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元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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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中,在官制、軍務、刑法等若幹重要方面,民族等級的區分都有充分反映。

    有關内容可參見本編第八、九章,在刑法方面的表現,下文還要述及。

     關于《大元通制》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征,概要說來就是:它承襲了唐①《通制條格》卷八《儀制·臣子避忌》,前引黃時鑒校點本頁125。

     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時含有明顯的蒙古因素;它是按照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進行編纂的。

    如果《大元通制》的這種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元代法典的二元性,那末它正是元代社會的二元性在上層建築領域的一個鮮明反映。

     第四節 元代的司法結構 元代的司法結構是二元的,蒙古“國俗”與“漢法”并存。

     蒙古國原設的劄魯忽赤(斷事官),有元一代始終存在。

    從中統元年(1260)起,劄魯忽赤秩正三品,禦位下與諸王位下置三十一員;後屢有增減,最多時達四十六員。

    至元二年(1265)置大宗正府,“凡諸王驸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僞、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悉掌之”(《元史·百官志三》)。

    後來才将漢人的刑名事務析出。

    緻和元年(1328),進一步确定“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并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元史·百官志三》)。

     “有司刑部”是另一元。

    忽必烈繼位後推行漢法,從中統元年(1260) 四月起建中書省,設置六部。

    起先兵、刑、工為右三部,至元三年(1266)刑部單設。

    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凡大辟之按複,系囚之詳谳,孥收産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議,悉以任之”(《元史·百官志一》)。

    實際上,在緻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隻是漢人以及後來南人的刑名事務。

    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拟的刑事案件,最後呈中書省斷決。

    元初的斷案事例文獻,關于量刑,往往先是“法司拟”,而後是“部拟”,最後是“省拟”。

    當時的法司當是檢法一職或其專門機構的别稱,其職責是掌管和檢拟金《泰和律》的有關律令條文,至元八年後基本上被廢除。

     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縣四級政府機構。

    司法裁判事務是各級政府的職責之一,由各級政府的長官和正官聚會合議,連署決定。

    在元代官方文書中,這樣的辦事方式稱作圓議(或圓坐)和圓簽(或圓押)。

    例如在路這一級,參與圓議和圓簽的人便是長官達魯花赤和總管,正官同知、治中、判官和推官。

    路與散府均設有推官,上路設二員,下路與散府設一員。

    推官負責具體處理刑名事務,如立案、調查、鞫問、拟刑等。

    州縣的刑名案件,凡超出州縣斷決權限的,也由路府推官負責審理。

    在路的經曆屬下,還有一名辦理刑案的司吏。

    各級政府判刑的權力,“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錄事司)縣斷決;八十七以下,散府、州、軍斷決;一百七以下,宣慰司、總管府斷決。

    配流、死罪,依例勘審完備,申關刑部待報”①。

    對于地方上的刑獄,中書省或行中書省有時派出審斷罪囚官進行監督。

     禦史台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當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确當。

    禦史台所屬的各道肅政廉訪司,有權複審地方上的刑獄事務和檢查辦案文書。

    刑獄違錯,百姓受冤,可向禦史台及其所屬肅政廉訪司呈訴。

     二元的司法結構是元代社會二元性的又一個鮮明的反映。

    在這樣的司法①《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法·罪各府縣斷隸》。

     結構中,民族等級制度突出地表現出來。

    一般的政府機關在執行司法職權時隻能審斷漢人和南人,蒙古人與色目人犯法,都必須由禮魯忽赤進行審斷(緻和元年以後才有變化,有如上述)。

    蒙古人與色目人犯有重罪,一概由大宗正府審理,而且必須由蒙古人對罪犯進行判決。

    量刑的輕重也因民族等級的不同而相差懸殊。

    例如,同樣是盜竊,元代通例規定:“竊盜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刺項”,但蒙古人犯者不刺①。

    又如,同樣是殺人傷人,一般律文規定殺人者死,但蒙古諸王以私怨殺人,僅判處杖刑和流放;蒙古人因争鬥或酒醉殺死漢人,征燒埋銀,斷罰出征;而漢人隻要毆殺蒙古人,即予處死;而且,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能還報,隻能陳訴,否則将予以嚴懲。

     由于元代社會諸色戶計構成十分複雜,在審判方面,當時形成了一種約會制度。

    至元二年(1265)二月,“總管府條畫”已規定:“投下并諸色戶計遇有刑名詞訟,從本處達魯花赤管民官約會本管官斷遣。

    如約會不至,就便斷遣施行。

    ”②後來,這種約會制度涉及僧、道、儒、醫、竈、樂、軍、探馬赤、畏兀兒等各種戶計。

    實際上,凡民戶刑案涉及其他戶計,管民官都必須約會該戶計的本管官共同審理,方能生效。

    在中國古代司法結構中,這種約會制度是十分特殊的。

     ①《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諸盜·強竊盜賊通例》。

     ②《元典章》卷五三《刑部》五《約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