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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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派語(班派、班次)、宦績考、傳記(譜傳、家傳、世傳、内傳、外傳、宗德、阃儀、德行、宜淑)、祠堂(記、圖)、墓圖、祠産、先世考辨、藝文、餘慶錄、五服圖、領譜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規訓、世系(表、圖、錄)、傳記、祠堂、祠産、墳墓。
族譜繁簡不同,最簡單的族譜,隻有世系的記錄,因此,最體現族譜功①《毗陵莊氏族譜》卷首《乾隆辛巳譜傳序》。
②蘇州《彭氏宗譜》,乾隆七年《增修族譜序》。
③廣西平樂《鄧氏宗譜》同治三年《鄧氏族譜序》。
能的,當是這部分。
世系記載宗族的成員及其血緣關系,以圖表的形式表現,清代的族譜世系統宗譜始于始祖,支譜起于支祖,世系的記載方式基本上借鑒宋代歐陽修、蘇洵的譜例纂修,“歐氏五代為圖,備五服也,其體直序,世序橫推,準以小宗法,五世不遷。
蘇氏九代為圖,備九族也,其體平列,世序直陳,統以大宗法,百世不遷”①。
最簡單的族譜中隻有人名,詳細些的,人名後标明該人生卒、婚配、葬地等。
也有的族譜将族人履曆情況單列出,成世系錄、世系、世系考。
關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時大學士劉倫說:“譜之為言,布也,布一族之長幼尊卑于簡端也”。
①《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譜列先人世次,支聯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尋源。
”族譜就是通過祖宗的原始、支派由來,考世系、辨親疏,增進共同感,并使族人尋找自己在血緣關系網中的位置,确定親疏、尊卑的等級秩序。
有的族譜對于“子孫有功祖宗,如墳墓、祠堂、譜牒之類,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則于本名下昭書不肖事實,以為後戒”②。
族譜的褒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一般族譜出于維護宗法的等級、名分,其記載異姓繼子和本宗繼子不同,守寡與再醮有别,元配與繼妾區分,都反映這種情況。
族譜的傳記,形式多樣,有輯錄正史、方志、文集的列傳,和記載族人言行的一般傳記文,如墓志銘、祭文、行狀、壽序。
有的族譜還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質加以分類,如忠義、節孝等。
族譜是由宗族負責人和文化人組織纂修的。
族譜修成後,要不斷續修,清人修譜的時間不盡一緻,就一般而言,“修譜通例以三十年為斷,遲之至六十年而止”③。
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據《餘姚朱氏宗譜》卷首《一本堂舊立規條》:“父子相繼為一世,前後相告大約不過三十年,故譜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來者日新,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
”因為有這樣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譜,即為不孝”④。
六十年一修,算是“遲之”。
也有的宗族修譜甚勤,所謂“世之重譜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
族譜的不斷續修,使新增族人入譜,保證族史的連續性,同時,每一次續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動。
修族的資料,主要來源于平時的積累,常州莊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譜,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紙,歲記其親分之名字、履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後梓而頒之”①。
①《匡氏續修族譜》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譜》卷1《合修宗譜序》。
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譜》卷2《凡例》。
③《匡氏續修族譜》卷首《自叙》。
④《古皖劉氏重修宗譜·序》。
⑤浙江紹興《馬氏分支宗譜》,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馬氏分支譜序》。
①《毗陵莊氏族譜》卷首。
清人的修譜,受到朝廷的提倡。
順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譜《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續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滿洲氏族通譜》。
《聖谕廣訓》明确号召“修族譜以聯疏遠”,以此作為笃宗族的手段。
事實上,民間也是這樣認識的,江蘇武進潘姓便把未修族譜看作是“有違聖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訓,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續修之”②。
清朝官員貫徹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縣蔣宗芝鑒于該地人視修譜為“不急之務”,加以勸說,該地大姓立即響應,“于是族譜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紳士的響應,形成了清代族譜的一個特點,即把聖谕載入譜書,或把順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學習朱元璋“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裡,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的“聖谕六言”,載入族譜,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譜,有的族譜甚至把洋洋萬言的《聖谕廣訓》也收入族譜,如乾隆時修湖南《吳氏重修族譜》、浙江《蕭山新田施氏宗譜》收入嘉莊時抄錄的《聖谕廣訓》,道光時所修四川儀隴《胡氏宗譜》也錄入《聖谕廣訓》。
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規家訓就更多了。
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訓十則》的具體内容,基本是照搬《聖谕廣訓》①。
有的族譜要求“聖谕當遵”,即以這些“聖谕”治理宗族。
清代族譜的這種特點,表明族譜進一步納入政治範疇,“聖谕”更加深入人們的生活。
族田宗族共同體為了祭祀祖先,維持祠堂的各項費用,修纂族譜,以及贍養和培養族人,需要一定的經濟費用,因此,很多宗族設置了宗族集體的公共财産&mdash&mdash族田。
族田的名稱很多,大緻可分為祭田和義田兩類。
種類不同,管理也有差别。
乾隆年間江蘇巡撫莊有恭就清代族田問題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親友者,每立祀産以供先世蒸嘗,立義田以贍同宗貧乏,其祀産、義田歲所收獲,除完納條漕及春秋祭掃、贍給支銷外,所有赢餘,俱儲積以備饑年之用。
”②祀産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嘗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數量不等的這類土地,收入主要作為祭祖的費用,因祭田附屬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組織形式一緻。
大的宗祠設專人管理,如江蘇武進吳氏宗族規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優者方可令其經管,令舉一人總理,二人監察。
”③多數宗族由各支輪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時廣東歸善張②《毗陵永甯潘氏宗譜》卷1《潘氏續修宗譜序》。
③《曹氏族譜》蔣宗芝序。
①《唐氏族譜》卷1。
②《皇清奏議》卷50《請定盜賣盜買祀産義田之例》。
③《吳氏宗譜》卷1《宗規》。
姓共有嘗田五石,由五房輪流收租辦祭。
江西上饒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輪流收租供祭④。
江西會昌劉氏有“公共祖遺祭田一處”,“原系各房每年佥點經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糧祭祀用度”①。
祭田數量不大,一般是幾十畝,但它是普遍存在的。
義田,又稱潤族田、公田,設立義田是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
主要用來贍族,贍族的費用比祭田的費用大,義田的數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幾百畝,甚至上千畝。
義田多的宗族,除了類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mdash&mdash義莊。
義莊有專門的房屋和人員,江蘇常熟王氏有一千多畝義田,用給“力不能自養者”,并獎勵孀婦和貞孝者,設懷義堂義莊,“擇誠實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異姓,聽懷義堂後裔請定”③。
義田在全國出現的地區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蘇南部。
族田收入的用途,莊有恭認為是完納國課(條漕)、祭祖掃墓、贍族、儲積備荒。
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歲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學、置田,廣東是祭祀、助學、贍族、救荒,綜合起來,可概括為完納國課、祭祀、贍族、助學、救荒五項,而以祭祀、贍族、助學為主。
因此,就有了祭田、潤族田、學田的名稱。
有的宗族因專門設立助學的田産,這類土地稱為書田、義塾田、學田、膏火慶田等,不妨用書田概稱之。
設有書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時設立義學,培養本支或本族子弟。
在江蘇昭文,歸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計,資本支子弟讀書者以千計,謂之書田”④。
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現的。
清朝十分重視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為彌盜良法,鑒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況,在雍正四年嚴饬力行。
他針對聚族而居地區的實際情形,規定:“凡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揀選族中人品剛方、素為J族敬憚之人,立為族正。
如有匪類,報官究治,徇情隐匿者與保甲一體治罪。
”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類,起到保甲的職能。
雍正朝以後,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廣東、江西等省曾大規模地推行族正制。
除通過族正制實行保甲制的作用外,還為了懲治宗族的械鬥、健訟,治理宗族帶來的社會問題,加強國家對地方社會秩序的控制。
乾隆時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兩府,這裡械鬥之風甚盛,乾隆二年,④《清代地租形态》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7頁,390頁。
①《清代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抗租鬥争》下冊,第704頁。
②《毗陵馮氏宗譜》卷20《始立公帑碑記》。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養一齋文集》卷9《昭文歸氏書田記》。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3《職役三》。
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議重懲為首起意械鬥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鬥者,還提出:“泉、漳等處,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數千餘丁,非鄉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長之外,設立族正、房長,官給印照,責令約束族丁,嗣後請嚴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長予以連坐。
”②乾隆帝同意實行。
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廣族正制③。
廣東推廣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對該省宗族的械鬥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議仿照宋代範仲淹義田法,令地方官讓每族公舉老成公正二人,為族正、副,管理嘗租,不得用于械鬥訟費,否則“究處族正、副,追出訟費買谷,增貯社倉,以赈鄉裡”①。
被乾隆帝批準。
乾隆十五年,廣東又推廣了族正制②。
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試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規,列示祠中,予以化導約束之責,族中有口角争訟之事,傳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勸戒。
”④“所有祠費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許取具訟之資。
”⑤江西的族正又稱祠正,職責是掌握祠堂權力,按照國家要求約束宗族。
閩、粵、贛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點,族正具有的權力,江西最大,廣東次之,福建最小。
族正的職權是:“合族子姓俱聽族正、副約束,有口事不法,聽族正、副教訓,不從禀究,遇有兩姓互争田土錢債喪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誤,許兩姓之族正、副公處,處斷不明,将兩造情事,據實直書,粘連各原詞,禀官剖斷,毋許兩姓兇械人命”。
族正被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和司法權,可“約束”、“教訓”族衆,處理族内糾紛,并有“禀官”的權力。
族正還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費用外,其餘酌給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該族貧窭孤寡,如尚有餘,建學延師,訓課族中俊秀,不許絲毫妄幹,每年底将該年所收租息共若幹石,祭祀、師生修金、膏火若幹石,周恤族人貧乏若幹石,有無剩餘,逐一開造清冊,呈送州縣核查存案。
”族正稱職與否,有賞有罰:“如果一年之内,嘗租所入無私,族人安靜無事,年底地方官給予花紅,仍令充當,三年已滿,毫無過犯,生員即以優生薦舉,詳給匾額,以示鼓勵。
”“倘有敢違,因仍前弊,嘗租不歸實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鬥狠,既不規勸,又複徇隐故縱,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
其有首先尋釁及同惡相濟并挾嫌誣禀者,事發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監,情輕則傳教官當堂責儆,情重則詳革究拟,另舉充補。
嘗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後該族衆果能悔過自新,出具不敢有犯聽處甘②《清高宗實錄》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清高宗實錄》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實錄》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廣東清代檔案錄》,《戶役·田宅·山墳》。
③《培遠堂偶存稿》卷13《谕議每族各設約正》。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58《寄楊樸園景素書》。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間選立族正勸化章程》。
結,地方官出具印結,通送所□酌□歸返嘗租,以示鼓勵。
”①綜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選舉産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響的人物,可以作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諾自治的義務,同時,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權力管理族人。
族正既不同于族長,又不同于政府官員,身份具有雙重性,成為政府與宗族之間的媒介,也可以說是一種“職役”,族正制的實行,目的是使宗族納入到政權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實行并非通行無阻。
乾隆中葉,伴随着人口膨脹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勢力膨脹,械鬥、健訟等行為日益嚴重化,影響清代的地方社會秩序,族正制并沒有起到清朝預期的效果。
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發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撫針對江西省宗族勢力的發展,通饬各屬,将各宗族荒誕不經之始祖牌位查毀,譜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縣奉附的支祖,廢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
乾隆帝還下令全國仿照江西進行稽察③。
乾隆三十一年,廣東巡撫王檢,也因宗族嘗租每滋械鬥之弊,請求散其田産,乾隆帝命令“督撫嚴饬地方官實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産豐厚,以緻糾合族衆械鬥斃命,及給産頂兇之事,除将本犯按律嚴懲外,照該撫所請,将祠内所有田産聲明,分給一族之人,俾兇徒知所警懼,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業,以贍族人,于風俗人心較有裨益。
..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撫,饬屬一體留心妥辦”①。
江西、廣東對宗族的治理,兩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國推廣,構成了清中葉政府對祠堂、祠産打擊和抑制的較為普遍行為。
乾隆帝在後期也改變了對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撫徐嗣曾為治理福建械鬥,建議責成族正約束族人,“一歲之中,族内全無命盜械鬥等案,給匾獎勵,三年無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縛送官者,奏給頂帶”②。
乾隆帝認為“各處族正,鮮有奉公守法之人。
..設再明将降谕旨,責令專辦,給以頂帶,其弊蓋無所底止”③,不準徐氏實行,乾隆帝此時對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廣東清代檔案錄》,《戶役·田宅·山墳》。
②《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21輯,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實錄》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彙編》卷9《戶例·田宅》。
②《清高宗實錄》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實錄》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族譜繁簡不同,最簡單的族譜,隻有世系的記錄,因此,最體現族譜功①《毗陵莊氏族譜》卷首《乾隆辛巳譜傳序》。
②蘇州《彭氏宗譜》,乾隆七年《增修族譜序》。
③廣西平樂《鄧氏宗譜》同治三年《鄧氏族譜序》。
能的,當是這部分。
世系記載宗族的成員及其血緣關系,以圖表的形式表現,清代的族譜世系統宗譜始于始祖,支譜起于支祖,世系的記載方式基本上借鑒宋代歐陽修、蘇洵的譜例纂修,“歐氏五代為圖,備五服也,其體直序,世序橫推,準以小宗法,五世不遷。
蘇氏九代為圖,備九族也,其體平列,世序直陳,統以大宗法,百世不遷”①。
最簡單的族譜中隻有人名,詳細些的,人名後标明該人生卒、婚配、葬地等。
也有的族譜将族人履曆情況單列出,成世系錄、世系、世系考。
關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時大學士劉倫說:“譜之為言,布也,布一族之長幼尊卑于簡端也”。
①《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譜列先人世次,支聯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尋源。
”族譜就是通過祖宗的原始、支派由來,考世系、辨親疏,增進共同感,并使族人尋找自己在血緣關系網中的位置,确定親疏、尊卑的等級秩序。
有的族譜對于“子孫有功祖宗,如墳墓、祠堂、譜牒之類,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則于本名下昭書不肖事實,以為後戒”②。
族譜的褒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一般族譜出于維護宗法的等級、名分,其記載異姓繼子和本宗繼子不同,守寡與再醮有别,元配與繼妾區分,都反映這種情況。
族譜的傳記,形式多樣,有輯錄正史、方志、文集的列傳,和記載族人言行的一般傳記文,如墓志銘、祭文、行狀、壽序。
有的族譜還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質加以分類,如忠義、節孝等。
族譜是由宗族負責人和文化人組織纂修的。
族譜修成後,要不斷續修,清人修譜的時間不盡一緻,就一般而言,“修譜通例以三十年為斷,遲之至六十年而止”③。
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據《餘姚朱氏宗譜》卷首《一本堂舊立規條》:“父子相繼為一世,前後相告大約不過三十年,故譜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來者日新,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
”因為有這樣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譜,即為不孝”④。
六十年一修,算是“遲之”。
也有的宗族修譜甚勤,所謂“世之重譜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
族譜的不斷續修,使新增族人入譜,保證族史的連續性,同時,每一次續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動。
修族的資料,主要來源于平時的積累,常州莊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譜,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紙,歲記其親分之名字、履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後梓而頒之”①。
①《匡氏續修族譜》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譜》卷1《合修宗譜序》。
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譜》卷2《凡例》。
③《匡氏續修族譜》卷首《自叙》。
④《古皖劉氏重修宗譜·序》。
⑤浙江紹興《馬氏分支宗譜》,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馬氏分支譜序》。
①《毗陵莊氏族譜》卷首。
清人的修譜,受到朝廷的提倡。
順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譜《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續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滿洲氏族通譜》。
《聖谕廣訓》明确号召“修族譜以聯疏遠”,以此作為笃宗族的手段。
事實上,民間也是這樣認識的,江蘇武進潘姓便把未修族譜看作是“有違聖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訓,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續修之”②。
清朝官員貫徹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縣蔣宗芝鑒于該地人視修譜為“不急之務”,加以勸說,該地大姓立即響應,“于是族譜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紳士的響應,形成了清代族譜的一個特點,即把聖谕載入譜書,或把順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學習朱元璋“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裡,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的“聖谕六言”,載入族譜,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譜,有的族譜甚至把洋洋萬言的《聖谕廣訓》也收入族譜,如乾隆時修湖南《吳氏重修族譜》、浙江《蕭山新田施氏宗譜》收入嘉莊時抄錄的《聖谕廣訓》,道光時所修四川儀隴《胡氏宗譜》也錄入《聖谕廣訓》。
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規家訓就更多了。
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訓十則》的具體内容,基本是照搬《聖谕廣訓》①。
有的族譜要求“聖谕當遵”,即以這些“聖谕”治理宗族。
清代族譜的這種特點,表明族譜進一步納入政治範疇,“聖谕”更加深入人們的生活。
族田宗族共同體為了祭祀祖先,維持祠堂的各項費用,修纂族譜,以及贍養和培養族人,需要一定的經濟費用,因此,很多宗族設置了宗族集體的公共财産&mdash&mdash族田。
族田的名稱很多,大緻可分為祭田和義田兩類。
種類不同,管理也有差别。
乾隆年間江蘇巡撫莊有恭就清代族田問題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親友者,每立祀産以供先世蒸嘗,立義田以贍同宗貧乏,其祀産、義田歲所收獲,除完納條漕及春秋祭掃、贍給支銷外,所有赢餘,俱儲積以備饑年之用。
”②祀産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嘗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數量不等的這類土地,收入主要作為祭祖的費用,因祭田附屬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組織形式一緻。
大的宗祠設專人管理,如江蘇武進吳氏宗族規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優者方可令其經管,令舉一人總理,二人監察。
”③多數宗族由各支輪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時廣東歸善張②《毗陵永甯潘氏宗譜》卷1《潘氏續修宗譜序》。
③《曹氏族譜》蔣宗芝序。
①《唐氏族譜》卷1。
②《皇清奏議》卷50《請定盜賣盜買祀産義田之例》。
③《吳氏宗譜》卷1《宗規》。
姓共有嘗田五石,由五房輪流收租辦祭。
江西上饒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輪流收租供祭④。
江西會昌劉氏有“公共祖遺祭田一處”,“原系各房每年佥點經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糧祭祀用度”①。
祭田數量不大,一般是幾十畝,但它是普遍存在的。
義田,又稱潤族田、公田,設立義田是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
主要用來贍族,贍族的費用比祭田的費用大,義田的數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幾百畝,甚至上千畝。
義田多的宗族,除了類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mdash&mdash義莊。
義莊有專門的房屋和人員,江蘇常熟王氏有一千多畝義田,用給“力不能自養者”,并獎勵孀婦和貞孝者,設懷義堂義莊,“擇誠實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異姓,聽懷義堂後裔請定”③。
義田在全國出現的地區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蘇南部。
族田收入的用途,莊有恭認為是完納國課(條漕)、祭祖掃墓、贍族、儲積備荒。
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歲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學、置田,廣東是祭祀、助學、贍族、救荒,綜合起來,可概括為完納國課、祭祀、贍族、助學、救荒五項,而以祭祀、贍族、助學為主。
因此,就有了祭田、潤族田、學田的名稱。
有的宗族因專門設立助學的田産,這類土地稱為書田、義塾田、學田、膏火慶田等,不妨用書田概稱之。
設有書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時設立義學,培養本支或本族子弟。
在江蘇昭文,歸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計,資本支子弟讀書者以千計,謂之書田”④。
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現的。
清朝十分重視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為彌盜良法,鑒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況,在雍正四年嚴饬力行。
他針對聚族而居地區的實際情形,規定:“凡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揀選族中人品剛方、素為J族敬憚之人,立為族正。
如有匪類,報官究治,徇情隐匿者與保甲一體治罪。
”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類,起到保甲的職能。
雍正朝以後,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廣東、江西等省曾大規模地推行族正制。
除通過族正制實行保甲制的作用外,還為了懲治宗族的械鬥、健訟,治理宗族帶來的社會問題,加強國家對地方社會秩序的控制。
乾隆時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兩府,這裡械鬥之風甚盛,乾隆二年,④《清代地租形态》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7頁,390頁。
①《清代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抗租鬥争》下冊,第704頁。
②《毗陵馮氏宗譜》卷20《始立公帑碑記》。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養一齋文集》卷9《昭文歸氏書田記》。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3《職役三》。
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議重懲為首起意械鬥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鬥者,還提出:“泉、漳等處,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數千餘丁,非鄉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長之外,設立族正、房長,官給印照,責令約束族丁,嗣後請嚴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長予以連坐。
”②乾隆帝同意實行。
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廣族正制③。
廣東推廣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對該省宗族的械鬥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議仿照宋代範仲淹義田法,令地方官讓每族公舉老成公正二人,為族正、副,管理嘗租,不得用于械鬥訟費,否則“究處族正、副,追出訟費買谷,增貯社倉,以赈鄉裡”①。
被乾隆帝批準。
乾隆十五年,廣東又推廣了族正制②。
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試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規,列示祠中,予以化導約束之責,族中有口角争訟之事,傳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勸戒。
”④“所有祠費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許取具訟之資。
”⑤江西的族正又稱祠正,職責是掌握祠堂權力,按照國家要求約束宗族。
閩、粵、贛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點,族正具有的權力,江西最大,廣東次之,福建最小。
族正的職權是:“合族子姓俱聽族正、副約束,有口事不法,聽族正、副教訓,不從禀究,遇有兩姓互争田土錢債喪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誤,許兩姓之族正、副公處,處斷不明,将兩造情事,據實直書,粘連各原詞,禀官剖斷,毋許兩姓兇械人命”。
族正被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和司法權,可“約束”、“教訓”族衆,處理族内糾紛,并有“禀官”的權力。
族正還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費用外,其餘酌給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該族貧窭孤寡,如尚有餘,建學延師,訓課族中俊秀,不許絲毫妄幹,每年底将該年所收租息共若幹石,祭祀、師生修金、膏火若幹石,周恤族人貧乏若幹石,有無剩餘,逐一開造清冊,呈送州縣核查存案。
”族正稱職與否,有賞有罰:“如果一年之内,嘗租所入無私,族人安靜無事,年底地方官給予花紅,仍令充當,三年已滿,毫無過犯,生員即以優生薦舉,詳給匾額,以示鼓勵。
”“倘有敢違,因仍前弊,嘗租不歸實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鬥狠,既不規勸,又複徇隐故縱,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
其有首先尋釁及同惡相濟并挾嫌誣禀者,事發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監,情輕則傳教官當堂責儆,情重則詳革究拟,另舉充補。
嘗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後該族衆果能悔過自新,出具不敢有犯聽處甘②《清高宗實錄》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清高宗實錄》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實錄》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廣東清代檔案錄》,《戶役·田宅·山墳》。
③《培遠堂偶存稿》卷13《谕議每族各設約正》。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58《寄楊樸園景素書》。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間選立族正勸化章程》。
結,地方官出具印結,通送所□酌□歸返嘗租,以示鼓勵。
”①綜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選舉産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響的人物,可以作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諾自治的義務,同時,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權力管理族人。
族正既不同于族長,又不同于政府官員,身份具有雙重性,成為政府與宗族之間的媒介,也可以說是一種“職役”,族正制的實行,目的是使宗族納入到政權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實行并非通行無阻。
乾隆中葉,伴随着人口膨脹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勢力膨脹,械鬥、健訟等行為日益嚴重化,影響清代的地方社會秩序,族正制并沒有起到清朝預期的效果。
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發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撫針對江西省宗族勢力的發展,通饬各屬,将各宗族荒誕不經之始祖牌位查毀,譜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縣奉附的支祖,廢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
乾隆帝還下令全國仿照江西進行稽察③。
乾隆三十一年,廣東巡撫王檢,也因宗族嘗租每滋械鬥之弊,請求散其田産,乾隆帝命令“督撫嚴饬地方官實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産豐厚,以緻糾合族衆械鬥斃命,及給産頂兇之事,除将本犯按律嚴懲外,照該撫所請,将祠内所有田産聲明,分給一族之人,俾兇徒知所警懼,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業,以贍族人,于風俗人心較有裨益。
..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撫,饬屬一體留心妥辦”①。
江西、廣東對宗族的治理,兩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國推廣,構成了清中葉政府對祠堂、祠産打擊和抑制的較為普遍行為。
乾隆帝在後期也改變了對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撫徐嗣曾為治理福建械鬥,建議責成族正約束族人,“一歲之中,族内全無命盜械鬥等案,給匾獎勵,三年無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縛送官者,奏給頂帶”②。
乾隆帝認為“各處族正,鮮有奉公守法之人。
..設再明将降谕旨,責令專辦,給以頂帶,其弊蓋無所底止”③,不準徐氏實行,乾隆帝此時對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廣東清代檔案錄》,《戶役·田宅·山墳》。
②《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21輯,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實錄》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彙編》卷9《戶例·田宅》。
②《清高宗實錄》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實錄》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