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鳌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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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藩王、貝勒、公主等事務,及禮儀、刑名各項,責任重大,非明朝可比”⑤,從而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控制和管理,實際上是有積極意義的。
至于康熙親政後沿用此制,雍正時還以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正是鳌拜時期這一政策的繼續和發展。
順治十五年,福臨曾将皇太極時建立的内三院名号取消,仿明制将大學士改為殿閣大學士,滿、漢“仍俱正五品”①,比順治初年俱正二品有所降低,但并無差别。
順治十八年,鳌拜等以不合舊制恢複内三院名色,“設滿、漢大學士等,照尚書、侍郎品級”②,即大學士為正二品,恢複的乃是順治初的定制。
同年亦定内三院滿、漢大學士各一員,滿學士二員,漢軍學士和漢學士各一員,滿、漢比例大緻相等③。
六部在清初統治者眼裡一直是要比内三院更重要的,所以鳌拜等在康熙六年曾定滿尚書為一品,漢尚書為二品,略有差别。
但實際任事的滿、漢尚書、侍郎人數是相當的,均為滿、漢各一人。
就地方行政機構而言,順治、康熙、雍正時期“八旗人員之任督撫者,漢軍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蒙古僅二人”④。
而順治年間和鳌拜輔政時期,任督撫者幾乎沒有滿、蒙人,漢軍旗人在總督中約占十分之八,一般漢官占十分之二;在巡撫中漢軍旗人與一般漢官平分秋色,前者略多,隻是到輔政末期,才有極少幾個滿、蒙人任督撫,還不如康熙帝親政以後的多⑤。
至于府①《清聖祖實錄》卷2。
②《清聖祖實錄》卷7。
③《清聖祖實錄》卷2。
④《清聖祖實錄》卷2。
⑤《清聖祖實錄》卷2。
①蔣良骐《東華錄》卷8。
②蔣良骐《東華錄》卷8。
③《清聖祖實錄》卷3。
康熙元年,鳌拜一度把漢大學士降為正五品,但旋即恢複為正二品,說明形勢之不允許。
④福格:《聽雨叢談》卷3。
⑤參見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
州縣各級官吏,幾乎是清一色的漢官。
這種中央機構滿人占居優勢,地方軍政大員中漢軍與漢人各據其半,低級官吏幾乎全為漢人把持的情況,在整個清前期變化都是不大的。
因此,盡管鳌拜等比較強調“首崇滿洲”,但由于這樣一種滿、漢地主階級聯合統治的基本格局不能變更,滿、漢關系也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漢化的趨勢沒有被遏止。
鳌拜輔政時期,對漢族地主階級分子的打擊,當以順治十八年“江南奏銷案”為代表(同年稍早還有“哭廟案”和後來的“明史案”、“逆詩案”,均不予涉及)。
如前所述,順治年間清統治者與江南地主階級之間的矛盾較深,這一方面是因為民族矛盾激化所導緻的漢族士紳的反抗及不合作态度遭到清統治者的仇恨;另一方面是因為清統治者在南北黨争中支持北人,排擠南方官紳,引起後者不滿;此外,江南士紳“仍明花分詭寄之弊”①,規避賦役的情況又十分嚴重,所以清政府不僅通過“科場案”、“通海案”等從政治上打擊江南士紳,還下令清查江南無錫等縣“鄉紳舉貢之豪強者包攬錢糧,隐混抗官,多占地畝,不納租稅,反行挾制有司”的問題②,從經濟上與豪強地主争奪賦稅,以供軍需。
“奏銷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順治十八年三月,鳌拜等谕屍部:“近觀直隸各省錢糧逋欠甚多,征比難完,率由紳衿藐法,抗糧不納,地方官瞻徇情面,不盡法追比..。
如仍前抗糧,從重治罪,地方官不行察報,該督撫嚴察,一并題參重處。
”③在蘇、松、常、鎮四府及溧陽一縣,“不問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紳衿按名黜革,現任缙紳概行降調”④。
結果查出“未完錢糧文武紳衿共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七名,應照例議處,衙役人等二百五十四名,應嚴提究拟”①。
江南名士,如吳梅村、徐元文、彭孫遹等皆牽連入案。
昆山葉方霭為順治乙亥科一甲第三名進士,“适欠折銀一厘,亦被左遷”,時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②。
“奏銷案”對江南漢族地主的打擊是很大的,但縱觀其來龍去脈,與其說這是出自清統治者狹隘的民族觀念,不如說是當時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是順治朝打擊南方官紳政策的繼續,很難把這算作鳌拜時期“重滿輕漢”的表現。
盡管“奏銷案”牽連過多,打擊過重,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明末農民起義較少觸動江浙地主而造成的明末積弊猶存的缺陷,有利于鞏固清政府剛剛建立的統治秩序。
鳌拜很注意吏治整頓問題。
針對晚明遺留下來的弊政,鳌拜等進行了一些整頓和改革,來提高行政效率和官員的辦事能力,清除官場惡習。
順治十八年二月,他們借口“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時定制行”,革除内官十三衙門,“内官俱永不用”③,為有清一代避免宦官幹政肅清了道路。
輔政半月後,鳌拜等以皇帝名義诏谕各官:“朕以沖齡踐阼,初理萬幾,所賴爾大小臣工,同心協力,矢效贊襄”④。
次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禦①康熙《吳江縣志》卷10,“宦績”。
②《清世祖實錄》卷117。
③《清聖祖實錄》卷2。
④葉夢珠:《閱世編》卷6,《徭役》。
①《清聖祖實錄》卷3。
②陳康祺:《郎潛紀聞》卷4。
③《清聖祖實錄》卷1。
④《清聖祖實錄》卷1。
史阿思哈就提出對巡按的十項要求,對能夠“恪遵上谕,潔己愛民,獎廉去貧,興利除害..又能大破情面,糾察地方惡宦劣衿者”分别升遷;能“謹慎奉法,察吏安民者仍留原任”;“行事碌碌,無實政及民者”降調外用;而“徇情貪賄”者要革職治罪。
奏上之後,禦批:“這所議各款,務須恪遵力行,不得視為虛文,著通行嚴饬。
”①為了提高行政效率,順治十八年三月,鳌拜等要求“進奉本章,關系政務,應切實陳奏..事情正理,明白敷陳,不得用泛泛文詞”②,規定本章“不得逾三百字”③。
數月後,又因各部門回複奏章時往往拖延,而“各部事務雖巨細不同,于國政民情均有關系,理宜速結”④,規定了完結事務的時限,“如仍前含糊遲緩,任意遷延,治罪不貸”⑤。
對各督撫奉命查處事件也按地方距京師的遠近不同分為四類,制定限期,“違限者按年月處分”⑥。
後來還多次重申,“部院官員辦理之事,皆關國政..如仍前因循草率,以至壅積者治罪”。
鳌拜等認識到,“民生之安危,由于吏治之清濁。
吏治之清濁,全在督撫”。
因此對各地督撫是否清正稱職十分注意。
康熙四年(1665)三月,曾谕有關各部門嚴查督撫在地方的劣政,諸如私征強派,威逼驿站官役多派乘馬支應,攜帶家人至任所“入兵丁數内食糧”,縱容奸徒惡棍擾亂正常貿易等,并下令對此嚴行禁止⑦。
同年十二月,鳌拜等又指斥督撫公然受賄,下令對他們“從重治罪”⑧。
康熙五年,“四大臣欲每省差大臣二員,設立衙門于督撫之旁,以廉督撫”⑨。
雖因方法不妥而未行,但卻反映了鳌拜等整肅地方吏治的決心。
由于經濟問題是當時政府面臨的大事,因此鳌拜等命“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複升轉”①,并“定直隸各省巡撫以下、州縣以上征催錢糧未完分數處分例”②。
康熙二年,又由“戶部題定征收地丁錢糧總作十分考成則例”③。
此外,鳌拜等仍以勸墾荒地之多寡對地方官員加以獎懲,如河南總督劉清泰、巡撫張自德、偏源巡撫周召南、湖廣巡撫劉兆麒等,先後以勸墾荒地功被加尚書、侍郎銜。
對“墾地後複荒者”、“荒地捏報墾熟者”、“督撫降級罰俸、道府降級調用,州縣等官革職”④,以解決墾荒中出現的弊病。
①《清聖祖實錄》卷1。
②《清聖祖實錄》卷2。
③《清聖祖實錄》卷24。
④《清聖祖實錄》卷5。
⑤《清聖祖實錄》卷2。
⑥《清聖祖實錄》卷4。
⑦《清聖祖實錄》卷14。
⑧《清聖祖實錄》卷17。
⑨錢儀吉:《碑傳集》卷11,“馮文毅公溥事實”。
①《清聖祖實錄》卷1。
②同上。
③《清聖祖實錄》卷2。
④康熙《大清會典》卷20,“戶部”四”,“田土”一,“開墾”。
在此基礎上,鳌拜等下令各部院長官“俱著自行陳奏”功過⑤,又下令對現任督撫加以甄别,結果康熙元年有十一位督撫留任,一人解任,一人休緻,一人以原官緻仕,一人著降一級調用⑥。
為減少行政開支,康熙四年及五年把六科滿漢給事中由十二員減少到四員;康熙六年将各省布政使二人裁撤一人;同年十一月考察軍政後,将貪酷、不謹、罷軟、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等官共五百六十三人“處分如例”⑦;康熙七年(1668)四月,“裁直隸各省大小衙門吏攢承差等
至于康熙親政後沿用此制,雍正時還以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正是鳌拜時期這一政策的繼續和發展。
順治十五年,福臨曾将皇太極時建立的内三院名号取消,仿明制将大學士改為殿閣大學士,滿、漢“仍俱正五品”①,比順治初年俱正二品有所降低,但并無差别。
順治十八年,鳌拜等以不合舊制恢複内三院名色,“設滿、漢大學士等,照尚書、侍郎品級”②,即大學士為正二品,恢複的乃是順治初的定制。
同年亦定内三院滿、漢大學士各一員,滿學士二員,漢軍學士和漢學士各一員,滿、漢比例大緻相等③。
六部在清初統治者眼裡一直是要比内三院更重要的,所以鳌拜等在康熙六年曾定滿尚書為一品,漢尚書為二品,略有差别。
但實際任事的滿、漢尚書、侍郎人數是相當的,均為滿、漢各一人。
就地方行政機構而言,順治、康熙、雍正時期“八旗人員之任督撫者,漢軍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蒙古僅二人”④。
而順治年間和鳌拜輔政時期,任督撫者幾乎沒有滿、蒙人,漢軍旗人在總督中約占十分之八,一般漢官占十分之二;在巡撫中漢軍旗人與一般漢官平分秋色,前者略多,隻是到輔政末期,才有極少幾個滿、蒙人任督撫,還不如康熙帝親政以後的多⑤。
至于府①《清聖祖實錄》卷2。
②《清聖祖實錄》卷7。
③《清聖祖實錄》卷2。
④《清聖祖實錄》卷2。
⑤《清聖祖實錄》卷2。
①蔣良骐《東華錄》卷8。
②蔣良骐《東華錄》卷8。
③《清聖祖實錄》卷3。
康熙元年,鳌拜一度把漢大學士降為正五品,但旋即恢複為正二品,說明形勢之不允許。
④福格:《聽雨叢談》卷3。
⑤參見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
州縣各級官吏,幾乎是清一色的漢官。
這種中央機構滿人占居優勢,地方軍政大員中漢軍與漢人各據其半,低級官吏幾乎全為漢人把持的情況,在整個清前期變化都是不大的。
因此,盡管鳌拜等比較強調“首崇滿洲”,但由于這樣一種滿、漢地主階級聯合統治的基本格局不能變更,滿、漢關系也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漢化的趨勢沒有被遏止。
鳌拜輔政時期,對漢族地主階級分子的打擊,當以順治十八年“江南奏銷案”為代表(同年稍早還有“哭廟案”和後來的“明史案”、“逆詩案”,均不予涉及)。
如前所述,順治年間清統治者與江南地主階級之間的矛盾較深,這一方面是因為民族矛盾激化所導緻的漢族士紳的反抗及不合作态度遭到清統治者的仇恨;另一方面是因為清統治者在南北黨争中支持北人,排擠南方官紳,引起後者不滿;此外,江南士紳“仍明花分詭寄之弊”①,規避賦役的情況又十分嚴重,所以清政府不僅通過“科場案”、“通海案”等從政治上打擊江南士紳,還下令清查江南無錫等縣“鄉紳舉貢之豪強者包攬錢糧,隐混抗官,多占地畝,不納租稅,反行挾制有司”的問題②,從經濟上與豪強地主争奪賦稅,以供軍需。
“奏銷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順治十八年三月,鳌拜等谕屍部:“近觀直隸各省錢糧逋欠甚多,征比難完,率由紳衿藐法,抗糧不納,地方官瞻徇情面,不盡法追比..。
如仍前抗糧,從重治罪,地方官不行察報,該督撫嚴察,一并題參重處。
”③在蘇、松、常、鎮四府及溧陽一縣,“不問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紳衿按名黜革,現任缙紳概行降調”④。
結果查出“未完錢糧文武紳衿共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七名,應照例議處,衙役人等二百五十四名,應嚴提究拟”①。
江南名士,如吳梅村、徐元文、彭孫遹等皆牽連入案。
昆山葉方霭為順治乙亥科一甲第三名進士,“适欠折銀一厘,亦被左遷”,時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②。
“奏銷案”對江南漢族地主的打擊是很大的,但縱觀其來龍去脈,與其說這是出自清統治者狹隘的民族觀念,不如說是當時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是順治朝打擊南方官紳政策的繼續,很難把這算作鳌拜時期“重滿輕漢”的表現。
盡管“奏銷案”牽連過多,打擊過重,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明末農民起義較少觸動江浙地主而造成的明末積弊猶存的缺陷,有利于鞏固清政府剛剛建立的統治秩序。
鳌拜很注意吏治整頓問題。
針對晚明遺留下來的弊政,鳌拜等進行了一些整頓和改革,來提高行政效率和官員的辦事能力,清除官場惡習。
順治十八年二月,他們借口“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時定制行”,革除内官十三衙門,“内官俱永不用”③,為有清一代避免宦官幹政肅清了道路。
輔政半月後,鳌拜等以皇帝名義诏谕各官:“朕以沖齡踐阼,初理萬幾,所賴爾大小臣工,同心協力,矢效贊襄”④。
次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禦①康熙《吳江縣志》卷10,“宦績”。
②《清世祖實錄》卷117。
③《清聖祖實錄》卷2。
④葉夢珠:《閱世編》卷6,《徭役》。
①《清聖祖實錄》卷3。
②陳康祺:《郎潛紀聞》卷4。
③《清聖祖實錄》卷1。
④《清聖祖實錄》卷1。
史阿思哈就提出對巡按的十項要求,對能夠“恪遵上谕,潔己愛民,獎廉去貧,興利除害..又能大破情面,糾察地方惡宦劣衿者”分别升遷;能“謹慎奉法,察吏安民者仍留原任”;“行事碌碌,無實政及民者”降調外用;而“徇情貪賄”者要革職治罪。
奏上之後,禦批:“這所議各款,務須恪遵力行,不得視為虛文,著通行嚴饬。
”①為了提高行政效率,順治十八年三月,鳌拜等要求“進奉本章,關系政務,應切實陳奏..事情正理,明白敷陳,不得用泛泛文詞”②,規定本章“不得逾三百字”③。
數月後,又因各部門回複奏章時往往拖延,而“各部事務雖巨細不同,于國政民情均有關系,理宜速結”④,規定了完結事務的時限,“如仍前含糊遲緩,任意遷延,治罪不貸”⑤。
對各督撫奉命查處事件也按地方距京師的遠近不同分為四類,制定限期,“違限者按年月處分”⑥。
後來還多次重申,“部院官員辦理之事,皆關國政..如仍前因循草率,以至壅積者治罪”。
鳌拜等認識到,“民生之安危,由于吏治之清濁。
吏治之清濁,全在督撫”。
因此對各地督撫是否清正稱職十分注意。
康熙四年(1665)三月,曾谕有關各部門嚴查督撫在地方的劣政,諸如私征強派,威逼驿站官役多派乘馬支應,攜帶家人至任所“入兵丁數内食糧”,縱容奸徒惡棍擾亂正常貿易等,并下令對此嚴行禁止⑦。
同年十二月,鳌拜等又指斥督撫公然受賄,下令對他們“從重治罪”⑧。
康熙五年,“四大臣欲每省差大臣二員,設立衙門于督撫之旁,以廉督撫”⑨。
雖因方法不妥而未行,但卻反映了鳌拜等整肅地方吏治的決心。
由于經濟問題是當時政府面臨的大事,因此鳌拜等命“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複升轉”①,并“定直隸各省巡撫以下、州縣以上征催錢糧未完分數處分例”②。
康熙二年,又由“戶部題定征收地丁錢糧總作十分考成則例”③。
此外,鳌拜等仍以勸墾荒地之多寡對地方官員加以獎懲,如河南總督劉清泰、巡撫張自德、偏源巡撫周召南、湖廣巡撫劉兆麒等,先後以勸墾荒地功被加尚書、侍郎銜。
對“墾地後複荒者”、“荒地捏報墾熟者”、“督撫降級罰俸、道府降級調用,州縣等官革職”④,以解決墾荒中出現的弊病。
①《清聖祖實錄》卷1。
②《清聖祖實錄》卷2。
③《清聖祖實錄》卷24。
④《清聖祖實錄》卷5。
⑤《清聖祖實錄》卷2。
⑥《清聖祖實錄》卷4。
⑦《清聖祖實錄》卷14。
⑧《清聖祖實錄》卷17。
⑨錢儀吉:《碑傳集》卷11,“馮文毅公溥事實”。
①《清聖祖實錄》卷1。
②同上。
③《清聖祖實錄》卷2。
④康熙《大清會典》卷20,“戶部”四”,“田土”一,“開墾”。
在此基礎上,鳌拜等下令各部院長官“俱著自行陳奏”功過⑤,又下令對現任督撫加以甄别,結果康熙元年有十一位督撫留任,一人解任,一人休緻,一人以原官緻仕,一人著降一級調用⑥。
為減少行政開支,康熙四年及五年把六科滿漢給事中由十二員減少到四員;康熙六年将各省布政使二人裁撤一人;同年十一月考察軍政後,将貪酷、不謹、罷軟、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等官共五百六十三人“處分如例”⑦;康熙七年(1668)四月,“裁直隸各省大小衙門吏攢承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