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驟有更張,終扞隔難行,以豪強巨室為之梗也。
後三歲,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
”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3.五均六筦 莽平抑物價,救濟貧民,兼裕稅收,遂有五均六筦之設。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稱師。
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蓺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
其不能出布者宂作縣官衣食之。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
于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
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
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
衆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注:師古曰,雠讀售,下亦類此。
)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
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民。
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注:師古曰,庾積也。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
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産業者,均受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義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hellip&hellip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雠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
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給丁器薪樵之費。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始建國二年(10年)二月,&hellip&hellip初設六筦之令。
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
諸采取名山大澤衆物者稅之。
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子民,收息百月三。
羲和置酒士,郡一人,乘傳督酒利。
(《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 惟權落富賈之手,與郡縣守令比而為弊,莽雖嚴刑不能制。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
因與郡縣通奸,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
莽知民苦之。
複下诏曰:“夫鹽肴之将,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
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
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
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
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
豪民富賈,即要貧弱。
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
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
奸吏猾民,并侵衆庶,各不安生。
”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4.封建 始建國四年(12年)夏&hellip&hellip莽至明堂,授諸侯茅土。
下書曰:“&hellip&hellip其以洛陽為新室東都,常安(改長安為常安)為新室西都,邦畿連體,各有采任。
州從禹貢為九,爵從周氏有五,諸侯之員千有八百,附城之數亦如之。
以侯有功,諸公一國有衆萬戶,土方百裡;侯伯一國衆戶五千,土方七十裡;子男一,則衆戶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裡。
附城大者食邑九成,衆戶九百,土方三十裡。
自九以下,降殺以兩,至于一成。
(注:如淳曰,十裡為成。
)”&hellip&hellip今已受茅土者,公十四人,侯九十三人,伯二十一人,子百七十一人,男四百九十七人,凡七百九十六人。
附城千五百一十一人,九族之女為任者八十三人,及漢氏女&hellip&hellip為任十有一。
(《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 天鳳元年(14年)七月&hellip&hellip莽下書曰:“&hellip&hellip粟米之内曰郡,(注:師古曰,禹貢去王城四百裡納粟,五百裡納米,皆在甸服之内。
)其外曰近郡,有鄣徼者曰邊郡,合百二十有五郡。
九州之内,縣二千二百有三。
公作甸侯,是為惟城;諸在侯服,是為惟甯;在采任諸侯
後三歲,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
”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3.五均六筦 莽平抑物價,救濟貧民,兼裕稅收,遂有五均六筦之設。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稱師。
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蓺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
其不能出布者宂作縣官衣食之。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
于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
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
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
衆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注:師古曰,雠讀售,下亦類此。
)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
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民。
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注:師古曰,庾積也。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
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産業者,均受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義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hellip&hellip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雠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
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給丁器薪樵之費。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始建國二年(10年)二月,&hellip&hellip初設六筦之令。
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
諸采取名山大澤衆物者稅之。
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子民,收息百月三。
羲和置酒士,郡一人,乘傳督酒利。
(《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 惟權落富賈之手,與郡縣守令比而為弊,莽雖嚴刑不能制。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
因與郡縣通奸,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
莽知民苦之。
複下诏曰:“夫鹽肴之将,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
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
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
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
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
豪民富賈,即要貧弱。
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
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
奸吏猾民,并侵衆庶,各不安生。
”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4.封建 始建國四年(12年)夏&hellip&hellip莽至明堂,授諸侯茅土。
下書曰:“&hellip&hellip其以洛陽為新室東都,常安(改長安為常安)為新室西都,邦畿連體,各有采任。
州從禹貢為九,爵從周氏有五,諸侯之員千有八百,附城之數亦如之。
以侯有功,諸公一國有衆萬戶,土方百裡;侯伯一國衆戶五千,土方七十裡;子男一,則衆戶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裡。
附城大者食邑九成,衆戶九百,土方三十裡。
自九以下,降殺以兩,至于一成。
(注:如淳曰,十裡為成。
)”&hellip&hellip今已受茅土者,公十四人,侯九十三人,伯二十一人,子百七十一人,男四百九十七人,凡七百九十六人。
附城千五百一十一人,九族之女為任者八十三人,及漢氏女&hellip&hellip為任十有一。
(《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 天鳳元年(14年)七月&hellip&hellip莽下書曰:“&hellip&hellip粟米之内曰郡,(注:師古曰,禹貢去王城四百裡納粟,五百裡納米,皆在甸服之内。
)其外曰近郡,有鄣徼者曰邊郡,合百二十有五郡。
九州之内,縣二千二百有三。
公作甸侯,是為惟城;諸在侯服,是為惟甯;在采任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