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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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帝以大司馬為大将軍兼官,遂為外戚執政者之世官,權在三公上,而相權為所奪矣。
乃置大司馬位。
大将軍,票騎将軍,皆為大司馬。
定令,令票騎将軍秩祿與大将軍等。
(《漢書》卷五五《霍去病傳》) 初,武帝以衛青數征伐有功,以為大将軍,欲尊寵之。
以古尊官,唯有三公。
皆将軍始自秦晉以為卿号,故置大司馬官号以冠之。
其後霍光、王鳳等皆然。
(《後漢書》卷三四《百官志一》) 乙 地方 漢地方官為二級制度,以郡國統縣。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
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
&hellip&hellip景帝中元二年(前148)更名太守。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景帝中元二年,更名郡守為太守。
凡在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
&hellip&hellip郡為諸侯王國者,置内史,以掌太守之任。
宣帝以為太守吏民之本,數變易則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從其教化。
每拜刺史、守、相,辄親見問,觀其所繇,退而考察,以質其言&hellip&hellip成帝綏和元年,省内史,以相治民,則相職為太守。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
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
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皆有丞、尉。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
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察郡事,秦有監禦史。
漢興省之。
武帝置部刺史,以六條問事。
監禦史&hellip&hellip漢省。
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部刺史,掌奉诏條察州。
(注:師古曰,漢官典職儀雲,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
非條所問即不省。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衆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
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讬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漢地方官制簡表 漢之鄉官,制仿于秦,惟小有增置。
漢鄉亭及官,皆依秦制也。
縣大率方百裡,其人稠則減,稀則曠。
鄉亭亦如之。
高後元年(前187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後廢。
至文帝十二年,又置三老,及孝悌力田,無常員。
平帝又置外史闾師官。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2.兵制 甲 京師兵 漢初拱衛京師之兵,分南北兩軍以相制。
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南軍衛尉主之,掌宮城門内之兵。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北軍中尉主之,掌京城門内之兵。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北軍番上,與南軍等。
南軍衛士,調之郡國,而北軍兵卒,調之左右京輔。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南軍有郎衛、兵衛、掌天子宿衛。
北軍止于護城。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至武帝時,北軍始有八校尉之設。
武帝平百粵,内增七校。
(注:晉灼曰,百官表,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贲,凡八校尉。
胡騎不常置,故此言七也。
)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武帝增置八校,更名中尉為執金吾。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武帝用兵四夷,發中尉之卒,遠擊南粵。
恐内無重兵,或緻生變,于是創置七校尉。
募知胡事者為胡騎,知越人事者為越騎,又取中尉屬官所謂中壘者,進為校尉,凡八校尉。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又恐北軍偏重,南軍亦有紛更。
武帝内增七校,以壯翼衛之勢。
又恐北軍偏重,則置期門、羽林、與夫城門之兵。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光祿勳屬官&hellip&hellip期門、羽林皆屬焉。
(注:服虔曰,與期門下以微行,後遂以名官。
師古曰,羽林亦宿衛之官,言其如羽之疾,如林之多也。
)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甘廷壽&hellip&hellip少以良家子善騎射,為羽林。
投石拔距,絕于等倫,嘗超逾羽林亭樓。
由是遷為郎,試弁為期門。
(《漢書》卷七○《甘延壽傳》) 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補羽林。
(注:師古曰,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是也。
)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建元三年&hellip&hellip微行,常用飲酎已。
八九月中,與侍中、常侍、武騎、及待诏、隴西北地良家子能騎射者,期諸殿門,故有期門之号。
(《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漢南北軍簡表 南北軍,專為拱衛京畿,不事征伐。
至武帝以後,間亦遠征。
元鼎六年(前111年)十月,發&hellip&hellip中尉&hellip&hellip卒&hellip&hellip征西羌平之。
(《漢書》卷六《武帝紀》) 神爵元年(前613年)三月&hellip&hellip西羌反&hellip&hellip應募佽飛射士、羽林孤兒、胡越騎&hellip&hellip詣金城。
四月,遣後将軍趙充國&hellip&hellip擊西羌。
(《漢書》卷八《宣帝紀》) 元帝&hellip&hellip永光二年(前42年)&hellip&hellip發三輔、河東、弘農越騎&hellip&hellip擊羌。
(《漢書》卷七九《馮奉世傳》) 乙 地方兵 建武七年三月,诏&hellip&hellip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
(注:漢官儀曰,高祖命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
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樓船。
(《後漢書》卷一下《光武紀下》) 以漢史考之,大抵巴蜀、三河、颍川諸處,止有材官;上郡、北地、隴西諸處,止有車騎;而廬江、浔陽、會稽諸處,止有樓船。
三者之兵,各随其地之所宜。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掌握兵權者,亦有專官。
郡國之兵,其制則一,有列郡,有王國,有侯國。
郡有守,有都尉。
都尉佐太守典武。
其在王國,則相比郡守,中尉比都尉。
侯國有相,秩比天子令長。
每歲郡守尉教兵,則侯國之相與焉。
侯國之兵,既屬之郡,而王國之兵,亦天子所有,不可擅用。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丙 屯田兵 此種兵初為屯田而守邊,間亦被調作戰。
明年(元鼎五年,前112年)&hellip&hellip初置張掖、酒泉郡。
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孝武&hellip&hellip征西夷&hellip&hellip開西域&hellip&hellip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
而輪台、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
(《漢書》卷九六上《西域傳序》) 宣帝&hellip&hellip地節二年(前68年),漢遣侍郎鄭吉、校尉司馬憙,将免刑罪人,田渠犁,積谷,欲以攻車師。
至秋收谷,吉、憙發城郭諸國兵萬餘人,自與所将田士千五百人,共擊車師。
(《漢書》卷九六下《西域傳&bull下車師》) 充國至金城&hellip&hellip願罷騎兵,留馳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hellip&hellip分屯要害處。
&hellip&hellip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什二,就草,為田者遊兵。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建昭三年秋&hellip&hellip甘延壽&hellip&hellip陳湯,挢發戊己校尉、屯田吏士及西域胡兵,攻郅支單于。
(《漢書》卷九《元帝紀》) 丁 征役與招募 漢儀注雲: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陳。
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
(《漢書》卷一上《高祖紀上注》) 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後役之。
(《漢書》卷一上《高祖紀上注》)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hellip&hellip師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
(《漢書》卷一上《高祖紀上注》) 以上役兵之征免。
卒踐更。
辄與平賈。
(注:正義,踐更,若今唱更、行更者也。
言民自著卒,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送之,是為卒更。
貧者欲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
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月,亦各為更,律所謂繇戍也。
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月戍。
又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給戍者,是為過更。
) (《史記》卷一○六《吳王濞傳》) 以上役兵之期限。
班孟堅志刑法而不志兵&hellip&hellip而以兵附刑,然述之不詳,使一代之制無考焉。
漢初兵民不甚分,如馮唐謂吏卒皆家人子弟,起田中從軍。
而後漢禮儀志,謂罷遣衛士必勸以農桑。
由是觀之,兵農尚未分。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以上漢初兵農未分,所役之兵,皆由征調而來。
自武帝始募兵。
漢初南北軍,亦自郡國更番調發來。
何以言之?黃霸為京兆尹,坐發騎士詣北軍。
馬不适士,劾乏軍興。
則知自郡國調上衛士,一歲一更,更代番上,初無定兵。
自武帝置八校,則“募兵”始此。
置羽林、期門,則“長從”始此。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用兵之際,現役兵不敷用,往往随時征募。
發天下七科适。
(注:正義。
張晏雲,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及載糒給貳師,轉車人徒,相連屬至敦煌。
(《史記》卷一二三《大宛傳條支》) 天漢四年(前97年)正月&hellip&hellip發&hellip&hellip勇敢士&hellip&hellip出朔方。
(《漢書》卷六《武帝紀》) 太初元年(前104年)八月&hellip&hellip發天下谪民,西征大宛。
(《漢書》卷六《武帝紀》) 天漢元年(前100年)秋&hellip&hellip發谪戍屯五原。
(《漢書》卷六《武帝紀》) 灌夫&hellip&hellip奮曰:“願取吳王&hellip&hellip頭”。
&hellip&hellip募軍中壯士所善,願從數十人。
(《漢書》卷五二《灌夫傳》) 彭祖上書&hellip&hellip願從國中勇敢擊匈奴。
(《漢書》卷五三《趙敬肅王彭祖傳》) 陵&hellip&hellip将勇敢五千人,教射酒泉、張掖以備胡。
(《漢書》卷五四《李廣附李陵傳》) 充國&hellip&hellip遂上&hellip&hellip秦曰&hellip&hellip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元帝&hellip&hellip永光二年(前42年)&hellip&hellip發兵六萬餘人&hellip&hellip并進,羌虜大破&hellip&hellip複發募士萬人。
(《漢書》卷七九《馮奉世傳》) 元鳳五年(前76年)六月,發三輔及郡國惡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遼東。
(《漢書》卷七《昭帝紀》) 元鳳六年(前75年)正月,募郡國徒,築遼樂玄菟城。
(《漢書》卷七《昭帝紀》) 元始二年(2)九月&hellip&hellip募汝南、南陽勇敢吏士三百人,谕說江湖賊。
(《漢書》卷一二《平帝紀》) 戊 征調之手續 十年九月&hellip&hellip上曰:“&hellip&hellip吾以羽檄,征天下兵。
” (《漢書》卷一下《高祖紀下》) 二年(前178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
(《史記》卷一○《孝文帝紀》) 高祖之世,南北二軍不出,而民兵散在郡國,有事以羽檄召材官騎士,以備軍旅。
文帝始以銅虎符代檄,當時各因其地,以中都官号将軍将之,事已則罷。
京師止南北軍。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己 訓練之方法 漢承秦制,三時不講,唯十月車駕幸長安水南門,會五營士,為八陣。
進退名曰乘之。
(《通考》卷一五七《兵考九》) 九月都試。
(注:如淳曰,太守、都尉、令長、丞尉,會都試,課殿最也。
) (《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 3.刑法 甲 漢律 漢初訂律,條文單簡,其後禁網寖密,而奸吏得因緣弄法。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
”&hellip&hellip其後&hellip&hellip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
于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律&hellip&hellip起自魏文侯師李悝。
撰次諸國法,著法經&hellip&hellip六篇而已&hellip&hellip商君傳習以為秦相。
漢承其制,蕭何定律。
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擅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
(《漢書&bull宣帝紀》,地節四年。
令甲注: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
天子诏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
&hellip&hellip如淳曰,令有先後。
故有令甲、令乙、令丙。
師古曰,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 (《通典》卷一六《三刑一》) 錯為内史&hellip&hellip法令多所更定&hellip&hellip錯所更令三十章。
(《漢書》卷四九《晁錯傳》) 孝武即位&hellip&hellip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
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
(注:師古曰,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并連坐也。
)緩深故之罪。
(注: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
)急縱出之誅。
(注:師古曰,吏釋罪人疑以為縱出,則急誅之。
)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國承用者駁。
(注:師古曰,不曉其指,用意不同也。
)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宣帝有意更訂而未果,元帝亦屢下诏,竟不能改。
宣帝自在闾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hellip&hellip上深愍焉。
乃下诏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hellip&hellip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
不辜蒙戮&hellip&hellip今遣廷史與郡鞠獄”&hellip&hellip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hellip&hellip黃霸等以為廷平&hellip&hellip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hellip&hellip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将自正。
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
”&hellip&hellip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複下诏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萬餘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衆庶,不亦難乎?&hellip&hellip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hellip&hellip有司&hellip&hellip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乙 刑名 漢承秦敝,用法深刻。
其所用之刑,散見于紀傳中。
茲表列之如下。
漢刑名簡表 其後漸次改革,首除族誅之罪,間複有用之者,非常制也。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元年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 (《漢書》卷三《高後紀》) 元年(前179年)十二月&hellip&hellip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漢書》卷四《文帝紀》)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
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悫,罪當則民從。
&hellip&hellip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為暴者也。
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hellip&hellip臣等謹奉诏,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二年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谏者也。
今法有诽謗妖言之罪,是使衆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将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hellip&hellip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诽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 (《漢書》卷四《文帝紀》) 古有肉刑,文帝除之,改為笞刑。
遂下令曰:“制诏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劃衣冠,異章服,以為戮。
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注: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
)而奸不止,其咎安在?&hellip&hellip詩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道無繇至。
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hellip&hellip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hellip&hellip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锢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hellip&hellip”制曰:“可。
”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肉刑改笞,而笞常緻死,故減笞數,并定箠令。
景帝元年(前156年)下诏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绾。
”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宮刑亦除之。
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宮刑。
&hellip&hellip重絕人之世也,則知文帝并宮刑除之。
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複用。
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
(《通考》卷一六三《刑考二》) 并廢磔刑。
中元二年(前148年)二月,&hellip&hellip改磔曰棄市。
(注:應劭曰,先此諸死刑,皆磔于市。
今改曰棄市。
自非妖逆,不複磔也。
)勿複磔。
(《漢書》卷五《景帝紀》) 加刑年齡,特有規定,著之于令。
即皇帝位&hellip&hellip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漢書》卷二《惠帝紀》) 孝景&hellip&hellip後三年(前141年)複下诏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注:如淳曰,師,樂師,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
)當鞠系者,頌系之。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堕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
自令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于三赦。
”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告而便民者也。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加罪平民與貴族不同,特有議貴之令。
七年(前200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漢書》卷一下《高祖紀下》) 誼數上疏&hellip&hellip其大略曰&hellip&hellip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亡戮辱。
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hellip&hellip今自王侯三公之貴&hellip&hellip而今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
&hellip&hellip被戮辱者不泰迫虖&hellip&hellip上深内其言&hellip&hellip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
至武帝時,稍複入獄,自甯成始。
(《漢書》卷四八《賈誼傳》) 當時有贖罪之法。
孝景二年&hellip&hellip其後上郡以西旱。
複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複作,得輸粟于縣官,以除罪。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孝文時,納晁錯之說,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通考》卷一七一《刑考一○上》) 元年(前194年)十二月&hellip&hellip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注: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
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缣矣。
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 (《漢書》卷二《惠帝紀》) 天漢四年(前97年)九月,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漢書》卷六《武帝紀》) 犯罪得贖,亦有不贊其事者。
宣帝時,西羌反,遣師征之。
京兆尹張敞議,國兵在外,吏民并給轉輸,田事頗廢。
雖羌虜已破,來春民食必乏,縣官谷度不足以振之。
願令各諸有罪,非盜受财,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
此八郡贖罪,務益緻谷,以豫備百姓之急。
事下有司、少府蕭望之等以為不可。
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
乃置大司馬位。
大将軍,票騎将軍,皆為大司馬。
定令,令票騎将軍秩祿與大将軍等。
(《漢書》卷五五《霍去病傳》) 初,武帝以衛青數征伐有功,以為大将軍,欲尊寵之。
以古尊官,唯有三公。
皆将軍始自秦晉以為卿号,故置大司馬官号以冠之。
其後霍光、王鳳等皆然。
(《後漢書》卷三四《百官志一》) 乙 地方 漢地方官為二級制度,以郡國統縣。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
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
&hellip&hellip景帝中元二年(前148)更名太守。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景帝中元二年,更名郡守為太守。
凡在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
&hellip&hellip郡為諸侯王國者,置内史,以掌太守之任。
宣帝以為太守吏民之本,數變易則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從其教化。
每拜刺史、守、相,辄親見問,觀其所繇,退而考察,以質其言&hellip&hellip成帝綏和元年,省内史,以相治民,則相職為太守。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
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
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皆有丞、尉。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
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察郡事,秦有監禦史。
漢興省之。
武帝置部刺史,以六條問事。
監禦史&hellip&hellip漢省。
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部刺史,掌奉诏條察州。
(注:師古曰,漢官典職儀雲,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
非條所問即不省。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衆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
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讬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漢地方官制簡表 漢之鄉官,制仿于秦,惟小有增置。
漢鄉亭及官,皆依秦制也。
縣大率方百裡,其人稠則減,稀則曠。
鄉亭亦如之。
高後元年(前187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後廢。
至文帝十二年,又置三老,及孝悌力田,無常員。
平帝又置外史闾師官。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2.兵制 甲 京師兵 漢初拱衛京師之兵,分南北兩軍以相制。
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南軍衛尉主之,掌宮城門内之兵。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北軍中尉主之,掌京城門内之兵。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北軍番上,與南軍等。
南軍衛士,調之郡國,而北軍兵卒,調之左右京輔。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南軍有郎衛、兵衛、掌天子宿衛。
北軍止于護城。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至武帝時,北軍始有八校尉之設。
武帝平百粵,内增七校。
(注:晉灼曰,百官表,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贲,凡八校尉。
胡騎不常置,故此言七也。
)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武帝增置八校,更名中尉為執金吾。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武帝用兵四夷,發中尉之卒,遠擊南粵。
恐内無重兵,或緻生變,于是創置七校尉。
募知胡事者為胡騎,知越人事者為越騎,又取中尉屬官所謂中壘者,進為校尉,凡八校尉。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又恐北軍偏重,南軍亦有紛更。
武帝内增七校,以壯翼衛之勢。
又恐北軍偏重,則置期門、羽林、與夫城門之兵。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光祿勳屬官&hellip&hellip期門、羽林皆屬焉。
(注:服虔曰,與期門下以微行,後遂以名官。
師古曰,羽林亦宿衛之官,言其如羽之疾,如林之多也。
)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甘廷壽&hellip&hellip少以良家子善騎射,為羽林。
投石拔距,絕于等倫,嘗超逾羽林亭樓。
由是遷為郎,試弁為期門。
(《漢書》卷七○《甘延壽傳》) 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補羽林。
(注:師古曰,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是也。
)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建元三年&hellip&hellip微行,常用飲酎已。
八九月中,與侍中、常侍、武騎、及待诏、隴西北地良家子能騎射者,期諸殿門,故有期門之号。
(《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漢南北軍簡表 南北軍,專為拱衛京畿,不事征伐。
至武帝以後,間亦遠征。
元鼎六年(前111年)十月,發&hellip&hellip中尉&hellip&hellip卒&hellip&hellip征西羌平之。
(《漢書》卷六《武帝紀》) 神爵元年(前613年)三月&hellip&hellip西羌反&hellip&hellip應募佽飛射士、羽林孤兒、胡越騎&hellip&hellip詣金城。
四月,遣後将軍趙充國&hellip&hellip擊西羌。
(《漢書》卷八《宣帝紀》) 元帝&hellip&hellip永光二年(前42年)&hellip&hellip發三輔、河東、弘農越騎&hellip&hellip擊羌。
(《漢書》卷七九《馮奉世傳》) 乙 地方兵 建武七年三月,诏&hellip&hellip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
(注:漢官儀曰,高祖命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
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樓船。
(《後漢書》卷一下《光武紀下》) 以漢史考之,大抵巴蜀、三河、颍川諸處,止有材官;上郡、北地、隴西諸處,止有車騎;而廬江、浔陽、會稽諸處,止有樓船。
三者之兵,各随其地之所宜。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掌握兵權者,亦有專官。
郡國之兵,其制則一,有列郡,有王國,有侯國。
郡有守,有都尉。
都尉佐太守典武。
其在王國,則相比郡守,中尉比都尉。
侯國有相,秩比天子令長。
每歲郡守尉教兵,則侯國之相與焉。
侯國之兵,既屬之郡,而王國之兵,亦天子所有,不可擅用。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丙 屯田兵 此種兵初為屯田而守邊,間亦被調作戰。
明年(元鼎五年,前112年)&hellip&hellip初置張掖、酒泉郡。
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孝武&hellip&hellip征西夷&hellip&hellip開西域&hellip&hellip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
而輪台、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
(《漢書》卷九六上《西域傳序》) 宣帝&hellip&hellip地節二年(前68年),漢遣侍郎鄭吉、校尉司馬憙,将免刑罪人,田渠犁,積谷,欲以攻車師。
至秋收谷,吉、憙發城郭諸國兵萬餘人,自與所将田士千五百人,共擊車師。
(《漢書》卷九六下《西域傳&bull下車師》) 充國至金城&hellip&hellip願罷騎兵,留馳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hellip&hellip分屯要害處。
&hellip&hellip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什二,就草,為田者遊兵。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建昭三年秋&hellip&hellip甘延壽&hellip&hellip陳湯,挢發戊己校尉、屯田吏士及西域胡兵,攻郅支單于。
(《漢書》卷九《元帝紀》) 丁 征役與招募 漢儀注雲: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陳。
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
(《漢書》卷一上《高祖紀上注》) 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後役之。
(《漢書》卷一上《高祖紀上注》)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hellip&hellip師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
(《漢書》卷一上《高祖紀上注》) 以上役兵之征免。
卒踐更。
辄與平賈。
(注:正義,踐更,若今唱更、行更者也。
言民自著卒,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送之,是為卒更。
貧者欲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
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月,亦各為更,律所謂繇戍也。
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月戍。
又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給戍者,是為過更。
) (《史記》卷一○六《吳王濞傳》) 以上役兵之期限。
班孟堅志刑法而不志兵&hellip&hellip而以兵附刑,然述之不詳,使一代之制無考焉。
漢初兵民不甚分,如馮唐謂吏卒皆家人子弟,起田中從軍。
而後漢禮儀志,謂罷遣衛士必勸以農桑。
由是觀之,兵農尚未分。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以上漢初兵農未分,所役之兵,皆由征調而來。
自武帝始募兵。
漢初南北軍,亦自郡國更番調發來。
何以言之?黃霸為京兆尹,坐發騎士詣北軍。
馬不适士,劾乏軍興。
則知自郡國調上衛士,一歲一更,更代番上,初無定兵。
自武帝置八校,則“募兵”始此。
置羽林、期門,則“長從”始此。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用兵之際,現役兵不敷用,往往随時征募。
發天下七科适。
(注:正義。
張晏雲,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及載糒給貳師,轉車人徒,相連屬至敦煌。
(《史記》卷一二三《大宛傳條支》) 天漢四年(前97年)正月&hellip&hellip發&hellip&hellip勇敢士&hellip&hellip出朔方。
(《漢書》卷六《武帝紀》) 太初元年(前104年)八月&hellip&hellip發天下谪民,西征大宛。
(《漢書》卷六《武帝紀》) 天漢元年(前100年)秋&hellip&hellip發谪戍屯五原。
(《漢書》卷六《武帝紀》) 灌夫&hellip&hellip奮曰:“願取吳王&hellip&hellip頭”。
&hellip&hellip募軍中壯士所善,願從數十人。
(《漢書》卷五二《灌夫傳》) 彭祖上書&hellip&hellip願從國中勇敢擊匈奴。
(《漢書》卷五三《趙敬肅王彭祖傳》) 陵&hellip&hellip将勇敢五千人,教射酒泉、張掖以備胡。
(《漢書》卷五四《李廣附李陵傳》) 充國&hellip&hellip遂上&hellip&hellip秦曰&hellip&hellip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 元帝&hellip&hellip永光二年(前42年)&hellip&hellip發兵六萬餘人&hellip&hellip并進,羌虜大破&hellip&hellip複發募士萬人。
(《漢書》卷七九《馮奉世傳》) 元鳳五年(前76年)六月,發三輔及郡國惡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遼東。
(《漢書》卷七《昭帝紀》) 元鳳六年(前75年)正月,募郡國徒,築遼樂玄菟城。
(《漢書》卷七《昭帝紀》) 元始二年(2)九月&hellip&hellip募汝南、南陽勇敢吏士三百人,谕說江湖賊。
(《漢書》卷一二《平帝紀》) 戊 征調之手續 十年九月&hellip&hellip上曰:“&hellip&hellip吾以羽檄,征天下兵。
” (《漢書》卷一下《高祖紀下》) 二年(前178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
(《史記》卷一○《孝文帝紀》) 高祖之世,南北二軍不出,而民兵散在郡國,有事以羽檄召材官騎士,以備軍旅。
文帝始以銅虎符代檄,當時各因其地,以中都官号将軍将之,事已則罷。
京師止南北軍。
(《通考》卷一五○《兵考二》) 己 訓練之方法 漢承秦制,三時不講,唯十月車駕幸長安水南門,會五營士,為八陣。
進退名曰乘之。
(《通考》卷一五七《兵考九》) 九月都試。
(注:如淳曰,太守、都尉、令長、丞尉,會都試,課殿最也。
) (《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 3.刑法 甲 漢律 漢初訂律,條文單簡,其後禁網寖密,而奸吏得因緣弄法。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
”&hellip&hellip其後&hellip&hellip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
于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律&hellip&hellip起自魏文侯師李悝。
撰次諸國法,著法經&hellip&hellip六篇而已&hellip&hellip商君傳習以為秦相。
漢承其制,蕭何定律。
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擅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
(《漢書&bull宣帝紀》,地節四年。
令甲注: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
天子诏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
&hellip&hellip如淳曰,令有先後。
故有令甲、令乙、令丙。
師古曰,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 (《通典》卷一六《三刑一》) 錯為内史&hellip&hellip法令多所更定&hellip&hellip錯所更令三十章。
(《漢書》卷四九《晁錯傳》) 孝武即位&hellip&hellip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
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
(注:師古曰,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并連坐也。
)緩深故之罪。
(注: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
)急縱出之誅。
(注:師古曰,吏釋罪人疑以為縱出,則急誅之。
)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國承用者駁。
(注:師古曰,不曉其指,用意不同也。
)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宣帝有意更訂而未果,元帝亦屢下诏,竟不能改。
宣帝自在闾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hellip&hellip上深愍焉。
乃下诏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hellip&hellip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
不辜蒙戮&hellip&hellip今遣廷史與郡鞠獄”&hellip&hellip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hellip&hellip黃霸等以為廷平&hellip&hellip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hellip&hellip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将自正。
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
”&hellip&hellip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複下诏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萬餘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衆庶,不亦難乎?&hellip&hellip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hellip&hellip有司&hellip&hellip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乙 刑名 漢承秦敝,用法深刻。
其所用之刑,散見于紀傳中。
茲表列之如下。
漢刑名簡表 其後漸次改革,首除族誅之罪,間複有用之者,非常制也。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元年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 (《漢書》卷三《高後紀》) 元年(前179年)十二月&hellip&hellip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漢書》卷四《文帝紀》)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
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悫,罪當則民從。
&hellip&hellip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為暴者也。
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hellip&hellip臣等謹奉诏,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二年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谏者也。
今法有诽謗妖言之罪,是使衆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将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hellip&hellip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诽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 (《漢書》卷四《文帝紀》) 古有肉刑,文帝除之,改為笞刑。
遂下令曰:“制诏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劃衣冠,異章服,以為戮。
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注: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
)而奸不止,其咎安在?&hellip&hellip詩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道無繇至。
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hellip&hellip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hellip&hellip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锢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hellip&hellip”制曰:“可。
”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肉刑改笞,而笞常緻死,故減笞數,并定箠令。
景帝元年(前156年)下诏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绾。
”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宮刑亦除之。
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宮刑。
&hellip&hellip重絕人之世也,則知文帝并宮刑除之。
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複用。
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
(《通考》卷一六三《刑考二》) 并廢磔刑。
中元二年(前148年)二月,&hellip&hellip改磔曰棄市。
(注:應劭曰,先此諸死刑,皆磔于市。
今改曰棄市。
自非妖逆,不複磔也。
)勿複磔。
(《漢書》卷五《景帝紀》) 加刑年齡,特有規定,著之于令。
即皇帝位&hellip&hellip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漢書》卷二《惠帝紀》) 孝景&hellip&hellip後三年(前141年)複下诏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注:如淳曰,師,樂師,盲瞽者,朱儒,短人不能走者。
)當鞠系者,頌系之。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堕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
自令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于三赦。
”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告而便民者也。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加罪平民與貴族不同,特有議貴之令。
七年(前200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漢書》卷一下《高祖紀下》) 誼數上疏&hellip&hellip其大略曰&hellip&hellip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亡戮辱。
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hellip&hellip今自王侯三公之貴&hellip&hellip而今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
&hellip&hellip被戮辱者不泰迫虖&hellip&hellip上深内其言&hellip&hellip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
至武帝時,稍複入獄,自甯成始。
(《漢書》卷四八《賈誼傳》) 當時有贖罪之法。
孝景二年&hellip&hellip其後上郡以西旱。
複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複作,得輸粟于縣官,以除罪。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孝文時,納晁錯之說,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通考》卷一七一《刑考一○上》) 元年(前194年)十二月&hellip&hellip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注: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
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缣矣。
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 (《漢書》卷二《惠帝紀》) 天漢四年(前97年)九月,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漢書》卷六《武帝紀》) 犯罪得贖,亦有不贊其事者。
宣帝時,西羌反,遣師征之。
京兆尹張敞議,國兵在外,吏民并給轉輸,田事頗廢。
雖羌虜已破,來春民食必乏,縣官谷度不足以振之。
願令各諸有罪,非盜受财,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
此八郡贖罪,務益緻谷,以豫備百姓之急。
事下有司、少府蕭望之等以為不可。
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