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元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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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律,自成獨立的體系。
中國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時代。
中國法律的編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經》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
1975年,在湖北雲夢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簡,上面寫有與秦律相關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這是迄今可見的中國最早的法律條文。
然而秦法苛嚴,不為後世所取效。
漢代蕭何設定《九章》,後逐代增損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
《唐律》成為中華法典的範式,後周趙宋以後,大體沿用,影響深遠。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時具有一些明顯的特點。
今就元代法律的編纂、《大元通制》的體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結構等四個方面,作一概述。
第一節 元代法律的編纂 元代法律的編纂有一個發展過程。
成吉思汗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國後曾經頒行“大劄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變成法律。
但是,從蒙古遊牧社會上産生的“劄撒”,不适用于後來蒙古貴族逐漸征服的漢族農業社會,蒙古統治者遂在治理漢地時陸續頒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實際上借助于金《泰和律》。
窩闊台滅金後,在中國北部的廣大地區沿用金朝的《泰和律》,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樞、史天澤、劉肅、耶律鑄等陸續議定了一些适合當時實際情況的新的條格。
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頒行新立條格,對于一些重大的國家事務作了規定,如“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日月以考殿最”;“均賦役”,“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勸農桑”,“平物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紀二》)。
但這個條格的詳細内容已不得而知。
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頒布了當時尚書省奏定的條畫。
同年11月,他在宣布建國号為大元的同時,禁行金《泰和律》。
他這樣做顯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後不願沿用亡金的法律,同時也是為了不使漢人用《泰和律》處事徇私。
過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榮祖編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頒行。
《元史》記載,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财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
忽必烈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
《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們還可從存世的《通制條格》和《元典章》見到它的九十六條内容。
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學指南》在解釋“格”的時候曾列出十章:公規、選格、治民、理财、賦役、課程、倉庫、造作、防盜、察獄。
把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條與這十章名稱對照分析以後,可以看出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的十事。
再把這十事十章與至元元年的條格内容相比較,可見《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條格的繼承和發展。
忽必烈命何榮祖編定新格時,要他“簡除苛繁,始定新律”。
盡管如此,從《至元新格》的實際内容看,它僅僅是格,基本上沒有《唐律》那樣的條文。
所謂“議事以制,不專刑書”①。
從中國法律編纂史的角度看,這表明元朝在這個時候還沒有完成法典的制訂。
《至元新格》确實具有“簡”的特點,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統一南北後要求在治理方面棄繁就簡的産物。
但它的條文過簡,在許多情況下猶如無法一般;而且條格的十事分類,本來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
官吏們“無法可檢”,“無法可守”,遇到案件,隻好從“舊例”(即金《泰和律》)中①蘇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去尋找依據。
可是事過境遷,“舊例”畢竟已不足為準繩。
這就造成了治理的嚴重紊亂。
所以在《至元新格》頒布後不久,就不斷有人建議再修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守”②。
元成宗鐵穆耳大德三年(1299)三月,命何榮祖“更定律令”。
第二年二月,成宗又谕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元史·成宗紀三》)何榮祖選定了三百八十條,這就是所謂《大德律令》。
但據《元史·何榮祖傳》,這部律令沒有頒行。
武宗海山在位期間(1308&mdash1311)又曾考慮将“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删除繁冗,使歸于一,編為定制”(《元史·武宗紀二》)。
但也沒有編成。
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即位以後,在修訂法典方面又采取比較積極的态度,延祐二年(1315)命中書平章政事李孟等纂集累朝格例,以謝讓為校正官參加審定。
當時,在一部分主張法治的儒臣們看來,法律未定導緻“推谳混于常流,條令裒于書肆,官不遍睹,法無定科,輕重高下,逢其喜怒,出入比附,系其愛憎”①。
這種狀況是不能再延續下去了。
可是仁宗時權臣鐵木疊兒與這部分儒臣的鬥争十分尖銳,修律一事還是未能完成。
英宗碩德八剌即位以後,修纂律令的事再次提上日程。
至治三年(1323)正月,英宗“命樞密副使完顔納丹、侍禦史曹伯啟、也可劄魯忽赤不顔、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
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
中國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時代。
中國法律的編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經》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
1975年,在湖北雲夢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簡,上面寫有與秦律相關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這是迄今可見的中國最早的法律條文。
然而秦法苛嚴,不為後世所取效。
漢代蕭何設定《九章》,後逐代增損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
《唐律》成為中華法典的範式,後周趙宋以後,大體沿用,影響深遠。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時具有一些明顯的特點。
今就元代法律的編纂、《大元通制》的體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結構等四個方面,作一概述。
第一節 元代法律的編纂 元代法律的編纂有一個發展過程。
成吉思汗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國後曾經頒行“大劄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變成法律。
但是,從蒙古遊牧社會上産生的“劄撒”,不适用于後來蒙古貴族逐漸征服的漢族農業社會,蒙古統治者遂在治理漢地時陸續頒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實際上借助于金《泰和律》。
窩闊台滅金後,在中國北部的廣大地區沿用金朝的《泰和律》,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樞、史天澤、劉肅、耶律鑄等陸續議定了一些适合當時實際情況的新的條格。
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頒行新立條格,對于一些重大的國家事務作了規定,如“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日月以考殿最”;“均賦役”,“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勸農桑”,“平物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紀二》)。
但這個條格的詳細内容已不得而知。
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頒布了當時尚書省奏定的條畫。
同年11月,他在宣布建國号為大元的同時,禁行金《泰和律》。
他這樣做顯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後不願沿用亡金的法律,同時也是為了不使漢人用《泰和律》處事徇私。
過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榮祖編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頒行。
《元史》記載,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财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
忽必烈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
《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們還可從存世的《通制條格》和《元典章》見到它的九十六條内容。
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學指南》在解釋“格”的時候曾列出十章:公規、選格、治民、理财、賦役、課程、倉庫、造作、防盜、察獄。
把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條與這十章名稱對照分析以後,可以看出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的十事。
再把這十事十章與至元元年的條格内容相比較,可見《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條格的繼承和發展。
忽必烈命何榮祖編定新格時,要他“簡除苛繁,始定新律”。
盡管如此,從《至元新格》的實際内容看,它僅僅是格,基本上沒有《唐律》那樣的條文。
所謂“議事以制,不專刑書”①。
從中國法律編纂史的角度看,這表明元朝在這個時候還沒有完成法典的制訂。
《至元新格》确實具有“簡”的特點,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統一南北後要求在治理方面棄繁就簡的産物。
但它的條文過簡,在許多情況下猶如無法一般;而且條格的十事分類,本來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
官吏們“無法可檢”,“無法可守”,遇到案件,隻好從“舊例”(即金《泰和律》)中①蘇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去尋找依據。
可是事過境遷,“舊例”畢竟已不足為準繩。
這就造成了治理的嚴重紊亂。
所以在《至元新格》頒布後不久,就不斷有人建議再修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守”②。
元成宗鐵穆耳大德三年(1299)三月,命何榮祖“更定律令”。
第二年二月,成宗又谕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元史·成宗紀三》)何榮祖選定了三百八十條,這就是所謂《大德律令》。
但據《元史·何榮祖傳》,這部律令沒有頒行。
武宗海山在位期間(1308&mdash1311)又曾考慮将“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删除繁冗,使歸于一,編為定制”(《元史·武宗紀二》)。
但也沒有編成。
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即位以後,在修訂法典方面又采取比較積極的态度,延祐二年(1315)命中書平章政事李孟等纂集累朝格例,以謝讓為校正官參加審定。
當時,在一部分主張法治的儒臣們看來,法律未定導緻“推谳混于常流,條令裒于書肆,官不遍睹,法無定科,輕重高下,逢其喜怒,出入比附,系其愛憎”①。
這種狀況是不能再延續下去了。
可是仁宗時權臣鐵木疊兒與這部分儒臣的鬥争十分尖銳,修律一事還是未能完成。
英宗碩德八剌即位以後,修纂律令的事再次提上日程。
至治三年(1323)正月,英宗“命樞密副使完顔納丹、侍禦史曹伯啟、也可劄魯忽赤不顔、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
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