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上)

關燈
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幹犯家長,“受雇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強調了雇主和雇工之間的所謂“有無主仆名分”。

    在此之前,“主仆名分”一般被法律認作是“雇工人”的當然屬性。

    從這個條例開始,在确定主雇關系的性質時,都是以“有無主仆名分”作為标志。

     同時條例還提出“農民雇倩親族耕作..以及随時短雇”,隻要不是“服役之人”就應“同凡”論拟的規定。

    有的學者曾正确的論證,這裡所說的“農民”是指那些沒有特權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農、富農和庶民類型的經營地主①。

    所以,這個條例的重要意義,是它開始提出按勞動性質量刑,在勞動者中,區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區分服役性雇工和生産性雇工,服役性雇工幹犯雇主照“雇工人”定拟,生産性雇工幹犯雇主應同凡論。

    另外,還提出按雇主出身定罪,在剝削者中,區分官僚、缙紳地主和庶民地主,它竭力保存封建官僚和缙紳地主的特權,禁锢受他們奴役的“典當家人”、“隸身長随”等的身份地位。

    認為“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盡管雇期不足一年,侵犯雇主,就是幹犯“家長”,就要剝奪他“凡人”的法律地位,按“雇工人”治罪。

     在對上述條例的執行過程中,許多地方判案往往隻依“&lsquo議有年限&rsquo一語為斷,而不問有無主仆名分,俱以雇工[人]論”。

    因此,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刑部尚書喀甯阿等上折要求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條例。

    經刑部①《大清律例集注》卷22《鬥毆·奴婢毆家長》律後。

     ①李文治:《論中國地主經濟制與農業資本主義萌芽》,見《中國社會科學》1981年第一期。

    讨論,很快得到乾隆皇帝批準,公布施行,乾隆五十三年正式刊入新纂修的《大清律例》,代替了乾隆二十四年和三十二年的兩個舊條例。

     乾隆五十三年的這個條例,是一個有重要曆史意義的新條例。

    這個新條例的全文是: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随”仍照例治罪外,如系車夫、廚役、水火夫、轎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并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仆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以“雇工[人]”論。

    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并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喚服役,素無“主仆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以“凡人”科斷。

    ①大清律在這裡把雇主區分為“官民之家”和“農民佃戶”,把基層勞動群衆區分為“雇工人”與“凡人”兩類,并對兩類犯案的量刑有着明顯的差等。

    區分雇工人與凡人的标準,不再用是否立有文契和議有年限,而是一看雇主是“官民之家”還是“農民佃戶”,二看主雇之間有無“主仆名分”,是否“平等相稱”,三看雇工是“受雇服役”之人,還是“雇倩耕種工作”之人。

    其中,主要的是看雇工對雇主有無主仆名分。

     與乾隆三十二年相比,這次修訂,把三十二年條例中所提“若隻是農民雇倩親族耕作[之人]”,改成了“若農民佃戶雇倩耕作之人”,把“農民”改作“農民佃戶”,把“雇倩親族”取消了“親族”二字,是很有意義的。

    這就是說,雇主不但指“農民”,還指有“佃戶”,雇工不但限于“親族”,而所指更為廣泛了。

     從此之後,雇傭關系中的農業長工和農業短工,他們在法律上的社會地位,與沒有“主仆名分”的雇主已經處于平等地位,如有幹犯,不再屬于“雇工人”的範圍。

     農業雇工明末清初農業生産領域中發展起來的雇傭經濟,至雍正時候已經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雇傭關系成為農業生産的重要内容,在曆史文獻中,特别是地方府志、縣志中都出現了關于農業雇工的記載。

     江蘇省蘇州府屬。

    據康熙《蘇州府志》載:“吳農治田力穑,夫耕婦馌,猶不暇給,雇倩單丁以襄其事,以歲計曰長工,以月計曰忙工。

    ”乾隆《震澤縣志》亦載:“無産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計歲而受值者曰長工,計時而受值者曰短工。

    又有佃人之田以耕而還其租者曰租戶,少隙則又計日受值為人傭作曰忙工。

    ” 松江府屬。

    據《松江府風俗考》載:“農無田者,為人傭工曰長工,農①《大清律例》卷28。

     月暫傭者曰忙工,田多而人少者倩人為助己而還之曰伴工。

    ”①浙江省嘉興府屬,據康熙《嘉興府志》載:“自(陰曆)四月至七月皆為忙月,富家倩傭耕,曰長工,曰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

    ”康熙《嘉善縣志》亦載:“無産者受雇倩..計歲受直(值)曰長工,計時者曰短工,閑時曰閑工,忙時曰忙工。

    ”康熙《烏青文獻》記載:“(陰曆)四月望至七月謂之忙月,農家倩傭耕,或長工、或短工。

    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

    ”湖州府屬,據乾隆《湖州府志》載:“無産者雇倩受值,抑心殚力,謂之長工;夏秋農忙短假應事者,謂之忙工。

    ”乾隆《烏程縣志》載:“防水旱不時,車戽不暇,心予雇月工,名喚短工、或伴工。

    ” 山東省登州府屬。

    據《登州府·風俗考》載:“農無田者為人傭作曰長工,農日暫傭者曰忙工,田多人少倩人助己曰伴工。

    ”②山西省壽陽縣,農民“受雇耕田者謂之長工,計日傭者謂之短工”③。

     貴州省據道光《思南府志》載:“無常職閑民,出力為人代耕,收其雇值,有歲雇,有月雇,曆年久者謂之長年。

    ” 這些記載,反映了從商品經濟發展的江浙地區,到邊遠的貴州地區,從江南到江北,雇傭長短工進行農業生産,已經成為社會中的常見現象。

     農業生産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生産的季節性很強,作物在耕、種、收時,勞動集中,需用大量人手。

    作物的生長和氣候時令密切相關,生産周期較長,一年隻有一至二次。

    生産的經常性工作需用長工,突擊性工作需用短工。

    農業長工和農業短工都是農業雇傭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短工是臨時性雇工的總名,大多數短工按日計算工值,農活完畢即行解雇。

    有的按月計算工值,稱為“月工”。

    月工多在農忙季節受雇,所以又稱為“忙工”。

    南方插秧割稻,北方收麥收秋,農事集中的季節,農業經營主一般都雇傭月工,月工一經雇傭,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工資,工價比日工為低。

     短工在雇傭時一般都沒有雇傭手續,不訂立契約。

    短工的機動性較大,是貧苦農民的一個重要謀生手段,今天在雇主家中勞動,明天可以在自己地裡勞動。

    一般說來,短工的需要量較長工的需要量大,短工的人數較長工的人數多得多。

     從性别看,在田野勞動的主要是男工,但南方有些地方也出現女短工。

     廣東惠陽、梅縣等地,廣西武鳴一帶,秋收時工市上有男有女,甚至女短工比男短工還多。

    在浙江,采茶時也常雇傭婦女,婦女的工資一般較低。

     短工市場的出現,是雇傭經濟發展的反映。

    随着生産力的發展,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農業短工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

    許多較大的集鎮上出現了短①《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696。

     ②《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278。

     ③祁隽藻:《馬首農言·方言》。

     工市場,作為日工出賣勞動力的交易場所。

    短工市在北方稱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廣東稱擺工、人行或賣人行,在雲南稱工場或站工場,等等。

     短工市場較早出現在北方各省,以後全國各地逐漸普遍。

    較早記載短工市出現的文獻,是康熙初年任山東青州海防道的周亮工所寫《勸施農器牌》,其中說,“東省貧民,窮無事事,皆雇于人,代為耕作,名曰&lsquo雇工子&rsquo又曰&lsquo做活路&rsquo。

    每當日出,皆鶴立集場,有田者見之,即雇覓而去”①。

    康熙《黃冊·招冊》記載,康熙九年(1670),山西安邑運城雇工薛盛方在市上“無人覓工”,找不到雇主②。

    明末清初人張履祥記浙江嘉興短工市場情況說,“主人握錢而呼于畔,奔走就役,十百為群”③。

    刑部檔案有雍正元年(1723)廣東新會縣雇主何某“出墟雇工人江名顯、張邦彥、關子旺、張翰藝”等“駕船去田割禾”④的記錄。

    有雍正十三年(1735)河南柘城雇工秦克石“攜鋤赴市,候主雇覓”⑤的記錄。

    此後,乾隆年間關于短工市的記載便更多了。

    據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刑科題本》記錄:乾隆元年,直隸大興,雇工辛大“上街賣工夫”。

     乾隆二年,廣東欽州,雇工梁連貴“在峒利墟覓工”。

     乾隆十三年,山西陽高,雇主張世良、梁祝“在街前覓人鋤地”。

     乾隆十六年五月,山西陽高,雇工滑大、董三成等“都在市上尋活做”。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四川營山縣,雇工廣雲俸“兄弟四人在西橋場尋工”。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開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進城到“功夫市” 賣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隸昌平州,雇工劉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鋤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東濟甯州,雇主戴鳳“赴街覓人工作”。

     又據乾隆時修河南《林縣志》卷五記載,林縣有十一處“人市”。

     上述事例說明山東、山西、河南、河北、奉天和四川、廣東等省,全國各地從北方到南方都出現了短工市場。

    而且随着雇傭關系的發展,短工市場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

    在河北昌黎縣,短工市在乾隆年間隻有大橫河鎮上一處,到光緒年間,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安山、燕窩莊、泥井、留守營等多處了。

    章丘東礬硫村短工市由幾十人發展到每天有二、三百人①。

     有了短工市場,雇主可以在市場上找到他所需要的大量勞動力,雇工也可以在市場上找到他出賣勞動力的雇主。

    雙方并不需要事先認識,也不需要①李漁:《資治新書二集》卷八,第十六頁。

     ②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康熙朝黃冊·招冊》2369。

     ③《楊園先生全集》卷七。

     ④刑部檔案,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廣東巡撫阿爾松阿題本。

     ⑤刑部檔案,乾隆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巡撫富順題本。

     ①景甦、羅侖合著:《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的社會性質》,第55頁。

     中保介紹,隻須讨價還價,議定條件,就可成立交易。

    恰如(乾隆)《林縣志》所說:“主者得工,雇者得值,習焉稱便”。

     短工市場的出現,使各地形成一個個區域性勞動力交易中心,把周圍10&mdash20裡内的剩餘勞動力集中起來,作為商品頻繁交換,它是生産力發展和雇傭關系變化的重要标志。

     短工上市通常自帶鋤鐮等小農具,大型農具由雇主自備。

    上市請短工的雇主,經營地主之家常常由長工頭(大夥計或作活計)去短工市領工,雇主距短工市一般不超過五裡。

    大夥計與雇工當面議定工價,忙時工價比平時工價常貴二、三倍。

    短工遇雨,不能進行田野生産停止工作時,稱“打半工”,工價照半數支付,午後已工作一、二小時,即按全日領取工價,有的地方幹活按五派計價,早晨一派、午前二派、午後二派。

    短工一般隻管作農田工作,雇主家中雜事如喂牲畜、挑水、擔土等等全由所雇長工擔任。

    短工與雇主并不發生人身依附關系。

    當天工價當天領取,次日是否工作,短工自己有抉擇的自由。

     短工工資,除雇主管飯外,其餘多用貨币支付,個别情況下用糧食作價支付。

    工資水平常随農活急緩浮動。

    從已見現存《刑科題本》各省縣七十一起案件材料統計,清前期各地農業短工的日工資,就其平均數說,除東北的奉天、熱河地區,以及廣東安徽地區以外,其他各省最高為八十文,最低為二十文,從雍正十三年(1735)至道光七年(1827)九十多年沒有多少變化。

    就全國來說,工資價格大體趨向平衡,一直處于較低水平,反映了農業生産力的發展緩慢,生産效率較低。

     農業長工,南方各地稱為“常傭”或“年工”,北方各地俗稱“夥計”、“做活的”或“覓漢”。

    工期一般按年計算,上下工時間各地習慣不同,山東、河北一帶以每年農曆十月初一日或臘月(十二月)初八日為上下工的時間,山東還有的地方以每年農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

    浙江以農曆年除夕為上下工時間,鄞縣一帶工期以半年計算,雇傭半年者以“立秋”日作為年中上下工的時間。

     長工上工後,全年除自農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節(正月十五日)農閑時間,可以與雇主商議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裡,全年參加勞動,沒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長工與雇主構成雇傭關系上工時,一般都立有文券,議定年限和有無主仆名分,經人介紹或找中保人。

    以後,雇傭關系日漸普遍,雇傭手續日趨簡化,往往隻憑介紹人口頭約定上下工時間,議定工價,不再立有文券。

    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确定有主仆名分。

     清前期農業長工工資,一般都包括管飯和工價兩個部分。

    雇主供應長工膳宿,管飯是工價的組成部分,含有實物工資的性質,由于貨币經濟的發展,大部分地區用貨币支付工價,少部地區用糧食支付,或以糧作價支付,或貨币之外,另有其他實物。

     工資水平常根據農業生産經驗、技術熟練程度,和工種是否田間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齡是否壯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

    從已見現存《刑科題本》各省縣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統計,清前期長工工價平均工資額最高約可達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價之外還補給實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陽梁天功雇李舉傭工,工價二千文,另給鞋二對①;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湯陰石其孝雇張大傭工,完全以糧支付,言明工價糧四石八鬥②;乾隆十一年,山東定陶明克己雇黃邦做工,言明工價大錢一千三百文,另給“兩匹布、十斤棉、三雙鞋、三包煙”③;乾隆六年,直隸熱河戮哈兔雇吳三做工,年工價糧五石④;嘉慶二十五年,四川邛縣梁國甫雇曾錫蔡,言定三年工價錢十千文,另給“大小衣服十件”①;山西甯遠廳梁凡絹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錢十千文,另給“每月谷子二鬥”②。

    廣東南部一些農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價,如乾隆三十五年,廣東徐聞縣鄒忠平雇葉亞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鬥③;嘉慶十三年廣東欽州沈顯祚雇劉貴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④。

     實物作為工資支付的補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貨币經濟的發展尚處于低級階段。

    但是從總的看來,實物支付僅是一種輔助手段,主要的還是以貨币銅錢做為當時支付工價的基本手段。

     雇主為了加強剝削,竭力在工資的貨币部分壓低價格,在工資的實物部分降低夥食水平,以及延長勞動時間。

    許多雇工嫌雇主“茶飯不好”,在六月大忙季節便辭工不幹了。

     農業雇工從誕生之日起,就與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要求擺脫人身隸屬關系。

    農業雇工隊伍的發展,伴随着雇工頻繁的反抗鬥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

    農民階級各種形式的反抗鬥争,導緻了封建關系的松弛。

    許多農業雇工為了衛護自己的勞動所得和人身自由,對雇主侵奪工資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發的報複手段與之進行生死搏鬥。

    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隸甯津縣(今屬山東)李三雇與陳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給李三工錢五千文,後秋禾已登,尚有餘豆未獲,仍令李三看守。

    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漸寒,向陳四索讨工價,陳四不允,即行詈罵,複拳毆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還毆,緻傷陳四額顱等處,越四日殒①“刑科題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務劉統勳題。

     ③“刑科題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

     ④“刑科題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隸總督方觀承題。

     ①“刑科題本”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總督蔣攸铦題。

     ②“刑科題本”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撫成格題。

     ③“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廣東巡撫德保題。

     ④“刑科題本”嘉慶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書覺羅長麟題。

     命。

    ①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慶府定遠縣陳進偉引進陳進葵,受雇與胡正綱家傭工,八月二十一日,陳進葵向胡正綱索讨工銀未給,即于是夜将胡正綱馬一匹私行牽逃,堂兄陳進選把陳進葵拴了去,投訴于族長陳澤林。

    族長們說,叫他親兄陳秀林來按家法處治,戒他下次。

    陳進葵分辯說,原因工銀牽馬的,你們不替我做主,若說是偷的,你們就是同夥。

    結果,陳進選等失手打死了陳進葵②。

     經營地主的增多康熙後期和雍正以來,雇傭勞動進一步發展,經營地主的經營規模日益擴大,一個雇主同時雇用三、四個,五、六個甚至十幾個長工,和在農忙時加雇大量短工的現象已日漸增多。

    同時,經營地主的數量也在增加。

     大多數經營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紳地主,由于雇工反對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對自己的人身侮辱,并進行積極的鬥争,因此,經營地主主要是依靠經濟手段改革生産技術和改進經營管理,以調動雇工的積極性來發展緻富。

     經營地主一般都備有一定數量的大牲畜作為生産動力,和備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農具,和供短工臨時使用的小型農具。

    所以清代文獻中有記載說,“百畝之家,必畜騾馬三、四頭,東作以供耕種,西成以資轉運”①。

    又說,“大緻千畝之家,千樹梨棗,牛數具(每具牛二、三頭&mdash&mdash筆者注),騾馬百蹄”②。

    百蹄,即二十五頭。

     在經營地主土地上勞動的農業長工,由于雇傭規模的擴大,開始出現勞動分工。

    經營地主常常根據雇工的耕作經驗和生産能量,在雇工中選定一個或兩個做為工頭。

    在南方,“工頭”常稱為“作頭”或“頭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稱為“掌作的”或“作夥計”。

    “作頭”或“作夥計”負責領導其他長工耕作,全盤計劃地主土地上的各種農活,指揮長、短工進行生産,是地主家中農業生産的主要組織者,地位十分重要。

    “作夥計”的工資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優厚。

     “作夥計”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據生産能力高低,按次分為“二作”、“三作”,或稱“二夥計”、“三夥計”以及“小夥計”等等。

     農忙季節,“頭作”或“二作”常常根據田中耕作情況,到短工市上挑選和領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價和短工的去留。

    經營規模較小的經營地主,①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冊。

     ②“刑科題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總督黃廷桂題。

     ①李殿圖:《敬陳病農之弊端疏》,轉見李文治等《明清時代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第166頁。

    ②《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255,《東昌府部》。

     也常常親自到市場上領取短工。

     “頭作”、“二作”的出現,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揮下,同時雇傭較多的雇工進行生産,不僅使勞動者與生産組織者在生産過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數雇工能夠協作生産,從而提高了勞動生産效率。

     一般說來,丘陵或平原地區地主占有土地60市畝以上者,需長工二、三人,80&mdash120市畝需長工五人,120&mdash200市畝者需長工六、七人,200&mdash320市畝者需長工七、八人,400畝左右者則需長工十一、二人。

    長工之外,農忙期間都需雇傭大批短工。

     山東章丘縣東礬硫村經營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間李可式分家時占有土地175畝,至光緒十二年(1886)土地擴展至515畝,其中472畝雇工經營,光緒三十年前後,太和堂李家常年雇傭長工十三人,農忙時雇傭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

    平均36畝雇長工一人。

     山東淄博市栗家莊經營地主樹荊堂畢家,雍正年間開始發迹,乾隆年間畢豐漣當家時,占有土地一百多畝,嘉慶年間畢甯玠當家,擴至土地三百多畝,光緒年間成為擁有900畝土地的經營地主。

    其中,外村300畝,采用租佃方式經營,本村600畝,采用雇工經營。

    光緒二十年前後,雇傭長工三十多人(内大夥計一名,二夥計二十多名,羊倌、牛倌、豬倌各一名,女做飯三名),夏秋農忙時間,經常雇短工五十餘人,宜收宜種搶節令時雇短工常達一百二十多人。

    平均20畝地雇長工一人。

    ①《刑科題本》等文獻中所見雇工三人以上的業主66戶,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戶,占總戶數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0戶,占總戶數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戶占總戶數的10.6%。

    其中大部分是經營地主。

     由于是刑檔命案中所見材料,社會實際情況當然要比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隻是清前期農村結構的一個側面。

    就這個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業主在全國各省都已廣泛存在。

    但其中大多數中小業主,按雇工人數推算,大多數經營土地在60&mdash100市畝之間,少數占有土地200&mdash400畝。

    因此和占據優勢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經營地主還是極少數。

     經營經濟作物是富農、佃富農、經營地主謀取利益、發家緻富的一個重要手段,他們以廣大農村為市場,為自己的農業生産尋找出路。

     其中許多人離開自己的家鄉到外地租山,雇工種植經濟作物。

    據《刑科題本》記載:雍正末年,浙江泰順縣謝起恒雇林恒山幫種藍靛。

    乾隆十五年(1750),廣東陽春縣顔文澤雇顔亞生、楊孔智、黃亞尾種蔗榨糖。

    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謝起常在浙江湯溪租山,“曾雇林喬嵩種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銀八兩二錢,并無工契”。

    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①以上兩例均見景甦、羅侖合著《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的社會性質》第二章。

    方如雇徐恒割靛。

    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貴州懷仁縣劉希文兄弟雇傭四個長工租山種筍。

    嘉慶六年(公元1801),江西崇義縣黎林養雇葉秀興、葉賤狗、李仕才三人幫摘茶子。

    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福建人張庭美、張義孝父子租種族人小山樹林“栽種香菰,并雇吳夏進傭工”。

    嘉慶二十五年(1820),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種煙,“雇四個人捆煙,言定每包工錢七百五十文”。

    道光三年(1823),四川重慶府巴縣喻鴻彩雇萬潮受并嚴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園,“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稱呼,并無主仆名分”。

    道光十五年(1835),浙江金華府東陽縣單雲春“同短工單仍宇、單帼富、單中有、單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

    四川叙州李步恒雇陳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個長工“栽造竹林,出賣竹子和筍子”等等。

    這些被雇去種靛、割靛、種蔗榨糖、采茶、摘茶子、種煙、捆煙、種香菰、看李子、造竹林、賣竹子和筍子的雇工,他們都是為生産商品而被雇傭的農業長工和短工,他們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沒有主仆名分,沒有人身隸屬關系,列甯認為自由雇傭勞動首先應用在種植商業性作物,然後逐漸推廣至其他農業作業。

    這些雇工是我國早期的自由雇傭勞動者。

    清朝前期農業雇傭關系的發展,促進了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因素的增長。

     第四節 台灣的土地制度和租佃關系 台灣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統一台灣後,從土地所有制形式來看,台灣的土地可以分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類。

     官地,是為封建官府所有、經營和獲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莊、隆恩、叛産、抄封、屯田等名目,屬于封建國有土地。

     官莊,有時也叫官田,大體上有以下四個來源:“有遺自鄭氏者,有無人田業而由官墾設者,有紳民請歸者,有緣事充公者”①。

    所謂“遺自鄭氏者”,系鄭成功祖孫三代時的田地。

    早在荷蘭殖民政權時,實行了王田制,逼令墾地的漢民充當佃戶,不允許土地私有。

    據史籍記載:“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别上、中、下則征粟。

    其坡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種籽之資,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

    亦猶中土之田,受田耕種,而納稅于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

    ”②鄭成功驅走荷蘭殖民者以後,“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①。

    這些官田,入清以後仍為官地。

     官莊在台、鳳、漳、淡各處皆有,面積不斷擴大,官莊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财政收入。

    “雍正元、二年将此題報歸公,現在歲征銀三萬零五百六十餘兩,以充内地各官養廉之項”②。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種,原為恤賞台灣駐兵而設。

    乾隆五十三年(1788)欽差大臣福康安鎮壓了林爽文起義後,将所餘兵饷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

    ..其田多在彰、淡兩屬,其租制與官莊同,歲征谷三千七百餘石”③。

     抄封地又稱叛産,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于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義,清政府籍沒起義者的田産,歸官收租,“多在嘉、漳兩屬”④。

    “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府歲入之款”⑤。

    所以抄封田陸續增加,“道光間年應征番銀八萬餘元,合銀五萬六千餘兩”⑥。

     ①康熙《諸羅縣志》卷6《賦役志》。

     ②黃叔璥:《台灣使槎錄》,引《諸羅雜識》。

     ①黃叔儆:《台灣使槎錄》,引《諸羅雜識》。

     ②董天工:《台海見聞錄》卷1。

     ③連橫:《台灣通史》卷8《田賦志》。

     ④徐宗幹:《斯未信齋文編》卷5。

     ⑤《台灣通史》卷8《田賦考》。

     ⑥唐贊袞:《台陽見聞錄》《叛産》。

     屯田出現于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起義之後,由于部分“熟番”曾被用來鎮壓起義,福康安于事平之後奏設屯丁,“于該處熟番内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

    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

    ..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①。

     清代台灣官地主要有上述幾種形式。

    在台灣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于佃戶的鬥争及勢豪的侵占,官地逐漸向民田轉化。

     台灣高山族在清朝被稱為“番人”,他們的土地稱為“番地”,是台灣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種,清政府對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将高山族分為“生番”和“熟番”,“内附輸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②。

    “生番”居于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于平原地區,與漢民接觸較多。

    “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

    長期以來,“番地”屬于“番社”公有。

    清政府設立土牛、紅線等為界,禁止漢民入内墾種,但漢民仍然越墾私墾,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漸變為熟田。

    史籍載稱:“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間業已全無,私墾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

    ”③“熟番”之地,如系其自行墾種,清政府予以免賦的優待,隻征人丁稅“番饷”。

    若是招漢民佃種,或典賣與漢農,則規定:“民人租賃之地,同番社地畝,免其升科。

    其賣斷于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則,按畝計甲征租”④。

    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質上與民地相近,難以區别,典賣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傳統已被破壞,私有土地的典賣相當盛行。

    比如,嘉慶四年的一張典契載稱: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羅絲、卓羅力等,有承祖父自墾沙園一所,年帶番饷銀一大元..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番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鄭伯教、鄭明顯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二百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園随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當。

    限至六年終,聽羅力等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

    如是至期無銀取贖原契,将園仍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當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園系是羅力等承父自墾之業,與番親人等無幹。

     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後,鼓勵文武百官和士民開墾田地,讓他們成為土地所有者。

    因此,“文武百官,随意選擇,創置莊屋,盡其力量,永為世業”。

    這種私田,也叫“文武官田”。

    ①一些“士庶之有力者,如徐遠等人,也紛紛招佃開墾”。

    ②①《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第十五章《屯租》。

     ②康熙《諸羅縣志》卷8《風俗志》。

     ③《斯未信齋文編》卷4。

     ④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65。

     ①楊英:《先王實錄》。

     ②參見曹永和:《鄭氏時代的台灣墾殖》,載《台灣早期曆史研究》。

     二、民田的土地所有者在開發台灣的過程中,部分漢族移民成為土地所有者。

    由于開墾方式和開墾者之間的關系各不相同,各類土地所有者的狀況和地位也就各有差異。

    台灣統一後,鄭氏政權的官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