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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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時中國境内有衆多民族,漢族仍是中國最大的民族。

    滿族是少數民族,但在當時是占有統治地位的民族。

    此外,還有不少的少數民族,在曆史上起着各種不同的作用。

    其中有蒙古族、藏族、彜族、回族、維吾爾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等。

     第一節 蒙古族 蒙古并入清朝漠南 蒙古東起今吉林、西至賀蘭山,南接長城,北臨大漠。

    後金以封官晉爵、保留特權、厚賜聯姻等,積極籠絡漠南蒙古各部首領,并利用各部封建主與明朝支持的察哈爾部長林丹汗的矛盾,誘使他們歸向自己一邊。

    明崇祯七年(1634),林丹汗為後金所敗,西行,死于大草灘,漠南蒙古遂盡歸向後金。

    崇祯九年(1636)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個封建主聚會盛京(今遼甯沈陽),尊皇太極為博克達·徹辰汗,奉戴為共主,後金改國号為清。

    與此同時,漠北喀爾喀蒙古三汗也各自與清通好入貢,保持和好關系。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厄魯特蒙古準噶爾部首領噶爾丹乘喀爾喀内亂,攻襲喀爾喀各部,敗土謝圖汗察珲多爾濟,掠車臣汗及劄薩克圖汗牧地,喀爾喀蒙古封建主遂率衆南下投清。

    康熙三十年(1691)舉行多倫諾爾會盟,封賞喀爾喀諸王公,并設旗編佐,自此,喀爾喀蒙古亦轄屬于清帝。

    雍正三年(1725),分土謝圖汗部西境置三音諾顔部,遂形成四部。

     厄魯特蒙古四部并入清朝是在不同時期和情況下,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的。

    和碩特部原居今烏魯木齊一帶,十七世紀上半葉,在首領固始汗率領下進據青海、西藏地區,與清保持和好通貢關系,順治十年(1653)固實汗被清封為遵義行義敏慧固始汗。

    康熙三十六年(1697)固始汗之子達什巴圖爾接受清朝招撫,使青海和碩特蒙古併入清朝。

     準噶爾部在其首領噶爾丹統治時期,兼并周圍各部,勢力強盛。

    康熙二十七年(1688)侵擾喀爾喀,二十九年進犯漠南烏珠穆沁境,被清軍敗于烏蘭布通,三十五年再為清軍敗于昭莫多。

    噶爾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乘機自立為汗,并向清納款通好,噶爾丹腹背受敵,次年服毒自殺。

    雍正五年(1727)策妄之子噶爾丹策零繼位後,屢擾清境,并于雍正九年大敗清軍于和通淖爾,次年為清軍敗于額爾德尼昭,後始罷兵議和。

    乾隆十年(1745)噶爾丹策零死後,準噶爾部内讧。

    乾隆十八年(1753),達瓦齊奪取汗位,乾隆二十年,為清平定。

    不久,先已歸降的阿睦爾撒納複叛清,失敗後,逃入俄羅斯境,乾隆二十二年病死,長期與清朝對抗的準噶爾部遂隸屬于清。

     值準噶爾部内讧之時,杜爾伯特部台吉車淩、車淩烏巴什、車淩蒙克(史稱三車淩)于乾隆十八年擺脫準噶爾的羁絆,率衆歸服清朝,被安置于烏裡雅蘇台一帶遊牧。

    次年編旗分佐設盟。

     土爾扈特部原遊牧于塔爾巴哈台附近雅爾地方,明末清初,因不堪準噶爾部侵擾,西遷至額濟勒河(今伏爾加河)下遊。

    乾隆二十六年渥巴錫繼承汗位後,因不堪沙俄政府的奴役、侵擾和征索,于乾隆三十五年率屬衆三萬三千餘戶、十七萬人啟程東返祖國。

    次年抵伊犁,附清,分為新舊兩部:渥巴錫領舊土爾扈特部,遊牧于珠勒都斯、庫不喀喇烏蘇等地;舍楞領新土爾扈特部,駐牧科布多一帶。

    至此,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地區盡歸屬清朝。

    盟旗制度的實施盟旗制度是在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綏服蒙古各部過程中,根據八旗制度的組織原則,在蒙古原有社會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

    清廷取消蒙古原有部的劃分,改編為旗。

    少數就原部編為一旗,多數被分為若幹旗,以至十餘旗。

    旗既是軍事、行政合一的單位,又是清朝賜給旗内各級蒙古封建主的世襲領地。

     蒙古地區的旗分為總管旗和劄薩克旗兩種。

    總管旗設總管,由中央派遣的将軍、都統、大臣直接統轄,其中包括内屬的察哈爾八旗、歸化土默特兩翼以及熱河都統所轄厄魯特一旗,科布多參贊大臣所轄明阿恃、紮哈沁各一旗、阿爾泰和阿爾泰諾爾烏梁海九旗、定邊左副将軍所轄唐努烏梁海五旗、駐藏大臣所轄達木蒙古八旗等。

     其餘大多數蒙古部之旗,稱為劄薩克旗,清廷在這些地區建劄薩克旗,受中央監督。

    劄薩克旗又分為内劄薩克和外劄薩克,内蒙古所屬各旗為内劄薩克;喀爾喀蒙古、厄魯特蒙古各旗為外劄薩克。

    由清廷就旗内蒙古王公中之有功者任命為劄薩克管理旗務。

    劄薩克的職責是按照清政府賦予的權限,處理旗内行政、司法、稅收、科派差役、旗屬官吏的任用,牧場調整等事務,由上級監督行使。

    劄薩克之下設協理台吉、管旗章京、梅倫、筆帖式等僚屬,協理旗務。

     旗下設佐,為基本軍事單位,每佐設佐領一人,轄旗丁一百五十人,在旗劄薩克領導下,審理丁冊,征收稅課,排解糾紛,傳遞信件及征發人伕。

    佐領之下設骁騎校、領催,協助佐領辦理軍政事務。

    每六佐複設一參領統轄。

    在佐之下,每十戶設一什長,為最低一級行政單位的管理人。

     除總管旗、劄薩克旗外,清政府還在大寺廟的領地,共建有七個喇嘛旗。

    這些喇嘛旗與劄薩克旗平行,不受其幹預,自行管理領地内之行政、司法、稅收事宜。

     清統治者為了不使旗劄薩克享有獨立權力,訂出會盟制度,在旗之上設盟,合數旗而成。

    有的盟是在原有部的基礎上建立的,有的盟包括數部,有的盟隻包括一旗,也有少數旗不在其上設盟,而直轄于将軍、大臣等。

    而蒙古舊有的部,隻在名義上保存下來,不具有任何行政職能。

    會盟地點由清政府指定,通常是在便于各旗集會的适中地點,一經确定,即以該地名作為盟的名稱。

     每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劄薩克中選人奏清帝任命兼攝。

    盟不是一級行政機構,隻是一種實行監督的組織,一般不設辦理盟務的衙門。

    規定每三年會盟一次,屆時執行比丁、練兵、檢查财務、清理民刑案件等職權。

    盟并不構成蒙古最高一級的行政機構,盟長的主要任務是充當會盟的召集人,不能直接幹預各旗内部事務,也無權擅自發布政令,隻是對各旗劄薩克起監督作用,并充當旗劄薩克與清政府的中間人。

    遇有旗劄薩克不能解決的民刑案件,可會同審理,劄薩克有不法或叛逆行為,有責任随時告發,戰時則帶領所屬各旗兵丁應诏出征。

     蒙古的盟旗并非獨立自主的政治制度,都直接受中央政權的統轄和節制,履行清廷委付的職責,不享有獨立處理本盟旗各項事務的權力。

    在盟旗之上,一切重大軍政事宜的最高裁決權屬于理藩院,而地方性的重大事件,則報有關地區的将軍、都統和大臣會辦。

     社會階級清朝所制定的各種制度,并沒有改變蒙古社會的階級結構和剝削關系,封建主和牧民仍然是社會中的兩個基本階級。

     蒙古歸并清朝後,在建旗設盟過程中,基本取消了蒙古封建主原來享有的濟農、諾顔、太師、宰桑等稱号,按原來地位的高低及對清朝的效忠程度和功勞大小,分别被授以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四等台吉和塔布囊等爵位。

    擔任旗劄薩克現職的為劄薩克王公,不擔任現職的為閑散王公。

    他們仍然是蒙古社會中居統治地位的階級,領取歲俸和人丁,擁有衆多畜群,掌握牧場支配權,對領地内屬民有不完全的占有權,并通過對土地的支配權,對牧民進行封建剝削。

     除世俗封建主外,喇嘛上層也形成另一僧侶封建主階級。

    駐庫倫的哲布尊丹巴是外蒙的最高宗教領袖;駐多倫諾爾彙宗寺的章嘉呼圖克圖,掌管内蒙各寺廟。

    此外還有許多活佛享有國師、禅師封号。

    其次是寺廟主持,以下還有劄薩克達喇嘛、副劄薩克達喇嘛、劄薩克喇嘛、達喇嘛、副達喇嘛、蘇拉喇嘛等。

    他們享有清朝賦予的各種特權,擁有牧奴&mdash&mdash沙比那爾(廟丁),操縱寺廟财産,某些寺廟甚至建立沙比衙門,對喇嘛徒衆進行審訊和懲處。

    隸屬于蒙古封建主的阿勒巴圖(貢民)是牧民中人數最多的階層,承擔繁重的賦役。

    他們必須無條件地服兵役,自帶馬匹、武器和口糧應征從軍。

    還須負擔防守卡倫(哨所)的義務,駐防期少則一季半年,多至數年,而且要自謀生計。

    驿遞是對阿勒巴圖最沉重的負擔,他們充當烏拉齊(站丁),既要承擔驿遞的勞役,又要無償供應往來官員和軍人的食宿,還要蒙受種種無限制的需索。

    此外,阿勒巴圖還負擔盟旗衙門的差役、開支和官員的供養,無償地為皇室專有的牧群和馬廠放牧,甚至蒙古封建主向清廷進獻的貢品,去北京的旅費也無不落在阿勒巴圖身上。

    與此同時,阿勒巴圖還要向領主服貢役,包括實物稅和勞役兩種。

    當封建主有進貢、會盟、移營、嫁娶等事時,還随時向屬下征斂,甚至封建主欠下債務也得由阿勒巴圖來償還。

     阿勒巴圖可擔任管旗章京以下旗佐官職,任職者被免除賦役,并擁有随丁,逐漸形成富牧戶,成為“額爾和坦”階層。

    還有一部分人因功被豁免賦役,稱為“達爾哈坦”。

    他們都擁有較多牲畜,甚至家奴,并對一般牧民進行剝削,構成阿勒巴圖中的特殊階層。

     阿勒巴圖中的一部分被撥給封建主役使,稱作“哈木濟勒嘎”(随丁)。

    王公、台吉的随丁終身為主人服役,稱“随人箭丁”;管旗章京等的随丁,僅在主人任職期間受役使,離職仍退回本旗佐,故稱“随缺箭丁”。

    随丁專供主人役使,或在王府中當差,或在主人牧場上放牧,全部收入歸主人,主人甚至可将他們出賣或饋贈他人,其地位比一般阿勒巴圖還低。

     沙比那爾是喇嘛封建主的牧奴,專供寺院封建主役使,從事各種勞役,維持寺院和喇嘛上層的生活,寺院的一切負擔都落在沙比那爾身上。

     奴隸來自戰俘,也有因犯罪被籍沒為奴的,他們世代受主人剝削,處境最悲慘。

     蒙古社會嚴密的封建等級制度和牧民各階層的劃分,都是清朝維護蒙古牧奴制的一種手段,使蒙古族永遠處于其所安排的封建秩序中,以便清朝進行長期統治。

     經濟生活在清朝統一的國家内,蒙古地區形成相對和平安定局面,加強了與全國各地的經濟交流,使原來占支配地位的單一遊牧經濟,發展為以牧業為主,兼有農業、手工業、商業的多種經濟結構。

     牧業是蒙古牧民的主要生計。

    由于結束了連年戰亂,加之清政府注意牧民的休養生息,扶持牧業發展,荒年實行赈濟,在一定程度内限制王公對牧民的過重征斂,使蒙古地區的牧業得到長期穩定的發展。

    通過劃地建旗,确定了各旗遊牧界,客觀上促進了牧場的合理使用。

    随着生産秩序的建立,牧民的生産技術和經營管理也有了一定改進,在半農半牧區實行打井、搭棚、築圈、貯備冬飼料,飼養驢、騾等新役畜。

    随着牧業的穩定發展,牲畜頭數大大增加,清皇室、政府、旗劄薩克、寺廟擁有的畜群動辄成千上萬。

     多種經濟的發展首先表現在農業上。

    随着漢族農民的大量流入,許多蒙古人開始兼營農業或棄牧就農,辟牧地為農田,耕地面積日增,到十八、十九世紀,農業逐漸形成為獨立的經濟部門,特别是接近漢地的漠南地區最先得到開發,逐漸形成農區或半農半牧區。

    這些地區主要是鄂爾多斯、歸化土默特、察哈爾、熱河、卓索圖盟、昭烏達盟的一些旗。

     漠北、漠西蒙古地區的農業遠不及漠南,發展并不普遍,隻在杜爾伯特、烏梁海、劄哈沁等地有粗放的農業,種植大麥、青稞,在哲布尊丹巴的領地内及額爾德尼召等地區進行開墾。

     清廷允許漢民到口外開墾,隻是“權以醫燃眉”①,并不是要在該地發①《熱河志》卷92。

     展農業,因此規定種種限制。

    凡到蒙古地區墾種的漢民,必須攜帶州縣發給的印票,印票的數量也十分有限。

    從乾隆十三年(1748)開始,清廷則進一步禁止漢農到蒙古地區墾種,嚴禁容留漢人和增墾出典地畝。

     盡管清廷設有種種限制,但漢民的不斷流入和耕地面積的日增已成為不可遏止的趨勢,并引起蒙古政治經濟的深刻變化。

    政治上的變化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區設置府、州、縣、廳,專管漢民事務。

    康熙年間已在張家口、獨石口等地設置專管漢民的縣丞;雍正初,又置歸綏、張家口、獨石口三同知。

    至嘉慶十五年(1810),在吉林、盛京、直隸、山西等口外毗連地區已設有一府、一州、五縣、十二廳,他們分管本轄區及毗鄰未設州、縣地區的漢民事務,從而剝奪了蒙古王公在政治上對這些地區的支配權。

    經濟上最重大的變化是封建王公土地占有制的動搖和新的生産關系的形成。

    随着蒙古地區農業的發展,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動搖了封建領主經濟,旗劄薩克和王公除官地和私産外,逐漸失去對其餘土地的統治和支配權。

    土地私有導緻土地租佃、典押和買賣,從而改變了漢農與蒙古封建主的關系,建立了契約關系。

    同時,土地買賣也造成蒙古社會新的階級分化,某些貴族因出賣土地而沒落,某些牧民因經濟上升而成為非貴族地主,結果動搖了世襲貴族的經濟地位,加速了封建領主制度的崩潰。

     農業的發展對蒙古地區生産力的提高和蒙漢人民友好關系的發展也有重大意義。

    蒙漢人民在生産中通過相互學習,提高了生産技術。

    蒙古族向漢農學習興修水利,掌握農時,開畦培垅等農耕技術,并把蒙古地區原來沒有的糧食作物和瓜果蔬菜引進來,豐富了食品種類。

    至清朝後期,近邊諸旗的蒙古族人民已是“農重于牧,操作也如漢人”(《東三省政略》蒙務下)了。

    同時,漢農也向蒙民學會放牧技術,并以畜牧作為重要的副業。

     清代,蒙古地區與内地的物資交流進一步加強,商業大為發展。

    每逢年班,蒙古封建主都帶領成群的商隊攜帶土特産至京出售,并在京購買雜貨、綢緞、布匹等,随貢使至京的蒙古人有時多達數千人。

    此外,大批漢商深入蒙地進行貿易,山西、北京、山東、河北等地的商幫,至歸化、熱河及蒙古各地販賣各種日用品,收購原料、畜産品、皮毛。

    久之,這些旅蒙商逐漸在蒙地居住下來,結果發展了原有的城市,并形成了新的城鎮,如内蒙的歸化、張家口、多倫諾爾、赤峰、經棚、小庫倫,外蒙的庫倫、烏裡雅蘇台、科布多、恰克圖,青海的西甯等,都是蒙漢各族人民進行交流貿易的重要商業城鎮。

     另一種重要的貿易形式是定期集市,寺廟和兵營周圍往往成為集市貿易的中心。

     在漢商影響下,部分蒙古人開始轉營商業。

    一些僧俗封建主開始投資與漢商合資經營,或出資委托漢人代營。

    一些蒙古族人民也直接從事商業,把畜産品、糧食等運至城市和集市出售,并購買自己所需的茶、布、農具、日用品等。

     随着城鎮的發展和商業的繁榮,以商品生産為主的獨立手工業也發展起來。

    漢族手工業者來到蒙古地區,就地生産,滿足蒙古族對手工業産品的需要。

    在城鎮中出現了手工業作坊。

     手工業的發展,使蒙古地區的自然資源,如呼倫貝爾、劄魯特、阿魯科爾沁、蘇尼特、察哈爾、鄂爾多斯、阿拉善等地的鹽、堿,巴林、克什克騰、烏喇特的木材,雅圖溝的鉛,喀喇沁、土默特、翁牛特、阿拉善的金、銀、煤,均得到開發。

    一些蒙古王公雇人以土法開采,或招漢商承包,雇蒙漢人民開采。

    一些蒙民也在産地自行挖鹽、采煤、淘金。

     蒙古地區多種經濟的發展,是蒙漢各族人民勞動的結晶,既繁榮了蒙古地區的經濟,也加強了蒙古地區與全國各地的經濟聯系。

    蒙漢人民在共同生産和鬥争中,沖破了清朝的限制,動搖了蒙古的封建領主制度,也加深了友誼。

     文化生活清代,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蒙古族人民沖破清廷的種種禁限,加強了與各族人民的文化交流,既繼承和發揚了本民族的文化,又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文化成果,使蒙古族文化獲得了新的發展。

     蒙古族語言和文字進一步規範化,成為各地蒙古族通用的統一的書面語言。

    蒙古族學者編纂了各種語法,如十八世紀丹達爾拉哈然巴的語法著作、蒙古正黃旗卓特氏富俊編的《蒙文旨要》,十九世紀拉哈木蘇隆和脫王的蒙古語法。

    蒙古族學者也編纂了辭典,如賽尚阿的《蒙文彙書》和《蒙文晰義》以及蒙古族學者集體編纂的大型《蒙文注釋辭典》等。

    與此同時,清政府也纂修了幾種蒙文和其他各族文字對照的大型辭典,如《五體清文鑒》(滿、蒙、漢、藏、維吾爾)、《西域同文志》(滿、蒙、漢、藏、維吾爾、托忒文)、《四體合璧文鑒》(滿、蒙、漢、藏)、《三合便覽》(滿、蒙、漢)、《蒙古托忒彙集》及《蒙藏語彙》等。

     這一時期的曆史著作,以鄂爾多斯部薩岡徹辰(俗作薩囊徹辰)的蒙古史巨著《額爾德尼脫蔔赤》最為著名,其成書于康熙元年(1662),滿、漢譯本定名為《蒙古源流》,第一二卷叙述印度、西藏佛教史,第三至八卷按時代順序記述從蒙古興起至清初的蒙古曆史。

    十八世紀,西烏珠穆沁人兖布劄布編寫的《恒河之流》,除記載古代蒙古曆史外,還記述了蒙古的盟旗劃分、王公世系及爵位等。

    克什克騰旗的拉西彭楚克編寫了《大元盛朝史》。

    《蒙古世系譜》一書則是受漢族系譜學影響的作品。

    蒙古八旗人法式善撰寫了《清秘述聞》十六卷、《槐廳載筆》二十卷、《陶廬雜錄》六卷。

    博爾濟吉特氏希哲(簡名博明),精通蒙、漢、滿、藏文,他用漢文著述了《西齋偶得》和《鳳城瑣錄》等書,對古代蒙古史,尤其遼金元史、明代蒙古史作了深刻考證。

    蒙古正藍旗人松筠著《綏服紀略》,對蒙古和西域的曆史、地理有詳細考證。

     蒙古族的教育事業也獲得了發展。

    蒙古族受教育的途徑有多種:清廷将部分蒙古八旗貴族子弟和蒙古八旗兵丁招收到北京國子監以及歸化城、歸化土默特二旗,熱河駐防八旗的“蒙古官學”中學習,各旗劄薩克、王公任筆帖式,一些封建主和富裕牧民也開辦私塾,聘漢族和本族塾師教育子弟。

    二十世紀初,在半農半牧區還創辦了一些新式學堂,如喀喇沁右旗的崇正學堂,毓正學堂及歸化、熱河等地的武備學堂等。

    蒙古族一些開明紳士也建立學堂,如奉天籌邊中學、齊齊哈爾蒙旗師範等,與此同時,他們還選送學生到北京、天津、哈爾濱等地學習,或出國到日、德、法、俄等國深造。

    随着蒙漢人民聯系的加強,學習漢文也更加普遍,農業區的一些較大的村鎮都設立了私塾,請漢族教師教學。

     自然科學也随之獲得充分發展。

    清代是蒙醫發展的極盛時期,這與藏、漢醫學的傳入有着密切關系。

     蒙醫有一整套醫療方法,診斷包括望、問、切,治療有消、解、溫、補、和、汗、吐、下、靜、養等十法,并總結出飲食療、灸療、罨療、瑟博素療、皮療、溫泉療、針刺放血療、按摩療等療術。

    蒙醫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提高,出現不少蒙醫著作。

    烏珠穆沁人衮布紮布編著的蒙文《藥方》一書,彙集了許多蒙醫驗方。

    十八世紀初益希班覺著《甘露之泉》是一部蒙醫學基礎理論著作,對生理、病理、診斷、治療、藥方等從理論方面作了系統闡述。

    益氏著《認藥白晶鑒》中收錄380多種藥,對每味藥的産地、形态、性味、功能、入藥作了解釋。

    十九世紀奈曼旗蒙藥學家占把拉多爾濟編著的《蒙藥正典》則是一部較完整的蒙藥學著作。

    阿拉善旗高世格親用蒙文寫的《普濟雜方》是一部方藥手冊,書中收集了各科疾病常用的方劑和單方,并列有藏、蒙、漢、滿方藥名詞對照。

    同時寺廟也培養了許多喇嘛醫生,譯著了不少醫著,如《蒙藏合璧醫學》、《醫學大全》、《脈訣》、《醫學四部基本理論》、《藥劑學》、《藥王經》等。

    蒙古醫學以治療創傷和接骨最為擅長,蒙醫綽爾濟墨爾根在十七世紀将這種特效療法傳到内地。

     在天文曆算方面,蒙古族也取得很大進展。

    清前期,蒙古正白旗人天文學和數學家明安圖在清欽天監任時憲科五官正,後升任監正,他曾參加編寫《曆象考成》和《曆象考成後編》,著有《割圓密率捷法》一書,在中國數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國用解析方法對圓周率進行研究的第一人。

    《天文學》是一部重要的蒙文天文學著作,綜合了當時天文基礎知識,并吸收了西方一些天文知識,是研究蒙古天文學的重要資料。

     這一時期,蒙古族的文學亦取得了新的發展,出現大量英雄史詩、故事、民歌、童話和寓言等。

    早已流傳于蒙、藏兩族人民中間的《格斯爾傳》,十八世紀以木刻本印行,塑造了一個為民除害,給人民帶來和平生活和勞動的偉大英雄形象。

    《額爾戈樂岱的故事》描述了英雄拒繳國稅,與旗王爺及清朝皇帝鬥争的故事。

    《巴達爾沁努烏勒格爾》和《巴蘭格侖》包含了反封建、反喇嘛教的内容,嘲笑了僧俗封建主和不法商人。

     蒙古族擅長詩歌創作,熱情洋溢的詩歌成為激發人們鬥争和勞動的武器,如《田和》、《巴音塔拉》、《達欽塔拉》、《達那巴拉》、《青菜花》等,歌頌了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鬥争,《丁郎彬》、《小黃莺》、《孤獨的小羊羔》等,反映了人民的痛苦生活,《薛梨散丹》、《拉西瑪》、《車裡山》、《韓密香》等,揭露了封建婚姻制度,《常斯得喇嘛》、《薩嘎拉喇嘛》等,是反對迷信和喇嘛腐朽寄生生活的作品。

     蒙古族詩人古拉蘭薩(1820?&mdash1851)創作了許多脍炙人口的詩篇,如《望肅清英吉利匪盜勝利歸來》、《太平了》等,充分表達了蒙古族人民期望蒙古騎兵殲敵保國,建設和平環境的心情。

    尹湛納希(1837&mdash1892)是蒙古族最傑出的作家,他畢生創作了《大元盛世青史演義》、《一層樓》、《泣紅亭》等現實主義長篇作品,揭露和批判了晚清的社會現狀,無情鞭笞了封建制度,抨擊了貪官和蒙古封建主的荒淫無恥生活,刻畫了農民的苦難處境。

     在民間,說書的風氣十分盛行,說書藝人演唱《好來寶》,誦唱《格斯爾傳》等文學作品。

    漢族小說也成了說書的主要内容。

     第二節 藏族達賴和固始汗的冊封 藏族與清朝的聯系,在清入關前即已開始。

    皇太極在崇德四年(1639) 派專人緻書于“圖白忒汗”和“掌佛法大喇嘛”,提出延請高僧到滿洲地區傳播佛教的要求。

    當時西藏正處于動亂中,達賴五世也恰于此時派遣伊拉古克三朝清,至崇德七年(1642)始到達盛京,受到皇太極破格優待。

    在伊拉古克三返藏前,皇太極分别寫信給藏巴汗、固始汗、達賴喇嘛和薩迦、噶舉等派的領袖,委托他轉交。

    伊拉古克三返藏後才得知,藏巴汗崇信黃教的蒙古和碩特部已被消滅,固始汗已統一了藏族地區,建立起新的地方政權。

    伊拉古克三又立即前往盛京通報情況。

    順治元年(1644)初,清朝再次派人随伊拉古克三入藏,迎請達賴喇嘛,後又多次敦請達賴五世來京。

    直到順治九年(1652)正月,達賴五世才在蒙藏扈從三千餘人的護送下動身,長途跋涉萬餘裡,曆時近一年,于當年十二月到達北京。

    為迎接達賴五世,順治帝專門為他在安定門外建造了黃寺,由戶部撥九萬兩白銀作為供養。

    順治帝臨朝時,為達賴五世設專座,位居群臣之上。

    達賴五世在北京隻住了兩個多月,就以不服水土為由,要求返藏。

    順治帝對他厚予賞賜,并命和碩承澤親王碩塞送他到代噶(今内蒙古涼城)。

    達賴五世到達代噶後,并未立即動身返藏。

    兩個月後,順治帝派禮部尚書,理藩院侍郎等高級官員攜金冊、金印到代噶冊封達賴五世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①,印文為滿、漢、藏三體文字。

    從此時起,達賴喇嘛的名号正式由中央政權确定下來。

     在冊封達賴五世的同年,順治帝還派專人入藏,冊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固始汗”。

    在給固始汗的封文中,順治帝要他“作朕屏輔,輯乃封圻”②,即做好皇帝的助手,治理好他所管轄的藏族地區。

    在清朝看來,達賴五世和固始汗分别是藏族地區政教兩方面的領袖。

    達賴五世是宗教領袖,掌管蒙藏地區的佛教,固始汗則是管理藏族地區的蒙古族汗王。

     達賴五世得到清朝的冊封後,聲望日隆。

    固始汗在受封的第二年(1654)病故,其長子達顔汗繼承了汗位,主持西藏政務。

    當時清朝入關不久,南明政權尚在進行反抗,清廷隻能與達賴喇嘛保持較松弛的冊封關系,假手和碩特部固始汗子孫以治理西藏。

     蒙、藏貴族之争①《清世祖實錄》卷74,頁18&mdash20。

     ②《清世祖實錄》卷74,頁18&mdash20。

     康熙十八年(1679),達賴五世任命桑結嘉錯擔任第巴。

    當時達賴已年逾六十,對桑結嘉錯又極為寵信,諸事多放手讓他自行處理。

     康熙二十一年,達賴五世圓寂。

    他在世時,一直受到清朝和固始汗的敬重。

    固始汗的子孫懾于他的威望,雖想獨攬大權,但不敢有所動作。

    達賴五世圓寂後,給固始汗之孫達賴汗專權提供了機會。

    此時,桑結嘉錯任第巴僅三年,羽翼尚未豐滿。

    為了在與達賴汗的權力之争中處于有利地位,桑結嘉錯秘不發喪,僞稱達賴五世入定,凡事仍假借達賴的名義進行。

    同時,積極派人聯系伊犁地區的蒙古準噶爾部,希望借助于準噶爾部噶爾丹汗的軍事力量,驅逐和碩特部的勢力出衛藏地區。

     康熙三十二年(1693),桑結嘉錯以達賴五世的名義為自己讨封。

    康熙帝考慮到這是達賴五世的請求,次年,封桑結嘉措為“掌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教弘宣佛法王”,賜金印①。

    明确規定他的職責仍在宗教方面,并不影響達賴汗的職權。

     康熙三十五年(1696),清軍在外蒙古克魯倫河特勒爾濟地方大敗噶爾丹軍。

    從俘虜口中,康熙帝得知達賴五世已圓寂多年,匿喪不報,跋扈擅權,暗中挑唆噶爾丹與清朝為敵等等,皆桑結嘉錯一人所為,康熙帝當即寫信嚴厲責問桑結嘉錯,要他從速奏明達賴五世圓寂始末,交出幫助噶爾丹的濟嚨呼圖克圖,否則要與他兵戎相見。

     桑結嘉錯接到康熙帝的谕旨後,誠惶誠恐地向康熙帝奏報達賴五世早已圓寂,其轉世倉央嘉措已十五歲,懇請康熙帝允許倉央嘉措作為達賴六世正式坐床,對匿喪的原因,作了一些辯解,答應将濟嚨呼圖克圖解送北京。

    康熙帝因為剛剛征服噶爾丹,桑結嘉錯既已認過,也隻得承認既成事實,準許達賴六世坐床。

     達賴六世·倉央嘉措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十月在布達拉宮坐床,拜班禅五世·羅桑意希為師。

    在桑結嘉錯與達賴汗的權力角逐中,達賴六世處境尴尬,不過是一個宗教上的傀儡,在桑結嘉錯匿喪期間,他一直生活在民間。

    青少年時期的世俗生活,加上後來的政治境遇,使他成了一名浪漫主義的詩人。

    坐床時,他已十五歲。

    他不願過受人擺布的生活,也不恪守宗教的清規戒律。

    這些,都成了以後拉藏汗廢黜他的借口。

    倉央嘉措創作的詩歌脍炙人口,在藏族文學史上有一定的地位。

    但是在這場蒙藏統治階級之間的鬥争中,他卻成了犧牲品。

     康熙四十年(1701),達賴汗卒,兩年後,其子拉藏汗即汗位。

    拉藏汗懷疑其父是桑結嘉錯加害緻死的,與桑結嘉錯的關系日趨惡化。

    康熙四十四年(1705),雙方終于爆發了一場戰争。

    拉藏汗召集他的蒙古軍隊,擒殺桑結嘉錯,并且立即将事件經過奏報康熙帝,同時,建議廢黜桑結嘉錯所立的達賴六世。

    康熙帝對桑結嘉錯匿達賴五世之喪十五年之久,又積極慫恿噶爾①《清聖祖實錄》卷163,頁7。

     丹興兵作亂,深為不滿,認為他的被殺實屬罪有應得,遂立即派專人于康熙四十五年底動身赴西藏,封拉藏汗為“翊法恭順汗”,下令廢黜倉央嘉措①。

    同年,達賴六世在解送北京途中,死在青海湖附近。

     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廷派侍郎赫壽入藏,協同拉藏汗辦理西藏事務。

    這是清朝入關六十多年後,首次派出駐藏辦事官員。

    随後,清廷又于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