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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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旗地 在清代土地制度中,旗地是特有的土地占有形态。

     旗地的形成天命六年(1621年,明天啟元年),後金占領遼沈,并遷都遼陽,發布“計丁授田”令,将遼沈地區大量閑置土地分給駐地軍士耕種。

    這是最早的旗地。

    而旗地的大規模形成卻應該是在入關之後。

     順治元年(1644)五月,清軍進北京,12月,頒圈地令:丁醜,谕戶部,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遠,凡近京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國皇親、驸馬、公、侯、伯、太監等死于寇亂者,無主田地甚多。

    爾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成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給與。

    其餘田地盡行分給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

    此非利其地土,良以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無處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區畫。

    ①自此令發布後,開始在近京三百裡,繼之在近京五百裡之内圈地不止。

     幾乎是與圈地令下達的同時,順天巡按柳寅東上疏言“滿漢分居”之便:“第無主地與有主地犬牙相錯,勢必與漢民雜處,不惟今日履畝之難,恐日後争端易生”,要求“滿洲各住一方”,使“滿人漢人,我疆我理,無相侵奪,争端不生”。

    這樣滿洲漢地房“兌換”又提上議程。

    順治二年(1645)十二月,戶部尚書英俄爾岱等又言:臣等奉命圈給旗下地畝,查得易州、安肅等州縣軍衛共三十六處,無主田地,盡數撥給旗下,猶若不足。

    其未察地方如滿城、慶都等二十四州縣,尚有無主荒地,若撥給旗下,則去京漸遠,兵民雜處,多有未便,議将易州等處有主田地,酌量給旗,而以滿城等處無主田地,就近給民。

    實際上“兵民雜處”、“滿漢分居”等均非換撥之真意,以瘠換良,無限量的霸占土地才是撥換的實質。

     清初的圈地、撥換從順治元年十二月開始,曆四十餘年,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才令“嗣後永不許圈”。

    據雍正八年(1730)統計:“直隸九府内,除廣平、大名二府,遠處京南,均無旗莊坐落..其餘七府所轄有旗莊坐落者,共計七十七州縣衛,廣袤二千餘裡。

    ”圈地的停止,是廣大漢族人民,包括官員、缙紳反對和鬥争的結果。

     所謂圈地指的是與步弓丈量不同的量地方法。

    “凡丈量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

    用步弓曰丈,用繩曰圈。

    ”姚文燮在《圈占記》中記述:凡圈民地..戶部遣滿官同有司率筆帖式撥什庫甲丁等員役,所至村莊,相度田畝,兩騎前後牽部頒繩索,以記周四圍而總積之,每圈共得幾百十晌,每壯丁分給五晌,①《八旗通志》卷18。

     晌六畝,晌者折一繩之方法,其法捷于弓丈,圈一定,則廬舍場圃悉皆屯有,而糧籍以除。

    ①兩騎攜繩奔馳,那管有主、無主,皇親、百姓,繩索之内盡歸為旗有了。

    伴随着圈地出現了投充,投充者一般可分為兩類,其中被勒逼者占絕對多數,為了保全性命和點滴财産,所謂“莊頭及奴仆人等,将各州縣莊村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吓,威勢迫脅”,“惑于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辄爾輕信,妄行投充”。

    有少數“投充者,非大奸巨惡,即無賴棍徒,始冒人地為投充,即倚投充而肆虐..淩侮官員,欺害小民,任意橫行者。

    ”兌換、撥補始于順治二年(1645),零星者外,大規模兌換約兩次:一次是順治四年(1647),波及九十餘州縣衛,以五十二個州縣衛的瘠地撥換了三十八個州縣衛的良田九十九萬三千七百零七晌,即近六萬頃(《東華錄》卷30)。

    另一次是康熙三年到五年底(1664&mdash1666),鑲黃、正白等六旗大規模兌換,此次波及面更大。

     畿輔膏腴圈占殆盡,隻能停圈,将旗地的擴大轉向口外。

    康熙九年(1670),戶部遵谕議:“今以古北口外地,撥與鑲黃正黃旗。

    羅文峤外地,撥與正白旗。

    冷口外地撥與鑲白正藍旗。

    張家口外地,撥與鑲紅鑲藍旗,诏從所請。

    ”②康熙中期以後,盛京三部又在興京、遼陽、牛莊、岫岩、開原、撫順、本溪等地圈占土地建立莊屯。

    還在吉林、甯古塔、三姓、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呼蘭等圈占大量良田,建立莊屯。

    總之,圈地并未真正停止,隻是從關内轉向關外。

     旗地的類别、數量和性質旗地按其坐落可分為:畿輔旗地、盛京旗地和直省駐防旗地三類。

    畿輔旗地是坐落在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府的旗地,總數為十六萬餘頃。

    盛京旗地為坐落盛京、熱河、錦州、歸化等處的旗地,大緻為六萬頃。

    直省駐防旗地是旗兵駐紮各直省所圈占的土地,如順治二年曾令在直隸順德府、山東濟南府、德州、臨清州、江北、徐州、山西潞安府、平陽府、蒲州八處,圈占無主房地及故明勳地給滿洲兵丁①。

    其後甯夏、西安、荊州、江甯等也圈過地。

    總數很難統計,數量不大,無法與前兩者相比。

    據不完全統計:太原駐防旗地六千五百四十一晌、德州四千三百八十五晌。

     從順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四年的四十餘年間,共圈地十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九頃十六畝②。

    而據地方志統計卻遠遠超過此數。

    清統治者從所圈土田中首①《皇朝經世文編》卷31。

     ②《八旗通志》卷18。

     ①《清世祖實錄》卷20。

     ②《八旗通志》。

     先選擇膏腴上地設立皇莊,其次,按爵秩分給王公大臣設立王莊,再次是分給八旗官員兵丁,稱為一般旗地。

    這樣旗地又可分為皇莊、王莊和一般旗地三類。

     皇莊,也稱内務府官莊,簡稱官莊。

    據和碩禮親王代善之後,生活在乾嘉之際的昭梿記載;皇莊共占地一萬三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有奇,包括畿輔官莊和盛京戶、禮、工三部及三陵官莊兩部分。

    計盛京莊八十四、山海關外莊二百十有一、喜峰口古北口外百三十八、畿輔莊三百二十有二。

    但實際還要多些。

     皇莊起源于入關之前,天命十年(1625年,明天啟五年),令在遼沈地區造汗及貝勒之莊,每莊十三男,牛七①。

    第二年,皇太極即汗位,汗莊繼續擴大。

    定都燕京後,伴随着瘋狂的圈地,皇室也不斷挑選膏腴設置皇莊,同時也不斷接受投獻,于是便有一批皇莊分布京畿各州縣衛。

    在漢民的強烈反抗下,康熙八年後,皇室将圈地設莊轉向關外,在奉天、歸化等地大設莊田。

    皇莊的土地來源主要是圈占,此外,還有撥官田、入官田,撥餘田和開墾荒田。

    如康熙九年,在南苑置四莊,二十四年又在直隸新建部分糧莊,都是撥官田建立的。

    乾隆二十五年(1760)議準,附近州縣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頃三十八畝,增設大莊二十三所..半莊七十三所。

     皇莊種類繁多,有銀莊、糧莊,有菜園、果園、瓜園,有蜜戶、葦戶、棉戶、靛戶,有煤軍、灰軍,等等。

     銀莊,所謂順治初年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設為納銀莊頭,計立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戶,計二百八十五。

    計“上地二十八頃之莊頭一名,納銀七百兩。

    上地二十一頃之莊頭一名,納銀四百兩。

    下地二十七頃之莊頭一名,納銀三百兩。

    畦地二頃三十八畝之莊頭一名,納銀二百五十兩。

    地十八頃之莊頭二十九名,各納銀二百兩。

    地九頃之莊頭二名,各納銀一百兩。

    又地七、八頃之莊頭九十七名,共地一千零二頃二十畝九分,各按畝納銀一錢一分有奇。

    ”①除帶地投充人外,還有不帶地的投充人,由清皇室“各給繩地”,每繩四十二畝,叫繩地人,對他們是按畝征銀,每畝三分草一束,按清代習慣草一束折銀二分,共五分。

    納銀莊頭所交銀兩較輕,最高者每畝二錢五分,最低者隻五分,因為是投充,均給予一定優惠,以鼓勵群起效尤。

     糧莊,情況較銀莊更為複雜。

    清初定每莊耕地一百三十晌,另給四晌作為場園馬館,給牛八頭,還給房屋、口糧、器皿、田種等。

    康熙九年增莊養丁,每莊地十八頃,壯丁十五名,佥一名為莊頭,叫做整莊。

    半莊地九頃,壯丁七名,佥一名為莊頭。

    康熙八年時将各莊分為四等。

    康熙五十一年(1712)定:“一等莊歲納糧二百五十石,二等莊二百石,三等莊一百九十①《滿文老檔》太祖卷66。

     ①《大清會典事例》卷1197。

     石,四等莊一百二十石..半分莊每歲納糧六十石。

    納糧莊中又有豆糧莊和稻莊等。

    豆莊多系帶地投充,各莊土地數量并不劃一。

    稻生長于水田,稻莊的土地數也不劃一。

    糧莊雖有納糧定額,但卻時有折變,還不時有各種花色的附加,如康熙十二年(1673)令:關内一、二等莊,歲輸大豬二或常有豬四,三、四等莊輸常有豬三。

    雍正三年(1725)令:盛京及關外各莊,不論等次歲輸鵝一。

    雍正十三年又定:“關内莊不論等次,每莊歲輸廣儲司紅花八兩,内管領埽帚二十,笤帚三十,瓢十九,芥子一鬥,蓼芽菜子一斤..關外莊不論等次,每莊歲輸茜草五十斤,線麻十八斤,小根菜蒌蒿菜各十六斤,黃花菜十斤。

    ” 菜園、爪園情況類似,康熙十二年,“安設瓜園菜園,除額給地(十九晌)外,并給養家口地一百二十畝,牛四頭,蒲簾一百二十五,秫稭三千五百束”。

    到康熙五十一年,“豐台安置菜園十一所,除給地外,并與鑿井六口,牛四頭,房三間”。

    康熙六十年(1721)定“瓜菜園一律給旱地九頃”①。

    果園分布在盛京、廣甯、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地,分為投充和自設兩種,據統計盛京舊園丁三百五十一名,廣甯舊園丁一千一百七十三名,攜地來投新園一百二十一所,畿輔各州縣設一百三十六所。

    各莊地畝及交納果子品種也不一緻,均以所納果品價格準折地丁銀。

     蜜戶、葦戶、棉戶、靛戶等,也多系清初帶地投充者。

    蜜戶,計帶地二百八十九頃六十三畝五分,“每地六畝征蜜五斤,交納官三倉”,康熙四十九年(1710),以烏拉捕牲蜜丁所進蜜已足用,嗣後蜜戶俱按地征銀,每畝征銀五分。

    ②葦戶,帶地不等,計地一百四十九頃八十二畝一分,按地肥瘠,每畝征銀一分至八分不等。

    除每年額征蘆葦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銀三厘五毫八絲九忽外,額征銀五十二兩三分五厘五毫七絲二忽,交廣儲司庫。

    棉靛戶,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畝,共地三十四頃七十二畝。

    棉戶每丁征棉花五十斤,靛戶每丁征水靛百斤。

    交廣儲司③。

     皇室同各莊、園、戶等共同組成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這個單位基本上可以脫離市場而自存。

    不僅宮廷内帝、後、妃、皇子、公主、太監、宮女之所需,均可由莊、園、戶上供,甚至,馬廄牛圈所需的镫油,花爆作所用麻稭,鷹鹞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莊、園、戶抵折交納。

    可見入關之初的清皇室對商品經濟是相當隔膜的,是極少接觸的。

     各莊、園、戶的勞動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樣呢?銀莊、部分菜、瓜、果園及部分戶系清初帶地投充或不帶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給予一定優惠。

    以銀莊為例,每畝納銀一錢一分,相當于當時直隸民田之賦,“直隸民賦田每畝科銀八厘一毫至一錢三分不等,米一升至一鬥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①《大清會典事例》卷1196。

     ②《清朝文獻通考》卷5。

     ③《大清會典事例》卷1197。

     ①。

    繩地人每畝納銀五分,攜地投充的菜瓜等園和蜜、葦等戶,納銀數大體也是五分,在民賦中也是低檔。

    可見,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當于編戶齊民。

    特别的,像帶地二十七、八頃的人,他們絕非勞動者,應為地主階級。

    總之,投充者是編戶齊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農民。

    至于,皇莊上的壯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

    壯丁來源大緻有四:1.“東來人”,或稱“盛京随來陳壯丁”,是皇莊壯丁的主要部分,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入關前所俘漢民,數量很大;2.因罪發遣的犯人和入官奴仆;3.莊頭置買的奴仆,稱為“莊頭戶下壯丁”;4.無罪發遣的奴仆,雍正時,以“生齒日增,錢糧浩繁”,将内府部分奴仆“派往各莊,服田力穑”(《清世餘實錄》卷20)。

    這些壯丁之間身份地位雖有區别,總的說,人身依附關系很強,地位很低。

    他們是皇室的私屬,不列入國家編民,内務府為他們設有專檔,每十年編審一次。

    會計司又設三旗莊頭管理處專管莊田、戶口、地畝、糧銀等。

    這些壯丁必須世世代代在皇莊上勞動服役,不得離開。

    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當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撥皇子,陪嫁公主,賞賜臣僚,贈送親友,壯丁們子孫繁衍也必須留在莊上,壯丁子孫無權赴考應試,更不準做官為吏,他們耕種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種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撥,受剝削甚重。

    其身份地位相當于剛剛擺脫奴隸地位的農奴。

    其中“莊頭戶下壯丁”地位更低,是莊頭私屬,衣食于主人,應屬奴隸。

     王莊,即屬王公貴族的莊田,設置于入關前。

    清朝的王公貴族分為宗室和異姓兩種。

    前者指努爾哈赤的子孫,後者指皇室以外的,如開國功臣和皇親國戚。

    宗室封爵分為十等,異姓貴族分為五等。

    封爵時根據恩、功兩方面,稱“恩封”、“功封”。

    順治年間,王公莊田的土地來源是圈地和帶地投充。

    當時分領到的土地一是根據封爵,另一是根據所授壯丁數,數量不一。

    康熙以後對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的賞封作了統一規定,隻按爵秩賞賜,壯丁不再撥地。

    康熙六年(1667)規定:“給親王旗下滿洲佐領十、蒙古佐領六、漢軍佐領四、内務府佐領一、旗鼓佐領一、内管領一。

    山海關内大糧莊二十、銀莊三、半莊二、瓜果園各二,關外大糧六,盛京大根四,盛京三佐領下人五十戶,果園三、帶地投充人五百七十六名、新丁八百九十九名、炭軍、灰軍、煤軍各百名。

    ”(《大清會典事例》卷1198)到康熙十四年三十八年,乾隆元年、六十年,都曾作過修定,呈現了遞減趨勢。

    實際上親王所得絕不僅此數,特别是清初帶地投充和虜掠的壯丁數都很大。

    此外,親王還擁有廣闊的牧場、山場等。

    郡王以下賞封有差,從略。

     八旗官兵莊田,即通常所說的旗地,稱一般旗地,數量較大。

    據《八旗通志》統計:八旗壯丁地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八十七晌,合十四萬零二十九頃二十二畝。

    土田也按秩爵和壯丁數分撥。

    一般兵丁隻給壯丁地,每丁五晌,即三十畝。

    官員除壯丁地外還撥給園地。

    順治六年定:公侯伯各給園地①《清朝文獻通考》卷1。

     三百畝,子二百四十畝,男百八十畝,都統、尚書、輕車都尉百二十畝,副都統、侍郎、騎都尉六十畝,一等侍衛、護衛、參領四十二畝,二等侍衛、護衛三十畝,三等侍衛、護衛、雲騎尉二十四畝(《大清會典事例》卷159)。

    這些都是額數,實際數是有出入的。

    在清初,八旗官員的土地也多采取莊田形式經營,使用奴仆生産,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仆生産,隻有少數兵丁的土田由家人親自耕耘。

     旗地的變化旗地,包括皇莊、王莊、八旗官員莊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仆生産,入關前後的戰争中,有諸多漢人被俘,在圈地過程中又有一些漢人被迫為奴,伴随着圈地授田,他們被分派到各種莊地上生産勞動。

    這些人掀起了連綿不斷的反抗鬥争。

    鬥争的形式多種多樣,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規模的逃亡。

    順治三年就“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經數萬”,乃至多爾衮驚呼“入主以來,逃亡已十之七”①。

    順治十二年,福臨說:“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②壯丁的逃亡直接關系着滿洲貴族的根本利益。

    此外,壯丁們還以怠工、盜典旗地、盜賣莊内糧食、牛馬、器物等形式破壞生産,反對莊主。

     旗地的變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員兵丁地。

    變化的過程大緻為:第一,退出土地,由戶部支發錢糧月米。

    順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賴等言:滿洲兵丁雖分土地,每年并未收成。

    窮兵出征,必需随帶之人,緻失耕種之業,往往地土空閑。

    一迂旱澇,又需部給口糧,且以地瘠難耕,複多陳告。

    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請查壯丁四名以下地土,盡數退出,量加錢糧月米,其馬匹,則于冬春二季,配與喂養價銀。

    其退出之地,擇其腴者,許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換,餘則盡還民間。

    在滿洲有錢糧可望,樂于披甲,而又無瘠地之苦。

    至民間素知地利,複不至于荒蕪。

    ①這段話充分說明,滿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結果是土地由良變瘠,使農業生産遭到破壞,阻礙了生産力的發展。

    後來清王朝将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戶絕田、入官田立為八旗公産,召漢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給,以資養贍。

    第二,将圈地典賣,典賣旗圈地也是在入關不久就出現的,因為旗人根本不懂農業生産,所得圈地多荒蕪,當經濟拮據或急需時,很自然就漸次将地畝典賣與民間為業。

    但是,旗地曆來是禁止買賣的,如有違犯,“将所賣之人地土房屋及所買之人價值盡行入官,買者賣者治罪。

    ”(順治十八年内閣戶部史書)關于旗地,開始是絕對禁止買賣的,禁令屢屢頒發,到康熙九年,①史惇:《惇力餘雜記·圖地》。

     ②《清世祖實錄》卷90。

     ①《八旗通志》卷18。

     則修改為:“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許全賣。

    ”②後來又修改為:不準典賣與民。

    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還是禁止旗民交易,這些禁令全是一紙空文,實際上旗人典賣土地早已司空見慣。

    雍正七年(1729)谕:“八旗地畝,原系旗人産業,不準典賣與民,向有定例。

    今見有典賣與民者,但相沿日久,著從寬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務将典賣與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請動支内庫銀,照原價贖出。

    ”說明旗地典賣為時已久,而且已具相當規模。

    乾隆四年(1739),戶部估計“民典旗地,不下數百萬畝,典地民人,不下數十萬戶”①。

    據禦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計“則昔時所謂近京五百裡者已半屬民人”。

    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來,此十五萬頃旗地,除王公莊田外,尚未典賣與民者,蓋亦鮮矣”②。

    這是說一般旗地已基本典賣完畢,為八旗生計,自雍正七年後,清皇朝多次動用内帑回贖,贖回之地一部分安設莊頭,另一部分“先令原業主照原價交官,還給原産,如原業主不願承領,即準各旗官兵及閑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現銀承買”③。

    實際上,“貧乏兵丁,食饷有限,無從措價”,就是“官員間有一二人尚扣俸認買”,其結果“勢必盡歸富戶,究于貧乏旗人,未必有益”④。

    回贖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發展,這些旗人大地主絕不會重新采用農奴制,役使壯丁生産,必定招佃取租。

    實際上,當旗人典賣旗地與漢民時,典買者确有自耕小農,他們典到小塊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維持全家溫飽。

    但是絕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種型号的地主典買了。

    他們典買土地之後,理所當然的按漢民的生産形式招佃承種,限期交租。

    當乾隆四年動用内帑回贖典賣旗地時,戶部對此等情況已有估計和安排。

    “民典旗地,動公項取贖,在百姓不苦于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别佃,應令地方官于贖地之時,詢明現在佃種人姓名及現出之種數..嗣後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

    ”⑤應該說這是旗地由農奴制轉化為租佃制的另一途徑。

    第三,應該承認還有一條途徑,即旗人直接招漢民佃種,清初戰争頻仍,出征時又需攜帶壯丁,所分得土地無人耕耘,很自然的會招漢民承佃,還有的旗人之家不谙農事,就地招漢人佃種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較多,不得不招漢人佃種。

    當時旗民雜處,旗地民田犬牙相錯,旗人之家仿效漢人地主的辦法,招佃取租,也是順理成章的。

    雍正十二年(1735)的資料可為佐證:八旗地畝,坐落直屬州縣,為數浩繁,片段錯落,非逐細勘丈無由知其确數。

    而該佐領下催領人等,貪圖私取租銀,勾連地戶,将餘出地畝及戶絕田畝隐匿不報,亦有佃戶因無業主取②《八旗通志》卷18。

     ①《大清會典事例》卷159。

     ②《畿輔通志》旗地條。

     ③《大清會典事例》卷159。

     ④《清高宗實錄》卷104。

     ⑤《大清會典事例》卷159。

     租,乘機隐漏,隐為己業者。

    ①總之,旗地經營由農奴制轉向租佃制始于清初。

    像孫嘉淦所說:“查我朝定鼎之初,雖将民地圈給旗人,但仍系民人輸租自種,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

    ”大約到乾隆十年前後,已完成了這個過渡。

    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農奴制經營的雖不能說完全絕迹,但為數不多了。

     與一般旗地變化的同時,皇莊、王莊也在變化。

    由于皇莊和王莊的經營基本相同,且以皇莊為例。

    皇莊建立之初,莊上的勞動者是國家機器憑借強權佥撥的,他們沒有人身自由,也沒有自己的私有經濟,房屋、耕牛、種子、器物、口糧全由内府供給。

    在當時莊頭是從壯丁中佥撥的,與壯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莊頭的任務僅是管轄壯丁,催收銀谷,彙總上繳。

    随着時間的推移,皇莊在變化,首先是莊頭在催收和上繳之間得到一定量的莊上的生産物,逐漸積累了财富,表現為牛具、種糧已勿需内府供給。

    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莊不再給牛,雍正時廢除了官給牛種的規定,可為佐證。

    這時的莊頭已從一無所有的管莊奴仆變成了擁有相當财富的管莊人。

    為鼓勵莊頭經營的積極性,内務府定山海關内糧莊,于額外多納一石者,賞銀四錢,其中最多之莊頭,除賞銀外,酌量賞予馬匹、端罩。

    少一石者,責二鞭,鞭止一百。

    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莊頭急公無欠,經四、五十年者給八品頂帶,二、三十年無欠,因年老不能當差者,均給九品頂帶。

    但如拖欠錢糧,卻要照章懲處,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

    甚至,準予莊頭子弟應考,通過科舉步入仕途。

    這些獎懲更進一步促進了莊頭們對壯丁的壓榨和對财富的更多追求。

    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壯丁的反抗鬥争,使莊頭們難于執行征糧派差,約束壯丁的職責。

    不少莊頭遞呈要求将滋事壯丁撥往他處。

    壯丁典賣土地說明皇莊上出現了嚴重危機,再生産無法維持了,它從根本上動搖了皇莊的基礎。

    莊頭們也深感管轄這些不馴的壯丁,不如将土地招佃出租更為有利。

    實際上,莊頭們也早已将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來越大,至此對壯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壯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擴大租佃制,這樣租佃制就大規模的發展了。

     乾隆九年(1744),令畿輔、奉天、熱河、駐馬口等地内務府所屬莊園,除莊頭親生子弟及因罪發遣壯丁外,其盛京随來自置、投充及無罪撥莊的壯丁,隻其中的鳏寡老幼殘疾與少數委用年久有益農務的壯丁,仍令莊頭“留養”,其餘轉交該州縣載入民籍,聽其自謀生計。

    它使幾萬名壯丁從農奴制下解放出來,從奴仆甚至奴隸變成了良民,官莊由于大批壯丁的釋放,也隻能招佃實行租佃制。

    内務府官莊的變化影響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莊田,租佃制在迅速發展着。

    乾隆十年前後的改變表明清皇室移植、擴大、維護農奴制的徹底失敗。

     旗地普遍實行租佃制後,皇莊上的莊頭仍保留下來,他的職能已發生變①《大清會典事例》卷159。

     化,他們除仍然役使極少數壯丁外,還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轉送内府等,成了名符其實的二地主。

    莊頭二地主們不時加重對佃戶的地租剝削和其他勒索,佃戶們向莊頭所交的地租往往超過莊頭上納皇糧原額的二、三倍。

    嚴重的盤剝必然引起佃戶們的反抗,他們抗租“霸地”反抗二地主。

    佃戶們的鬥争也促使了皇莊和莊頭矛盾的激化,莊頭本應是皇室的奴才,皇室利益的維護者,事實上莊頭卻憑借皇家肆無忌憚的肥己,當他們遭到佃戶的激烈反對,預感到這樣下去沒有太大油水時,便将皇莊土地典賣,皇室盡管屢令嚴禁,再三再四的清查、重懲,但收效甚微。

    而買到土地者往往就是佃地耕種的佃戶。

    當帝國主義入侵,割地賠款,辱國喪權,财政極度緊張時,清皇室從掠奪一批私産及補充财政虧空出發,決定丈放莊田,變價升科。

    到清末,錦州莊田已丈放完畢,清皇室得到了一大筆價銀,清朝也增加了田賦收入。

     從圈地到丈放,經曆的是奪民田為官田,而又價賣官田為民田的反逆過程。

    這個過程證明了人的主觀意志不能改變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第二節 農業租佃關系 貴族和缙紳地主及其主佃關系對于貴族和缙紳地主及其佃戶,清律通過一些特殊條款,嚴定了尊卑之分,維護了等級制,從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

    貴族和缙紳地主與佃戶,仍然是等級森嚴。

    一方為特權階級,一方為平民百姓,兩者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都地位懸殊,在法律上當然無從平等。

    第一,清律與唐明律一樣揭“十惡”、“八議”于律首,以為總綱,對皇親國戚和特等官紳,則以所謂“親”、“故”、“功”、“賢”、“能”、“勤”、“貴”、“賓”等名義,在訊問和定刑時予以減、緩、免、贖等特殊照顧,這就為許多皇親國戚等權貴地主的無法無天開了方便之門。

    第二,“凡下法紳衿,私置闆棍,擅責佃戶者,官員照違制律議處,餘罪收贖。

    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亦照例準其收贖。

    ..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①。

    第三,清律還通過“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條,規定官員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須執刑,可以采用罰俸、降級、調職、革退等法輕議。

    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種深心:官紳犯法,不能與庶民同科。

    至于社會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則比清律上所反映的還要廣泛得多。

    有的地主并非貴族官僚,但對佃戶也仍然死守着名分關系,當然,缙紳地主這樣作的更多,這樣的狀況直至嘉道年間甚至更晚仍未改變。

    清代自雍正乾隆間允許旗地自由買賣和宣布大量家奴、壯丁“出旗為民”以後,貴族已基本轉成了地主。

    但仍有少數貴族以貴族兼地主的身分殘存着,山東曲阜孔府便是這樣殘存勢力的一個典型。

    這些權貴與佃戶的名分關系在社會上還有着牢固的和廣泛的基礎。

     其一,主尊佃卑、主貴佃賤和人身隸屬關系的存在。

    這種現象在順治康熙年間還相當多和普遍,這不僅是因為當時北方的東北和京畿出現了數以萬計的莊奴、壯丁,徽州、甯國等地的“伴當、世仆”全未解放,而且因為江南許多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亦莫不如此。

    康熙初年,有人謂:“佃戶例稱佃仆,江南各屬皆然。

    ”又稱:“内地(指蘇州、太倉)佃戶,與仆無異。

    ”①有的地方甚至“将佃戶随田轉賣勒令服役”②。

    因此,至康熙二十年,戶部奉旨通令全國,禁止紳衿大戶将佃戶“欺壓為奴”,或将其“随田轉賣,勒令服役”。

    “如有将佃戶窮民欺壓為奴等情,各該督撫,即行參劾”③。

    乾隆及其以後,殘存的舊習仍所在皆有。

    曲阜孔府是保留下來的大貴族地主,①《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4、26、27、29。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9《刑律鬥毆》。

    ①康熙《崇明縣志》卷4《賦役》,卷6《風俗》。

     ②康熙《江南通志》卷65《藝文》;徐國相:《特參勢豪勒詐疏》。

     ③張光月:《例案全集》卷6《戶役》。

     其佃戶例系朝廷欽撥,必須“輪流膺差,世世服役,不準出戶”④。

    這是乾隆十七年的事。

    徽州等地的世仆早于雍正初年即已“開豁為良”,但遲至道光時,還有似世仆非世仆,似良民非良民的所謂“細民”,“不下數千餘戶”⑤。

    直隸滄州,“紳士田産,率皆佃戶分種..佃戶見田主,略如主仆禮儀”⑥。

    山東新城,“官旗居半,..皆稱謂大戶”,其餘甲首等平民百姓,則稱“細民細戶”,“其甲首之視大戶,不啻奴仆之于家主,需索不便,鞭撻随之”⑦。

    湖南長沙,地處交通要道,又屬魚米之鄉,商品經濟活躍,但“以強欺弱”的地主竟“擅将佃戶為仆”,佃戶已故,至“賣嫁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資”⑧。

    這樣的佃戶,實際上完全成了地主的奴隸,不僅佃戶本人無獨立人格與私有經濟,連同佃戶的妻室子女全成了地主的私屬。

    《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裡,反映揚州大鹽商方家在各地大買田地,方家主人下鄉的時候,莊戶必須像迎神一樣“備香案迎接,欠了租又要打闆子”。

    吳敬梓這部小說所反映的曆史是以南京為中心的經濟最發達地區的社會縮影。

    乾隆年間,四川有位田主吳耀祖,并非很有勢力者,因事與佃戶發生了争執,吳為了奪田另佃,宣布要把未熟的黃豆毀掉,佃戶跪在地下求“寬緩”,吳罵道:佃戶就同他家的“奴才一樣”①。

    廣東風氣甚開,但鄉裡的風俗仍是視佃戶為“賤人”,可以用扇子頭毆打,進行侮辱②。

    至于貴州,雲南一些邊遠地區,不少世仆制度還原封未動。

    雲南永善縣有個“佃田世仆”者普,他同妻子明珠和五個兒子都被魯家買為世仆。

    乾隆四十八年,他帶同妻子逃到四川雷波廳,但被魯家發現追捕了回來,經一再輾轉出賣,“骨肉離散”,萬分痛苦,者普懇求魯家回贖,使家人團聚,魯家反而置之不理③。

    像這樣的佃仆生活幾乎與牛馬無異了。

     談到主尊佃卑,還有個社會習俗問題。

    這個問題,文獻上有時還談得不很多,或不很明确,但在社會上,直至近代還有一些地方存在。

    清代律例談到佃戶或雇工與田主之間有無主仆名分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