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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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計六升。

    附加為正額的40%,正租與法定附加的比例為七比三。

    租草也有附加,據佃戶們反映,一束草法定為二十五斤,但交租時總要交三十斤才能過關。

     ①《孔府檔案》4726、4727号。

     ①《孔府檔案》4725号。

     佃種爵府官莊地,除正租糧草和附加外,還有差役。

    官莊佃戶所負擔的差役繁瑣而複雜,有林差和冰差。

    由曲阜的大莊、安基、春亭、紅廟、南池、張羊、齊王莊出差。

    林差是秋後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積近三千畝,各草叢生,郁郁蔥蔥,且使用價值也高。

    規定每租種官地十畝需出一伕割草,或親役,或雇人替代,租地不足十畝者,按畝出錢雇伕。

    一般從八月初一進林,十月初一前必須割完,并運到爵府柴火院垛好。

    此役很重,一般總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為無償勞役,割草伕需自帶吃食,住在林裡,爵府隻“賜”幾文茶水錢。

    冰差為當數九嚴寒護城河水結冰之時,将冰鑿開運到爵府冰窖貯藏備來年消受。

    也是租種十畝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時間雖短,但勞動條件卻更艱難,也是無償勞役。

    還有天棚、花炮、年菜、幹果、杏仁、年豬、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莊、紅廟、南池、春亭等莊負擔,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納的。

    官莊的佃戶不僅沒有屬于自己的土地,同時也沒有屬于自己的房子,他們的住房是蓋在官莊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蓋房占用的幾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

    房基租征銀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錢。

    爵府征收部分銀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莊房基租為一百二十兩白銀,爵府收現銀八十兩,餘四十兩折辦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掃帚等,即這些都由大莊去采辦,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過年過節、紅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負擔官莊的佃戶承擔。

    有擡輿、推車、香案、紙馬等差,由胡二窯、下地屯、顔孟等莊負擔。

    公府出殡祭祖,由顔孟莊的佃戶擡輿,胡二窯的佃戶擡香案、拿紙馬,齊王坡的佃戶推車,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窯的佃戶擡香案、拿紙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

    此外,爵府還有多種所謂戶,他們也都與官莊土地結合,如杏戶、梨戶、核桃戶、扁擔盒子戶、掃帚戶、撩衣戶、号喪戶和吹鼓手等。

    他們都種官莊地,不納糧或少納糧。

    如大莊有杏戶,據說原來大莊有一片杏樹,看管人每年送杏進府,後來杏樹死了,還是照例于端陽節前送杏進府。

    杏是從市集上買的,每年十二籃子,每籃約八、九斤,送杏戶種四畝地,不納糧。

    紅廟莊的掃帚戶也大體如此,種上地一畝餘,本應交租四鬥,而隻交一鬥,餘三鬥折掃帚四十、條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齊。

    大莊還有四戶吹鼓手,每戶種地四畝,不納糧,逢年過節和紅白喜事都應召到府裡去吹吹打打。

    撩衣戶是胡二窯官莊的,姓胡,曾随衍聖公進過京,其後代賜為世襲小甲。

    号喪戶是助哭的,大莊和紅廟兩官莊都有,也是種一定數量的地,不納糧,公府遇喪舉哀時召他(她)們去助哭。

    大莊還有扁擔盒子戶,種三畝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應差,擡盒子到林或廟。

    這一切都同土地聯系着。

     官莊還租牛和放糧,這些都是加重剝削佃戶的重要手段。

    牛租額高,在一些租冊中經常見到佃戶欠牛租的記錄,欠數很大,往往是白銀幾十兩,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餓死的佃戶。

     官莊土地盡管來源不同,卻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權的一切錢糧差徭。

    官莊土田嚴禁買賣,它有雙層意義,一是嚴禁佃戶出賣,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賣。

    祀田到官田項下,官田的所有權在封建政權,所以,不得出賣,也不得贈送、賞賜或分給兄弟伯叔。

    官莊土地盡管嚴禁佃戶出賣,而到清朝,特别清中期,由于商品貨币經濟的深入發展,土地買賣的頻繁,也由于耕地面積的緊缺和田骨田皮的分離,在官莊佃戶間退地現象在發展着,所謂退地就是田皮買賣。

    就官莊的具體條件分析,退地源于轉佃,佃戶們租種官莊土地,雖有不少為子孫相承,但佃權也還是有變化的,有的是自動退佃,有的是被奪佃,有的是頂佃,也有的是新佃,開始這些佃戶們是同管莊小甲直接聯系,退佃者将地退給小甲,奪佃由小甲出面,頂佃、新佃也經小甲之手,甚至小甲們還要勒索部分經手費用。

    久而久之,佃戶們就避開小甲私相授受佃權了,即當佃戶要退田時不再退給小甲,而是私自轉佃給其他人,起初隻是轉手,轉給自己的親鄰或友好,不取報酬,後來出讓佃權者就索取一定代價了,叫做退地或推地。

    爵府官莊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現,乾隆以後已相當普遍。

    茲舉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銀不湊,同中說合,将官莊家此南北地一畝,出退于邵壘名下承租耕種,言定退價錢七千五百文,交足無欠,上帶青麥,二家平分。

    恐後不明,立字存證。

    同中人董士夏立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

    ①退田(地皮買賣)的發展逐漸影響了爵府的地租征收,佃種者一再更換,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戶,到清末,爵府不得已采取了換約的措施來聚攏土田,宣布舊約一律作廢,以新約為準,如期不換者則另招新佃。

     總之,爵府對官莊土地雖無所有權,但占有地租的權力卻是相當持久的,幾乎是永久的。

    在封建制度下這種權力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朝代變了,統治者換了,占有土田和地租的權力依舊。

    辛亥革命後,雖曾有倡議祀田國有者,卻并未實現。

    直到土改時才實現了田歸耕者所有,并且在當地無地少地農民之間實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莊爵府在清初擁有相當數量的私田,由于不時的出進,如分家析産、出賣、出典、購置、開墾等,準确的數字很難找到。

    估計在五百餘頃以上。

    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甯陽、滕縣、濟甯、滋陽、費縣、巨野、單縣、魚台和曲阜。

    私田來源于各種渠道,大體有五方面。

    一系以價購買,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濟甯南鄉購地四十四頃①。

    乾隆年間在滋陽縣吳寺社置地二頃五十①《孔府檔案》4051号。

     ①《孔府檔案》1562号。

     七畝,同時在曲阜泉頭、井上等處置地四十頃餘。

    二為開墾荒田,如順治十年在滕縣馮家營等新開地二十四頃六十八畝②。

    再如東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間奏定招墾納租,爵府于康熙十七年(1678)在此開墾荒田一百六十頃,名鵝鴨廠。

    ③康熙二十八年(1689),又開墾一百一十五頃名五全廠④。

    三是認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認佃的形式據為己有的。

    汶上縣明德魯二藩土田甚多,随着明王朝的覆滅,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鳥獸散,土地大批荒蕪。

    但孔家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很快以各種方式插手廢藩莊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認佃,在順治十二年(1655)認佃了十一頃五十畝⑤,這些所謂認佃地後來都成了孔家私産。

    四是投獻,滕縣清涼寺地九頃七畝、辛集地七頃二畝均為挂地。

    五為抵償,甯陽鐘家莊地一頃十五畝原是司房趙琮私産,嘉慶五年(1800)趙瑔因故被革,并追繳銀一千兩,因缺現款而以上述地畝抵償,名曰南廠。

     爵府私田除個别外均采取分收制經管,也像官莊一樣設小甲管理。

    以汶上縣私田為例分析。

    清初公府在汶上縣擁有私莊十七處,土地三十餘頃,其中除美化莊土田在十頃以上外,其餘莊子土地均在一頃到三頃之間,個别的隻幾十畝地。

    十七個莊子中除極少數土地采取定額租外,其餘均采取分成制經管。

    在分成比例上,陳車平原莊所種小畝八十六畝,其中四十一畝為對分,四十五畝四六分,賬冊中沒有注明孰四孰六,不過根據一些數據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戶得四的結論。

    收租帳冊的記載是:對分的四十一畝每畝分麥二鬥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畝,爵府每畝分得二鬥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關鍵是種子由那一方墊支。

    當糧食上場後分配時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種子,種子的來源有三個途徑,相應的也就有三種分配法:第一,主佃雙方平均出種,産量均分。

    第二,地主出種,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種量外,還要加五利,如胡城口莊,順治十年種小麥八十畝六分八厘八毫,使種八石,分配時“民堆加五利除種十二石,分麥三十石二鬥五升五合”,是說佃戶需從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種八石,并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種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償還胡城口莊。

    這樣主得三十石二鬥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鬥五升五合。

    ①第三,出種一方加倍收回種糧。

    如所莊,順治十年種小麥四十八畝一分,所莊出種三石五鬥,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種七石,分麥十四石四鬥三升”。

    從文字看很容易理解為所莊從對分中拿出種七石加給佃戶,其實恰恰相反,是所莊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種糧,賬冊上記錄這年所莊共收麥五十七石四鬥三升,②分别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③分别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④分别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⑤分别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①《孔府檔案》4803号。

     其中包括收回放麥本利三十六石,從五十七石四鬥三升減去放麥本利三十六石,餘二十一石四鬥三升,再除去對分得麥十四石四鬥三升,餘七石,正是種三石五鬥之倍數②。

    種子加倍償還對佃戶應算是重利盤剝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種爵府私田的佃農的窮困程度,到下種的季節他們已窮得家無顆粒,被迫以倍利貸種。

    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征收定額銀租,如兖州花園莊地五十五畝餘,順治十一年初收銀租,園地每畝一兩二錢,中地每畝七錢,下地五錢個别六錢①。

     私莊上還有牛租和放糧。

    放糧,在各私莊上是相當普遍的,一般放好糧要加倍回收,壞糧不加利原數收回,不過壞糧變成了好糧罷了。

    如汶上高家莊,在順治十二年,“放出好麥十六石五鬥一升,一鬥還麥二鬥。

    爛麥五石,一鬥還一鬥。

    ”②此類例子比比皆是。

     私莊多征實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麥、小麥、黃豆、黑豆、高粱、谷子。

    此外還有荞麥、綠豆、紅豆、豌豆、黍、穄、芝麻、麥仁、麻、苘等。

    爵府的私莊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清代農業中經濟作物的種植已有相當發展,在山東比較突出的是棉花和煙草,私莊也受波及,也種棉花煙草乃至瓜果。

    汶上馬村莊,早在順治十二年就種棉花六畝,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③。

    乾隆以後種植面積擴大了,如汶上美化莊,每年都種煙、瓜和棉花。

    乾隆元年(1736)租出煙瓜地十一畝三分六厘,每畝租高粱一石。

    租出棉花地四畝六分,每畝租谷七鬥④。

     屬于公府的私田應向地方政權交納田賦。

    順治十二年當認佃汶上縣廢藩田産十一頃五十畝,曾認租十五兩二錢,後來又開墾了幾十頃,共該完銀二百十九兩七錢七厘①。

    康熙十七年在東平州開荒一百六十頃、國稅四百八十兩②,二十八年又墾一百十五頃,該稅銀四百六十兩,此項銀應歸入河饷③總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規定了國稅。

    有不少也确曾按數完納過。

    但是,随着時間的推移,爵府總是借故逃脫、拖欠甚至拒不交納,設法以私充祀,逃脫國稅,如在一份答複滕縣催征的文書中說:“簿查滕縣原有本府置買莊地二百餘頃,由萬曆年間曆天啟以逮崇祯末期,俱入優免,從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

    ”④對東平州的國課,則借口被災,“佃戶星散,無憑催迫”而不交⑤。

    ②《孔府檔案》4815号。

     ①《孔府檔案》4695号。

     ②《孔府檔案》4812号。

     ③《孔府檔案》4806号。

     ④分别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①分别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②分别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③分别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④分别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号。

     對泗水、汶上、滋陽、鄒縣、曲阜、甯陽等縣的錢糧,也是屢屢拖欠。

    嘉慶十二年(1807)兖州府移文衍聖公府,指出其曆年拖欠泗水縣銀九百四十兩餘,米八十五石餘⑥。

    爵府置若罔聞。

    到嘉慶二十一年(1816),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數已達銀一千三百餘兩,漕米一百八十餘石⑦。

    聖公府同地方政權的矛盾日趨加深。

     ⑤分别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号。

     ⑥分别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号。

     ⑦分别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号。

     第三節 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規和要求 宗族組織為維護其血緣共同體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為規範,并受傳統文化和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的制約。

     祠堂族長對族人擁有審判權。

    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種種“非為”,“各房長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長告知族長,族長會同族衆,以其所犯過惡告明祖先,爰請家法,從重懲責”①。

    宗族懲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過惡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請家法”。

    《即墨楊氏家乘》所收康熙時所定《家法》規定:族人相訟,族中“尊長傳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廟,示無所徇,吐其實,定其曲直,小事開罪..大事告于祖宗樸責之..強悍不遵約束者,則公曰于官,以法處之”。

    “焚香誓于家廟,示無所徇”。

    江蘇常州莊氏祠堂乾隆時所定宗約,對于祠堂的審判權叙述較細。

    該約:“族人相争,大幹法紀,自難解免,倘屬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細故,族人可為調處者,不得邃行興訟,告以情祠具禀宗祠,聽族長、分長暨族之秉公持正者傳集兩造,在祖宗神位前論曲直、剖是非,其理屈與不肖者,當即随事懲罰,甚則繩以祖宗家法,令其改過自新,若頑梗不靈,輕則鳴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則祠中斥革,譜内削名,斷勿徇縱”②。

    祠堂族長依據家法對族人的處理,各族是不同的。

    前述楊氏宗族對于犯“大事”者要“樸責”,莊氏宗族對于小事“随事懲罰”,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嚴重的“祠中斥革、譜内削名”,即開除族籍。

    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規》中列有專條:“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長三尺,寬寸半,厚五分,上書唐氏家法字樣,懸祠中内高朗處,祭祀時昭然若見,令其知懼。

    當用則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