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人、商業、商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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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實業家,在四大鎮,在津、滬以及西南各埠,在港、澳、東南亞以及美洲大陸,處處發揮着增殖和流通社會财富的巨大作用。
家居佛山附近的簡村,創辦中國民族資産階級第一家企業“繼昌隆”缫絲廠的陳啟源;佛山籍出身,創辦“南洋兄弟煙草公司”,成為近代中國首屈一指的實業家的簡照南、簡玉階兄弟②,就是他們中間的佼佼者。
尤其具有重大時代意義的是,天下四大鎮的出現發展,打破了我國傳統的“先政治,後經濟”的郡縣城市的發展模式。
它們沒有轉化為郡縣城市,而是受着商品生産的同一律支配,依據着商品經濟發展的軌迹向更高階段演進。
這體現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潮流和趨向,也開辟了一條中國封建城市發展的新道路。
同時它也說明,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代,不同于秦漢時期,也有别于唐宋時期,它是一個曆史發展的新階段,是社會經濟發生了某些質的變化的新階段,舊有的模式,将逐漸被新質和新模式所替代。
人們不難看到,天下四大鎮的發展面貌,呈現出如下的一緻性:這就是經濟意義大于政治意義,生産意義大于消費意義,其中的佛山和景德,更是商品生産的水平超過了商業的繁榮。
因此,可以稱它們為“工商城市”,以别于“郡縣城市”的概念。
其實,比之于西歐中世紀的自治城市,四大鎮在城市人口、城區規模以及工商水平來說都毫不遜色。
它們以其突出的經濟功能對周圍地區的經濟起到了明顯的刺激作用。
因此,天下四大鎮在中國封建城市發展史上所具有的特殊意義,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①光緒《四會縣志》編1《風俗》。
②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14《人物·簡照南》。
第三節 粵海關 粵海關的組織機構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宣布解除禁海政策,準許開海通商,康熙二十四年,又在東南沿海地區設立江、浙、閩、粵四個海關,作為管理對外貿易,征收關稅的機構。
史稱“台灣平後,海禁解嚴,閩粵洎吳越皆設沿海榷司,江南駐松江,浙江駐甯波,福建駐泉州,廣東駐廣州”①。
粵海關是四個海關中最為重要的。
曆史上廣東沿海的對外貿易較為發達,廣州是個重要的外貿據點,清代設關通商之後,到粵海關收泊貿易的外國商船年增一年,大量的外國商品源源不斷地運進廣州,中國的大宗物品茶、絲、瓷器和南京布等,也從國内各産地荟萃廣州,遠銷重洋。
事實上,在清廷限制一口通商之前,粵海關已成為外國商船收泊貿易的最重要口岸。
乾隆二十二年(1757)上谕中稱:“向來洋船俱由廣東收口,經粵海關稽查征稅,其浙省之甯波不過偶然一至”①。
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間發生了英國東印度公司代理人洪任輝(JamesFlint)率武裝商船北上,要求到浙江甯波等地貿易一案後,清廷于乾隆二十二年規定,當年到甯波的洋船仍準貿易,“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
..将來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甯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②。
這個禁令原是針對歐美國家的所謂“西洋”船隻的,而後來東南亞地區的所謂“東洋”船也逐步集中收泊于粵海關進行貿易。
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口通商”。
這一規定,更大大提高了廣州在中外通商中的地位,使它成為中外貿易中的樞紐。
而粵海關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它壟斷了當時最為重要的中國與西方貿易的管理與征稅權,是清廷管理對外貿易的最重要的機構。
這種局面維持了将近百年,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作為第一次鴉片戰争的結果,《南京條約》的簽訂,清政府被迫開放五口通商,才打破了廣州一口獨占的局面,粵海關在管理中外貿易中的壟斷地位也随之喪失,并逐步由一個封建的主權海關變成一個為帝國主義侵略服務的半殖民地海關。
特别是鹹豐九年(1859)總稅務司李泰國(H.N.Lay)在粵海關推行稅務司制度後,由清廷派遣的海關監督雖然仍然保留,但實質形同虛設,海關在管理對外貿易、征收關稅等方面的重要職權,均歸諸由總稅務司委派的洋人稅務司,粵海關大門的這把鑰匙終于落入外國侵略者的口袋。
清代粵海關在行政系統上是戶部所屬的一個征稅機構。
它不僅負責廣州①王上正:《北歸志》,《小方壺齋輿地叢抄》第9轶。
①《清高宗實錄》卷533,頁12。
②王之春:《國朝柔遠記》卷5,頁9。
一口對外貿易的管理,而且負責廣東全省沿海水道貿易的管理。
不僅征收對外貿易的關稅,而且征收國内貿易的商稅。
粵海關除了設在廣州市内的省城大關之外,還在全省沿海各地轄有許多關口。
按其職能的不同,這些關口可分為三種類型,即負責報關登記,填寫稅單和收納稅課的正稅口與挂号口,以及負責檢驗進出口船隻與貨物,而不收納稅課的稽查口。
挂号口和正稅口一般歸就近的正稅口統轄。
據《粵海關志》所載:“正稅之口三十有一,在瓊州者十,在潮州者九,在惠州者四,在廣州、雷州者各二,在肇慶、高州者各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廣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在潮州者十,在廣州者九,在惠州者三”①。
以上共為七十五口。
這是道光年間的關口數。
而在不同時期,關口數并不盡相同。
乾隆八年(1743)策楞在上奏中說,“查通關口岸大小共四十三處”②。
這些關口中有七個總口,即:省城大關,澳門總口,潮州菴埠總口,惠州烏坎總口,高州梅錄總口,雷州海安總口和瓊州海口總口。
其餘的關口分别隸屬于七個總口之下。
無論是總口或隸屬總口之下的小口都由粵海關監督會同地方派員管理。
整個粵海關的各種管理人員大概如下:監督1人,總口委員7人,總口書吏8人(其中大關2人,各總口1人),大關案書6人,庫書2人,庫大使1人,大關平櫃1人,各總口櫃書10人,各口清幫書47人,家人24人,巡役36人,守庫武弁2人,大關庫丁18人,各口水手227人,水火夫11人,火夫22人,大關雜役30人,以上共計456人,此外尚有大關各房膳寫書,人數不定①。
在這些人員中,粵海關監督是最重要的。
他是粵海關的把持者,全銜是“欽命督理廣東沿海等處貿易稅務戶部分司”,由皇帝親自簡點派充,每屆任期為一年,“管理關務,例應一年屆滿之前,預行奏請欽點差員更換”②。
如再被簡點,則可連任。
而粵海關監督這個肥缺通常由内務府人員所壟斷。
《澳門紀略》中說:“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設粵海關監督,以内務府員外、郎中出領其事”③。
從乾隆十五年到道光二十年間出任粵海關監督的三十三人,就全都是内務府人④。
粵海關監督的品級一般都在督撫之下,在地方行政上沒有任何指揮權,在中外通商中,如有涉及民事、刑事的情況,也交由地方行政處理。
“海關①梁廷楠:《粵海關志》卷5。
②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案,軍機處錄付奏折,關稅類(以下略作: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八年,策楞折。
①《粵海關志》卷7。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二十年,李永标折。
③任光印:《澳門紀略》卷上,頁48。
④參看《粵海關志》卷7。
監督則專以課稅為事”⑤,朝廷還往往命廣東的督撫兼管關務,特别是對稅收的稽查。
但實際上,粵海關監督在稅收問題上是大權獨攬的。
粵海關是戶部的一個直屬機構,不受地方行政管轄,監督直接向戶部負責。
由于監督由皇帝從内務府中簡點,因而又向皇帝和内務府負責。
他直接聽命于皇帝,而皇帝給予他極大的權力,規定“監督征收稅課及其應行事宜,..不必聽督撫節制”①。
督撫以外的其他官吏更無權幹預關務。
粵海關監督直接向皇帝和戶部奏報每年的貿易和關稅收支情況,向戶部和内務府報解稅饷。
監督有權選派親信及家人到各關口負責征稅。
外國船隻的進出口及開艙貿易,均須監督許可,外國大班從澳門來廣州處理商務,及貿易事竣後從廣州回澳門過冬,皆向監督請牌,行商的充當及退行都須監督的批準,甚至連買辦、通事的充任也得監督的肯首。
可見其權限之廣大。
監督作為粵海關的總負責人,其下轄有七個總口委員,作為七個總口的主要負責人。
在廣州的省城大關及澳門總口的委員,一直由廣州将軍衙門選派的旗員擔任。
而惠、潮、高、雷、瓊五總口的委員,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以前,是“每年由藩司于現任及試用佐雜人員内詳請督臣委派,前往稽查約束”②。
但由于所委的佐雜人員品級較低,又不是本地官員,對在各口稽查征稅的書役、家人毫無約束之力,緻使家人、書役在各關口胡作非為。
因而,乾隆五十一年兩廣總督孫士毅和粵海關監督穆騰額奏請停委佐雜,而就近交由地方管理。
其後,惠州府同知,潮州府海防同知,雷州府同知、瓊州府同知、高州府通判便分别成了惠、潮、雷、瓊、高五個總口的委員。
實際上,在各關口把持稅收大權的,不是各總口委員,而是粵海關監督的家人及各口的書吏、巡役。
清代外任官員允許攜帶家人親信赴任,各官吏上任後自然盡力安插其親信、家人于要害部門。
粵海關“于大關、澳門兩總口,又分附省十小口,向由監督及奉旨兼管關務之督撫分派家人帶同書役管理。
此外惠州、潮州、高州、瓊州及雷州五總口,并分隸五總口之各小口四十餘處,監督亦分派家丁帶同書役分路查察”①。
經粵海關監督穆騰額的奏請,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後,惠、潮、高、雷、瓊五總口,及所屬各小口停遣家人,但地位最為重要的省城大關、澳門總口,及所屬各小口,仍由監督派家人前往管理。
這些家人“向由監督自行簽派”②,并随監督而去留。
而書吏、巡役則是從地方招募的,雖然也“由監督将各稅口掣簽輪派”,但并不完全依附監督,他們往往長期盤踞關口,“世代相承,視同置産”③。
⑤《清朝經世文編初續》,郭嵩焘:《查粵海關稅收積弊疏》。
①《光緒會典事例》卷239,頁3。
②《粵海關志》卷7。
①《粵海關志》卷7。
②《粵海關志》卷7。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光緒三十一年,張人駿折。
這些把持着各關口的家人、書吏及巡役,經常利用手中的權利,進行鑽營肥私,勒索商旅,這是清代關政極端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康熙二十四年粵海關設關,到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條約》的簽訂止,廣東行商是把持中外貿易的壟斷商人,又是在中國官方與外國商人之間起着溝通作用的中介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的外交代理人,中外貿易中的事情經常由行商處理,外國商人的要求要通過行商轉達中國官方,而中國官方對外商的政策及态度等也通過行商轉告外商,行商還要對在廣州的外國商人的行為負責。
當然,行商最重要的責任是向粵海關負責征收對外貿易的關稅。
粵海關“每年征收稅項,多藉外洋夷船,其進出輸納各項稅數,并非該夷商親身自行完繳,向來俱于進口之日,先投省行住歇,并将貨物起貯行内,由行商報驗,核明稅額,填單登簿,俟貨物逐漸銷售,照例陸續交庫”①。
總之,行商雖然不是粵海關行政體系内的員役,但卻起着行政上的某些作用。
粵海關的關稅作為一個封建海關,其首要的職責是征收關稅。
鴉片戰争前,粵海關的稅收名目繁多,但按監督在奏報關稅時的奏折,則可分為正稅和雜稅兩大類。
粵海關的正稅包括“貨稅”和“船料”兩項。
《雍正大清會典》上說:“國家設關榷稅,則例不一,有征商稅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稅船料并征者。
”②粵海關是商稅、船料并征的。
商稅即貨稅,是對進出口的貨物所征的從量稅。
“凡商船出洋進口各貨,按斤科稅者為多,有按丈、匹、個、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貴賤征收。
”③粵海關的稅則中,将進出口貨物分為“衣物”、“食物”、“用物”和“雜貨”四大類。
前三類中的各種物品,稅則中都有具體稅額的規定,如“番布衣每百斤稅五錢”(衣物),“芝麻每百斤稅二錢”(食物),“天鵝絨每匹稅四兩”(用物)等等。
至于“雜貨”類的物品,除了某些特作規定稅額的以外,一般是“每百斤稅二錢”④。
粵海關對貨物的征稅率,并沒有進口與出口的嚴格區分,也不區别國外貿易或國内貿易,這是一種封建的财政關稅,并沒有保護或促進本國生産的含義。
并且“許多課物照件數課稅,不管它的長短、寬窄、單幅或雙幅,所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六年,和珅等折。
②雍正《大清會典》卷52。
③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47。
④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87。
課相同”①,可見其不合理性。
船料又叫船鈔或梁頭稅。
是根據船隻的等級與大小而對每隻商船所課征的稅項,原稅則中對東南亞一帶來華的“東洋船”的課稅标準如下②:等級面積(平方丈)稅額(兩) 1181400215.4110031260048400康熙二十四年經題準,減二成征收,實征八成。
初時,歐美來華的“西洋船”,其船鈔額比“東洋船”的要高得多。
一等船為3500兩,二等3000兩,三等2500兩。
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後,“西洋船”的船鈔均照“東洋船”例征收。
據馬士(H.B.Mor)的記叙,西洋船隻分為三等,其一、二等船的大小與東洋船的一、二等者略同,其餘的均作三等船。
納稅的辦法和标準是:先将各船的長闊尺數相乘,除以十,得出“單位”數,然後按一等船每“單位”課7.777兩,二等船課7.142兩,三等船課5兩,求得标準鈔額,再扣除20%的特免,即為實繳船鈔之額③。
例如一艘長尺,闊尺的船,其船鈔額是:7524752410777710020100&prime&prime&prime-=.()1120兩。
以上是對外國船隻的征鈔标準。
粵海關對本國出洋貿易及沿海貿易的船隻也征收船鈔,出洋船隻的征鈔标準如下①:等級面積(平方丈)每平方丈鈔額(兩)船鈔額(兩) 116.0615240.921413182310.811118.848972本國出洋船隻的船鈔額僅占同等外國船隻的大約20%,至于其他沿海貿易的船隻,其鈔額更低。
上述貨稅及船鈔兩項,便是粵海關的正稅。
與正稅相對而言的便是雜稅。
雜稅主要是由原為各口管關人員私索的各①Johnphipps:practicalTreatiscontheChinaandEasterTrade.p140,見姚賢鎬編《中國近代貿易史資料》第一冊。
②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7。
③H.B.Morsc:TheChe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ofChina,1635&mdash1834,Vol.I,P199。
①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87,頁16。
種陋規報出歸公而來的。
雍正以前,關稅的奏銷中隻有正稅,沒有雜稅,雍正年間,清政府整頓财政,将原來各級官吏在征稅中的種種私索報出歸公,使之合法化。
并在此基礎上實行養廉銀制度,使官吏于正俸之外又獲得一筆為數更大的合法收入。
粵海關是在雍正四年至七年間(1726&mdash1729)廣東巡撫楊文乾管關時,将各種私索報出歸公,作為關稅收入中的“雜稅”向朝廷報解的。
雜稅的條目繁多,而分頭、擔頭、規禮、耗羨等項是其中最主要的條目,現将這幾個條目的情形略述于下:分頭銀兩又叫“估值”銀,是對出口貨物加征的稅項。
“其粵海關估值一項,系将該商出口貨物,估計價值,按貨本一兩征收銀四分九厘,名為分頭”①。
對貨物的估值一般比較穩定,不是随市價波動的,隻有在估價與市價十分懸殊的情況下,才稍事調整,并且要報經皇帝批準。
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由于當時對出口茶葉的估價遠低于市價,粵海關監督尤拔世奏請,“将武夷茶每百斤原估價八兩,酌改每百斤十三兩,松蘿茶每百斤原估價七兩,酌改每百斤估價十二兩”,經皇帝欽準後才施行②。
分頭銀是隻對西洋船隻的出口貨物征收的,“至呂宋系近處洋船,與本港船一例,向來不征分頭”③。
擔頭銀簡稱擔銀,是各關口對往來貿易物品所課征的稅項,不論是國内貿易或是國外貿易,不論是進口或出口,一律按擔抽稅。
至于稅率則各口不一。
“查各口征收擔規銀色,高低不同”④,即使是同一關口,對不同的貨物,或往來不同地方的船隻的物品,其征收的稅率也是不同的。
通常是每擔征銀三分上下,但有的不足一分,有的則超過四分⑤。
規禮銀是對進出口商船所征的銀兩。
自設關開征以來,收泊粵海關貿易的外國商船就遭到各種管關人員的多方勒索,一艘洋船進出口時要給書役、家人等繳送的陋規名目多達六十八條。
楊文乾将之報出歸公,作為關稅收入中的一項,稱歸公規禮銀,每艘船不分大小,一律繳送1,950兩,唯法國船加100兩,蘇祿船減100兩。
本國貿易船隻也要繳納規禮銀,但數額不多,“進口歸公銀十七兩五錢九分,出口歸公銀七十三兩九錢九分二厘。
内江南沙船加收二兩”①。
耗羨銀兩。
賦稅加征耗銀是宋朝以後中國封建稅收中的通例,粵海關也不例外。
粵海關的對外貿易稅,從征收到熔成銀錠,到上繳關庫均由行商負責。
而國内貿易的商稅則由監督派人收取,海關要将收繳的零碎銀兩熔成銀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二十五年,尤拔世折。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年,郝玉麟,隆升折。
④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九年,策楞折。
⑤《粵海關志》卷11。
①尤拔世:《粵海關改正歸公規例冊》,頁1&mdash8。
錠,在熔銷中會有一定的損耗。
而實際加征的耗銀遠多于損耗之銀,這個差額叫耗羨。
雍正初年以前,粵海關的火耗是加二征收的,雍正後期即按加一征收了②。
粵海關的火耗主要是按貨稅額加征的,而“粵海關船料向不加耗”③。
這是對洋船而言,對本國船隻,船料是仍要加一征稅的④。
上述幾項是粵海關雜稅中的主要項目,此外尚有各口書役、家人在稽查往來船隻時向各船索取的“飯食舟車銀”,“挂号銀”等名目。
雜稅在整個稅收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幾乎與正稅相當。
粵海關自設關開征以來,其關稅額幾乎是直線上升的,這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密切相關。
省城大關征收的對外貿易稅通常占粵海關稅總額的70&mdash80%,特别是乾隆中葉以後,随着對外貿易的迅速增長,這種比例便大為提高。
乾隆中葉,“粵海關每年收稅五十餘萬兩”,而大關以外各關所征,僅共得“十二、三萬”,“惟大關稅銀四十餘萬..全藉洋般出入,按則征收”⑤。
因而管關人員經常向朝廷奏報:“粵(海)關每年征收稅數,向視洋船多寡以定盈绌”①。
乾隆末年以後,粵海關的年度稅收總額經常超過一百萬兩,而大關以外各口的稅收仍僅十餘萬兩。
以道光十一年(1831)和道光十二年為例,即可窺知其大體。
道光十一年,粵海關各口共征稅銀1461806兩,其中省城大關以外各口所征為135000餘兩,占總數的9+%,而大關一口所征稅銀達1325000餘兩,占總數的91+%②;道光十二年,各關共征稅銀1532933兩,其中大關以外各關共征稅銀僅為134000兩,占總數的9+%,而大關所征對外貿易稅達1398000餘兩,占總數的91+%③。
這表明了對外貿易稅的征收在粵海關稅收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而粵海關稅額的不斷增長,反過來又說明了清代前期對外貿易的發展。
從《粵海關志》和一史館關稅奏折,可以看出洋船進口數與關稅征收額的密切關系。
粵海關為清廷提供了巨額的财政收入。
以嘉慶十六、十七年(1811&mdash1812)為例,即可見粵海關稅收在全國關稅中所占的比例。
清代戶部所屬共二十四關,嘉慶十六年,粵海關的稅收額是1165263.1兩,是其餘二十三關稅收總額3111300.7兩的37.45%;嘉慶十七年,粵海關的稅收總額為1347936.8兩,是其餘二十三關稅收總額的3131271.2兩的43.05%。
再與廣東省的地丁、鹽課銀比較,嘉慶十七年,廣東全省實征地丁銀為1054724.2兩,較同年粵海關稅銀少293212.6兩,而該年廣東的鹽課銀為703641.1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元年,張廷玉等折。
③台北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5輯,頁106。
④尤拔世:《粵海關改正歸公規例冊》,頁2。
⑤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六年,和坤等折。
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二十五年,李侍堯折。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兩,僅及粵海關稅銀的52.2%④。
足見粵海關稅收在清代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粵海關稅的去向主要有三個方面:海關管理費用;供給内務府銀兩;由戶部支配的稅銀。
粵海關的管理費用,在關稅奏銷中常稱為“通關經費”,是粵海關一年中為自身的運轉而消耗的銀兩。
所包含的開支項目頗多,如官員的養廉銀,書吏、巡役等人的火足及工食銀兩,稅館及巡船的修理費,辦公用的紙張,各關口的神誕、戲供等費用。
每年約需經費4萬兩,在雜稅項下開支。
管理費用僅占粵海關稅收的極小一部分,乾隆中葉以前約占稅收總額的10%,其後則僅占3%上下①。
粵海關每年都要将部分關稅送給内務府,以供皇室之用。
關稅中支付内務府的銀兩主要有備貢銀和公用銀。
清代地方官向皇帝進貢物品是常見的,但一般是私人的呈供。
而粵海關除了監督的私人進貢之外,關稅收入中也用一部分來為皇室采辦貢品之用。
按常例,粵海關每年要進貢四次,即于新年呈進年貢,元宵節呈進燈貢,端午節呈進端貢,皇帝生日呈進萬壽貢②。
此外還不時有“傳辦方物”的任務。
粵海關在雜稅收入中開銷備貢銀兩,始于乾隆三年(1738),初時并無固定數額,而是根據貢品的實際費用開支。
乾隆七年(1742),監督伊拉齊等才奏請定制,每年的備貢銀定為五萬五千兩,其中以二萬五千兩按年解京,交内務府造辦處,留三萬兩于粵海關,以備辦貢品之用,年終結算時,三萬兩中如仍有餘存,則亦需将餘存部分銀兩解交内務府造辦處,如三萬兩不足辦貢品,則另從雜稅中補支③。
乾隆五十年,朝廷命停辦貢品,而每年将五萬五千兩備貢銀全數解京,交内務府造辦處①。
道光十年,粵海關又奉旨,從該年始,每年于雜稅收入中,“撥内(務)府廣儲司公用銀三十萬兩”②。
解交内務府的稅銀在粵海關稅收中,仍隻占很小一部分,在道光十年開始撥解公用銀三十萬兩之前,僅占總數的5%左右,其後則約占20%。
這些解交内務府的銀兩,對于供養清皇室起着重要的作用,這些銀兩,是“供應内廷差務要款。
即如坤甯宮、奉先殿、禦茶膳房供用,自鳴鐘讨領諸大端,較之外省軍需尤為緊要,此外複有紫禁城内值班八旗,内務府三旗官兵,每日口分,萬難一日延緩”③。
粵海關稅收的絕大部分是由戶部支配的。
除了“通關經費”和解交内務④《史料旬刊》,第26&mdash30期,“彙核嘉慶十七年各省錢糧出入清單”。
①參看軍機檔,曆年關稅錄付奏折。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六年,李質穎折。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七年,慶複、伊拉齊折、乾隆四十八年,李質穎折。
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五十三年,孫士毅、佛甯折。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十一年,中祥折。
③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1輯,頁51&mdash52。
府的銀兩外,其餘稅饷全歸戶部支配。
據曆年的關稅奏銷統計,乾隆中葉以前,屬戶部支配的部分約占關稅總額的70&mdash80%,乾隆後期則波動于80&mdash90%之間,乾隆末至道光十年以前,則在90%以上,道光十年後,由于撥解内務府公用銀三十萬兩,戶部所占的比例才降到75%左右。
屬戶部支配的稅饷,一般是要運送北京,“解交部庫,以供京營兵饷及一切經費等項之用”的④。
此外,屬戶部支配的稅饷對于地方财政及某些臨時急需的饷銀也提供不少的支持。
如廣東省兵饷,在額征地丁銀中支放,“不敷之數,在于粵海關歲收盈餘銀内酌籌撥給”⑤。
急需的河工費用及軍事行動的費用,更是經常以粵海關的稅饷支給。
如嘉慶九年(1804),撥給河南省河工用費一百萬兩,嘉慶十九年(1814)又撥給河南省河工用費八十萬兩,嘉慶二十四年(1819)撥給河北省河工用費七十五萬兩①。
用于軍事行動方面的則為數更大,特别是乾隆末至道光初年,根據該時期中的二十個年度的關稅奏銷折統計,粵海關這二十個年度的稅收被撥用于軍需的銀兩竟達八百八十餘萬兩之多。
這些軍需銀兩往往是用于鎮壓農民起義的。
如乾隆末年,清廷為了鎮壓湘、川、黔地區的苗民起義,和嘉慶初年為了鎮壓川、楚、陝等地的白蓮教起義,都從粵海關抽調了不少稅饷。
粵海關的稅收,無論對清廷的财政或是政治,都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
清政府為了确保這一财源,而對稅收實行一系列的考核制度。
首先實行的辦法是規定關口的最低征稅額。
粵海關最初的定額是九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兩五錢,後經幾次遞減,康熙三十八年以後定為四萬兩二分,常作四萬兩。
同時尚有銅斤水腳銀三千七百五十兩,其中扣除一百六十兩作粵海關的經費,乾隆八、九年之後,隻報解銅斤水腳銀三千五百六十四兩②。
以上兩項稱為正額稅,是粵海關的最低稅額。
康熙時,監督隻需繳足正額稅,其餘的歸自己處理,如有多繳,則屬私捐。
但當時的情形是“不但無餘,并不敷正額”,“而當時風氣俱視缺額為份所當然”③。
雍正初年,清廷為扭轉财政拮據局面,厲行整饬關務,關稅實行盡收盡解,超正額部分稱為盈餘,也要解交,“于是各關以盈餘報者相屬”①。
從雍正初年到乾隆初年,對盈餘銀的報解是沒有定額的,由監督自行奏報。
但戶部總想從關口榨取更多的油水,“各關報滿之時,如盈餘浮于上年,則部中不複置議,如減于上年之數,即行駁複”②。
這實質是以上一年的盈餘為④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四年,英和等折。
⑤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51,頁18。
①參看:軍機檔,錄付關稅,嘉慶九年,延豐折;嘉慶十九年,祥紹折;嘉慶二十五年,阿爾邦阿折。
②《雍正大清會典》卷52。
③《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②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8。
下一年的最低限額
家居佛山附近的簡村,創辦中國民族資産階級第一家企業“繼昌隆”缫絲廠的陳啟源;佛山籍出身,創辦“南洋兄弟煙草公司”,成為近代中國首屈一指的實業家的簡照南、簡玉階兄弟②,就是他們中間的佼佼者。
尤其具有重大時代意義的是,天下四大鎮的出現發展,打破了我國傳統的“先政治,後經濟”的郡縣城市的發展模式。
它們沒有轉化為郡縣城市,而是受着商品生産的同一律支配,依據着商品經濟發展的軌迹向更高階段演進。
這體現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潮流和趨向,也開辟了一條中國封建城市發展的新道路。
同時它也說明,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代,不同于秦漢時期,也有别于唐宋時期,它是一個曆史發展的新階段,是社會經濟發生了某些質的變化的新階段,舊有的模式,将逐漸被新質和新模式所替代。
人們不難看到,天下四大鎮的發展面貌,呈現出如下的一緻性:這就是經濟意義大于政治意義,生産意義大于消費意義,其中的佛山和景德,更是商品生産的水平超過了商業的繁榮。
因此,可以稱它們為“工商城市”,以别于“郡縣城市”的概念。
其實,比之于西歐中世紀的自治城市,四大鎮在城市人口、城區規模以及工商水平來說都毫不遜色。
它們以其突出的經濟功能對周圍地區的經濟起到了明顯的刺激作用。
因此,天下四大鎮在中國封建城市發展史上所具有的特殊意義,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①光緒《四會縣志》編1《風俗》。
②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14《人物·簡照南》。
第三節 粵海關 粵海關的組織機構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宣布解除禁海政策,準許開海通商,康熙二十四年,又在東南沿海地區設立江、浙、閩、粵四個海關,作為管理對外貿易,征收關稅的機構。
史稱“台灣平後,海禁解嚴,閩粵洎吳越皆設沿海榷司,江南駐松江,浙江駐甯波,福建駐泉州,廣東駐廣州”①。
粵海關是四個海關中最為重要的。
曆史上廣東沿海的對外貿易較為發達,廣州是個重要的外貿據點,清代設關通商之後,到粵海關收泊貿易的外國商船年增一年,大量的外國商品源源不斷地運進廣州,中國的大宗物品茶、絲、瓷器和南京布等,也從國内各産地荟萃廣州,遠銷重洋。
事實上,在清廷限制一口通商之前,粵海關已成為外國商船收泊貿易的最重要口岸。
乾隆二十二年(1757)上谕中稱:“向來洋船俱由廣東收口,經粵海關稽查征稅,其浙省之甯波不過偶然一至”①。
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間發生了英國東印度公司代理人洪任輝(JamesFlint)率武裝商船北上,要求到浙江甯波等地貿易一案後,清廷于乾隆二十二年規定,當年到甯波的洋船仍準貿易,“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
..将來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甯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②。
這個禁令原是針對歐美國家的所謂“西洋”船隻的,而後來東南亞地區的所謂“東洋”船也逐步集中收泊于粵海關進行貿易。
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口通商”。
這一規定,更大大提高了廣州在中外通商中的地位,使它成為中外貿易中的樞紐。
而粵海關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它壟斷了當時最為重要的中國與西方貿易的管理與征稅權,是清廷管理對外貿易的最重要的機構。
這種局面維持了将近百年,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作為第一次鴉片戰争的結果,《南京條約》的簽訂,清政府被迫開放五口通商,才打破了廣州一口獨占的局面,粵海關在管理中外貿易中的壟斷地位也随之喪失,并逐步由一個封建的主權海關變成一個為帝國主義侵略服務的半殖民地海關。
特别是鹹豐九年(1859)總稅務司李泰國(H.N.Lay)在粵海關推行稅務司制度後,由清廷派遣的海關監督雖然仍然保留,但實質形同虛設,海關在管理對外貿易、征收關稅等方面的重要職權,均歸諸由總稅務司委派的洋人稅務司,粵海關大門的這把鑰匙終于落入外國侵略者的口袋。
清代粵海關在行政系統上是戶部所屬的一個征稅機構。
它不僅負責廣州①王上正:《北歸志》,《小方壺齋輿地叢抄》第9轶。
①《清高宗實錄》卷533,頁12。
②王之春:《國朝柔遠記》卷5,頁9。
一口對外貿易的管理,而且負責廣東全省沿海水道貿易的管理。
不僅征收對外貿易的關稅,而且征收國内貿易的商稅。
粵海關除了設在廣州市内的省城大關之外,還在全省沿海各地轄有許多關口。
按其職能的不同,這些關口可分為三種類型,即負責報關登記,填寫稅單和收納稅課的正稅口與挂号口,以及負責檢驗進出口船隻與貨物,而不收納稅課的稽查口。
挂号口和正稅口一般歸就近的正稅口統轄。
據《粵海關志》所載:“正稅之口三十有一,在瓊州者十,在潮州者九,在惠州者四,在廣州、雷州者各二,在肇慶、高州者各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廣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在潮州者十,在廣州者九,在惠州者三”①。
以上共為七十五口。
這是道光年間的關口數。
而在不同時期,關口數并不盡相同。
乾隆八年(1743)策楞在上奏中說,“查通關口岸大小共四十三處”②。
這些關口中有七個總口,即:省城大關,澳門總口,潮州菴埠總口,惠州烏坎總口,高州梅錄總口,雷州海安總口和瓊州海口總口。
其餘的關口分别隸屬于七個總口之下。
無論是總口或隸屬總口之下的小口都由粵海關監督會同地方派員管理。
整個粵海關的各種管理人員大概如下:監督1人,總口委員7人,總口書吏8人(其中大關2人,各總口1人),大關案書6人,庫書2人,庫大使1人,大關平櫃1人,各總口櫃書10人,各口清幫書47人,家人24人,巡役36人,守庫武弁2人,大關庫丁18人,各口水手227人,水火夫11人,火夫22人,大關雜役30人,以上共計456人,此外尚有大關各房膳寫書,人數不定①。
在這些人員中,粵海關監督是最重要的。
他是粵海關的把持者,全銜是“欽命督理廣東沿海等處貿易稅務戶部分司”,由皇帝親自簡點派充,每屆任期為一年,“管理關務,例應一年屆滿之前,預行奏請欽點差員更換”②。
如再被簡點,則可連任。
而粵海關監督這個肥缺通常由内務府人員所壟斷。
《澳門紀略》中說:“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設粵海關監督,以内務府員外、郎中出領其事”③。
從乾隆十五年到道光二十年間出任粵海關監督的三十三人,就全都是内務府人④。
粵海關監督的品級一般都在督撫之下,在地方行政上沒有任何指揮權,在中外通商中,如有涉及民事、刑事的情況,也交由地方行政處理。
“海關①梁廷楠:《粵海關志》卷5。
②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檔案,軍機處錄付奏折,關稅類(以下略作: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八年,策楞折。
①《粵海關志》卷7。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二十年,李永标折。
③任光印:《澳門紀略》卷上,頁48。
④參看《粵海關志》卷7。
監督則專以課稅為事”⑤,朝廷還往往命廣東的督撫兼管關務,特别是對稅收的稽查。
但實際上,粵海關監督在稅收問題上是大權獨攬的。
粵海關是戶部的一個直屬機構,不受地方行政管轄,監督直接向戶部負責。
由于監督由皇帝從内務府中簡點,因而又向皇帝和内務府負責。
他直接聽命于皇帝,而皇帝給予他極大的權力,規定“監督征收稅課及其應行事宜,..不必聽督撫節制”①。
督撫以外的其他官吏更無權幹預關務。
粵海關監督直接向皇帝和戶部奏報每年的貿易和關稅收支情況,向戶部和内務府報解稅饷。
監督有權選派親信及家人到各關口負責征稅。
外國船隻的進出口及開艙貿易,均須監督許可,外國大班從澳門來廣州處理商務,及貿易事竣後從廣州回澳門過冬,皆向監督請牌,行商的充當及退行都須監督的批準,甚至連買辦、通事的充任也得監督的肯首。
可見其權限之廣大。
監督作為粵海關的總負責人,其下轄有七個總口委員,作為七個總口的主要負責人。
在廣州的省城大關及澳門總口的委員,一直由廣州将軍衙門選派的旗員擔任。
而惠、潮、高、雷、瓊五總口的委員,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以前,是“每年由藩司于現任及試用佐雜人員内詳請督臣委派,前往稽查約束”②。
但由于所委的佐雜人員品級較低,又不是本地官員,對在各口稽查征稅的書役、家人毫無約束之力,緻使家人、書役在各關口胡作非為。
因而,乾隆五十一年兩廣總督孫士毅和粵海關監督穆騰額奏請停委佐雜,而就近交由地方管理。
其後,惠州府同知,潮州府海防同知,雷州府同知、瓊州府同知、高州府通判便分别成了惠、潮、雷、瓊、高五個總口的委員。
實際上,在各關口把持稅收大權的,不是各總口委員,而是粵海關監督的家人及各口的書吏、巡役。
清代外任官員允許攜帶家人親信赴任,各官吏上任後自然盡力安插其親信、家人于要害部門。
粵海關“于大關、澳門兩總口,又分附省十小口,向由監督及奉旨兼管關務之督撫分派家人帶同書役管理。
此外惠州、潮州、高州、瓊州及雷州五總口,并分隸五總口之各小口四十餘處,監督亦分派家丁帶同書役分路查察”①。
經粵海關監督穆騰額的奏請,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後,惠、潮、高、雷、瓊五總口,及所屬各小口停遣家人,但地位最為重要的省城大關、澳門總口,及所屬各小口,仍由監督派家人前往管理。
這些家人“向由監督自行簽派”②,并随監督而去留。
而書吏、巡役則是從地方招募的,雖然也“由監督将各稅口掣簽輪派”,但并不完全依附監督,他們往往長期盤踞關口,“世代相承,視同置産”③。
⑤《清朝經世文編初續》,郭嵩焘:《查粵海關稅收積弊疏》。
①《光緒會典事例》卷239,頁3。
②《粵海關志》卷7。
①《粵海關志》卷7。
②《粵海關志》卷7。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光緒三十一年,張人駿折。
這些把持着各關口的家人、書吏及巡役,經常利用手中的權利,進行鑽營肥私,勒索商旅,這是清代關政極端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康熙二十四年粵海關設關,到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條約》的簽訂止,廣東行商是把持中外貿易的壟斷商人,又是在中國官方與外國商人之間起着溝通作用的中介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的外交代理人,中外貿易中的事情經常由行商處理,外國商人的要求要通過行商轉達中國官方,而中國官方對外商的政策及态度等也通過行商轉告外商,行商還要對在廣州的外國商人的行為負責。
當然,行商最重要的責任是向粵海關負責征收對外貿易的關稅。
粵海關“每年征收稅項,多藉外洋夷船,其進出輸納各項稅數,并非該夷商親身自行完繳,向來俱于進口之日,先投省行住歇,并将貨物起貯行内,由行商報驗,核明稅額,填單登簿,俟貨物逐漸銷售,照例陸續交庫”①。
總之,行商雖然不是粵海關行政體系内的員役,但卻起着行政上的某些作用。
粵海關的關稅作為一個封建海關,其首要的職責是征收關稅。
鴉片戰争前,粵海關的稅收名目繁多,但按監督在奏報關稅時的奏折,則可分為正稅和雜稅兩大類。
粵海關的正稅包括“貨稅”和“船料”兩項。
《雍正大清會典》上說:“國家設關榷稅,則例不一,有征商稅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稅船料并征者。
”②粵海關是商稅、船料并征的。
商稅即貨稅,是對進出口的貨物所征的從量稅。
“凡商船出洋進口各貨,按斤科稅者為多,有按丈、匹、個、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貴賤征收。
”③粵海關的稅則中,将進出口貨物分為“衣物”、“食物”、“用物”和“雜貨”四大類。
前三類中的各種物品,稅則中都有具體稅額的規定,如“番布衣每百斤稅五錢”(衣物),“芝麻每百斤稅二錢”(食物),“天鵝絨每匹稅四兩”(用物)等等。
至于“雜貨”類的物品,除了某些特作規定稅額的以外,一般是“每百斤稅二錢”④。
粵海關對貨物的征稅率,并沒有進口與出口的嚴格區分,也不區别國外貿易或國内貿易,這是一種封建的财政關稅,并沒有保護或促進本國生産的含義。
并且“許多課物照件數課稅,不管它的長短、寬窄、單幅或雙幅,所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六年,和珅等折。
②雍正《大清會典》卷52。
③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47。
④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87。
課相同”①,可見其不合理性。
船料又叫船鈔或梁頭稅。
是根據船隻的等級與大小而對每隻商船所課征的稅項,原稅則中對東南亞一帶來華的“東洋船”的課稅标準如下②:等級面積(平方丈)稅額(兩) 1181400215.4110031260048400康熙二十四年經題準,減二成征收,實征八成。
初時,歐美來華的“西洋船”,其船鈔額比“東洋船”的要高得多。
一等船為3500兩,二等3000兩,三等2500兩。
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後,“西洋船”的船鈔均照“東洋船”例征收。
據馬士(H.B.Mor)的記叙,西洋船隻分為三等,其一、二等船的大小與東洋船的一、二等者略同,其餘的均作三等船。
納稅的辦法和标準是:先将各船的長闊尺數相乘,除以十,得出“單位”數,然後按一等船每“單位”課7.777兩,二等船課7.142兩,三等船課5兩,求得标準鈔額,再扣除20%的特免,即為實繳船鈔之額③。
例如一艘長尺,闊尺的船,其船鈔額是:7524752410777710020100&prime&prime&prime-=.()1120兩。
以上是對外國船隻的征鈔标準。
粵海關對本國出洋貿易及沿海貿易的船隻也征收船鈔,出洋船隻的征鈔标準如下①:等級面積(平方丈)每平方丈鈔額(兩)船鈔額(兩) 116.0615240.921413182310.811118.848972本國出洋船隻的船鈔額僅占同等外國船隻的大約20%,至于其他沿海貿易的船隻,其鈔額更低。
上述貨稅及船鈔兩項,便是粵海關的正稅。
與正稅相對而言的便是雜稅。
雜稅主要是由原為各口管關人員私索的各①Johnphipps:practicalTreatiscontheChinaandEasterTrade.p140,見姚賢鎬編《中國近代貿易史資料》第一冊。
②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7。
③H.B.Morsc:TheChe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ofChina,1635&mdash1834,Vol.I,P199。
①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87,頁16。
種陋規報出歸公而來的。
雍正以前,關稅的奏銷中隻有正稅,沒有雜稅,雍正年間,清政府整頓财政,将原來各級官吏在征稅中的種種私索報出歸公,使之合法化。
并在此基礎上實行養廉銀制度,使官吏于正俸之外又獲得一筆為數更大的合法收入。
粵海關是在雍正四年至七年間(1726&mdash1729)廣東巡撫楊文乾管關時,将各種私索報出歸公,作為關稅收入中的“雜稅”向朝廷報解的。
雜稅的條目繁多,而分頭、擔頭、規禮、耗羨等項是其中最主要的條目,現将這幾個條目的情形略述于下:分頭銀兩又叫“估值”銀,是對出口貨物加征的稅項。
“其粵海關估值一項,系将該商出口貨物,估計價值,按貨本一兩征收銀四分九厘,名為分頭”①。
對貨物的估值一般比較穩定,不是随市價波動的,隻有在估價與市價十分懸殊的情況下,才稍事調整,并且要報經皇帝批準。
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由于當時對出口茶葉的估價遠低于市價,粵海關監督尤拔世奏請,“将武夷茶每百斤原估價八兩,酌改每百斤十三兩,松蘿茶每百斤原估價七兩,酌改每百斤估價十二兩”,經皇帝欽準後才施行②。
分頭銀是隻對西洋船隻的出口貨物征收的,“至呂宋系近處洋船,與本港船一例,向來不征分頭”③。
擔頭銀簡稱擔銀,是各關口對往來貿易物品所課征的稅項,不論是國内貿易或是國外貿易,不論是進口或出口,一律按擔抽稅。
至于稅率則各口不一。
“查各口征收擔規銀色,高低不同”④,即使是同一關口,對不同的貨物,或往來不同地方的船隻的物品,其征收的稅率也是不同的。
通常是每擔征銀三分上下,但有的不足一分,有的則超過四分⑤。
規禮銀是對進出口商船所征的銀兩。
自設關開征以來,收泊粵海關貿易的外國商船就遭到各種管關人員的多方勒索,一艘洋船進出口時要給書役、家人等繳送的陋規名目多達六十八條。
楊文乾将之報出歸公,作為關稅收入中的一項,稱歸公規禮銀,每艘船不分大小,一律繳送1,950兩,唯法國船加100兩,蘇祿船減100兩。
本國貿易船隻也要繳納規禮銀,但數額不多,“進口歸公銀十七兩五錢九分,出口歸公銀七十三兩九錢九分二厘。
内江南沙船加收二兩”①。
耗羨銀兩。
賦稅加征耗銀是宋朝以後中國封建稅收中的通例,粵海關也不例外。
粵海關的對外貿易稅,從征收到熔成銀錠,到上繳關庫均由行商負責。
而國内貿易的商稅則由監督派人收取,海關要将收繳的零碎銀兩熔成銀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二十五年,尤拔世折。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年,郝玉麟,隆升折。
④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九年,策楞折。
⑤《粵海關志》卷11。
①尤拔世:《粵海關改正歸公規例冊》,頁1&mdash8。
錠,在熔銷中會有一定的損耗。
而實際加征的耗銀遠多于損耗之銀,這個差額叫耗羨。
雍正初年以前,粵海關的火耗是加二征收的,雍正後期即按加一征收了②。
粵海關的火耗主要是按貨稅額加征的,而“粵海關船料向不加耗”③。
這是對洋船而言,對本國船隻,船料是仍要加一征稅的④。
上述幾項是粵海關雜稅中的主要項目,此外尚有各口書役、家人在稽查往來船隻時向各船索取的“飯食舟車銀”,“挂号銀”等名目。
雜稅在整個稅收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幾乎與正稅相當。
粵海關自設關開征以來,其關稅額幾乎是直線上升的,這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密切相關。
省城大關征收的對外貿易稅通常占粵海關稅總額的70&mdash80%,特别是乾隆中葉以後,随着對外貿易的迅速增長,這種比例便大為提高。
乾隆中葉,“粵海關每年收稅五十餘萬兩”,而大關以外各關所征,僅共得“十二、三萬”,“惟大關稅銀四十餘萬..全藉洋般出入,按則征收”⑤。
因而管關人員經常向朝廷奏報:“粵(海)關每年征收稅數,向視洋船多寡以定盈绌”①。
乾隆末年以後,粵海關的年度稅收總額經常超過一百萬兩,而大關以外各口的稅收仍僅十餘萬兩。
以道光十一年(1831)和道光十二年為例,即可窺知其大體。
道光十一年,粵海關各口共征稅銀1461806兩,其中省城大關以外各口所征為135000餘兩,占總數的9+%,而大關一口所征稅銀達1325000餘兩,占總數的91+%②;道光十二年,各關共征稅銀1532933兩,其中大關以外各關共征稅銀僅為134000兩,占總數的9+%,而大關所征對外貿易稅達1398000餘兩,占總數的91+%③。
這表明了對外貿易稅的征收在粵海關稅收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而粵海關稅額的不斷增長,反過來又說明了清代前期對外貿易的發展。
從《粵海關志》和一史館關稅奏折,可以看出洋船進口數與關稅征收額的密切關系。
粵海關為清廷提供了巨額的财政收入。
以嘉慶十六、十七年(1811&mdash1812)為例,即可見粵海關稅收在全國關稅中所占的比例。
清代戶部所屬共二十四關,嘉慶十六年,粵海關的稅收額是1165263.1兩,是其餘二十三關稅收總額3111300.7兩的37.45%;嘉慶十七年,粵海關的稅收總額為1347936.8兩,是其餘二十三關稅收總額的3131271.2兩的43.05%。
再與廣東省的地丁、鹽課銀比較,嘉慶十七年,廣東全省實征地丁銀為1054724.2兩,較同年粵海關稅銀少293212.6兩,而該年廣東的鹽課銀為703641.1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元年,張廷玉等折。
③台北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5輯,頁106。
④尤拔世:《粵海關改正歸公規例冊》,頁2。
⑤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六年,和坤等折。
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二十五年,李侍堯折。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兩,僅及粵海關稅銀的52.2%④。
足見粵海關稅收在清代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粵海關稅的去向主要有三個方面:海關管理費用;供給内務府銀兩;由戶部支配的稅銀。
粵海關的管理費用,在關稅奏銷中常稱為“通關經費”,是粵海關一年中為自身的運轉而消耗的銀兩。
所包含的開支項目頗多,如官員的養廉銀,書吏、巡役等人的火足及工食銀兩,稅館及巡船的修理費,辦公用的紙張,各關口的神誕、戲供等費用。
每年約需經費4萬兩,在雜稅項下開支。
管理費用僅占粵海關稅收的極小一部分,乾隆中葉以前約占稅收總額的10%,其後則僅占3%上下①。
粵海關每年都要将部分關稅送給内務府,以供皇室之用。
關稅中支付内務府的銀兩主要有備貢銀和公用銀。
清代地方官向皇帝進貢物品是常見的,但一般是私人的呈供。
而粵海關除了監督的私人進貢之外,關稅收入中也用一部分來為皇室采辦貢品之用。
按常例,粵海關每年要進貢四次,即于新年呈進年貢,元宵節呈進燈貢,端午節呈進端貢,皇帝生日呈進萬壽貢②。
此外還不時有“傳辦方物”的任務。
粵海關在雜稅收入中開銷備貢銀兩,始于乾隆三年(1738),初時并無固定數額,而是根據貢品的實際費用開支。
乾隆七年(1742),監督伊拉齊等才奏請定制,每年的備貢銀定為五萬五千兩,其中以二萬五千兩按年解京,交内務府造辦處,留三萬兩于粵海關,以備辦貢品之用,年終結算時,三萬兩中如仍有餘存,則亦需将餘存部分銀兩解交内務府造辦處,如三萬兩不足辦貢品,則另從雜稅中補支③。
乾隆五十年,朝廷命停辦貢品,而每年将五萬五千兩備貢銀全數解京,交内務府造辦處①。
道光十年,粵海關又奉旨,從該年始,每年于雜稅收入中,“撥内(務)府廣儲司公用銀三十萬兩”②。
解交内務府的稅銀在粵海關稅收中,仍隻占很小一部分,在道光十年開始撥解公用銀三十萬兩之前,僅占總數的5%左右,其後則約占20%。
這些解交内務府的銀兩,對于供養清皇室起着重要的作用,這些銀兩,是“供應内廷差務要款。
即如坤甯宮、奉先殿、禦茶膳房供用,自鳴鐘讨領諸大端,較之外省軍需尤為緊要,此外複有紫禁城内值班八旗,内務府三旗官兵,每日口分,萬難一日延緩”③。
粵海關稅收的絕大部分是由戶部支配的。
除了“通關經費”和解交内務④《史料旬刊》,第26&mdash30期,“彙核嘉慶十七年各省錢糧出入清單”。
①參看軍機檔,曆年關稅錄付奏折。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四十六年,李質穎折。
③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七年,慶複、伊拉齊折、乾隆四十八年,李質穎折。
①軍機檔,錄付關稅,乾隆五十三年,孫士毅、佛甯折。
②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十一年,中祥折。
③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1輯,頁51&mdash52。
府的銀兩外,其餘稅饷全歸戶部支配。
據曆年的關稅奏銷統計,乾隆中葉以前,屬戶部支配的部分約占關稅總額的70&mdash80%,乾隆後期則波動于80&mdash90%之間,乾隆末至道光十年以前,則在90%以上,道光十年後,由于撥解内務府公用銀三十萬兩,戶部所占的比例才降到75%左右。
屬戶部支配的稅饷,一般是要運送北京,“解交部庫,以供京營兵饷及一切經費等項之用”的④。
此外,屬戶部支配的稅饷對于地方财政及某些臨時急需的饷銀也提供不少的支持。
如廣東省兵饷,在額征地丁銀中支放,“不敷之數,在于粵海關歲收盈餘銀内酌籌撥給”⑤。
急需的河工費用及軍事行動的費用,更是經常以粵海關的稅饷支給。
如嘉慶九年(1804),撥給河南省河工用費一百萬兩,嘉慶十九年(1814)又撥給河南省河工用費八十萬兩,嘉慶二十四年(1819)撥給河北省河工用費七十五萬兩①。
用于軍事行動方面的則為數更大,特别是乾隆末至道光初年,根據該時期中的二十個年度的關稅奏銷折統計,粵海關這二十個年度的稅收被撥用于軍需的銀兩竟達八百八十餘萬兩之多。
這些軍需銀兩往往是用于鎮壓農民起義的。
如乾隆末年,清廷為了鎮壓湘、川、黔地區的苗民起義,和嘉慶初年為了鎮壓川、楚、陝等地的白蓮教起義,都從粵海關抽調了不少稅饷。
粵海關的稅收,無論對清廷的财政或是政治,都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
清政府為了确保這一财源,而對稅收實行一系列的考核制度。
首先實行的辦法是規定關口的最低征稅額。
粵海關最初的定額是九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兩五錢,後經幾次遞減,康熙三十八年以後定為四萬兩二分,常作四萬兩。
同時尚有銅斤水腳銀三千七百五十兩,其中扣除一百六十兩作粵海關的經費,乾隆八、九年之後,隻報解銅斤水腳銀三千五百六十四兩②。
以上兩項稱為正額稅,是粵海關的最低稅額。
康熙時,監督隻需繳足正額稅,其餘的歸自己處理,如有多繳,則屬私捐。
但當時的情形是“不但無餘,并不敷正額”,“而當時風氣俱視缺額為份所當然”③。
雍正初年,清廷為扭轉财政拮據局面,厲行整饬關務,關稅實行盡收盡解,超正額部分稱為盈餘,也要解交,“于是各關以盈餘報者相屬”①。
從雍正初年到乾隆初年,對盈餘銀的報解是沒有定額的,由監督自行奏報。
但戶部總想從關口榨取更多的油水,“各關報滿之時,如盈餘浮于上年,則部中不複置議,如減于上年之數,即行駁複”②。
這實質是以上一年的盈餘為④軍機檔,錄付關稅,道光四年,英和等折。
⑤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51,頁18。
①參看:軍機檔,錄付關稅,嘉慶九年,延豐折;嘉慶十九年,祥紹折;嘉慶二十五年,阿爾邦阿折。
②《雍正大清會典》卷52。
③《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7。
②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8。
下一年的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