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軍制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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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軍的戰鬥力已大為削弱。

    征廓之戰中,主要依靠海蘭察帶領的一百餘員禦前巴圖魯侍衛章京奮勇作戰,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倫兵、達爾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綠營,并未征調北京八旗和駐防八旗軍。

    在嘉慶年間曆時九年的平定白蓮教起義中,京旗和西安等處駐防旗兵柔弱怯戰,未能起到主力軍作用,隻是一些滿洲将領和東北滿兵索倫兵,尚在轉戰五省,奮勇沖殺。

    此後,八旗軍更不斷衰弱,在鴉片戰争、太平天國起義、八國聯軍侵華等等戰争中,均衰弱怯戰,未能盡到保衛朝廷抵禦外侮的責任,成為無用之兵,最後于宣統三年(1911)清亡之後,全部解散為民。

     綠營兵的建立、發展和衰亡綠營兵主要是漢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數民族人員,因其使用的旗幟是綠旗,故叫綠旗兵或綠營兵,有時簡稱為綠營或綠旗。

     順治時,由于滿洲男丁太少,八旗軍也不多,為了轄治全國一千七百餘府廳州縣,以漢治漢,安插降兵,羁糜骁弁,攝政王多爾衮創立了建立綠營的制度,陸續在各省置官設兵,其後不斷發展。

     綠營大緻可分為京師、行省、邊區三個類型。

    京師綠營兵是巡捕營,其職責是協助八旗軍“拱衛宸極”,巡緝京師地方,乾隆後期,定員為一萬名兵士。

    西藏、蒙古、新疆等邊區的綠營兵,是由内地派往,實行三年或五年一換的屯戍制。

    各行省皆有綠營兵,順治時總數約有八十萬名,後大體保持在六十萬名上下。

     各省綠營的最高統帥是總督或不設總督之省的巡撫,都是文職。

    綠營的日常操練、管轄和征戰防戍,則由武職提督、總兵等将弁負責。

    提督為從一品,或專設,或由巡撫兼任,各省共設十四員提督。

    總兵官官階正二品,為一鎮之主,全國共六十六員。

    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員,以及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

     總督以下,皆有各自帶領之兵,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親自帶領之兵叫“标”,分别稱為督标、撫标、提标、領标。

    副将所屬叫“協”,參将至守備叫“營”,千、把總叫“風”。

     綠營武将基本上是漢人或漢軍人擔任,但也規定了一定數量的“滿缺”,即以滿洲旗人擔任。

    綠營兵饷少于八旗軍,各鎮馬兵月饷二兩,步兵一兩五錢,守兵一兩,皆月支米三鬥。

    由于綠營官兵衆多,歲需巨量銀兩。

    嘉慶十七年,綠營兵總數為六十六萬餘名,歲需官俸兵饷銀一千二百零八萬餘兩,公費銀二十七萬餘兩,養廉銀一百三十餘萬兩,兵丁紅白喜事銀三十二萬餘兩,共銀一千四百萬餘兩,占全國一年總收入三分之一強。

     順治年間,綠營官兵随從八旗軍分征各地,對統一全國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平定三藩之亂時,綠營官兵蒙皇帝嘉獎,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孫思克等河西四将,總督李之芳、蔡毓榮、董衛國等大臣,均率領綠營官兵奮勇沖殺,功勳卓著,比順治時起了更大的作用。

    康熙帝三征噶爾丹,以及逐準安藏,綠營官兵随從八旗軍作戰。

    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嶽鐘琪僅率綠營兵六千名,千裡突襲,一舉平定了羅蔔藏丹津叛亂,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貢獻。

    雲貴總督鄂爾泰督領綠旗兵,剿撫皆用,使雲貴六省得以大規模地改土歸流,為增強國家統一、安定和開發廣闊民族地區,再建功勳。

    乾隆年間,綠營兵雖參加了平準定回、逐廓安藏、兩征金川、征緬攻安等戰争,但将弁疲弱怯戰,動辄潰逃。

    一征金川前期,經略讷親、總督張廣泗統領綠營及士兵四萬餘人,進攻僅有一萬餘人的大金川,總兵陣亡,副将重傷,“士無鬥志”,“一遇賊徒,辄鳥獸散”,有一次,敵兵數十人奮勇沖來,清兵“三千餘衆擁擠奪回”,“聞聲遠遁,自相蹂躏”①。

    此後更是日益衰弱。

    嘉慶年間白蓮教起義,綠營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數十萬名鄉勇,以與義軍交戰。

    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國軍隊橫掃廣西、湖南、湖北、江蘇、陝西、甘肅等省的綠營兵,從根本上摧垮了綠營制度,清政府隻得改募“勇丁”,以“勇營”即“湘軍”、“淮軍”對抗太平軍。

    綠營制已陷入山窮水盡地步,任憑清廷如何挽救,皆無實效。

    清廷遂從同治二年(1863)起,陸續裁汰綠營兵士,到宣統三年(1911)清亡之時,綠營兵所存已不過原來額定總數的百分之二三了。

    綠營制度遂與清朝相終結。

     ①《清高宗實錄》卷323,頁2、3。

     第二節 刑法制度 大清律例的制訂 清入關前,局處一隅,“參漢酌金”,因時定例,還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完備的成文法典。

    入關定鼎之後,清代的法制日趨完善。

     順治元年(1644)五月,攝政王多爾衮率軍占領北京。

    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詳譯《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裁定成書,頒行全國。

    十月,福臨在北京即皇帝位。

    同月,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乞暫用《明律》。

    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襲盛京舊例斷獄。

    其時旗民同罪不同律。

    二年二月,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參酌滿、漢條例,分别輕重等差,纂修律例②。

    三年五月,由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書成,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

    四年三月,頒行《大清律》③。

    是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條。

    其篇目及分門,完全沿襲《明律》,律條亦無大出入。

    如内有依《大诰》減等&mdash&mdash明初曾頒《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減一等,清初未嘗作《大诰》,故時人稱“《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

    十二年十二月頒行滿文《大清律》,是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滿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學士管理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将律文的滿、漢文義,複行校正。

    十八年,更改刑部條例,别自為書,稱為《現行則例》,凡二百九十條①,十九年頒行。

    二十八年八月,廣西道試監察禦史盛符升,以律例須歸一貫,請“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②。

    後經九卿議複,準将《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例内。

    同年十月,開館纂輯,将原有律例與《現行則例》,逐款校閱,參酌考訂,于每篇正文之後,創用總注,疏解律義。

    繕寫滿、漢文各四十冊,于四十六年六月進呈,留中未發。

    至六十一年,纂輯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條,迄未刊刻頒發。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學士朱轼等為總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現行則例》,輕重有衡,析異同歸,“逐條考正,重加編輯”。

    三年,書成,稱為《大清律集解》,五年,頒行。

    是律,總計分為六類,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八百二十四條,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條,共計一千二百九十條。

    律首列《六贓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等八圖。

    書中《原例》為曆朝舊例,《增例》為康熙間的《現行則例》,《欽定例》為“上谕”及臣工條奏。

     乾隆五年(1740),對《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訂,删除總注,逐條詳校,折衷損益,纂成後稱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增至一千①《清世祖實錄》卷10。

     ②《清世祖實錄》卷14。

     ③《清世祖實錄》卷31。

     ④談遷:《北遊錄·紀聞下》。

     ①《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②《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條。

    十一年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館附于刑部。

    乾隆朝先後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删除《原例》、《增例》諸名目。

     嘉慶以降,經道光、鹹豐,迄至同治,附例疊經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

    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虛文,而例益發繁碎。

    或因律破例,或前後抵觸,參差歧異,高下糾紛。

    光緒、宣統,考察西法,改訂清律。

    宣統二年(1910),全書奏定,稱為《大清現行刑律》,分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條,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條。

    翌年清朝統治結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編纂《會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慶十七年和光緒二十五年。

    各《會典》體例相同,而後典删修增補前典,收錄行政法規,具有綜合法典的性質。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國封建社會最系統、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此外,清代行政法規有戶、禮、工各部《則例》,以及吏、兵各部《處分則例》等,進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體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與《明律》的類、門、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異。

    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賤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顯的特點。

    旗人身份,刑罰有殊。

    《清律》規定,旗人身份于刑罰上優渥恩典,則為前代所無。

     宗室、覺羅為旗人中之尊貴者。

    清顯祖(塔克世)本支為宗室,系黃帶,旁支為覺羅,系紅帶。

    宗室、覺羅犯罪,享有議親之典。

    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死刑“宗人府進黃冊”①。

    但實際上,雍正帝谕稱:“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罰圈禁”②。

    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議之不可為訓,對宗室内的政敵是個打擊。

    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