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權機構及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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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抽幫撥運。
②《清宣宗實錄》卷302。
③《清世宗實錄》卷77。
④《清世宗實錄》卷103。
①《清高宗實錄》卷578。
②《清高宗實錄》卷1022。
③《清高宗實錄》卷135、393。
④《清世宗實錄》卷108、45。
清代漕運,不外乎征收、運輸、收倉三大環節。
在這三個環節上産生的各種弊漏,防不勝防,治不勝治。
終清一世,所謂“剔除漕弊”的議論,喋喋不休,然而都無補大局,清代漕運繼承明代舊制,也繼承了明代漕運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運的發展清代漕運是所謂“治國要務”,康熙帝曾将漕運與河務、三藩同列為“三大事”,“書宮中柱上”。
順治二年(1645),巡漕禦史劉明英所奏關于漕運的額數宜清、運法宜定、修船宜急、運道宜豫等四條建議,立即被清朝統治者所采納①。
順治、康熙兩朝,着手在整頓漕政、加強漕運官司、疏通河道、嚴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統、全面地恢複漕運。
這項工作顯然對清皇朝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現了倉儲充裕的局面。
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倉内,貯米甚多,各省運至漕糧,亦無虧欠,在倉内堆積,恐緻紅朽”。
清政府下令,于蘇州、鎮江、江甯、淮安等處,各截留糧米三萬至十五萬石不等,以備動用②。
這種現象,與順治初“節年拖欠,多至數百萬石”相比,顯然進入相對穩定時期。
同時,在政治上,為清初北方地區的統治和京師社會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運的穩定發展,的确對社會經濟有重要影響。
貫通南北的京杭大運河,将海河、黃河、淮河、長江四大水系聯系起來,而且通過江南水網及浙贛、閩粵水道,又能與珠江水系連結,這在溝通南北經濟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
因此,漕運的經濟作用,大緻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漕運的暢通,進一步推動了運河沿岸城市的繁榮。
比如濟甯和臨清是山東運河的南北兩關。
清朝廷在漕運總督之下設立四個巡漕禦史,其一即駐濟甯,專門巡察山東台莊至北直交境。
臨清更是運河北段的重鎮,“各省重運,俱令糧道督押本幫至臨清,出具糧米無虧印結,即行回任。
其自臨清抵通,概令山東糧道往來催趱”①。
臨清是清代漕糧進京的關鍵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
漕船由臨清關轉入衛河,需挨次等候出口,于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條商業街道,至今遺迹猶存。
現在的濟甯、聊城兩市尚保留着相當古舊的“月河街”,據方志記載,是當年相當繁華的街市,酒樓旅舍,鱗次栉比。
“月河街”又稱“越河街”,本是跨越運河幹道的支河沿岸,專門停泊漕船,以保證幹道的通暢。
聊城的山陝會館,尚保存着清代建築的特色,其門樓戲台樣式,與運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陝會館多有相同之處,反映出運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業的活躍。
即使象山東東阿縣張秋鎮這樣的小鎮,由于地處東阿、陽谷、①《清世祖實錄》卷17。
②《清聖祖實錄》卷283。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壽張三縣的交界點上,成為南北鎖鑰,“幅員數裡,自南而北,則漕渠貫其中”②。
清代漕運和治河,促使這個小鎮興旺起來,到清中葉,該鎮已具備三裡長的十字街道,中間鋪設青石條闆,人口幾近萬人。
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駐此指揮,該鎮成為河漕兼重的魯西名鎮。
第二,清代漕運起到了“南糧北調”、“南布北運”的調節作用。
平籴依靠倉儲,倉儲靠漕運,因此漕運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運對南北經濟交流的推動作用是很明顯的。
清政府規定,每條漕船可以随帶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稅。
假若以每歲漕船六千艘計算,每年在運河上的免稅貨物即達三十六萬石,約占實征漕糧的十分之一。
實際上運輸的貨物,遠遠超過此數。
加上運丁、水手私帶的貨物,沿途商賈托運的貨物,漕船回空随運的貨物,更是無法計算。
特别是漕船運丁多載私貨的問題,曆朝皆有,比比皆是,成為清代整頓漕政的大事。
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廣糧船二千餘隻,“旗丁任意将貨物滿載,船尾拴紮木筏,不令查驗”①。
第四,清代漕運暢通的結果,使運河作為南北經濟大動脈的意義更為突出。
這條經濟大動脈的跳動,幾乎決定着某些運河城鎮的興衰。
道光以後,運河山東段經常淤塞,漕運停頓,聊城、臨清等城鎮逐漸衰落,就是明證。
運河沿岸運輸業的發達,集中了大批的碼頭搬運工、挽淺纖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龐大的雇傭勞動力隊伍。
他們多來自破産農民,以運河為業,靠出賣勞動力為生,而且随着運河運輸業的開發,他們能在河上串連成幫,于是在客觀上形成了運河上特有的雇傭勞動力市場。
第五,清廷為了确保漕運,對運道的疏通十分重視,采取了治黃兼顧治運的水利方針,這樣,客觀上給運河地區,特别是黃淮地區的水利事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黃河下遊河道從河南經江蘇北部入海,在淮陰附近與淮河、運河會合。
由于黃河夾帶大量泥沙,下遊河道經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濫決口,不僅河南、山東、蘇北常受水災之害,而且影響到淮河、運河。
特别是黃淮泛濫,倒灌入運,使運河阻塞,南北航運斷絕,因此明、清兩代的治河與漕運密切相關。
運河北段的水量,原來主要依靠山東諸泉的接濟、調節,但是從明中葉之後,山東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運河水勢變遷不停。
明代治河,過分強調保漕,不顧農時需要,唯視運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幹旱,将積水放入運河,奪走農民的點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澇,則将運河水流排出,釀成水災。
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
清代治河,雖然也以“濟運通漕”為目的,但在靳輔、陳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與黃河其他決口,使黃、淮複歸故道,特别②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補《張秋志》。
①《清聖祖實錄》卷285。
是在漕船必經的清水潭,修成數十裡偃月形堤壩,使水流湍急的險要河段,變成漕船“永無漂溺之患”的“永安河”①。
後又在黃河北岸開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後,不必再行一百八十裡險段,隻要行二十裡就可進入中河,縮短了航程,減少了危險。
确實達到保漕的目的。
同時,陳潢還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術水平。
由于清代治河兼顧治運,不僅黃河、淮河各歸故道,漕運無阻,而且在蘇北涸出三百萬畝土地,使原來被水淹沒的土地重新變成可耕的農田。
總之,漕運的暢通,為清代前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東南地區的繁榮,直接或間接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漕運是曆代封建皇朝的苛政。
在“千帆競發,天臾正供絡繹而來”的背後,充滿着勞動人民的血汗。
《冊府元龜·漕運總序》曾對秦代和漢(武帝)時期的漕運,給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師,大衆之所聚,萬旅百官之仰給,邦畿之賦,豈足充用?逮于奉辭伐叛,調兵乘載,或約赍以深入,或赢糧而景從。
曷嘗不漕引而緻羨儲,飛挽而資宿飽。
乃有穿渠鑿河,乘便利之勢,創法立制,極機巧之思。
斯皆賢者之心術,古人之能事,至于成敗之殊,勞逸之異,宜亦一開卷而可見也。
”而且指出,秦始皇“轉輸北河,率三十鐘而緻一石”。
耗費三十鐘而漕運一石之糧,代價之巨,令人吃驚。
清代漕運也是個得不償失的辦法。
“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
四百萬石未必盡歸朝廷,而一千萬石常供官旗及諸色蠹惡之口腹..是以江南諸縣,無縣不逋錢糧。
”①嘉慶時,江南漕米運抵京倉,每石費用需銀十八兩。
當時糧價,每石在一兩左右。
一石漕糧的費用超過當時商品糧價十六、七倍,實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運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弄得清朝皇帝非常頭疼,曆朝都為漕運展開過争論,力圖謀求良策。
有人對漕運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懷疑。
陸隴其曾指出:“以漕運而裕國,秦漢以來不得已之策耳。
夫以京師之重,而仰給于遐方,天下無事,則有侵漁遲誤之弊,天下有事,則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長治也。
”②早在明季,徐光啟就提出:“宜近取諸畿甸而自足。
”③也就是說,可以用開發京畿地區的農業來代替漕糧的運輸。
清初,陸隴其提議,“裕國之本其必墾西北之閑田,而寬東南之輸輓。
”④道光時,林則徐認為“國家建都在北,轉粟自南,京倉一石之儲,常糜費數石之費,奉行既久,轉輸固自不窮。
而經國遠猷,務為萬至計,竊願更有進也。
”也是個開發華北農業的①《河防述言》,《雜志》第11。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陸世儀《漕兌揭》。
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③《農政全書》卷12。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想法。
若按當時農業生産技術水平,開發海河地區,在直隸增開二至四萬頃土地(按畝産一至二石計算),每年生産需自南方運來的四百萬石漕糧,并不是沒有可能的。
但是這樣的計劃,清朝統治者連想都不敢想。
他們曾經想過學習元代的辦法,打通膠萊運河,沒有成功,隻好抱住數百年的舊法不放,越走越困難。
他們還采取過漕糧改折的辦法,就是改變征收糧米(本色)為貨币(錢或銀兩)。
本來,漕糧一般是不準改折的。
隻是在發生災荒或運輸困難的情況下,才允許改折。
後來還實行過“民折官辦”,就是由納糧戶将改折的銀或錢,交給官府,由官府派員在口岸附近采買糧食,交兌運輸。
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時,長江地區被起義軍占領,漕運停止,清政府隻得臨時采取改折和折銀解部。
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發生水災,運河水淺,而且運河山東段因諸泉水缺,經常幹涸,于是,次年在江浙實行海運,即在上海雇募商船,運糧至天津,然後轉輸京通。
但海運之法直到鹹豐以後才正式實行起來。
總之,對于得不償失的漕運制度,清政府始終拿不出改革的辦法。
漕糧的長途運輸,船隻消耗,官吏侵吞,關卡林立,人手紛雜,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也給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
康熙四十六年,“坐糧廳赫芍色,聲名惡劣..每船取銀八兩,一年約得四五萬金,赫芍色任坐糧廳十年,則已得四五十萬”①,“然貪官污吏,積習相沿,莫能禁也”②。
①《清聖祖實錄》卷230。
②《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第五節 學校與科舉學校制度 清代的學校與科舉,大體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内容上有所損益,措施上更為周密。
學校是儲育人才之地,科舉是掄才大典,兩者相輔而行,關系十分密切。
讀書士子入仕,主要通過科舉,而要由科目登進,必須是學校的生員。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養育士人以應試科目,不過學校生員做官不一定要經過全部科舉考試的階梯,入國子監肄業後,便有了獲得官職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轄的學校,共有兩級,即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
中央官學主要指京師的國子監,包括附屬于國子監的算學、八旗官學。
另外,還有中央政府為皇室貴族設立的宗學、覺羅學等。
地方官學主要指府、州、縣學,這些學校隻有規模大小的區分,而無程度等級的差異。
除此而外,社會上還有書院、社學、私塾等,這些雖不包括在正規的學校制度内,但在培養人才、傳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師有國子學,稱國子監,或稱太學。
國子監有南北監之分,一為北京國子監,一為南京國子監。
清初,修整明北京國子監為太學,裁南京國子監,改為江甯府學。
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設祭酒滿、漢各一人,司業滿、蒙、漢各一人,職在總理監務、執掌教令。
博士滿、漢各一人,助教滿十六人、蒙八人、漢六人,學正漢四人,學錄漢兩人,職在教誨。
典籍漢一人,掌書籍碑版。
典簿滿、漢各一人,掌文牍事務。
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監事大臣一人,不拘滿、漢,地位在祭酒、司業之上。
國子監的生徒,來源很多,共分兩大類。
一為貢生,一為監生。
貢生有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例貢,監生有恩監、蔭監、優監、例監。
歲貢,有地方貢于國家之意。
府、州、縣學按照規定的時限與數額,将屢經科考、食廪年深的生員,依次升貢到國子監。
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屬各省起送貢生,府學每年一人,州學三年二人,縣學二年一人。
各地貢生到京後,要進行廷試。
時間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後改為四月十五日。
如有濫充者,即發回原學。
一省發現五名以上,學政要被罰俸。
恩貢,是歲貢在特殊情況下的改稱。
清沿明制,凡國家有慶典或皇帝登極,便頒布“恩诏”,以當年的歲貢生充恩貢。
拔貢,明制,常貢之外又行選貢之法,即為拔貢。
各地儒學生員,經過考選,凡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得以充拔貢。
清沿襲此制,順治元年(1644),首舉選貢。
順天府特貢六人,每府學貢二人,州、縣學各貢一人。
清初為六年考選一次,乾隆中改為十二年一次。
副貢,各省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幹名為副榜。
中副榜者,可以做為貢監,入國子監肄業,稱副貢。
優貢,類同拔貢,每三年考選一次,舉送的次數比拔貢多。
以上的恩、拔、副、歲、優貢,時稱“五貢”。
讀書士子除了參加科舉考試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謂之正途。
五貢就任官職,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後,恩、拔、優、副貢多以教谕選用,歲貢多以訓導選用。
但在具體實行中,常有變動。
五貢之外,還有例貢。
凡儒學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規定報捐為貢生的,稱例貢。
這是當時由捐納入官的必由之路,由于是出資捐買而得,很為一般人所蔑視。
例貢或在監肄業,或在籍,均可稱為國子監監生。
乾隆年間議準,例貢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準其辭掉例貢頭銜,以原來的身分參加科舉考試。
貢生之外,還有監生。
恩監,乾隆年間開始實行,主要是選拔和照顧一些資曆、身分較特殊的士子,恩準入監肄業。
乾隆二年(1737),準八旗漢文官學生應講求經史,每三年奏請欽點大臣考試,優者拔作監生,與漢貢監等一體肄業。
後又議準,八旗算學生、漢算學生、欽天監天文生均準考恩監。
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廟的聖賢後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無功名頂戴的俊秀,均恩準做監生。
蔭監。
又分恩蔭和難蔭兩種。
恩蔭是按内外文武官員品級,蔭子入監。
順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監。
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給蔭入監。
難蔭,順治三年(1646)定,滿、漢三品以上官員,三年任滿,勤于國事而死者,可蔭一子入監。
雍正年間以後,特别體恤軍功死難者。
凡八旗武職立功身故,無論功績大小,是官員的,給七品監生一人,是護軍校、骁騎校的,給八品監生一人,均于子弟内補充。
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職立功病故,所給的監生,按立功等第定監生品級。
一、二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照捐納監生例,準其應鄉會試。
優監,與優貢雷同,唯入監條件略有降低。
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學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選為優監生。
例監,與例貢雷同,亦是條件更放寬。
凡未取得生員資格的讀書士子,即俊秀,可以通過捐納而取得監生資格,稱例監。
貢監生入太學後,依次到六堂研習。
六堂分為三級:正義、崇志、廣業堂為初級,修道、誠心堂為中級,率性堂為高級,根據學習成績遞升。
國子監的監生,又分為内、外兩班,内班是住在監内的,有膏火之資。
外班則散居監外各地,無膏火。
清初,内班共有監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
乾隆初,改内班每堂為三十名,這樣内、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減外班一百二十名,撥年班二十四名為外班生。
外班補内班,要經過考試。
内班貢監生的告假等事項,都要按嚴格的規定辦理。
國子監授課和考試的辦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師生向孔子行祭奠禮畢,聽助教或學正、學錄講解經書,然後要進行覆講、上書、覆背,每月三回,周而複始。
所習内容為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五經(《易經》、《書經》、《詩經》、《禮記》、《春秋》)、《性理》、《通鑒》等,還有兼學習“三經”、“二十一史”的。
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數百字,并立“日課冊”,按期交助教等查驗。
每月十五日,祭酒、司業輪換考課四書文一篇,詩一首,稱大課。
一般是司業月考,祭酒季考。
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廳課經文、經解和策論。
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學正和學錄還要分别主持考課,試四書文、經文和詩策等。
監生坐監的期限,始初各種貢監生并不一樣。
恩貢、難蔭、由廪生出身的副貢,時間最短,為六個月。
其他有八個月、十四個月、二十四個月的。
例監最長,為三十六個月。
雍正五年(1727)規定,各監生肄業,均以三年為期。
修業期滿後,可應吏部铨選,以教谕、訓導等選用。
清代,還有兩種學校隸屬于國子監,即國子監算學和八旗官學。
算學,乾隆四年(1739),額設滿、蒙、漢肄業生共六十人,學習五年期滿,分授欽天監天文生及博士。
八旗官學,系為培養八旗子弟而設。
順治元年,八旗駐地各建學舍,為八旗官學,次年,合兩旗官學為一學,教習在國子監肄業生中考選,主要用恩、拔、副貢生。
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設學額百名,其中滿洲六十,蒙、漢各二十。
乾隆初,定官學生肄業以十年為期,其中漢文明通者,拔為監生,升入太學。
官學中的漢教習,三年期滿,分等引見。
一等用知縣,二等用知縣或教職。
嘉慶、道光年間,官學漸漸廢弛。
此外,京師還有宗學和覺羅學。
順治十年(1653),八旗各設宗學,選滿洲生員為師,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歲以上,均入學習清書(滿文)。
雍正時定,左右兩翼設滿、漢學各一,王公、将軍及閑散宗室子弟,十八歲以下,及十九歲以上的已曾在家讀書情願就學者,均令入宗學分習清、漢書,學内兼習騎射。
乾隆時定,宗學額數左翼以七十人為準,右翼以六十人為準。
每十名生徒,派設教習一員。
覺羅學正式設置于雍正年間,規制與宗學略同。
學成後,與旗人同應歲、科試及鄉、會試,或考用中書、筆帖式官職。
另外,京師還有隸屬于内務府的景山學與鹹安宮學,有世職官學、八旗及禮部義學,有健銳營、外火器營、圓明園、護軍營等學,這些都是為八旗子弟而設,體現了清朝廷對這些人的特殊照顧。
清代,設學官督理地方官學,規制相當嚴密。
各省設提督學政一人,提督學政掌管一省學校政令的貫徹,主持歲、科兩試,考核師儒的優劣和生員的勤惰。
學政在地方,無論官階高下,皆與該省督、撫平行。
各府、州、縣學,皆設有教官。
府學設教授,州學設學正,縣學設教谕,各一人,并設訓導輔佐之。
雍正年間,定儒學教授為正七品官,學正、教谕為正八品,訓導為從八品官。
清政府對教官的要求十分嚴格,獎罰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盡心訓導,六年之内,所屬士子無過犯,該省督撫學政據實保題,以應升之官即用。
學校生員亦有定額,需經考試才能錄取。
讀書士子未入學以前稱童生、俊秀,經過縣考、府考、學政院考取中後,即可入儒學為生員,俗稱秀才。
在額的生員為廪膳生員,國家供給膳食。
額外增加的為增廣生及附學生員,亦有定額。
府、州、縣學的程度一樣,但規模不同。
順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學,分大、中、小學,取進童生。
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
康熙九年(1670)改為:各直省取進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
八旗子弟,亦可入學,歸順天府考試。
地方儒學的課程,有《禦纂經解》、《性理》、《詩經》、《古文辭》及“十三經”、“二十四史”、“三通”等。
教官對生員有月考、季考,除考四書文外,兼試策論。
考後第二天,講大清律中的刑名、錢谷類若幹條。
每月還集諸生于明倫堂,誦政府頒布的卧碑文及訓饬士子文。
生員除丁憂、患病、遊學等事故外,不應月課三次者予以戒饬,無故終年不應課者即予黜革。
不過到了嘉慶以後,儒學月課漸不舉行,教官多為年齒衰邁者,視考課為故套,地方儒學隻有師主之名,而無訓誨之實了。
于是,生員最重要的考試便為學政所主持的歲、科兩試。
歲試是學政到任第一年所舉行的考試,科試是選送生員參加鄉試所進行的考試。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學。
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
騎射之外,教以武經七書、百将傳及孝經、四書等,學額與取文童生一樣,也分大、中、小學,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
武生的考試有内外場之分,先外場騎射,次内場策論。
歲試列一、二等,準應鄉試,故武生沒有科試。
清朝廷對儒學生員采取優恤政策,管制也極嚴格。
凡生員入學後,例免差徭,廪膳生及貧窮生員經濟上可得到養贍。
生員違反禁令,小過失由府、州、縣教官責懲,大過失申報學政,黜革後治罪,地方官無權擅責。
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報,或雖揭報,而學政不嚴加懲處,分别給以罰俸、降級直至褫職處分。
順治九年,政府刊立“卧碑”,共八條,令全國士子誦習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廪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
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如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迹,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幹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幹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毋緻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①。
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頒布“聖谕”十六條,四十一年頒“訓饬士子文”。
雍正年間,更把康熙時十六條“聖谕”大為發展,演化為“聖谕廣訓”,并且頒布了“禦制朋黨論”。
乾隆五年(1740),又有《欽頒訓饬士子文》。
這些,都是生員所必須尊奉,也是經常進行考課的内容。
府、州、縣學無固定學習年限,多有白頭至老,始終為一秀才者。
生員的出路有二,一是通過薦舉做國子監貢監生,一是通過鄉試成舉人,兩者合稱舉貢。
明代,書院相當發達。
清初數十年間,對書院則采取抑制的政策。
順治九年谕令,“不許别創書院,群聚徒黨”②。
康熙、雍正年間,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紳相繼有辦書院者。
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會設立一二所較大書院,使均處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進一步使之官學化。
另外,各省的府、州、縣,亦多有設立書院的,有的是紳士出資創辦,有的是地方官撥公款經理。
據不完全統計,清代的書院,約有三百所③。
乾隆年間,對書院進一步提倡和整頓,規定:“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
負笈生徒,必擇鄉裡秀異、沈潛學問者肄業其中。
..書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
仿分年讀書之法,予之課程。
使貫通乎經史。
有不率教者,則擯斥毋留。
”還規定,書院課程,可因人而異:“書院肄業士子,令院長擇其資禀優異者,将經學史學治術諸書,留心講貫,以其餘功兼及對偶聲律之學。
其資質難強者,且令先工八股,窮究專經,然後徐及餘經,以及史學治術、對偶聲律。
至每月課試,仍以八股為主,或論或策,或表或判,聽酌量兼試,能兼長者酌賞,以示鼓勵。
”①同時規定,各省書院主講席者,均稱為院長。
迨至嘉慶、道光年間,書院日益廢弛。
地方上還有社學、義學。
順治年間題準:“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
免其差役,量給廪饩養贍。
提學案臨日,造姓名冊申報查考。
”“土司子弟有向化願學者,令立學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為教讀,以司訓督。
”②社學或義學,在京師等城市及八旗駐地有設,但更多的是設于鄉村和邊遠省區。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89,《禮部·學校》。
②《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學校部》。
③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五章《清之書院》。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不過,清代最初級的學校,主要還是私人設立的學塾。
兒童由發蒙直至考中秀才,進入儒學,主要是在這種學校中接受教育。
學塾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官僚地主有錢人家,嚴格遴選教師,在家中教育自己及親友子弟,叫“家館”或“坐館”。
一種是地方上某個家族出資,在一個公共地方設塾,教育本家族較貧寒的子弟,叫“村塾”或“義塾”、“義學”。
再一種是教師自己在家設學,學生來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
一般地說,專教蒙童的謂之“蒙館”,教年紀大些學生的謂之“經館”。
學塾開始是識字,讀《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學塾還重“對課”,即令學生屬對。
再有是“描紅”,即寫字。
再進一步就是學作八股文、試帖詩。
行有餘力,讀四書五經,以及《唐詩三百首》、《綱鑒易知錄》、《古文觀止》等。
私塾教育是個别教學、強制記憶。
科舉制度清代在順治年間開始恢複科舉取士制度,康熙時推行于全國。
與明代一樣,科舉分為三個等次。
首先是童試,取中者名曰“秀才”。
其次是鄉試,取中者名曰“舉人”。
最後是會試、殿試,取中者名曰“進士”。
在一輪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為鄉試年,醜、辰、未、戌為會試年,其餘四年是童試年。
清代的考試制度比明代更為詳細、嚴密,但由于科舉取士積弊日深,暴露出的問題也更明顯。
童試亦稱小考,由于應試者名曰童生,故稱童試,是讀書士子進身之始。
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沒有年齡上的限制,有十幾歲的少年,也有五、六十歲的老者。
童生應試,在本縣報名,填寫籍貫及三代履曆,并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結,再請一個本縣廪生作保。
确保考生籍貫無誤,家身清白,非出身于娼優皂隸之家,及未遇父母之喪者,方準應考。
主要考四書文,還有《孝經》、《性理》、《太極圖說》、西銘、正蒙及《聖谕廣訓》、《訓饬士子文》等。
童試分縣考、府考、院考三個步驟進行。
縣考由本縣縣官主持,考四場或五場。
府考在府城舉行,情形與縣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個縣。
院考也在府城舉行,但由各省學政親臨主持。
清代學政亦稱學院,故名院考。
這時每個考生要加一名廪生作保,考試兩場,一正試,一複試。
正試試兩文一詩,複試試一文一詩,并默寫《聖谕廣訓》百餘字。
文字優等者,由學政按規定的學額,進行錄取。
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學肄業,亦稱“入泮”。
入縣學的稱縣學生員,入府學的稱府學生員。
入學後,都先做附學生,然後逐步升為增廣生、廪膳生。
童試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頂替本人入場。
故順治年間規定,每府各州縣要會同在一天考試,府試亦彙齊在一日,以防重冒。
如有請代等弊,互結的五名考生連坐,保結的廪生黜革。
雍正十三年(1735)及進一步規定:“槍手代倩,為學政之大弊。
嗣後凡有代筆之槍手,照诓騙舉監生員人等财物、指稱買求中式例,枷号三月,發煙瘴地方充軍。
其雇倩代筆之人,照舉監生員夾浼營幹買求中式例,發煙瘴地方充軍。
知情保結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
”①另外,考官閱卷衡文,往往委托幕友辦理,本人并不過目,草率錄取,甚至有任聽幕友書役勾通舞弊之事。
有清一代,童試中槍替、冒籍、濫送、賄買等弊端,始終未曾禁絕,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鄉試始于順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舉行,是年亦稱大比之年。
因為鄉試舉行于秋八月,故又稱“秋闱”。
康、雍年間起,凡皇帝登極或大壽之年,均加科,曰恩科。
如該年正逢鄉試正科之年,則将正科或提前一年舉行,或移後一年舉行。
順治時,順天及直省鄉試,每中式舉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應試。
康熙年間,增至百名。
府、州、縣學生員,經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準應鄉試。
各地儒學的教官和在籍的國子監恩貢生、歲貢生、監生,有願參加本省鄉試的,許與生員一體考送。
不過卷面要注明官字、貢甯、監字,以另案發落。
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監生,由監内教官考選。
娼、優、隸、皂之家子弟,居父母喪者,不得應試。
鄉試在各省省城舉行。
八月初九日為第一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
每場均是先一日點名放入,後一日放出。
考試文體,仍用八股文,亦稱制藝、時藝、時文、四書文。
順治二年定,鄉試第一場試時文七篇,其中四書三題,五經每經各出四題,應試者認習某經即作某經四題。
第二場試論一篇,題用《孝經》,判五道,诏、诰、表擇作一道。
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各省鄉試的處所稱貢院,士子應試的席舍曰号房,撥守的軍卒叫号軍。
士子及試官入闱後,用鑰封門。
内外門用簾隔開,在外的提調監試等官叫外簾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叫内簾官。
以大員總攝場務,叫監臨。
試場對士子的約束防範極嚴,屢有整肅場規的嚴谕。
為防止考生夾帶,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詳細規定:“士子服式,帽用單層氈,大小衫袍褂,俱用單層。
皮衣去面,氈衣去裡,褌褲紬布皮氈聽用,止許單層。
襪用單氈,鞋用薄底。
坐具用氈片。
其馬褥厚褥,概不許帶入。
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許裝裡,硯台不許過厚,筆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許長二寸,蠟台用錫,止許單盤,柱必空心通底。
糕餅饽饽各要切開。
此外字圈、風爐、茶铫等物,在所必需,無可疑者,俱準帶入。
至考籃一項,如京闱用柳筐,柄粗體實,每易藏奸,今議或竹或柳應照南式考籃,編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檢。
至褌褲既用單層,務令各士子開襟解襪,以杜亵衣懷挾之弊。
再士子搜出懷挾者,其父師均有教誨約束之責,查出一并究治。
”①為防止交通關節,士子所交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86《禮部·學校》。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841《禮部·貢舉》。
的墨卷,當場彌封,然後由專人用朱筆謄錄,曰朱卷,呈考官審閱。
考官批示用墨筆,同考用藍筆。
鄉試第一名曰解元,被錄取者統稱舉人。
各省所取名額不一,順治初年,定順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貴州最少為四十名。
以後各朝,又有增減。
正榜之外還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額,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
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後又恢複。
以後各直省每取舉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鄉試還有複試和試卷磨勘制度。
先是,順治十四年(1657)順天府和江南鄉試有賄買情節,發榜以後,衆議沸騰,因此命順天及江南中式舉人來京複試,此為鄉試複試之始。
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制,各省舉人,一體到京複試,否則不得參加會試。
此外,各省鄉試揭曉後,要将試卷解送到京,至禮部磨勘,以防止闱後有人修改試卷。
磨勘的内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題錯誤,給以罰俸處分。
次是複閱舉子試卷,嚴查有無弊倖及瑕疵。
倘有文理悖謬、字體不正、朱墨不符、對非所問者,黜革除名。
有不遵傳注、不避聖諱、以行草謄錄、四書文過六百字者,罰停一科至三科不等。
一省當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職或提問,如果罰科卷數多,對考官實行罰俸、降級、革職等處分。
康熙、乾隆年間曾發生過是否保留八股文與科舉制度的争議。
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舉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議改革,遭内閣禮部反對,未能實行。
鄉試第二年,各地舉人到京師應進士之試,稱會試、殿試。
會試是集中會考之意,中式者為貢士,第一名曰會元。
取得貢士資格後,方能參加殿試。
會試在醜、辰、未、戌年舉行正科,恩科之年的會試,為會試恩科。
因會試舉行于春季,亦稱“春闱”
②《清宣宗實錄》卷302。
③《清世宗實錄》卷77。
④《清世宗實錄》卷103。
①《清高宗實錄》卷578。
②《清高宗實錄》卷1022。
③《清高宗實錄》卷135、393。
④《清世宗實錄》卷108、45。
清代漕運,不外乎征收、運輸、收倉三大環節。
在這三個環節上産生的各種弊漏,防不勝防,治不勝治。
終清一世,所謂“剔除漕弊”的議論,喋喋不休,然而都無補大局,清代漕運繼承明代舊制,也繼承了明代漕運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運的發展清代漕運是所謂“治國要務”,康熙帝曾将漕運與河務、三藩同列為“三大事”,“書宮中柱上”。
順治二年(1645),巡漕禦史劉明英所奏關于漕運的額數宜清、運法宜定、修船宜急、運道宜豫等四條建議,立即被清朝統治者所采納①。
順治、康熙兩朝,着手在整頓漕政、加強漕運官司、疏通河道、嚴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統、全面地恢複漕運。
這項工作顯然對清皇朝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現了倉儲充裕的局面。
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倉内,貯米甚多,各省運至漕糧,亦無虧欠,在倉内堆積,恐緻紅朽”。
清政府下令,于蘇州、鎮江、江甯、淮安等處,各截留糧米三萬至十五萬石不等,以備動用②。
這種現象,與順治初“節年拖欠,多至數百萬石”相比,顯然進入相對穩定時期。
同時,在政治上,為清初北方地區的統治和京師社會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運的穩定發展,的确對社會經濟有重要影響。
貫通南北的京杭大運河,将海河、黃河、淮河、長江四大水系聯系起來,而且通過江南水網及浙贛、閩粵水道,又能與珠江水系連結,這在溝通南北經濟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
因此,漕運的經濟作用,大緻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漕運的暢通,進一步推動了運河沿岸城市的繁榮。
比如濟甯和臨清是山東運河的南北兩關。
清朝廷在漕運總督之下設立四個巡漕禦史,其一即駐濟甯,專門巡察山東台莊至北直交境。
臨清更是運河北段的重鎮,“各省重運,俱令糧道督押本幫至臨清,出具糧米無虧印結,即行回任。
其自臨清抵通,概令山東糧道往來催趱”①。
臨清是清代漕糧進京的關鍵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
漕船由臨清關轉入衛河,需挨次等候出口,于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條商業街道,至今遺迹猶存。
現在的濟甯、聊城兩市尚保留着相當古舊的“月河街”,據方志記載,是當年相當繁華的街市,酒樓旅舍,鱗次栉比。
“月河街”又稱“越河街”,本是跨越運河幹道的支河沿岸,專門停泊漕船,以保證幹道的通暢。
聊城的山陝會館,尚保存着清代建築的特色,其門樓戲台樣式,與運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陝會館多有相同之處,反映出運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業的活躍。
即使象山東東阿縣張秋鎮這樣的小鎮,由于地處東阿、陽谷、①《清世祖實錄》卷17。
②《清聖祖實錄》卷283。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壽張三縣的交界點上,成為南北鎖鑰,“幅員數裡,自南而北,則漕渠貫其中”②。
清代漕運和治河,促使這個小鎮興旺起來,到清中葉,該鎮已具備三裡長的十字街道,中間鋪設青石條闆,人口幾近萬人。
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駐此指揮,該鎮成為河漕兼重的魯西名鎮。
第二,清代漕運起到了“南糧北調”、“南布北運”的調節作用。
平籴依靠倉儲,倉儲靠漕運,因此漕運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運對南北經濟交流的推動作用是很明顯的。
清政府規定,每條漕船可以随帶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稅。
假若以每歲漕船六千艘計算,每年在運河上的免稅貨物即達三十六萬石,約占實征漕糧的十分之一。
實際上運輸的貨物,遠遠超過此數。
加上運丁、水手私帶的貨物,沿途商賈托運的貨物,漕船回空随運的貨物,更是無法計算。
特别是漕船運丁多載私貨的問題,曆朝皆有,比比皆是,成為清代整頓漕政的大事。
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廣糧船二千餘隻,“旗丁任意将貨物滿載,船尾拴紮木筏,不令查驗”①。
第四,清代漕運暢通的結果,使運河作為南北經濟大動脈的意義更為突出。
這條經濟大動脈的跳動,幾乎決定着某些運河城鎮的興衰。
道光以後,運河山東段經常淤塞,漕運停頓,聊城、臨清等城鎮逐漸衰落,就是明證。
運河沿岸運輸業的發達,集中了大批的碼頭搬運工、挽淺纖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龐大的雇傭勞動力隊伍。
他們多來自破産農民,以運河為業,靠出賣勞動力為生,而且随着運河運輸業的開發,他們能在河上串連成幫,于是在客觀上形成了運河上特有的雇傭勞動力市場。
第五,清廷為了确保漕運,對運道的疏通十分重視,采取了治黃兼顧治運的水利方針,這樣,客觀上給運河地區,特别是黃淮地區的水利事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黃河下遊河道從河南經江蘇北部入海,在淮陰附近與淮河、運河會合。
由于黃河夾帶大量泥沙,下遊河道經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濫決口,不僅河南、山東、蘇北常受水災之害,而且影響到淮河、運河。
特别是黃淮泛濫,倒灌入運,使運河阻塞,南北航運斷絕,因此明、清兩代的治河與漕運密切相關。
運河北段的水量,原來主要依靠山東諸泉的接濟、調節,但是從明中葉之後,山東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運河水勢變遷不停。
明代治河,過分強調保漕,不顧農時需要,唯視運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幹旱,将積水放入運河,奪走農民的點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澇,則将運河水流排出,釀成水災。
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
清代治河,雖然也以“濟運通漕”為目的,但在靳輔、陳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與黃河其他決口,使黃、淮複歸故道,特别②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補《張秋志》。
①《清聖祖實錄》卷285。
是在漕船必經的清水潭,修成數十裡偃月形堤壩,使水流湍急的險要河段,變成漕船“永無漂溺之患”的“永安河”①。
後又在黃河北岸開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後,不必再行一百八十裡險段,隻要行二十裡就可進入中河,縮短了航程,減少了危險。
确實達到保漕的目的。
同時,陳潢還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術水平。
由于清代治河兼顧治運,不僅黃河、淮河各歸故道,漕運無阻,而且在蘇北涸出三百萬畝土地,使原來被水淹沒的土地重新變成可耕的農田。
總之,漕運的暢通,為清代前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東南地區的繁榮,直接或間接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漕運是曆代封建皇朝的苛政。
在“千帆競發,天臾正供絡繹而來”的背後,充滿着勞動人民的血汗。
《冊府元龜·漕運總序》曾對秦代和漢(武帝)時期的漕運,給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師,大衆之所聚,萬旅百官之仰給,邦畿之賦,豈足充用?逮于奉辭伐叛,調兵乘載,或約赍以深入,或赢糧而景從。
曷嘗不漕引而緻羨儲,飛挽而資宿飽。
乃有穿渠鑿河,乘便利之勢,創法立制,極機巧之思。
斯皆賢者之心術,古人之能事,至于成敗之殊,勞逸之異,宜亦一開卷而可見也。
”而且指出,秦始皇“轉輸北河,率三十鐘而緻一石”。
耗費三十鐘而漕運一石之糧,代價之巨,令人吃驚。
清代漕運也是個得不償失的辦法。
“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
四百萬石未必盡歸朝廷,而一千萬石常供官旗及諸色蠹惡之口腹..是以江南諸縣,無縣不逋錢糧。
”①嘉慶時,江南漕米運抵京倉,每石費用需銀十八兩。
當時糧價,每石在一兩左右。
一石漕糧的費用超過當時商品糧價十六、七倍,實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運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弄得清朝皇帝非常頭疼,曆朝都為漕運展開過争論,力圖謀求良策。
有人對漕運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懷疑。
陸隴其曾指出:“以漕運而裕國,秦漢以來不得已之策耳。
夫以京師之重,而仰給于遐方,天下無事,則有侵漁遲誤之弊,天下有事,則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長治也。
”②早在明季,徐光啟就提出:“宜近取諸畿甸而自足。
”③也就是說,可以用開發京畿地區的農業來代替漕糧的運輸。
清初,陸隴其提議,“裕國之本其必墾西北之閑田,而寬東南之輸輓。
”④道光時,林則徐認為“國家建都在北,轉粟自南,京倉一石之儲,常糜費數石之費,奉行既久,轉輸固自不窮。
而經國遠猷,務為萬至計,竊願更有進也。
”也是個開發華北農業的①《河防述言》,《雜志》第11。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陸世儀《漕兌揭》。
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③《農政全書》卷12。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想法。
若按當時農業生産技術水平,開發海河地區,在直隸增開二至四萬頃土地(按畝産一至二石計算),每年生産需自南方運來的四百萬石漕糧,并不是沒有可能的。
但是這樣的計劃,清朝統治者連想都不敢想。
他們曾經想過學習元代的辦法,打通膠萊運河,沒有成功,隻好抱住數百年的舊法不放,越走越困難。
他們還采取過漕糧改折的辦法,就是改變征收糧米(本色)為貨币(錢或銀兩)。
本來,漕糧一般是不準改折的。
隻是在發生災荒或運輸困難的情況下,才允許改折。
後來還實行過“民折官辦”,就是由納糧戶将改折的銀或錢,交給官府,由官府派員在口岸附近采買糧食,交兌運輸。
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時,長江地區被起義軍占領,漕運停止,清政府隻得臨時采取改折和折銀解部。
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發生水災,運河水淺,而且運河山東段因諸泉水缺,經常幹涸,于是,次年在江浙實行海運,即在上海雇募商船,運糧至天津,然後轉輸京通。
但海運之法直到鹹豐以後才正式實行起來。
總之,對于得不償失的漕運制度,清政府始終拿不出改革的辦法。
漕糧的長途運輸,船隻消耗,官吏侵吞,關卡林立,人手紛雜,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也給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
康熙四十六年,“坐糧廳赫芍色,聲名惡劣..每船取銀八兩,一年約得四五萬金,赫芍色任坐糧廳十年,則已得四五十萬”①,“然貪官污吏,積習相沿,莫能禁也”②。
①《清聖祖實錄》卷230。
②《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第五節 學校與科舉學校制度 清代的學校與科舉,大體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内容上有所損益,措施上更為周密。
學校是儲育人才之地,科舉是掄才大典,兩者相輔而行,關系十分密切。
讀書士子入仕,主要通過科舉,而要由科目登進,必須是學校的生員。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養育士人以應試科目,不過學校生員做官不一定要經過全部科舉考試的階梯,入國子監肄業後,便有了獲得官職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轄的學校,共有兩級,即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
中央官學主要指京師的國子監,包括附屬于國子監的算學、八旗官學。
另外,還有中央政府為皇室貴族設立的宗學、覺羅學等。
地方官學主要指府、州、縣學,這些學校隻有規模大小的區分,而無程度等級的差異。
除此而外,社會上還有書院、社學、私塾等,這些雖不包括在正規的學校制度内,但在培養人才、傳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師有國子學,稱國子監,或稱太學。
國子監有南北監之分,一為北京國子監,一為南京國子監。
清初,修整明北京國子監為太學,裁南京國子監,改為江甯府學。
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設祭酒滿、漢各一人,司業滿、蒙、漢各一人,職在總理監務、執掌教令。
博士滿、漢各一人,助教滿十六人、蒙八人、漢六人,學正漢四人,學錄漢兩人,職在教誨。
典籍漢一人,掌書籍碑版。
典簿滿、漢各一人,掌文牍事務。
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監事大臣一人,不拘滿、漢,地位在祭酒、司業之上。
國子監的生徒,來源很多,共分兩大類。
一為貢生,一為監生。
貢生有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例貢,監生有恩監、蔭監、優監、例監。
歲貢,有地方貢于國家之意。
府、州、縣學按照規定的時限與數額,将屢經科考、食廪年深的生員,依次升貢到國子監。
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屬各省起送貢生,府學每年一人,州學三年二人,縣學二年一人。
各地貢生到京後,要進行廷試。
時間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後改為四月十五日。
如有濫充者,即發回原學。
一省發現五名以上,學政要被罰俸。
恩貢,是歲貢在特殊情況下的改稱。
清沿明制,凡國家有慶典或皇帝登極,便頒布“恩诏”,以當年的歲貢生充恩貢。
拔貢,明制,常貢之外又行選貢之法,即為拔貢。
各地儒學生員,經過考選,凡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得以充拔貢。
清沿襲此制,順治元年(1644),首舉選貢。
順天府特貢六人,每府學貢二人,州、縣學各貢一人。
清初為六年考選一次,乾隆中改為十二年一次。
副貢,各省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幹名為副榜。
中副榜者,可以做為貢監,入國子監肄業,稱副貢。
優貢,類同拔貢,每三年考選一次,舉送的次數比拔貢多。
以上的恩、拔、副、歲、優貢,時稱“五貢”。
讀書士子除了參加科舉考試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謂之正途。
五貢就任官職,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後,恩、拔、優、副貢多以教谕選用,歲貢多以訓導選用。
但在具體實行中,常有變動。
五貢之外,還有例貢。
凡儒學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規定報捐為貢生的,稱例貢。
這是當時由捐納入官的必由之路,由于是出資捐買而得,很為一般人所蔑視。
例貢或在監肄業,或在籍,均可稱為國子監監生。
乾隆年間議準,例貢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準其辭掉例貢頭銜,以原來的身分參加科舉考試。
貢生之外,還有監生。
恩監,乾隆年間開始實行,主要是選拔和照顧一些資曆、身分較特殊的士子,恩準入監肄業。
乾隆二年(1737),準八旗漢文官學生應講求經史,每三年奏請欽點大臣考試,優者拔作監生,與漢貢監等一體肄業。
後又議準,八旗算學生、漢算學生、欽天監天文生均準考恩監。
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廟的聖賢後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無功名頂戴的俊秀,均恩準做監生。
蔭監。
又分恩蔭和難蔭兩種。
恩蔭是按内外文武官員品級,蔭子入監。
順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監。
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給蔭入監。
難蔭,順治三年(1646)定,滿、漢三品以上官員,三年任滿,勤于國事而死者,可蔭一子入監。
雍正年間以後,特别體恤軍功死難者。
凡八旗武職立功身故,無論功績大小,是官員的,給七品監生一人,是護軍校、骁騎校的,給八品監生一人,均于子弟内補充。
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職立功病故,所給的監生,按立功等第定監生品級。
一、二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照捐納監生例,準其應鄉會試。
優監,與優貢雷同,唯入監條件略有降低。
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學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選為優監生。
例監,與例貢雷同,亦是條件更放寬。
凡未取得生員資格的讀書士子,即俊秀,可以通過捐納而取得監生資格,稱例監。
貢監生入太學後,依次到六堂研習。
六堂分為三級:正義、崇志、廣業堂為初級,修道、誠心堂為中級,率性堂為高級,根據學習成績遞升。
國子監的監生,又分為内、外兩班,内班是住在監内的,有膏火之資。
外班則散居監外各地,無膏火。
清初,内班共有監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
乾隆初,改内班每堂為三十名,這樣内、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減外班一百二十名,撥年班二十四名為外班生。
外班補内班,要經過考試。
内班貢監生的告假等事項,都要按嚴格的規定辦理。
國子監授課和考試的辦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師生向孔子行祭奠禮畢,聽助教或學正、學錄講解經書,然後要進行覆講、上書、覆背,每月三回,周而複始。
所習内容為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五經(《易經》、《書經》、《詩經》、《禮記》、《春秋》)、《性理》、《通鑒》等,還有兼學習“三經”、“二十一史”的。
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數百字,并立“日課冊”,按期交助教等查驗。
每月十五日,祭酒、司業輪換考課四書文一篇,詩一首,稱大課。
一般是司業月考,祭酒季考。
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廳課經文、經解和策論。
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學正和學錄還要分别主持考課,試四書文、經文和詩策等。
監生坐監的期限,始初各種貢監生并不一樣。
恩貢、難蔭、由廪生出身的副貢,時間最短,為六個月。
其他有八個月、十四個月、二十四個月的。
例監最長,為三十六個月。
雍正五年(1727)規定,各監生肄業,均以三年為期。
修業期滿後,可應吏部铨選,以教谕、訓導等選用。
清代,還有兩種學校隸屬于國子監,即國子監算學和八旗官學。
算學,乾隆四年(1739),額設滿、蒙、漢肄業生共六十人,學習五年期滿,分授欽天監天文生及博士。
八旗官學,系為培養八旗子弟而設。
順治元年,八旗駐地各建學舍,為八旗官學,次年,合兩旗官學為一學,教習在國子監肄業生中考選,主要用恩、拔、副貢生。
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設學額百名,其中滿洲六十,蒙、漢各二十。
乾隆初,定官學生肄業以十年為期,其中漢文明通者,拔為監生,升入太學。
官學中的漢教習,三年期滿,分等引見。
一等用知縣,二等用知縣或教職。
嘉慶、道光年間,官學漸漸廢弛。
此外,京師還有宗學和覺羅學。
順治十年(1653),八旗各設宗學,選滿洲生員為師,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歲以上,均入學習清書(滿文)。
雍正時定,左右兩翼設滿、漢學各一,王公、将軍及閑散宗室子弟,十八歲以下,及十九歲以上的已曾在家讀書情願就學者,均令入宗學分習清、漢書,學内兼習騎射。
乾隆時定,宗學額數左翼以七十人為準,右翼以六十人為準。
每十名生徒,派設教習一員。
覺羅學正式設置于雍正年間,規制與宗學略同。
學成後,與旗人同應歲、科試及鄉、會試,或考用中書、筆帖式官職。
另外,京師還有隸屬于内務府的景山學與鹹安宮學,有世職官學、八旗及禮部義學,有健銳營、外火器營、圓明園、護軍營等學,這些都是為八旗子弟而設,體現了清朝廷對這些人的特殊照顧。
清代,設學官督理地方官學,規制相當嚴密。
各省設提督學政一人,提督學政掌管一省學校政令的貫徹,主持歲、科兩試,考核師儒的優劣和生員的勤惰。
學政在地方,無論官階高下,皆與該省督、撫平行。
各府、州、縣學,皆設有教官。
府學設教授,州學設學正,縣學設教谕,各一人,并設訓導輔佐之。
雍正年間,定儒學教授為正七品官,學正、教谕為正八品,訓導為從八品官。
清政府對教官的要求十分嚴格,獎罰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盡心訓導,六年之内,所屬士子無過犯,該省督撫學政據實保題,以應升之官即用。
學校生員亦有定額,需經考試才能錄取。
讀書士子未入學以前稱童生、俊秀,經過縣考、府考、學政院考取中後,即可入儒學為生員,俗稱秀才。
在額的生員為廪膳生員,國家供給膳食。
額外增加的為增廣生及附學生員,亦有定額。
府、州、縣學的程度一樣,但規模不同。
順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學,分大、中、小學,取進童生。
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
康熙九年(1670)改為:各直省取進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
八旗子弟,亦可入學,歸順天府考試。
地方儒學的課程,有《禦纂經解》、《性理》、《詩經》、《古文辭》及“十三經”、“二十四史”、“三通”等。
教官對生員有月考、季考,除考四書文外,兼試策論。
考後第二天,講大清律中的刑名、錢谷類若幹條。
每月還集諸生于明倫堂,誦政府頒布的卧碑文及訓饬士子文。
生員除丁憂、患病、遊學等事故外,不應月課三次者予以戒饬,無故終年不應課者即予黜革。
不過到了嘉慶以後,儒學月課漸不舉行,教官多為年齒衰邁者,視考課為故套,地方儒學隻有師主之名,而無訓誨之實了。
于是,生員最重要的考試便為學政所主持的歲、科兩試。
歲試是學政到任第一年所舉行的考試,科試是選送生員參加鄉試所進行的考試。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學。
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
騎射之外,教以武經七書、百将傳及孝經、四書等,學額與取文童生一樣,也分大、中、小學,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
武生的考試有内外場之分,先外場騎射,次内場策論。
歲試列一、二等,準應鄉試,故武生沒有科試。
清朝廷對儒學生員采取優恤政策,管制也極嚴格。
凡生員入學後,例免差徭,廪膳生及貧窮生員經濟上可得到養贍。
生員違反禁令,小過失由府、州、縣教官責懲,大過失申報學政,黜革後治罪,地方官無權擅責。
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報,或雖揭報,而學政不嚴加懲處,分别給以罰俸、降級直至褫職處分。
順治九年,政府刊立“卧碑”,共八條,令全國士子誦習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廪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
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如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迹,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幹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幹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毋緻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①。
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頒布“聖谕”十六條,四十一年頒“訓饬士子文”。
雍正年間,更把康熙時十六條“聖谕”大為發展,演化為“聖谕廣訓”,并且頒布了“禦制朋黨論”。
乾隆五年(1740),又有《欽頒訓饬士子文》。
這些,都是生員所必須尊奉,也是經常進行考課的内容。
府、州、縣學無固定學習年限,多有白頭至老,始終為一秀才者。
生員的出路有二,一是通過薦舉做國子監貢監生,一是通過鄉試成舉人,兩者合稱舉貢。
明代,書院相當發達。
清初數十年間,對書院則采取抑制的政策。
順治九年谕令,“不許别創書院,群聚徒黨”②。
康熙、雍正年間,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紳相繼有辦書院者。
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會設立一二所較大書院,使均處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進一步使之官學化。
另外,各省的府、州、縣,亦多有設立書院的,有的是紳士出資創辦,有的是地方官撥公款經理。
據不完全統計,清代的書院,約有三百所③。
乾隆年間,對書院進一步提倡和整頓,規定:“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
負笈生徒,必擇鄉裡秀異、沈潛學問者肄業其中。
..書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
仿分年讀書之法,予之課程。
使貫通乎經史。
有不率教者,則擯斥毋留。
”還規定,書院課程,可因人而異:“書院肄業士子,令院長擇其資禀優異者,将經學史學治術諸書,留心講貫,以其餘功兼及對偶聲律之學。
其資質難強者,且令先工八股,窮究專經,然後徐及餘經,以及史學治術、對偶聲律。
至每月課試,仍以八股為主,或論或策,或表或判,聽酌量兼試,能兼長者酌賞,以示鼓勵。
”①同時規定,各省書院主講席者,均稱為院長。
迨至嘉慶、道光年間,書院日益廢弛。
地方上還有社學、義學。
順治年間題準:“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
免其差役,量給廪饩養贍。
提學案臨日,造姓名冊申報查考。
”“土司子弟有向化願學者,令立學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為教讀,以司訓督。
”②社學或義學,在京師等城市及八旗駐地有設,但更多的是設于鄉村和邊遠省區。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89,《禮部·學校》。
②《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學校部》。
③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五章《清之書院》。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不過,清代最初級的學校,主要還是私人設立的學塾。
兒童由發蒙直至考中秀才,進入儒學,主要是在這種學校中接受教育。
學塾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官僚地主有錢人家,嚴格遴選教師,在家中教育自己及親友子弟,叫“家館”或“坐館”。
一種是地方上某個家族出資,在一個公共地方設塾,教育本家族較貧寒的子弟,叫“村塾”或“義塾”、“義學”。
再一種是教師自己在家設學,學生來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
一般地說,專教蒙童的謂之“蒙館”,教年紀大些學生的謂之“經館”。
學塾開始是識字,讀《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學塾還重“對課”,即令學生屬對。
再有是“描紅”,即寫字。
再進一步就是學作八股文、試帖詩。
行有餘力,讀四書五經,以及《唐詩三百首》、《綱鑒易知錄》、《古文觀止》等。
私塾教育是個别教學、強制記憶。
科舉制度清代在順治年間開始恢複科舉取士制度,康熙時推行于全國。
與明代一樣,科舉分為三個等次。
首先是童試,取中者名曰“秀才”。
其次是鄉試,取中者名曰“舉人”。
最後是會試、殿試,取中者名曰“進士”。
在一輪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為鄉試年,醜、辰、未、戌為會試年,其餘四年是童試年。
清代的考試制度比明代更為詳細、嚴密,但由于科舉取士積弊日深,暴露出的問題也更明顯。
童試亦稱小考,由于應試者名曰童生,故稱童試,是讀書士子進身之始。
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沒有年齡上的限制,有十幾歲的少年,也有五、六十歲的老者。
童生應試,在本縣報名,填寫籍貫及三代履曆,并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結,再請一個本縣廪生作保。
确保考生籍貫無誤,家身清白,非出身于娼優皂隸之家,及未遇父母之喪者,方準應考。
主要考四書文,還有《孝經》、《性理》、《太極圖說》、西銘、正蒙及《聖谕廣訓》、《訓饬士子文》等。
童試分縣考、府考、院考三個步驟進行。
縣考由本縣縣官主持,考四場或五場。
府考在府城舉行,情形與縣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個縣。
院考也在府城舉行,但由各省學政親臨主持。
清代學政亦稱學院,故名院考。
這時每個考生要加一名廪生作保,考試兩場,一正試,一複試。
正試試兩文一詩,複試試一文一詩,并默寫《聖谕廣訓》百餘字。
文字優等者,由學政按規定的學額,進行錄取。
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學肄業,亦稱“入泮”。
入縣學的稱縣學生員,入府學的稱府學生員。
入學後,都先做附學生,然後逐步升為增廣生、廪膳生。
童試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頂替本人入場。
故順治年間規定,每府各州縣要會同在一天考試,府試亦彙齊在一日,以防重冒。
如有請代等弊,互結的五名考生連坐,保結的廪生黜革。
雍正十三年(1735)及進一步規定:“槍手代倩,為學政之大弊。
嗣後凡有代筆之槍手,照诓騙舉監生員人等财物、指稱買求中式例,枷号三月,發煙瘴地方充軍。
其雇倩代筆之人,照舉監生員夾浼營幹買求中式例,發煙瘴地方充軍。
知情保結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
”①另外,考官閱卷衡文,往往委托幕友辦理,本人并不過目,草率錄取,甚至有任聽幕友書役勾通舞弊之事。
有清一代,童試中槍替、冒籍、濫送、賄買等弊端,始終未曾禁絕,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鄉試始于順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舉行,是年亦稱大比之年。
因為鄉試舉行于秋八月,故又稱“秋闱”。
康、雍年間起,凡皇帝登極或大壽之年,均加科,曰恩科。
如該年正逢鄉試正科之年,則将正科或提前一年舉行,或移後一年舉行。
順治時,順天及直省鄉試,每中式舉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應試。
康熙年間,增至百名。
府、州、縣學生員,經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準應鄉試。
各地儒學的教官和在籍的國子監恩貢生、歲貢生、監生,有願參加本省鄉試的,許與生員一體考送。
不過卷面要注明官字、貢甯、監字,以另案發落。
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監生,由監内教官考選。
娼、優、隸、皂之家子弟,居父母喪者,不得應試。
鄉試在各省省城舉行。
八月初九日為第一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
每場均是先一日點名放入,後一日放出。
考試文體,仍用八股文,亦稱制藝、時藝、時文、四書文。
順治二年定,鄉試第一場試時文七篇,其中四書三題,五經每經各出四題,應試者認習某經即作某經四題。
第二場試論一篇,題用《孝經》,判五道,诏、诰、表擇作一道。
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各省鄉試的處所稱貢院,士子應試的席舍曰号房,撥守的軍卒叫号軍。
士子及試官入闱後,用鑰封門。
内外門用簾隔開,在外的提調監試等官叫外簾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叫内簾官。
以大員總攝場務,叫監臨。
試場對士子的約束防範極嚴,屢有整肅場規的嚴谕。
為防止考生夾帶,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詳細規定:“士子服式,帽用單層氈,大小衫袍褂,俱用單層。
皮衣去面,氈衣去裡,褌褲紬布皮氈聽用,止許單層。
襪用單氈,鞋用薄底。
坐具用氈片。
其馬褥厚褥,概不許帶入。
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許裝裡,硯台不許過厚,筆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許長二寸,蠟台用錫,止許單盤,柱必空心通底。
糕餅饽饽各要切開。
此外字圈、風爐、茶铫等物,在所必需,無可疑者,俱準帶入。
至考籃一項,如京闱用柳筐,柄粗體實,每易藏奸,今議或竹或柳應照南式考籃,編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檢。
至褌褲既用單層,務令各士子開襟解襪,以杜亵衣懷挾之弊。
再士子搜出懷挾者,其父師均有教誨約束之責,查出一并究治。
”①為防止交通關節,士子所交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86《禮部·學校》。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841《禮部·貢舉》。
的墨卷,當場彌封,然後由專人用朱筆謄錄,曰朱卷,呈考官審閱。
考官批示用墨筆,同考用藍筆。
鄉試第一名曰解元,被錄取者統稱舉人。
各省所取名額不一,順治初年,定順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貴州最少為四十名。
以後各朝,又有增減。
正榜之外還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額,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
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後又恢複。
以後各直省每取舉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鄉試還有複試和試卷磨勘制度。
先是,順治十四年(1657)順天府和江南鄉試有賄買情節,發榜以後,衆議沸騰,因此命順天及江南中式舉人來京複試,此為鄉試複試之始。
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制,各省舉人,一體到京複試,否則不得參加會試。
此外,各省鄉試揭曉後,要将試卷解送到京,至禮部磨勘,以防止闱後有人修改試卷。
磨勘的内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題錯誤,給以罰俸處分。
次是複閱舉子試卷,嚴查有無弊倖及瑕疵。
倘有文理悖謬、字體不正、朱墨不符、對非所問者,黜革除名。
有不遵傳注、不避聖諱、以行草謄錄、四書文過六百字者,罰停一科至三科不等。
一省當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職或提問,如果罰科卷數多,對考官實行罰俸、降級、革職等處分。
康熙、乾隆年間曾發生過是否保留八股文與科舉制度的争議。
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舉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議改革,遭内閣禮部反對,未能實行。
鄉試第二年,各地舉人到京師應進士之試,稱會試、殿試。
會試是集中會考之意,中式者為貢士,第一名曰會元。
取得貢士資格後,方能參加殿試。
會試在醜、辰、未、戌年舉行正科,恩科之年的會試,為會試恩科。
因會試舉行于春季,亦稱“春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