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人、商業、商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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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各關監督為了保證盈餘年多于一年,必然大肆勒索,苦累商民。
乾隆六年,大學士與戶部遂旨議準,關稅盈餘隻要與上年數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懸殊,則命督撫查核③。
乾隆十四年朝廷又決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餘額為标準。
但此後關稅收入不斷增加,這個标準不能起到督促作用。
乾隆十九年戶部又請仍行與上屆比較的辦法④。
但因關稅的增減受多方面的影響,難免參差不齊,僅與上屆比較,固為不妥。
乾隆皇帝覺得“通計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緻懸殊,原可無庸過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後便實行與上三屆比較的辦法,隻要本年度的稅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過⑤。
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覺得粵海關的稅收情況有其特殊性,與一般關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後該部查複粵海關征收稅課,即以該年之船隻貨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關例将上三屆比較”⑥。
不作任何比較,實質盈餘無定額,戶部是不放心的。
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議準,“粵海關稅課以乾隆四十一、二兩年作為比較”⑦,該兩年的稅收額皆為五十八萬八千四百餘兩。
而實際上,此後粵海關的稅收既要與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mdash1777)比較,又要與上三屆比較,并且變成與上三屆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較。
乾隆後期以來,除粵海關外,其他關口稅收皆趨減額,與上三屆中最高年度比較的辦法委實難行。
到嘉慶四年(1799),朝廷便放棄這種考核的辦法。
而重新規定各關口的盈餘額,并規定定額之外的多征,亦要盡收盡解。
粵海關的欽定盈餘額是八十五萬五千五百兩①。
其後粵海關沒有再出現缺額的情形。
稅收定額的一變再變,反映了清朝廷和管關官員在瓜分關稅這塊肥肉時的利害沖突。
中央政府以定額作為保證中央财源的一種手段。
而所謂定額,隻是稅收的最低界線,超額部分也是要盡收盡解的,不足額則要受到處罰。
如果短缺正額稅,則會遭到降級或革職的處分,如短缺盈餘定額,則會受到罰俸或降級的處分,監督還要賠補不足額部分。
既然定額是稅收的最低限度,朝廷就會設法促使關稅的盡收盡解,于是便利用稅冊對稅收的實際情形進行考核。
規定關口征稅時,必須使用由戶部發給的蓋有關印和部印的商填冊、循環冊和稽考冊進行登記。
商填冊是由納稅人親自填寫的,同時收稅人根據稅額寫立一式二份的紅單,其一給納稅人,其二存底,叫紅單底簿,即循環冊。
然後管關人員依商填冊和循環冊編③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8。
④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十九年,薩克岱折。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⑥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八年,尚安、李質穎折。
⑦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五十二年,孫士毅、佛甯折。
①《粵海關志》卷14。
制稽考冊,又叫清冊,按日登記納稅情況,一式三份,一送戶部,一存海關,一由監督私人收管。
戶部根據三種稅冊進行核對,如無差錯,即可通過,如有數目不符,即行追究②。
利用三冊考核,實際上并不能真正了解關稅征收的情況,在三種稅冊的填寫中,弄虛作假,串通舞弊是司空見慣的事。
因而朝廷也并不太相信稅冊的作用,而經常命督撫查察稅收實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命嗣後粵海關“其每月到關船數若幹,所載貨物粗細若幹,責成該督撫詳細查明,按月造冊密行咨報戶部,俟一年期滿時交部。
(戶部)将該督撫所報清冊與該監督所報清冊總彙核對,如有不符,即行參辦”①。
戶部如認為監督有舞弊情形時,即派專人赴關查辦。
實際上往往亦徒具形式而已,清代關政的腐敗是人所共知的。
②《粵海關志》卷14。
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五十九年,蘇楞額折。
第四節 廣東十三行 十三行的由來 廣東十三行(又稱廣州十三行),是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和清朝對外貿易政策的産物。
創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清廷既要“嚴華夷之大防”,又要保證對外貿易的順利開展,于是廣東官府便組織和指定一些商人專管廣東對外進出口貿易。
這就是廣東十三行商人出現和行商制度創建的重要背景。
廣東行商制度是明代官設牙行的沿襲和發展。
康熙二十四年(1685) 設關通商時,沿襲明代前例,用牙行商人主持經營對外貿易。
《粵海關志》記述:“設關之初,番舶入市者,僅二十餘柁,至則勞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
”②十三行産生于粵海設關的第二年(1686)。
當時,國内外運到廣東海口的商貨很多,行商卻很少,造成貨物“壅滞”。
為了加強管理,适應開關後發展着的對外貿易的需要,保證關稅的征收,廣東巡撫李士桢會同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關長)商酌決定,用廣東巡撫的名義以法令形式發布“分别住行貨稅”的文告,把從事國内沿海貿易的商人和從事對外進出口貿易商人的活動範圍及其性質劃分開來,設立金絲行、洋貨行。
如“來廣省本地興販,一切落地貨物,分别住稅報單,皆投金絲行,赴稅貨司納稅。
其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分為行稅報單,皆投洋貨行,俟出海時,洋商自赴[粵海]關部納稅”①。
由此,從事國内外貿易的商行被區分為“金絲行”和“洋貨行”兩類不同性質的商行,明确規定“洋貨行”是專門經營對外進出口貿易的機構。
這文告還大力鼓勵有錢人承充洋貨行商,同時為保障行商的地位,規定承充行商者必須是“身家殷實”之人,并須經地方官府核準,發給證明(行帖),才能承充。
即使一人兼營二行,也應分别設行,各立招牌。
這樣,經營對外貿易就成了一種專門行業,從事該項貿易的行商就具有官商性質,從而形成了壟斷對外貿易的特殊制度&mdash&mdash行商制度。
最初一批洋貨行商人,多數是由原來在廣東經營國内商業和對澳門陸路貿易的“商民牙行人等”轉化而來的。
洋貨行商人的籍貫,以福建、廣東居多。
廣東十三行和原來在廣東的藩商還有着直接的曆史淵源。
清初的“藩商”中的一些人,在粵海開關後不久就轉化為洋貨行商人。
以上就是廣東十三行的由來。
洋貨行即是十三行。
乾隆初年,“金絲行”改名“海南行”,“洋貨行”改叫“外洋行”,簡稱“洋行”。
由此,廣②《粵海關志》卷25《行商》。
①李士桢:《分别住行貨稅》,《撫粵政略》卷6,《文告》頁55。
東十三行行商制度又叫“廣東洋行制度”。
十三行的職權和性質根據廣東巡撫李士桢“分别住行貨稅”的文告,初期廣東行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點有三:其一,充當經營對外貿易的洋行商人要身家殷實,而又以自願承充為條件。
承商的辦法,是經商人自願呈明廣東地方官府批準,并領取官府發給的行帖,方能開業。
其二,在廣州和佛山原來經營商業的“商民牙行人等”,有自願轉業承充洋商的,可以自由選擇,“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換招牌”。
其三,洋貨行商人對粵海關承擔的義務,是負責把外洋進出口貨稅在洋船出口時親自赴海關繳納。
禁止稅收人員從中勒索。
康熙五十九年(1720),行商發展到十六家。
他們為統一貿易規程,減少内部競争和限制行外散商,在廣東官府支持下,成立了壟斷性的“公行”,它具有行會的性質。
公行成立時有隆重的儀式,衆商啜血盟誓,并訂立行規十三條。
這些行規主要有:外船專擇某行商交易時,該行商隻能承受此船貨物的一半,其餘一半歸其他行商攤分,違者罰;行商中對公行負責最重要的頭等行,可在外洋貿易中占一全股,二等行占半股,其餘占四分之一股;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并列入三等行内;除極少數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圖畫等許行外商人販賣外,其餘商品的進出口買賣歸公行獨攬。
這時候的公行組織還是相當松散的,既沒有共同的領袖,在實際行動上也未采取統一步驟。
公行還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準。
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并以停止貿易相要挾。
公行因而時存時散。
但公行的存散,并不影響十三行的繼續存在。
公行成立時雖未能得到正式批準,廣東官府對公行還是支持的。
粵海關監督命令,除幾種商品在行商加保條件下(交貨價百分之三十左右與公行),允許行外散商與外商交易外,其他商品仍然完全歸行商壟斷經營,一切進出口稅饷仍然由行商負責繳納。
行商一方面壟斷廣州進出口業務,進口貨物由其承銷,内地出口貨物由其代購,并且負責劃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向海關保證繳納進出口關稅,即所謂“承保稅饷”。
所以行商又稱為“保商”。
開始,“保商”隻是保證向海關繳納他所接納的外商應付的進出口貨稅;以後,由于行商中有一些“資本微薄、納課不前者”,于是從乾隆十年(1745)起,在行商中選擇殷實之人作為“保商”,令其統納入口稅款。
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更令以後凡外船之船稅、出口貨稅、貢銀,清廷搜羅之珍品(采辦官用品物),俱由行商一二人負責保證。
并規定不但外商拖欠稅款,由行商負連帶責任,而且十三行内有一行倒閉,各行要負責分攤清償債務。
這就形成了“保商制度”。
乾隆二十年,清廷又重申行商承攬茶葉、生絲、布匹、綢緞、糖、大黃、白鉛等大宗出口貨的貿易,隻有扇、刺繡、皮靴、瓷器、牙雕等八種手工業品允許行外散商、鋪商在行商加保的條件下與外商交易,違禁則要受到懲罰。
這就進一步加強了十三行對外貿易的壟斷。
從雍正年間開始,以英國為首的西方殖民者在我國沿海大肆活動,與沿海奸商相勾結,使清朝統治者深感不安。
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廷重新實行嚴格限制對外貿易的閉關政策,封閉了江、浙、閩海關,隻留粵海關一口通商。
廣州成了全國唯一通商口岸,廣州十三行也就一躍而為壟斷全國對外貿易的組織了。
由于對外貿易隻限于廣州一地,廣州的貿易特别繁榮起來,十三行的内外事務也特别繁雜、内部競争特别激烈,極需有一個統一的組織。
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成等九家行商為了統一價格,避免競争,以及為了承保稅饷、應付官差、備辦貢品等方便起見,呈請設立公行,獲得清政府批準。
這是公行正式為官方批準作為經營對外貿易機構的開始。
當時,參加公行的各行商選出首倡組織公行的同文行行商潘振成為首領以處理公行的内部事務。
這種公行的首領,稱為“總商”。
清政府嚴格限制對外貿易的閉關政策,重點放在“防夷”方面。
乾隆二十四年(1759),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了《防夷五事》: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外商在廣州必須住在行商的商館内,由行商負責“管束稽查”;中國人不得向外商借款和受雇于外商;中國人不得代外商打聽商業行情;外國商船停泊處,派人彈壓稽查。
嘉慶十四年(1809)又頒布《民夷交易章程》,對外商活動的限制更嚴格。
還些章程,不隻是對外國商人的限制,也是對行商所負責任的規範。
這種“以商制夷”的辦法在保商制度中越來越多地運用。
以後來貿易的每條外國商船,不論是外商自擇行商作保,或由行商輪保,保商不僅要對外商偷漏關稅負責,而且,所有關于該貨船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人員的活動),也由保商向官府負責。
外商如有違法之事,政府唯保商是問。
在廣州行商制度下,十三行掌握了對外貿易的經營權,外商投行後,報關納稅以及出售購辦等,一切貿易事務均由行商代理,日常生活也受行商約束,如不得擅自出入商館,雇傭華人不得超規定之數,不得攜帶婦女入館等等。
十三行商成為外商商務的全權代理人。
行商除了起壟斷貿易、“代辦”貢品、保納稅饷、管束外商等作用外,還要代清廷傳達政令、文書,外國人的要求和禮品書信等,亦由行商向官府傳達,不準外商和中國政府直接交往。
行商成了清政府與外商之間聯系的正式媒介,兼有商務和外交的雙重職責。
行商承商之初,隻要向地方官府申報便可領帖開張。
乾隆年間,要承充行商必須由現任行商一至二人作保。
而到嘉慶十八年(1813)以後,則要“通關總散各商,公同慎選殷實公正之人,聯名保結,專案咨部備查”①。
把新行商的最後批準權收歸戶部。
這樣的規定既鞏固了公行的壟斷權,又為官吏①《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四,頁6。
索賄納賄大開方便之門。
清廷還進一步規定,行商(特别是殷商)不能自由辭退,即使是老弱病殘無力承商,也應由其親信子侄接辦。
如總商潘緻祥于嘉慶十三年(1808)花去十萬兩銀子的賄賂款,已允許辭退,而六年之後,兩廣總督蔣攸铦仍強迫其再充行商。
蔣攸铦向上奏稱:潘緻祥“身家素稱殷實,洋務最為熟練,為夷人及内地商民所信服。
從前退商,本屬取巧,現當洋行疲敝之時,何得其置身事外,私享厚利,應饬仍充洋商”②。
這個做法得到皇帝欽準。
另外,行商把行務移交其子侄,也要向官府交付巨款。
如1826年總商伍秉鑒為把行務交與兒子伍受昌,竟向海關監督交付了五十萬元③。
清廷就是通過這樣嚴厲的承商制度,逐步使十三行的商業資本置于清皇朝封建權力支配之下,并發揮其政治上防“夷”,經濟上确保稅收的作用的。
從上述可知,十三行是擁有壟斷中外貿易特權的商業組織,又是清皇朝控制中外通商的樞紐和保障關稅收入、防範外國人的工具。
廣東行商制度是清皇朝管理對外貿易的重要制度,是構成清皇朝嚴格限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反映了當時清朝對外貿易的封建壟斷性質。
十三行之“夷館” 廣東十三行是靠海外貿易發展起來,并逐漸上升到壟斷地位的龐大商業集團,在清代對外貿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十三行早期的貿易對象,有荷蘭、英國、丹麥、西班牙等西歐國家和東南亞諸國,其中和暹羅(泰國)交易最多。
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十三行的貿易對象,主要是英國、美國、法國、荷蘭、西班牙等歐美國家,貿易量較大。
十三行商人主要通過向這些國家出售茶葉、生絲、絲綢和土布,換取棉毛織品、金屬品、奢侈品、棉花和大量白銀。
十八世紀八十年代英國東印度公司取得英國對華貿易壟斷權後,十三行的貿易對象主要是英國。
福建、徽州等地的茶葉,是行商們向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散商出售的最大量的商品。
由于英國貨在中國銷路不廣,英國商人主要用白銀和行商交易。
與十三行商的營業所相适應的,還有十三“夷館”(即商館)。
它是由行商專設的接待外商住宿、儲貨和交易場所(每所租金,乾隆年間每年約六百兩銀),實際上是洋行的一部分。
“夷館”是“夷人寓館”的簡稱,設在十三行街附近,即今廣州十三行路以南、人民南路以西、珠江河以北的地方,也即現在廣州文化公園一帶。
商館數目通常為十三,這與十三行的“十三”相同純屬巧合。
這些商館被許多街巷分隔開。
據外國書籍記載,外商與十三行互市之初,外舶至廣東時,每舶俱“占”有“夷館”一所,每舶俱有一“行”②同上,頁23。
③馬士:《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4,頁132&mdash133。
為其主顧。
外商和行商的交易一般在商館進行,外商又把這種貿易稱為“商館貿易”。
清政府對外國人在廣州的活動是嚴加限制的。
乾隆二十四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嗣後各夷商到粵,饬令行商将伊等帶來貨物,速行銷售,歸還原本,令其置貨,依限随同原船回國。
即間有因洋貨一時難以變賣,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粵東者,亦令該夷商前往澳門居住,将貨交行商代為變售清楚,歸還價銀,下年務令順搭該國洋船歸棹”。
“夷人到粵,務令于現充行商各館内,聽其選擇投寓。
如行館房屋不敷,亦責成該行自行租賃房屋,撥人看守,以專責成。
夷商攜帶番厮,不得過五名,一切兇械火器,不許攜帶赴省。
責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許漢奸出入夷館,結交引誘。
即買賣貨物,亦必令行商經手,方許交易。
..其前後行門,務撥誠實行了加緊把守,遇晚鎖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閑行,如夷商有買賣貨物等事必須出行,該通事、行商亦必親身随行。
如(行商、通事)敢放縱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輕重,分别究拟斥革”①。
盡管這些規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行商除允許外商留人在商館料理來不及銷售的貨物外,當時是基本執行的。
外商進入商館後,行動上完全受行商約束。
乾隆末年,始準每月三次到隔海的陳家花園(後改往花地)和海幢寺二處遊玩,但要洋行的通事随行約束。
通事的主要職責,是向外商宣示政府法令,外商外出時随行管束,為外商書寫禀帖,通關報稅,領取船舶出入口許可證乃至裝貨、卸貨、檢驗貨物、招雇駁船及搬運工人等等。
通事的地位雖低于行商,但也有稽查外商違法行為、防止“民夷勾串”的政治責任。
商館中有一種為外商服役的仆役頭目&mdash&mdash“買辦”,他們必須由行商、通事結保,并向粵海關領取牌照才能充當。
當時寓居過商館的美國商人威廉·亨德的《廣州番鬼錄》一書寫到:“在商館中,最重要的中國人是&lsquo買辦&rsquo。
他是行商作保,保證他的行為與能力。
凡商館中所雇用的一切其他中國人,他自己的會計,以至仆役、廚役、苦力,都是買辦自己的人。
”買辦“由助手們幫助管理公司(指外商在商館的機構)及職員們的帳目,他監督開飯,并侍候公司代理(原注:外商公司的主任稱大班,即總管的意思)及帳房們。
”①毫無疑問,這些買辦是執行着政府交予的管束外國人的政治任務。
但是,由于這些買辦有為外商驅使奔走的職能,同外商接觸最密切,因而也最容易為外商所支配。
他們中的許多人,後來逐漸淪為外商的代理人。
據記載,1926年“一個深受信任的商館買辦,在廣州照管着一大筆活動資金,并按照要求将利潤交給雇主”②。
這一部分買辦從清政府管束外商的工具變為外商進行商業擴張的工具,這是近代買辦的前身。
商館的建築是相當講究的,每所都有橫列的幾排房屋。
據外商記述:商①《史料旬刊》第9期,頁308;《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堯折。
①威廉·亨德:《廣州番鬼錄》頁32。
②《中國叢報》(英文版)卷6。
館的房屋“第一層為帳房、倉庫、堆房、買辦室及其助理、仆役、苦力的房屋,及具有鐵門、石牆的錢庫..第二層為飯客廳,(第)三層為卧房。
每樓都有寬闊的走廊。
”一百多年來,商館區“這塊地方曾是廣大的,中國唯一給外國人居住的地方,在這裡所進行的交易,其數量之大,是不可估計的。
”①當時在十三行租賃商館的,除英國、美國外,還有法國、荷蘭、普魯士、瑞典、呂宋(即西班牙,因當時菲律賓為西班牙所占)、丹麥等國。
這些“夷館”,後來便發展為各國商人的辦事處,如道光十三年(1832)英國駐華貿易首席監督律勞卑的任所,就設在英國商館内。
在鴉片戰争前後一段時間内,實際上成了外國殖民主義策劃侵華陰謀的重要據點。
十三行的衰落十三行的商業資本,具有複雜的屬性和特點。
十三行原來純屬牙行性質的代理商,由于清政府賦予他特權,他就變成了專門包辦對外貿易的具有官商性質的商人,成為封建的壟斷機構。
十三行存在于中國封建社會的“末世”。
對于清朝統治者來說,有限度的對外貿易,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和滿足他們的奢侈生活。
鴉片戰争前,進口的洋貨中,珠寶、毛呢和玩物之類占了極大比重,而出口貨中,則以絲、茶和瓷器等大宗商品為主。
因此,清朝統治者所需的外貿機構,是由政府控制的、獨攬中外交易的行商組織,這就賦予了十三行以封建性。
充當行商需要政府批準,總商由政府指定。
行商除了壟斷貿易、承保稅饷、管束外商、取締運入的違禁貨物等任務外,還要承擔外商與政府間的文書傳遞,甚至陪審中外涉訟案件,在外事工作中代表着政府。
這就使他們具有不同于一般牙行的亦官亦商的雙重性格。
此外,行商中多數人自身就是商人地主。
總理洋行數十年的怡和行伍氏家族,通過捐納鑽營,同朝廷和地方官員建立了極密切的關系,獲得大量官銜、官職。
他把相當部分商業利潤用來購買土地,從事封建性地租剝削。
伍家不僅和同文行的潘家一樣,在福建有巨大的地産,而且還開設了銀号數家,進行高利貸剝削。
這些都增強了行商資本的封建性,同時,限制了商業資本的積累和向産業資本的轉化。
十三行與清皇朝在經濟上也有着密切的關系。
粵海關的稅收是龐大的,而十三行則是粵海關征稅的總樞紐。
粵海關所征收的稅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經行商承保輸納的。
十三行經手的這些稅款,主要是為清皇朝以及皇室的财政開支服務的。
據統計,道光十九年一年,粵海關共征銀一百四十四萬八千五百五十八兩。
移交廣東布政司藩庫和留在粵海關作費用的一共才占百分之六,其餘百分之九十四解往戶部和内務府。
另外,十三行曆年交給清政府、皇室和各級官吏的捐輸、報效和貢銀,數量也十分巨大。
①威廉·亨德:《廣州番鬼錄》,頁15&mdash16。
十三行商通過政府特許的壟斷外貿特權和從外商、行外商人中搜刮掠奪,積聚了巨大的财富。
關于行商對外商的剝削問題,據《中西紀事》記述:“粵中初設洋商通事,洋行據為壟斷之利,誅求不已,串通官吏,規費日增”;又稱:“大班來粵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謹,然所以朘削之者無所不至,又與關吏因緣為奸,課稅既增,則規費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①。
十三行商中家财最多而又最有勢力的數伍、潘兩家。
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商伍秉鑒向外商宣稱,他的資産“約值二千六百萬元(銀元)”。
同文行的潘啟官,被法國雜志描繪為“财産比一個國王的地産更富”,大約有一億法郎巨款,每年消費達三百萬法郎。
行商中的多數都是園宅華麗,生活奢侈的。
據外商記載,行商潘氏“有妻妾五十,婢仆八十,園丁役夫三十”。
“彼之家園内窮奢極侈,以雲石為地,以金、銀、珠、玉、檀香為壁。
在婦女閨房之外即有廣大能容納百名醜角之劇場,故婦人時時不難得有娛樂。
又有九層高之寶塔,以大理石及檀香為壁砌成。
其餘珍禽寶木,美不勝收。
”②行商依賴官府,但又與清朝統治者有矛盾。
清朝統治者對行商的掠奪和壓迫,是造成大多數行商破産的極重要原因。
清朝統治者給行商以外貿特權,主要是想從他們身上取得更多的錢财。
行商的封建負擔,最經常性的是每年都要采辦貢品和例進“常貢”銀兩,乾隆年間開始,每年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和粵海關監督,要向皇帝進獻大批價值昂貴的各種珠寶珍玩,如鐘表、鑲嵌挂屏、花瓶、琺琅器皿、雕牙器皿、玻璃鏡、千裡鏡、日規等等。
這些東西都是“委托”行商采辦,價值亦由行商“賠墊”。
乾隆皇帝也承認:“從前廣東巡撫及粵海關監督,每年呈進貢品,俱令洋行采辦物件,賠墊價值,積習相沿,商人遂形苦累”③。
行商貢銀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每年為五萬五千兩,至嘉慶六年(1801年),粵海關監督佶山為讨好皇帝,拟“加增九萬五千兩,共成十五萬之數”①。
除了常備貢物和貢銀外,行商對皇朝的各種臨時性報效、捐輸,數目更是十分巨大。
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為鎮壓台灣林爽文起義,行商捐輸三十萬兩;嘉慶六年華北水災,初令各洋行捐輸二十五萬兩,随即又令同文行潘緻祥獨捐三十萬兩;河南河工,嘉慶十六年和二十五年,行商每年捐獻了六十萬兩。
此外,保商制度也常給行商造成賠累。
行商承保的外舶,如有偷稅漏稅,則由行商按五十倍到一百倍的數額罰出充公。
同時一行破産,其他行商也要共同償清其欠課和債務,這種賠累給行商增加的負擔十分沉重。
行商蔡世文①夏燮:《中西紀事》卷3,頁2、6。
②威廉·亨德《舊中國雜記》,頁78&mdash82。
③《粵海關志》卷25《行商》,頁8。
①《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頁4。
就是因賠累過甚而自殺的。
行商還要常受廣東地方官吏的剝削勒索。
承充行商常常要交賄賂四萬至二十萬兩白銀,而承充以後,官吏更進行無窮的勒索。
道光十二年(1832),剛承充的福順行商王大同,在尚未有與外商作任何交易以前,其财産已為粵海關借口勒索費用及官廳開支所全部剝奪,其本人也被以負款的罪名監禁起來。
行商因拖欠稅饷、所保外商違法,或行商本人違禁,向外商借款和拖欠外商債務等原因,被政府逮捕下獄、鞭鞑甚至抄家和發配到新疆伊犁充軍的事,幾乎年年發生。
這更是清政府對行商的殘酷的政治壓迫。
因此,長期以來,“公行成員的資格,并沒有被看作是一種權利,卻被看作是一種負擔。
中國政府招緻商人參加公行時往往遇到極大的困難”。
“破産的事情是常常發生,幸而未破産的也總是想法使自己能夠盡早好好地退出公行”①。
但要退商是十分之困難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
據外國人記載,總商伍浩官“在1810年;1826年和1832年都想告退,但是他一直幹到他1843年逝世為止”②。
清統治者的重壓政策,極不利于對外貿易的發展。
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以後幾乎所有行商都面臨着倒閉歇業的危機。
18世紀後期,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商人挾厚資而來擴張貿易的時候,十三行商在與西方商人的較量中被打敗了。
這首先表現在貿易的主動權操縱在外商的手裡。
如“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撥(貨物)售賣内地。
行商因其操分撥之權,曲意逢迎,希圖多分貨物轉售獲利,而奸夷遂意為肥瘠,有殷商而少分者,有疲商而多撥者”③。
其次,又明顯表現在商欠(又稱“夷欠”,即行商拖欠外商的債務)的問題上。
行商由于政府、官吏勒索,自身揮霍浪費和部分商業利潤轉化為土地資本,貨币資本嚴重不足,被迫向外商大量借債(有的以賒購貨物的方式欠下)。
如“(盧)茂官有巨大的地産,但如果不從歐洲人那裡借錢,他就沒有充分的現金來經營公司分配給他的生意”④。
這些債款的年利一般在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之間,外商通過這樣的高利盤剝,永居于債權人的地位,在經濟上逐漸控制了行商。
1779年八家行商共欠下英商債(連複利)三百八十多萬兩(原欠一百零七萬)⑤。
1816年,七家行商共欠外債一百零六萬兩。
到了1820年,十三行中的行商有半數倒閉,餘下的六家有五家負有外債。
這種借債按照清朝法律算是犯罪,“勾結外國,詐騙财物”,應予抄家充軍。
行商因此很怕外商公開債務狀況或逼還欠款,往往不得不接受賠本生意,甚至讓外商用自己的商号作掩護和充當外商代理①[英]格林堡:《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譯本,頁47。
②馬士:《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4,頁132。
③《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頁10。
④[
乾隆六年,大學士與戶部遂旨議準,關稅盈餘隻要與上年數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懸殊,則命督撫查核③。
乾隆十四年朝廷又決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餘額為标準。
但此後關稅收入不斷增加,這個标準不能起到督促作用。
乾隆十九年戶部又請仍行與上屆比較的辦法④。
但因關稅的增減受多方面的影響,難免參差不齊,僅與上屆比較,固為不妥。
乾隆皇帝覺得“通計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緻懸殊,原可無庸過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後便實行與上三屆比較的辦法,隻要本年度的稅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過⑤。
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覺得粵海關的稅收情況有其特殊性,與一般關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後該部查複粵海關征收稅課,即以該年之船隻貨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關例将上三屆比較”⑥。
不作任何比較,實質盈餘無定額,戶部是不放心的。
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議準,“粵海關稅課以乾隆四十一、二兩年作為比較”⑦,該兩年的稅收額皆為五十八萬八千四百餘兩。
而實際上,此後粵海關的稅收既要與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mdash1777)比較,又要與上三屆比較,并且變成與上三屆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較。
乾隆後期以來,除粵海關外,其他關口稅收皆趨減額,與上三屆中最高年度比較的辦法委實難行。
到嘉慶四年(1799),朝廷便放棄這種考核的辦法。
而重新規定各關口的盈餘額,并規定定額之外的多征,亦要盡收盡解。
粵海關的欽定盈餘額是八十五萬五千五百兩①。
其後粵海關沒有再出現缺額的情形。
稅收定額的一變再變,反映了清朝廷和管關官員在瓜分關稅這塊肥肉時的利害沖突。
中央政府以定額作為保證中央财源的一種手段。
而所謂定額,隻是稅收的最低界線,超額部分也是要盡收盡解的,不足額則要受到處罰。
如果短缺正額稅,則會遭到降級或革職的處分,如短缺盈餘定額,則會受到罰俸或降級的處分,監督還要賠補不足額部分。
既然定額是稅收的最低限度,朝廷就會設法促使關稅的盡收盡解,于是便利用稅冊對稅收的實際情形進行考核。
規定關口征稅時,必須使用由戶部發給的蓋有關印和部印的商填冊、循環冊和稽考冊進行登記。
商填冊是由納稅人親自填寫的,同時收稅人根據稅額寫立一式二份的紅單,其一給納稅人,其二存底,叫紅單底簿,即循環冊。
然後管關人員依商填冊和循環冊編③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8。
④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十九年,薩克岱折。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⑥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八年,尚安、李質穎折。
⑦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五十二年,孫士毅、佛甯折。
①《粵海關志》卷14。
制稽考冊,又叫清冊,按日登記納稅情況,一式三份,一送戶部,一存海關,一由監督私人收管。
戶部根據三種稅冊進行核對,如無差錯,即可通過,如有數目不符,即行追究②。
利用三冊考核,實際上并不能真正了解關稅征收的情況,在三種稅冊的填寫中,弄虛作假,串通舞弊是司空見慣的事。
因而朝廷也并不太相信稅冊的作用,而經常命督撫查察稅收實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命嗣後粵海關“其每月到關船數若幹,所載貨物粗細若幹,責成該督撫詳細查明,按月造冊密行咨報戶部,俟一年期滿時交部。
(戶部)将該督撫所報清冊與該監督所報清冊總彙核對,如有不符,即行參辦”①。
戶部如認為監督有舞弊情形時,即派專人赴關查辦。
實際上往往亦徒具形式而已,清代關政的腐敗是人所共知的。
②《粵海關志》卷14。
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五十九年,蘇楞額折。
第四節 廣東十三行 十三行的由來 廣東十三行(又稱廣州十三行),是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和清朝對外貿易政策的産物。
創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清廷既要“嚴華夷之大防”,又要保證對外貿易的順利開展,于是廣東官府便組織和指定一些商人專管廣東對外進出口貿易。
這就是廣東十三行商人出現和行商制度創建的重要背景。
廣東行商制度是明代官設牙行的沿襲和發展。
康熙二十四年(1685) 設關通商時,沿襲明代前例,用牙行商人主持經營對外貿易。
《粵海關志》記述:“設關之初,番舶入市者,僅二十餘柁,至則勞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
”②十三行産生于粵海設關的第二年(1686)。
當時,國内外運到廣東海口的商貨很多,行商卻很少,造成貨物“壅滞”。
為了加強管理,适應開關後發展着的對外貿易的需要,保證關稅的征收,廣東巡撫李士桢會同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關長)商酌決定,用廣東巡撫的名義以法令形式發布“分别住行貨稅”的文告,把從事國内沿海貿易的商人和從事對外進出口貿易商人的活動範圍及其性質劃分開來,設立金絲行、洋貨行。
如“來廣省本地興販,一切落地貨物,分别住稅報單,皆投金絲行,赴稅貨司納稅。
其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分為行稅報單,皆投洋貨行,俟出海時,洋商自赴[粵海]關部納稅”①。
由此,從事國内外貿易的商行被區分為“金絲行”和“洋貨行”兩類不同性質的商行,明确規定“洋貨行”是專門經營對外進出口貿易的機構。
這文告還大力鼓勵有錢人承充洋貨行商,同時為保障行商的地位,規定承充行商者必須是“身家殷實”之人,并須經地方官府核準,發給證明(行帖),才能承充。
即使一人兼營二行,也應分别設行,各立招牌。
這樣,經營對外貿易就成了一種專門行業,從事該項貿易的行商就具有官商性質,從而形成了壟斷對外貿易的特殊制度&mdash&mdash行商制度。
最初一批洋貨行商人,多數是由原來在廣東經營國内商業和對澳門陸路貿易的“商民牙行人等”轉化而來的。
洋貨行商人的籍貫,以福建、廣東居多。
廣東十三行和原來在廣東的藩商還有着直接的曆史淵源。
清初的“藩商”中的一些人,在粵海開關後不久就轉化為洋貨行商人。
以上就是廣東十三行的由來。
洋貨行即是十三行。
乾隆初年,“金絲行”改名“海南行”,“洋貨行”改叫“外洋行”,簡稱“洋行”。
由此,廣②《粵海關志》卷25《行商》。
①李士桢:《分别住行貨稅》,《撫粵政略》卷6,《文告》頁55。
東十三行行商制度又叫“廣東洋行制度”。
十三行的職權和性質根據廣東巡撫李士桢“分别住行貨稅”的文告,初期廣東行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點有三:其一,充當經營對外貿易的洋行商人要身家殷實,而又以自願承充為條件。
承商的辦法,是經商人自願呈明廣東地方官府批準,并領取官府發給的行帖,方能開業。
其二,在廣州和佛山原來經營商業的“商民牙行人等”,有自願轉業承充洋商的,可以自由選擇,“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換招牌”。
其三,洋貨行商人對粵海關承擔的義務,是負責把外洋進出口貨稅在洋船出口時親自赴海關繳納。
禁止稅收人員從中勒索。
康熙五十九年(1720),行商發展到十六家。
他們為統一貿易規程,減少内部競争和限制行外散商,在廣東官府支持下,成立了壟斷性的“公行”,它具有行會的性質。
公行成立時有隆重的儀式,衆商啜血盟誓,并訂立行規十三條。
這些行規主要有:外船專擇某行商交易時,該行商隻能承受此船貨物的一半,其餘一半歸其他行商攤分,違者罰;行商中對公行負責最重要的頭等行,可在外洋貿易中占一全股,二等行占半股,其餘占四分之一股;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并列入三等行内;除極少數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圖畫等許行外商人販賣外,其餘商品的進出口買賣歸公行獨攬。
這時候的公行組織還是相當松散的,既沒有共同的領袖,在實際行動上也未采取統一步驟。
公行還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準。
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并以停止貿易相要挾。
公行因而時存時散。
但公行的存散,并不影響十三行的繼續存在。
公行成立時雖未能得到正式批準,廣東官府對公行還是支持的。
粵海關監督命令,除幾種商品在行商加保條件下(交貨價百分之三十左右與公行),允許行外散商與外商交易外,其他商品仍然完全歸行商壟斷經營,一切進出口稅饷仍然由行商負責繳納。
行商一方面壟斷廣州進出口業務,進口貨物由其承銷,内地出口貨物由其代購,并且負責劃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向海關保證繳納進出口關稅,即所謂“承保稅饷”。
所以行商又稱為“保商”。
開始,“保商”隻是保證向海關繳納他所接納的外商應付的進出口貨稅;以後,由于行商中有一些“資本微薄、納課不前者”,于是從乾隆十年(1745)起,在行商中選擇殷實之人作為“保商”,令其統納入口稅款。
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更令以後凡外船之船稅、出口貨稅、貢銀,清廷搜羅之珍品(采辦官用品物),俱由行商一二人負責保證。
并規定不但外商拖欠稅款,由行商負連帶責任,而且十三行内有一行倒閉,各行要負責分攤清償債務。
這就形成了“保商制度”。
乾隆二十年,清廷又重申行商承攬茶葉、生絲、布匹、綢緞、糖、大黃、白鉛等大宗出口貨的貿易,隻有扇、刺繡、皮靴、瓷器、牙雕等八種手工業品允許行外散商、鋪商在行商加保的條件下與外商交易,違禁則要受到懲罰。
這就進一步加強了十三行對外貿易的壟斷。
從雍正年間開始,以英國為首的西方殖民者在我國沿海大肆活動,與沿海奸商相勾結,使清朝統治者深感不安。
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廷重新實行嚴格限制對外貿易的閉關政策,封閉了江、浙、閩海關,隻留粵海關一口通商。
廣州成了全國唯一通商口岸,廣州十三行也就一躍而為壟斷全國對外貿易的組織了。
由于對外貿易隻限于廣州一地,廣州的貿易特别繁榮起來,十三行的内外事務也特别繁雜、内部競争特别激烈,極需有一個統一的組織。
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成等九家行商為了統一價格,避免競争,以及為了承保稅饷、應付官差、備辦貢品等方便起見,呈請設立公行,獲得清政府批準。
這是公行正式為官方批準作為經營對外貿易機構的開始。
當時,參加公行的各行商選出首倡組織公行的同文行行商潘振成為首領以處理公行的内部事務。
這種公行的首領,稱為“總商”。
清政府嚴格限制對外貿易的閉關政策,重點放在“防夷”方面。
乾隆二十四年(1759),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了《防夷五事》: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外商在廣州必須住在行商的商館内,由行商負責“管束稽查”;中國人不得向外商借款和受雇于外商;中國人不得代外商打聽商業行情;外國商船停泊處,派人彈壓稽查。
嘉慶十四年(1809)又頒布《民夷交易章程》,對外商活動的限制更嚴格。
還些章程,不隻是對外國商人的限制,也是對行商所負責任的規範。
這種“以商制夷”的辦法在保商制度中越來越多地運用。
以後來貿易的每條外國商船,不論是外商自擇行商作保,或由行商輪保,保商不僅要對外商偷漏關稅負責,而且,所有關于該貨船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人員的活動),也由保商向官府負責。
外商如有違法之事,政府唯保商是問。
在廣州行商制度下,十三行掌握了對外貿易的經營權,外商投行後,報關納稅以及出售購辦等,一切貿易事務均由行商代理,日常生活也受行商約束,如不得擅自出入商館,雇傭華人不得超規定之數,不得攜帶婦女入館等等。
十三行商成為外商商務的全權代理人。
行商除了起壟斷貿易、“代辦”貢品、保納稅饷、管束外商等作用外,還要代清廷傳達政令、文書,外國人的要求和禮品書信等,亦由行商向官府傳達,不準外商和中國政府直接交往。
行商成了清政府與外商之間聯系的正式媒介,兼有商務和外交的雙重職責。
行商承商之初,隻要向地方官府申報便可領帖開張。
乾隆年間,要承充行商必須由現任行商一至二人作保。
而到嘉慶十八年(1813)以後,則要“通關總散各商,公同慎選殷實公正之人,聯名保結,專案咨部備查”①。
把新行商的最後批準權收歸戶部。
這樣的規定既鞏固了公行的壟斷權,又為官吏①《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四,頁6。
索賄納賄大開方便之門。
清廷還進一步規定,行商(特别是殷商)不能自由辭退,即使是老弱病殘無力承商,也應由其親信子侄接辦。
如總商潘緻祥于嘉慶十三年(1808)花去十萬兩銀子的賄賂款,已允許辭退,而六年之後,兩廣總督蔣攸铦仍強迫其再充行商。
蔣攸铦向上奏稱:潘緻祥“身家素稱殷實,洋務最為熟練,為夷人及内地商民所信服。
從前退商,本屬取巧,現當洋行疲敝之時,何得其置身事外,私享厚利,應饬仍充洋商”②。
這個做法得到皇帝欽準。
另外,行商把行務移交其子侄,也要向官府交付巨款。
如1826年總商伍秉鑒為把行務交與兒子伍受昌,竟向海關監督交付了五十萬元③。
清廷就是通過這樣嚴厲的承商制度,逐步使十三行的商業資本置于清皇朝封建權力支配之下,并發揮其政治上防“夷”,經濟上确保稅收的作用的。
從上述可知,十三行是擁有壟斷中外貿易特權的商業組織,又是清皇朝控制中外通商的樞紐和保障關稅收入、防範外國人的工具。
廣東行商制度是清皇朝管理對外貿易的重要制度,是構成清皇朝嚴格限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反映了當時清朝對外貿易的封建壟斷性質。
十三行之“夷館” 廣東十三行是靠海外貿易發展起來,并逐漸上升到壟斷地位的龐大商業集團,在清代對外貿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十三行早期的貿易對象,有荷蘭、英國、丹麥、西班牙等西歐國家和東南亞諸國,其中和暹羅(泰國)交易最多。
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十三行的貿易對象,主要是英國、美國、法國、荷蘭、西班牙等歐美國家,貿易量較大。
十三行商人主要通過向這些國家出售茶葉、生絲、絲綢和土布,換取棉毛織品、金屬品、奢侈品、棉花和大量白銀。
十八世紀八十年代英國東印度公司取得英國對華貿易壟斷權後,十三行的貿易對象主要是英國。
福建、徽州等地的茶葉,是行商們向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散商出售的最大量的商品。
由于英國貨在中國銷路不廣,英國商人主要用白銀和行商交易。
與十三行商的營業所相适應的,還有十三“夷館”(即商館)。
它是由行商專設的接待外商住宿、儲貨和交易場所(每所租金,乾隆年間每年約六百兩銀),實際上是洋行的一部分。
“夷館”是“夷人寓館”的簡稱,設在十三行街附近,即今廣州十三行路以南、人民南路以西、珠江河以北的地方,也即現在廣州文化公園一帶。
商館數目通常為十三,這與十三行的“十三”相同純屬巧合。
這些商館被許多街巷分隔開。
據外國書籍記載,外商與十三行互市之初,外舶至廣東時,每舶俱“占”有“夷館”一所,每舶俱有一“行”②同上,頁23。
③馬士:《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4,頁132&mdash133。
為其主顧。
外商和行商的交易一般在商館進行,外商又把這種貿易稱為“商館貿易”。
清政府對外國人在廣州的活動是嚴加限制的。
乾隆二十四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嗣後各夷商到粵,饬令行商将伊等帶來貨物,速行銷售,歸還原本,令其置貨,依限随同原船回國。
即間有因洋貨一時難以變賣,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粵東者,亦令該夷商前往澳門居住,将貨交行商代為變售清楚,歸還價銀,下年務令順搭該國洋船歸棹”。
“夷人到粵,務令于現充行商各館内,聽其選擇投寓。
如行館房屋不敷,亦責成該行自行租賃房屋,撥人看守,以專責成。
夷商攜帶番厮,不得過五名,一切兇械火器,不許攜帶赴省。
責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許漢奸出入夷館,結交引誘。
即買賣貨物,亦必令行商經手,方許交易。
..其前後行門,務撥誠實行了加緊把守,遇晚鎖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閑行,如夷商有買賣貨物等事必須出行,該通事、行商亦必親身随行。
如(行商、通事)敢放縱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輕重,分别究拟斥革”①。
盡管這些規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行商除允許外商留人在商館料理來不及銷售的貨物外,當時是基本執行的。
外商進入商館後,行動上完全受行商約束。
乾隆末年,始準每月三次到隔海的陳家花園(後改往花地)和海幢寺二處遊玩,但要洋行的通事随行約束。
通事的主要職責,是向外商宣示政府法令,外商外出時随行管束,為外商書寫禀帖,通關報稅,領取船舶出入口許可證乃至裝貨、卸貨、檢驗貨物、招雇駁船及搬運工人等等。
通事的地位雖低于行商,但也有稽查外商違法行為、防止“民夷勾串”的政治責任。
商館中有一種為外商服役的仆役頭目&mdash&mdash“買辦”,他們必須由行商、通事結保,并向粵海關領取牌照才能充當。
當時寓居過商館的美國商人威廉·亨德的《廣州番鬼錄》一書寫到:“在商館中,最重要的中國人是&lsquo買辦&rsquo。
他是行商作保,保證他的行為與能力。
凡商館中所雇用的一切其他中國人,他自己的會計,以至仆役、廚役、苦力,都是買辦自己的人。
”買辦“由助手們幫助管理公司(指外商在商館的機構)及職員們的帳目,他監督開飯,并侍候公司代理(原注:外商公司的主任稱大班,即總管的意思)及帳房們。
”①毫無疑問,這些買辦是執行着政府交予的管束外國人的政治任務。
但是,由于這些買辦有為外商驅使奔走的職能,同外商接觸最密切,因而也最容易為外商所支配。
他們中的許多人,後來逐漸淪為外商的代理人。
據記載,1926年“一個深受信任的商館買辦,在廣州照管着一大筆活動資金,并按照要求将利潤交給雇主”②。
這一部分買辦從清政府管束外商的工具變為外商進行商業擴張的工具,這是近代買辦的前身。
商館的建築是相當講究的,每所都有橫列的幾排房屋。
據外商記述:商①《史料旬刊》第9期,頁308;《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堯折。
①威廉·亨德:《廣州番鬼錄》頁32。
②《中國叢報》(英文版)卷6。
館的房屋“第一層為帳房、倉庫、堆房、買辦室及其助理、仆役、苦力的房屋,及具有鐵門、石牆的錢庫..第二層為飯客廳,(第)三層為卧房。
每樓都有寬闊的走廊。
”一百多年來,商館區“這塊地方曾是廣大的,中國唯一給外國人居住的地方,在這裡所進行的交易,其數量之大,是不可估計的。
”①當時在十三行租賃商館的,除英國、美國外,還有法國、荷蘭、普魯士、瑞典、呂宋(即西班牙,因當時菲律賓為西班牙所占)、丹麥等國。
這些“夷館”,後來便發展為各國商人的辦事處,如道光十三年(1832)英國駐華貿易首席監督律勞卑的任所,就設在英國商館内。
在鴉片戰争前後一段時間内,實際上成了外國殖民主義策劃侵華陰謀的重要據點。
十三行的衰落十三行的商業資本,具有複雜的屬性和特點。
十三行原來純屬牙行性質的代理商,由于清政府賦予他特權,他就變成了專門包辦對外貿易的具有官商性質的商人,成為封建的壟斷機構。
十三行存在于中國封建社會的“末世”。
對于清朝統治者來說,有限度的對外貿易,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和滿足他們的奢侈生活。
鴉片戰争前,進口的洋貨中,珠寶、毛呢和玩物之類占了極大比重,而出口貨中,則以絲、茶和瓷器等大宗商品為主。
因此,清朝統治者所需的外貿機構,是由政府控制的、獨攬中外交易的行商組織,這就賦予了十三行以封建性。
充當行商需要政府批準,總商由政府指定。
行商除了壟斷貿易、承保稅饷、管束外商、取締運入的違禁貨物等任務外,還要承擔外商與政府間的文書傳遞,甚至陪審中外涉訟案件,在外事工作中代表着政府。
這就使他們具有不同于一般牙行的亦官亦商的雙重性格。
此外,行商中多數人自身就是商人地主。
總理洋行數十年的怡和行伍氏家族,通過捐納鑽營,同朝廷和地方官員建立了極密切的關系,獲得大量官銜、官職。
他把相當部分商業利潤用來購買土地,從事封建性地租剝削。
伍家不僅和同文行的潘家一樣,在福建有巨大的地産,而且還開設了銀号數家,進行高利貸剝削。
這些都增強了行商資本的封建性,同時,限制了商業資本的積累和向産業資本的轉化。
十三行與清皇朝在經濟上也有着密切的關系。
粵海關的稅收是龐大的,而十三行則是粵海關征稅的總樞紐。
粵海關所征收的稅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經行商承保輸納的。
十三行經手的這些稅款,主要是為清皇朝以及皇室的财政開支服務的。
據統計,道光十九年一年,粵海關共征銀一百四十四萬八千五百五十八兩。
移交廣東布政司藩庫和留在粵海關作費用的一共才占百分之六,其餘百分之九十四解往戶部和内務府。
另外,十三行曆年交給清政府、皇室和各級官吏的捐輸、報效和貢銀,數量也十分巨大。
①威廉·亨德:《廣州番鬼錄》,頁15&mdash16。
十三行商通過政府特許的壟斷外貿特權和從外商、行外商人中搜刮掠奪,積聚了巨大的财富。
關于行商對外商的剝削問題,據《中西紀事》記述:“粵中初設洋商通事,洋行據為壟斷之利,誅求不已,串通官吏,規費日增”;又稱:“大班來粵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謹,然所以朘削之者無所不至,又與關吏因緣為奸,課稅既增,則規費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①。
十三行商中家财最多而又最有勢力的數伍、潘兩家。
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商伍秉鑒向外商宣稱,他的資産“約值二千六百萬元(銀元)”。
同文行的潘啟官,被法國雜志描繪為“财産比一個國王的地産更富”,大約有一億法郎巨款,每年消費達三百萬法郎。
行商中的多數都是園宅華麗,生活奢侈的。
據外商記載,行商潘氏“有妻妾五十,婢仆八十,園丁役夫三十”。
“彼之家園内窮奢極侈,以雲石為地,以金、銀、珠、玉、檀香為壁。
在婦女閨房之外即有廣大能容納百名醜角之劇場,故婦人時時不難得有娛樂。
又有九層高之寶塔,以大理石及檀香為壁砌成。
其餘珍禽寶木,美不勝收。
”②行商依賴官府,但又與清朝統治者有矛盾。
清朝統治者對行商的掠奪和壓迫,是造成大多數行商破産的極重要原因。
清朝統治者給行商以外貿特權,主要是想從他們身上取得更多的錢财。
行商的封建負擔,最經常性的是每年都要采辦貢品和例進“常貢”銀兩,乾隆年間開始,每年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和粵海關監督,要向皇帝進獻大批價值昂貴的各種珠寶珍玩,如鐘表、鑲嵌挂屏、花瓶、琺琅器皿、雕牙器皿、玻璃鏡、千裡鏡、日規等等。
這些東西都是“委托”行商采辦,價值亦由行商“賠墊”。
乾隆皇帝也承認:“從前廣東巡撫及粵海關監督,每年呈進貢品,俱令洋行采辦物件,賠墊價值,積習相沿,商人遂形苦累”③。
行商貢銀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每年為五萬五千兩,至嘉慶六年(1801年),粵海關監督佶山為讨好皇帝,拟“加增九萬五千兩,共成十五萬之數”①。
除了常備貢物和貢銀外,行商對皇朝的各種臨時性報效、捐輸,數目更是十分巨大。
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為鎮壓台灣林爽文起義,行商捐輸三十萬兩;嘉慶六年華北水災,初令各洋行捐輸二十五萬兩,随即又令同文行潘緻祥獨捐三十萬兩;河南河工,嘉慶十六年和二十五年,行商每年捐獻了六十萬兩。
此外,保商制度也常給行商造成賠累。
行商承保的外舶,如有偷稅漏稅,則由行商按五十倍到一百倍的數額罰出充公。
同時一行破産,其他行商也要共同償清其欠課和債務,這種賠累給行商增加的負擔十分沉重。
行商蔡世文①夏燮:《中西紀事》卷3,頁2、6。
②威廉·亨德《舊中國雜記》,頁78&mdash82。
③《粵海關志》卷25《行商》,頁8。
①《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頁4。
就是因賠累過甚而自殺的。
行商還要常受廣東地方官吏的剝削勒索。
承充行商常常要交賄賂四萬至二十萬兩白銀,而承充以後,官吏更進行無窮的勒索。
道光十二年(1832),剛承充的福順行商王大同,在尚未有與外商作任何交易以前,其财産已為粵海關借口勒索費用及官廳開支所全部剝奪,其本人也被以負款的罪名監禁起來。
行商因拖欠稅饷、所保外商違法,或行商本人違禁,向外商借款和拖欠外商債務等原因,被政府逮捕下獄、鞭鞑甚至抄家和發配到新疆伊犁充軍的事,幾乎年年發生。
這更是清政府對行商的殘酷的政治壓迫。
因此,長期以來,“公行成員的資格,并沒有被看作是一種權利,卻被看作是一種負擔。
中國政府招緻商人參加公行時往往遇到極大的困難”。
“破産的事情是常常發生,幸而未破産的也總是想法使自己能夠盡早好好地退出公行”①。
但要退商是十分之困難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
據外國人記載,總商伍浩官“在1810年;1826年和1832年都想告退,但是他一直幹到他1843年逝世為止”②。
清統治者的重壓政策,極不利于對外貿易的發展。
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以後幾乎所有行商都面臨着倒閉歇業的危機。
18世紀後期,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商人挾厚資而來擴張貿易的時候,十三行商在與西方商人的較量中被打敗了。
這首先表現在貿易的主動權操縱在外商的手裡。
如“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撥(貨物)售賣内地。
行商因其操分撥之權,曲意逢迎,希圖多分貨物轉售獲利,而奸夷遂意為肥瘠,有殷商而少分者,有疲商而多撥者”③。
其次,又明顯表現在商欠(又稱“夷欠”,即行商拖欠外商的債務)的問題上。
行商由于政府、官吏勒索,自身揮霍浪費和部分商業利潤轉化為土地資本,貨币資本嚴重不足,被迫向外商大量借債(有的以賒購貨物的方式欠下)。
如“(盧)茂官有巨大的地産,但如果不從歐洲人那裡借錢,他就沒有充分的現金來經營公司分配給他的生意”④。
這些債款的年利一般在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之間,外商通過這樣的高利盤剝,永居于債權人的地位,在經濟上逐漸控制了行商。
1779年八家行商共欠下英商債(連複利)三百八十多萬兩(原欠一百零七萬)⑤。
1816年,七家行商共欠外債一百零六萬兩。
到了1820年,十三行中的行商有半數倒閉,餘下的六家有五家負有外債。
這種借債按照清朝法律算是犯罪,“勾結外國,詐騙财物”,應予抄家充軍。
行商因此很怕外商公開債務狀況或逼還欠款,往往不得不接受賠本生意,甚至讓外商用自己的商号作掩護和充當外商代理①[英]格林堡:《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譯本,頁47。
②馬士:《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4,頁132。
③《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三,頁10。
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