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隋唐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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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隋朝統一國家的再建 一 南北統一前後的新局面 減輕賦役和檢括戶口 隋王朝建立後,北邊有強大的突厥,南邊有陳和後梁。

    在隋的統治區内,由于北齊、北周末年,賦重役勤,刑罰苛刻,山東地區農民詐老詐小、隐漏戶口、避役逃亡、投依豪室的情況十分普遍。

    由于制度規定沒有娶妻的隻交納半床租調,陽翟一郡,官府登記的戶籍上雖有戶數萬,但籍多無妻。

     為了鞏固新建立的政權,并進一步統一全國,隋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減輕了賦稅和徭役。

    開皇二年(582年),隋文帝頒布了關于均田和租調的新令[1]。

    新令規定的黨(族)、裡(闾)、保組織,丁、中、老、小年限,丁男、婦人受田數額都與魏、齊、周的制度相近。

    新令又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交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四丈)或布一端,綿三兩或麻三斤;單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照半床交納;丁男每年給政府服役一月。

     開皇三年(583年)隋王朝下令:成丁年齡由18歲提高為21歲,每年服役期限由1月減為20天,調絹由1匹改為2丈,并且規定不役者收庸[2]。

    開皇十年又規定,丁年50,免役收庸。

    成丁年齡提高了,但是原先18歲受田的規定并沒有改變。

    這樣,農民在達到受田年齡以後,就可以有3年不納租調,不服徭役[3]。

    納庸代役的規定和租調徭役的減輕,有利于農業生産的發展。

     為了直接控制更多的農民,隋王朝建立之初就開始在山東地區檢括戶口。

    開皇三年,又令州、縣官吏檢查隐漏戶口,大索貌閱:按照戶籍簿上登記的年齡,和本人的體貌核對,檢驗是否謊報年齡,詐老詐小;查出戶口不實,保長、裡正、黨正等[4]都要發配遠方。

    隋王朝還鼓勵百姓互相檢舉,規定親屬關系在堂兄弟以下的,一律分居,各自立戶,以防止以後再發生戶口不實的情況。

    通過這次檢括,戶籍簿上有40萬人查實為壯丁,有160多萬人新編入戶籍。

     緊接着,隋王朝又根據宰相高颍的建議,實行了輸籍之法。

    高颍認為,政府雖然每年按定額征收租調,但軍事的調發,徭役、差役的征用,附加稅的收取和授田的先後,都和戶等有關,因此,長吏肆情,戶等劃分不實,還是搜括戶口的一大障礙。

    為了使農民感到“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5],從而願意離開豪強,做國家的編民,高颍建議由中央确定劃分戶等的标準,叫做“輸籍定樣”,頒布到各州縣,每年一月五日,由縣令派人到鄉村去,以300家到500家組為一團,依定樣确定戶等,寫成定簿。

    這就叫“輸籍之法”。

    輸籍之法實行後,大量隐漏、逃亡的農民成為國家的編戶。

     三省體制的建立與中央集權的加強 隋朝建立後,隋文帝廢除了北周按《周禮》設立的六官制度。

    用納言(侍中)和中書令知政事,與尚書左右仆射共同擔任外朝的宰相。

    同時把門下省和中書省遷出禁中,與尚書省共同組成國家機關,建立了三省體制。

    皇帝于是成為政府的最高負責人。

    門下省和中書省由内廷走出來時,也把原來屬于皇帝的一部分決策和發令的權力帶到外朝,成為已是國家機關中書省和門下省的權力。

    南北朝時期作為宰相機構的尚書上省的決策權也轉移到中書省和門下省。

    門下省和中書省從皇帝的秘書、咨詢、侍禦機關變成了國家權力機關。

    隋文帝還按照類别,把主管行政的二十幾個曹分門别類歸到六部,六部統歸尚書省掌管;同時把寺、監定位為事務機關。

    隋炀帝時,又成立了侍禦機關&mdash&mdash殿中省,把所有侍禦事務從中書省、門下省完全分離出來,從而實現了國家事務與皇家事務的最後分離。

     接着,又對地方行政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北周滅北齊後,廢了許多州郡。

    但是到大象二年(580年),還有211州,508郡,1124縣。

    平均每州管轄不到三郡,每郡隻有兩縣。

    開皇三年,隋王朝按照“存要去閑,并小為大”的原則,把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兩級制(炀帝大業三年,又改州為郡)。

    地方行政機構的簡化,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和廢郡相聯系,開皇三年又規定:凡是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不再由地方長官辟署,一律由中央任免,每年年終并要由吏部進行考核。

    開皇十四年又規定,州縣佐史三年一換,不得重任。

    隋朝時候,吏部選用地方官,又盡用外地人。

    至此,大族豪強地主通過擔任州縣佐官壟斷地方實際權力的局面基本上結束了。

     以廢除郡縣佐官由長官辟署之制為起點,地方權力向中央集中,尚書省六部的工作内容随之發生了變化,文案工作量大為增加。

    原來由低級官吏負責的文案工作改由令史、府史等沒有官品的吏擔任。

    在官員系統之外産生了一個協助官員處理文書的吏的系統。

     隋王朝廢除了九品中正制,取消了官吏任用的門第限制。

    開皇七年,隋文帝命諸州每年舉送三人到中央參加秀才、明經兩科考試,正式設立了每年舉行的常貢之科。

    隋炀帝時又添設了進士科。

    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層次不同,要求各異,由國家法令規定的按才學标準選拔文士擔任官吏的開科考試制度。

     開皇十年,隋文帝對府兵制進行了改革,令“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6],府兵一面在州縣落籍,從事生産,一面仍保留軍籍,輪番宿衛。

    诏令還決定罷去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設置的軍府。

    這樣,軍府就集中在關中,也有利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隋王朝的這一系列政治、經濟措施,削弱了正在衰落中的大族豪強地主的力量,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國家。

     江南地區的世家大族,不論是僑姓士族還是吳姓士族,在進入南朝後都已經衰落。

    但到梁陳時,南方的地方豪強勢力興起。

    滅陳以後,江南的地方官由隋王朝派出。

    隋王朝又要把在北方實行的政治、經濟措施向江南推行,江南地方豪強勢力受到打擊。

    特别是要依内州檢責戶籍,更直接威脅到他們的利益。

    開皇十年(590年),江南發生遷徙豪強入關的流言,各地豪強紛紛發動變亂,幾乎整個陳的舊境都騷動了。

    婺州(今浙江金華)汪文進、越州(今浙江紹興)高智慧、蘇州沈玄都自稱天子,署置百官。

    許多州縣被攻破,隋官被殺死。

    隋王朝派楊素等帶重兵到江南作戰,很快就把變亂壓服下去。

    這次事變以後,隋王朝雖然不再強行在江南檢責戶籍,但由于隋軍深入到江南嶺南的各個角落,隋王朝對江南的控制加強了。

     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 隋王朝減輕徭賦的措施,和随之出現的社會安定局面促進了農業生産的發展。

    大索貌閱、輸籍之法實行後,逃亡的農民回到了土地,蔭戶擺脫了豪強的控制。

    到開皇九年,隋王朝控制的戶口迅速由隋初的四五百萬戶增加到700萬戶左右[7],根據隋政府的統計,大業二年(606年)全國戶數為900萬,較開皇九年(589年)多出200萬戶。

     隋文帝時,“強宗富室,家道有餘”,“中外倉庫,無不盈積”[8]。

    西京太倉,東都含嘉倉、洛口倉、華州永豐倉、陝州太原倉所儲存的米粟,多的達千萬石,少的也有數百萬石。

    長安、洛陽和太原府庫所儲存的布帛,也各有幾千萬匹。

    再加上全國各地的儲積,可供隋統治者支用五六十年。

     戶口的增長,強宗富室和國家倉儲的豐實,反映農業生産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手工業繼續發展。

    河南、河北諸郡和蜀郡一帶,是當時重要的絲織品産地。

    在河南鞏縣和河北磁縣都發現了隋代的青瓷窯址。

    磁縣賈壁村窯出産的青瓷,胎厚重,釉透明,是北方重要的青瓷産地之一[9]。

    造船技術也有提高,能夠制造4層,高45尺,長200尺的龍舟。

    長安和洛陽的官手工業作坊,集中了全國最優秀的工匠。

    大業三年,河北諸郡工藝戶三千餘家被遷到洛陽[10]。

     開皇元年,隋王朝統一貨币,更鑄五铢錢,重五铢,解決了周齊以來貨币名品甚衆,輕重不等的問題,便利了商品的流通。

    大運河開鑿後,“商旅往還,船乘不絕”[11],也促進了商業的發展。

    長安和洛陽是最大的商業城市。

    長安有2市,為國内外商旅荟萃之所。

    洛陽有3市,其中豐都市有120行,3000餘肆,市的四壁有邸店400餘,“重樓延閣,互相臨映,招緻商旅,珍奇山積”[12]。

    丹陽(今南京)的市廛列肆,可與兩京相埒。

    蜀郡(今成都)水陸所湊,貨殖所萃,為巴蜀一都之會。

    江都(今江蘇揚州)和京口(今江蘇鎮江)夾江對峙,當大運河與長江會合點,商業也很繁榮。

     營建東京和大運河的開鑿 隋炀帝楊廣繼承隋文帝統治以後,竭力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最重要的是營建洛陽和開通大運河。

     仁壽四年(604年)隋炀帝下令營建洛陽,指出洛陽“水陸通,貢賦等”,便利各地運送貢賦;又指出,“南服遐遠,東夏殷大”,“關河懸遠,兵不赴急”[13],以洛陽為中心,最便于控制全國。

    第二年,他命令宰相楊素和著名建築家宇文恺設計營建洛陽,每月征發丁男200萬人修建,10個月修成。

    新的洛陽城位于舊城之西,規模宏壯,周圍55裡。

    隋炀帝把原洛陽城的居民和各地的富商大賈,遷徙到那裡居住。

    為了貯藏各地運來的糧食,供應洛陽衆多的人口和龐大的官僚機關及軍隊,隋炀帝又下令在鞏縣置洛口倉,穿3000窖,每窖可容8000石;在洛陽北置回洛倉,穿300窖。

    隋炀帝時候,京城雖然還在長安,但是他常住洛陽。

    洛陽成了政治、軍事和漕運的中心。

     隋炀帝為了便利漕運和軍事運輸,利用天然河流和舊有渠道,開鑿了一條以洛陽為中心,溝通南北的大運何。

    大運河工程分四段進行。

    大業元年(605年),隋炀帝征發河南、淮北一百多萬人開通濟渠,由洛陽通到淮水。

    同年,又征發淮南十幾萬人開邗溝,從山陽(今江蘇淮安)到揚子(今江蘇揚州南)人江。

    渠廣40步,渠旁修築禦道,栽種柳樹。

    大業四年(608年),征發河北一百多萬人開永濟渠,引沁水南達黃河,北通涿郡(今北京)。

    大業六年,開江南河,從京口(今江蘇鎮江)通到餘杭(今浙江杭州)。

    這條大運河長達四五千裡,是世界上偉大的工程之一。

    大運河是南北交通的大動脈。

    它适應南北經濟交流的需要,加強了南北的聯系,對于中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國家的統一,起了很大作用。

     二 隋與邊疆各族和鄰近國家的關系 突厥 隋文帝初年,突厥貴族經常帶領騎兵,在東起幽州,西達河西的界線上,對隋進行騷擾。

    開皇三年(583年),隋王朝用重兵打敗了突厥,促進了突厥貴族内部的分裂。

    此後,突厥形成了以達頭、阿波為首的西突厥集團和以沙缽略、突利為首的東突厥集團這兩個對立的勢力。

     為了防禦突厥貴族的進犯,隋王朝幾次征發大量農民整修長城,并于朔方(今陝西橫山西北)以東沿邊險要處築數十城。

     突厥貴族不斷進行混戰。

    到開皇十九年(599年),傾向隋朝的東突厥啟民可汗被東突厥的都藍可汗和西突厥的達頭可汗聯合打敗,帶領部衆南下降隋。

    隋文帝把夏、勝二州之間水草豐美的地帶(河套一帶)劃為突厥的牧區,并建大利城(在今内蒙古自治區清水河縣境)為突厥汗庭。

    不久以後,突厥牧區出現了“人民羊馬,遍滿山谷”的繁榮景象。

    隋和突厥的互市非常頻繁,雙方在政治經濟方面的聯系很密切。

     吐谷渾 西域 隋初,突厥貴族占領了西域,吐谷渾貴族也經常帶領部衆向河西走廊進犯,隋和西域的交往受到阻絕。

     突厥衰落後,隋與西域關系密切起來。

    西域的商人多至張掖交市,隋炀帝派裴矩往掌其事。

    裴矩用厚利吸引西域商人到内地貿易,使西域商人往來相繼。

     隋代通往西域的商道有三:北道從伊吾(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中道從高昌(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南道從鄯善(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若羌)。

    隋為了控制這三條商道,大業四年(608年),派軍隊逼降了伊吾,和高昌建立了密切的關系。

    大業五年,隋炀帝又以重兵擊敗吐谷渾,逼使其可汗慕容伏允南走。

    隋王朝以吐谷渾故地置西海(今青海都蘭東)、河源(今青海東南部)、鄯善、且末(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且末南)四郡,發罪人前往戍守,并設立軍鎮,大開屯田,以保護通往西域的商道。

     流求 台灣在三國時代稱夷洲,在隋唐時代稱流求。

    高山族人很早就住在這裡,他們的文化與東南沿海地區的文化有密切的關系。

    在台灣和澎湖的新石器文化遺址中,都曾經發現過彩色陶器,其紋飾與福建地區的非常近似。

    台灣的幾何形印紋硬陶和有肩石锛,也與福建地區的文化面貌完全相同。

     隋大業三年(607年)和四年,炀帝兩次派朱寬到流求。

    大業六年(610年),又派陳稜、張鎮周帶萬人前去。

    他們從義安(廣東潮州)出發,經高華嶼(澎湖花嶼)、龜鼈嶼(奎辟嶼)到達流求。

    流求人看見船艦,以為他們是商人,都去做買賣,這說明台灣與大陸早就有聯系[14]。

     隋時,高山族人民已能種植多種谷物如稻、粱、禾、黍,飼養豬、雞,織“鬥镂樹”皮、雜色纻和雜毛為衣,也能織羅文白布。

    他們的武器有刀、稍、劍和弓箭等。

    武器已經用鐵,但刃皆薄小。

    生産工具完全是石器,石插“以石為刃,長尺餘,闊數寸”[15],是耕墾的主要工具。

     高山族社會還沒有顯著的階級分化。

    史載,在以波羅檀洞為中心的部落居民裡,有一個大酋長,所屬諸洞也各有酋長,大小酋長都由部落成員選舉最善戰的人擔任。

    沒有賦稅,公共費用由部落成員平均負擔;也沒有法律,犯罪的人由部落成員共同議決制裁。

    大酋長“所居舍,其大一十六間,琱(雕)刻禽獸”。

    大酋長出行時“乘木獸,令左右轝之而行,導從不過數十人”。

     對高麗的戰争 開皇十八年(598年),隋文帝以水陸軍30萬人進攻高麗,因為水潦乏食,軍中疾疫,失敗而還,戰士死者什八九。

     大業七年(611年),隋炀帝進行了大舉遠侵高麗的準備工作,在河南和江淮制造戎車5萬乘,在東萊海口造船300艘,全國的陸軍,不論遠近,都到涿郡集中。

     大業八年二月至七月,隋炀帝第一次進攻高麗。

    陸軍113萬人,分24軍從涿郡出發,指向遼東,由隋炀帝親自節度;水軍從東萊海口出發,由來護兒率領,指向平壤。

    高麗軍據城堅守,勇猛抵抗。

    隋軍作戰意志不旺盛,逃散的很多。

    隋炀帝督率的主力軍攻遼東(今遼甯遼陽)不下。

    來護兒率領的水軍,也在平壤城下被高麗軍隊打得大敗。

    宇文述、于仲文率領軍隊30.5萬人,進到距離平壤30裡的地方,糧盡引還,受到高麗軍的四面包抄。

    高麗軍乘勝追擊,在薩水(清川江)擊潰隋軍。

    隋的士兵戰死逃散,30萬餘人中,回到遼東的隻有2700人。

     大業九年和十年,隋炀帝又兩次進攻高麗,由于高麗軍的抵抗和國内人民的反對,也沒有取得勝利。

     三 隋末農民戰争 繁重的徭役和兵役 隋文帝把大批浮逃、隐蔽的農民檢括出來,轉為國家的“編民”,以此來增加财政收入,保證兵役力役征發的來源。

    隋文帝不願意“減功臣之地以給民”,又賜給大官僚大片土地,因此,“戶口滋多,民田不贍”的現象一直沒有得到緩解[16]。

    開皇十二年(592年),隋文帝派人到各地均田。

    在狹鄉,每丁隻有20畝,不納租調的老男和中男更少。

    這說明農民承受賦稅徭役的能力是很有限的。

     開皇十三年(593年),隋文帝令楊素等人負責營建仁壽宮(在今陝西麟遊縣西),工程浩大,由于役使嚴急,丁夫死者成萬。

     隋炀帝每年遠出巡遊,從行的有大批士兵、官吏和宮女,大業三年的一次達到50萬人。

    沿途郡縣長官要負責整修道路,還要供應最精美的食品。

    為了隋炀帝的揮霍,很多郡縣強迫農民預交幾年的租調。

     仁壽四年至大業六年(604&mdash610年),隋炀帝不斷征發農民掘長塹,築西苑,營洛陽,繕離宮,伐木造船,鑿山通道。

    在修築長城和開鑿運河等國防、交通工程中,也役使了大量農民。

    每項工程,大的要經年常役一二百萬人,較小的也要征發一二十萬人。

    同時,農民所負擔的兵役和其他徭役也極為繁重,丁男不供,役及婦人。

    大規模的修建和遠征,也經常在農忙的季節裡進行。

    官吏強迫農民做過度的勞動,先後有上百萬的壯丁死于徭役。

    為了躲避徭役兵役,農民不惜傷殘自己的肢體,稱作“福手福足”。

     大業七年,為了準備遠侵高麗,隋王朝在山東“增置軍府,掃地為兵”[17]。

    全國有幾百萬農民被征集去當兵服徭役。

    民間的車、牛、船隻也被大量征用。

    在東萊海口造船的工匠,被迫晝夜趕工,水中站久了,自腰以下都生了蛆,死者十之三四。

    轉運兵甲軍糧的成百萬民夫,往返于道,晝夜不絕,也大量死亡。

    農村裡缺乏勞動力,缺乏耕畜,因此“耕稼失時,田疇多荒”[18],社會經濟受到極大破壞。

     農民大起義 隋炀帝修建了各項巨大工程,發動了對高麗的三次戰争,使“天下死于役而家傷于财”[19],特别是山東、河北地區尤為嚴重。

    加以這一帶又有不斷的水旱災荒,因此,農民起義首先從這裡爆發。

     大業七年(611年),王薄領導農民在長白山(在今山東章丘)起義,他自稱“知世郎”,作《無向遼東浪死歌》,鼓勵農民反抗兵役。

    那時,在山東、河北一帶,還有張金稱、高士達等好幾支義軍,到大業九年上半年,它們每支都已經發展到幾萬人以至十幾萬人,常常主動出擊,攻占郡縣,奪取地主的糧食,殺死貪官污吏和大族豪強地主。

     在大業九年第二次遠侵高麗的戰争中,楊素子楊玄感在黎陽(今河南浚縣)督運軍糧,他看到農民到處起義,就乘機起兵反隋。

    楊玄感軍迅速發展到十萬人,這支軍隊雖然很快就被隋軍消滅了,但在江南地區又爆發了劉元進、朱燮等人領導的起義。

    新的起義軍越來越多,在黃河流域、長江流域的廣大地區,重要的起義軍就有七八十支。

     大業十一年,隋炀帝令郡縣、驿亭、村塢修城築堡,把農民遷入城堡裡居住,想用堅壁清野的辦法來扼殺農民起義。

    但是,新的起義軍仍然不斷出現。

    隋炀帝看到河北、山東一帶的起義軍陸續向南轉移到江淮之間,就在十二年七月帶領禁軍坐鎮江都。

    他還調回了進攻高麗的軍隊來鎮壓山東、河北一帶的起義軍。

     幾支曆史最長的起義軍都被隋軍打敗。

    淮南地區的起義軍也處于不利的地位。

    受到挫折的各支起義軍散而複集,逐漸聯合起來,形成了李密、窦建德、杜伏威三個強大的起義軍集團。

     翟讓領導的瓦崗(在今河南滑縣)軍,是河南一帶起義軍裡比較強大的一支。

    大業十二年,李密加入了這支起義軍。

    李密出身關隴軍事貴族,曾參與楊玄感起兵。

    他說服附近的許多小的起義軍,團聚在瓦崗軍的周圍。

    十三年,瓦崗軍攻占了洛陽東北最大的糧倉興洛倉(在今河南鞏義境内),把糧食發給饑民。

    瓦崗軍發展到幾十萬人,攻占了河南的很多郡縣。

    李密成了北方起義軍的盟主。

     瓦崗軍和隋軍展開了争奪洛陽的大戰。

    前後投入洛陽争奪戰的隋軍雖然有幾十萬人,但是瓦崗軍始終處于優勢。

     窦建德是高雞泊起義軍的最初組織者之一。

    他收集了張金稱、高士達的餘部,轉戰河北中部,兵力發展到十幾萬人。

    大業十三年,隋炀帝令涿郡留守薛世雄帶兵三萬多人馳援洛陽,在河間附近被窦建德打敗。

    河北大部分郡縣,很快轉入起義軍手中。

     杜伏威在大業九年參加長白山起義軍,後來轉戰到淮南的六合,力量越來越強。

    大業十三年,杜伏威大敗陳棱帶領的隋朝禁軍,乘勝攻破高郵,占領曆陽(今安徽和縣),控制淮南各縣。

     隋炀帝駐守的江都,陷入東、西、北三面的包圍之中。

    在各路義軍的沉重打擊下,隋王朝土崩瓦解了。

     第二節 唐前期政治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繁榮 一 唐王朝的建立和唐初三省政治體制的完善 唐王朝的建立和統一的完成 大業十三年(617年),朔方(今陝西橫山)鷹揚郎将梁師都、馬邑(今山西朔州)鷹揚府校尉劉武周、金城(今甘肅蘭州)府校尉薛舉、武威鷹揚府司馬李軌、梁室後裔羅縣(今湖南湘陰東北)令蕭銑等相繼打起反隋旗号,劫殺郡縣長官,據守地方。

     太原留守李淵,以防備劉武周為名,招募軍隊。

    他殺掉隋炀帝派來牽制他的兩個副留守,在大業十三年夏天,帶領三萬人從太原南下,順利地渡過黃河,進入關中,得到關中地主階級的支持,迅速地打下長安,控制了渭水流域。

     大業十四年(唐武德元年,618年),隋王朝的禁軍将領宇文化及等利用關中士兵思歸的情緒,殺掉隋炀帝,脅迫隋炀帝在江都招募的江淮軍隊和關中禁軍一同北上。

     宇文化及帶領的軍隊,被瓦崗軍阻擋在成臯至洛口一線,不能西進,渡河北上。

    關中兵紛紛逃亡,江淮兵大部分投降瓦崗軍,宇文化及的勢力崩潰了。

     瓦崗軍在圍攻洛陽的戰鬥中,接受了大批隋軍的投降。

    隋的降将大多成為李密的黨羽,李密的勢力發展了。

    大業十三年冬,他殺了翟讓,引起瓦崗軍将士的不滿。

    十四年,李密打敗了宇文化及的軍隊,但是自己損失也很重大。

    洛陽的王世充乘虛進攻,李密戰敗,投降李淵。

     隋炀帝被殺以後,李淵在長安稱帝,建立唐朝。

    唐軍在李世民的指揮下,首先消滅了割據隴右的薛仁杲(薛舉子)勢力。

    武德二年(619年)唐又利用河西地區粟特商人,傾覆了李軌的政權。

    三年,李世民帶領唐軍,經過艱苦戰鬥以後,擊潰了勾結突厥貴族的劉武周軍隊,占領了山西。

    四年,李世民帶領唐軍攻打洛陽,俘獲了前來援救王世充的窦建德,壓服了河北起義軍,王世充被迫投降。

    黃河流域基本上成為唐王朝統治的地區。

    與此同時,前已歸降唐朝的杜伏威平定了長江下遊,唐将李靖也包圍了江陵,迫使蕭銑出降。

    五年,江西、嶺南一帶也陸續歸入唐的掌握。

     唐王朝殺害窦建德,在河北駐屯重兵進行威懾,又嚴厲繩治窦建德故将,要征集他們到長安。

    武德四年七月,窦建德舊部在劉黑闼領導下,從漳南(今山東平原縣恩城鎮西北)發動了起義。

    各地紛紛響應,不到半年功夫,劉黑闼就完全恢複了窦建德故地,都于洺州(今河北永年),屢敗唐軍。

    武德五年三月,李世民采用決水灌敵的辦法,才把劉黑闼軍擊潰。

     不久以後,劉黑闼又盡複故地。

    唐高祖派太子李建成前往鎮壓。

    李建成采納魏徵的建議,釋放了全部的俘虜,瓦解了劉黑闼的軍隊。

    武德六年正月,劉黑闼戰敗被俘。

     經過幾年的戰鬥,唐高祖李淵削平群雄,統一了全國。

     唐朝初年三省政治體制的完善 唐朝初年,中央有三省、六部、一台、九寺、三監。

    地方有州、縣。

     唐朝宰相稱為“知政事官”。

    唐高祖時宰相由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與尚書左右仆射組成。

    貞觀時,唐太宗同時指定一些官員以本官加帶知政事、參與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為知政事官。

    高宗以後這些名稱逐漸固定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同時,從永徽二年起,仆射為知政事官,需加帶同中書門下三品,不再是當然的宰相。

    但此後七十餘年中,仆射仍然幾無例外地加帶同中書門下為宰相。

    直至玄宗時,始有專為仆射而不兼宰相者。

     唐朝知政事官的職掌,一是和皇帝一起讨論國家大事,确定基本國策,制定方針政策,并對一些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二是讨論和處理軍國之務。

    知政事官議事的地方叫政事堂。

    凡是重要政務和五品以上官員的升降任免都需要由政事堂會議讨論決定,再奏請皇帝裁決。

    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

    決策工作在外朝進行,這與傳統的内廷決策,外朝執行有很大的不同。

    具體政務則由尚書省六部負責。

    這樣,在貞觀時期就形成了一個不同層次、各有分工的決策和政務處理系統。

     中書省和門下省,唐太宗稱之為機要之司,是國家政務處理的中心和發号施令的機關。

    尚書省統領六部,負責政令、行政和有關事務。

    三省嚴格按照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各有其特殊的職能。

     中書省長官中書令,副長官中書侍郎。

    中書省負責陳奏來自各方的表章,起草并宣行皇帝的制诏。

    武則天以後,中書省并負責整理臣下和諸司的議、表、狀,并提出處理的初步意見。

    中書舍人是中書省主要的辦事官員。

     門下省長官侍中,副長官門下(黃門)。

    門下省負責審查中書省起草的制诏和尚書省拟制的奏抄。

    制诏有不便施行的,封奏退還;門下省認為沒有問題的,大事複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簽署付外。

    奏抄有違失的,“依法駁正,卻牒省司”[20]。

    這樣,門下省就成為上行下達、政務處理的樞紐。

    侍中在知政事官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并且成為政事堂會議中執政事筆的首相。

    負責門下省日常工作的是給事中。

     給事中與中書舍人還與禦史組成三司,審查天下冤滞,并參與吏部對内外官吏的考課。

     尚書省是最高行政機關。

    其首腦部門是都省,尚部左、右丞協助仆射通判都省事。

    凡需要内外百司處理的文書,都要經過都省,由都省進行登記,注明發出的日期,規定處理的時間即程限,再依内容分發到有關部門處理。

    皇帝的诏、制、敕經中書省起草,門下省審議後,由尚書省下發施行。

    凡京師各部門的公文符、移、關、牒下發到各州的,先送交都省,由都省發出。

    尚書省的主要任務就是監督和管理各部門和百官按照法令和程式對诏敕和文案适時和正确的處理,是對以官文書運行為主要形式的政務運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而不是對官文書進行批準。

    尚書都省是上下行文書運轉的樞紐。

     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六部長官為尚書(正三品),副長官為侍郎(正四品上)。

    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正五品上),副長官為員外郎(從六品上),一般均為二人。

    其中頭司即司名與部名相同的,為各部“本司”,其他三司稱為“子司”。

    頭司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尚書、侍郎執掌政令,并負責本部的核心職能事務。

    各部四司設立的原則不完全相同。

    其中吏部四司都與官吏的任用考課和勳爵有關,戶部四司則是按政務運行程序來劃分,其他各部子司一般多為專門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各司政務由郎官主判,案成後送都省檢勾。

    經相關官員(郎中、侍郎、尚書、仆射)簽署以後,送門下省審核。

     尚書省各部、司所管的是全國性的政令和事務。

    各部和各司與諸州聯系,必須通過都省。

     禦史台是國家監察機關,長官為禦史大夫、副長官為禦史中丞。

    禦史台設有侍禦史四人(從六品下),又稱台院,彈劾百官的不法行為,奉制敕審訊罪犯,并參與其他案件的審訊。

    殿中侍禦史六人(從七品上),又稱殿院,主要是在殿廷、郊祀和巡幸時檢察儀仗,巡察兩京城内不法之事。

    監察禦史十人(正八品上),又稱監院,分察巡按郡縣、屯田、鑄錢,監督太府、司農出納,監決囚徒。

    尚書省有會議,亦監其過謬。

    百官宴會、習射,也要進行監察。

     台院、殿院、監院等三院,職責分工明确,不僅負責檢察官吏的不法行為,還加強了對禮儀的監察和對行政機關尚書都省及六部的監察,并逐步加強了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察。

    同時,對财政和錢谷的出納以及對軍隊也都建立了監督機制。

    唐朝禦史台對監察範圍内的案件還可以進行審訊。

    禦史台的主要職責就是彈劾中央和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參與重大案件的審訊,并且監督各政府部門的工作。

     三省一台之外,還有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等九寺和國子、少府、将作等三監,掌管各項專門業務。

     九寺、三監負責各項具體事務。

     太常寺,“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

    下設八署,其中太樂署,掌管國家祭祀、宴會時的樂舞。

    大宴會時設十部伎,亦負責樂人及音聲人的教習。

    太醫署,掌醫療之法,設有醫師、針師、按摩師、咒禁師。

    另有諸藥醫、針、按摩、咒禁博士、助教,教授諸生。

    光祿寺,掌宮廷宴會和郊廟貢品。

    衛尉寺,掌國家器械、文物之政令,掌管京師武器和大祭祀、大朝會時的羽儀、節钺、金鼓、帷帟、茵席等物。

    宗正寺,掌管皇族的屬籍,開元二十五年後并領掌管京都道觀和道士的崇玄署。

    太仆寺,掌管各地牧監和皇帝的車馬。

    牧監監掌群牧養馬。

    沙苑監則掌牧養隴右諸牧牛羊,供宴會、祭祀和尚食所用。

    大理寺,“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

    諸司百官犯罪,杖刑以下本部門處理,徒刑以上送大理寺審理;庶人犯流刑、死刑以上,要送大理寺審複,金吾抓獲的罪犯,亦送大理寺審理。

    鴻胪寺,“掌賓客及兇儀之事”,負責接待外國使臣和少數民族酋長,以及辦理大臣的喪禮。

    唐初并掌管天下僧尼、道士。

    司農寺,“掌邦國倉儲委積之政令”,主要掌管糧食和糧食的出納。

    其屬上林署、京都苑總監、京都苑四面監掌皇家苑囿園池之事;太倉署及太原、永豐、龍門諸倉掌倉窖儲積之事。

    太府寺,“掌邦國财貨之政令”,負責四方貢賦和百官俸祿的出納。

    其屬長安、洛陽四市市署,負責市場管理。

    左藏署掌邦國庫藏,天下賦調經太府卿及禦史監閱後,納于庫藏。

    右藏署則收藏四方所獻金銀、珠貝、玩好之物。

    常平署則通過賤籴貴粜,以平抑物價。

     九寺長官為卿,除太常卿為正三品,餘均為從三品。

    副長官為少卿,除太常少卿為正四品,餘均為從四品上。

    各寺均有丞,掌判寺事。

     國子監,設祭酒一人(從三品)、司業(從四品下)二人,“掌邦國儒學訓導之政令,有六學”,即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和算學。

    國子監既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也是最高學府。

     少府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總管各官手工業部門,設有監(從三品)和少監(從四品下)。

    将作監,“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下設署、監,負責有關土木興建的各項事宜,并總管全國工匠。

    長官将作大匠(從三品),副長官将作少匠(從四品下)。

     就職掌範圍而言,太常、光祿、衛尉、宗正等寺和将作監,都是掌管和皇帝、百官和京都有關的具體事務。

    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等寺和國子監、少府監則掌管全國性的事務,有的同時也掌管和皇帝、京城有關的事務,如太仆寺和少府監。

     就性質而言,太常、光祿、宗正、大理、鴻胪等寺都是掌管具體事務的機關。

    而衛尉、太仆、司農、太府等寺以及國子、少府、将作三監都“掌政令”,是掌管某一類具體事務的行政機關。

     就寺監與尚書省六部的關系而言,尚書六部掌管的是全國性的政令和政務,而九寺三監掌管的則是各種專門業務和具體事務。

    寺監對六部沒有隸屬關系,但在業務上,寺、監要接受六部政令,按照政令的要求行事,有關情況要申報六部有關的司。

    例如,戶口、籍賬、糧食、錢帛的儲運、出納的指揮歸戶部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

    而糧食的倉儲、出納歸司農寺。

    司農寺各倉憑戶部倉部司所發符牒和木契支給糧食。

    錢帛歸太府寺,太府寺則憑戶部金部司所發符牒和木契支給錢物。

    土木興建歸工部掌管,而具體負責組織施工的則是将作監。

    總之,尚書六部是根據令、式或奉行制敕以掌政令,寺、監則是根據政令以掌諸事。

    衛尉、少府等寺監亦通過政令對其下屬機構進行具體指揮。

     地方行政機關仍為州、縣二級。

    州設刺史,上州(四萬戶以上)刺史,正三品;中州(二萬戶以上)刺史,正四品上;下州(二萬戶以下)刺史,正四品下。

    刺史下設别駕、長史、司馬,稱為上佐,協助刺史工作。

    上州和中州設有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等六曹,下州設司倉、司戶、司法三曹。

    各曹設參軍事一人。

    司功掌官吏考課、選舉、學校等事;司倉掌租賦征收、倉庫保管等事;司戶掌戶籍、計賬、婚姻、田畝等事;司兵掌武官選舉、兵甲器仗、烽候傳驿等事;司法掌刑獄的審訊;司士掌建築和工匠的管理等事。

    各州均有錄事參軍事一人,負責往來文書的收發和審核;經學博士一人,掌《五經》教授諸生;醫藥博士一人,以百藥救民疾病,并教授醫學生。

     縣設縣令。

    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

    下設縣丞(上、中縣從八品下,中、下縣正九品上,下縣正九品下)、主簿(上縣正九品下,中、下縣從九品上)、縣尉(上縣從九品上,中、下縣從九品下)。

    縣令掌導揚風化,察冤屈,聽獄訟,注定籍賬,給授田地。

    傳驿、倉庫、盜賊、道路雖有專門官負責,縣令也要兼知。

    縣丞為縣令之副手。

    主簿負責勾檢。

    縣尉分判衆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

    此外,還有司戶佐、史,司法佐、史等吏員,分别負責各項事務的處理;經學博士,以經學教授諸生。

     州縣各項政務都必須向上級申報,一些比較重大的政務,須經上級行政機關直至皇帝審查批示,才能執行。

     縣以下設鄉,鄉下設裡。

    裡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百戶為裡,設裡正一人,選勳官六品以下或富戶白丁充當,負責戶口的查核及賦役的征發催督。

     在邊疆地區,則設有都護府和都督府、州,都督、刺史由各少數民族的貴族、酋長擔任,皆得世襲,稱為羁縻府州。

     為了培養官僚,隋唐政府設立了學校。

    唐朝中央的國子監統管的六學均設有博士、助教。

    國子學、太學、四門學主要學習儒家經典。

    “凡教授之經,以《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公羊傳》、《穀梁傳》各為一經,《孝經》、《論語》兼習之。

    ”律學“以律令為專業,格式法例亦兼習之。

    ”書學“以《石經》、《說文》、《字林》為專業,餘字書兼習之。

    ”算學“二分其經,以為之業。

    習《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周髀》十五人,習《綴術》、《緝古》十五人。

    其《紀遺》、《三等數》亦兼習之”。

    都是學習專門學問。

    生徒入學有等級的限制。

    國子學招收三品以上官僚及國公子孫,二品以上曾孫;太學招收五品以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曾孫;四門學招收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及一部分庶民子弟。

    律、書、算學招收八品以下及庶民子。

    國子、太學、四門諸學學生有能通兩經以上的,由祭酒、司業考試合格,保送參加常舉考試。

     州縣有州學、縣學。

    各州均設有經學博士,以《五經》教授諸生。

    州學學生,可補為國子監學生。

    縣亦設博士,以經術教授諸生。

     唐朝繼承和發展了隋朝的選官制度,确立了嚴密的铨選制度。

    唐朝選官制度的核心就是做官必須通過考試。

    官員任用和提升都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不論是什麼人,做官首先必須通過各種出身考試,獲得做官的資格。

    然後還要到吏部參加铨選,通過身、言、書、判的考試。

    武官則要到兵部參加铨選,通過試能、較異,審其功能,而定其留放。

     唐獲得出身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一是以門蔭入仕。

    三品以上親貴,四、五品高級官吏和勳官上柱國、柱國的子或孫,根據父祖官爵的高低,都可根據法令的規定,獲得不同品階的官職。

    但在授予職事官之前,需先入學校學習,或先充當五至八年皇帝或太子的宿衛官(三衛)。

    期滿考試合格,才能參加铨選。

    铨選考試合格,才能授予官職。

    在唐朝前期,門蔭入仕是高級官吏的重要來源。

     二是雜色入流。

    中央各官府及其直屬機構的胥吏升到一定級别後,品子(六品以下官及三至五品勳官子)、勳官按規定服役或納資期滿,考試合格後,均可到吏部參加铨選,考試合格即獲得做官的資格,并委派官職,這叫做入流。

    中央各官府的胥吏是經考試加以任用的,稱為流外官。

    他們獲得官職,叫做流外入流。

    雜色入流,特别是流外入流,在整個唐代,都是低級官吏,乃至中級官吏的主要來源。

     三是科舉。

    作為一種完全按照才學标準,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科舉制在唐代确立下來。

    科舉在唐代稱為貢舉,有常舉和制舉兩種。

    常舉每年舉行考試,分為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

    秀才科很快廢除。

    應考的有國子監的生徒,也有不在學自己向州、縣報名的鄉貢。

    地方的貢士須經州考試合格,才舉送中央。

    應考者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

    明經主要考試儒家經典。

    唐初50年間,是按經的章疏試策。

    調露二年(680年)加試帖經,儒家經典的背誦程度逐步成為明經錄取的主要标準。

    進士唐初止試策,考時務策五道,其中包括經、史、時務等三個方面的内容。

    調露二年,加試帖經。

    永隆二年又加試雜文。

    雜文最初是指箴、銘、論、表之類,至天寶時開始專用詩賦,并成為進士錄取的主要标準。

    後來,重要的官員大多出身于進士,考上進士的被視為“登龍門”。

    常舉是取得出身資格的考試,考中以後,還要到吏部參加铨選,考試合格,才能委派官職。

     制舉是由皇帝臨時定立名目,下令考選的。

    制舉名目很多,有文辭清麗科,博學通藝科,武足安邊科,軍謀越衆科,才高未達、沉迹下僚科等近百種。

    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參加考試;考中以後,原是官吏的立即升遷,原來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給以官職。

     貢舉考試最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上階)負責,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由禮部侍郎(正四品下階)或臨時指定的官員負責,稱為知貢舉。

     唐前期沿用隋朝的府兵制。

    中央的左、右衛等12衛各領40到60個折沖府(即軍府或兵府)。

    每一府統領衛士千人左右。

    折沖府設在州縣,但分布極不平衡。

    關中一帶因是京城長安所在地,擁有40%左右的折沖府,形成“舉關中之衆以臨四方”的軍事布局。

    接近關中的河東和河南,也有很多折沖府。

    這樣,中央政府就能夠随時調集重兵。

     折沖府設折沖都尉,果毅都尉。

    衛士挑選壯丁充當,從21歲入軍,到60歲免役。

    他們平時在家鄉進行農業生産,農閑時受軍事訓練,其主要任務之一是輪番到京城宿衛,謂之番上。

    遇有戰事發生,衛士要應征作戰;戰事結束,即解甲歸農。

    衛士不服徭役,不納租調,但是要番上、出征,并自備兵甲衣糧。

    征發兵士的規定極其嚴格,隻有在軍情緊急,不及奏聞的情況下,方許靈活征調。

    這是一種極為周密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軍事制度。

    遇有戰争,臨時委派将領率兵出征,戰事結束,将歸于朝,兵歸于農。

    由于大将很少與兵士聯系,他們不能專兵幹政。

     唐初政府規定,揀點衛士,“财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21]。

    這種征發制度使府兵中保有相當數量的富裕農民和中小地主,府兵就能更有力地執行其對内鎮壓對外防禦和征服的職能。

     遇有大的戰事,唐政府則不僅征調府兵,而且臨時招募士兵,令其出征。

    這些非衛士,臨時募行者,稱為“征人”。

    這種招募實際上是強制性的揀點,其揀點标準與衛士同。

    征發時巧詐以避征役者,要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府兵以外,唐朝又有禁軍,其任務是守衛皇宮。

    唐高祖留太原從兵三萬人充宿衛,稱為“元從禁軍”(又稱“屯營兵”),守衛宮城北門。

    唐太宗貞觀十二年于玄武門置左右屯營,其兵名飛騎。

    又于飛騎中選才力骁健善騎射者,号為百騎,作為皇帝的侍衛。

    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左右屯營為左右羽林軍。

    武則天時,百騎擴大為千騎,中宗時擴大為萬騎。

    左右萬騎與左右飛騎均隸屬左右羽林軍,開元以後稱為“北門四軍”。

     十二衛所領衛士駐屯于皇城南門朱雀門内,稱為“南衙”,禁軍守衛宮城北門,稱為“北衙”。

    通過北門,可以進入皇帝居住之所,唐前期曆次宮廷政變,其成敗均與北衙禁軍的向背有關。

     尚書兵部是軍事行政機關,隻負責武官任免及地圖、軍衛、兵器等軍事行政事務,不參與戰争的指揮。

    唐朝初年沒有專門的作戰指揮機關。

    戰争的決策由政事堂和皇帝作出。

    遇有戰事,由皇帝臨時遣将發兵。

    領兵出征的親王稱“元帥”,而文武官統帥則稱“大總管”、“總管”。

     為了鼓勵将士英勇作戰,唐朝設置了勳官,授予作戰有功人員。

    勳官共分十二轉,十二轉上柱國,比正二品;十一轉柱國,比從二品;七轉輕車都尉,比從四品;五轉騎都尉,比從五品;三轉飛騎尉,比從六品;一轉武騎尉,比從七品。

    勳官有勳田。

    勳官的笏和服飾以及犯罪後的減、贖與同品的職事官、散官相同。

    上柱國、柱國并享有門蔭的特權。

    勳官在兵部或地方服役期滿,由兵部送吏部或留在兵部應選,铨試合格還可以獲得官職。

    敦煌、吐魯番出土的戶籍簿、差科簿中不少人即具有上柱國、柱國等勳官身份。

    吐魯番阿斯塔那出土的《唐永淳元年汜德達飛騎尉告身》、《武周延載元年汜德達輕車都尉告身》[22],具體記載了汜德達參加戰争獲得勳級的情況。

    勳官制度在唐朝前期對吸引百姓從軍,提高軍隊戰鬥力起了有力的作用。

     唐朝的法,有律、令、格、式四類。

    “律以正刑定罪”[23],就是刑法典。

    唐律在太宗時修訂完成,高宗時又制定了疏議,以解釋律文的内容。

    《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唐律》篇目及其次序源自隋《開皇律》,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盜賊》、《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律條共有502[24]。

    刑名有五:笞、杖、徒、流、死。

    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減輕。

    貞觀元年(627年),把絞刑50條改為加役流,貞觀十一年頒行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92條,減流入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的還很多。

     這樣的安排,把總則《名例》列為首篇,把維護皇權和保證政府機構正常有效地運轉放到了首要地位,把對百姓的控制放到了突出地位,然後再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各個方面,完全突破了李悝《法經》以來賊盜為首的格局。

    這在以往各朝的律中是從來沒有的。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保護專制主義的統治,維護尊卑貴賤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因此,在《名例》中,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定為十惡,“特标篇首”。

    罪入十惡,刑等雖有不同,但大多不能減、贖,有的且為常赦所不原。

    保護公私财産,保持社會穩定等原則,也都貫徹在唐律的各篇律條之中。

     唐律對于隐匿戶口、诳報年齡、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納租調、服徭役的人,定出輕重不等的刑罰。

    唐律對于謀反、大逆和逃亡山澤,抗拒追捕者,都要處以死刑,他們的家屬也要分别處死、流放和沒為官奴隸。

     貴族、官僚、良人、部曲、奴婢的不同身份在唐律中也有反映。

    貴族、官僚犯罪可以減、贖、官當。

    平民侵犯貴族官僚,要加等處罪。

    主人有随意毆打部曲的權力;部曲有愆犯,主人毆之緻死,也不算犯罪。

    奴婢“律比畜産”,主人隻要報請官府,就可以殺死他們。

     律以外有令。

    “令以設範立制”[25],其内容是對于各種制度所作的規定。

    如《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戶令》、《田令》等,共30卷。

    唐令早已散佚,日本學者曾努力進行了複原工作,其成果體現在《唐令拾遺》和《唐令拾遺補》兩部書中,最近,一部明抄本北宋《天聖令》附唐令在天一閣被發現,為我們了解甚至複原唐令原貌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唐朝的法,又别有格、式二種。

    “格以禁違正邪”,是律的補充和各種具體禁令。

    “式以軌物程事”[26],是各項行政法規和辦事細則,是對令的補充。

    唐王朝不斷以制敕的形式,對律、令加以某些補充和修改。

    這些制敕經過整理、删訂,按其性質,分别編為格、式。

    垂拱元年在删改格式的同時,又以武德以來、垂拱以前诏敕便于時者,編為新格2卷,其律令惟改24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

    這說明唐朝政府已經開始放棄對律、令的修訂。

    制敕和新格成為最便于時用的法律文件。

    格也開始被賦予全新的意義,即《新唐書·刑法志》所雲“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神龍元年,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後敕,把制敕對律令、式的補充和修改,另編為新格和格後敕,把格的内容加以擴大。

    唐代的格、式都已不複存在,我們今天可以從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看到其中的一些片斷[27]。

     唐朝初年運用制度和法律來保證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規定了公文處理的程序和辦事的天數限制,并且設立了專門的官員來負責督促和檢查。

    還按照在政務處理過程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把官吏分為長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四等,即四等官。

    對官吏失職、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等,從法律上規定了具體的處分辦法。

     二 唐初恢複發展生産的措施 貞觀之治 均田租庸調法 唐朝初年,社會經濟凋敝。

    武德晚年,戶不滿300萬,約當隋盛時900萬戶的1/3弱。

    黃河下遊地區,“萑莽巨澤,茫茫千裡,人煙斷絕,雞犬不聞”[28]。

    直到貞觀時期,當地戶籍簿上登記的戶數還不到70萬,約為隋大業初年470餘萬戶的1/7[29]。

     面臨着這樣殘破的社會經濟,唐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促使生産恢複,以保證租稅的收入。

    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新律令,其中包括田令、賦役令和戶令,即《資治通鑒》所謂的均田租庸調法。

     唐的田令規定: 一、丁男和18歲以上的中男,給田一頃,其中永業田(世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老男、笃疾人、廢疾人[30]各給口分田40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30畝,他們或他們的丈夫原有的永業田,納入戶内口分田數額裡計算。

    丁男和18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戶主的,則各給永業田20畝,口分田30畝。

     二、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依照品級請受永業田5頃至100頃。

    有戰功受勳的人,可以依照勳級請受勳田60畝至30頃。

     三、受田足的叫寬鄉,不足的叫狹鄉。

    狹鄉的口分田減半給授。

    狹鄉的人準許在寬鄉遙受田畝。

    官人永業田和勳田隻能在寬鄉授給,但準許在狹鄉買蔭賜田充。

     四、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再收還。

     五、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準許出賣口分田。

    官人永業田、勳田和賜田可以出賣。

    買入的田地不能超過應受田限額;狹鄉的人買地,準許依照寬鄉的限額。

     六、在職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有80畝至12頃的職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祿的一部分。

    離職時,要把職分田移交下一任的官員。

    内外各官署還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其地租充辦公費用。

     田令上的“給田”、“授田”,不是由國家按每丁百畝或若幹畝把土地平均分給農民,也不是由國家主動把荒地分給農民。

    田令中所規定的“給田”、“授田”數量,指的是戶籍上的“應授田”,是百姓可以占有或請墾田的最高限額。

    官員和百姓可以根據這個限額向國家請受荒地、無主田以及絕戶田、沒官田和還公田。

    還可以在限額以内購買土地。

    北齊河清三年(564年)令:“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

    ”唐令規定:“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于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

    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

    ”唐的田令還規定:“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

    ”[31]在狹鄉,占田是禁止過限的,但在寬鄉有剩田之處,隻需經過申牒立案的手續,“所占雖多,律不與罪”[32]。

     戶籍簿上的“已受田”,則是農民實際占有的土地。

    國家根據農民申報的手實,将這些土地登記在戶籍上,承認該戶對這些土地的産權。

    唐的田令規定:“凡授田,先課後不課,先貧後富,先無後少。

    ”根據敦煌、吐魯番出土戶籍簿和文獻記載,已受田遠遠不足應授田之數,且與應授田沒有任何對應關系,也說明給田并不是實授。

    因此,給田、授田的基本含義就是限田和公田,包括荒地的請受,以及對官人和百姓實際占有土地的産權的認定。

     至于還田,唐田令規定,身死“口分田則收入官”。

    《唐律·戶婚律》也規定裡正“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

    在敦煌、吐魯番民戶占地不足的情況下,一般都傳給子孫。

    在中原,唐初盡管荒地很多,且寬鄉占田不限,但農民都是按自己的實際耕種能力去占有土地的,一般是每丁30畝。

    唐朝前期一個六口之家的自耕農,平均占地六七十畝,均不足受田數。

    一般土地都傳給子孫。

    同時,口分田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出賣,因此隻有在絕戶、逃死的情況下,才會發生還田問題。

    在吐魯番退田、給田文書中,官府從農民那裡收回的土地,主要有還公、逃死、戶絕三大類。

    [33]因此單純口分田收入官,一般不會發生。

     所以,永業田、口分田的區分,隻是在戶籍登記上才有意義,而實際上沒有區别。

    在《唐律·戶婚律》中,永業田、口分田、墓田的占有者都稱為“本主”“地主”,一律視為私田而加以保護。

    對于“盜耕種公私田”、妄認盜賣公私田、“在官侵奪私田”“盜耕人墓田”者,都要視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就産權而言,法律上強調的是公田和私田,而不是永業與口分。

    公田在唐代大體包括政府經營的官田(職田、公廨田、屯田、驿田)、還公田(絕戶、逃死、罪沒、自動退還)、荒地。

    對此,國家擁有最高主權,可以直接進行處分。

    私田即民間所有的土地,包括永業、口分和寬鄉的籍外田。

     唐的田令取消了奴婢、部曲和耕牛的受田,降低了農戶的受田限額[34],并且禁止在狹鄉“占田過限”。

    這些都反映了自耕農民和中小地主的經濟在唐初占據着優勢地位。

     唐的田令規定狹鄉買地聽依寬制和寬鄉田地可以限外更占的規定,以及勳官可以占有勳田和勳級給授的廣泛,給新地主合法地多占田地提供了可能。

    在隋末唐初長達十幾年的戰亂中,人口死亡逃散的很多,土地大量荒廢。

    唐朝初年,原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都已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

    農民根據田令和戶令,向國家呈報戶口和田地。

    國家通過戶籍,承認農民對這些田地的占有。

    唐田令也使那些回到本鄉本土的農民可以依令向國家請受荒田,進行耕種。

    因此,田令和戶令的頒行,對于唐初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唐的賦役令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租粟2石;調随鄉土所出,每年繳納絹(或绫、)2丈,綿3兩;不産絲綿的地方,則納布2丈5尺,麻3斤。

    此外,每丁每年還要服徭役20日,閏月加2日;如無徭役,則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絹3尺或布3尺7寸5分,叫做庸。

    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

    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30天。

    這也就是租庸調法。

     正役之外,還有雜徭,由地方政府臨時征發丁男和中男充夫,一般不超過39天,超過時折免其他賦役。

    賦役令還規定出依照災情輕重,減收或免收租庸調的具體辦法。

    災情一般分為水災、旱災、蟲災和霜災,根據災情嚴重程度決定蠲免多少。

    4/10以上受損,免租;6/10以上受損,免租、調;7/10以上受損,課、役俱免。

     唐的賦役令規定了役期的最高限度,以庸代役的辦法也逐漸成為通常的制度,這些都使農民有較多時間從事農業生産。

    但是,皇帝可以随時下令“别差科”[35],從而使這種規定有時失去實際意義。

     租庸調是唐前期國家的主要稅源。

    這種據丁征收同樣數額的稅制,隻有在自耕農大量存在,土地占有比較平均的條件下才能實行。

     貞觀之治 唐朝建立以後,唐高祖的長子李建成被立為太子,經常留居長安,協助唐高祖處理國事。

    次子李世民被封為秦王,長年率領軍隊西征東讨。

    李世民在削平群雄、統一全國的戰争中立下了很大的功勳,實力和威望大大提高。

    他的一些行動也引起李淵的不快和疑慮。

    李世民不安心自己的秦王地位,在謀臣房玄齡、杜如晦等人的輔佐下,積極謀取皇位繼承權,和太子李建成展開了激烈的明争暗鬥。

     武德九年(626年),李世民在長安宮城北門玄武門埋下伏兵。

    他射殺李建成,他的弟弟齊王李元吉也被殺掉。

    是為玄武門之變。

    唐高祖李淵隻好立他做太子。

    不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