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元代投下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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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莎餘兒合勒”,兩者雖在名分和權位方面有差别,但它們的基本單位都是千戶。

    千戶是大蒙古國的基本軍事、行政單位。

    千戶之下,是百戶、十戶。

    每個千戶都有自己的牧地(蒙古語嫩秃黑,Nuntuq,元譯營盤草地)。

    據盧勃魯克記述:“每一個首領,根據他管轄下人數的多少知道他的牧場的界線,并知道在冬、夏、春、秋四季到哪裡去放牧他的牛、羊。

    ”①千戶長在自己的“嫩秃黑”的範圍内有權指定屬民在一定的地域内遊牧,也可以封禁一定的地域。

    在千戶管轄下的屬民對領主保持着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

    根據成吉思汗頒發的大劄撒,“人們隻能留在指定的百戶、千戶或十戶内,不得轉移到另一單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尋求庇護”②。

    屬民要為領主承擔沉重的賦稅、差役和兵役。

    “其民戶皆出牛馬、車仗、人夫、羊肉、馬奶為差發。

    蓋鞑人分管草地,各①道森編:《出使蒙古記》,呂浦譯,周良霄注本,頁112。

     ②《世界征服者史》,上冊,頁34。

     出差發,貴賤無有一人得免者。

    ”③③《黑鞑事略》,王國維遺書本。

     第二節 漢地五戶絲食邑的建立 随着蒙古貴族對外掠奪戰争的發展,俘獲的人口日益增多。

    如何管理這些人口,是擺在蒙古統治者面前的一個迫切問題。

    當時,蒙古貴族在華北地區采取了就地安置俘戶的辦法。

    “時,諸王大臣及諸将校所得驅口,往往寄留諸郡,幾居天下之半。

    ”④不少州縣民戶就這樣成了蒙古諸王貴族的私産。

    除蒙古諸王貴族占有部分州縣和大批俘戶外,歸附蒙古的漢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諸侯世官擅生殺禍福、取斂封植之權,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諸侯也”⑤。

    他們占有許多人戶,如在嚴實統治的東平地區,諸将校各“占民為部曲戶,謂之腳寨,擅其賦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貞傳》)。

    蒙古貴族和漢人世侯私役人戶的狀況,顯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對中原漢地的統治。

    窩闊台即位後,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頓中原漢地的統治制度。

    于是,建立十路課稅所,實行“以戶計出賦調”的征稅辦法,取得了成效。

    為了增加國賦,就必須掌握中原漢地的民戶數目。

    因此,窩闊台進行了大規模的籍戶。

    元太宗五年(1233),窩闊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戶,得戶七十三萬餘”(《元史·太宗紀》)。

    這是蒙古汗廷首次在華北地區檢括戶口。

    元太宗六年,蒙古滅金,窩闊台發布聖旨:“不論達達、回回、契丹、女真、漢兒人等,如是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驅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處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戶,應當随處差發。

    主人見更不得識認。

    如是主要識認者,斷按打奚罪戾。

    ”①據此,諸王将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戶生口,被國家收編為“皇帝民戶”,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戶。

    元太宗七年,窩闊台命中州斷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戶,直到次年六月括戶才結束,“得續戶一百一十餘萬”②。

    這次括戶從乙未年開始進行,故稱乙未戶籍。

    元太宗八年(1236),窩闊台在括戶的基礎上進行了大規模的分封。

    “诏以真定民戶奉太後湯沐,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元史·太宗紀》)。

    這次分封的民戶達七十六萬七百五十一戶。

    按當時所括戶口一百一十萬計算,封戶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因為這年是丙申年,故稱丙申分封。

     丙申分封确立了漢地五戶絲食邑制度。

    窩闊台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規④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⑤胡祗遹:《論并州縣》,《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戶口條畫》。

     ②《元史》卷二《太宗紀》。

    關于癸巳(1233)和乙未(1235)兩次籍戶數,記載頗多歧異,學界看法也不一緻。

    愛岩松男認為,兩次共籍到一百八十餘萬(見《蒙古人政權治下的漢地版籍問題》,《和田博士頌壽紀念東洋史論叢》,京都,1950年)。

    洪金富則認為,乙未年一百一十餘萬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萬餘戶在内(見《從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權的性質》,台灣《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冊,1987年)。

     定封戶繳納的絲料由朝廷和領主分享,封戶成為“二稅戶”,其辦法是“每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官用;五戶出絲一斤,以與所賜之家”①。

    即每一封戶繳納的絲料全額11兩2錢中,8兩納入國庫,3兩2錢屬于領主;在食邑内設立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

    非奉诏,不得征兵賦”(《元史·太宗紀》)。

    元代的投下戶,按照規定,除負擔朝廷的兵、站諸役,及提供部分絲料國賦之外,還需向投下領主繳納五戶絲,蒙古語稱之為阿合答木兒。

    五戶絲制構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賦稅形态②。

     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五戶絲制不可能徹底貫徹執行。

    因為這一制度觸犯漢人世侯和蒙古諸王貴族的利益。

    蒙古諸王貴族橫征暴斂,對分地民戶勒索更甚。

    拔都汗對其分地平陽路民戶的剝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細分,使諸妃王子各征其民。

    一道州郡,至分為五、七十頭項。

    有得一城或數村者,各差官臨督”。

    拔都還規定不收土産的麻布,隻收黃金,“自賣布至于得白銀,又至于得黃金,則十倍其費”③。

    許多民戶傾家蕩産,轉而逃散。

     但是,五戶絲制比起那種“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狀況,卻是很大的進步。

    它是比較适合中原漢地經濟基礎的統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諸王貴族的權利,對中央集權有所加強。

     ①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

    阿合答木兒,又作阿哈探馬兒,據王恽《中堂事記》,其義為“投下五戶絲料”。

     ③郝經:《河東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第三節 忽必烈時期的投下制度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