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元代的禮俗
關燈
小
中
大
漢譯本頁245。
②《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節婦不封贈》。
③《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嫁娶寫立婚書》。
④在漢族的婚俗中,“拜門”就是婿見婦之父母。
女真的“拜門”别有含義,是男女婚前生子後男子去女子家拜見女方父母,執子婿之禮。
①《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良人不得嫁娶驅婦》。
②《通制條格》四《戶令》《典雇妻室》、《嫁賣妻妾》。
③《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有妻許娶妾例》。
④《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收小娘阿嫂例》。
⑤《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叔收嫂又婚定妻》。
⑥《元典章》新集《戶部·婚姻·兄收弟妻斷離》。
者,坐罪”(《元史·文宗紀三》)。
這“諸人”,明白指的是漢人、南人⑦。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漢族婚姻禮俗的影響,也有不再從本俗的。
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脫脫尼,年二十六歲時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繼她。
“脫脫尼以死自誓”,“二子慚懼謝罪,仍析業而居”(《元史·脫脫尼傳》)。
對這樣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幹涉。
⑦《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戶婚》: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
第四節 喪葬 元朝在喪葬方面,包括葬式、喪服、喪事和服喪,也規定各從本俗。
蒙古族實行土葬,但無冢,富貴的人有棺,但形制與漢族的棺不同,“中分為二,刳有人形,其廣狹長短,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
殓用貂皮襖、皮帽,靴靺、系腰、盒缽(後衍稱荷包),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車載棺,運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媪騎馬前行,這匹馬稱為金靈馬。
到了陵地,開穴所起的土塊排列有序,埋入棺後,又依次掩覆。
這是皇帝的喪式。
從成吉思汗起,這樣葬入土中後,當即驅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們的具體埋葬地點,人們不得而知。
《元史》稱元帝均葬于起辇谷,拉施都丁《史集》說是葬在不兒罕一合勒敦。
這個地方,蒙古語稱horig或horigul(突厥稱gurup或quruq),意為“禁地”①。
幾種文字的文獻都記載蒙古人實行土葬時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資料作為随葬品。
普通的人,随葬品隻有帳幕、馬匹、武器等。
貴族的随葬品有金銀珍寶。
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獻中都有蒙古首領死後人殉的記載,如志費尼記成吉思汗死後有四十美女殉葬。
他又記載拔都葬時以“奴隸及妻妾殉”①。
但是,在漢文文獻中不見人殉的載錄,這可能是因為漢人不預此事,無由得記;也可能是因為這種人殉本來就并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漢法後已經廢除。
蒙古對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記載。
成吉思汗臨終前曾囑咐不要發喪舉哀,以便“使敵人不知我已死去”②。
蒙哥汗死後,靈柩被運回老營後,“在四處斡耳朵中輪流為他舉哀”③。
《元史·祭祀志》記:“葬後,每日用羊二次燒飯以為祭,至四十九日而後已。
”又記:“送葬官三員,居五裡外,日一次燒飯陵祭,三年然後還。
”陵祭日子延長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漢族丁憂之制的影響,因為蒙古族是沒有服喪三年的習俗的。
元代漢族的喪葬禮制沿襲了固有的傳統,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觀念之上。
《大元通制》成書,“乃著五服于令”④,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專條。
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種近疏親屬服的規定,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宗法關系在喪禮制度上的反映,元朝統治者決定用律文予以維護和施行。
漢族,三年服喪丁憂之制,在元代同前①此地究竟在何處,有待進一步研究。
現一說在克魯倫河畔,一說在肯特山。
起辇谷是否即不兒罕一合勒孜,也無定論。
參見P。
Pelliat,einggis,NatesonMoresPolo,I,Paris,1959。
①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濟漢譯本,上冊,頁220及225注(30)所引瓦撒夫書上的記載。
②《史集》第1卷,漢譯本頁321。
③《史集》第2卷,漢譯本頁271。
④《憲典總序》,《元文類》卷四二。
代一樣嚴格,蒙古、色目“不拘此例”⑤。
有的蒙古、色目人也進行效法。
對此,元廷在大德八年(1304)曾規定可以允許,但後來發生争議,在緻和元年(1328)時曾予禁止。
至元十五年,中書省明文禁止漢族火葬,以厚風俗。
此外,漢族居喪飲宴的活動在延祐元年也遭到禁止,但蒙古色目人“可各從本俗”①,不在禁例。
《析津志》記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燒畢,或收骨而葬”。
“孝子歸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
若望東燒,則以漿水酒飯望東灑之;望西燒,亦為上法。
初一月半,灑酒飯于黃昏之後。
色目、大食等,則各從本俗”②。
這裡所謂的“城市人家”,沒有說明其族屬;下面說到色目、大食等,可見當指蒙古族或漢族。
這裡的火葬是采用了佛教的典儀。
而其他舉止,顯然不象是漢族禮俗,或者是蒙古的某些喪葬風俗進入了大都;或者是漢族受到了蒙古某些喪葬風俗的影響。
元代喪葬各從本俗,元代文獻也記載了一些部落、民族的喪葬情況:汪古部,“遇父母之喪則■其面而哭”③。
這種行喪■面的風俗多半是承自突厥的。
伊吾廬人塔本卒,“遺命葬以紙衣瓦棺”(《元史·塔本傳》)。
黨項族,有四種葬法:火葬,沿襲羌人的風俗;土葬,有棺柩墓地,受到漢族的影響;天葬,與契丹的天葬相似;水葬。
畏兀兒族,有土葬和火葬兩種,土葬有棺,葬後有墳,在死者颌胲上、乳頭上、肚臍上放有金子,所以土葬當是富貴人家才采用。
女兒、媳婦帶白孝,散頭發,親眷孩兒中做和尚的在肩胛上挂白财帛,俗人散頭發。
喪禮的全過程由和尚念經舉行。
“休似河兒使例行者,搭麻花挂孝穿團頭都仗穿帶者”①。
在雲南地方,原來盛行火葬,“不為喪祭”。
賽典赤治雲南時推行了土葬,“死者為之棺椁奠祭”(《元史·賽典赤贍思丁傳》)。
⑤《通制條格》卷十《吏部》四《赴任程限等例》。
①《元典章》卷三○《禮部》三《禁沾居飲宴》。
②《析津志輯佚》,《風俗》,頁210。
③《出使蒙古記》漢譯本,頁81,注62。
①《元典章》卷三○《禮部》三《畏吾兒喪事使例》。
第五節 歲時節序 在歲時節序方面,元朝也基本上沿襲曆代形成的傳統,同時又包含一些蒙古的因素。
1264年,忽必烈頒布聖旨條畫規定:“京府州縣官員..若遇天壽、冬至,各給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給假一日。
”②在這些假日之中,元正、寒食、七月十五、十月一日、重午、重九等都是傳統的節日。
下面對元代的
②《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節婦不封贈》。
③《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嫁娶寫立婚書》。
④在漢族的婚俗中,“拜門”就是婿見婦之父母。
女真的“拜門”别有含義,是男女婚前生子後男子去女子家拜見女方父母,執子婿之禮。
①《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良人不得嫁娶驅婦》。
②《通制條格》四《戶令》《典雇妻室》、《嫁賣妻妾》。
③《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有妻許娶妾例》。
④《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收小娘阿嫂例》。
⑤《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叔收嫂又婚定妻》。
⑥《元典章》新集《戶部·婚姻·兄收弟妻斷離》。
者,坐罪”(《元史·文宗紀三》)。
這“諸人”,明白指的是漢人、南人⑦。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漢族婚姻禮俗的影響,也有不再從本俗的。
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脫脫尼,年二十六歲時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繼她。
“脫脫尼以死自誓”,“二子慚懼謝罪,仍析業而居”(《元史·脫脫尼傳》)。
對這樣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幹涉。
⑦《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戶婚》: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
第四節 喪葬 元朝在喪葬方面,包括葬式、喪服、喪事和服喪,也規定各從本俗。
蒙古族實行土葬,但無冢,富貴的人有棺,但形制與漢族的棺不同,“中分為二,刳有人形,其廣狹長短,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
殓用貂皮襖、皮帽,靴靺、系腰、盒缽(後衍稱荷包),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車載棺,運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媪騎馬前行,這匹馬稱為金靈馬。
到了陵地,開穴所起的土塊排列有序,埋入棺後,又依次掩覆。
這是皇帝的喪式。
從成吉思汗起,這樣葬入土中後,當即驅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們的具體埋葬地點,人們不得而知。
《元史》稱元帝均葬于起辇谷,拉施都丁《史集》說是葬在不兒罕一合勒敦。
這個地方,蒙古語稱horig或horigul(突厥稱gurup或quruq),意為“禁地”①。
幾種文字的文獻都記載蒙古人實行土葬時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資料作為随葬品。
普通的人,随葬品隻有帳幕、馬匹、武器等。
貴族的随葬品有金銀珍寶。
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獻中都有蒙古首領死後人殉的記載,如志費尼記成吉思汗死後有四十美女殉葬。
他又記載拔都葬時以“奴隸及妻妾殉”①。
但是,在漢文文獻中不見人殉的載錄,這可能是因為漢人不預此事,無由得記;也可能是因為這種人殉本來就并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漢法後已經廢除。
蒙古對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記載。
成吉思汗臨終前曾囑咐不要發喪舉哀,以便“使敵人不知我已死去”②。
蒙哥汗死後,靈柩被運回老營後,“在四處斡耳朵中輪流為他舉哀”③。
《元史·祭祀志》記:“葬後,每日用羊二次燒飯以為祭,至四十九日而後已。
”又記:“送葬官三員,居五裡外,日一次燒飯陵祭,三年然後還。
”陵祭日子延長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漢族丁憂之制的影響,因為蒙古族是沒有服喪三年的習俗的。
元代漢族的喪葬禮制沿襲了固有的傳統,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觀念之上。
《大元通制》成書,“乃著五服于令”④,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專條。
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種近疏親屬服的規定,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宗法關系在喪禮制度上的反映,元朝統治者決定用律文予以維護和施行。
漢族,三年服喪丁憂之制,在元代同前①此地究竟在何處,有待進一步研究。
現一說在克魯倫河畔,一說在肯特山。
起辇谷是否即不兒罕一合勒孜,也無定論。
參見P。
Pelliat,einggis,NatesonMoresPolo,I,Paris,1959。
①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濟漢譯本,上冊,頁220及225注(30)所引瓦撒夫書上的記載。
②《史集》第1卷,漢譯本頁321。
③《史集》第2卷,漢譯本頁271。
④《憲典總序》,《元文類》卷四二。
代一樣嚴格,蒙古、色目“不拘此例”⑤。
有的蒙古、色目人也進行效法。
對此,元廷在大德八年(1304)曾規定可以允許,但後來發生争議,在緻和元年(1328)時曾予禁止。
至元十五年,中書省明文禁止漢族火葬,以厚風俗。
此外,漢族居喪飲宴的活動在延祐元年也遭到禁止,但蒙古色目人“可各從本俗”①,不在禁例。
《析津志》記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燒畢,或收骨而葬”。
“孝子歸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
若望東燒,則以漿水酒飯望東灑之;望西燒,亦為上法。
初一月半,灑酒飯于黃昏之後。
色目、大食等,則各從本俗”②。
這裡所謂的“城市人家”,沒有說明其族屬;下面說到色目、大食等,可見當指蒙古族或漢族。
這裡的火葬是采用了佛教的典儀。
而其他舉止,顯然不象是漢族禮俗,或者是蒙古的某些喪葬風俗進入了大都;或者是漢族受到了蒙古某些喪葬風俗的影響。
元代喪葬各從本俗,元代文獻也記載了一些部落、民族的喪葬情況:汪古部,“遇父母之喪則■其面而哭”③。
這種行喪■面的風俗多半是承自突厥的。
伊吾廬人塔本卒,“遺命葬以紙衣瓦棺”(《元史·塔本傳》)。
黨項族,有四種葬法:火葬,沿襲羌人的風俗;土葬,有棺柩墓地,受到漢族的影響;天葬,與契丹的天葬相似;水葬。
畏兀兒族,有土葬和火葬兩種,土葬有棺,葬後有墳,在死者颌胲上、乳頭上、肚臍上放有金子,所以土葬當是富貴人家才采用。
女兒、媳婦帶白孝,散頭發,親眷孩兒中做和尚的在肩胛上挂白财帛,俗人散頭發。
喪禮的全過程由和尚念經舉行。
“休似河兒使例行者,搭麻花挂孝穿團頭都仗穿帶者”①。
在雲南地方,原來盛行火葬,“不為喪祭”。
賽典赤治雲南時推行了土葬,“死者為之棺椁奠祭”(《元史·賽典赤贍思丁傳》)。
⑤《通制條格》卷十《吏部》四《赴任程限等例》。
①《元典章》卷三○《禮部》三《禁沾居飲宴》。
②《析津志輯佚》,《風俗》,頁210。
③《出使蒙古記》漢譯本,頁81,注62。
①《元典章》卷三○《禮部》三《畏吾兒喪事使例》。
第五節 歲時節序 在歲時節序方面,元朝也基本上沿襲曆代形成的傳統,同時又包含一些蒙古的因素。
1264年,忽必烈頒布聖旨條畫規定:“京府州縣官員..若遇天壽、冬至,各給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給假一日。
”②在這些假日之中,元正、寒食、七月十五、十月一日、重午、重九等都是傳統的節日。
下面對元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