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元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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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篇中的“獄官”被提了出來,編入了條格。

    這“獄官”就是“獄官令”,在《宋刑統》中,有三條“獄官令”是編在“名例”篇的。

    而據上引《刑統賦疏》文字,“獄官”也确是《通制條格》的二十七篇之一,可惜原文今已不存。

    元人王與撰《無冤錄》卷上“病死罪囚”項引述《通制》獄官條後說:“條格詳明,既有所守,當奉行惟謹可也。

    ”可以為證。

     概而言之,就編纂的體例來說,《大元通制》的制诏相當于宋的敕或金的敕條;斷例相當于唐宋的律或金的律義;條格相當于唐宋的令或金的律令,并包括進了格、式。

    可見《大元通制》在編纂體例方面,還是同唐、宋、金的法典體系有承襲關系的。

    為醒目起見,我們列一表以示《大元通制》在編纂體系上與唐、宋、金的法典的關系:唐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敕金律義律令六部格式敕條元斷例條格诏制①名例,原文作名令,今改,有關考證見黃時鑒:《<大元通制>考辨》,《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2期。

     同前代相比,《大元通制》的用詞雖然有所不同,但其編纂的體系還是一脈相承的。

    換言之,《大元通制》的編纂體系是從唐、宋、金諸朝的法典體系演變出來的。

    對于這個基本情況,元代後期的大學者吳澄在當時就已作了恰當的評論。

    他說:“..《大元通制》頒降于天下,古律雖廢不用,而此書為皇元一代新律矣。

    以古律合新書,文辭各異,意義多同。

    其于古律,暗用明不用,名廢而實不廢。

    何也?制诏、條格猶昔之敕令格式也,斷例之目..一循古律篇題之次第而類輯,古律之必當從,雖欲違之而莫能違也。

    豈非暗用而明不用,名廢而實不廢乎?” ①吳澄:《大無(通制)條例綱目後序》,《吳文正公全集》卷十九。

     第三節 《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 從内容方面看,《大元通制》具有如下的主要特征:一、《大元通制》承襲了唐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

    這個基本精神集中體現在《唐律·名例》中的五刑、十惡和八議。

    這些内容,《大元通制》幾乎全部采用了,有如《經世大典·憲典總序》所說:“名例者,古律舊文也,五刑五服十惡八議鹹在焉。

    政有沿革,法有變更,是數者之目,弗可改也。

    ”②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唐、宋、金均用之,《大元通制》也全部予以保留。

    關于笞、杖,元時稍加寬宥,一般減打三下,據說元世祖忽必烈明示為“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

    關于流刑,《唐律》有三: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

    元初曾以杖代流,不久恢複流刑。

    《元史·刑法志》列為:遼陽、湖廣、嶺北。

    《經世大典·憲典總序》說:“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大率如是。

    ”①總之是遠遷。

    關于死刑,《唐律》分絞、斬兩種,五代時曾有淩遲,《宋刑統》又去掉淩遲。

    《大元通制》的規定如何?《元史·刑法志》列的是斬、淩遲處死。

    但《經世大典·憲典總序》卻說:“至于死刑,有斬無絞。

    ”而《事林廣記》至順刻本中保存的《大元通制(節文)》則寫明,“死刑:絞刑、斬刑。

    ”②《刑統賦疏》通例所引刑法,也寫:“死刑二等刑:絞、斬。

    ”《元典章》卷三十九《刑部》卷一《刑制·刑法》的五刑之制表,死刑一欄未填等别,但下文引了《五刑訓義》,說明死刑分為絞、斬。

    記載頗有出入,有待深入探究。

     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封建統治者認為這些都是違反封建君主制、等級制和宗法制的不可赦宥的大罪。

    關于十惡,《元史·刑法志》所載文字,與《唐律》、《宋刑統》完全相同。

    《事林廣記》至順刻本的《大元通制(節文)》所記,十惡之九“不義”是“謂殺本屬路府州縣官員及受業師傅,又吏卒殺本屬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及改嫁他人者”③。

    把《唐律》、《宋刑統》上的“府主、刺史、縣令”改作“路府州縣官員”,以符合元代的實際情況。

    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是封建刑律對于封建統治階級上層分子的維護,列入“八議”的人犯罪量刑可以減免。

    有關條文,《大元通制》也全部承襲了。

     除了五刑十惡八議,《大元通制》還增加了五服專條,這是《唐律》和《宋刑統》都沒有的。

    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種近疏親屬服喪的規定,它們是中國封建社會宗法關系在禮儀制度上的反映。

    在制訂《大元通制》時,元朝統治者決定用律文在服喪儀禮方面維護封建宗法關系,可①《元文類》卷四二。

     ②《事林廣記》别集卷三,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本。

     ③《事林廣記》别集卷三。

     見當時漢族傳統的封建宗法思想已在很深的程度上被元朝統治者接受。

    實質上,中國古代封建宗法社會所提倡的貴賤上下有等,尊卑長幼親疏有别,與蒙古遊牧貴族的思想也是息息相通的。

     二、《大元通制》的許多條文是按照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重新拟定的。

     條格自不必說,即使是斷例(律),雖然按照《唐律》的十二篇目編纂,但除了上述五刑、十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