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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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要看佃雇與主人能否“同坐共食,彼此爾我相稱”,有時也提“同坐共食,平等相稱”。
“同坐共食”、“爾我相稱”或“平等相稱”,都好理解。
什麼叫不平等相稱呢?就是佃戶、雇工稱主家的人必須尊稱“老爺”、“太太”、“少爺”、“小姐”之類,而主家人稱佃戶、雇工則可以不論輩分,直呼其名。
凡是缙紳地④參看何齡修等合著:《封建貴族大地主的典型》304頁。
孔府檔○○○五○六九之二十五。
⑤光緒《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卷27《刑律·鬥毆》上。
⑥光緒《畿輔通志》卷71《輿地略·風俗》。
⑦民國《重修新城縣志》卷11《職官二》。
⑧同治《長沙縣志》卷20《知縣朱前诒條陳利弊》。
①《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293頁。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293頁。
③同上書293&mdash296頁。
主,即一般的所謂“官老爺”,要他們從法令上或文券上廢除主仆名分當然難,但是,要他們從生活習俗上做到與佃戶、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稱”則尤難。
在缙紳地主與佃戶間,繼續維持上述習俗上的等級名分幾乎是百分之百。
其二,視佃戶如仆役,任情使役。
雍乾之際,大量“出旗為民”和消滅農奴制以後,租佃自由進一步發展,一般庶民地主與佃戶,政治上無主仆名分,經濟上僅存在佃地交租的關系,在這種背景下,少數貴族地主和衆多的缙紳地主繼續奴視佃戶,在剝削高額地租的同時,再驅使佃戶無償供役,這是農奴制殘迹的一種表現。
這種殘迹在清代貴族和缙紳地主經濟中存在異常廣泛,在非身分的地主經濟中亦有某些實例。
程昌于明後期成書的《窦山公家議》中說:“置立莊佃,不惟耕種田地,且以備預役使”。
這是明末徽州的一位官豪兼佃仆主人的自白。
清代的貴族和缙紳都默識心通地以此為法寶,役使佃戶成風。
陝西、甘肅,乾隆前鼓勵墾荒,百姓因畏懼差徭,乃“借紳衿報墾,自居佃戶”,結果乃招緻無窮災禍,遭受紳衿們沒完沒了的役使①。
山東菏澤有寡婦谷王氏,依仗自己是田主谷正道的同族,經常指使谷正道的佃戶王三幹這幹那,稍有不服使喚,便不幹不淨的混罵,并威脅要把王三攆走②。
前述長沙豪民,以強欺弱,抑勒佃戶為仆,“恣行役使,過索租利”,甚至呼喚佃戶妻女“至家服役”,亦“不敢不從”③。
乾隆中,武進人錢維城說:當時南方,“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或無立錐,農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隸”④。
貴州苗寨,富民重利盤剝,錢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數倍”,窮民不能償,即“折以山地衣服各項,轉求佃耕,或易他山地為之佃耕,聽其役使”①。
貴州大定還通行一種風俗:“凡是佃種田主田地,寫有佃約,就..聽憑田主差喚”②。
這就不僅僅是缙紳,甚至連一些非身分田主也可以對佃戶循例差喚了。
由此再次證明,在貴族紳衿領域,佃戶的身分始終是十分低下的。
從曲阜孔府和全國各地所保存的材料看,這些差役包括十分廣泛的内容:一是業主外出例由佃戶擔任腳夫、水夫或擡轎等夫役。
二是給業主看家或待客人,幹待客雜役。
三是承擔主家内外許多修繕事宜的雜工。
四是随同業主家人從事采購。
五是令佃戶妻女或兒童幫主家内宅仆役幹活。
六是幫主家看管山場、莊所和巡夜等。
七是協同主家家仆催租、讨債以至打冤家。
八是主家遇有婚喪嫁娶等事,則佃戶必須随時“聽候①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141。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額外剝削》。
③同治《長沙縣志》卷20。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11《養民論》。
①嚴如煜:《苗疆風俗考》卷1下。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六、其他》。
差使”,出工效力③。
其三,對佃戶肆行淩辱、打罵、拘禁以至慘害人命等。
刑科檔案記載乾隆三十一年,直隸寶坻縣捐職地主王铨柱因佃戶蘇舜臣欠了點租子被闆責十五闆,同時叫官差把舜臣的弟弟蘇漢臣拘留了起來。
随派其捐貢兒子王誼一道逼勒典史,大鬧縣堂,硬要縣署差拘佃戶。
江蘇奉賢地主金勝章因佃戶欠租,活動松江府票差擅自鎖押佃戶至五六名之多,其中一名佃戶王武京竟被鎖在船艙内活活凍死④。
康熙後期的浙江天台,“連年荒歉..十室九空”,但“台人多為富不仁,惟利是視。
訪問每于歲暮封印之後,差遣悍仆豪奴,分頭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債,舉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
甚而掀瓦掇門,拴妻縛子,又甚将本人鎖押私家,百般吊打”①。
另據一些文集與方志揭示:江南地主往往養尊處優,“深居不出..一任紀綱仆所為”。
結果導緻農民“破家亡身”,甚至“逼其錢财妻女,置之訟獄,出爾反爾”。
“司租之徒,欲求媚于主人,于佃農概不寬貸,惡聲惡色,折辱百端。
或預挾悍隸入鄉收租,一不如欲,出缧绁而囚之,甚至有以私刑盜賊之法刑此佃農。
..即或情實可原,如疾病死喪之故,至種而弗耨,耨而弗獲,獲而無以納租,納租而無以充其額者,自宜寬其既往,貸其将來,何乃訴詞未畢,而行刑之令早下矣。
況田主控一佃農,止給隸役數百錢,而隸役之索賄于佃農者,初無限量。
或田主以隸役行刑不力,倍給之錢,至有一闆見血等名目,俾佃農血肉橫飛,畏刑服罪,雖衣具盡而質田器,田器盡而賣黃犢,物用皆盡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後已。
..故歲以縣計,為賦而受刑者無幾人,為租而受刑者奚啻數百人,至收禁處有不能容者。
更可異者,賦有幾則,而租獨一例,以吳江之下下田而論,納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餘”②。
還有些地主并未直接将佃戶殺害,因為,公然殘害人命,民憤太大,法理難容。
但是,他們既對佃戶人身折辱百端,經濟上又陷人于傾家蕩産,賣兒賣女的絕境,從而使佃戶備受貧病氣等無端摧殘,以此緻死和自殺以至全家自盡者,更在在有之。
乾隆中,直隸定興縣陸光曾揭出一件令人慘不忍聞的事情。
一個歲暮,他買米數鬥回家,“路聞哭聲哀,視其門,恍然曰:此吾親屬趙某家也。
疾趨入,見置鼎地上,中貯粥,火燃鼎沸,粥蒸蒸然,趙某家人環泣。
訝而诘,衆哭極哀,不能對。
中有十五歲兒,趙某孫也,光曾攜至室内問以哭狀。
兒始嗚咽言曰:吾邑中數年荒馑,負債累累無以償,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畜牲畜償之,不足;盡用吾室中衣具器用之物,猶不足。
勢迫計窮,故置毒粥③《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三編五冊《三、公府差務》。
十七冊《二、乾隆南巡差徭》。
二十冊《二、抗差》。
《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六、其他》。
④《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六、其他》。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7《刑律鬥毆上》。
①蔣兆桂:《天台治略》卷6《勸谕富室歲暮善取租債以蘇民困以保天和事》。
②《楊園先生全集·補農書下》。
陶煦:《周莊鎮志》卷4《風俗》本文及小字注。
中,欲以一死脫難也”①。
其四,重租盤剝。
前面說過,清代前期,力役租、實物分租、實物額租、貨币地租都存在,但以實物額租為多。
在貴族、缙紳的經濟領域,由于農民的抗争抵不過官府的鎮壓,因此,無論哪種地租形式,其剝削都是很苛重的。
前面揭露地主階級如虎如狼地向窮農逼租,結果導緻農民賣兒賣女,服毒自殺等,已可概見當時農民在重租漁奪下所過的非人生活。
那麼,當時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種程度呢?以江浙地區的額租而論,畝産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鬥,其剝削率比之周莊少不了多少。
所以,嘉慶時,松江民哀歎:“賃田力耕,輸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給”②。
乾隆時,河南貧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終歲勤動,所得糧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餘存無幾”③。
那麼,在當日全國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已應運而生的環境下,是否上述貴族和缙紳地主經濟營壘仍原封未動,看不到任何新的社會潮流的滲透影響呢?不是,實際上,上述反映商品經濟發展和農民擺脫封建束縛的永佃權、轉租制以至貨币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載王佃無名分等事,在缙紳營壘的一定領域都有反映。
就連曲阜孔府這類典型的封建貴族,其田産除“欽撥”外,已早有通過自由買賣而大量購置者。
地租則征收糧、銀、錢者均有。
其撥賜祀田上征收銀錢實際屬官田征糧性質,但是像魚台縣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現了“每畝納租(銀)八分”的記載,這是貨币地租,已無疑義①。
尼山祭田“嚴禁佃戶買賣”,但都“準新佃承頂舊佃地畝,随時值找給資本,赴公府報明注冊,更佃納租”,此即允許“換佃”②。
其他實行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員”、“監生”、“武學生員”、“進士”等。
雖不是大官,但已屬青衿範疇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視為等級森嚴的封建世家,也給佃戶解開了主仆名分的枷鎖。
嘉慶十六年,山東日照“貢生”秦子峻雇于鶴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給于三畝地耕種,不收籽粒,即以之抵償看管林場的工價。
“平日平等稱呼,并無主仆名分”④。
這是一個書香之家解除與佃戶并雇工之間的主仆名分的典型。
雖然舊營壘的變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幾乎找不到一個像樣的官紳。
且孔府的撥賜佃戶在允許轉換的情況下也仍舊是不能“脫籍”的。
重要的是堅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數量越來越多。
其變化也意味深長。
①光緒《畿輔通志》卷230。
②葉夢珠:《閱世編》卷1《田産》;嘉慶《松江府志》卷6《物産》。
③佚名《心政錄》卷2《清定交租則例以恤貧民疏》。
①《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三編六冊《三、祀田與自置田産的買賣》三六○○。
②同上書《四、祀田的侵隐與迷失》四○一五。
③《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三、永佃權》、《四、轉租》。
④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誤編入嘉慶十三年王目3670号檔冊。
庶民地主及其主佃關系庶民地主的出現,不自清代始。
庶民地主包括三種人:一是所謂經營地主。
二是與舊的富商大賈的“操奇赢,權子母”者有别的新型商人地主。
三是農村由個體自耕農以至佃農分化出來的新業主。
庶民地主經濟的共同特點和優點是多方面的。
第一,緻力于農商兼營,亦農亦商。
主要是經營商業性農業和農副業,如商品糧和桑、麻、棉、煙、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
這些庶民地主的發迹,或為就地經營農業和農副業,或為移民墾荒,或為開山種地。
康熙二十八年,直隸巡撫于成龍奏報昌平州馮三等自首出墾荒地一百二十一頃,沒有納糧。
康熙帝批:未完錢糧免議,自出首之年起取征①。
乾隆時,巴裡坤鎮臣奏報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願自購籽種、牛隻、農具去穆壘地方“認墾荒地”同時“攜赀貿易”②。
道光時,吉林涼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發,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餘垧,和另一民人王夢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開墾”③。
鹹豐時,該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約三十萬垧“招墾”,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錢二十餘萬吊,認領墾種④。
湖南桂陽有鄧氏,“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數十裡田舍相望”,其子弟或為農民,或為諸生,後至“兄弟田數百頃,以富雄一方”。
嘉慶時,黃顯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戶,“亦因勤儉力田,富稱此鄉”⑤。
陝西石泉縣王相國,道光間以種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種,今則百畝”⑥。
江西甯都嘗有福建赤貧農民去賃耕,由于抗租鬥争,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剝削,因此,“往往馴至富饒,或絜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⑦。
嘉興新塍鎮沈元龍,分家時,隻得瘠地數十畝,後以力耕發家,累緻千金。
無錫浦賢,祖孫五代,世以力田緻富,一百年來,“浦民最稱饒裕”①。
南浔文獻載:“西鄰賣菜翁,畎畔盡勞績。
蠶桑利三倍,多金買田地”②。
這些庶民地主,或墾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經營,但主要的都是從事商品糧的生産,适量的搞些農副業或販運等貿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發展,是由于大量從事糧食作物以外的經濟①《清聖祖實錄》卷140。
②《清高宗實錄》卷801。
③《清宣宗實錄》卷313。
④《清文宗實錄》卷339。
⑤王闿運:《桂陽直隸州志》卷20。
⑥道光《石泉縣志》卷3。
⑦魏禮:《魏叔子文集》卷8《緻李邑侯書》。
①朱士楷:《新塍鎮志》卷13《沈元龍傳》。
黃卬:《錫金織小錄》卷7《浦賢》。
②周慶雲:《南浔志》卷30《農桑》1《農事總論》。
作物生産。
廣東的順德、番禺等縣是荔枝生産之鄉,“問園亭之美,則舉荔枝以對,家有荔枝千株,其人與萬戶侯等”。
東莞則種香樹者多,“富者千株..數世亦享其利”③。
還有遍植龍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緻末富”。
江蘇嘉定蔡翁,原僅種田一二畝,因經營鮮菌生産,曆十餘年便“積資千金,以之買田得屋”,“有田數百畝”④。
“南陽李義卿文達公..家有廣地千畝,歲殖棉花,收後載往湖鄉間貨之”⑤。
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經營,或出佃山場、田畝,收取租息。
如皖南徽州、甯國、池州、廣德等山區,從明中代起即出現棚民聚集開山。
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鴻萬等人,将山場寫立租批,佃與懷甯人丁雲高、胡宗義,講明預租期十五年,租銀五百三十兩。
丁、胡二人雇外地長工種苞谷,僅丁雲高一人便用六兩、四兩銀子的不等工價雇了長工十二人⑥。
道光年間,更有一些出租金數百兩至千兩的富戶,預租期二十年,一戶雇工少則三四人,多則二三十人不等①。
東北地區,先為禁地,後湧進了大量從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當地肥田沃土,人煙稀少的條件,始而為傭,繼而佃營山場、糧田,緻末富者不少。
如山東栖霞縣王明,先在吉林甯古塔傭工,以後租地二百畝雇工種煙,成了一位頗有名氣的煙農②。
上述衆多的富戶,情況并不盡同,有的是出租山場、田畝的地主,有的是經營地主,有的也可能兩種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農業家。
有的甚至還是富裕農民。
前兩種地主基本上還是封建屬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個别人走馬克思指出的那條改良道路而向資本主義經營轉化。
第二,主佃與主雇間封建名分的解除。
庶民地主與佃戶間的基本狀況,無論從文字和實際看是趨向自由化,其中主佃與主雇間公開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間的檔案中,有主佃與主雇間封建名分解除的記錄。
如乾隆四十年,山東沂水縣劉玘山佃種馬進朝地畝,佃戶劉玘山因事“毆馬進朝斃命”,山東巡撫判案定議:“查劉玘山雖系馬進朝的佃戶,并無主仆名分,應以凡鬥論”③。
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縣曹成昌佃種尹申開田畝,亦明載:“并無主仆名分”④。
嘉慶、道光年間,亦有同樣的檔案記載。
③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茶園》,卷25《木語·荔枝》。
④錢泳:《履園叢話》卷5《景賢》。
⑤《楊園先生全集》卷43《近古錄一》。
⑥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撫薩載題。
①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光緒《吉林通志》卷3。
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書阿桂題。
③“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楊素題。
④“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題。
第三,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發展及地租剝削的減輕趨向。
清代永佃權與轉佃制有了新的躍進。
但是在貴族缙紳地主的營壘裡,他們既視佃戶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盤剝,一切大權操在地主手裡,則為保障佃戶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權和轉佃制,必然很難産生,或受到很多限制。
因此,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産生、發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經濟領域。
由于商品經濟的新發展和農民的反抗鬥争因而導緻了永佃權和轉佃制在庶民地主經濟中的廣泛存在。
因此,在清代,與封建重租盤剝而同時出現的有一種地租剝削減輕的矛盾現象。
上面第二部分論述貴族缙紳地主時說過,當時一般地區的地租額南方普遍是畝租一石五六鬥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
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貨币經濟發達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豐年畝租隻納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則隻納三四鬥。
有的地方平年納租一般是畝征六七鬥,而所謂“頑佃”,則平年也隻納歉年的租數。
還有所謂“奸佃”,“順成之歲,且圖短少。
稍涉旱澇,動辄連圩結甲,私議納數。
或演劇以齊衆心,或立券以為信約,偵有溢額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責以抗衆,不則陰中以禍”。
過去納租是由佃戶送租上門,這時湖州概無此例,納租時,必須由業主親自操舟至鄉間量取①。
由于租額被限制在一定數量之内,“勤農倍收,産戶不得過問。
谷賤加征(指官府),農不任咎”。
因此,“務本者衆”。
已往的災年,往往是農民的鬼門關,而地主則穩坐釣魚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災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農民往往因多災而更多破産,天災人禍,緊密相聯。
可是,清代有的情況變了,無錫和南浔的佃戶都有因災年免租、減租而起家的①。
中國封建社會的傳統習俗是,商人和高利貸者兼并土地,農村被視為風險最少的安樂窩,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貸三位一體的固有體制。
可是,清前期,世道也有些變化,“業主佃戶,莫不以狙詐相尚,實與市道無異”②。
一方面,是農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權與轉佃權為工具,要求減租;另一方面,官府加重田賦征收,“農不任咎”。
因此,“有力之家,以田為累,不敢置買”,已買者,或者直接賣給佃戶,或者以之“投送缙紳,以圖脫累”。
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賣田者多了起來,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于鄉而聚,今則鄉多于城而散”③。
這類佃戶與田主的鬥争,不僅江浙地區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連綿不斷,此起彼伏。
魏禮曰:“甯都(江西)之田,下鄉稱腴,他鄉田計收①《南浔志》卷30《農桑》1《完租》。
①道光《嘉興府志》卷1《風俗》。
《錫金識小錄》卷1《力作》。
《南浔志》卷30《農桑》1《農事總論》。
②《南浔志》卷30《農桑》1《農事總論》。
③光緒《松江府志》卷5《風俗》引《金山志》。
同治《湖州府志》卷29《輿地略·風俗》引烏程高志。
光緒《桐鄉縣志》卷7《食貨志》下《農桑》。
光緒《無錫金匮雜志》卷30《風俗》。
乾隆《烏青鎮志》卷2《農桑》。
光緒《黎裡志》卷12《雜錄》。
谷一石,直金一兩,下鄉之田則三兩。
田以上者起科輸糧特重,佃戶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雜種。
是田主既費重價,複輸重糧。
..佃戶省去二重,一切不與,而所收四倍于田主,故閩佃嘗赤貧賃耕,往往馴至富饒。
或絜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
..田賦創立名款,用誣田主,以聳上聽。
若使額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難輕其田,而耕之十餘世、四五世者”④。
上述一系列紀錄揭示了哪些問題呢?一者,佃戶通過政治和永佃權制等的鬥争,反抗地主的重租盤剝取得了一定的結果,不少佃戶有通過刻意經營而“馴至富饒者”,從而對加速個體農民的貧富分化和推動農村走“生産者成為商人與資本家”和遵循封建經濟過渡到資本主義經濟的道路前進,起着積極作用。
二者,佃戶鬥争除表現在經濟方面外,還表現在身分的提高與自由化的加強上,江浙閩贛的佃戶,既取得了永佃權,可耕之“十餘世”,亦可以“輕去其田”,任意轉佃或退耕。
三者,佃戶的鬥争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業資本轉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籬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于鄉而聚”的傳統傾向改變為清代“鄉多于城而散”的新局面,進而促使商業資本投向産業等積極方面。
四者,上述佃戶鬥争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經濟領域,因為,庶民地主缺乏與佃戶對抗的強大的政治勢力。
所以,當庶民地主鬥不過佃戶時,或者被迫減租,或者将土地“投送缙紳”,托庇于缙紳地主的政治庇護下以求“脫累”。
由此再一次證明:永佃權、轉佃權和農民的反抗鬥争在貴族缙紳地主經濟領域的發生、發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極大的抑制。
清代農業租佃關系以乾隆初年為分水嶺有着重要的變化,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莊的殘存,壯丁、奴仆和賤民的繁多,勞役地租和實物分租制的廣泛存在,以及兩稅制的延續,進而演變為土地的比較自由買賣,壯丁、奴仆和賤民的基本消滅,實物定額租和貨币地租的新發展和地丁制的推行。
亦即由殘缺不全的租佃制演變而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時及以後的農業租佃制的新發展,其主要标志是,以桑、棉、煙、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糧食等各種商業性農業及副業的活躍為特點的農商兼營,方興未艾,逐步成為風氣,貨币地租的增多,農民永佃權和轉佃權的廣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間封建名分的解除和農民的進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剝削的減輕和商業資本轉向土地的傳統勢力有所削弱。
乾隆時及以後比較自由租佃制的顯著發展,為中國封建經濟母體内部的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豐厚的土壤。
但貴族缙紳地主經濟僅略有松動,基本上仍維持着傳統的自然經濟和政治上奴視佃戶,經濟上對佃戶任情差喚與重租盤剝。
比較松動的租佃制廣泛發展主要存在于庶民地主經濟之中。
④《魏季子文集》卷8《與李邑侯書》。
第三節 農業雇傭勞動 清代農業的雇傭關系 清代以前,在農業生産領域中雇傭勞動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經營,也采用雇傭形式,把雇工用于農業生産,但他們種園圃是為了自給蔬菜,種稻谷是為了自給糧食,他們生産的目的不是為了出賣。
被雇傭在地主家中的農業長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議有年限,有明确的主仆名份,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系。
封建法典上稱他們為“雇工人”。
雇工如對雇主有所幹犯,法律明文規定與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标準。
雇工與雇主之間等級森嚴,這種雇傭關系叫等級性雇傭關系。
“典當雇工”是等級雇傭關系的一種典型形式。
廣大貧苦農民在遭遇天災人禍、颠沛流離之際,為了養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當形式将自身當與雇主,一次收取身價,在一定年限内長年為雇主作無償勞動,直到年限期滿。
典當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議有年限。
在年限以内,載明與雇主有主仆名份,社會地位類同家奴,長期附着于雇主家内,聽令雇主使喚和分派勞動,不能脫籍外出,被束縛在種種封建關系之中,如有所謂“不遵守約束”的行為,其雇主可以“酌量懲治”。
收留典當雇工的雇主,既有缙紳,也有平民。
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與家主或其家屬共同參加生産勞動。
等級性雇傭關系,随着農業生産力的提高,商業性農業的發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攤丁入地”,而發生了新的變化,因而在農業生産上出現了大量的客籍傭工。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館藏《刑科題本》及有關著作,對當時客籍傭工的各種糾紛案件的記載,雖材料不多,但從中可以了解到客籍傭工的發展狀況和走向。
材料表明,大緻從乾隆年間起,客籍傭工更為普遍。
山東、直隸等北中國的客籍傭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廣人稀的東北地區,那裡不僅有肥沃寬裕的土地,而且相對來說工價較高。
①顯然,客籍傭工的發展,為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清代有關雇工的規定明萬曆十六年(1588)以前,律令把雇主稱為“家長”,雇工稱為“雇工人”。
明初頒行的《大明律》中,即有關于“雇工人”的條律,禁止雇工①參見吳量恺《清代乾隆時期農業經濟關系的演變和發展》,載《清史論叢》第一輯;李文治、魏金王、經君健等著:《明清時代的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及黃冕堂:《再論清代農業的雇工性質》,載《清史論叢》第五輯。
辱罵家長。
凡雇主毆殺“雇工人”,可以減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毆殺雇主,要加等治罪。
這種情況,至明萬曆年間開始發生變化。
萬曆十六年(1588),修定《大明律》時,在《鬥毆》門。
《奴婢毆家長》律後的《新題例》中規定: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論;其财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缙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①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為藍本進行立法,名為《大清律》,但多原樣照搬。
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07)完成修訂,直至雍正五年(1740)在進一步修訂的基礎上才正式頒行的《大清律例》已規定雇工為自由人格,不列入賤籍,然而,量刑仍不同于“良人”。
迫于新的形勢,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慶六年(1801),對《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條文,分别進行了幾次修訂和補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隻規定了“立有文券、議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沒有規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幹犯”雇主怎樣論罪。
因此,在雇傭關系發展以後,雇工幹犯雇主的案件,逐漸形成以“有無訂立文券”,作為确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則。
“立有文券”的雇工,幹犯雇主時以“雇工人”論罪,對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幹犯雇主時則往往以“凡人”論處。
下面的兩個實例,恰好說明清代刑律的這一曆史事實。
乾隆三年(1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臘梅的祖父段加信家傭工,講定工價錢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内先支給一半,立有文約。
至期,梁玉支取工價未與,因此諸事懈怠,屢被段臘梅之父段之祥辱罵。
九月二十八日段臘梅持馍喂羊,梁玉見而喝斥,段臘梅詈罵..梁玉氣忿,觸及段之祥往日辱罵夙嫌,頓起殺機,用槍将段臘梅毆傷緻死。
刑部認為梁玉“立有文約”,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殺家長大功親、斬監候律,應拟斬監候,秋後處決”①。
乾隆六年三月内,河南南陽人梁天功因佃種地畝無人助力,經史漢臣說合,雇覓在南陽一帶做短工度日的山東濮州人李舉幫工,言明一年工價錢二千文,鞋兩對,未經立約,七月初十日晚李舉向梁天功索讨工價,梁天功答以收秫措辦,李舉需錢甚急,即與算帳辭工,梁天功不允。
李舉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頰,李舉随拔身佩小刀,紮傷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殒命。
河南巡撫的判詞是“查李舉雇與梁天功幫工,并未立約,應同凡論。
李舉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律,應依絞監候”②。
①《明神宗實錄》卷194。
①“刑科題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書尹繼善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題。
乾隆二十四年(1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請修改萬曆十六年的《新題例》,認為當時的農村中往往有長期受雇、甚至終生受雇,而沒有訂立文券的雇工,由于沒立文券,每當雇工“幹犯”雇主時,常以“凡人”論罪,以緻影響了地主的特殊地位。
因此,建議刑部:規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于&lsquo家長&rsquo有犯,均依照&lsquo雇工人&rsquo定拟”。
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這部分建議,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準了修定後的律例條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條例,承認了未立文契、未議年限,而連續受雇于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
從而使這部分“未立文券”的農業長工擺脫了“雇工人”律文的約束。
乾隆三十二年(1767),刑部律例館又建議增加了另一個條例,其全文為: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餘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内,有犯尋常幹犯[家長之罪],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殺、誣告等項重情[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
若隻是農民雇倩親族耕作[之人],店鋪小郎,以及随時短雇,并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①這個條例,對于在官僚地主和缙紳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規定,“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
“同坐共食”、“爾我相稱”或“平等相稱”,都好理解。
什麼叫不平等相稱呢?就是佃戶、雇工稱主家的人必須尊稱“老爺”、“太太”、“少爺”、“小姐”之類,而主家人稱佃戶、雇工則可以不論輩分,直呼其名。
凡是缙紳地④參看何齡修等合著:《封建貴族大地主的典型》304頁。
孔府檔○○○五○六九之二十五。
⑤光緒《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卷27《刑律·鬥毆》上。
⑥光緒《畿輔通志》卷71《輿地略·風俗》。
⑦民國《重修新城縣志》卷11《職官二》。
⑧同治《長沙縣志》卷20《知縣朱前诒條陳利弊》。
①《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293頁。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293頁。
③同上書293&mdash296頁。
主,即一般的所謂“官老爺”,要他們從法令上或文券上廢除主仆名分當然難,但是,要他們從生活習俗上做到與佃戶、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稱”則尤難。
在缙紳地主與佃戶間,繼續維持上述習俗上的等級名分幾乎是百分之百。
其二,視佃戶如仆役,任情使役。
雍乾之際,大量“出旗為民”和消滅農奴制以後,租佃自由進一步發展,一般庶民地主與佃戶,政治上無主仆名分,經濟上僅存在佃地交租的關系,在這種背景下,少數貴族地主和衆多的缙紳地主繼續奴視佃戶,在剝削高額地租的同時,再驅使佃戶無償供役,這是農奴制殘迹的一種表現。
這種殘迹在清代貴族和缙紳地主經濟中存在異常廣泛,在非身分的地主經濟中亦有某些實例。
程昌于明後期成書的《窦山公家議》中說:“置立莊佃,不惟耕種田地,且以備預役使”。
這是明末徽州的一位官豪兼佃仆主人的自白。
清代的貴族和缙紳都默識心通地以此為法寶,役使佃戶成風。
陝西、甘肅,乾隆前鼓勵墾荒,百姓因畏懼差徭,乃“借紳衿報墾,自居佃戶”,結果乃招緻無窮災禍,遭受紳衿們沒完沒了的役使①。
山東菏澤有寡婦谷王氏,依仗自己是田主谷正道的同族,經常指使谷正道的佃戶王三幹這幹那,稍有不服使喚,便不幹不淨的混罵,并威脅要把王三攆走②。
前述長沙豪民,以強欺弱,抑勒佃戶為仆,“恣行役使,過索租利”,甚至呼喚佃戶妻女“至家服役”,亦“不敢不從”③。
乾隆中,武進人錢維城說:當時南方,“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或無立錐,農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隸”④。
貴州苗寨,富民重利盤剝,錢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數倍”,窮民不能償,即“折以山地衣服各項,轉求佃耕,或易他山地為之佃耕,聽其役使”①。
貴州大定還通行一種風俗:“凡是佃種田主田地,寫有佃約,就..聽憑田主差喚”②。
這就不僅僅是缙紳,甚至連一些非身分田主也可以對佃戶循例差喚了。
由此再次證明,在貴族紳衿領域,佃戶的身分始終是十分低下的。
從曲阜孔府和全國各地所保存的材料看,這些差役包括十分廣泛的内容:一是業主外出例由佃戶擔任腳夫、水夫或擡轎等夫役。
二是給業主看家或待客人,幹待客雜役。
三是承擔主家内外許多修繕事宜的雜工。
四是随同業主家人從事采購。
五是令佃戶妻女或兒童幫主家内宅仆役幹活。
六是幫主家看管山場、莊所和巡夜等。
七是協同主家家仆催租、讨債以至打冤家。
八是主家遇有婚喪嫁娶等事,則佃戶必須随時“聽候①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141。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額外剝削》。
③同治《長沙縣志》卷20。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11《養民論》。
①嚴如煜:《苗疆風俗考》卷1下。
②《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六、其他》。
差使”,出工效力③。
其三,對佃戶肆行淩辱、打罵、拘禁以至慘害人命等。
刑科檔案記載乾隆三十一年,直隸寶坻縣捐職地主王铨柱因佃戶蘇舜臣欠了點租子被闆責十五闆,同時叫官差把舜臣的弟弟蘇漢臣拘留了起來。
随派其捐貢兒子王誼一道逼勒典史,大鬧縣堂,硬要縣署差拘佃戶。
江蘇奉賢地主金勝章因佃戶欠租,活動松江府票差擅自鎖押佃戶至五六名之多,其中一名佃戶王武京竟被鎖在船艙内活活凍死④。
康熙後期的浙江天台,“連年荒歉..十室九空”,但“台人多為富不仁,惟利是視。
訪問每于歲暮封印之後,差遣悍仆豪奴,分頭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債,舉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
甚而掀瓦掇門,拴妻縛子,又甚将本人鎖押私家,百般吊打”①。
另據一些文集與方志揭示:江南地主往往養尊處優,“深居不出..一任紀綱仆所為”。
結果導緻農民“破家亡身”,甚至“逼其錢财妻女,置之訟獄,出爾反爾”。
“司租之徒,欲求媚于主人,于佃農概不寬貸,惡聲惡色,折辱百端。
或預挾悍隸入鄉收租,一不如欲,出缧绁而囚之,甚至有以私刑盜賊之法刑此佃農。
..即或情實可原,如疾病死喪之故,至種而弗耨,耨而弗獲,獲而無以納租,納租而無以充其額者,自宜寬其既往,貸其将來,何乃訴詞未畢,而行刑之令早下矣。
況田主控一佃農,止給隸役數百錢,而隸役之索賄于佃農者,初無限量。
或田主以隸役行刑不力,倍給之錢,至有一闆見血等名目,俾佃農血肉橫飛,畏刑服罪,雖衣具盡而質田器,田器盡而賣黃犢,物用皆盡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後已。
..故歲以縣計,為賦而受刑者無幾人,為租而受刑者奚啻數百人,至收禁處有不能容者。
更可異者,賦有幾則,而租獨一例,以吳江之下下田而論,納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餘”②。
還有些地主并未直接将佃戶殺害,因為,公然殘害人命,民憤太大,法理難容。
但是,他們既對佃戶人身折辱百端,經濟上又陷人于傾家蕩産,賣兒賣女的絕境,從而使佃戶備受貧病氣等無端摧殘,以此緻死和自殺以至全家自盡者,更在在有之。
乾隆中,直隸定興縣陸光曾揭出一件令人慘不忍聞的事情。
一個歲暮,他買米數鬥回家,“路聞哭聲哀,視其門,恍然曰:此吾親屬趙某家也。
疾趨入,見置鼎地上,中貯粥,火燃鼎沸,粥蒸蒸然,趙某家人環泣。
訝而诘,衆哭極哀,不能對。
中有十五歲兒,趙某孫也,光曾攜至室内問以哭狀。
兒始嗚咽言曰:吾邑中數年荒馑,負債累累無以償,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畜牲畜償之,不足;盡用吾室中衣具器用之物,猶不足。
勢迫計窮,故置毒粥③《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三編五冊《三、公府差務》。
十七冊《二、乾隆南巡差徭》。
二十冊《二、抗差》。
《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六、其他》。
④《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六、其他》。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7《刑律鬥毆上》。
①蔣兆桂:《天台治略》卷6《勸谕富室歲暮善取租債以蘇民困以保天和事》。
②《楊園先生全集·補農書下》。
陶煦:《周莊鎮志》卷4《風俗》本文及小字注。
中,欲以一死脫難也”①。
其四,重租盤剝。
前面說過,清代前期,力役租、實物分租、實物額租、貨币地租都存在,但以實物額租為多。
在貴族、缙紳的經濟領域,由于農民的抗争抵不過官府的鎮壓,因此,無論哪種地租形式,其剝削都是很苛重的。
前面揭露地主階級如虎如狼地向窮農逼租,結果導緻農民賣兒賣女,服毒自殺等,已可概見當時農民在重租漁奪下所過的非人生活。
那麼,當時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種程度呢?以江浙地區的額租而論,畝産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鬥,其剝削率比之周莊少不了多少。
所以,嘉慶時,松江民哀歎:“賃田力耕,輸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給”②。
乾隆時,河南貧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終歲勤動,所得糧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餘存無幾”③。
那麼,在當日全國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已應運而生的環境下,是否上述貴族和缙紳地主經濟營壘仍原封未動,看不到任何新的社會潮流的滲透影響呢?不是,實際上,上述反映商品經濟發展和農民擺脫封建束縛的永佃權、轉租制以至貨币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載王佃無名分等事,在缙紳營壘的一定領域都有反映。
就連曲阜孔府這類典型的封建貴族,其田産除“欽撥”外,已早有通過自由買賣而大量購置者。
地租則征收糧、銀、錢者均有。
其撥賜祀田上征收銀錢實際屬官田征糧性質,但是像魚台縣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現了“每畝納租(銀)八分”的記載,這是貨币地租,已無疑義①。
尼山祭田“嚴禁佃戶買賣”,但都“準新佃承頂舊佃地畝,随時值找給資本,赴公府報明注冊,更佃納租”,此即允許“換佃”②。
其他實行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員”、“監生”、“武學生員”、“進士”等。
雖不是大官,但已屬青衿範疇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視為等級森嚴的封建世家,也給佃戶解開了主仆名分的枷鎖。
嘉慶十六年,山東日照“貢生”秦子峻雇于鶴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給于三畝地耕種,不收籽粒,即以之抵償看管林場的工價。
“平日平等稱呼,并無主仆名分”④。
這是一個書香之家解除與佃戶并雇工之間的主仆名分的典型。
雖然舊營壘的變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幾乎找不到一個像樣的官紳。
且孔府的撥賜佃戶在允許轉換的情況下也仍舊是不能“脫籍”的。
重要的是堅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數量越來越多。
其變化也意味深長。
①光緒《畿輔通志》卷230。
②葉夢珠:《閱世編》卷1《田産》;嘉慶《松江府志》卷6《物産》。
③佚名《心政錄》卷2《清定交租則例以恤貧民疏》。
①《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三編六冊《三、祀田與自置田産的買賣》三六○○。
②同上書《四、祀田的侵隐與迷失》四○一五。
③《清代地租剝削形态》下《三、永佃權》、《四、轉租》。
④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誤編入嘉慶十三年王目3670号檔冊。
庶民地主及其主佃關系庶民地主的出現,不自清代始。
庶民地主包括三種人:一是所謂經營地主。
二是與舊的富商大賈的“操奇赢,權子母”者有别的新型商人地主。
三是農村由個體自耕農以至佃農分化出來的新業主。
庶民地主經濟的共同特點和優點是多方面的。
第一,緻力于農商兼營,亦農亦商。
主要是經營商業性農業和農副業,如商品糧和桑、麻、棉、煙、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
這些庶民地主的發迹,或為就地經營農業和農副業,或為移民墾荒,或為開山種地。
康熙二十八年,直隸巡撫于成龍奏報昌平州馮三等自首出墾荒地一百二十一頃,沒有納糧。
康熙帝批:未完錢糧免議,自出首之年起取征①。
乾隆時,巴裡坤鎮臣奏報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願自購籽種、牛隻、農具去穆壘地方“認墾荒地”同時“攜赀貿易”②。
道光時,吉林涼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發,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餘垧,和另一民人王夢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開墾”③。
鹹豐時,該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約三十萬垧“招墾”,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錢二十餘萬吊,認領墾種④。
湖南桂陽有鄧氏,“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數十裡田舍相望”,其子弟或為農民,或為諸生,後至“兄弟田數百頃,以富雄一方”。
嘉慶時,黃顯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戶,“亦因勤儉力田,富稱此鄉”⑤。
陝西石泉縣王相國,道光間以種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種,今則百畝”⑥。
江西甯都嘗有福建赤貧農民去賃耕,由于抗租鬥争,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剝削,因此,“往往馴至富饒,或絜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⑦。
嘉興新塍鎮沈元龍,分家時,隻得瘠地數十畝,後以力耕發家,累緻千金。
無錫浦賢,祖孫五代,世以力田緻富,一百年來,“浦民最稱饒裕”①。
南浔文獻載:“西鄰賣菜翁,畎畔盡勞績。
蠶桑利三倍,多金買田地”②。
這些庶民地主,或墾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經營,但主要的都是從事商品糧的生産,适量的搞些農副業或販運等貿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發展,是由于大量從事糧食作物以外的經濟①《清聖祖實錄》卷140。
②《清高宗實錄》卷801。
③《清宣宗實錄》卷313。
④《清文宗實錄》卷339。
⑤王闿運:《桂陽直隸州志》卷20。
⑥道光《石泉縣志》卷3。
⑦魏禮:《魏叔子文集》卷8《緻李邑侯書》。
①朱士楷:《新塍鎮志》卷13《沈元龍傳》。
黃卬:《錫金織小錄》卷7《浦賢》。
②周慶雲:《南浔志》卷30《農桑》1《農事總論》。
作物生産。
廣東的順德、番禺等縣是荔枝生産之鄉,“問園亭之美,則舉荔枝以對,家有荔枝千株,其人與萬戶侯等”。
東莞則種香樹者多,“富者千株..數世亦享其利”③。
還有遍植龍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緻末富”。
江蘇嘉定蔡翁,原僅種田一二畝,因經營鮮菌生産,曆十餘年便“積資千金,以之買田得屋”,“有田數百畝”④。
“南陽李義卿文達公..家有廣地千畝,歲殖棉花,收後載往湖鄉間貨之”⑤。
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經營,或出佃山場、田畝,收取租息。
如皖南徽州、甯國、池州、廣德等山區,從明中代起即出現棚民聚集開山。
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鴻萬等人,将山場寫立租批,佃與懷甯人丁雲高、胡宗義,講明預租期十五年,租銀五百三十兩。
丁、胡二人雇外地長工種苞谷,僅丁雲高一人便用六兩、四兩銀子的不等工價雇了長工十二人⑥。
道光年間,更有一些出租金數百兩至千兩的富戶,預租期二十年,一戶雇工少則三四人,多則二三十人不等①。
東北地區,先為禁地,後湧進了大量從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當地肥田沃土,人煙稀少的條件,始而為傭,繼而佃營山場、糧田,緻末富者不少。
如山東栖霞縣王明,先在吉林甯古塔傭工,以後租地二百畝雇工種煙,成了一位頗有名氣的煙農②。
上述衆多的富戶,情況并不盡同,有的是出租山場、田畝的地主,有的是經營地主,有的也可能兩種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農業家。
有的甚至還是富裕農民。
前兩種地主基本上還是封建屬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個别人走馬克思指出的那條改良道路而向資本主義經營轉化。
第二,主佃與主雇間封建名分的解除。
庶民地主與佃戶間的基本狀況,無論從文字和實際看是趨向自由化,其中主佃與主雇間公開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間的檔案中,有主佃與主雇間封建名分解除的記錄。
如乾隆四十年,山東沂水縣劉玘山佃種馬進朝地畝,佃戶劉玘山因事“毆馬進朝斃命”,山東巡撫判案定議:“查劉玘山雖系馬進朝的佃戶,并無主仆名分,應以凡鬥論”③。
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縣曹成昌佃種尹申開田畝,亦明載:“并無主仆名分”④。
嘉慶、道光年間,亦有同樣的檔案記載。
③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茶園》,卷25《木語·荔枝》。
④錢泳:《履園叢話》卷5《景賢》。
⑤《楊園先生全集》卷43《近古錄一》。
⑥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撫薩載題。
①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光緒《吉林通志》卷3。
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書阿桂題。
③“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楊素題。
④“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題。
第三,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發展及地租剝削的減輕趨向。
清代永佃權與轉佃制有了新的躍進。
但是在貴族缙紳地主的營壘裡,他們既視佃戶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盤剝,一切大權操在地主手裡,則為保障佃戶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權和轉佃制,必然很難産生,或受到很多限制。
因此,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産生、發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經濟領域。
由于商品經濟的新發展和農民的反抗鬥争因而導緻了永佃權和轉佃制在庶民地主經濟中的廣泛存在。
因此,在清代,與封建重租盤剝而同時出現的有一種地租剝削減輕的矛盾現象。
上面第二部分論述貴族缙紳地主時說過,當時一般地區的地租額南方普遍是畝租一石五六鬥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
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貨币經濟發達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豐年畝租隻納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則隻納三四鬥。
有的地方平年納租一般是畝征六七鬥,而所謂“頑佃”,則平年也隻納歉年的租數。
還有所謂“奸佃”,“順成之歲,且圖短少。
稍涉旱澇,動辄連圩結甲,私議納數。
或演劇以齊衆心,或立券以為信約,偵有溢額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責以抗衆,不則陰中以禍”。
過去納租是由佃戶送租上門,這時湖州概無此例,納租時,必須由業主親自操舟至鄉間量取①。
由于租額被限制在一定數量之内,“勤農倍收,産戶不得過問。
谷賤加征(指官府),農不任咎”。
因此,“務本者衆”。
已往的災年,往往是農民的鬼門關,而地主則穩坐釣魚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災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農民往往因多災而更多破産,天災人禍,緊密相聯。
可是,清代有的情況變了,無錫和南浔的佃戶都有因災年免租、減租而起家的①。
中國封建社會的傳統習俗是,商人和高利貸者兼并土地,農村被視為風險最少的安樂窩,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貸三位一體的固有體制。
可是,清前期,世道也有些變化,“業主佃戶,莫不以狙詐相尚,實與市道無異”②。
一方面,是農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權與轉佃權為工具,要求減租;另一方面,官府加重田賦征收,“農不任咎”。
因此,“有力之家,以田為累,不敢置買”,已買者,或者直接賣給佃戶,或者以之“投送缙紳,以圖脫累”。
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賣田者多了起來,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于鄉而聚,今則鄉多于城而散”③。
這類佃戶與田主的鬥争,不僅江浙地區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連綿不斷,此起彼伏。
魏禮曰:“甯都(江西)之田,下鄉稱腴,他鄉田計收①《南浔志》卷30《農桑》1《完租》。
①道光《嘉興府志》卷1《風俗》。
《錫金識小錄》卷1《力作》。
《南浔志》卷30《農桑》1《農事總論》。
②《南浔志》卷30《農桑》1《農事總論》。
③光緒《松江府志》卷5《風俗》引《金山志》。
同治《湖州府志》卷29《輿地略·風俗》引烏程高志。
光緒《桐鄉縣志》卷7《食貨志》下《農桑》。
光緒《無錫金匮雜志》卷30《風俗》。
乾隆《烏青鎮志》卷2《農桑》。
光緒《黎裡志》卷12《雜錄》。
谷一石,直金一兩,下鄉之田則三兩。
田以上者起科輸糧特重,佃戶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雜種。
是田主既費重價,複輸重糧。
..佃戶省去二重,一切不與,而所收四倍于田主,故閩佃嘗赤貧賃耕,往往馴至富饒。
或絜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
..田賦創立名款,用誣田主,以聳上聽。
若使額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難輕其田,而耕之十餘世、四五世者”④。
上述一系列紀錄揭示了哪些問題呢?一者,佃戶通過政治和永佃權制等的鬥争,反抗地主的重租盤剝取得了一定的結果,不少佃戶有通過刻意經營而“馴至富饒者”,從而對加速個體農民的貧富分化和推動農村走“生産者成為商人與資本家”和遵循封建經濟過渡到資本主義經濟的道路前進,起着積極作用。
二者,佃戶鬥争除表現在經濟方面外,還表現在身分的提高與自由化的加強上,江浙閩贛的佃戶,既取得了永佃權,可耕之“十餘世”,亦可以“輕去其田”,任意轉佃或退耕。
三者,佃戶的鬥争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業資本轉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籬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于鄉而聚”的傳統傾向改變為清代“鄉多于城而散”的新局面,進而促使商業資本投向産業等積極方面。
四者,上述佃戶鬥争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經濟領域,因為,庶民地主缺乏與佃戶對抗的強大的政治勢力。
所以,當庶民地主鬥不過佃戶時,或者被迫減租,或者将土地“投送缙紳”,托庇于缙紳地主的政治庇護下以求“脫累”。
由此再一次證明:永佃權、轉佃權和農民的反抗鬥争在貴族缙紳地主經濟領域的發生、發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極大的抑制。
清代農業租佃關系以乾隆初年為分水嶺有着重要的變化,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莊的殘存,壯丁、奴仆和賤民的繁多,勞役地租和實物分租制的廣泛存在,以及兩稅制的延續,進而演變為土地的比較自由買賣,壯丁、奴仆和賤民的基本消滅,實物定額租和貨币地租的新發展和地丁制的推行。
亦即由殘缺不全的租佃制演變而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時及以後的農業租佃制的新發展,其主要标志是,以桑、棉、煙、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糧食等各種商業性農業及副業的活躍為特點的農商兼營,方興未艾,逐步成為風氣,貨币地租的增多,農民永佃權和轉佃權的廣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間封建名分的解除和農民的進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剝削的減輕和商業資本轉向土地的傳統勢力有所削弱。
乾隆時及以後比較自由租佃制的顯著發展,為中國封建經濟母體内部的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豐厚的土壤。
但貴族缙紳地主經濟僅略有松動,基本上仍維持着傳統的自然經濟和政治上奴視佃戶,經濟上對佃戶任情差喚與重租盤剝。
比較松動的租佃制廣泛發展主要存在于庶民地主經濟之中。
④《魏季子文集》卷8《與李邑侯書》。
第三節 農業雇傭勞動 清代農業的雇傭關系 清代以前,在農業生産領域中雇傭勞動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經營,也采用雇傭形式,把雇工用于農業生産,但他們種園圃是為了自給蔬菜,種稻谷是為了自給糧食,他們生産的目的不是為了出賣。
被雇傭在地主家中的農業長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議有年限,有明确的主仆名份,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系。
封建法典上稱他們為“雇工人”。
雇工如對雇主有所幹犯,法律明文規定與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标準。
雇工與雇主之間等級森嚴,這種雇傭關系叫等級性雇傭關系。
“典當雇工”是等級雇傭關系的一種典型形式。
廣大貧苦農民在遭遇天災人禍、颠沛流離之際,為了養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當形式将自身當與雇主,一次收取身價,在一定年限内長年為雇主作無償勞動,直到年限期滿。
典當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議有年限。
在年限以内,載明與雇主有主仆名份,社會地位類同家奴,長期附着于雇主家内,聽令雇主使喚和分派勞動,不能脫籍外出,被束縛在種種封建關系之中,如有所謂“不遵守約束”的行為,其雇主可以“酌量懲治”。
收留典當雇工的雇主,既有缙紳,也有平民。
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與家主或其家屬共同參加生産勞動。
等級性雇傭關系,随着農業生産力的提高,商業性農業的發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攤丁入地”,而發生了新的變化,因而在農業生産上出現了大量的客籍傭工。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館藏《刑科題本》及有關著作,對當時客籍傭工的各種糾紛案件的記載,雖材料不多,但從中可以了解到客籍傭工的發展狀況和走向。
材料表明,大緻從乾隆年間起,客籍傭工更為普遍。
山東、直隸等北中國的客籍傭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廣人稀的東北地區,那裡不僅有肥沃寬裕的土地,而且相對來說工價較高。
①顯然,客籍傭工的發展,為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清代有關雇工的規定明萬曆十六年(1588)以前,律令把雇主稱為“家長”,雇工稱為“雇工人”。
明初頒行的《大明律》中,即有關于“雇工人”的條律,禁止雇工①參見吳量恺《清代乾隆時期農業經濟關系的演變和發展》,載《清史論叢》第一輯;李文治、魏金王、經君健等著:《明清時代的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及黃冕堂:《再論清代農業的雇工性質》,載《清史論叢》第五輯。
辱罵家長。
凡雇主毆殺“雇工人”,可以減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毆殺雇主,要加等治罪。
這種情況,至明萬曆年間開始發生變化。
萬曆十六年(1588),修定《大明律》時,在《鬥毆》門。
《奴婢毆家長》律後的《新題例》中規定: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論;其财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缙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①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為藍本進行立法,名為《大清律》,但多原樣照搬。
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07)完成修訂,直至雍正五年(1740)在進一步修訂的基礎上才正式頒行的《大清律例》已規定雇工為自由人格,不列入賤籍,然而,量刑仍不同于“良人”。
迫于新的形勢,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慶六年(1801),對《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條文,分别進行了幾次修訂和補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隻規定了“立有文券、議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沒有規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幹犯”雇主怎樣論罪。
因此,在雇傭關系發展以後,雇工幹犯雇主的案件,逐漸形成以“有無訂立文券”,作為确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則。
“立有文券”的雇工,幹犯雇主時以“雇工人”論罪,對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幹犯雇主時則往往以“凡人”論處。
下面的兩個實例,恰好說明清代刑律的這一曆史事實。
乾隆三年(1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臘梅的祖父段加信家傭工,講定工價錢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内先支給一半,立有文約。
至期,梁玉支取工價未與,因此諸事懈怠,屢被段臘梅之父段之祥辱罵。
九月二十八日段臘梅持馍喂羊,梁玉見而喝斥,段臘梅詈罵..梁玉氣忿,觸及段之祥往日辱罵夙嫌,頓起殺機,用槍将段臘梅毆傷緻死。
刑部認為梁玉“立有文約”,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殺家長大功親、斬監候律,應拟斬監候,秋後處決”①。
乾隆六年三月内,河南南陽人梁天功因佃種地畝無人助力,經史漢臣說合,雇覓在南陽一帶做短工度日的山東濮州人李舉幫工,言明一年工價錢二千文,鞋兩對,未經立約,七月初十日晚李舉向梁天功索讨工價,梁天功答以收秫措辦,李舉需錢甚急,即與算帳辭工,梁天功不允。
李舉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頰,李舉随拔身佩小刀,紮傷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殒命。
河南巡撫的判詞是“查李舉雇與梁天功幫工,并未立約,應同凡論。
李舉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律,應依絞監候”②。
①《明神宗實錄》卷194。
①“刑科題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書尹繼善題。
②“刑科題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題。
乾隆二十四年(1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請修改萬曆十六年的《新題例》,認為當時的農村中往往有長期受雇、甚至終生受雇,而沒有訂立文券的雇工,由于沒立文券,每當雇工“幹犯”雇主時,常以“凡人”論罪,以緻影響了地主的特殊地位。
因此,建議刑部:規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于&lsquo家長&rsquo有犯,均依照&lsquo雇工人&rsquo定拟”。
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這部分建議,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準了修定後的律例條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條例,承認了未立文契、未議年限,而連續受雇于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
從而使這部分“未立文券”的農業長工擺脫了“雇工人”律文的約束。
乾隆三十二年(1767),刑部律例館又建議增加了另一個條例,其全文為: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餘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内,有犯尋常幹犯[家長之罪],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殺、誣告等項重情[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
若隻是農民雇倩親族耕作[之人],店鋪小郎,以及随時短雇,并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①這個條例,對于在官僚地主和缙紳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規定,“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