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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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
有的宗族對于不肖者,“舉族鳴其罪,納諸竹籠,沉諸海而不為過”④。
江蘇鎮江趙氏宗族“有幹犯名教倫理者,縛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
祠堂族長還可以處死族人。
安徽《弘農楊氏宗譜》則将宗族處死族人的權力作為“家法”明确地寫入《宗族規條》:“族長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輕則令其拜伏自悔,重則族長執法笞懲,至若大逆不孝,則族長會合族衆,鳴公處死,雖獨子不恕,另立賢嗣。
”宗族對族人的要求,大緻可分三種類型:一是規、約,如宗約、宗規、家規、族規、祠規,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強制性;二①《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莊氏族譜》卷11。
③《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作于同治十年。
④《餘姚孝義勞氏宗譜》卷1《舊譜條約并序》。
①劉獻庭:《廣陽雜記》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規定族人不許做的事情;三是訓語,教誨族人如何做人,起倫理道德的教導作用。
但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稱為宗規家訓。
其具體内容十分龐雜,舉其大者,約有以下數端。
宗族最強調族人處理好家庭關系,對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孫、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關系加以規範,一般不出儒家倫理的要求。
其中最重視父子、兄弟關系,強調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為都納入進去。
《慈南幹溪章氏宗譜》嘉慶時所定《族規》說:“孝悌為萬化之原..蓋父母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滅絕天良,漸染敝俗,甚至雙親凍餒,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誅神殛,在族人必須聲罪共擊,到祠杖竹,或鳴官治罪,以肅規約。
”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
合肥楊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淩長”②。
四川李氏宗族對同族中如何處理輩份關系,強調“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
還規定處理貧富關系的要求,“族中貧富不齊,富者不可驕,驕則招尤,亦易起侈蕩之心,貧者不可惰,惰則不惟益困,而且無所不至”①。
合肥楊氏宗族也重視族中的貧富關系,認為“族間貧富自有不齊,然分則各門,合原一家,毋異視也,務要休戚相關,有無相恤,勿令無賴以緻辱身,賤行隕節敗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對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娛樂、婚姻、喪葬、衣食住行、職業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從事“士農工商”本業,做一名“四民”,反對族人成為無業遊民。
浙江《越州阮氏宗譜·翼青公家訓》說:“培養子弟,務令執有一業,或讀書、或力穑、或貿易、或操作,此之謂四民,蓋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務。
其有不務正業者,是為遊民,當禀請家、族長,随時訓導,以禁止之。
”蘇州《彭氏宗譜》所載順治時所定《條例》要求:“宗人生業以讀書習禮為上,次則訓徒、學醫、務農,次則商賈貿遷,若違禮背訓入于匪類者,斥而不書。
”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儉,反對奢華。
無錫鄭氏認為:“士農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動,晦而休守,寸陰是惜,勤也;飲食淡泊,衣服不尚紛華,儉也。
”③宗族對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強調門當戶對,尤注重良賤不婚。
甯波盧氏規定:“男女議親,須門戶相當及倫序不紊者,不許苟且,以壞家風,男子不可出贅,女子不可入贅,其婚嫁止稱家有無,毋得強為美觀。
”又認為:“妻也者,齊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節為妻,自己失節也。
子②《弘農楊氏宗譜》卷首《碑記》。
①《李氏宗譜·宗範》。
②《弘農楊氏宗譜》卷首《宗譜規條》。
③《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婦為妻,及良賤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
”①該族雖強調良賤不婚,但反對婚姻論财,提倡婚事“稱家有無”,量力而行,反對贅婚和娶寡婦。
有的宗族還要求族人的喪葬不作佛事,不鬧喪,不可停柩不葬。
湖南匡氏規定:“父母喪,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于風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屬不孝,杖八十。
”②四川唐氏認為:“佛事道場,荒誕不經,演戲吹唱,以憂為樂,一切繁文缛節,時俗之所尚,大非喪禮之所宜,徒耗資财,實無益耳。
..至于葬親,固宜蔔吉壤,然惟求其不為道路,不傍溝洫,不近城市,擇厚土而安厝,切不可執福陰之說,停柩不葬,日久遷延,設遇變故莫測,以緻親骸暴露,不能歸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還對娛樂作了要求,無錫鄭氏“戒遊手好閑之人,人之思,勞則日生,怠則日靡,即看戲一事,亦屬無益,博弈好飲酒,終非善類”。
④常州楊氏規定:“不許習絲竹唱詞曲”。
⑤宗族反對賭博,無錫鄭氏提出“戒賭博:當今之世,賭風太甚,無論鄉缙平等,皆好賭錢,甚至婦人女子,亦喜賭,一入賭場,廢時失事,産業不能保”。
認為賭博“消耗先人儲業,所謂作無益害有益,誠宜切戒也。
如子孫有犯者,急為禁止,能改則已,不改則宗祠重懲,仍責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後已,其誘人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長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從小培養子女,使其成為社會上合格的人才。
湖南彭氏規定:“子弟之宜教也。
少成若天性,習慣成自然,當幼小時,動靜語言,便當使之歸于正。
姑息之愛不可也,浮薄之習宜去也,毋以輕佻為文明,毋以愚魯為渾樸,随子弟之材質,士農工商各與本業,庶不緻成為遊民。
若夫女兒,生長閨房,更當道以禮節,敬以孝順,釀以和平,操以中饋,勤儉樸素,于歸後,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
”①要家長把兒子培養成“四民”正人,把女兒培養成講究禮節、勤儉樸素、善于持家的未來的賢妻良母。
對于不負責任教育子女的家長,有的宗族規定了懲罰的内容。
無錫鄭氏規定:“族中教子不嚴,習于敗類者,宗祠戒谕,使嚴督其子改過自新,有自父兄檢束而遊蕩無賴者,宗祠責治,公議其執一業,而專托近支長輩督率之。
”②宗族強調族人按時交納賦稅,做國家的順民,避免給宗族帶來麻煩。
無①《甬上盧氏敬睦堂譜稿》卷1《宗約》。
②《匡氏續修族譜》卷首《原家規》。
③《唐氏族譜》卷1《家訓》。
④《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琏子格言》。
⑤《即墨楊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譜》卷16《宗規十條》。
②《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
錫鄭氏提出:“要早完國課,官銀糧米,倘有拖欠,差人臨戶,驚雞鬧犬,好不煩惱,依時早完,亦一快事。
”③紹興阮氏認為:“身際承平,無苛徭雜派之苦,衣租食稅,悉出君恩,故國課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負恩也。
吾願族中急公親上,毋稍遲滞。
”④鎮江金壇莊氏規定:“早完國課:賦稅上關國計,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義,惟此為重,須率先急公,依限完納,毋得拖欠,贻累鄉裡。
..況且功令森嚴,紳衿欠糧,即行奏銷,凡屬平民,豈容少恕”。
⑤宗族把能否按時交納賦稅,看作是否忠君愛族的行為。
清廷對宗族法規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領除了重視年老分尊外,強調尚爵尚賢,宗族的領導主要由紳士充當。
紳士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他們對宗族的領導,主要是要使宗族成為社會的穩定因素,替國家治理地方社會,把家法作為國法的補充,所謂“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律,律不作,無以戢小人之心思,規不立,無以謹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規”①。
因此,許多宗族法規便是以國家的法規為參照系而設置的。
紹興阮氏乾隆時,“就國法所嚴人情易犯者,訂為二十條,編入家規。
後更望嚴正淳切家、族長,或朝夕訓誨,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規維護社會秩序,受到朝廷歡迎。
宗族為更好地行使權力,管好族人,往往請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則批準祠規,承認祠堂族長的審判權、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即墨楊氏家乘》康熙時記載該族家法“數十年來,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數十年,該族“無具兩造者矣”,縣官曾說:“盡如楊宅家法,直可刑措”。
再如合肥楊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譜,立有規條,并置祭産,但“相傳而下,習俗移人”,“間有不孝子弟,将譜所列之規條,竟弁髦視之”,甚至以少犯長,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
嘉慶十五年,該族生員數人赴縣呈請祠規,知縣于同年批複,要求“楊氏戶、族人等知悉:嗣後務遵祠規,父訓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許該族戶、祠長人等指名禀縣,以憑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①。
嘉慶十六年,該族将知縣條示祠規刻石勒碑,以約束族人。
不過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規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長依據家法處死族人問題上,清朝的政策發生過變化。
順治、康熙時期,不承認祠堂族長對族人的處死權,到雍正時則得到了法律的公開承認。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縣發生③《荥陽鄭氏續修宗譜》卷3《四琏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譜》卷19《家訓》。
⑤《金沙莊氏族譜》卷3,道光時定《家規》。
①《中湘下砂陳氏族譜》卷4。
①《弘農楊氏宗譜》卷首《楊氏宗譜碑序》、《宗譜碑記》。
了朱倫三同侄緻死其屢次犯竊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認為朱倫三應處以流徙的刑罰,雍正帝則認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連累,尊長族人将其處死是“剪除兇惡,訓戒子弟”,“亦是懲惡防患之道”②。
不當拟以抵償,将朱倫三的流徙罪寬免,并建議今後以此為例,于是九卿根據皇帝的旨意,定出惡人為尊長族人緻死免抵之例。
國家承認宗族私法懲治族人以緻死的權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态度。
清朝對族權處死族人的公開承認,使得族權膨脹。
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對宗族問題十分重視,他說江西一些地區私立禁約、規條、碑記,貧人有犯,并不鳴官,或用竹簍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緻死,還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種種殘惡,駭人聽聞。
對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應當呈送政府官員,治以應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嚴加禁止”③。
乾隆帝的這一措施,表明了他對雍正五年條例的否定态度。
接着,乾隆二年兩廣總督鄂必達奏稱,宗族賢愚不一,如果恃有減等免抵之例,相習成風,族人難免有冤屈者,請求删改。
刑部同意,并指出“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①。
于是将舊例删除。
盡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發揮管理族人的功能。
乾隆五年他針對遊民問題,要求父兄族黨嚴加管束不守本業之人,“不遵約束者,量行懲治”②。
這就等于說,承認宗族要求族人守本業做好一名“四民”、反對成為遊民的職業要求,并予這些宗族私法以政權的支持。
乾隆帝的“量行懲治”,沒有嚴格的标準,等于承認族權對族人實行除處死之外的懲治權力。
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楊缵緒提議宗族緻死有辱身賤行的族人,可否仍舊量行減等,乾隆帝則表示政權可代替族權懲治“不法之徒”,反對宗族任意處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為以後各朝所執行。
如前述合肥楊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規條中,有處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慶十五年,鑒于族人不聽約束,請縣政權批準祠規,本來這是為了加強對族人的管理,但呈請的祠規中,隻規定:有匪類不安分者,該祠長率衆牽祠内責罰,沒有涉及到處死權問題,這是因為,乾隆規條隻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慶祠規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認宗族緻死族人的權力,所以在呈請的祠規中便沒有了宗族處死權的内容。
總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規按照國家法律辦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監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譜的修纂與收族②《清世宗實錄》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醜。
③《清高宗實錄》卷18,乾隆元軍五月丙午。
①《清文獻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實錄》卷120,乾隆五年閏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譜,族譜又稱家譜、家乘、宗譜等。
浙江巡撫莊有恭認為,族譜之義有五善:本祖德、親同姓、訓子孫、睦故舊,更重要的是報國恩①。
福建按察使彭希濂為《周氏家乘》作序,也認為譜義有五:紀國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訓子孫、有無相通。
綜合起來,修譜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
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來諸位祖先的事迹,緬懷其功德,教育子孫,使子孫産生尊祖、法祖的觀念。
而“祖德”,一般是儒家倫理修身較深的表現。
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規家訓要求自己的含義。
尊祖可以收族。
第二,收族,即親同姓,敬宗收族。
族譜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孫合于同一族譜,使族人通過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關系,在尊祖意識下加深彼此的關系,增加血緣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如同清人所說:“宗者總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譜,正在總聚其原本也。
雖宗有大小,屬有親疏,時有遠近,居有遷徙,總以一體所分,使無譜以聚之,幾同陌路矣。
”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
第三,訓子孫。
族譜多載有宗規家訓,用來教訓子孫。
還有族譜的體例含有褒貶的原則,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
第四,忠君報國,即紀國恩、報國恩。
族譜多把有功名、做官視作受皇恩、國恩的結果,将其視作一種榮耀,載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況,更把修族收族作為忠君報國的行為。
清人說“譜之修也,内以綱維人倫之大本,外以輔翼朝廷之政治,此豈小補雲爾哉!故蘇子有雲:&lsquo觀吾譜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rsquo,則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無相通,即通過合族,加強族人彼此間的認同感,增進聯系和感情,從而恤貧窮,救患難。
實際這一條也可并入第二條。
第六,睦故舊,就是通過修譜加強同朋友的聯系和交往。
這一條對清人特别是社會影響不大的宗族來說,并不重要。
事實上,在清人的修譜觀裡,前四條比較重要,四者的關系是互為影響,尊祖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訓好子孫,教育好子孫則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訓子孫也就是報恩了。
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為主,尤以收族為核心。
族譜有統族譜、支(房)譜之分,族譜體例的基本形式有譜序、譜例(凡例、例言)、修譜名目、像贊、诰敕、宗規家訓、世系(表、圖)、世系錄(世錄、齒錄
有的宗族對于不肖者,“舉族鳴其罪,納諸竹籠,沉諸海而不為過”④。
江蘇鎮江趙氏宗族“有幹犯名教倫理者,縛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
祠堂族長還可以處死族人。
安徽《弘農楊氏宗譜》則将宗族處死族人的權力作為“家法”明确地寫入《宗族規條》:“族長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輕則令其拜伏自悔,重則族長執法笞懲,至若大逆不孝,則族長會合族衆,鳴公處死,雖獨子不恕,另立賢嗣。
”宗族對族人的要求,大緻可分三種類型:一是規、約,如宗約、宗規、家規、族規、祠規,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強制性;二①《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莊氏族譜》卷11。
③《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作于同治十年。
④《餘姚孝義勞氏宗譜》卷1《舊譜條約并序》。
①劉獻庭:《廣陽雜記》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規定族人不許做的事情;三是訓語,教誨族人如何做人,起倫理道德的教導作用。
但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稱為宗規家訓。
其具體内容十分龐雜,舉其大者,約有以下數端。
宗族最強調族人處理好家庭關系,對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孫、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關系加以規範,一般不出儒家倫理的要求。
其中最重視父子、兄弟關系,強調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為都納入進去。
《慈南幹溪章氏宗譜》嘉慶時所定《族規》說:“孝悌為萬化之原..蓋父母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滅絕天良,漸染敝俗,甚至雙親凍餒,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誅神殛,在族人必須聲罪共擊,到祠杖竹,或鳴官治罪,以肅規約。
”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
合肥楊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淩長”②。
四川李氏宗族對同族中如何處理輩份關系,強調“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
還規定處理貧富關系的要求,“族中貧富不齊,富者不可驕,驕則招尤,亦易起侈蕩之心,貧者不可惰,惰則不惟益困,而且無所不至”①。
合肥楊氏宗族也重視族中的貧富關系,認為“族間貧富自有不齊,然分則各門,合原一家,毋異視也,務要休戚相關,有無相恤,勿令無賴以緻辱身,賤行隕節敗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對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娛樂、婚姻、喪葬、衣食住行、職業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從事“士農工商”本業,做一名“四民”,反對族人成為無業遊民。
浙江《越州阮氏宗譜·翼青公家訓》說:“培養子弟,務令執有一業,或讀書、或力穑、或貿易、或操作,此之謂四民,蓋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務。
其有不務正業者,是為遊民,當禀請家、族長,随時訓導,以禁止之。
”蘇州《彭氏宗譜》所載順治時所定《條例》要求:“宗人生業以讀書習禮為上,次則訓徒、學醫、務農,次則商賈貿遷,若違禮背訓入于匪類者,斥而不書。
”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儉,反對奢華。
無錫鄭氏認為:“士農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動,晦而休守,寸陰是惜,勤也;飲食淡泊,衣服不尚紛華,儉也。
”③宗族對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強調門當戶對,尤注重良賤不婚。
甯波盧氏規定:“男女議親,須門戶相當及倫序不紊者,不許苟且,以壞家風,男子不可出贅,女子不可入贅,其婚嫁止稱家有無,毋得強為美觀。
”又認為:“妻也者,齊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節為妻,自己失節也。
子②《弘農楊氏宗譜》卷首《碑記》。
①《李氏宗譜·宗範》。
②《弘農楊氏宗譜》卷首《宗譜規條》。
③《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婦為妻,及良賤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
”①該族雖強調良賤不婚,但反對婚姻論财,提倡婚事“稱家有無”,量力而行,反對贅婚和娶寡婦。
有的宗族還要求族人的喪葬不作佛事,不鬧喪,不可停柩不葬。
湖南匡氏規定:“父母喪,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于風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屬不孝,杖八十。
”②四川唐氏認為:“佛事道場,荒誕不經,演戲吹唱,以憂為樂,一切繁文缛節,時俗之所尚,大非喪禮之所宜,徒耗資财,實無益耳。
..至于葬親,固宜蔔吉壤,然惟求其不為道路,不傍溝洫,不近城市,擇厚土而安厝,切不可執福陰之說,停柩不葬,日久遷延,設遇變故莫測,以緻親骸暴露,不能歸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還對娛樂作了要求,無錫鄭氏“戒遊手好閑之人,人之思,勞則日生,怠則日靡,即看戲一事,亦屬無益,博弈好飲酒,終非善類”。
④常州楊氏規定:“不許習絲竹唱詞曲”。
⑤宗族反對賭博,無錫鄭氏提出“戒賭博:當今之世,賭風太甚,無論鄉缙平等,皆好賭錢,甚至婦人女子,亦喜賭,一入賭場,廢時失事,産業不能保”。
認為賭博“消耗先人儲業,所謂作無益害有益,誠宜切戒也。
如子孫有犯者,急為禁止,能改則已,不改則宗祠重懲,仍責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後已,其誘人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長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從小培養子女,使其成為社會上合格的人才。
湖南彭氏規定:“子弟之宜教也。
少成若天性,習慣成自然,當幼小時,動靜語言,便當使之歸于正。
姑息之愛不可也,浮薄之習宜去也,毋以輕佻為文明,毋以愚魯為渾樸,随子弟之材質,士農工商各與本業,庶不緻成為遊民。
若夫女兒,生長閨房,更當道以禮節,敬以孝順,釀以和平,操以中饋,勤儉樸素,于歸後,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
”①要家長把兒子培養成“四民”正人,把女兒培養成講究禮節、勤儉樸素、善于持家的未來的賢妻良母。
對于不負責任教育子女的家長,有的宗族規定了懲罰的内容。
無錫鄭氏規定:“族中教子不嚴,習于敗類者,宗祠戒谕,使嚴督其子改過自新,有自父兄檢束而遊蕩無賴者,宗祠責治,公議其執一業,而專托近支長輩督率之。
”②宗族強調族人按時交納賦稅,做國家的順民,避免給宗族帶來麻煩。
無①《甬上盧氏敬睦堂譜稿》卷1《宗約》。
②《匡氏續修族譜》卷首《原家規》。
③《唐氏族譜》卷1《家訓》。
④《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琏子格言》。
⑤《即墨楊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譜》卷16《宗規十條》。
②《荥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
錫鄭氏提出:“要早完國課,官銀糧米,倘有拖欠,差人臨戶,驚雞鬧犬,好不煩惱,依時早完,亦一快事。
”③紹興阮氏認為:“身際承平,無苛徭雜派之苦,衣租食稅,悉出君恩,故國課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負恩也。
吾願族中急公親上,毋稍遲滞。
”④鎮江金壇莊氏規定:“早完國課:賦稅上關國計,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義,惟此為重,須率先急公,依限完納,毋得拖欠,贻累鄉裡。
..況且功令森嚴,紳衿欠糧,即行奏銷,凡屬平民,豈容少恕”。
⑤宗族把能否按時交納賦稅,看作是否忠君愛族的行為。
清廷對宗族法規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領除了重視年老分尊外,強調尚爵尚賢,宗族的領導主要由紳士充當。
紳士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他們對宗族的領導,主要是要使宗族成為社會的穩定因素,替國家治理地方社會,把家法作為國法的補充,所謂“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律,律不作,無以戢小人之心思,規不立,無以謹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規”①。
因此,許多宗族法規便是以國家的法規為參照系而設置的。
紹興阮氏乾隆時,“就國法所嚴人情易犯者,訂為二十條,編入家規。
後更望嚴正淳切家、族長,或朝夕訓誨,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規維護社會秩序,受到朝廷歡迎。
宗族為更好地行使權力,管好族人,往往請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則批準祠規,承認祠堂族長的審判權、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即墨楊氏家乘》康熙時記載該族家法“數十年來,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數十年,該族“無具兩造者矣”,縣官曾說:“盡如楊宅家法,直可刑措”。
再如合肥楊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譜,立有規條,并置祭産,但“相傳而下,習俗移人”,“間有不孝子弟,将譜所列之規條,竟弁髦視之”,甚至以少犯長,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
嘉慶十五年,該族生員數人赴縣呈請祠規,知縣于同年批複,要求“楊氏戶、族人等知悉:嗣後務遵祠規,父訓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許該族戶、祠長人等指名禀縣,以憑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①。
嘉慶十六年,該族将知縣條示祠規刻石勒碑,以約束族人。
不過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規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長依據家法處死族人問題上,清朝的政策發生過變化。
順治、康熙時期,不承認祠堂族長對族人的處死權,到雍正時則得到了法律的公開承認。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縣發生③《荥陽鄭氏續修宗譜》卷3《四琏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譜》卷19《家訓》。
⑤《金沙莊氏族譜》卷3,道光時定《家規》。
①《中湘下砂陳氏族譜》卷4。
①《弘農楊氏宗譜》卷首《楊氏宗譜碑序》、《宗譜碑記》。
了朱倫三同侄緻死其屢次犯竊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認為朱倫三應處以流徙的刑罰,雍正帝則認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連累,尊長族人将其處死是“剪除兇惡,訓戒子弟”,“亦是懲惡防患之道”②。
不當拟以抵償,将朱倫三的流徙罪寬免,并建議今後以此為例,于是九卿根據皇帝的旨意,定出惡人為尊長族人緻死免抵之例。
國家承認宗族私法懲治族人以緻死的權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态度。
清朝對族權處死族人的公開承認,使得族權膨脹。
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對宗族問題十分重視,他說江西一些地區私立禁約、規條、碑記,貧人有犯,并不鳴官,或用竹簍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緻死,還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種種殘惡,駭人聽聞。
對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應當呈送政府官員,治以應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嚴加禁止”③。
乾隆帝的這一措施,表明了他對雍正五年條例的否定态度。
接着,乾隆二年兩廣總督鄂必達奏稱,宗族賢愚不一,如果恃有減等免抵之例,相習成風,族人難免有冤屈者,請求删改。
刑部同意,并指出“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①。
于是将舊例删除。
盡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發揮管理族人的功能。
乾隆五年他針對遊民問題,要求父兄族黨嚴加管束不守本業之人,“不遵約束者,量行懲治”②。
這就等于說,承認宗族要求族人守本業做好一名“四民”、反對成為遊民的職業要求,并予這些宗族私法以政權的支持。
乾隆帝的“量行懲治”,沒有嚴格的标準,等于承認族權對族人實行除處死之外的懲治權力。
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楊缵緒提議宗族緻死有辱身賤行的族人,可否仍舊量行減等,乾隆帝則表示政權可代替族權懲治“不法之徒”,反對宗族任意處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為以後各朝所執行。
如前述合肥楊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規條中,有處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慶十五年,鑒于族人不聽約束,請縣政權批準祠規,本來這是為了加強對族人的管理,但呈請的祠規中,隻規定:有匪類不安分者,該祠長率衆牽祠内責罰,沒有涉及到處死權問題,這是因為,乾隆規條隻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慶祠規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認宗族緻死族人的權力,所以在呈請的祠規中便沒有了宗族處死權的内容。
總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規按照國家法律辦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監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譜的修纂與收族②《清世宗實錄》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醜。
③《清高宗實錄》卷18,乾隆元軍五月丙午。
①《清文獻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實錄》卷120,乾隆五年閏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譜,族譜又稱家譜、家乘、宗譜等。
浙江巡撫莊有恭認為,族譜之義有五善:本祖德、親同姓、訓子孫、睦故舊,更重要的是報國恩①。
福建按察使彭希濂為《周氏家乘》作序,也認為譜義有五:紀國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訓子孫、有無相通。
綜合起來,修譜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
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來諸位祖先的事迹,緬懷其功德,教育子孫,使子孫産生尊祖、法祖的觀念。
而“祖德”,一般是儒家倫理修身較深的表現。
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規家訓要求自己的含義。
尊祖可以收族。
第二,收族,即親同姓,敬宗收族。
族譜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孫合于同一族譜,使族人通過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關系,在尊祖意識下加深彼此的關系,增加血緣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如同清人所說:“宗者總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譜,正在總聚其原本也。
雖宗有大小,屬有親疏,時有遠近,居有遷徙,總以一體所分,使無譜以聚之,幾同陌路矣。
”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
第三,訓子孫。
族譜多載有宗規家訓,用來教訓子孫。
還有族譜的體例含有褒貶的原則,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
第四,忠君報國,即紀國恩、報國恩。
族譜多把有功名、做官視作受皇恩、國恩的結果,将其視作一種榮耀,載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況,更把修族收族作為忠君報國的行為。
清人說“譜之修也,内以綱維人倫之大本,外以輔翼朝廷之政治,此豈小補雲爾哉!故蘇子有雲:&lsquo觀吾譜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rsquo,則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無相通,即通過合族,加強族人彼此間的認同感,增進聯系和感情,從而恤貧窮,救患難。
實際這一條也可并入第二條。
第六,睦故舊,就是通過修譜加強同朋友的聯系和交往。
這一條對清人特别是社會影響不大的宗族來說,并不重要。
事實上,在清人的修譜觀裡,前四條比較重要,四者的關系是互為影響,尊祖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訓好子孫,教育好子孫則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訓子孫也就是報恩了。
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為主,尤以收族為核心。
族譜有統族譜、支(房)譜之分,族譜體例的基本形式有譜序、譜例(凡例、例言)、修譜名目、像贊、诰敕、宗規家訓、世系(表、圖)、世系錄(世錄、齒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