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元代的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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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蒙古貴族是喜愛器物上飾金的,現在予以禁止,是要顯示皇帝的獨尊。

    後來元順帝時,又有進一步的禁限。

    後至元四年(1338),“禁服麒麟、鸾鳳、白兔、靈芝、雙角玉爪龍、八龍、九龍、萬壽、福壽字、赭黃等服”(《元史·順帝紀二》)。

    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内外官民宴會不得用珠花”(《元史·順帝紀四》)。

     中國曆代王朝禁止稱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後追尊廟号,各種文書要回避廟号的用字。

    蒙古前四汗時,汗的名字是毋須回避的。

    貴族與平民之間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後也沒有廟号。

    不過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長已不允許下屬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後避諱他或她的原來名字似乎漸漸成為習俗。

    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時提到他名字的不裡砍頭處死。

    後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後人們回避他的名字,改稱他為“大那顔”,甚至把蒙古語中的“拖雷”(toli,鏡子)改用突厥語同義詞“庫茲古”(kozgu)來表示。

    元朝制定朝儀以後,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規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題者,那般胡題着道的人,口裡填土者”。

    以後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①。

    延祐元年(1314)元廷再次規定,表章文字必須回避禦名廟諱。

    這樣,元朝的避諱便走上了中國傳統的軌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開始對前四汗追尊廟号,以後成為定制。

    元朝的廟号采用雙重制,即從忽必烈起,每個皇帝死後都既谥一個蒙古語廟号,又谥一個漢語廟号。

    如忽必烈的蒙古語廟号是“薛禅汗”,漢語廟号是“世祖”。

    蒙古語廟号行用于元朝及諸藩國,也就是以元帝為宗王的整個蒙古汗國;而漢語廟号則僅僅行用于元朝。

    這種雙重廟号制度,顯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個鮮明反映。

    它在中國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①《通制條格》卷八《儀制·臣子避忌》。

     第三節 婚姻 元朝的婚姻禮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來的。

    這年二月,忽必烈頒布的聖旨條畫中有一款:“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各從本俗法;遞相婚姻者以男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②這裡包括了三項準則: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從本俗法;第二,以男子為中心,各族的人遞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為主;第三,以蒙古人為上,他族男子與蒙古女子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為主。

     元代婚禮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禮俗。

    一直到蒙古汗國建立以後,蒙古人中間還流行“搶親”的風俗。

    但同時,議婚的風俗也很普遍。

    父親可以為兒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親同意,就飲“布渾察兒”(許親酒)。

    又有“不兀勒劄兒”,譯稱“許婚筵席”。

    “不兀勒劄兒”這個詞原意是“頸喉”,這裡實際上指羊的頸喉,這個部位的骨頭十分堅硬,許婚筵席上吃這個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①。

    議婚要講聘禮,一般是以馬示聘。

    但是成吉思汗認為,“婚姻而論财,殆若商賈矣!”(《元史·孛秃傳》)他更注重婚姻的社會條件與政治基礎。

    因而元代時候,蒙古貴族與平民不相通婚;貴族之間彼此嫁娶,稱為“忽答”,即姻親;此外,“安答”之間也互相嫁娶,結成“安答忽帶”,即義兄弟姻親關系。

     元代蒙古人實行一夫多妻制。

    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蒙古社會已以男子為中心,同時還存在着濃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殘餘,一方面是因為頻繁的戰争使大量男子喪生而同時又俘獲了大量婦女。

    當時實行一夫多妻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隻要其種類子孫蕃衍,不許有妒忌者”(《黑鞑事略》)。

    至于一個男子娶多少妻子,則有賴于他供養的能力。

    所以,愈是顯貴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時代的文獻中,一個貴族有幾十個妻子的記載是屢見不鮮的。

    按照當時的風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

    在多妻的情況下,長妻的地位最高。

    但是,妻以子貴,如果長妻沒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②。

    嚴禁與已婚之婦私通,犯者處死。

     元代蒙古人還實行收繼婚制,也就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元史·烏古孫桢傳》)。

    這種婚制,中國北方許多民族都曾實行,漢文文獻中稱之為“蒸母報嫂”。

    蒙古興起時,和它鄰近的女真、黨項、畏兀兒等族也有這種習俗。

    因此,在當時蒙古人的觀念中,這是順理成章的。

    甚至成吉思汗死後,他的寵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窩闊台娶去。

    而在窩闊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來說:“父親遺留下的諸母和美妾②《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制禮》。

     ①後來沒有許婚筵,就改在結婚時吃“不兀勒劄兒”,表示好合。

    這個風俗延續至今。

    ②《史集》第1卷,漢譯本頁187。

     之中,把這個木哥哈敦給我!”①這種婚制,在元朝封贈制度方面也有反映。

    元朝規定,“再醮之婦”是不予封贈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②。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數的漢族的婚姻禮俗,則基本上沿襲了原有的傳統,但也有若幹變化。

    至元六年三月,中書省戶部議準,“今後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明白該寫元議聘财錢物,若招召女婿,指定養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理成親,庶免争訟”③。

    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省禮部呈準施行的婚姻禮制是依據“漢兒舊來例”并參照朱熹《家禮·婚禮》拟訂的,包括議婚、納采、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和婿見婦之父母七項。

    同時,金代流行一時的“拜門”,因為“蒙古婚聘并自來典故内俱無此陳例,此系女真風俗”,而“遍行弟去”④。

     元廷對于一些特殊的婚姻問題,也有明确的規定。

    如對于“驅良婚”,也就是驅口與良人之間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違者有罪。

    良人娶驅,判徒刑二年;良婦嫁驅,“則合做驅”①。

    如宋時在江淮已成習俗的典妻,元廷認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賣妻妾②。

    又如指腹為婚,宋金兩代較為多見,而元代的法律則予以禁止。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禮制,雖然各從本俗,但彼此之間不可能不發生影響。

    比較明顯的是漢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對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界限,在此以前“準已婚為定”;在此以後,申明禁止③,不過,有妻再娶妾仍被允準。

     蒙古的收繼婚制對漢族也有影響。

    而元廷對此的政策則有一個變化的過程。

    按至元七年的規定,侄兒不得收繼嬸母。

    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頒布的聖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④,也就是準許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認為“難同有妻更娶妻體例”⑤。

    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實際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

    《元典帝》載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準兄收弟媳刑斷離之例,以後遇有同類案件,即以此例為依據審理⑥。

    至順元年(1330)九月進一步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①《史集》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