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台灣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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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統一台灣,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依《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共治理台灣212年。
在這212年中,台灣社會有很大的變化,這與大陸漢族居民不斷移入台灣有關。
漢人的移入,從初期的10萬人發展到後期的320餘萬人,二百年間擴增30倍,對台灣進行了全面的開發。
在此基礎上,清皇朝逐步建立了對全島的行政統治。
這對台灣的發展及鞏固和加強祖國對台灣的主權關系,都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土地的開發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設台灣府,下轄台灣、鳳山、諸羅三縣,統治區域也僅限于府治一帶百餘裡。
府城“規模草創,城郭未築,官署悉無垣牆,唯編竹為籬,蔽内外而已”①。
鳳山、諸羅兩縣衙署皆附設于府城,知縣、佐貳不敢莅境,隻在府城遙領縣事。
其時,“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裡地耳”②。
清廷為了統治秩序的穩定,擔心台灣孤懸海外,易為“奸民逋逃之薮”,自康熙以迄鹹豐同治時期,始終對台灣的開發持消極态度,對人民的開發活動加以種種限制。
首先是禁民渡台,其次是禁入番地,對于已經移居台灣的人民,清廷禁止他們進入高山族居住區,以防範他們往來接觸,萌生動亂。
但是,清廷的禁令并不能阻扼内地人民的渡台以及他們對台灣廣漠土地的開發。
清廷設禁最嚴的康熙、雍正、乾隆時期,也正是内地人民移墾台灣的最盛時期。
據《赤嵌筆談》記載,除廈門&mdash&mdash安平是偷渡的總路以外,北起雞籠八尺門(基隆港),南至琅嬌後灣仔(恒春南灣),東及蛤仔難(宜蘭)、釣魚台(台東秀姑巒溪口),可通行大小各類船隻的近海港口69處,都是人民私渡之處。
至康熙末年,他們已經分布于台灣的一半地區。
藍鼎元寫道:“前此台灣,止府治百餘裡,鳳山、諸羅皆毒惡瘴地,令其邑者尚不敢至,今則郎嬌、北窮淡水、雞籠以上,千五百裡,人民趨若鹜矣。
前此大山之麓,人莫敢近,以為野番嗜殺,今則群入深山,雜耕番地,雖殺不畏。
甚至傀儡内山、台灣山後、蛤仔難、崇爻、卑南覓等社,亦有漢人敢至其地,與之貿易,生聚已繁,漸廓漸遠,雖厲禁不能使止也。
”①雍正乾隆以後,至者愈多,拓地愈廣。
清領台灣之初。
冊載民戶12,727戶,人口16,820口;嘉慶十六年(1811)有司彙報全台民戶,計有241,217戶,男女大小凡2,003,861口。
光緒十三年(1887)編查戶口,造報者已達320餘萬人。
移民到台以後,一小部分從事貿易,絕大部分投入了土地開發。
由于清廷禁止搬攜眷屬,廣大佃戶絕大多數都是孤身的成年男性,數十、數百乃至千人聚居一莊。
台灣縣“鄉間之人至四、五十歲未有室者,比比而是”①。
雍正五年(1727)時,“台灣一府總計,唯中路台邑所屬有夫妻子母之人民。
北路諸羅、彰化以上,淡水、雞籠、山後千有餘裡,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
南路鳳山、新園、琅嬌以下四、五百裡,婦女亦不及數百人。
”②他們就是在這樣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從事着開發土地的最繁重的勞動。
①郁永河:《裨海紀遊》。
②沈起元:《治台灣私議》,《皇朝經世文編》卷34。
①藍鼎元:《平台紀略總論》,《皇朝經世文編》卷84。
①《台灣縣志》卷1《輿地》。
②藍鼎元:《平台紀略·經理台灣第二疇》。
在廣大移民筚路藍縷、艱苦努力下,台灣土地相繼開發,進展極為迅速。
清朝設治初期,北路“流移開墾之衆,極遠不過鬥六門”,康熙四十三年(1704),“已漸至鬥六門以北矣”,康熙四十九年(1710),“又漸過半線(今彰化)、大肚溪以北矣。
此後流移日多,乃至日南、後壟、竹塹(今新竹)、南嵌,所在而有”③。
半線初辟時,還是一片荒原。
康熙五十八年(1719),施世榜集流民開墾東螺之野,所築施厝圳,彰邑十三堡半之田,此圳足灌八堡(一萬九千甲),故又名“八堡圳”。
同時有楊志申來到這裡,招募佃農數千人,辟田鑿圳,線東西兩堡之田,皆為楊氏所有。
半線自此日興,雍正元年(1723)乃有彰化縣之設。
乾隆年間,泉州人吳洛和廣東人張振萬又來此開發未墾之土,規模皆與施、楊相埒。
張振萬所居葫蘆墩所産的葫蘆墩米,日後甘美冠全台。
竹塹寬長百裡,曠野
在這212年中,台灣社會有很大的變化,這與大陸漢族居民不斷移入台灣有關。
漢人的移入,從初期的10萬人發展到後期的320餘萬人,二百年間擴增30倍,對台灣進行了全面的開發。
在此基礎上,清皇朝逐步建立了對全島的行政統治。
這對台灣的發展及鞏固和加強祖國對台灣的主權關系,都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土地的開發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設台灣府,下轄台灣、鳳山、諸羅三縣,統治區域也僅限于府治一帶百餘裡。
府城“規模草創,城郭未築,官署悉無垣牆,唯編竹為籬,蔽内外而已”①。
鳳山、諸羅兩縣衙署皆附設于府城,知縣、佐貳不敢莅境,隻在府城遙領縣事。
其時,“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裡地耳”②。
清廷為了統治秩序的穩定,擔心台灣孤懸海外,易為“奸民逋逃之薮”,自康熙以迄鹹豐同治時期,始終對台灣的開發持消極态度,對人民的開發活動加以種種限制。
首先是禁民渡台,其次是禁入番地,對于已經移居台灣的人民,清廷禁止他們進入高山族居住區,以防範他們往來接觸,萌生動亂。
但是,清廷的禁令并不能阻扼内地人民的渡台以及他們對台灣廣漠土地的開發。
清廷設禁最嚴的康熙、雍正、乾隆時期,也正是内地人民移墾台灣的最盛時期。
據《赤嵌筆談》記載,除廈門&mdash&mdash安平是偷渡的總路以外,北起雞籠八尺門(基隆港),南至琅嬌後灣仔(恒春南灣),東及蛤仔難(宜蘭)、釣魚台(台東秀姑巒溪口),可通行大小各類船隻的近海港口69處,都是人民私渡之處。
至康熙末年,他們已經分布于台灣的一半地區。
藍鼎元寫道:“前此台灣,止府治百餘裡,鳳山、諸羅皆毒惡瘴地,令其邑者尚不敢至,今則郎嬌、北窮淡水、雞籠以上,千五百裡,人民趨若鹜矣。
前此大山之麓,人莫敢近,以為野番嗜殺,今則群入深山,雜耕番地,雖殺不畏。
甚至傀儡内山、台灣山後、蛤仔難、崇爻、卑南覓等社,亦有漢人敢至其地,與之貿易,生聚已繁,漸廓漸遠,雖厲禁不能使止也。
”①雍正乾隆以後,至者愈多,拓地愈廣。
清領台灣之初。
冊載民戶12,727戶,人口16,820口;嘉慶十六年(1811)有司彙報全台民戶,計有241,217戶,男女大小凡2,003,861口。
光緒十三年(1887)編查戶口,造報者已達320餘萬人。
移民到台以後,一小部分從事貿易,絕大部分投入了土地開發。
由于清廷禁止搬攜眷屬,廣大佃戶絕大多數都是孤身的成年男性,數十、數百乃至千人聚居一莊。
台灣縣“鄉間之人至四、五十歲未有室者,比比而是”①。
雍正五年(1727)時,“台灣一府總計,唯中路台邑所屬有夫妻子母之人民。
北路諸羅、彰化以上,淡水、雞籠、山後千有餘裡,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
南路鳳山、新園、琅嬌以下四、五百裡,婦女亦不及數百人。
”②他們就是在這樣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從事着開發土地的最繁重的勞動。
①郁永河:《裨海紀遊》。
②沈起元:《治台灣私議》,《皇朝經世文編》卷34。
①藍鼎元:《平台紀略總論》,《皇朝經世文編》卷84。
①《台灣縣志》卷1《輿地》。
②藍鼎元:《平台紀略·經理台灣第二疇》。
在廣大移民筚路藍縷、艱苦努力下,台灣土地相繼開發,進展極為迅速。
清朝設治初期,北路“流移開墾之衆,極遠不過鬥六門”,康熙四十三年(1704),“已漸至鬥六門以北矣”,康熙四十九年(1710),“又漸過半線(今彰化)、大肚溪以北矣。
此後流移日多,乃至日南、後壟、竹塹(今新竹)、南嵌,所在而有”③。
半線初辟時,還是一片荒原。
康熙五十八年(1719),施世榜集流民開墾東螺之野,所築施厝圳,彰邑十三堡半之田,此圳足灌八堡(一萬九千甲),故又名“八堡圳”。
同時有楊志申來到這裡,招募佃農數千人,辟田鑿圳,線東西兩堡之田,皆為楊氏所有。
半線自此日興,雍正元年(1723)乃有彰化縣之設。
乾隆年間,泉州人吳洛和廣東人張振萬又來此開發未墾之土,規模皆與施、楊相埒。
張振萬所居葫蘆墩所産的葫蘆墩米,日後甘美冠全台。
竹塹寬長百裡,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