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元代投下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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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兩,餘各有差。

    ”(《元史·成宗紀二》)武宗即位,據中書省統計,朝會應賜者為鈔總計達三百五十萬錠。

    朝廷以災害、乏食等為理由對諸王投下赈濟大量錢物更是屢見不鮮,數額巨大。

     第三,一些與皇室關系密切的諸王、驸馬在經濟上擁有更多的特權。

    如安西王,“凡河東、河南、山之南與陝西食解池鹽地,皆置使督其賦入,悉輸王府”①。

    文宗時,以“淮、浙、山東、河間四轉運司鹽引六萬,為魯國大長公主湯沐之資”(《元史·文宗紀二》)。

     第四,賦稅收入。

    元代投下領主的賦稅收入,是他們經濟特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雖然朝廷對投下的财政經常予以某些限制,但投下領主擁有自己獨①姚燧:《提舉太原鹽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八。

     立的财政權力,建有專門管理财賦的機構。

    竹溫台任魯王府錢糧都總管府達魯花赤時,“十餘年,财貨無悖,入亦無濫,歲節财用五十餘萬缗”②。

    在安西王的财政收入中,“田畝之賦”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項。

     ②揭傒斯:《竹溫台碑》,田村實造編《在烏丹城附近發現的元碑》,《蒙古學》第三冊,1937年4月。

     第六節 投下戶 投下戶大緻可分為三類,即草原兀魯思封戶、五戶絲食邑戶、投下私屬戶。

     (一)草原兀魯思封戶這類投下戶,指成吉思汗時期分封給諸子諸弟的封戶。

    他們是按着千戶、百戶、十戶組織編制的,對千戶那顔有嚴格的隸屬關系。

    他們擁有自己的牲畜和生産工具,他們繳納的賦稅稱作“忽蔔綽兒”(qubcur),其稅額大體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馬抽分)。

    此外,他們還要承擔兵役、站役等“差發身役”。

     (二)五戶絲食邑戶這類投下戶,主要指窩闊台丙申分封及憲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諸朝在漢地進行分封的戶口。

    在元代文獻中出現的“皇帝民戶”、“大數目戶”、“大官數目戶”等,是指國家戶籍;而“投下戶”、“位下戶”則專指投下戶計,二者泾渭分明,截然有别。

     五戶絲食邑戶的賦役,大體上分投下賦和國賦兩種。

    投下賦即五戶二斤的絲料,國賦包括二戶絲和稅糧、包銀等,其稅目、稅額又較投下賦為多。

    他們類似契丹投下軍州的二稅戶。

    但元代五戶絲食邑戶多半來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領主派遣達魯花赤和通過官府轉交五戶絲外,他們主要是與朝廷設置的官府發生統治與被統治關系。

     (三)投下私屬戶這類投下戶,指諸王投下的通過擄獲、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戶。

    他們被稱作“怯憐口”,即蒙古語ger-ünk.üd(意為家中兒郎)的音譯。

    鄭麟趾《高麗史》卷一二三《印侯傳》說:“怯憐口,華言私屬人也。

    ”所以,我們稱這類人戶為投下私屬戶。

     投下私屬戶是朝廷“大數目”以外的人戶,屬投下戶籍。

    朝廷對這類人戶也要進行管理。

    至元八年(1271)《戶口條畫》規定,諸王公主驸馬的投下私屬“諸色人戶”,無論“附籍漏籍”,必須是“官司明文分撥隸屬各位下戶數,曾經查對,不納系官差發,别無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認是合法的。

    但有元一代,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種漏籍、析居等人戶作為私屬戶的現象經常發生,官方雖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投下私屬戶大緻包括“匠人、打捕戶、鷹房子、金銀銅鐵冶戶”①。

    他們主要承擔投下領主的賦役義務,不納系官差發,專為領主服役。

    投下有各自的怯憐總管府或提舉司,管理投下私屬戶。

     投下私屬戶,同其他戶計一樣,多從職業上進行分工。

    它分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鷹房戶、投下斡脫戶、投下種田戶、怯薛校尉諸名色。

    但因賦役名色及其與領主的親疏,各種投下專業私屬戶計的政治經濟待遇也表現出多樣性。

    ①《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十一《差發·投下戶絲銀驗貧富科》。

     第七節 王爵承襲制度 諸王投下王爵承襲制度始于成吉思汗時期。

    成吉思汗幼弟鐵木哥斡赤斤被封為“國王”,并賜“皇太弟寶”的印章。

    著名勳臣木華黎,被封為“太師國王”,賜誓券黃金印,文曰:“子孫傳國,世世不絕。

    ”驸馬按陳和鎮國也分别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号印章。

     忽必烈時期确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獸紐,金印螭紐,金印駝紐,金鍍銀印駝紐,金鍍銀印龜紐,銀印龜紐。

    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漢地式的國邑王号,并仿照遼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級。

    按“祖宗之制,非親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孫傳》)。

    忽必烈時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後所生的諸子,後來直到真金長子甘麻剌的後裔。

    除血緣關系外,主要是政治因素。

    忽必烈諸子,多是出鎮一方的軍事統帥,被授予最高王号,這顯然是元朝的一種政治懷柔政策。

    武宗以後,争奪汗位的鬥争日益激烈,王号的授予與當時的政治鬥争密切相關。

    王号授予自然是論功行賞的一個重要内容。

     諸王投下的王爵承襲,并沒有明确的嫡長襲位的原則。

    庶子争嗣乃至繼承王位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有的是長子繼承,有的則是幼子繼承,有的則是兄終弟及,叔侄傳位。

    蒙古國時期,大汗對宗王領主有廢立之權。

    在脫列哥那皇後執政時期,鐵木哥斡赤斤死後的王爵繼承,要由皇後決定。

    “馳白皇後,乃授塔察兒以皇太弟寶,襲爵為王”(《元史·撒吉思傳》)。

    元朝時期,王爵的繼承主要憑皇帝的诏令而定。

    例如:文宗天曆年間,木華黎五世孫朵羅台國王,在兩都戰争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邊,後兵敗被殺,文宗令其族侄朵兒隻襲國王位。

    順帝至元四年(1338),朵羅台之弟乃蠻台通過賄賂權臣伯顔遂得國王位。

    犯罪諸王削爵奪印,或因謀反争位,或因慢功失律。

    其被削奪者的子侄往往還能獲得爵位。

    這既是一種安撫手段,也是重新确定該宗支首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