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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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昌地區彜族曆史調查資料選輯》,第133&mdash134頁。

     ②《清聖祖實錄》卷16,頁3。

     ③亨利·稱爾迪埃著,張良春譯:《倮倮的現實形态問題》,載《涼山彜族奴隸制研究》1978年第1期。

    ①嘉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四川總督勒保奏》(錄副),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689号。

     腹心的“巴蠻”,與雲南東川府巧家廳(今巧家縣)所屬江外二十一寨的“滇蠻”“互相勾結,時出滋擾”②。

    光緒年間,更進一步發展至“巴蠻”渡過金沙江,前往雲南的永善與巧家劫掠。

    清朝末年,涼山彜族奴隸主的出掠有增無已。

    他們“連年捆擄邊民,互相轉售。

    購得之家,驅使同于馬牛,桎梏甚于囚虜。

    偶有脫逃,又落于他夷之手,視為奇貨,虐使如前。

    又以所獲婦女,強使匹配,所生子女,謂之娃子,使為服役,如此裹脅,漸緻強大”③。

    這樣,宣統元年(1909),涼山沿邊州縣清查近三年被擄漢人數字,“有案可稽者,計被殺男婦一千六百六十餘名,被擄男婦四千三百餘名。

    除查有主名,勒令坐班夷支繳出者僅六百三十餘名外,餘三千六百五十餘名,遂至不可究诘。

    搶去名(民)間牛馬牲畜二萬餘隻,什物财産喪失者又稱是”④。

    這就無怪乎清末“涼山沿邊各廳州縣,戶口凋零,較之乾嘉盛時,十不及四,疆宇日削”。

    而另一方面,彜區人口卻有迅速的增加。

    雍正十年(1732),涼山地區隻有“十數萬彜倮”①,這時,“統計黑夷人衆,不過一、二萬戶,而所轄白夷娃子,已至七、八萬戶”。

    合計九、十萬戶,約四、五十萬人。

    由上可見,涼山彜族奴隸制之所以從清初到清末繼續得到保存,歸根結底,在于存在生産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所謂“生番”地區,以及招緻漢民開墾生産力逐漸有所提高的所謂“熟番”地區。

    兩類地區的共同點,是繼續保持奴隸制的政權機關,繼續維持奴隸制的等級關系與對其他部落或民族的劫掠。

    區别在于:“生番”地區繼續俘虜漢人為奴,“熟番”地區基本上不虜漢人為奴。

    随着涼山腹心地區黑彜家支反對土司鬥争的發展,将土司予以消滅或逐漸驅趕至邊緣地區,就使原來繼續俘虜漢人為奴的“生番”地區進一步擴大,便那些原系土司所轄的“熟番”地區,也變成照樣俘虜漢人為奴的“生番”地區。

    這樣,到了清朝末年,原來所謂“熟番”、“生番”的概念也逐漸被廢棄,而為“淺山”與“深山”所取代。

     土司制度下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的過渡在清代若幹彜族地區,出現了土司制度下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的過渡。

    這是在繼續保持土司、土目的大土地所有制下進行的。

     ②道光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雲貴總督王文韶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705号。

     ③光緒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四川總督趙爾巽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713号。

     ④宣統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四川總督趙爾巽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714号。

     ①雍正十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總督黃廷桂奏》,《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二十輯,第654頁,台北故宮博物院。

     雖然雍正年間清朝在彜族地區較為普遍地推行了改土歸流,亦即以有任期的流官代替世襲的土官,但在部分彜族地區,由于各種曆史原因,仍有一些土官保留下來。

    如雲南新平縣土縣丞楊宗周,原系魯魁山彜族頭目,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由臨安知府黃明等招撫授職,1690年沒有附合土巡檢李尚義為首的反清活動,繼續傳襲到清朝末年①。

    又如雲南武定縣慕連土舍那德宏,于雍正八年因“随征烏蒙”叙功受封,也傳襲到清末②。

    再如雲南新平岩旺土把總李顯智,以乾隆三年随父毓芳“讨逆有功”授職,傳襲到解放前的大惡霸李潤之。

     清沿襲明制,不予土官俸給,土官還須有所貢納、征發。

    作為大貴族奴隸主的土司及其屬下員司土目,要維持一定的政權機關,在對所屬奴隸群衆進行直接占有的同時,必須在所轄地區保持一定範圍的大土地所有制。

    如雲南那德宏在雍正八年初立為武定慕連土舍時,所屬地區東至十六角村、知利,與祿勸縣相連;西到水田大河,與環州土司相接;南到插甸;北到金沙江邊,其中有上下各十三村。

    直到道光初年,這裡還沒有出現土地買賣。

    其所以在保持土官大土地所有制下出現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的過渡,主要取決于下述兩個因素:一是對外掠奪奴隸來源的枯竭。

    自康熙、雍正年間,清政府在東川、烏蒙、鎮雄等地大力推行改流,沉重地打擊了土司、土目奴隸主的殘餘勢力,不僅武定地區繼承了明萬曆年間平定鳳阿克之後“遂悉置流官”的形勢,并且從根本上斷絕了在境外結合其他彜族土官進行反清的可能。

    因此,盡管那德宏在雍正八年被授為慕連土舍,但已經失去了對外劫掠其他民族為奴與彜族頭目間相互劫掠奴隸的能力。

    這種奴隸來源的枯竭與其他條件相配合,就不能不在這一地區開始封建化的進程。

     二是社會生産力發展的需要。

    在奴隸制度下,奴隸主對内的殘酷剝削與對外的肆意劫掠人口财産,使奴隸群衆從根本上喪失了勞動的興趣,從而不能不導緻社會生産的停滞不前,甚而造成嚴重的破壞。

    明代後期,武定軍民府鳳氏“藉土衙之勢索取夷民,民畏之如虎,甘為盜賊劫掠以應其求,盡歸于土府”。

    這種夷民甘為盜賊劫掠的情況必然導緻社會生産的嚴重荒廢。

    直到康熙五十四年(1715),清朝平息竊據武定撒甸一帶彜族頭目常應運的反抗時,仍然是在大片“荒甸”的地方用兵①,就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

     與奴隸主的對内殘酷壓迫、對外掠奪相比,封建領主讓農奴依附在土地上進行定額地租剝削,社會秩序還比較安定,從而有可能使社會生産力獲得一定的恢複與發展。

    自雍正年間以來,武定慕蓮地區農奴在領主那德宏及其後人統治下,在山嶺起伏、溝澗縱橫、肚大口小的低窪地帶,修建了能夠容納山洪的壩塘,并在半山與河谷地區修建大量的梯田,利用壩塘積水培育秧①道光《新平縣志》卷4《兵防》,民國《續修新平縣志》卷10《人種》。

    ②光緒《武定直隸州志》卷3《土司》。

     ①檀萃撰輯,何耀華校正:《武定鳳氏本末》,《雲南史料叢刊》,第二十二輯。

    苗與灌溉稻田,其中有全縣最大的萬德壩塘,可灌溉水稻田170多畝。

    與此同時,當劫掠斂迹後,比較安定和平的民族關系可以出現,較為先進的農業生産技術就比較容易獲得傳播與推廣。

     在對外掠奪奴隸來源枯竭與社會生産力取得發展的新形勢下,貴族奴隸主對廣大奴隸群衆的直接占有難以繼續,農奴對領主的依附關系就日益發展。

     清代中葉,這種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的轉化或者農奴對領主封建依附關系的發展,可從嘉慶年間水西地區流傳下來的三份彜文田契顯示一斑。

    其中一份,寫明農奴阿勾巴租種土目領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頂銀五十兩,年交稻谷租二大鬥五升,旱地租一大鬥。

    并講明:“今後糧清糧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随喚随到,阿勾巴子孫永遠管業。

    以後如糧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随喚随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孫并無異言。

    ”另有租與農奴阿木的兩份田契,主要内容基本相同①。

    這裡既不是奴隸制的直接強制,也不是單純的經濟剝削。

    而是由于農奴租種了土目領主的土地,因而産生了除交租糧外,還有各種夫役、派款等經濟外強制。

    如果農奴不能履行這種經濟剝削與經濟外強制,領主的土地就要收回。

    這就将租種土地産生的經濟剝削與封建性質的人身依附關系緊緊地結合在一起。

     自然,在繼續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統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權力,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決不是一帆風順的。

    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區奴隸制仍然十分活躍,有的地區則保留嚴重的奴隸制殘餘。

    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初一日,貴州大定府悅服裡步武(補露)土目安沙巴及孫安智,将角灣子地方一塊佃給一個叫不修(麻栽爺爺)的,這個不修除交頂銀前後共十九兩銀子外,并寫明“以後子孫萬萬代,一代抽一個當&lsquo直&rsquo(奴隸)。

    官家生了一個孩子,要出一兩或二兩銀子,要出一壇或二壇酒。

    另外我家該出十兩零八錢銀子給官家”。

    結合解放後在貴州威甯地區的調查,這種“一代抽一個當&lsquo直&rsquo”的關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種“人租地”,每代必須交納人租一個的關系。

    這又是奴隸制殘餘在水西地區長期得到保存的表現。

     改土歸流的有效推行與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在清代若幹彜族地區,除出現土司制度下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過渡外,在其他若幹彜族地區,由于改土歸流的有效推行,也出現了奴隸制經濟直接向封建地主經濟的過渡。

     清代彜族地區的改土歸流,可以雍正年間東川、烏蒙、鎮雄彜族土司、①餘宏模:《清代水西彜族土目和彜文田契試析》,《貴州民族研究》,1979年第一期。

    土目的改流為代表。

    雍正以前,這裡還保留着奴隸占有制度。

    雲南巡撫鄂爾泰于雍正四年十二月奏陳由威甯到東川彜族土司土目統治區内所目睹的情況:“三百六十裡内人煙俱寂,雞犬無聞”。

    “田皆蒿萊,地盡荊棘,耕種不施,漁樵絕迹”①。

    社會生産力發展受到嚴重的阻礙與破壞。

    鄂爾泰在上述彜族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所采取的策略是,在陸續調集軍隊陳兵邊境的同時,先行分化土司、土目内部的團結。

    烏蒙府城發生了奴隸主暴亂,殺害了烏蒙鎮總兵劉起元等人。

    從而迫使鄂爾泰飛調滇、黔官、土兵一萬數千人,對東川、烏蒙、鎮雄等地的奴隸主武裝進行大規模的粉碎性的打擊,使之一蹶不振,并為奴隸制經濟向封建地主經濟的直接過渡,創造了一個迅速發展的先例。

    其具體措施是:軍事上加強安營設汛,防止涼山彜族奴隸主的勢力越過金沙江卷土重來;政治上慎選能員,以“人地相宜”的徐成貞為昭通總兵;着眼于恢複與發展經濟,早在1727年初,就陸續招集墾民墾荒,繼而将原屬土司土目現在無業的田地賞給兵丁。

    “并量與牛種銀兩,勸令開墾”①。

    1731年初,當“魯甸涼山等數百寨盡平”之後,又對避亂逃亡及被脅從的,無論漢回彜苗,“概令招撫,悉予安插”,于是“歸而完聚者數萬戶”②。

    1731年底,繼鄂爾泰擔任雲貴總督的高其倬,又采取了進一步的措施:首先從尋甸各州招得“習于耕稼”的農民一千戶,限期趕赴昭通;其次将昭通之田分為熟水、生水、熟旱、生旱田四種,分别授與;尤為重要的是:将“所給與兵民夷戶之田,俱令于分給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将來紛争影射之葛藤。

    其田按年陸續收其稻谷,照時價計算,扣還工本,扣清之後即令起科..其田給與執照,永遠為業”③。

    這種既承認勞動者的土地所有權,又從生産資金方面給予借貸的政策,極大地鼓勵了勞動者的生産熱情,大約隻經曆了十多年,就出現了改流前後迥然不同的變化。

    在改流前的1726年,是“昔日土酋,好逸惡勞,不喜耕種,縱容部落,不時搶劫人口,擄掠牲畜,販賣為生,習成慣技”④。

    而在改流後的乾隆十一年(1746),則是“數年以來,招徕開墾,野無曠土,商賈輻辏,漢土民夷,比屋而居,廬舍稠密,已與内地氣象無二”⑤。

     在向封建地主經濟過渡中,并非所有地區都要經過改土歸流。

    如康熙二十七年授職的新平土縣丞楊宗周,乾隆三年因軍功議叙的新平土千總邱國①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雲貴總督鄂爾泰奏》,《朱批谕旨》,第49冊。

    ①《清世宗實錄》卷96,頁20、21。

     ②民國《昭通志稿》卷2《政典志》。

     ③民國《昭通志稿》卷8《藝文志》,高其倬:《委員赴昭辦理開墾疏》。

    ④乾隆十年十一月初三日,《雲南昭通鎮總兵官董芳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688号。

     ⑤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雲南總督張允随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688号。

     良,都是直到清朝末年子孫世襲,轄區四至分明,保持着土司封建領主的大土地所有制。

    但至乾隆三年,土弁李毓芳在新平所屬地方“新買者甸岡、丫租等田”,其中者甸岡計九畝八分二厘,“年收京鬥租谷二十四石,納秋糧四鬥八升六合五勺”①。

    表明這裡的地主經濟已在領主制周圍取得進展,并對後者進行沖擊。

    又如道光年間雲南武定慕蓮土舍所屬練頭聯合群衆,要求在轄區内自由買賣土地。

    土司被迫承認,允許有田戶以後隻交納一份官租,這就以容許地主經濟發展的方式破壞了領主制的完整。

    再如清朝末年,貴州威甯龍街、牛棚、大官寨等地仍然保存土目封建領主的大土地所有制,鄰近的灼圃地區卻由于土目絕嗣,地産歸公,折價出售,從而使這一地區的地主富農經濟逐漸居于統治地位。

     源遠流長的民族文化與風俗習慣除少數後進地區外,各地彜族有着長時期從事農業生産的曆史。

    正是從農業生産實踐中,彜族人民積累了許多有關天文氣象的知識。

    如在雲南景東縣,彜族群衆把長時期以來觀察天象變化的經驗編成許多農諺。

    在雲南牟定縣,當地部分彜族老農根據春雷第一聲的時間和方位,能夠正确地預測當年雨季開始的遲早和雨量豐欠的情況。

    在四川涼山,彜族群衆在自己的生産實踐中,采用了根據物候定農時的方法,并進一步把農時與天象聯系起來,根據日出點和日落點的位置變化确定農時,确定該種某一種作物。

     在對疾病醫療方面,彜族群衆中間也蘊藏着許多寶貴的經驗。

    如雲南楚雄、祿勸縣的《齊書蘇》(意為配藥方的書),貴州畢節地區的《尋藥找藥經》,四川涼山地區的《獻藥供牲經》,都可以說是當地彜族醫療經驗的總結。

    許多民間醫生運用世代相傳的醫療經驗,把一些動植物和礦物制成各種土藥,能治療多種疾病。

    還有紮針、接骨、熏洗、按摩、拔火罐等外科手術。

    并對牲畜的疾病進行治療。

    但是,在一些地區,醫療經驗被公開宣揚宗教迷信的畢摩所禁锢,未能獲得健康的發展。

     彜族有初創于隋唐,至明代已趨成熟的标音節文字,明清以來,各地流傳不少用紙書寫的彜文經典,包括曆法、天文、譜牒、詩文、神話、曆史以及畢摩所使用的祭經與占蔔經等典籍,内容十分豐富。

    各地還有一些彜文鑄銅、碑刻、圖章、書信、契約、借條等,多系明清兩代保留下來的文物。

    彜族民間有豐富的文學寶藏,許多手抄本基本上可以劃入文學作品的範疇,絕大部分是世代傳誦、并不斷錘煉豐富的民間口頭文學,它們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彜族民間有各式各樣的傳統曲調,無論男女老少都能唱上幾首,它是彜族文化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地山歌與傳統曲調一樣,豐富多彩,美不勝①道光《新平縣志》卷2《學校》。

     收。

    彜族民間還有各種舞蹈伴奏曲和樂器曲,樂器種類不少,通常以管弦為主。

    舞蹈是彜族人民文化生活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内容,最流行的是集體性質的“跳樂”,基本動作各地相去不遠。

    涼山彜族地區還有一種宮廷舞,淵源可以追溯至隋唐時期,以後由彜族茲莫(土司)繼承與保留下來。

    各彜族地區還保留一些其他的古老舞蹈形式,包括征戰舞、鬥牛舞、鬥雞舞、點荞子舞、點玉米舞等。

     彜族群衆流行多神崇拜,具有濃厚的原始宗教色彩,可區分為自然崇拜、靈物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等數種,而以祖先崇拜的儀式最為隆重。

    最普遍流行于各地的是祭龍,大多以樹或水塘為代表。

    在衆多神靈中已出現天神的概念,但不過是人間茲莫或者土司的化身。

    彜族祭司多稱畢摩,由男性擔任。

    通曉彜文,通常父子相傳,少數拜師受業。

    凡遇打冤家、婚姻、疾病、狩獵、出行,以及遇有異象異夢等,都要請畢摩占蔔,以預測吉兇禍福。

    此外,彜族民間還流行“神判”,有撈油鍋、漂燈草、端紅铧、嚼米等數種,負者須接受制裁。

     父系小家庭是各地彜族社會生産和消費的基本單位,諸子婚後即與父母分居,幼子往往和父母住在一起。

    遺産由男子繼承,絕業歸近親所有,女兒隻能分得部分動産。

    彜族曆史上盛行父子連名制。

    1840年以前,涼山彜族婦女在某些方面仍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在奴隸制與封建領主制的統治下,若幹彜族地區盛行等級内婚,主要是黑彜與白彜之間絕對禁止婚配。

    許多地區盛行收繼婚,多系丈夫死後續嫁夫兄弟。

    在婚姻對象選擇上,交表婚十分流行。

    一夫一妻制是彜族社會的基本婚姻制度,少數統治者有多妻的現象。

     彜族曆史上盛行火葬。

    明清以來,随着改土歸流的貫徹執行,在流官政府的刻意提倡下,許多彜族地區已逐步廢除火葬,改用棺木土葬。

    涼山地區的火葬在奴隸制度下一直繼續流行。

     各地彜族有一些标志民族傳統的節日,其中,流行甚廣而又隆重舉行的是火把節。

    四川、雲南一般在夏曆六月二十四日,貴州多在六月初六。

    在雲南彌勒西山和路南圭山,每年冬日要過密枝節。

    貴州和雲南東北地區的某些彜族,還有夏曆六月過小年、冬月過大年的習慣。

     第四節 回族回民的反清鬥争 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簡稱,是由中國國内以及國外的多種民族成份在長時期曆史發展中形成的民族。

     清軍入關之初,在各地實行剃發、圈地等強暴措施,遭到漢、回各族人民的共同反抗。

    在湖北,“老回回”這支回族農民武裝在同李自成、張獻忠堅持十多年的反明起義之後,現在又投入到抗清洪流中來。

    在山東,東昌府(今聊城)、濟甯州等地的回回兵,崇祯末即參加城守,給清軍以有力抗擊。

    在廣州,羽鳳麒、■之浮、馬承祖三個回族将領,因堅持抗清而犧牲,被稱為“教門三忠”①。

    在雲南,有不少回族人參加南明政權,後來在桂王退入緬甸的時候,曾有一部分跟随桂王的回民,被阻于騰越、保山一帶,以“明”為姓,用以表示懷念先朝和對清的不甘屈服。

    在回民聚居的陝甘地區被清軍占領後,反清起義仍然此伏彼起,其中順治五年(1648)以回族米喇印、丁國棟為首的甘州起義規模最大,他們在“反清複明”的口号下,擁出明延長王朱識■作号召,轉戰于甘肅各地達兩年之久,山陝一帶為之震動。

     甘州起義被鎮壓之後,清朝兵科左給事中郝壁向清廷獻策,建議清廷趁兵威之下,于各府、州、衛五六十裡之外,“或有屯堡僻阒之地,子女族黨另行安置。

    勿令養馬,勿藏兵器”,并且還要讓回回的“掌教一人主之。

    制其出入,一意耕牧所原有田産,以消其犷悍之性”,這還不夠,“仍聽司道等官不時察勘。

    庶釁無由啟,久自敉平,實民與回兩便之道”。

    ①他的建議集中反映了清朝封建官吏們對回族的極端敵視。

     在政策上,清朝統治者沒有把伊斯蘭教像白蓮教那樣禁止,采取允許存在而又多方歧視和嚴加防範的政策。

    在法律上,三個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請留養,回回則不得申請;并且還規定流徙地點不得在甘肅等回回聚居的地區;對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時刺“回賊”二字,以示污辱。

     乾隆四十六年(1781)和四十九年(1784),先後發生了甘肅循化(今屬青海)撒拉族蘇四十三和通渭石峰堡回民田五領導的兩次反對地方官府的起義,清廷派大軍剿洗,并利用新教、舊教矛盾,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②的以回制回策略,起義遭到殘酷鎮壓。

    清陝甘總督以這兩次事件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發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漢民信奉伊斯蘭教,禁止回民抱養漢民的嬰兒,并禁止添造禮拜寺。

    蘇四十三事件後,清廷将蘇①乾隆《番禺縣志》。

     ①《明清史料》丙編第7冊。

     ②《清高宗實錄》卷1127。

     四十三的首級“傳示各省回民居住地方,每處懸示數日,使之共知儆戒”③,接着,清廷将陝西提督由西安移到固原,固原總兵移到河州(今臨夏),加強了對回民聚居地區的兵力部署和控制。

     甘肅回民的反抗和被鎮壓,影響及于全國,各地官府都在奉旨盤查“餘黨”、“邪教”和搜查違礙書籍,為此還興起了迫害回民的兩次文字獄。

    第一次乾隆四十六年六月,西安回民馬中傑、馬廣文前往歸化城(今呼和浩特)途中,在山西靈石被查獲書信一包,隻因信内有“掌教”名目,于是驚動山陝,如臨大敵,以為又是别立邪教煽惑回民者。

    馬中傑被解回西安,由署理陝西巡撫畢沅就近審理。

    經再三嚴審,掌教名目早已有之,并無别情。

    乾隆帝下谕,不得不承認“所辦其屬過當,殊不解事”。

    這種壓迫和挑撥在西北各地的積累和擴大,成為以後回民大規模自衛抗争之政治的、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年,乾隆四十七年五月,發生了影響更大的又一次文字獄。

    在廣西桂林查出廣東崖州三亞村回民海富潤攜帶的劉智《天方至聖實錄年譜》等漢文著述及阿拉伯文、波斯文伊斯蘭教經籍多種。

    敢稱“實錄”,被認為是“僭妄”,海富潤被捕下獄,廣西巡撫朱椿一面飛咨有關各省查辦,一面申奏朝廷。

    此案波及廣西、湖北、江蘇、安徽、雲南、廣東數省,著書人、作序者、送書人、譯刻者、藏版人等,牽連衆多,一大批回民人家和禮拜寺被搜查,弄得回民人人自危。

    乾隆帝知道此案又辦理過嚴,下诏說甘肅的新教是邪教,已經辦淨根株,“至于舊教回民,各省多有”,“其平日所謂經典,亦系相沿舊本,并非實有謗毀顯為悖逆之語”。

    但诏書又指出;這次查出的“書内字句大約俚鄙者多”,“此等回民愚蠢無知,各奉其教,若必鰓鰓繩以國法,将不勝其擾”①。

    這樣的上谕仍然重申了對新教的鎮壓,默認了對宗教書籍的搜查和對回民的歧視,隻是擔心查辦過嚴将不勝其擾而已。

    诏書還提到對山東王倫和甘肅王伏林等起義的鎮壓,有回民參加,這也正是清統治者對回族兵将加以利用的一面。

    在清代,回族中當兵吃糧和擔任武将的确實不少,如哈元生、哈攀龍、哈國興、冶大雄、許世亨、馬建紀、江長貴等都曾任提督、總兵之類的官職,後來同治年間馬新贻,竟坐上了兩江總督和辦理通商事務大臣的高位。

    這隻不過是少部分人的被利用,絕不說明回族政治地位有任何提高。

    相反地,随着民族矛盾的不斷激化,回族中醞釀着更大規模的抗清風暴。

     以農為主農商工兼營清代有較長時期處于相對安定的環境,由于停止圈地、鼓勵墾荒、興修③《清高宗實錄》卷1135。

     ①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三日上谕,轉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聖實錄年譜》。

    水利、盛世滋丁永不加賦等政策的施行,中國的封建經濟又逐漸呈現出一個由恢複到發展的局面,回族的經濟、文化這一時期也同樣有較為明顯的發展和變化。

     各地回族的人口在繁衍,生産在發展。

    乾隆四十六年署理陝西巡撫畢沅的奏折提供了有關陝西回民的綜合情況,很有代表性。

    畢沅說:“查陝省各屬地方,回回居住較他省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屬之長安、渭南、臨潼、高陵、鹹陽及同州府屬之大荔、華州,漢中所屬之南鄭等州縣,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為稠密。

    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數千家,城中禮拜寺共有七座。

    西安回民大半耕種、畜牧及貿易經營,頗多家道殷實及曾任武職、大小員弁及當兵、科舉者。

    ”①在甘肅,東部甯夏至平涼,回民村寨林立,西部以河州、西安為中心。

    延伸到河西及南部清水、張家川等地,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

    内地河南、安徽北部及山東、河北的沿運河兩岸,回民散居其間。

    而雲南,在東部發展了昭通、會澤、巧家,在西部發展了大理、保山、劍川等回回村鎮。

     清代前期回族農業生産的發展,首先在墾荒事業和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上較為突出。

    順治甘州事變後由河西逃往西甯府的大批回民,在白塔兒(今大通)等地辟建新的村寨,至乾隆時“開田立舍”已經“累至萬戶”。

    巴燕戎廳(今化隆)很多村莊是回民新設。

    西甯北川營,回民、漢民雜居,“築高屋、莊田、水磨、鬥車、種麥、豆、青稞”①,向當地蒙古貴族領取耕牛和籽種,每年交納實物地租。

    在新疆哈密、伊犁、烏魯木齊、昌吉等地,乾隆後期回民同漢民一起由陝甘來這裡墾荒,做出成績。

    清代前期山東、河北回民陸續到東北、内蒙墾荒和經商、開辟了新的居住區。

    繼元明之後各地回民在農田水利事業上不斷做出成績,在甯夏,回民、漢民一起興修了大清、惠農、七星、昌潤等渠道,漢延、唐徕等古老渠道也進行了整修和擴展。

    “黃河萬裡富甯夏”的贊譽是曆史上回、漢各族人民興辦黃河水利并同“河崩沙壓”等自然條件作頑強鬥争和辛勤勞動換來的。

    雲南,經過元明數百年的經營,回民多占有水利條件較好的地方,在新興(今玉溪),水利灌溉條件好,可以引水上行,回民居住之處“田地最饒,赤旱不荒”②。

    .峨縣(今峨山)漢民同河西縣回民聯合興修水利,僅河西縣就有數千畝回民良田受益,體現了回漢團結的情誼。

    在河南,回民較多的開封地區道光二十一年(1841)黃河決口,河南及安徽兩省五府二十三州縣都遭淹沒,開封被洪水圍困八個月,全城回、漢族百姓的生命财産受到嚴重威脅,官府束手無策。

    在一次險情萬分緊迫時,有回民夫役七百餘名和四街商民“赴工效力,不領價值,踴①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署理陝西巡撫畢沅奏折,轉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聖實錄年譜》。

    ①乾隆《西甯府新志》。

     ②張泓:《滇南新語》。

     躍争先,大呼奮激,始能搶築妥協”①,為了搶險護城,不少回民把自己家中棉衣、棉被甚至把家中和清真寺房上的磚石拆來修堵,搶險中有十幾名回族青年獻出生命。

    清河南巡撫牛鑒也深受感動,奏請朝廷,利用河工料物重修了清真東大寺,并賜以“護國清真”匾額,以示尊崇,這件事充分體現了回、漢族人民同舟共濟與自然搏鬥的共同命運。

     由于地理條件的不同,各地回民在發展中也表露出很大的不平衡性。

    在土地肥沃、水利條件較好的地方,勤苦耐勞的回族農民可以達到生産發展,生活富裕,家給人足。

    道光八年(1828)回族學者蔣湘南在《西征述》中稱:“甯夏水利、鹽池、壤沃人滿,遠近郊村,林緉聯絡,不與江淮”,這是甯夏川區回、漢族農民慘淡經營下的富裕景象。

    在關中,道光初渭南有三千戶回民,他們“地處肥饒,尚屬安業”②。

    雲南回族在“嘉道間最稱富庶”③。

    永昌,膏腴之地多為回民所有;新興,回民并不多,但“世居壩頭,固得形勢,因而富貴沿為首”④。

    占有膏腴土地的回民畢竟隻在少數地區。

    多數是占有山地、沙地、河邊地、鹽堿地,回民聚居的甘肅東部六盤山區(今屬甯夏)、河北滄州、鹽山地區,都屬于這樣的貧瘠之鄉。

    但盡管自然條件惡劣,回族人民也能适應環境,勤奮進取,根據不同環境開展多種經營。

     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傳統特點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回族農村經濟也不例外,但是回族農業經營又有它的特點,就是不單純依賴于農耕,不單純依賴于生産糧食。

    回族農民善于搞多種經營,注意發展商品生産和商品流通,表現出一種勤奮、進取的活力。

    各地農村回民因地制宜發展經濟作物兼營畜牧業、運輸業或者手工業、商業者頗為普遍。

    在大荔和蒲城、富平、臨潼、渭南之間的沙苑地區,回民根據沙地特點,“樹而不田”①,“沙地,不宜種麥,向植棗、梨、瓜、豆”②,這裡“羊冠全省,蒺藜甲天下”。

    沙苑的西瓜更為著名,乾隆時大荔郡守張奎祥有《蘇村瓜》詩:“蘇村瓜、大如鬥,一瓜粟數升,十瓜錢盈缶。

    畝可數百及千瓜,勝種麥豆蔥與韭”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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