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權機構及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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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開支的費用。

    舉凡陵寝供應、宮廷修繕、采辦織造和内務府經費,均被列為重要項目。

    經費來源除皇産貢賦、官莊地租外,部分是由戶部指定從各省财政稅收中解撥的稅款。

    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于戰争的破壞,财政入不敷出,皇室開支較省。

    據康熙二十九年(1690)的文件記載:“明光祿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今每年隻用三萬餘兩。

    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餘斤,今隻用六百七十八萬斤。

    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餘斤,今隻用百萬餘斤。

    各宮床帳、輿轎、花毯等項,每年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餘兩,今俱不用”②。

    其中如光祿寺支用錢糧三萬餘兩,僅為明代的八分之一③。

    然而自乾隆以後,随着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經費開支不斷擴大。

    康熙帝時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财政支付,沿途并不鋪張,所費僅一、二萬兩。

    但至乾隆年間,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統計,僅采辦、織造與内務府等經費銀已達八十二萬一千零六十四兩①。

    另外,乾隆帝六次巡遊江南,每處所費竟在二、三十萬兩以上,與康熙帝相比,不啻超過十倍。

    皇室經費的惡性膨脹,至乾隆嘉慶後期已成财政腐敗痼疾。

     官俸之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項目之一。

    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賞、養廉、公費等項。

    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職稱大緻可分為四種,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親王,歲銀一萬兩;世子六千兩;郡王五千兩;長子三千兩;次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五百兩;鎮國将軍一等四百一十兩,二等三百八十五兩,三等二百六十兩..最少者①乾隆《大清會典》卷19《戶部》。

     ②《清朝文獻通考·國用考》。

     ③《清朝文獻通考·國用考》。

     ①《聖武記》下冊,頁476。

     是宗室弓騎尉八十五兩②。

    除歲俸銀外,還給俸米,每俸銀一兩,給米一斛③。

    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

    其俸銀從歲支四百兩至一百三十兩不等。

    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

    規定公,一等七百兩,二等六百八十五兩,三等六百六十兩;侯,從六百三十五兩至三百六十兩不等;伯,從五百三十兩至四百六十兩不等;子,從四百三十五兩到三百六十兩不等;男,從三百三十五兩至二百六十兩不等;每俸銀一兩,給俸米一斛④。

    四是百官之俸。

    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職官俸十等,綠營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

    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二品一百五十五兩,三品一百三十兩,四品一百零五兩,五品八十兩,六品六十兩,七品四十五兩,八品四十兩,九品三十三兩一錢,從九品三十一兩半。

    每銀一兩,給米一斛。

    在外文官不給俸祿米⑤。

    恩賞是正俸之外的臨時性特殊支出。

    乾隆年間曾不定期恩賞八旗駐防官兵口糧,每次用銀不下三十五、六萬兩。

    養廉銀則是正俸之外規定按職務等級每年另給官吏的銀錢,又稱為公廉銀。

    雍正以後,養廉銀數額也有固定,與正俸無異。

    據統計乾隆間文職養廉銀三百四十七萬三千兩,武職養廉銀八十餘萬兩①。

    公費是以辦公費為名,給各官吏額外補貼的支出。

    規定按官職每月給公費銀五兩至一兩不等,歲額約在一、二十萬兩左右。

    清初國家機構較簡,官俸支出僅二百餘萬兩。

    以後随着官僚機構的龐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經達五百四十三萬餘兩,約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八②。

    軍費是清朝最大的财政支出項目,按其性質和用途,主要有戰争經費和經常性的兵饷。

    經常性的兵饷包括官兵的年饷、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等費用。

    清代前期八旗京營合巡捕五營和駐防兵為二十餘萬,綠營順治初建時有六十六萬人,康熙時為五十九萬餘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為六十三萬人,八旗綠營總兵員數額約八十六萬左右③。

    兵饷依饷章規定,高的如八旗親軍、前鋒、護軍,每人月給饷銀四兩,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軍月給饷銀一兩五錢,年支米二十四斛,綠營步兵月給饷一兩五錢,月支米三鬥④。

    因此,清代每年撥給八旗、綠營的兵饷占每年财政支出的一半。

    據載,清初的歲出二千七百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八十八兩,而兵饷占一千三百四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五兩⑤,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點二。

    乾隆三十一年②《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饷》③《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饷》④《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饷》。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饷》。

     ①《聖武記》下冊,頁475。

     ②《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③《清史稿》卷130&mdash131《兵志》一、二。

     ④《大清會典事例》卷254&mdash255。

     ⑤《廣陽雜記》卷2。

     (1766)兵饷增加至一千七百餘萬①,約占歲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戰費的數額也相當大。

    據乾隆朝的不完全統計,準回之役費帑三千三百餘萬兩;兩金川之役達八千餘萬兩;台灣之役八百餘萬兩;廓爾喀之役一千餘萬兩,總額已在一億五千萬兩以上②。

    這種龐大的軍費支出,已非常規的财政收入所能承擔。

    清朝往往以開例捐輸、商人報效、鹽斤加價等辦法解決。

     工程與驿站經費,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内廷工程以及驿站交通等費。

    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與海塘的工程費,其中主要是治理黃河水患。

    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縣征發徭役,義務修河,并無專項支出。

    乾隆時河工經費始由财政撥款,歲修、挖修經費均有定額,約三百餘萬兩;嘉慶時續增至五百萬兩③。

    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決口的臨時性工程,往往另行專案奏明辦理,其經費實報實銷。

    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帶的海防工程的費用,其費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賦地租及各省鹽運司撥解支付。

    驿站是清前期傳遞公文和軍事命令的機構,按各地程途遠近及沖僻,分設驿、站、塘、台、所、鋪等④,預備人役與車馬等交通工具,經辦交通傳遞事項。

    傳遞文書軍報,按程途遠近,分别規定期限,如有延誤者查明治罪。

    驿站經費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撥給驿站的經費,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載,驿站錢糧約二十萬兩⑤。

     科場學校經費,主要包括科舉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經費。

    各省舉辦鄉試,京師舉辦會試廷試,三年一次,這些科場經費各由戶部撥解銀兩。

    各類學校除京師的最高學府國子監及各省府學、州學、縣學外,各地還有官學、書院、義學、社學等。

    這些學校的經費來源除學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錢糧廪膳津貼費用。

    科場學校廪膳等銀,在清前期财政支出中沒有固定額數,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載,該項錢糧銀為一十四萬兩①。

     在機構與制度建設方面,清在繼承明代傳統制度的基礎上,加強了都察院對财政的審計與監察的權力。

    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統管下設十五道監察禦史,與六科分掌監察,使之成為負有對政治經濟監察與對财政審計、稽查權力的組織形式。

     在這種新的财政監察體制下,自雍正年間開始,都察院把财政審計權與經濟監察權力合并在一起,加強了對财政收支的管理。

    根據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對财政支出的監察方面,擁有審查會計,注銷案卷,檢核庫款,監放口糧,彈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錢糧等權力。

    舉凡财政會計部門的①《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②《聖武記附錄》卷11,頁470。

     ③《續清朝文獻通考》卷69《國用考》。

     ④光緒《大清會典》卷86。

     ⑤《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①《清史稿》卷126《食貨六》。

     會計報告、奏銷冊必須經都察院審核,檢查無誤,方可奏銷;凡财計部門所使用的帳簿、冊籍、憑證及各項錢糧的出納,都察院均有權過問。

    如發現貪污盜竊事件,都察院必須予以彈劾,并“會刑部大理寺朝審”②。

    可見,從組織和職權上看,都察院的權力大于以往朝代的禦史,對加強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貪污也産生了較大影響。

     乾嘉後期财政的腐敗乾隆後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發展與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對财政的審計、監察也日趨衰敗。

    都察院的禦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錢财為目的,對财政的審計、監察已多無所作為。

    一些财政審計、監察禦史甚至與戶部财政官員裡應外合,相互勾搭,行賄受賄,貪污盜竊。

    在這種情況下,财政支出猛增,乾隆時期各地貪污鹽引,侵占或冒領赈糧,嘉慶時期各地虛收稅糧,冒領庫銀,貪污河工款的案件層出不窮。

    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與矛盾日益突出,各項苛征雜斂的搜括形式不斷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腐敗與沒落。

     為了抑制财政腐敗現象與貪污之風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訂和增定一系列懲貪的法律條文。

    繼乾隆十三年(1748)改訂貪官《賠償帑項納贖例》①後,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盜倉庫銀錢入已例》,明确規定貪污千兩以上者仍依雍正“舊例處斬”,對千兩以下者分别三種情況加重予以懲罰②。

    針對貪官污吏相互勾結、通同作弊的特點,在查處貪污案中還實行了“連坐”之法。

    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肅布政使王亶望與總督勒爾錦、知府蔣全迪等相互勾結,“折捐冒赈,朋分公帑”達數百萬兩。

    由于這是一起通省官員多被卷入的集體貪污案,因而遲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無一人舉發陳奏”③。

    當這起大貪污案敗露後,乾隆帝決定推行“連坐之法”,予以堅決打擊,除總督勒爾錦被“賜令自盡”外,總計“處死”“拟死”者四十七人,前後參與此案被“革職拿問者”多達八十二人①。

    這種加強法治、重典懲貪措施,對于貪污舞弊之風的泛濫曾一度起到約束與警戒的作用。

    然而随着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來清理财政、重典懲貪的措施已難以堅持下去。

    在貪風日盛,“帑項日绌”、“國用不足”的情況下,各種苛征雜斂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矛盾的激化與财政的腐敗。

    “捐納”原是以授予官爵獲取捐款的特殊财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為常②乾隆《大清會典》卷69,《都察院》。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00《刑考》六。

     ②《清朝文獻通考》卷199《刑考》五。

     ③《清高宗實錄》卷1140&mdash1146。

     ①《清高宗實錄》卷1140&mdash1146。

     例,變為戶部經常性的專項入款。

    舉凡文武生員、内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職銜、加級、記錄、封典等的捐納。

    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納銀五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三十五兩,約占當時戶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②。

    凡遇軍需、河工、災赈,清朝又鼓勵商人捐輸銀兩,稱為“商人報效”,并也逐漸成為補助财政收入的款項。

    據載僅兩淮鹽商江廣達、洪箴遠等“公捐銀兩”達一千三百餘萬兩③。

    “及嘉慶初,川楚之亂,淮浙蘆東各商所捐,自數十百萬,以至八百萬,通計不下三千萬”④。

    在鹽商巨額進賄下,又以食鹽可以“加價”、“加耗”(增加夾帶)⑤方式,把鹽稅轉嫁至廣大消費者身上。

    此外,田賦征收中的苛斂也日趨嚴重。

    “乾隆初,州縣征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

    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餘米竟收至二鬥五升”①。

    可見田賦浮收日重,康熙時的“永不加賦”的稅制,也已日趨破壞無餘。

     财政稅制的破壞和租賦負擔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農破産。

    封建國家直接掌握的納稅丁戶急劇減少。

    流民問題的嚴重,錢糧稅源的枯竭,又使财政危機日趨激化。

    及至乾隆末年,财政“虧空”已成為矛盾的焦點。

    據載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後二十餘年間已“虧空”銀八十三萬兩②。

    嘉慶帝繼位後對此屢欲“嚴饬查辦”,但收效不大。

    嘉慶四年(1799)大貪官和珅被賜死,據筆記記載籍沒其家産的清單所載,擁有赤金五百八十萬兩,元寶銀九百四十萬兩,當鋪七十五座,銀号四十座,地産八千餘頃及其他财寶等③。

    家産總計不下八億兩,相當于和珅當權二十年中清政府财政總收入的一半。

    此數過分誇大,但也可見和珅贓銀之多。

    嘉慶帝曾想以此為轉機,把各項财政收入集中到國庫的總收入中來,以利于實現财政收支的平衡與好轉,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經濟環境下,這種懲治個别貪官的措施已難以扼制貪污的蔓延。

    籍沒大貪官和珅家産後,社會上雖有“和珅跌倒,嘉慶吃飽”之說,但财政仍未見好轉。

    封建國家的财政“虧空”現象有增無已。

    據載嘉慶十七年(1812)各省積欠正項錢糧及耗羨雜稅達一千九百餘萬兩之多,“屢經饬催,報解寥寥”④。

    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戶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戶部的賦稅已達到二千九百四十餘萬兩①,等于當時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②羅玉東:《中國厘金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

     ③徐世昌等:《清鹽法志》卷153&mdash155。

     ④《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⑤《清朝通典》卷12《食貨·鹽法》。

     ①《清史稿》卷121《食貨》二。

     ②《東華續錄》嘉慶11。

     ③薛福成:《庸庵筆記》卷3。

     ④《東華續錄》嘉慶34。

     ①《清宣宗實錄》卷323。

     上。

     财政稅收是封建國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伴随着嘉慶道光時期财政機構的腐敗與财稅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國家的财政處于入不敷出的拮據狀态。

     第四節 漕運 明清兩代的漕運 清代漕運,沿襲明代舊制,因而明清兩代的漕運,有許多共同之處。

     第一,在運法上,明清兩代都以軍運為主。

    明代曾有支運、兌運和長運等三種辦法,最後以長運作為定制。

    所謂“長運”法,實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兌”,就是由官軍擔任漕糧的全部運輸,但需在兌運時,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鬥米,做為“渡江費”。

    清代承襲的,正是這種運法。

     第二,明清兩代漕運都以河運為主。

    明初曾實行過短時期的海運,但在永樂十三年會通河開成之後,河運漕糧,相沿有明一代。

    清代漕運的發展過程,據史載:“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

    ”“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複,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複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雇商轉船漕京師,民鹹稱便。

    河運自此遂廢”①。

     第三,明清兩代的漕糧總額,基本上都穩定在每年四百萬石。

    清代漕糧征收的名目繁多,大體上與明代一樣,都分為正兌、改兌、白糧、改征、折征等五大類。

    “正兌”,指各省漕糧直接運輸到京倉者。

    據《清史稿》記載,正兌米原額為三百三十萬石,乾隆十八年實征二百七十五萬石。

    “改兌”,指各省漕糧輸至通州倉者,原額七十萬石,乾隆十五年(1750)實征五十萬石有奇。

    以上兩項,以征米為主,但在河南、山東兩省,因當地所産,也征小麥和黑豆。

    “白糧”,指征收蘇州、松江、常州、太倉、嘉興、湖州等六府的糯米。

    原額二十一萬石,實征不過十萬石有奇。

    “改征”,指改變對某地征收的種類和數額,但這種改變,全憑皇帝的特旨,沒有一定的成規。

    “折征”,指原征實物,但折成銀錢交納。

    “減征”,系指某地受災,不能征本色實物,而改征折色,即銀兩。

    或者将離水次最遠縣份的漕糧,酌量減去,分撥其他縣份征收。

    另有所謂“民折官辦”,指對民戶征收銀錢,而由官府用其他辦法以實物交公。

    漕糧作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這是明清兩代漕糧的共同特點,也是漕糧與一般田賦的不同之處。

     第四,糧戶除了完納漕糧正額之外,還必須承擔漕糧運輸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對漕糧的質量要求是幹圓潔淨。

    除了漕糧正項之外,還要交納随漕正耗,作為京通各倉和沿途損耗的補償。

    按規定,正兌米一石,加耗二鬥五升至四鬥不等,改兌米一石,加耗一鬥七升至三鬥不等。

    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稱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倉,又叫“随正耗米”。

    一般講,官定的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加耗率,已經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實際上加耗日增,江浙、兩湖有每石加耗至七鬥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①。

     第五,明清兩代漕運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體相同的。

    官吏的貪污舞弊和政府的橫征暴斂結合在一起,橫征暴斂為貪污舞弊提供了機會,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橫征暴斂,因而從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國計日貧”。

    連擔任漕運總督多年的楊錫绂也不得不感歎“锢弊難除”②。

     第六,在清代漕運中,運軍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運軍即運輸漕糧的軍丁,是漕運的主要依靠力量。

    這種運軍的情況比較複雜。

     明代漕運,主要由各地衛所軍士承擔。

    清代取消衛所制,将軍士編為承擔漕運的運軍。

    康熙初年規定各省衛所額設運丁十名。

    康熙三十五年(1696)規定漕船出運,每船佥丁一名,餘九名以谙練駕馭之水手充之。

    後來又增佥本軍子弟一人為副軍③。

    清政府對運軍的人身控制很嚴。

    運軍隸屬衛籍,遇五年一編審。

    雍正初年停編審之後,“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④。

    運軍屬各省糧道掌握,凡佥為運軍,必須親自押運,若以子弟代替,運軍及代運人都要發邊衛充軍。

    而且,運軍須有保結,所謂“一軍無保,不準佥軍,一軍有欠,衆軍同賠”⑤。

     運軍奔波于河上,風雨兼程,倍嘗勞苦,境況可想而知。

    王命嶽的《漕弊疏》①中說:“以臣所聞,弁丁有水次之苦,有過淮之苦,有抵通之苦。

    ”所謂“水次之苦”,一是“買幫陋習”。

    漕幫有高低貧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窮必欠。

    當佥運時,富弁行賄買幫,費至二三百金。

    貧弁坐得低幫”。

    于是“貧弁處必欠之勢,而富弁甫佥運,已費二三百金”。

    二是“水次陋規”。

    衛丁承運時,有衛官幫官常例,每船二三兩不等,有糧道書辦常例,每船四五兩、八九兩不等,至府廳書辦,各有常規,常規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禮,隻要漕院糧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兩十兩不等。

    還有刑廳票差,每船一二兩不等。

    “其名目則或查官丁,或查糧艘,或查修舟,或查日報,或查開幫,或提頭識,名目數十,難以枚舉。

    ”間或有所謂“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幫,書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糧道及刑廳處坐催,由刑廳差人代為斂費。

    這樣,“船未離次,已費五六十金”。

    三是“勒靳行月二糧”。

    按舊例由布政司派給運軍的行月錢糧,行文到各府縣支領。

    但每船要送書辦六七兩不等,否則派撥遠年難支錢糧及極遠州縣。

    州縣糧書還要需索每船二三兩不等。

    所以,運軍雖有“十金之糧,無五金之實”。

    以上三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楊錫绂奏議”。

     ③《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④《清史稿》卷120《食貨·戶口》。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43《國用考·漕運》。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

     項,是運軍在漕船尚未離開水次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

    漕船經過長途航行,一旦抵達通州,需到倉院糧廳大部雲南司等衙門投文,每船須費十兩。

    因都由保家包送書辦,保家從中另索每船常例三兩。

    二是“胥役船規之苦”。

    坐糧廳總督倉院京糧廳雲南司書房等,各索常規每船可至十金。

    還有“走部代之聚斂,其不送者,則禀官出票,或查船遲,或取聯結,或押取保,或差催過堂,或押送起來,或先追舊欠,種種名色,一票必費十餘金”。

    三是“過壩之苦”。

    過壩時,有委官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等費,每船又須十餘兩,“而車戶恃強,剪頭偷盜,耗更不赀”。

    四是“交倉之苦”。

    交倉時,有倉官常例,還有“收糧衙門官辦書吏馬上馬下等等名色,極其需索,每船又費數十兩。

    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雖經奉旨題革,今又改名複用,小歇家改名雇長,大歇家改名住戶,借口取保,每船索銀四五兩不等。

    有送者可得先收,無送者刁難阻凍”。

    五是“河兌之苦”。

    河兌法本來為了收交兩便,然而仍然發生踐踏、偷盜、混等、搶籌等種種難言之弊。

    以上五項,是運軍在漕船抵通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過淮之苦”,指“積歇攤吏書陋規,投文過堂種種諸費”,每幫過淮漕費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

    這是運軍在漕糧運輸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嶽的這段文字,将運軍在運糧過程所受到的各種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來。

    真是“勢要官胥,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朘剝日深”①。

    發生在整個運糧過程中的種種敲榨勒索,必然會影響漕運的順利進行,清政府曾不斷設法克服這些弊病,然而終清一世,未見奏效。

     運軍是漕運的主力,所以運軍的待遇問題,是清朝廷十分重視的漕事要務。

     運軍能得到屯田,作為衣食之資。

    實際上這是明代衛所屯田的繼續。

    清代規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頃。

    漕船原額一萬零四百五十五艘,嘉慶時,實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擔運糧任務的漕船大體在六千艘之上。

    每船裝載糧米五百石,總數能運三百餘萬石。

    用于運糧的衛所旗丁有六七萬名,分配給運軍的屯田約六百三十多萬畝。

    其中山東有六萬多畝,江蘇、安徽有四百二十五萬餘畝。

    但是,運丁“得田不能自耕,勢必召佃收租”。

    甚至“輾轉相售,屢易其主”。

    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楊錫绂的奏疏中,已經出現了負債累累的“疲幫”①。

     運軍還能得到行月錢糧,其數額各省不一,一般每名運軍支行糧二石四鬥至二石八鬥,月糧十石左右。

    本折各半,折色價每石銀一兩四錢。

     運軍從屯田和行月錢糧上所得,僅能養家糊口,根本無法滿足各種名目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的勒索。

    于是,他們就将各種盤剝再轉嫁到納糧農民的身上。

    在清代漕運中,運軍敲榨納糧農戶,激起農民不滿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甯衛運軍擅自加征行月二糧,激起百姓反對,結果耆民倪拱辰、陸德秀被害。

    知縣潘師資憤慨地說:“正供額賦誠不得已,此行月糧何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無漕則無運費,何用加行糧為?”對于早已交納永折漕銀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況那些“有漕有運”之地呢?對此,錢大昕評論說:“以不堪加之縣,出不應派之糧,供不應給之衛,敲骨竭髓,徒資群蠹瓜分、酌酒、陸博之資,民實不服。

    ”②順治七年(1650),江南蘇州府常熟縣還發生運官率領運丁“毆官藐運”的事件。

    當時有儀真衛運官崔邦泰領運常熟,他統率悍丁“玩漕勒贈,苛索無厭”,常熟知縣瞿某敦請速兌,崔邦泰等竟“聚衆鼓噪,各持棍械,毆辱印官,乘機搶掠”,釀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來,“國家之待運軍,為不薄矣”。

    “舡隻則有修理風蓬銀兩,安家則有坐糧,水手則有月糧,路費則有貼備,回南則有羨餘,解給各項支銷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

    ”正糧之外,還有加四耗贈,比兌時,每石再加濕潤米三四升。

    如此等等,仍不能滿足運軍的利欲,還要“巧恣需求”。

    ①于是,清朝廷為了保證漕運,盡量優待運軍,而漕運官吏又千方百計地到運軍身上搜括,運軍再将各種勒索轉嫁到納糧農民身上,就這樣形成惡性循環。

    而受害最深的當然是承納漕糧的農民。

    正如任源祥所說:“今之有轄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運軍者乎,運軍之常例,有絲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

    ”②總之,清代漕運與明代不同之處,僅在于官收官兌更加突出,因而運軍問題,往往成為清廷議論漕運的焦點。

    任源祥曾建議:“欲惠百姓,自運軍始;欲饬運軍,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

    ”③如此推本尋源,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藥方。

    清代漕運完全依靠官收官兌,依賴軍運,因而在明代漕運中已經暴露的運軍問題,更加明顯,更加嚴重。

     清代漕運的弊端縱觀有清一代漕運,弊窦百出。

     在漕糧的征收上,有所謂“撥花”,即在派兌時,奸棍劣衿與衙門書吏、運船官弁串通一氣,故意将一石米撥分幾軍,使納糧農戶受盡往來颠倒之②錢大昕:《潛研黨文集》,《記加征省衛運軍行月糧始末》。

     ③《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586頁,《奉旨禁革漕運積弊告示》。

    ①《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586頁,《奉旨禁革漕運積弊告示》。

    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累。

     有所謂“做樣”,即有奸棍串同運軍,搶先出兌,故意多出“贈耗”銀兩,使後來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謂“押兌”,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從中索取耗銀。

    有的在百兩耗銀中公然索走二十兩。

     糧米過鬥時,還有所謂“踢斛”、“淋尖”、“樣米”,以及“三笆三湧三捧”種種惡套。

    另有所謂“伍長酒錢”、“裝載船錢”、“倒籮錢”種種名色。

     僅漕糧加耗一項,有增無減。

    如“昆山一縣,正米百石,有加耗銀至六七十兩者”。

    而當地米價每石不過六七錢,“今耗銀至六七十兩,是正米百石,耗贈亦百石”。

    在這樣沉重地敲剝之下,農民“皆深自逃匿,惟恐為人魚肉”①。

     本來按漕運則例規定,江南每船受兌五百石,解至京通,交倉四百石,這是在所兌米中已經包括了在船折耗。

    但州縣征收時,卻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納漕糧的小農更害怕“轉廒”之苦。

    因漕糧是冬兌冬開,立有準限。

     各處糧印官在漕船未到時,即通令百姓交兌,交兌後仍令糧戶管廒,待船到時複又交兌,使糧戶于贈耗使費之外,再受賠補苛索。

    “以緻民間賣男鬻女,無可告訴”。

    收漕胥吏為了索取錢财,唯視賄金之多少,先令富戶交糧,貧窮糧戶則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動,終日守護糧堆,若遇風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

    貧苦農民“被重複科征,納而又納”,實在交納不起漕糧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萬盈千”①。

     清代漕糧,以江浙為重,造成了江浙地區的貧困。

    俞樾曾這樣描述:“蘇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過十畝。

    倚山傍湖,旱潦難均,即豐稔之歲,所得亦自有限。

    而條銀漕白正耗,以及白糧經費、漕贈、五米、十銀、雜項、差徭,不可勝計。

    而仰事俯育婚嫁喪葬,俱出其中。

    終歲勤動,不能免鞭撲之苦。

    ”“耕田輸納之民艱難實甚。

    ”②為了保證漕糧平安無誤地運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設法堵塞漏洞,盡管如此,依然是弊端叢生。

    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龐大的督運漕糧的官僚隊伍,來保證漕運的正常通行,結果适得其反,成為漕運的負擔。

     清代設置的督漕官吏有漕運總督(簡稱總漕)、巡漕禦史、督撫(有漕糧省分的督撫)、糧儲道(簡稱糧道)、監兌官等。

    這些都是專理漕務的官員。

    漕糧的征收,以縣為單位,設立印官、胥吏、裡正等主持事務。

    漕糧的運輸中,設立押運官、衛所守備、領運千總、随幫武舉、什長、本軍、副軍、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世儀《漕兌揭》。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徐旭齡《厘剔漕弊疏》。

     ②俞樾:光緒《川沙廳志》卷四《湯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

    治理河道的有河道總督(簡稱總河)、閘官、标夫、淺夫。

    漕糧的收儲有倉場侍郎、坐糧廳、大通橋監督、倉監督、稽查官等。

    這樣龐大的官吏隊伍,專門為漕運四百萬石糧食的督催,是綽綽有餘的。

    但是“各衛本幫千總領運足矣,而漕臣每歲另委押運幫官,又分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

    每省有糧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為總運。

    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撫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澱津,不下數百員。

    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無濟公事,然不得不借幫丁之脂膏,以酬屬員之奔競,且為保舉私人之地。

    ”真是“十羊九牧,為人擇官,多方以耗剝之”。

    冗官必然誤事。

    如:淮安盤糧,漕臣不去親查米數,而“委之弁兵”,通州上倉,倉臣不去親驗米色,而“聽之花戶”。

    “兩處所費,數皆不資”。

    就這樣,清廷官吏都視漕運為“利薮”,争逐不已。

    而各級漕司官吏則人浮于事,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貪污風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亂狀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負擔。

    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

    原來規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謂之“歲造”。

    修船所用價銀,按地方之遠近,時間之久暫為差。

    費用來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軍地征十分之三,備給料價。

    如不足,則征軍衛丁田以貼造漕船。

    十年限滿,由總漕親驗,實系不堪出運,方得改造新船,或者準許舊船在通州售賣。

    漕船大部分在清江關成造,“自儀征逆流抵淮,四百餘裡,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後複渡大江,道經千裡,到次遲延”。

    實在是勞民傷财。

    負責修船的官吏,“或詐朽壞,或修造未竣詐稱已完,或将朽壞船冊報掩飾,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虛作假,從中取利。

    本來,漕船長年航行,不免有遭風沉溺之事,而運丁因貪圖私利,多攜土宜,攬載客貨,夾帶愈多,漕船難承重荷,損壞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頻繁。

    另外,運河南北水勢相差甚大,如果船身過大,掉挽困難,清政府曾規定酌量減小漕船尺寸,但江蘇、廣東兩省漕船,因運丁貪圖夾帶,務求廣大船身,結果,“載重則行遲,行遲則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數丈守候旬日者”①。

    “漕船建造修葺,其費有經常,有額外”,嘉慶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賠累日甚,清政府決定每船除例給二百零八兩外,複給銀五百九十餘兩。

    以此可見清王朝為了維持這麼一支龐大的漕運船隊,僅修船一項,就要“年糜國帑數十百萬”①。

     再次,漕船在航運沿途受到的各種苛索,是清漕難以克服的痼症。

    漕運“沿途有總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撫委、河委等官,陋規饋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費,湖口有放水之費,淮上盤糧有兵胥比對之費,通州卸米有經紀驗收之費,又過壩過閘,在在需索,奸徒放帳,被誘百端”。

    于是,“幫丁等無計補累,勢必滿攬客貨,緻誤程期。

    甚且挾制州縣,勒增兌費”。

    而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地方官吏則“苛取病民,任意朘削”②。

     漕船自南方而來,過淮是一大關。

    雍正時,糧船過淮的陋規,已經是“一幫費至三四百金者”,清廷雖然命令淮安的漕運官司,嚴饬屬下,不許“向旗丁額外需索”,除了夾帶私鹽及違禁物品以外,“不得過于吹求,以緻糧運遲滞”③,但并不見效。

    在清代漕運中,所謂“過淮之費”,有增無減,成為一大難關。

     漕船渡黃河,又是一關。

    由于“汎地弁員不顧風色水勢,混行催趱”,糧船渡黃之後,到白洋河及台莊八閘,由于逆流水急,必須添雇人夫,于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④。

    尤其是承擔漕運主要任務的江浙糧船,路遠迢迢,由鎮江出口時,豎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員以查看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過淮、過黃、抵津、抵通,關關受欺,層層盤剝,更是慘苦。

     各省糧船北上,每遇過閘過壩,以及急溜淺阻的河段,必須用人力挽拽。

    沿河兵丁經常把持包雇,他們或者以老弱充數,或者橫索雇值,“借端抑勒”,使運丁“深為苦累”。

    清廷曾規定糧船“雇募纖夫,聽運弁自為酌辦”①。

    而且對于由天津轉衛的河段,由每一州縣常設夫頭十餘名。

    從山東韓莊以南,由于閘多水溜,需夫較多,令山東巡撫分三段,每段設夫五百名,随時受雇,“事竣仍令歸農”。

    至于江南、江西兩省,漕船一入瓜儀,即需添備短纖,常設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設夫頭一名,“選派土著民人充當”,并且“給與執照”,即使“散夫亦給與腰牌,随時查驗”,“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攆逐”②。

    清廷的規定如此細密,可見沿河雇纖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終于完成運輸任務,然而最後的種種勒索也在這裡發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糧船要向坐糧廳交納兩種茶果銀兩,一種叫“倉茶果”,“系供倉場各衙門書役飯食,并辦公雜費”。

    一種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銀十兩,小米船交銀七兩,每年通幫共四五萬兩,向系坐糧廳陋規”。

    後來覺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稱“廳茶果”③。

    同時,旗丁須雇募剝船,每百裡給飯米一石,耗米一石。

    還有石壩經紀乘機勒索斛費,竟“每船至三十金”④。

    漕船進倉時,又要遇到倉場胥吏的慣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

    更有一種所謂“撥運”。

    即糧船到通後,由倉場官員坐派,将糧米運至離京通各倉較遠的圓明園、沙子營及新城、薊、易等處。

    這也成為“奸胥射利”的手段。

    本應輪幫挨派,胥吏卻唯視納賄多少,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