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權機構及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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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職官制度 清代職官制度,大抵沿襲明代而略有損益。

    這一制度發端于努爾哈赤興起建立後金,擴大于皇太極,仿照明朝,設官分職,改後金為大清時,已初具規模,入關後逐漸完善,遂為一代定制。

     朝廷機構的建立和設官清代的中央機構中,以議政王大臣會議、内閣、軍機處及六部最為重要,有的參與決策,有的負責執行,為權力的中樞。

    其成員,初皆滿人,後來滿、漢并用,但是滿官高于漢官,直到清中葉,滿、漢官品相等,滿仍掌握實權。

    議政王大臣會議清前期的主要決策機構,号稱“國議”。

    源于努爾哈赤時的諸王大臣議政、議刑制度,皇太極時進一步擴充,并使其在決定軍國大事上起很大的作用。

    曆順治、康熙、雍正各朝,都由滿族王公大臣充當其成員,表現出滿族在清朝統治中占據着特殊地位。

    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随着皇權的加強和滿族貴族的衰落,議政王大臣會議完全被廢除①。

     内閣皇太極時,先建立了文館,後改為内國史、内秘書、内弘文院。

     内閣就是由“内三院”發展而成。

    順治十五年(1658)正式稱内閣,設官有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讀、典籍、中書、中書舍人等,大學士皆冠以殿閣之名,稱為中和殿(乾隆十三年裁,增體仁閣)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等,常設滿、漢各二人,正一品。

    其權之重在于“掌鈞國政,贊诏命,厘憲典,議大禮、大政,裁酌可否入告”②。

    尤其是進呈章奏和代拟批旨,就是所謂“票拟”,關系更大,所以内閣大學士是事實上的宰相。

    其下辦事機構有典籍廳,滿、漢、蒙古本房,滿、漢簽票處,诰敕房,稽察房,收發紅本副本處,飯銀庫等。

    俱由大學士以下官員任職和經辦。

     軍機處也是最高中樞機構。

    始于雍正四年(1726),為籌備對西北用兵而設的軍需房,七年改為軍機處,十年頒發印信,是由内閣分出的“行政總彙”③。

    軍機處的特點是與皇帝更接近,機密性強,官員少。

    設官為軍機大臣、大臣上行走,或大臣上學習行走,軍機大臣被視為宰相。

    屬員有章京,滿、漢各十六人,分掌滿、漢文字④。

    俗稱軍機大臣為“大軍機”,軍機章①《清高宗實錄》卷1389,第26&mdash27頁。

     ②《清史稿·職官一》卷114。

     ③《清德宗實錄》卷564,第12頁。

     ④《光緒大清會典》卷3。

     京為“小軍機”。

     六部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國家的官吏、财政、教育、軍事、司法、建築等行政事務。

    天聰五年(1631)初設,均以滿洲諸王貝勒一人領之,下設承政、參政等,滿、漢、蒙參用。

    入關後改為每部設尚書,左、右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官員。

    尚書從一品,為之長,侍郎正二品,貳之,俱滿、漢各一人。

    清朝不正式設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

    六部的機構有兩個方面,一是内部的屬官,有堂主事、司務廳司務和繕本筆帖式,由滿洲、漢軍、蒙古若幹人為之。

    二是辦理政務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選、考功、驗封、稽勳四個清吏司,戶部按地區分設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及貴州十四個清吏司,禮部有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個清吏司①,兵部有武選、車駕、職方、武庫四個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區分設的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七個清吏司,還有一個專職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

    每部清吏司的設官均為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等,由清宗室、滿洲、漢軍、蒙古、漢人中選任之。

    此外,六部還有若幹其他機構和附屬機構,屬内部的有督催所、當月處,官員由各司郎中、員外郎等擔任。

    附屬機構有戶部的寶泉局,銀、緞匹、顔料三庫,倉場衙門及稅關,設官多為滿,漢并用,惟三庫郎中、員外郎、司庫、大使等皆由滿洲人充任;有禮部的鑄印局、會同館、樂部等,設官或滿洲人,或漢人、朝鮮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館、秋審處,設官由尚書、侍郎或委其屬員充任,滿、漢兼用。

    有工部的節慎庫、制造庫、寶源局及皇木廠、琉璃窖、料估所等,設官郎中、員外郎、司庫、庫使等,滿員多于漢員。

     整個清朝統治機構,如運轉中之機器,除中樞機關外,尚有輔助機關,或作為補充,或作為制約,構成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設于崇德元年(1636),“班六部上”①。

    掌監察,整肅紀綱,并參與九卿議大政事,既為天子耳目,糾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論,表達輿情,因參與處理重大刑事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

    初設承政、參政各官,順治元年(1644)改為左都禦史,從一品,左副都禦史,正三品,俱滿、漢各二人,掌院事。

    都察院内機關有經曆司、都司廳等,并設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地方名稱,實則糾察朝廷内外官邪,并稽在京各衙門庫倉,以及查核各省刑名。

    還有都察院統轄的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各科,原為獨立機構,雍正元年(1723)改隸都察院。

    其職①宣統時因避溥儀諱,改儀制為典制。

     ①《清史稿》卷237《張存仁傳》。

     掌主要是監察六部,以“言職”著稱②。

    每科設掌印給事中、給事中等官,俱滿、漢各一人。

    其下筆帖式,滿洲十八人。

    其權勢甚大,每日抄發内閣題本,有“封駁”之權,即發現不便施行者,可以封還,錯誤者,可以駁正。

    大理寺掌平反刑獄,為三法司之一,可參與九卿議大政事。

    設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貳之。

    凡重大案件,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糾核,獄成,歸寺平決。

    如有情罪與律例不符,許與刑部,或再與都察院兩議,上奏皇帝裁定。

    寺内屬官有堂評事,滿洲一人,司務廳司務滿漢各一人,左、右寺丞,滿洲、漢軍、漢各一人,左、右評事,漢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題本,校閱後送内閣,并參與九卿議大政事。

    設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參議,正五品,俱滿、漢各一人。

    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參議佐之。

    屬官有經曆司經曆、知事,分掌出納文書。

     理藩院掌管少數民族的機構,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門而建。

    初設承政、參政等官,順治元年改為尚書、侍郎,其重要事務由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徕遠六個清吏司分管。

    旗籍掌内劄薩克(内蒙古)的疆域、封爵、譜系、會盟、軍旅、郵傳等事。

    王會掌内劄薩克頒祿、朝貢、賞賜等事。

    典屬掌外劄薩克(外蒙古)部旗、郵驿、互市及内外喇嘛。

    柔遠掌外劄薩克喇嘛、俸祿、朝貢等事。

    徕遠掌回部(新疆)劄薩克及中亞一些國家朝貢往來。

    理刑掌各少數民族刑罰案件①。

    各清吏司設官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俱由滿洲、蒙古等少數民族或極少數漢軍擔任。

     翰林院儲備人才之所。

    設官有掌院學士,從二品,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俱從四品,滿洲各二人,漢各三人。

    修撰、編修、檢讨、庶吉士等無定員。

    掌院學士掌修國史筆翰之事,并備顧問。

    侍讀學士以下掌撰文章或于侍從。

    庶吉士不任事,入館學習,三年考試,分别散留。

    屬官有典簿廳、待诏廳主事、典簿等。

     國子監最高的教育機關,實是大學堂。

    設官有管理監事大臣、尚書、侍郎、祭酒及司業,由滿、漢大學士中特簡。

    祭酒從四品,司業正六品,掌“成均(大學)之法”②,主持教學及考試。

    其屬有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典籍廳,設監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官,滿、漢并用之。

     欽天監觀察天象制定曆法的機構。

    順治元年設,官有管理監事王大臣一人,監正,正五品,滿漢各一人。

    監正掌監事,每年終奏新曆,禮部頒行。

    曆官正者有滿洲、漢軍、漢人,還有西洋傳教士。

    其屬主簿廳與時憲、天文、漏刻各科,設主簿與五官正、靈台郎、監候、司晨、司書、博士等,分掌章奏文書,制曆法,觀天象,辨禁忌。

     像曆代統治一樣,清朝也為皇帝愛新覺羅氏一家設置了龐大的服務機②《清史稿》卷115《職官二》。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8。

     ②《清史稿》卷115《職官二》。

     構,進行有效的管理并成為整個清代職官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宗人府順治九年設,位居内閣、六部之上,掌皇族之政令,凡生子、繼嗣、婚嫁、爵秩始末,按宗室(俗稱黃帶子)、覺羅(俗稱紅帶子)分别世系嫡庶,記入黃冊或紅冊。

    生者書紅字,死者書墨字。

    十年修一次。

    官有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由滿洲王、公充任。

    宗令主府事,宗正、宗人佐之。

     内務府管理皇家事務的總機構,“供禦諸職,靡所不綜”①。

    入關前已設,入關後一度仿明制設十三衙門,重用宦官管事,康熙即位後複改為内務府,設總管大臣,正二品,由滿洲大臣中特簡。

    其屬堂郎中、主事各一人。

    直轄的廣儲、會計、掌儀、都虞、慎刑、營造、慶豐七司分掌銀、緞、茶出納,财政收支,戶口徭役,祭祀禮儀,武職選授、俸饷、采獵、刑案,府第修繕,庀材饬工、牛羊牧放等事。

    設官有總管郎中、郎中、員外郎等。

    兼轄的上驷院、武備院、奉宸苑,各掌皇帝所用馬匹,器械,苑囿,三院設官除兼管大臣外,還有卿、郎中、員外郎、主事等。

     詹事府順治元年仿明制而建,為皇子或皇帝服務。

    設官有詹事,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俱滿、漢各一人,掌文學侍從,并參與九卿科道會議。

    其下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贊善,俱滿、漢各一人,掌記注撰文。

    經曆司洗馬,掌圖書經籍,主簿廳主簿,掌文書收發。

     太常寺管理壇廟祭祀的機構,始建于順治元年,歸禮部,後雖獨立門戶,仍由禮部滿尚書兼管寺事大臣。

    又設卿,正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

    屬官有寺丞,贊禮郎等。

     光祿寺掌典禮祭祀宴席供應之政令,順治元年設,曾隸禮部,後分立,仍簡大臣一人管寺事。

    又設卿,從三品,主寺事,少卿,正五品,佐之。

    屬官有典簿廳典簿,掌文書往來;又大官、珍馐、良醞、掌醞四署設署正、置丞及司庫等官。

     太仆寺掌牧馬之政令,順治元年設。

    除派大臣一人兼管外,設卿從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

    其屬分左、右二司和主簿廳。

    官有員外郎、主事及附屬馬廠按馬群所設之牧長、牧副、牧丁,按地區所設之總管、翼長、協領等①。

     鴻胪寺掌朝會賓客“贊相禮儀”的機構。

    順治元年設,經常由禮部尚書兼管寺事大臣。

    又設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從五品,佐之。

    其屬官鳴贊、序班、主簿,分掌傧導贊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書。

     太醫院研究和供應醫藥的機構。

    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簡滿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經常主持院事則設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漢一人。

    其屬禦醫、吏目、醫士、醫生,各專一科。

    共分大方脈、小方脈、傷寒、①《清史稿》卷118《職官五》。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72。

    《清史稿·職官二》太仆寺有目無文。

     婦人、瘡瘍、針灸、眼、口齒、正骨九科②。

    禦醫分班侍值,在宮内稱“宮直”,在外廷稱“六直”。

     地方機構的建立和設官清朝是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奠定和鞏固時期,在遼闊廣大的疆域之内根據地區特點和統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權機構并設置了相應的職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區建立了順天府,在東北地區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設官分職屬于一種特殊類型。

     順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順天府之地為四路廳、二十四州縣,州縣隸屬于路廳。

    設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内特簡。

    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

    府尹總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條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權力大,品級高,如升調州縣官,可與總督會銜。

    府丞掌學校政令。

    屬官有治中、通判,經曆司經曆,照磨所照磨,司獄司司獄,皆漢人。

    儒學教授,滿、漢各一人;所轄四路廳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縣,知州、知縣正七品,俱各一人。

    大興、宛平二縣并與五城兵馬司分區而治,比外縣高一品級。

     奉天府天聰八年已尊為盛京,順治元年清入關,原來盛京的六部俱廢。

     自順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戶、禮、兵、刑、工五部。

    均置侍郎以下官,稱“盛京五部”。

    又設盛京内務府,為外地所無。

    自順治十年設遼陽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

    奉天府所轄地方為府二,興京同知一,直隸廳一、廳二,州五,縣十四。

    設官有兼領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簡,後歸盛京将軍兼轄。

    府尹,滿洲一人;府丞,漢一人,品級同順天府。

    屬官治中、圍場通判、庫大使、經曆、司獄、巡檢兼司獄、府學教授,俱各一人。

    府尹主府事,小事決之,大事呈報。

     清朝繼承元明以來的分省建制,以省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區域,下設府、廳、州、縣,構成地方上的省、府、縣三級基本行政系統組織。

    其設官分職如次:總督省級的最高長官,全稱為總督某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饷,或兼巡撫事。

    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個省,其中内地十八省為沿襲舊制或以舊制為基礎,其餘四省在邊境并為清末所置。

    這些省是: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灣、新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總督管兩省或兩省以上的地方軍政事務,尤其側重于軍事。

    雍正元年定總督加銜制,加尚書銜的兼都察院右都禦史,從一品;餘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禦史,正二品②《光緒大清會典》卷81。

     ①。

    有清一代,全國共設總督九人,即東三省、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②。

    此外還在省級地方設有專門管理漕運的漕運總督和治河的河道總督。

     巡撫總督之下設巡撫,其全稱為巡撫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或節制各鎮,職權很廣泛。

    有的加侍郎銜,為正二品,否則為從二品。

    巡撫基本上是管一省,也側重于軍事,但比總督管民政更多,為總管一省軍事、行政、監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級長官。

    清朝所設巡撫共二十一人,其中由總督兼的有奉天、直隸等八人,單獨設的有江蘇、安徽等十三人。

    山東、山西等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①。

     提督學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進士出身的官員中委任,帶原品級,掌學校和科學考試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簡稱布政使司或藩司。

    布政使,從二品,每省一人,隻有江蘇二人,實際是一省長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帥府、州、縣官,但因有督撫之設,漸居次要了②。

    其屬經曆司經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問所理問,庫大使、倉大使等,分掌出納文書、照刷案卷、審核刑名以及保存檔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設,簡稱按察使司或臬司·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監察,“澄清吏治”,常與布政使并稱為“布按”。

    其下設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檢察囚犯,經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清朝在各地所設鹽務衙門。

    最高的長官是鹽政,由總督、巡撫兼任。

    實際辦事的是鹽運使,從三品,奉天、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各一人。

    也有的省設鹽法道。

    鹽運使司及鹽法道之下有鹽務分司、鹽課提舉司、鹽課司、鹽引批驗所等。

     道員清代各省設道員,正四品,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

    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簡稱河道。

    官則有的單設,多數為兼任。

    其他如驿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一般由當地同品級官兼道員。

    作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與分巡道。

    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變的結果。

    初設隻轄一府,或數道同轄一府,後來有的統轄全省,有的分轄三四府之地。

    為此,守、巡二道由原來臨時性差使變為固定的地方長官。

    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錢谷,巡道側重刑名,久之兩者各加兵備銜,所掌漸趨一緻。

    乾隆、嘉慶時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

     ②詳見《清史稿》卷116《職官三》。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

     又準其密折封奏①,權勢日益加重,以緻有人視道為省下、府上一級地方行政機構。

    實際上道不完全具備地方政府性質,不過是省級行政機構的派生物。

     府官府是省之下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

    知府為一府長官,從四品,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

    三年一考屬吏,具其優劣上報。

    一切要政皆需通過督、撫允準乃行。

    清朝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故嚴谕督、撫對其考核。

    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協助知府,分掌糧鹽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衆諸職。

    屬官有經曆、知事、照磨、司獄等。

     廳州官清朝有直隸廳、州和一般廳、州。

    凡統治地方人多并直隸于布政使司的為直隸廳、州,地位與府大緻相同。

    廳設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設官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

    清朝在全國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直隸州七十三個。

    其外的廳、州,稱為散廳、州,地位略同于縣。

    至清末,全國已設散廳七十八個,散州一百四十五個②。

    散廳、州設官與直隸廳、州相同,而品級差一等。

    散廳、州屬府管轄,個别的隸于将軍或道員。

    縣官縣是地方基層政權機構。

    清末全國已設一千三百五十八個縣。

    每縣設官為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無定員。

    知縣掌一縣治理,主要是決訟斷辟,勸農赈貧,讨猾除奸,興養立教。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征稅、戶籍、緝捕諸職。

    典史掌稽檢獄囚。

     府廳州縣的職官,還有府廳教授,廳州學正,縣教谕,府廳州縣訓導等,分别掌管各該地方學校的教育與教學。

    州縣關津尚設巡檢、驿丞、閘官及稅課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清朝在西北蒙古、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四川、雲南、貴州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所建職官制度,既不同于京畿、東北和内地各省,在這些地區之間又有很大差别。

     内外蒙古的盟旗制清朝以大漠為界,将蒙古分為漠南内蒙古和漠北外蒙古①,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了盟旗制度。

    盟由各部定期會盟而形成的機構,旗是分解原來的部落而組成。

    旗隸于盟。

    内外蒙古的盟旗設官基本相同。

    每盟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掌管盟務。

    盟長先由各旗會盟時,從旗長即劄薩克中推選。

    後來改為清朝理藩院開列盟内劄薩克,由皇帝任命。

    其外每盟各設備兵劄薩克一人,管理軍務。

    有的盟還設幫辦一二人,協理盟務。

    旗是軍政合一的地方政權機構,每旗設旗長一人,又名劄薩克,掌全旗要務。

    又設協理副之。

    其屬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及參領、佐領、骁騎校等官。

    劄薩克等官員多數都是原來蒙古各部落的首領并經清朝封有爵位的王、貝勒、貝子、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5。

     ②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第222&mdash22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3。

     公、台吉等人。

     内蒙古的盟旗是把原來的二十四部,按其活動地區劃分為六盟、四十九旗。

    具體組合是,東四盟:哲裡木盟統十旗,卓索圖盟統五旗,昭烏達盟統十一旗,錫林郭勒盟統十旗;西二盟:烏蘭察布盟統六旗,伊克昭盟統七旗。

    清朝在這些盟旗之上由理藩院及派駐地方的将軍、都統進行管轄。

    他們是,盛京将軍監督哲裡木盟的科爾沁六旗;吉林将軍、黑龍江将軍監督哲裡木盟的郭爾羅斯前旗和杜爾伯特旗等;熱河都統監督卓索圖盟五旗及昭烏達盟十一旗;察哈爾都統主要掌管察哈爾八旗及四牧群,其外監督錫林郭勒盟十旗;綏遠城将軍管轄土默特二旗并監督烏蘭察布盟六旗及伊克昭盟的鄂爾多斯七旗。

     外蒙古雖在清入關前已建立了“九白”的常貢關系,但入關後一度受噶爾丹的騷擾,直到康熙平定噶爾丹之後才恢複并确定外蒙各部的牧地。

    清封各部首領為汗和王、貝勒、台吉等,如内蒙一樣建立盟旗制度。

    其各部所組合的盟旗是:喀爾喀四部及附額魯特、輝特部四盟、八十六旗;杜爾伯特部及附輝特部二盟、十六旗;新土爾扈特一盟、三旗。

    此外劄哈沁、明阿特、烏梁海部等,雖也有旗之設,卻不屬于外蒙古各盟。

    清朝對外蒙古盟旗的管轄,中央有理藩院的典屬、柔遠清吏司等機構,地方上有駐防将軍或大臣等。

    其中定邊左副将軍(或稱烏裡雅蘇台将軍)為當地最高統治者,下設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二人,一人由蒙古王公擔任,與将軍共同管轄喀爾喀諸部盟旗。

    科布多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管轄杜爾伯特、輝特、新土爾扈特等盟旗及劄哈沁、阿明特、烏梁海等旗。

    庫倫辦事大臣掌中俄交涉事務,其屬恰克圖辦事司員一人,負責監督中俄貿易。

     青海蒙古的盟旗制清代的青海主要為蒙古額魯特部居牧之地,共分五部、二十九旗。

    即:和碩特部二十一旗、綽羅斯部二旗、輝特部一旗、土爾扈特部四旗、喀爾喀部一旗。

    還有察罕諾門汗部自編一旗。

    每旗各設旗長,掌治一旗,屬官之設如内蒙古。

    旗之上,青海各部與察罕諾門汗部一旗共會一盟,但是不設盟長,而以清朝駐西甯辦事大臣莅盟統轄之。

    道光三年(1823)又分河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每翼設正、副盟長各一人①。

     新疆的盟旗制和伯克制新疆在清末建省之前,曾就額魯特舊土爾扈特部與和碩特部的實況,如内蒙設盟旗制。

    即:舊土爾扈特部為盟四,和碩特部為盟一。

    盟下為旗。

    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旗設旗長(劄薩克)一人,掌盟、旗政令。

    但是盟長由清朝政府任命,旗長則基本是世襲。

    此外新疆大部分地區為維吾爾族居住,清代稱為“回部”。

    哈密、吐魯番率先歸服,曾設旗,部長被授劄薩克。

    自康熙至乾隆平定回部諸亂之後,在這些地區不設劄薩克,而實行伯克制。

    伯克原來是回部的酋長,經清朝重新任命,按職責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7;《清史稿》卷79《地理二十六》。

     和品級稱某某伯克,共三十餘名目①。

    最高的為阿奇木伯克,掌綜回務,三品至六品,其次為伊什罕伯克,掌贊理回務。

    四品至六品。

    其餘分掌地畝、田糧、稅務的,大抵四品至七品。

    在清朝所封的劄薩克郡王和諸伯克之上,清朝還派駐了伊犁将軍,掌天山南北最高軍政大權,下設參贊大臣一人輔之。

    又設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葉爾羌辦事大臣及幫辦大臣,和阗、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辦事大臣等,以及烏魯木齊都統、副都統,分管所在回城事務。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清代稱藏族為圖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區分為衛(前藏)、唐(又稱喀木)、藏(後藏)、阿裡(又名喇裡)四部。

    崇德年間達賴及班禅已派人貢于清朝,經康熙至乾隆,先後平定噶爾丹叛亂及其所造成的影響,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

    當地的最高統治者為達賴喇嘛,駐前藏拉薩,掌全藏政令。

    班禅喇嘛,駐後藏紮倫布,掌後藏寺院與其教民。

    在宗教上班禅略低于達賴,在政權上達賴高于班禅。

    前藏行政機構主要有噶廈和商上。

    噶廈為總管藏務會議廳,設三品官噶布倫四人。

    商上為分管财政的機構,除以噶布倫一人管理外,設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

    還有專掌糧務的葉爾倉巴、掌道路的朗仔轄、掌刑名的協爾幫、掌馬廠的達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種名目官員。

    後藏也設四品商卓特巴、葉爾倉巴,五品達琫等官員,掌管相應的政務。

    武官則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從幾人至百多人。

    凡前後藏皆有營寨,按其地理險易和大中小,各設邊營官及營官,總計一百六十餘人①。

    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廈、商上任職,而僧官又分國師、禅師、劄薩克大喇嘛、劄薩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專掌教事。

     清朝在西藏設官始于雍正五年,派駐藏大臣二人,駐前藏,統管前後藏地方及喇嘛事務。

    後改為辦事大臣、幫辦大臣各一人,分駐前後藏。

    按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内事務與達賴、班禅地位相等,實際駐藏大臣職權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

    達賴、班禅及以下呼圖克圖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轉世,稱為“呼畢勒罕”,即奔巴金瓶抽簽,均由駐藏大臣監督。

     西南地區的土官制甘肅、青海、西藏、四川、雲南、廣西、貴州等地,曆來居住蒙、藏、瑤、壯、彜、黎等少數民族。

    清朝根據這些地區的特點,以當地的土著人作各級行政機構的長官,清朝政府予以承認,但是當官的人可以世襲,這就是土官制。

    有文武兩類,文官如知府、知州、知縣等,皆加“土”字。

    武官有指揮使司指揮使、長官司長官。

    從正三品至正七品。

    此外還有土遊擊、土都司、土守備等。

    清朝定制,文職土官共七階,武職土官共五階。

    其承襲、革除、升遷、降調,文隸吏部,武隸兵部。

    在地方上各歸所在總督、巡撫或駐紮大臣、辦事大臣等統轄。

     ①《清史稿》卷117《職官四》。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7;《清史稿》卷117《職官四》。

     軍事機構的建立和設官清朝以武功定天下,入關前就建立了著名的八旗制度。

    入關後又在進行武力征服和鞏固統治的過程中,建立起人數更多的綠營兵制。

    同時對原有的八旗作了整編和改組,形成了禁旅八旗、駐防八旗和綠營兵的新的軍事體制。

     早期以三百丁為一牛錄(後改為一二百丁),立一牛錄額真,漢稱為佐領。

    五牛錄為一紮攔(甲喇),立一紮攔額真,漢稱為參領。

    五紮攔為一固山(漢譯為旗),立一固山額真,漢稱為都統。

    固山額真立左、右美淩額真,漢稱為副将。

    以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種顔色的旗纛相區别,名為八旗。

    最先建立的是四正色,後擴充為四鑲色。

    初建時僅為八旗滿洲,繼之又建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合之實為二十四旗。

    因為人數無論如何增加,隻擴大牛錄的數目,旗始終不變,所以總稱八旗。

    清入關後,分置八旗滿、蒙、漢軍于北京城,按左、右翼方位而居:左翼鑲黃在東北,依次而南正白、鑲白、正藍;右翼正黃在西北,依次而南正紅、鑲紅、鑲藍。

    星羅棋布,“拱衛宸居”①。

    據乾隆後所編《大清會典》記載,京城的滿洲佐領六百八十一,蒙古佐領二百零四,漢軍佐領二百六十六,駐防佐領八百四十,總共近二千個佐領。

    八旗軍隊總兵額約二十萬,其中十餘萬為禁旅八旗②。

     侍衛處禁旅八旗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守衛皇帝的任務。

    原來清朝皇帝自領八旗中的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稱為“上三旗”,餘稱“下五旗”。

    侍衛處即由上三旗、宗室及“外藩”中選拔材武出衆的子弟為侍衛,并以勳戚大臣為統帥而組成的一支軍隊。

    順治元年定制,設官領侍衛内大臣正一品,内大臣從一品,散秩大臣從二品,等。

    侍衛分一二三四等。

    領侍衛内大臣“掌上三旗侍衛親軍之政令”,在内大臣、散秩大臣協助下,宿衛扈從,執行禁旅大将軍的職能。

    侍衛處設協理、主事、筆帖式分掌章奏文書。

    侍衛掌營衛輪班宿衛,并受侍衛班領、署班領、侍衛什長分轄①。

     骁騎營始于入關前的随營馬兵阿禮哈超哈。

    順治初定制為八旗都統所直轄。

    由馬甲、領催、匠役等人組成。

    馬甲按滿蒙、漢軍各佐領數抽調,各為營。

    領催又是從馬甲中選拔的優秀人才。

    匠役是每佐領均有弓、矢、鞍、鐵匠等。

    設官與八旗同,都統從一品,掌骁騎營之政令,副都統正二品,參領正三品,佐領正四品,分管上命下達及戶口、田宅、兵籍等具體事務。

    前鋒營始于入關前的噶布什賢超哈,為精銳的前哨兵,田八旗滿洲、①福格:《聽雨叢談》卷1“八旗方位”。

     ②魏源:《聖武記》卷11“兵制兵饷”。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82。

     蒙古佐領下抽調組成。

    順治元年定營制,分左、右翼。

    設官為前鋒統領,正二品,左右翼各一人,參領正三品,侍衛正四品,前鋒校正六品,等。

    統領掌前鋒營之政令,參領、侍衛掌督率前鋒“警跸宿衛”,或與前鋒校等分管文書事務。

     護軍營由八旗初設的巴牙喇營發展而來,從八旗滿洲、蒙古中選拔的精銳兵組成。

    設官有護軍統領正二品,參領正三品,副參領正四品,委署參領給五品頂戴及護軍校正六品,等。

    統領掌護軍營之政令,擔負皇帝一切護衛任務。

    參領、副參領率護軍扈從和宿衛,或與護軍校等分掌文書章奏。

    步軍營清初已有滿、蒙、漢軍組成的步軍營,總計步軍二萬一千一百五十八人。

    康熙十三年(1674)定步軍統領兼提督京城九門事務,三十年又兼管巡捕三營事務,乾隆時擴編為五營。

    于是步軍營設官稱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從一品,由皇帝親信大臣兼任。

    統領掌九門管鑰,統帥八旗步軍五營将士,周圍巡哨,以衛京邑,總兵佐之。

    步軍營的特點,一是合滿、蒙、漢為營,皆隸于統領;二是五城巡捕營步兵萬人皆綠旗兵,亦隸步軍統領,附于八旗禁旅①。

     此外禁旅八旗還有圓明園護軍營、火器營、健銳營、虎槍營等營制和官兵,擔負各種特殊任務。

     清軍入關後,建立八旗駐防制。

    将十餘萬八旗勁旅派往京畿、東北、内地及邊疆險要駐紮。

    各地駐防八旗,合滿、蒙、漢軍為營,編佐領,官兵旗籍仍隸京旗佐領。

    駐防官署稱為衙門,有将軍衙門、都統衙門等,均将官銜列于衙門之上而連稱。

    衙門機關根據事務繁簡設主事、筆帖式辦理日常事務,長官主要有将軍從一品,都統從一品,專城副都統正二品。

    他們帶領軍隊,駐紮一個地方,“掌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②,構成一個小社會,無所不管。

    有的還設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總管、副總管、城守尉、防守尉及參領、協領等官,協助為治。

    各省以将軍、都統、副都統等為首的駐防分布大緻是:盛京将軍(駐盛京,今沈陽市)、吉林将軍(駐吉林,今吉林市)、黑龍江将軍(駐齊齊哈爾)、綏遠城将軍(駐綏遠城,今呼和浩特市)、江甯将軍(駐江甯,今南京市)、福州将軍(駐福州)、杭州将軍(駐杭州)、荊州将軍(駐荊州,今江陵縣)、西安将軍(駐西安)、甯夏将軍(駐甯夏)、伊犁将軍(駐伊犁)、成都将軍(駐成都)、廣州将軍(駐廣州)、熱河都統(駐承德)、張家口都統(駐張家口)、密雲副都統(駐密雲)、山海關副都統(駐山海關)、青州副都統(駐青州,今益都)。

    此外有山西駐防城守尉兩人,一駐太原,一駐右衛(今右玉縣),河南駐防城守尉一人,駐開封,均隸巡撫管轄。

     綠旗兵,又稱綠營兵,因使用綠色旗幟而得名。

    清入關後始建綠旗兵,①魏源:《聖武記》卷11。

     ②《清史稿》卷117《職官四》。

     主要是收編明朝的漢人舊軍隊,将官也是用明朝軍隊的舊名稱。

    這支綠旗武裝兵額在六十至八十萬左右,超過八旗兵三倍以上,是清朝建立和維護在全國統治的經制兵,起着重要作用。

     清朝的綠旗兵,除少數駐防北京城,直隸禁旅以外,絕大多數駐防全國各省。

    綠旗兵以營為基本單位,營制構成系統是标、協、營、汛。

    在地方上屬總督、巡撫、總兵、副将等統率。

    總督為最高長官,其直屬之兵稱為督标,依次是巡撫,所屬稱撫标,提督所屬稱提标,總兵所屬稱鎮标。

    駐防将軍、河道總督、漕運總督所屬分别稱為軍标、河标、漕标。

    副總兵(副将)所屬稱協,參将、遊擊、都司、守備所屬稱營。

    千總、把總所屬稱汛①。

     綠旗兵單獨營制的最高長官是提督,全稱提督軍務總兵官,從一品,掌節制鎮、協、營、汛。

    下設鎮守總兵官正二品,統轄本标官兵。

    副将從二品,為提鎮分守,或綜理軍務。

    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或分掌分防軍政,或充中軍并兼理營務、糧饷等。

    清代各省綠旗提督主要有:直隸提督(駐古北口),四川提督(駐成都),廣東陸路提督(駐惠州,今惠陽)、水師提督(駐虎門),廣西提督(駐柳州),雲南提督(駐大理),貴州提督(駐安順),江南提督兼水師(駐松江),陝西提督(駐固原),甘肅提督(駐甘州,今張掖),新疆提督(駐烏魯木齊),福建陸路提督(駐泉州)、水師提督(駐廈門),浙江提督兼水師(駐甯波),湖北提督(駐襄陽),湖南提督(駐辰州)。

    尚有安徽、山東、山西、河南、江西巡撫兼提督。

     第二節 議政王大臣會議 議政王大臣會議産生的曆史背景 議政王大臣會議,是“議政王”與“議政大臣”集議諸事的一種議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當長的時間裡,為皇帝指揮下議處軍國大政的最高權力機構。

    這種特殊的治理國政制度的産生,有着深刻的曆史背景,首先是與八旗制度及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制密切相聯的。

     努爾哈赤創立了八旗制度,分封子侄為旗主貝勒,轄治旗下人員,兩者之間有着嚴格的君臣君民的隸屬關系。

    天命年間,努爾哈赤親領正黃、鑲黃兩旗,大貝勒代善是正紅、鑲紅兩旗的旗主,二貝勒阿敏主鑲藍旗,三貝勒莽古爾泰轄正藍旗,四貝勒皇太極領有正白旗,鑲白旗為汗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