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權機構及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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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是禮部主辦,亦稱“禮闱”。

    清初,會試在二月舉行。

    乾隆年間,改會試在三月,殿試在四月,遂為常例。

    會試初九日為首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

    均是先一日領卷入場,後一日交卷出場,每場計三日。

    會試各場的内容、文字的限制等,與鄉試大體相同。

     會試的總裁,用閣部大員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

    中式無定額,順治三年丙戌科會試,取中四百名。

    以後曆科中額或百餘名,或二三百名不等。

    最多的是雍正八年(1730)庚戌科,取四百零六名。

    最少的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己酉科,取九十六名。

    錄取方法亦有變化。

     會試在正榜以外,一度還取副榜。

    會試副榜免廷試,由吏部授官。

    康熙初年停止此法。

     最初會試無複試,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因有人作弊,遂行複試。

    雍正、乾隆年間亦有過複試,嘉慶初著為令。

    貢士發榜後數日,即進行複試,地點在乾清宮,後改為保和殿。

    試四書文一篇,五言八韻詩一首,即日交卷。

    複試列一、二、三等者,準予參加殿試。

     殿試是天子親策于廷,儀式十分隆重。

    殿試的地點,最初在天安門外,後改于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試于殿東西兩庑。

    乾隆五十四年(1789)始試于保和殿,後沿為例。

    殿試内容為時務策一道。

    時務策策題長達二、三百至五、六百字,一般詢問三、四件國家大政,讓應試者回答。

    殿試之日,皇帝要親臨試場,要奏樂鳴鞭。

    嘉慶、道光以後,禦殿之禮漸不舉行。

    應殿試的具體情況,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曾有一段叙述。

    時間雖靠後,但可見當時的一般情狀:“餘于光緒三十年甲辰科應殿試,當日于卯初刻服常朝服入東華門至中左門,候點名領卷,送場者至此為止。

    殿廷所備試桌,式如炕幾高僅尺許,趺坐盤膝以事寫作,試士素非所習。

    于是多自攜考桌,其制用光面細布蒙薄闆,以鐵條為活四柱,納于闆背,折疊成片,支起扣于套環之内,即為一桌,較内廷所備者稍高,以藤筐盛布箱,貯考具應用之物,其筐即為坐椅,領卷後背負以入,從前校尉代攜之制,已成虛文。

    入殿随意擇坐,但殿宇深嚴,先至者多據前排,後排陰暗不能辨字,後至者多遷于殿前廊下,然倘遇風雨,則飄灑堪虞。

    從前由禮部同銮儀衛督率校尉于前一日,在試桌上黏貼各貢士名簽,按簽入坐,此制不知何時停廢。

    策題頒下約在辰刻,由禮部官散給每人一張,在中和殿階下跪接。

    入保和殿就坐策對,殿上均黃絨地衣,下襯以棕薦篾席,禦座正中丹陛三層加以五彩幡龍地衣,禁止吸煙。

    例賜宮餅一包,即唐代紅绫餅之意。

    殿前南院備有茶水,試士不禁出入,随時可問飲用,自備乾糧以充饑。

    入試情形之可紀者,大略如此。

    ”①殿試試卷有一定格式,首先寫明履曆三代及本人籍貫、年齡,正文的開始要用“臣對臣聞”字樣,策文不限字數,最短一千字。

    必須将試卷充實寫滿,同時書法極關重要,字要黑大光圓,不能有點畫小疵。

    殿試當日交卷,因是皇帝親策,不任命閱卷大臣,隻有讀卷大臣十餘人。

    讀卷後,将前十本最嘉者初步拟定名次後進呈,最後要由皇帝欽定。

    十名以外之卷,讀卷官在内閣拆彌封,照閱卷時所定名次填榜。

    殿試中式之榜号曰金榜。

    四月二十五日行傳胪大典,皇帝升太和殿,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儀。

    傳胪官宣唱某甲某人,一一引出班,行三跪九叩之禮,儀式隆重。

    殿試賜出身曰進士,凡會試中式的貢士,均可取中,分為三甲。

    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通稱第一名為狀元,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

    二甲若幹名,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幹名,賜同進士出身。

    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編修。

     殿試傳胪後三日,還要在保和殿舉行殿試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為主事、中書、知縣等。

     關于八旗及宗室參加鄉、會試,清政府另外有過規定。

     清制,八旗以騎射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應試科舉。

    順治八年(1651)首次準許八旗應鄉、會之試,是年滿洲、蒙古、漢軍生員參加順天府鄉試。

    以後,八旗考試,時舉時停。

    始初,凡準應鄉、會試時,均是滿洲、蒙古為一榜,漢軍、漢人為一榜。

    考試内容亦有區别,滿、蒙生員鄉試為滿文或蒙文一篇,會試增為兩篇。

    漢軍試《書》藝二篇、《經》藝一篇。

    不通經者,增《書》藝一篇。

    二、三場試策、論各一篇。

    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為八旗子弟與漢人一體應試,但在鄉、會試前要先試馬步箭,騎射合格,方可應試。

    此遂成為定制。

    鄉試中額,曆科不一。

    順治八年,取中滿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漢軍五十名。

    以後有所減少。

    乾隆九年,定滿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漢軍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參與鄉、會試,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宗室子孫日益繁衍,準有能力學屬文者,一體編号取中,但很快又停止。

    乾隆時,也隻是偶爾允許宗室子弟應鄉、會試。

    直至嘉慶六年(1801),宗室應鄉、會試,始著為令。

    其法為:“凡在官學讀書及在家讀書願應鄉試者,俱照宗人府奏準之例,交稽查宗學漢大臣核實考試,将文理通順者,由宗人府造冊,彙送兵部,考試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禮部,劄送順天府鄉試,俟三場完畢,将實在人數奏請欽定中額,永遠遵行。

    ”①宗室應鄉、會試,在試場号舍内專門撥号設坐,試卷注明宗字号。

    嘉慶九年(1804)又定,宗室鄉、會試改于各士子鄉會試三場完畢之後,即十七日舉行。

    當日點進,當日完卷,隻試一文一詩。

    鄉試約八九人中一名,會試約取三、四名。

    會試後還要在圓明園正大光明殿複試,方可正式取中。

    至于殿試與朝考,則與漢人士子一體考試。

     另外,八旗和宗室還專有翻譯一科,有滿洲翻譯與蒙古翻譯,應試者隻限于八旗及宗室子弟。

    滿洲翻譯是以滿文譯漢文或以滿文作論,蒙古翻譯以蒙文譯滿文,不譯漢文。

    翻譯在清代時舉時停,亦有童試、鄉試、會試之程序,三年一舉。

    都是别立翻譯場考試,錄取翻譯生員、翻譯舉人、翻譯進士。

    進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編修,三等授翰林院檢讨等職。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還有武科。

    無功名的習武士子稱為武童,各省學政在考文童後考武童,報考條件及手續與文童試相同。

    考試為三場,有外、内之分。

    頭場馬射,二場步射及硬弓、刀石,是為外場。

    三場是内場,原試策論,後改為默寫武經七書的某些段落。

    武經七書包括《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缭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韬》。

    取進武童生,順治時無定額,康熙十年(1671)定與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學錄取,府學二十名,大州縣十五名,中州縣十二名,小州縣七八名,被取進者通稱武生。

    清代地方無專門的武學,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衛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教以武經七書、百将傳及《孝經》、四書等。

    本地武職官員,每月在各學射圃會同考驗弓馬。

    武生的歲考與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應鄉試。

    故武生無專門選拔參加鄉試的科考。

    武鄉試、會試也分外、内場。

    頭場試馬箭,二場試步箭,再開硬弓、舞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29《禮部·貢舉》。

     刀、掇石,是為外場考試。

    三場試策論,是為内場考試。

    嘉慶十二年(1807)以應試者多不能文,改策論為武經一段約百餘字,無塗寫錯亂即可,實際漸漸同于虛設。

    不過,武生、武舉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參與鄉、會試。

    武鄉試三年一科,子、卯、午、酉為正科,逢慶典為恩科,與文鄉試同,中式者為武舉人。

    鄉試中額,據康熙二十六年(1687)的規定,大體是文闱中額的一半。

    順天一百零八名,漢軍四十名,奉天、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廣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東四十六名,廣東四十三名,四川、雲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陝西、甘肅、貴州各二十名。

    雍正、乾隆年間,各省中式名額又有增加。

    其中陝、甘兩省因人才壯健者多,騎射娴熟勝于他省,均增至五十名。

    武會試于辰、未、戌、醜年在京師舉行,與文會試同。

    考期在九月。

    會試中額,順治時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

    後來不拘定額數,計省分大小、人之多寡,臨時酌定中額。

    武會試後也要複試,而後才進行殿試。

    殿試在十月舉行。

    十月十五日試策問,嘉慶時改為默寫武經約百字。

    十七、十八日試馬步箭弓刀石,皇帝親閱。

    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閱時欽定。

    武進士傳胪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稱武狀元、武榜眼、武探花,賜武進士及第。

    二甲賜武進士出身,三甲賜同武進士出身。

    順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參将,二名授遊擊,三名授都司。

    二甲均授守備,三甲均授署守備。

    以後武進士所授之職,屢有變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還有由皇帝臨時特诏舉行的考試,稱制科。

    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學鴻詞科和孝廉方正科。

    康熙十七年(1678)诏,自古一代之興,必有博學鴻儒,備顧問著作之選。

    命内外大員推薦學行兼備、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來京親試錄用。

    第二年,各地薦舉一百四十餘人到京,召試體仁閣,試賦一、詩一。

    康熙帝親自閱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為翰林官。

    乾隆元年,亦開博學鴻詞科,召試一百七十餘人,取中十九人,授編修、檢讨、庶吉士等職。

     以上,概述了順治至道光年間的學校與科舉制度。

    清代是我國傳統教育與選士制度集大成的時期,也是結束期。

    鴉片戰争以後,時局變化,新式學堂陸續出現,舊有官學漸次衰落。

    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舉,這種沿襲一千餘年的選士制度至此廢除。

     第六節 “滋生人丁”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之概況“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攤丁入畝”,是清代賦役制度改革的兩個重大步驟。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烨頒發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按見(現)在人丁加征錢糧,實有不可。

    人丁雖增,地畝并未加廣,應令直省督、撫,将見(現)今錢糧冊内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

    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錢糧,編審時止将增出實數察明,另造清冊題報。

    ..朕故欲知人丁之實數,不在加征錢糧也。

    今國帑充裕,屢歲蠲免,辄至千萬,而國用所需,并無遺誤不足之虞。

    故将直隸各省見(現)今征收錢糧冊内有名人丁,永為定數。

    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但将實數另造清冊具報。

    ”①“其征收辦糧,但據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

    ”②這就是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國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應征的三百三十五萬餘兩丁銀,基本加以固定,作為今後每年征收丁銀的常額依據,以後新增成丁被稱為“盛世滋生人丁”,永遠不再征稅。

    五十五年(1716),戶部針對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開除等緣故而出現的缺額,又制定了具體的抵補辦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戶之内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糧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丁糧多者頂補”①。

    從而将曆來因變動頻繁、最難控制的丁額和丁銀,基本上給固定了下來。

     這一措施,雖未取消丁稅,但把全國丁稅總額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長而加重,對于少地或無地的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來說,還是有一定好處的。

    因為他們實際上承擔着全國丁稅的絕大部分,丁稅不增,其負擔相對穩定,有可能安心生産;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對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縣地方官來說,因清政府放松了對戶丁的編審要求,也可稍得喘息。

    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廢除對“增丁州縣官員議叙”的制度,便從反面說明了這點。

    當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目的在于,因其舊的戶丁編審制度和增收人丁稅的做法,已經陷入絕境,為保證賦役來源與緩和階級矛盾,不得已而為之。

    最後推行的實際結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僅易于查清戶口,保證了賦役來源,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穩定了社會秩序。

    不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最重要的意義還在于,推動了“攤丁入畝”制度的實行,為其迅速成為全國統一的賦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後①《清聖祖實錄》卷249。

     ②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133《戶部·戶口編審》。

     ①王慶雲:《石渠餘記》卷3。

     的關鍵性的一步。

    因為隻有經過此次丁銀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轉歸土地,即所謂“自續生之賦罷,丁有定數,征乃可攤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仍未能解決賦役負擔偏枯不均的問題。

    這主要是由于按戶征收的人丁稅,常因生育死亡發生變動,而除、補之丁額又很難恰好相當。

    長此下去,很快便會出現“額丁子孫多寡不同,或數十百丁承納一丁;其故絕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無其戶,勢難完納”①。

    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

    同時,在編審過程中,不僅一切費用均歸納戶負擔,而且各級官吏又乘機敲詐,無所不用其極。

    正如直隸總督李绂揭露的那樣:“民間派費甚多,有裡書及州縣書吏造冊之費,有裡長候審飯食之費,有黃绫、紙張、夾闆、繩索、棕包之費”等等,常高達正賦之數倍。

    “各省皆然,直隸尤甚”。

    ②他們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顧,仍肆意放富差貧,胡作非為,所謂“無田無地赤手窮民,則現丁當丁;而田連阡陌之家,糧冊在手,公然脫漏,浸淫成習”。

    對貧苦百姓則“複于丁銀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複一年,遞增不覺。

    戶無毫厘田産,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錢,四、五錢者”③。

    至于康熙皇帝親自詢問過的那種“并無差徭,共享安樂”的“餘丁”,實際上隻不過是一些“缙紳豪富之家”而已。

    在這種情況下,其賦役負擔怎麼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實際的農民群衆,又怎麼能不對朝廷之诏令發生疑慮,從而繼續“攜家遠徙”,四處流亡?其結果仍然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清廷的賦役收入仍難得到保證。

    這時,統治集團中才開始有人尖銳地意識到,“丁、糧同屬朝廷正供,派之于人與攤之于地,均屬可行;然與其派在人而多貧民之累,孰若攤在地而使賦役均平?”④這就是說,丁稅同田賦一樣,都是國家的正式稅收項目,與其靠加重廣大貧苦無依的人丁之負擔,來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陸續逼跑,哪如将這已固定了的人丁稅銀均攤到田賦銀中統一征收,更有把握?因為土地是固定不動,跑不掉的,有地便會有人耕種,其賦稅就不愁沒有着落。

    這是保證國家賦役來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辦法。

    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納了這個建議,在不放棄丁銀原額的前提下,隻巧妙地改變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國二千四百六十二萬餘人丁應交納的三百三十五萬餘兩丁役銀總額,平均攤入到全國各省之諸州縣的田賦銀中,按每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若幹計算,然後一起輸納征解。

    這就是所謂“攤丁入畝”制度,又稱“丁随地起”,或簡稱“地丁”制度。

    這是清代賦役制度改革的第二個重大步驟,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内最後的一次賦役制度改革。

     ②嘉慶《無為州志》卷7《食貨志·戶口》。

     ①吳振棫:《養吉齋餘錄》卷1。

     ②李绂:《穆堂初稿》卷39下《清通融編審之法疏》。

     ③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田文鏡:《撫豫宣化錄》卷2《題請豫省丁糧按地輸納以均賦役事》。

    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準“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

    這雖是“丁随地起見于明文”之始,但實際上尚屬試行性質。

     正式的攤丁入畝,始自雍正初年。

    雍正元年(1723),直隸巡撫李維鈞鑒于本省“無地窮丁”甚多,而“北五府(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為苦累,故條奏攤丁(入畝)”。

    後經戶部及九卿各方議準:直隸省“于雍正二年為始,将丁銀攤入地銀之内,造冊征收”。

    李維鈞又根據“北五府地少丁多,難就本州縣之丁銀攤入本州縣地銀之内”的實際情況,“為蘇民困”,“計之再三”,最後決定通省計攤,“統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萬零八百兩之丁銀,均攤于(全省)二百零三萬四千七百餘兩地銀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則之田,各計其納糧輕重之數,而分攤其丁銀,永無偏累”①。

    大體上每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2.0702681928273錢許。

    接着,福建、山東、河南、浙江、陝西、甘肅、四川、雲南、江蘇、安徽、江西、湖南、廣西、湖北等省相繼推行。

    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國的絕大部分省區。

    盡管奉天、台灣和貴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間才開始實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貧民種地代納丁銀不服”遲遲拖到光緒五、六年間(1879~1880);但是,此時“攤丁入畝”制度已基本上成為全國劃一的賦役征收制度了。

    另外,幾乎與此同時,清政府又陸續将匠班銀、鹽鈔銀、漁課鈔等其他賦役也合并到田賦銀中征收,地丁銀便成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攤丁入畝”的特點和意義通過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攤丁入畝制度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點。

    首先,在各省單位平均攤入的丁役銀中,除湖南因系“以糧石計攤”,其數額顯得最多外,其實際最多的還是直隸,其次是山西、陝西和甘肅等省,而江蘇、安徽和浙江諸省則最少。

    凡攤入丁銀多者,則必其原來丁役負擔重者,反之,凡攤入丁銀少者,則必其原來丁役負擔輕者。

    這一方面說明,清前期“東南諸省,賦重而役輕;西北賦輕而役重”①的大緻趨勢;另一方面,也就不難預料,北方的田畝負擔因攤丁銀而加重的程度必定會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階級及其知識分子反對攤丁入畝制度的情緒,也就勢必會比南方更為強烈。

     其次,各省在攤丁入畝時的具體做法很不一緻。

    有按田畝計攤者,有按糧石計攤者,但大多數則還是按每田賦銀一兩為單①《雍正硃批谕旨》第5冊,《李維鈞奏折》。

     ①《清史稿》卷121《食貨二·賦役》。

     順序省名時間倡議者每兩田賦銀攤丁銀攤征方式備考資料來源1廣東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錢)各州縣計攤“丁随地起”,“見于明文者,自廣東始”。

     《石渠餘紀》卷3《紀丁随地起》條①2直隸雍正二年(1724)李維鈞2.0702681928(錢)通省計攤“雍正六年,又以長蘆竈丁攤入地畝”。

     3福建〃〃黃國材0.527~3.12(錢)各州縣計攤屯田攤入丁銀,每田銀一兩攤入0.083~1.448錢。

     ①《九朝東華錄》“乾二” 稱:1&mdash2錢不等。

     4山東〃〃陳世倌1.15錢;其永利各場竈丁,于乾隆二年攤入,首攤0.104錢通省計攤《清世宗實錄》和《會典事例》作三年;《山東通志》作四年。

     5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鏡0.117~2.07錢各川縣計攤《清史稿》卷294本傳稱“五年始”。

     ①《撫豫宣化錄》卷2②《清世宗實錄》卷516浙江〃〃李衛1.045錢〃〃《清會典事例》稱:2.045錢。

    ①《浙江通志》7陝西〃〃嶽鐘琅1.53錢(遇閏加0.04錢)通省計攤《清史稿》卷296本傳稱:“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甘肅〃〃李元英河東1.53錢河西0.106錢通省計攤《清史稿》卷296稱:逾年(五年)疏言:“河東糧勸輕丁多,河西糧多丁少”,故“河東丁随糧辦,河西糧照丁攤”。

     同上 順序省名時間倡議者每兩田賦銀攤丁銀攤征方式備考資料來源9四川〃〃每糧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糧石計攤《會典事例》作“六合”。

     10雲南〃〃楊名時科則缺。

    其屯軍丁銀一萬五千兩,每丁征通省計攤2.8&mdash6.2錢①《清史稿》卷290本傳②王鳴盛《楊氏全書》序11江蘇雍正五年(1727)每畝攤征丁銀0.011~0.629錢不等以畝計攤“班匠銀三千餘兩亦攤”。

     12安徽〃〃同上〃〃13江西〃〃邁柱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056錢。

    屯地攤0.291錢。

     以兩計攤《清史稿》卷289本傳稱“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本傳14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糧一石攤丁銀0.001~8.61錢以糧石計攤①《清吏稿》卷289稱“七年”。

     15廣西〃〃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36錢不等以兩計攤16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296錢以兩計攤17台灣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會典事例》18貴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畝賦銀一兩攤丁銀以兩計攤19山西光緒五、六年(1879&mdash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資料來源同此。

    此外,另見出處者,各欄分别注明。

     位計攤;主要是通省統一核算計攤,但個别省份也有以州縣計攤者。

    這些又說明了攤丁入畝制度本身的多樣化和複雜性。

     最後,從各省攤丁入畝開始的時間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mdash1729)之間。

    這更反映出,攤丁入畝制度的産生,決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經過長期醞釀,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點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曆史淵源的。

    早自唐代後期以來,随着生産力的提高,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曆次農民大起義的打擊和推動,地主階級逐漸感覺到重點控制和剝削勞動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來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對人身的控制而多從經濟上加強搜刮更為有利,于是便開始逐漸将其剝削的重點,由原來的控制人身轉移到加重對勞動者的經濟榨取上,從而使封建的依附關系日益減弱,勞動者的身份大有提高。

    順應這種趨勢,賦役剝削制度也随之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革:先是唐代後期從“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法,轉變為“惟以資産為宗”的兩稅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計丁”、“計畝征銀”的一條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現的這種“攤丁入畝”制度,則又是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

    事實上,攤丁入畝這種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見于全國不少地區。

    如明天啟元年(1621),給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産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帶丁”的倡議,即“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幹即帶丁若幹,買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緻賠累”。

    據說在當時曾經實行過,惟因“其時政荒賦重,故不久辄罷”。

    崇祯八年(1635),陝西城固縣則有“丁随糧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縣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規定“每地三十三畝三分,準入一丁”之負擔②;九年(1670),廣東四會有“以丁随糧”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屬的蘆山縣,更實行了“按畝均丁”法;與此幾乎同時,直隸樂亭知縣于成龍更進一步察覺到“田與丁分”是産生賦役負擔嚴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該縣推行了一種能使“富戶正供之外所增無幾,而貧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禦史董之燧則更提出在全國推行“統計丁糧,按畝均派”的建議,隻是由于被戶部議為“(舊冊)相沿已久,未便更張,而止”④。

    其他尚有多處。

    以上種種,名雖不同,實質則一,均屬“攤丁入畝”性質,有的并已取得顯著成效,故當雍正初年清朝廷一聲令下,便得以在全國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來。

    當然康熙雍正時空前強化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也提供了順利推行的政治保證。

    攤丁入畝的确立和貫徹執行,對當時曆史的發展,具有着重大的意義和影響。

    首先,它統一了全國的賦役内容,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

    這對清初以來全國各地多種多樣的賦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統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則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歸劃一”,地丁制度成為全國最主要的統一的賦役内容,既有利于國家财政法令的貫徹,又促進了各地社會經濟迅速發展。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賦役負擔,刺激了勞動者的生産積極性。

    攤①《皇朝經世文編》卷30《戶政》,曾王孫《勘明沔縣丁銀宜随糧行疏》。

    ②道光《太康縣志》卷2《田賦·人丁》。

     ③乾隆《樂亭縣志》卷4《田賦·戶口前序》。

     ④《松江府志》卷21《田賦》下。

     丁入畝的基本原則是“因田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①,而且“無論紳衿富戶,不分等則,一例輸将”②。

    這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就全國而言,東南地區(如江浙)原本賦重役輕,今将較少的丁役銀均攤于較多的田賦銀中,每兩田賦銀具體增加隻有少許,而北方諸省,丁役雖重,然田賦卻輕,往往幾畝或十幾畝甚至幾十畝才負擔田賦銀一兩,故每兩田賦銀攤入二錢左右的丁銀,平均到每畝田裡,為數也極有限。

    這樣,南北兩方的賦役負擔,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漸趨平衡。

    再就各階級階層來說,攤丁入畝也使其中大多數人負擔有所減輕。

    不單“寸土皆無”的佃農、手工業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擺脫了丁銀的“賠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謀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也在廢除丁銀後隻在自己負擔的為數不多的田賦銀中攤入極少量的丁銀,負擔較前也有所減輕,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賦負擔雖“較諸原額為過之,然一切雜辦丁徭盡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賦一項,胥吏不得以為奸,則浮費省别無算,豈不名增而實減哉?”③鹹豐時人王慶雲在評論攤丁入畝時說:“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

    甲甲無減匿,裡戶不逃亡,貧窮免敲撲,一舉而數善備焉。

    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

    ”④這雖有誇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曆史事實。

    賦役負擔的比較公平合理,當然會對久困于役的廣大勞動人民的生産積極性,有着一定的刺激作用。

    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社會經濟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空前繁榮,與此是有密切聯系的。

    第三,進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推動了人口的迅速增長。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

    ”丁役或丁銀,包括所有匠班銀、鹽鈔銀等,曆來就是封建國家對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體體現和顯著标志,是一種純粹的“超經濟強制”。

    經過人民群衆長期艱苦鬥争的結果,這種依附關系在不斷地被減弱着。

    在明末農民戰争的推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影響下,入清以來,這種削弱的趨勢更為加速。

    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的鹽鈔銀攤入地畝銀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697&mdash1702)浙江、湖北、山東等地的匠班銀也陸續攤入地畝;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更将全國現有的丁銀固定,取消了以後滋生部分的人丁稅;而攤丁入畝則最後将所有的人頭稅目也統統攤入田賦銀中,總稱為“地丁銀”。

    至此,不僅相沿千餘年的人頭稅完全匿迹于史冊,開始隻按土地的單一标準收稅,而且長期束縛人民人身自由的戶丁編審制度也日漸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終被“永行停止”,此後,甚至連過去為征發差役和限制農民外出的裡甲制,也開始被專職防盜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攤丁入畝使清廷放松了對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銀的賠累,緻使不僅經濟發達的江南和東南沿海,“販夫牧豎,優遊于光天化日之下,無征輸之苦”①,甚至地處邊遠的貴州等省,也使“赤貧無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②。

    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隐,人口的統計也較前更為精确符①康熙《嘉興府志》卷9《戶口》。

     ②田文鏡:《撫豫宣化錄》卷2《題請豫省丁糧按地輸納以均賦役事》。

    ③乾露夏津縣志》卷4《田賦》。

     ④王慶雲:《石渠餘紀》卷3。

     ①乾露常昭合志》卷3《戶口》。

     ②道光《貴陽府志》卷44《食貨略》1。

     實。

    康熙五十年(1711)全國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餘,按丁與口比例為1∶3.16計算,共計人口七千七百八十餘萬。

    雍正八年(1730)則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萬丁,八千零五十一萬餘口。

    至乾隆六十年(1795)則驟增至近三億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億大關。

    其增長速度是十分驚人的。

    當然也不可避免地為我國帶來巨大的人口壓力,但那已是近現代的事情,不能全歸咎于此。

    恰恰相反,在當時,人口的增長,為社會生産提供了足夠的勞動人手,封建依附關系的減弱,又使勞動人民有了更多的遷徙流動自由。

    其中不少人即相繼離開農村,紛紛轉入城鎮和場、礦,為手工工場(或作坊)和礦山增添了大批的雇傭勞動力,靠勞動換取計日(或計時、計件)工銀,以糊口或養家,從而客觀上推動了明代已經産生的資本主義萌芽的繼續緩慢增長。

     最後,暫時地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地主的兼并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證了政府的賦稅收入,進一步強化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由于攤丁入畝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據土地多少征收賦稅,地主階級地多丁少,農民則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結果,勢必使原來由農民負擔的一部分丁銀轉攤到地主身上。

    故王慶雲稱“(攤丁入畝)一舉而數善備焉。

    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

    ”甚至在推行攤丁入畝的當時,就有人揭示它“實與貧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樂”①。

    因此,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強烈反對。

    尚在其試行階段,歸善知縣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無貧富,莫不有丁身可役。

    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乃欲專責富戶之糧,包賠貧戶之丁,将令遊惰複何懲?”而甘“使富戶坐困于役?”待到攤丁入畝全面推行後,地主階級反抗更為激烈。

    理學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極力辯解:“富者雖田連阡陌,不過一身;貧者雖糧升無合,亦有一身。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輸稅,賦既無偏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均履後土戴皇天。

    (今對)富者則急其從公,貧者必盡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義,則役非偏枯乎?”①他們不僅千方百計“阻遏其請”;而且竭力煽動“有田之家,同心協力赴上台力辯”②,妄圖逼迫清廷收回成命。

    有的甚至公然糾衆鬧事,“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阻攔攤丁”,并借鄉試之機“聚衆進城”③,“鳴鑼執旗,喊叫罷市”,進行阻撓④。

     當然攤丁入畝改革最大的獲利者還是清廷。

    首先在經濟上,不僅使原額丁銀連同田賦銀一起得到切實保證,而且将原屬根本無法征收的“戶絕人亡”者的丁稅,也一起攤入地畝,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順治時,每年僅二千萬兩左右,康熙、雍正時則增長到二千五、六百萬兩左右。

    從乾隆至清末,則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萬兩以上,約占全國财政總收入的四分之三,成為清皇朝賴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質基礎。

    所以清代曆朝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它,曾三令五申,無論哪級政府,無論何種情況,都一“概不準借用地丁銀兩”。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過攤丁入畝的改革,緩和了同廣大農民和手工①《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維鈞奏折。

     ①陸燿:《切問齋文鈔》卷15,李光坡《答曾邑侯問丁米均派書》。

     ②康熙《戶縣志》卷4《田賦志·賦役》。

     ③《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撫李衛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閩總督高其倬奏。

    ④《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撫李衛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閩總督高其倬奏。

    業者之間的階級矛盾,獲得了他們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夠順利而果斷地制止和查處了大地主們的反抗。

    不僅穩定了社會秩序,而且加強了其封建專制的統治。

     但是,攤丁入畝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策,是在舊的傳統的賦役制度陷入絕境,階級矛盾空前激化的情況下,作為保證政府賦稅收入與緩和階級矛盾的工具出現的。

    至于它對大地主的這種限制打擊,乃是清統治者從本階級總體的長遠利益出發,利用其國家政權的力量,來緩和地主同農民群衆之間的矛盾,并力圖把“沖突保持在&lsquo秩序&rsquo的範圍以内”。

    即通過對紳衿富戶的限制和打擊,将其一小部分地租剝削物轉化為國家的賦稅,用以抵償因免除無地貧民和手工業者的丁稅而失去的稅額,進而達到既能保持賦稅足額又可緩和因征丁稅而引起的社會階級矛盾的目的。

    這正是其正常國家職能的一種表現,并非與大地主的有什麼根本的矛盾。

    而且,随着清廷财政狀況的好轉,統治秩序的穩定和大地主階級的不斷反抗,清廷對大地主階級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并轉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轉嫁賦役的罪惡行徑。

    甚至公然以“糧從租出,租自佃交”①,“租未收,賦從何來?”②為理由,明令“租戶完租者,每畝米加二升,銀加二分,以助産主完丁之費”。

    這些都充分說明攤丁入畝制度改革的不徹底性,也再次證明整個地主階級之間根本利益的一緻性。

     ①《永禁頑佃積弊碑》。

     ②梁紹壬:《秋雨盦随筆》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