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元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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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頒行天下”(《元史·英宗紀二》)。
這樣就完成了元朝法典的編纂。
它是一部完整的、系統的法典,不再簡單地是原來的《至元新格》的修改增補。
《大元通制》頒行以後十五年,從後至元四年(1338)起,元順帝妥歡貼睦爾又命臣下對它進行修改。
至正五年(1345)十一月又修成了《至正條格》,并于次年(1346)四月頒行。
《至正條格》共二九○九條,條文比《大元通制》多一些,但隻是對《大元通制》的修訂和補充而已。
而且,那時元朝已瀕臨危亡,它恐怕不久也就毀于元末的兵火,因而以後完全失傳。
②胡祗遹:《雜著·論法定律》,《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歐陽玄:《對策》,《圭齋文集》卷十二。
第二節 《大元通制》的體系 從上述元代法律的編纂過程可以看出,《大元通制》乃是元代修訂的第一部完整的施行了的法典,也是部分保留下來而且能夠考知它的總體結構的法典。
而就編纂的體系而言,它也是一部具有中國法制傳統的完整的法典。
中華法系發展到唐代臻于成熟,《唐律》成為中華法典的範式,以後王朝修律的藍本;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形成中華法系的基本傳統。
五代後周時編有《大周刑統》,具體本文已佚。
宋也修有《宋刑統》,其結構和内容都繼承《唐律》,并加以補充。
不過除了律(刑統)令格式,宋代又有敕,把一些皇帝的诏書編進了法典。
金代的法典以《泰和律》為代表,包括律義、律令、敕條和六部格式。
律義相當于律,律令相當于令。
唐、宋、金三朝在法典體系方面的因襲關系是十分清楚的。
下面讓我們看一看元代法典的代表作《大元通制》的編纂體系。
從現存有關資料可以考知,《大元通制》的主體由制诏九十四條、條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和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或七百一十一條)三部分組成。
另有一部分,稱作“别類”(或作“令類”),顯然不是主體,後來改訂《至正條格》時也不再提到。
在三個主體部分之中,制诏在編纂體系方面相當于宋代的敕、金代的敕條。
制诏放在朝廷裡備查,實際上要求官吏們奉行的隻是條格和斷例。
條格原共三十卷。
1930年,北平圖書館影印了内閣大庫明初墨格寫本《通制條格》尚存的二十二卷,缺卷一、卷十至十二、卷二十三至二十六。
即使缺了八卷,《通制條格》的面貌已可概見。
元人沈仲緯所撰《刑統賦疏》記:通例條格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房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廄牧關市捕亡賞令醫藥田令賦役假甯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将《通制條格》存卷與《刑統賦疏》上所列的通例條格二十七個篇目進行比對,前者缺的是祭祀、宮衛、公式、獄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貨,而其餘各篇的排列次序則是完全一緻的。
所以《刑統賦疏》上所列條格篇目,無疑就是《大元通制》條格的篇目。
這二十七個篇目與唐貞觀令、永徽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個篇目相比較,有二十二個是相同的(個别的用詞不同但含義一緻)。
與現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個篇目相比較,更有二十五個是相同的。
所以《大元通制》條格的基本内容正是唐&mdash金法典體系中的“令”。
不過除了“令”,條格還包含了原來“格”和“式”的内容。
可以這樣說,條格實際上是把唐以來的“令”、“格”、“式”混合在一起了。
關于斷例,問題要複雜一些。
宋時已在敕以外增編“斷例”,這些都是“斷案事例”,即判例,而且在編纂時也是按律的十二篇分類的。
元代又有發展,“斷例”這個法律用詞具有兩種含義,一是“斷案事例”(或“科斷事例”),二是“斷案通例”(或科斷通例)。
具有第二種含義時,“斷例”正是“劃一之法”,也就是律。
大德五年(1301)徐元瑞撰成的《吏學指南》的“法例”部分這樣解釋:“斷例&mdash&mdash杜預曰:&lsquo法者,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rsquo”這裡說的法,自然就是律,而不是其他。
大德七年(1303)三月,“诏定贓罪為十二章”《元史·成宗紀四》),據《事林廣記》至順刻本,這十二章後來就編入了《大元通制》的斷例。
元代文獻還常稱金《泰和律》的律義為“舊例”,也是将“例”與“律”聯系在一起的。
在元代,“斷例”這個詞在兩種含義上混用,這在《元典章》中表現得最為明顯。
《元典章》的條目用了三十八次“斷例”,其中有十八次意為斷案通例,十七次意為斷案事例,還有三次是編纂者企圖把斷案事例編纂為斷案通例。
而若把這十八次具有斷案通例含義的“斷例”與《唐律》進行比較,就可發現其絕大多數可以從《庸律》找到根據。
當然也有一些這類斷例是完全從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訂的。
就“斷例”具有斷案通例的含義而言,《刑統賦疏》記述得十分明白:斷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例(提出獄官入條格)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①這就是說,《大元通制》的斷例即為《唐律》的分作十二篇的律,隻是名
這樣就完成了元朝法典的編纂。
它是一部完整的、系統的法典,不再簡單地是原來的《至元新格》的修改增補。
《大元通制》頒行以後十五年,從後至元四年(1338)起,元順帝妥歡貼睦爾又命臣下對它進行修改。
至正五年(1345)十一月又修成了《至正條格》,并于次年(1346)四月頒行。
《至正條格》共二九○九條,條文比《大元通制》多一些,但隻是對《大元通制》的修訂和補充而已。
而且,那時元朝已瀕臨危亡,它恐怕不久也就毀于元末的兵火,因而以後完全失傳。
②胡祗遹:《雜著·論法定律》,《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歐陽玄:《對策》,《圭齋文集》卷十二。
第二節 《大元通制》的體系 從上述元代法律的編纂過程可以看出,《大元通制》乃是元代修訂的第一部完整的施行了的法典,也是部分保留下來而且能夠考知它的總體結構的法典。
而就編纂的體系而言,它也是一部具有中國法制傳統的完整的法典。
中華法系發展到唐代臻于成熟,《唐律》成為中華法典的範式,以後王朝修律的藍本;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形成中華法系的基本傳統。
五代後周時編有《大周刑統》,具體本文已佚。
宋也修有《宋刑統》,其結構和内容都繼承《唐律》,并加以補充。
不過除了律(刑統)令格式,宋代又有敕,把一些皇帝的诏書編進了法典。
金代的法典以《泰和律》為代表,包括律義、律令、敕條和六部格式。
律義相當于律,律令相當于令。
唐、宋、金三朝在法典體系方面的因襲關系是十分清楚的。
下面讓我們看一看元代法典的代表作《大元通制》的編纂體系。
從現存有關資料可以考知,《大元通制》的主體由制诏九十四條、條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和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或七百一十一條)三部分組成。
另有一部分,稱作“别類”(或作“令類”),顯然不是主體,後來改訂《至正條格》時也不再提到。
在三個主體部分之中,制诏在編纂體系方面相當于宋代的敕、金代的敕條。
制诏放在朝廷裡備查,實際上要求官吏們奉行的隻是條格和斷例。
條格原共三十卷。
1930年,北平圖書館影印了内閣大庫明初墨格寫本《通制條格》尚存的二十二卷,缺卷一、卷十至十二、卷二十三至二十六。
即使缺了八卷,《通制條格》的面貌已可概見。
元人沈仲緯所撰《刑統賦疏》記:通例條格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房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廄牧關市捕亡賞令醫藥田令賦役假甯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将《通制條格》存卷與《刑統賦疏》上所列的通例條格二十七個篇目進行比對,前者缺的是祭祀、宮衛、公式、獄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貨,而其餘各篇的排列次序則是完全一緻的。
所以《刑統賦疏》上所列條格篇目,無疑就是《大元通制》條格的篇目。
這二十七個篇目與唐貞觀令、永徽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個篇目相比較,有二十二個是相同的(個别的用詞不同但含義一緻)。
與現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個篇目相比較,更有二十五個是相同的。
所以《大元通制》條格的基本内容正是唐&mdash金法典體系中的“令”。
不過除了“令”,條格還包含了原來“格”和“式”的内容。
可以這樣說,條格實際上是把唐以來的“令”、“格”、“式”混合在一起了。
關于斷例,問題要複雜一些。
宋時已在敕以外增編“斷例”,這些都是“斷案事例”,即判例,而且在編纂時也是按律的十二篇分類的。
元代又有發展,“斷例”這個法律用詞具有兩種含義,一是“斷案事例”(或“科斷事例”),二是“斷案通例”(或科斷通例)。
具有第二種含義時,“斷例”正是“劃一之法”,也就是律。
大德五年(1301)徐元瑞撰成的《吏學指南》的“法例”部分這樣解釋:“斷例&mdash&mdash杜預曰:&lsquo法者,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rsquo”這裡說的法,自然就是律,而不是其他。
大德七年(1303)三月,“诏定贓罪為十二章”《元史·成宗紀四》),據《事林廣記》至順刻本,這十二章後來就編入了《大元通制》的斷例。
元代文獻還常稱金《泰和律》的律義為“舊例”,也是将“例”與“律”聯系在一起的。
在元代,“斷例”這個詞在兩種含義上混用,這在《元典章》中表現得最為明顯。
《元典章》的條目用了三十八次“斷例”,其中有十八次意為斷案通例,十七次意為斷案事例,還有三次是編纂者企圖把斷案事例編纂為斷案通例。
而若把這十八次具有斷案通例含義的“斷例”與《唐律》進行比較,就可發現其絕大多數可以從《庸律》找到根據。
當然也有一些這類斷例是完全從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訂的。
就“斷例”具有斷案通例的含義而言,《刑統賦疏》記述得十分明白:斷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例(提出獄官入條格)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①這就是說,《大元通制》的斷例即為《唐律》的分作十二篇的律,隻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