、折要步、齲齒笑。
所謂愁眉者,細而曲折;啼粧者,薄拭目下,若啼處;墮馬髻者,作一邊;折要步者,足不在體下;齲齒笑者,若齒痛,樂不欣欣。
(《後漢書》卷二三《五行志一》) 漢高祖又令宮人梳奉聖髻。
(馬缟《中華古今注》卷中) 長安語曰:“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廣眉,四方且半額;城中好大袖,四方全匹帛。
” (《後漢書》卷五四《馬援附馬廖傳》) 風俗狂慢,變節易度,則為剽輕奇怪之服,故有服妖。
(《漢書》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 6.飲食 餅謂之饦,或謂之馄。
(揚子《方言》卷一三) 光武自薊東南馳&hellip&hellip至饒陽無蒌亭,時天寒烈,衆皆饑疲,異上豆粥。
明旦,光武謂諸将曰:“昨得公孫(異字)豆粥,饑寒俱解。
” (《後漢書》卷四七《馮異傳》) 諸葛亮南征,将渡泸水,土俗殺人首祭神。
亮令以羊豕代。
取面畫人頭祭之,饅頭名始此。
(陳元龍《格緻鏡原》卷二五《引事物紀原》) 至王莽始有啖面&hellip&hellip之文。
(史繩祖《學齋占畢》卷四) 會稽人顧翺&hellip&hellip事母至孝。
母好食雕胡飯,常帥子女,躬自采撷。
(《西京雜記》卷五) 五侯不相能,賓客不得往來。
婁護豐辯,傳食五侯間,各得其歡心。
競緻奇膳,護乃合以為鲭,世稱五侯鲭,以為奇味焉。
(《西京雜記》卷二) 诏曰:“凡供薦新味,多非其節,或郁養強執,或穿掘萌芽。
” (《後漢書》卷一○上《鄧皇後紀》) 豆腐,淮南王劉安造,又名黎祁。
(高士奇《天祿識餘》卷上) 酸醎酢淡辨濁清。
(史遊《急就章》第十五) 自漢以來,常嚴酒禁。
後元年(前163年)三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無乃&hellip&hellip為酒醪,以靡谷者多&hellip&hellip與。
” (《漢書》卷四《文帝紀》) 漢興有酒酤,酤禁。
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四》) 永興二年(154年)九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 (《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漢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四》) 時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三國蜀志》卷八《簡雍傳》) 7.家族 甲 家教 何&hellip&hellip為家,不治垣屋。
曰:“後世賢,師吾儉。
不賢,毋為勢家所奪。
” (《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 萬石君家,以孝謹聞乎郡國。
(《漢書》卷四六《石奮傳》) 賢而多财,則損其志;愚而多财,則益其過。
(《漢書》卷七一《疏廣傳》) 龍伯高,敦厚周慎,口無擇言,謙約節儉,廉公有威。
吾愛之重之,願汝曹効之。
杜季良,豪俠好義,憂人之憂,樂人之樂,清濁無所失。
父喪緻客,數郡畢至。
吾愛之重之,不願汝曹効也。
(《後漢書》卷五四《馬援傳》) 樊宏&hellip&hellip父重&hellip&hellip世善農稼,好貨殖。
重性溫厚,有法度。
三世共财,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
其營理産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
故能上下戮力,财利歲倍。
(《後漢書》卷六二《樊宏傳》) 陳萬年&hellip&hellip為郡吏&hellip&hellip以高第入為右扶風&hellip&hellip内行修,然善事人。
賂遺外戚許、史,傾家自盡&hellip&hellip竟代定國(于定國)為禦史大夫&hellip&hellip子鹹,字子康&hellip&hellip萬年嘗病,命鹹教戒于床下,語至夜半,鹹睡,頭觸屏風,萬年大怒,欲杖之&hellip&hellip鹹叩頭謝曰:“具曉所言,大要教鹹也。
” (《漢書》卷六六《陳萬年傳》) 乙 分居 凡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下耳。
(應劭《風俗通義》卷四《過譽篇》) 靈獻之世&hellip&hellip選用失于上&hellip&hellip貢舉輕于下&hellip&hellip故時人語曰:“舉秀才,不知書;察孝行,父别居。
” (葛洪《抱樸子外篇》卷二《審舉篇》) 蔡邕&hellip&hellip與叔父、從弟同居,三世不分财,鄉黨高其義。
(《後漢書》卷九○下《蔡邕傳》) 丙 居鄉 召馴,字伯春&hellip&hellip俶傥不拘小節&hellip&hellip以志義聞鄉裡,号之曰,“德行恂恂召伯春。
” (《後漢書》卷一○九下《召馴傳》) 張湛&hellip&hellip矜嚴好禮,動止有則&hellip&hellip及在鄉黨,詳言正色,三輔以為儀表。
(《後漢書》卷五七《張湛傳》) 同郡袁紹,公族豪俠,去濮陽令歸,車徒甚盛。
将入郡界,乃謝遣賓客曰:“吾輿服豈可使許子将(劭字)見?”遂以單車歸家&hellip&hellip劭與靖(劭從兄)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
(《後漢書》卷九八《許劭傳》) 度遼将軍皇甫規,解官歸安定。
鄉人有以貨得雁門太守者&hellip&hellip書刺竭規,規卧不迎&hellip&hellip有頃,又白王符在門。
規素聞符名,乃驚遽而起,衣不及帶,屣履出迎&hellip&hellip時人為之語曰:“徒見二千石,不如一縫掖。
” (《後漢書》卷七九《王符傳》) 東萊司馬均&hellip&hellip字少賓,安貧好學,隐居教授,不應辟命,信誠行乎州裡。
鄉人有所計争,辄令祝少賓,不直者終無敢言。
(《後漢書》卷六六《賈逵傳》) 寔在鄉闾,平心率物。
其有争訟,辄求判正,曉譬曲直,退無怨者。
(《後漢書》卷九二《陳寔傳》) 蔡衍&hellip&hellip以禮讓化鄉裡。
鄉裡有争訟者,辄詣衍決之,其所平處,皆曰無怨。
(《後漢書》卷九七〈蔡衍傳》) 丁 豪宗 漢初徙六國世家大族于關中,實納婁敬之議,所以塞亂源也。
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
(《漢書》卷四三《婁敬傳》)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
(《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 漢代抑制豪強赀富,吏事亦以此為能。
一代大家族頗少,獨世祿後家不受限制,故金、張、許、史,及東京諸後族,乃為高門之始。
濟南氏,宗人三百餘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
于是景帝拜都為濟南守,至則誅氏首惡。
(《漢書》卷九○《郅都傳》) 遷為河内都尉,至則族滅其豪穰氏之屬。
(《漢書》卷九○《義縱傳》) 王溫舒&hellip&hellip遷為河内太守&hellip&hellip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
(《漢書》卷九○《王溫舒傳》) 遷颍川太守。
郡大姓原、褚,宗族橫恣,賓客犯為盜賊,前二千石莫能禽制。
廣漢既至數月,誅原、褚首惡。
(《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 為涿郡太守,時郡比得不能太守,涿人畢野白等由是廢亂,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
鹹曰:“甯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
”賓客放為盜賊,發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張弓拔刃,然後敢行。
其亂如此。
延年至,遣掾蠡吾趙繡按高氏,得其死罪。
(《漢書》卷九○《嚴延年傳) 8.奴婢 漢代有私奴,有官奴。
私奴由于掠賣,或掠他族為奴。
高祖乃令民得賣子。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羌無弋爰劍者&hellip&hellip羌人謂奴為無弋,以爰劍嘗為奴隸,故因名之。
(《後漢書》卷一一七《西羌傳》) 安定降羌燒何種,脅諸羌數百人反叛,郡兵擊滅之,悉沒入弱口為奴婢。
(《後漢書》卷一一七《西羌傳》) 私人蓄奴,以之計富,且令奴作生産事業。
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漢書》卷五七上《司馬相如傳上》) 蓄奴者衆,國家始有限制之法。
綏和二年(前7年)六月&hellip&hellip诏曰:“&hellip&hellip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hellip&hellip其議限列,有司條奏&hellip&hellip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
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hellip&hellip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hellip&hellip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
(《漢書》卷一一《哀帝紀》) 官奴由于犯罪,官給廪食,年五十得免為庶人,不免亦得買賣。
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钜萬,宜免為庶人。
(《漢書》卷七二《貢禹傳》) 正始七年(246年)八月,诏曰:“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複鬻之,進退無謂。
其悉遣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之。
” (《三國魏志》卷四《齊王芳》) 光武為救濟私奴婢,屢有诏免除,其風終不能革。
建武二年(26年)五月&hellip&hellip诏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 (《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 七年,五月&hellip&hellip诏“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
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hellip&hellip十一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為貴。
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hellip&hellip八月&hellip&hellip诏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
免所灸灼者為庶民。
”十月,诏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hellip&hellip十二年,三月,诏“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hellip&hellip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讬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
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hellip&hellip十四年,十二月,诏“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
賣者無還直。
” (《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下》) 延平元年(106年)六月&hellip&hellip诏&hellip&hellip曰:“&hellip&hellip諸官府郡國王侯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務令實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