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元代投下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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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04年、1327年多次重申遷調投下達魯花赤的诏令。

    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諸王分地仍以流官為達魯花赤,各位所辟為副達魯花赤”(《元史·仁宗紀一》)。

    但這一措施受到諸王投下的反對,延祐四年六月,仁宗隻好收回成命,“敕諸王、驸馬、功臣分地,仍舊制自辟達魯花赤”(《元史·仁宗紀三》)。

    這說明罷投下達魯花赤行不通,置常選官員于投下官員之上而為正達魯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

    在諸王、驸馬的投下領地,設立王傅府(也稱王相府)對投下屬民進行統治。

    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規定,“每位下各設王傅、府尉、司馬三員。

    ..而三員并設,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員,或多至三員者”(《元史·百官志五》)。

    王傅是王傅府之長,統領分地内一切軍政事務,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頒發印信、虎符。

    府尉僅次于王傅,協助王傅處理府務,是正四品的内任官。

    司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

    在蒙古國時期,投下領主就已設立斷事官,“時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斷事官”(《元史·博羅歡傳》)。

    元朝建立後,在諸王、驸馬的分地内仍設有斷事官①。

    仁宗曾②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銘并序》,《秋澗集》卷五一。

     ①《經世大典·序錄·投下》,《元文類》卷四○。

     ②《經世大典·序錄·歲賜》,《元文類》卷四○。

     ③姚燧:《阿魯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①例如,弘吉剌部的魯王府設有斷事官”(見胡祖廣:《相哥八剌魯王元勳世德碑》,《巨野縣志》卷二下令“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元史·仁宗紀一》)。

    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晉王部斷事官四員”(《元史·仁宗紀二》),說明諸王投下斷事官的名額又有所增加。

    除王傅外,在投下領地還設有許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機構,如錢糧都總管府、人匠都總管府、怯憐口都總管府,等等。

    有的投下的管理機構十分龐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屬有錢糧、人匠、鷹坊、軍民、軍站、營田、稻田、煙粉千戶、總管、提舉等官。

    以署計者四十餘,以員計者七百餘”(《元史·特薛禅傳》)。

     元廷很注重對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對投下擁有最高主權,投下領主的廢立繼承往往憑皇帝的诏令而定。

    元律規定:“諸投下官吏受贓,與常選官同論。

    ”“諸投下妄稱上旨,影占民戶,除其徭役,故縱為民害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财之半。

    所占民仗一百七,還元籍。

    ”“諸王傅文卷,監察禦史考閱,與有司同。

    ”“諸位下置财賦營田等司,歲終則會;會畢,從廉訪司考閱之。

    ”“諸投下輕重囚徒,并從廉訪司審錄。

    ”“諸藩邸事務,大者奏裁,小者移中書。

    擅以教令行者,禁之。

    ”(《元史·刑法志二》)這表明朝廷對投下官員具有考核、監察和懲處的權力。

    但諸王投下非法隐占人戶、欺壓百姓等現象屢有發生,朝廷實際上無法控制。

     中央管理諸王事務的機關為内八府宰相。

    大德十一年(1307)十月,“以舊制:諸王、驸馬事務,皆内侍宰臣所領,命中書右丞孛羅帖木兒領之”(《元史·武宗紀一》)。

    内侍宰臣即是内八府宰相,說明在武宗時已有内八府宰相。

    延祐六年(1319)月,“敕諸王、驸馬、宗姻諸事,依舊制領于内八府官,勿徑移文中書”(《元史·仁宗紀三》)。

    可知諸王驸馬事務,中書省是無權參預的。

    内八府宰相品秩相當于二品。

     ○,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設有斷事官(見《元史》卷十七《世祖紀》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條)。

     第五節 投下領主的特權 投下領主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擁有很多特權,本質上是他們對汗權的某種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權,表現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選;投下官世襲罔替,可以不遷轉,等等。

    也表現在參預國政方面。

    蒙古國時期,他們已有參預國政的權力,凡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參決燕京等處行尚書省事,如昔裡鈔部曾以大名路達魯花赤兼充貴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節省事。

    元朝建立後,這種參政權仍然延續下來。

    而且職高權重的中書省斷事官,多由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06)多達四十三員。

     大宗正府是元廷統管投下諸種公事的機構,秩從一品,地位崇高。

    這裡,“以諸王為府長,餘悉禦位下及諸王之有國封者”(《元史·百官志三》)。

    上述諸王投下在中書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軍事機構中都有代表參議政事的情況表明,蒙古統治者視大蒙古國為皇室公産,反映出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權力。

     投下領主的經濟權益大體上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歲賜。

    它包括兩方面内容,一是指五戶絲和江南戶鈔,二是指每年分賜諸王貴族的金銀币帛。

    關于諸王投下的五戶絲和江南戶鈔,上文已述。

    這裡着重叙述每年分賜諸王貴族的金銀币帛。

    忽必烈即位後,中統元年(1260)十二月,賜諸王穆哥及帖古倫皇後等,“自是歲以為常”(《元史·世祖紀一》)。

    忽必烈時期,基本上按例頒發歲賜。

    自成宗繼位到元朝滅亡(1294&mdash1368),《元史》本紀都沒有按例頒發歲賜的記載,這是由于“朝會賞賜”漸次取代了固定歲賜的地位,成為元朝中後期主要的賞賜手段。

     第二,不定期賞賜。

    除定期的歲賜外,還有不定期的賞賜,它包括立功有賞、喜慶有賜、朝會賜予及各種名目的赈濟等。

    其中花費最大的是朝會賜予。

    如成宗元貞二年(1296)規定:“諸王朝會賜與,太祖位金千兩,銀七萬五千兩。

    世祖位金各五百兩,銀二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