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元代投下分封制度
關燈
小
中
大
41年窩闊台死後,在脫列哥那後執政和貴由統治時期,朝政紊亂,法度不一,蒙古諸王貴族肆意搜刮漢地财賦較前更加嚴重,他們擅招民戶,拘刷工匠,許多民戶承擔不了沉重的賦役而逃亡。
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給啟昔禮、把帶兩位答剌罕家時,有民戶一萬四千多戶,到蒙哥初年隻剩下五七百戶。
蒙哥即位後,開始整頓漢地的混亂局面,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括戶。
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戶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餘萬。
蒙哥雖然通過括戶抑制了投下的發展,但是他在位期間照樣大封宗親,先後撥出至少109891戶給予諸王後妃十五人,9819戶給予功臣十一人。
這些諸王後妃功臣在漢地原無分地分民,他們得賜民戶,等于漢地投下數目的增加。
1260年忽必烈即位時,“諸色占役者強半”①。
因此,整頓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擺在忽必烈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
忽必烈對投下的整頓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對五戶絲制進行改革。
規定投下絲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書省驗數關支,改變了過去就征于州郡的辦法。
按照規定,“每戶科絲二十二兩四錢,二戶計該絲二斤一十二兩八錢。
其二斤即系納官正絲,由正絲、色絲各半。
外将每戶剩餘六兩四錢積至五戶,滿二斤數目,付本投下支用,謂之&lsquo二五戶絲&rsquo。
以十分論之,納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戶籍,發布了許多有關投下的禁令。
如至元元年(1264)頒行聖旨:“依着先帝聖旨,諸王、公主、驸馬并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戶計。
”②至元八年(1271),尚書省頒行《戶口條畫》,對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還俗人戶,都按民戶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戶的禁令。
同時,對投下的匠戶、驅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元代許多有關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時期先後制定的。
第三,對投下封地行政建置進行了調整。
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亂的有利形勢,在原漢人世侯轄區内,以較重要的諸王勳貴分地為單位,采取分設、新立、改置及維持原狀等方式,衆建路州,盡可能使擁有較多封戶的諸王貴族獨占一路一州,或在該路州占主導地位。
所謂“分設”,即初為一路,現依投下食邑細分為若幹路和直隸州,如嚴實東平路一分為十。
所謂“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獨立的路州建置,此時因投下封戶所在,從某些路州中割劃、合并而來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陽路、彰德路、衛輝路、廣平路、順德路、懷孟路、河南府路和甯海州。
所謂“改置”,是指與蒙古國時期相比較,路的名稱未變,但轄區卻因投下封民所在發生劃割改屬等變動,主要有益都路、①王恽:《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①王恽:《中堂事記》,《秋澗集》卷八○。
②《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戶口條畫》。
濟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間路等。
所謂“維持原狀”,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該路主要為某一貴族封戶所在,故得以維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轄區,主要有京兆路、平陽路和太原路。
通過這樣的調整和變動,使之大緻具備了既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對五戶絲食邑進行了整頓和改革之後,又将分封制度推廣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戶鈔制。
平宋後,規定諸王、驸馬在江南分地裡的民戶每戶交納中統鈔五錢,稱作“江南戶鈔”,成宗時改為交中統鈔二貫①。
據《元史·食貨志·歲賜》所載江南戶鈔項下所記分撥人戶,總計約達1936946戶。
當元軍下江南時,所收諸路戶口累計為9370472戶,則封戶占所收人戶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多。
這項分封的數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說明忽必烈繼續執行窩闊台時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對而言,其規模有所縮減。
至于五戶絲改為戶鈔,那是因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舊例,秋稅征糧,或可折鈔,後夏稅征物,也可折鈔,而未像在北方那樣分派科差,征收絲料和包銀。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時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後繼者大體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關政策。
後來成宗、仁宗朝先後對投下制度作過一些改革,但沒有收到明顯的實效。
元末,皇權對投下控制日益減弱,同時,依附于皇權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漸走向衰落。
①《元史》卷九五《食貨志·歲賜》。
至元二十年,元廷規定:“諸王、公主、驸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準中原五戶絲數。
”(《元史》卷十二《世祖紀》九) 第四節 投下的官署 投下設置達魯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
它是漢地五戶絲食邑内的重要官職,擁有很大的權力。
投下達魯花赤“許持選論,委之專,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較常調為重”②。
投下達魯花赤自成系統,不同于朝廷官吏。
按照元朝定制,“郡縣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諸王邑司與其所受賜湯沐之地,得自舉人,然必以名聞諸朝廷而後授職,不得通于他官,蓋慎之也”①。
它不在“常選”之内,“國朝諸宗戚勳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縣得薦其私人以為監,秩祿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歲月通選調”②。
投下領主以其私人任用達魯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
例如,西夏人昔裡钤部自1248年出任貴由家的分地大名路達魯花赤之後,子、孫、侄五人先後繼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這一家族中還有人擔任這一職務③。
這樣的例子,史料中還很多。
忽必烈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罷各投下達魯花赤。
事實上,這一命令并沒有收到成效。
至元十九年(1282),中書左丞耿仁等上奏:“諸王公主分地所設達魯花赤,例不遷調,百姓苦之。
依常調,任滿,從本位下選為宜。
”(《元史·世祖紀九》)忽必烈采納了這一建議,但在實際
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給啟昔禮、把帶兩位答剌罕家時,有民戶一萬四千多戶,到蒙哥初年隻剩下五七百戶。
蒙哥即位後,開始整頓漢地的混亂局面,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括戶。
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戶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餘萬。
蒙哥雖然通過括戶抑制了投下的發展,但是他在位期間照樣大封宗親,先後撥出至少109891戶給予諸王後妃十五人,9819戶給予功臣十一人。
這些諸王後妃功臣在漢地原無分地分民,他們得賜民戶,等于漢地投下數目的增加。
1260年忽必烈即位時,“諸色占役者強半”①。
因此,整頓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擺在忽必烈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
忽必烈對投下的整頓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對五戶絲制進行改革。
規定投下絲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書省驗數關支,改變了過去就征于州郡的辦法。
按照規定,“每戶科絲二十二兩四錢,二戶計該絲二斤一十二兩八錢。
其二斤即系納官正絲,由正絲、色絲各半。
外将每戶剩餘六兩四錢積至五戶,滿二斤數目,付本投下支用,謂之&lsquo二五戶絲&rsquo。
以十分論之,納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戶籍,發布了許多有關投下的禁令。
如至元元年(1264)頒行聖旨:“依着先帝聖旨,諸王、公主、驸馬并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戶計。
”②至元八年(1271),尚書省頒行《戶口條畫》,對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還俗人戶,都按民戶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戶的禁令。
同時,對投下的匠戶、驅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元代許多有關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時期先後制定的。
第三,對投下封地行政建置進行了調整。
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亂的有利形勢,在原漢人世侯轄區内,以較重要的諸王勳貴分地為單位,采取分設、新立、改置及維持原狀等方式,衆建路州,盡可能使擁有較多封戶的諸王貴族獨占一路一州,或在該路州占主導地位。
所謂“分設”,即初為一路,現依投下食邑細分為若幹路和直隸州,如嚴實東平路一分為十。
所謂“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獨立的路州建置,此時因投下封戶所在,從某些路州中割劃、合并而來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陽路、彰德路、衛輝路、廣平路、順德路、懷孟路、河南府路和甯海州。
所謂“改置”,是指與蒙古國時期相比較,路的名稱未變,但轄區卻因投下封民所在發生劃割改屬等變動,主要有益都路、①王恽:《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①王恽:《中堂事記》,《秋澗集》卷八○。
②《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戶口條畫》。
濟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間路等。
所謂“維持原狀”,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該路主要為某一貴族封戶所在,故得以維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轄區,主要有京兆路、平陽路和太原路。
通過這樣的調整和變動,使之大緻具備了既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對五戶絲食邑進行了整頓和改革之後,又将分封制度推廣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戶鈔制。
平宋後,規定諸王、驸馬在江南分地裡的民戶每戶交納中統鈔五錢,稱作“江南戶鈔”,成宗時改為交中統鈔二貫①。
據《元史·食貨志·歲賜》所載江南戶鈔項下所記分撥人戶,總計約達1936946戶。
當元軍下江南時,所收諸路戶口累計為9370472戶,則封戶占所收人戶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多。
這項分封的數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說明忽必烈繼續執行窩闊台時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對而言,其規模有所縮減。
至于五戶絲改為戶鈔,那是因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舊例,秋稅征糧,或可折鈔,後夏稅征物,也可折鈔,而未像在北方那樣分派科差,征收絲料和包銀。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時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後繼者大體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關政策。
後來成宗、仁宗朝先後對投下制度作過一些改革,但沒有收到明顯的實效。
元末,皇權對投下控制日益減弱,同時,依附于皇權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漸走向衰落。
①《元史》卷九五《食貨志·歲賜》。
至元二十年,元廷規定:“諸王、公主、驸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準中原五戶絲數。
”(《元史》卷十二《世祖紀》九) 第四節 投下的官署 投下設置達魯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
它是漢地五戶絲食邑内的重要官職,擁有很大的權力。
投下達魯花赤“許持選論,委之專,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較常調為重”②。
投下達魯花赤自成系統,不同于朝廷官吏。
按照元朝定制,“郡縣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諸王邑司與其所受賜湯沐之地,得自舉人,然必以名聞諸朝廷而後授職,不得通于他官,蓋慎之也”①。
它不在“常選”之内,“國朝諸宗戚勳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縣得薦其私人以為監,秩祿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歲月通選調”②。
投下領主以其私人任用達魯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
例如,西夏人昔裡钤部自1248年出任貴由家的分地大名路達魯花赤之後,子、孫、侄五人先後繼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這一家族中還有人擔任這一職務③。
這樣的例子,史料中還很多。
忽必烈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罷各投下達魯花赤。
事實上,這一命令并沒有收到成效。
至元十九年(1282),中書左丞耿仁等上奏:“諸王公主分地所設達魯花赤,例不遷調,百姓苦之。
依常調,任滿,從本位下選為宜。
”(《元史·世祖紀九》)忽必烈采納了這一建議,但在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