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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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管理行政和司法。

     此外,清代還有相當于省一級的特别行政區,一是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東北等地區,一是京畿地區和盛京地區。

    清代在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東北等地設有駐戍将軍、辦事大臣、參贊大臣、領隊大臣、幫辦大臣等官員,署理所轄地區軍政事務。

    盛京地區是清皇朝祖宗發祥之地,京畿地環衛皇城,所以亦設置特殊地方政權。

    清入關以後,把盛京作為“留都”,并于盛京地方設遼陽府,順治十四年(1657)改為奉天府,設府尹一人,掌管盛京地方政事。

    乾隆二十七年(1762)規定由盛京将軍節制。

    乾隆三十年(1765)又實行軍民分治,府尹亦由盛京六部特簡大臣兼任。

    京畿地區設順天府,管轄京師及附近州縣,掌京畿地區政事。

    雍正元年(1723)以後,由六部尚書、侍郎内特簡大臣一人兼管府尹事。

    奉天、順天兩府府尹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其地位相當于各省的巡撫。

     省之下設道、府(州、廳)、縣(州、廳),由道員、知府、知縣執掌政事。

    知府以下官員多用漢人。

    地方基層政權實行保甲制度,是清代鞏固統治的又一重要措施。

     清初即實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頒布的保甲法規定:每十戶為一牌,設牌頭。

    十牌為一甲,設甲長。

    十甲為一保,設保長。

    牌頭和保甲長均由地主衿紳及望族的族長擔當,以監視管轄區内的人民的活動和人口流動情況。

    每戶的戶主姓名、職業以及丁男口數都一律寫在“紙牌”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則注明其來”①。

    其目的在于“弭盜”。

    保甲制不僅推行于内地農村,各城市鎮草墟以及偏遠山區、少數民族居住區都一律編制保甲。

    嚴密的保甲組織密布全國城鄉,廣泛地控制着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着鞏固清王朝統治基礎的作用。

     廣開科舉屢興文獄為了加強思想領域的控制,清朝統治者采取懷柔和鎮壓的兩手政策。

    一方面采取籠絡手段,用科舉考試辦法網羅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另一方面大興文字獄,殘酷鎮壓具有反清思想的漢族地主階級知識分子。

     清初在未統一全國以前,即已采取科舉辦法,考選秀才、舉人。

    順治年間科舉制度基本定型。

    全國統一以後,于康熙初年在全國範圍内推行。

    清代科舉制度基本上沿襲明代。

    清代科舉,大緻為四級,即童試、鄉試、會試、殿試。

    尚未取得生員資格者都叫童生,童生經過縣試、府試、院試,統稱為童試,童試考中的叫秀才。

    舉人可參加每三年在京城由禮部主持的會試,會試考中的叫進士。

    然後皇帝在殿廷對會試考中的進士進行考試,叫做殿試。

    殿試中式者分為三甲:一甲取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二甲取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亦取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殿試中試者,除一甲三人外,還須進行一次朝考,試畢分别授職。

    考中者授翰林院庶吉士,再入院讀書,然後取得高官厚祿。

    未中者分别用為主事、中書、知縣等。

    清代科舉八股文仍占重要地位,八股格式更加機械化,形式死闆,内容空泛。

    四六骈體的殿試策,頌聯套語,千篇一律,竟成了登上仕途的主要手段,實際上是束縛知識分子思想的桎梏。

    清初,對于滿洲、蒙古八旗子弟采取另外一種類似科舉的特殊考試,即在試題内容上隻有漢文譯成滿文和蒙古文,稱為“翻譯科”,錄取分滿、漢兩榜。

    雍正開始,滿漢一體考試,錄取時同榜張貼。

    除正常進行的四級考試外,有時奉“特旨”,舉行特殊考試,稱為“特科”,如“博學鴻儒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恩科”等。

    康熙十七年(1678),曾開“博學鴻儒科”,由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在外各地督撫,保薦有一定才學和聲望的知識分子,直接進行殿試,隻考詩賦,不考八股,一經錄取,即授翰林院官職。

    這一次“特科”,羅緻了漢族知識分子中的“名儒”如朱彜尊、湯斌、毛奇齡等143人。

    其中50人分别授侍讀、侍講、編修、檢讨等職。

    有清一代統治者對科舉考試極為重視,曾經頒布嚴格的《科場條例》,但考場作弊、士子賄賂、主考舞弊的案件仍接連不斷。

    清代的科學制度一直延續到光緒三十一年(1905),才由清廷下令廢止。

    至此,自隋唐以來一直作為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2《職役》二。

     封建統治選拔人才的主要辦法的科舉制度才結束其曆史使命。

     除了通過科舉考試這一“正途”入仕而外,康熙十二年(1673)還诏舉“山林隐遺”,實際上就是要羅緻那些明亡之後、暫時不肯仕清的漢族衿紳,以擴大滿漢地主階級聯合統治的基礎。

    翌年,又頒行捐納制度,即向朝廷捐款納資,以購買官位和職銜。

    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封建國家得到一筆可觀的财政收入,同時,又為有錢的地主、商人及其子弟謀取官職開辟了新的門徑。

    但捐納制度弊端叢生,不僅使清皇朝的封建官僚機構惡性膨脹,同時也導緻吏治的日益敗壞。

     在懷柔、籠絡的同時,清朝統治者對于不利于他們統治的思想言行,采取嚴厲的鎮壓措施,一方面收繳、銷毀和篡改不利于清王朝統治的書籍,另一方面大興文字獄。

     文字獄,即“因文字賈禍之謂”。

    中國封建社會曆史上,曆代封建皇朝屢興文字之獄,而清代文字獄次數之多,處罰之嚴,實為曆代所罕見。

    清初統治者忙于軍事征服,沒有餘力來解決思想領域問題。

    在全國統一戰争基本結束以後,而國内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仍然十分尖銳的情況下,清朝統治者為了強化其在思想領域的統治,企圖通過暴力手段,來撲滅漢族人民的反抗意識,鉗制言論,禁锢思想,于是疊興文字之獄。

    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統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為“悖逆”和“狂吠”,羅織罪名,然後置之重典。

    從康熙到乾隆,前後大約120年,據不完全統計,大小案件有90多起。

    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間,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mdash1782)五年之間,就有将近40起,文字獄的規模是空前的。

    康熙朝較大的文字獄有兩起,即莊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發生于康熙二年(1663),當時玄烨尚未親政。

    浙江湖州富商莊廷■從明末大學士朱國祯的子孫處購到朱國祯撰寫的明朝曆史的稿本。

    莊廷■本是個雙目失明的瞎子,但為了沽名釣譽,于是請人續補朱國祯書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曆史。

    書成後改名《明書》,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

    但莊廷■未及刊刻這部書就死了。

    書中如實地叙述了滿洲族先祖與明王朝的隸屬關系,清入關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責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

    莊氏觸犯了禁例,于是參與編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為莊氏書作序、刻字、校對、印刷、售賣者,甚至買書者及莊氏全族,遭株連達200多人,其中70多人被殺。

    莊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屍。

     《南山集》案發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編修戴名世在未中進士和擔任編修以前,曾網羅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訪問遺老,著成《南山集》。

    因集中論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曆年号,而未用清朝年号,而且認為清朝應從康熙元年算起,因為南明還存在,順治朝不算正統,被左都禦史趙申喬告發,言其“語多狂悖”,終以“罔視君親大義”處斬戴名世,戴名世同族16歲以上均被斬殺,并株連作序、刻印、售賣者,計數百人。

     雍正時期,由于康熙末年諸皇子争奪皇位鬥争的影響,胤禛即位後極力鎮壓各種異己勢力,所以文網更加嚴密,動辄羅織罪名,甚至望文生義,無中生有,以此作為鎮壓具有反清意識或排斥打擊異己勢力的手段。

    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lsquo維民所止”的試題,這本是《詩經》中的一句話,被人告發說是“維止”兩字是把“雍正”兩字“去首”,砍了雍正的頭,“謂之大不敬”①。

    于是把他下了大獄,死于獄中,乃戮其屍,株連親屬和學生。

    其實,查嗣庭之所以下獄,一是他趨附權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記中把戴名世案件,說成是“文字之禍”,“維止”兩字隻是借口。

    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獄是發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呂留良案。

    呂留良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學家,病死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

    明亡後,呂留良誓不仕清,隐居山林,落發為僧,銳意著述,曾作詩“清風雖細難吹我,明月何嘗不照人”,以表達其拒清複明之志。

    其著述中有強烈的反清意識,力倡華夷之别。

    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興人曾靜因訪得呂留良的遺稿,深受呂留良華夷之别理論的影響,于是令其弟子張熙投書策反川陝總督嶽鐘琪,以嶽鐘琪是嶽飛後裔,而清是金人之後,嶽家與金世代為仇相勸,并列雍正帝謀父、逼母、弑兄、屠弟、貪财、好殺、耽酒、淫色、懷疑、誅忠等罪狀十款,要嶽鐘琪起兵反清。

    嶽鐘琪向朝廷告發。

    雍正六年(1728),曾靜、張熙均被逮捕入獄。

    經審訊曾靜,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呂留良華夷有别論,于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呂留良著述及日記,親自撰文批駁呂留良華夷有别論,并将其所撰文章及曆次谕旨、曾靜口供,一并刊刻公布,名為《大義覺迷錄》。

    呂留良以華夷有别作為反對清朝統治的理論依據,而雍正帝則認為華夷無分、滿漢一體。

    “本朝之為滿洲,猶中國之有籍貫”,“我朝入至中土,君臨天下..何得尚有華夷中外之分論哉?”①顯然,雍正帝一方面極力否認當時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銳的民族矛盾,借以緩和漢族地主知識分子和廣大漢族人民的反清情緒;另一方面為清朝在漢族地區統治合法化大造輿論。

    華夷無别論反映了清朝統治者的大一統觀念,但雍正帝以此編織文網,則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将呂留良開棺戮屍,呂氏一族或斬首示衆,或杖責充軍,婦幼皆籍沒為奴。

    其門生弟子及私藏呂氏書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殺害。

    雍正帝還命令大學士朱轼把呂留良的《四書講義語錄》“逐條摘駁,纂輯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呂留良的影響,其處置是極其嚴酷的。

    而對首犯曾靜、張熙,卻“免罪釋放”。

    雍正帝逼迫曾靜寫了自白書,表示悔過,并頌揚皇帝的“聖德”,然後作為悔過的典型予以赦免。

    但雍正帝死後,乾隆帝弘曆即位半年,還是将曾靜、張熙兩人處斬,《大義覺迷錄》也作為“禁書”收回。

     ①《清稗類鈔、獄訟》上,《查嗣庭以文字被誅》。

     ①《大義覺迷錄》。

     乾隆時期,文網之嚴密,羅織之苛細,則是前所未有的。

    一字一語,即可鍛煉成獄。

    以至一時形鹹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納的惡劣的社會風氣。

    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獄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屬反對清朝統治而罹禍的。

    大緻一類是屬于觸犯忌諱,如有些皇帝專用的字眼和詞語,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

    湖南鄉紳黎大本為母親祝壽,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稱為女中堯舜”②,因比之不當,被罰充軍;江蘇地主韋玉振為他的父親刊刻行述,文中有“于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①,誤用“赦”字,被斥為“狂妄”;河南民人劉峨,刊刻《聖諱實錄》一書,專門銷售給應考的童生,因内容是講述什麼字應當避諱,怎樣避諱的,所以把應當避諱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體寫刻”②,結果被處斬;江西舉人王錫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難以貫穿,因此自撰《字貫》,意欲用字義把零散的字貫穿起來,因書中凡例對玄烨、胤禛、弘曆三帝的名字沒有避諱,被斥為“大逆不法”而慘遭斬首。

    另一類屬吟詩作文時,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網的。

    浙江舉人徐述夔的《一柱樓詩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③之類的詩句;方芬《濤浣亭詩集》内,有“亂剩有身随俗隐,問誰壯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華清,夢裡哀鴻聽轉明”④等詩句。

    乾隆帝認為他們有反清複明之心,羅織成罪。

    再一類純屬于歌功頌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當而緻罪的。

    順天生員安能敬在科舉考試的試卷上作詩,内有“恩茶已千日,驅馳隻一時。

    知主多宿憂,能排難者誰”。

    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稱頌”,但不會作詩,詞不達意,說了些糊塗話,結果被認為“語涉譏讪”⑤,差一點丢了腦袋。

    直隸人智天豹,編了《大清天定運數》一書,本是歌頌清朝國運長久,隻因書中寫乾隆年數隻寫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諱玄烨的廟号,被認為“罪大惡極”,結果身首異處。

     乾隆十六年(1751),曾發生一起涉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株連人數多的特殊文字獄案。

    當時社會上秘密流傳着一份僞托工部尚書孫嘉淦名義的奏稿,長達萬言。

    奏稿中指責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過”,并彈劾許多在朝的權貴重臣。

    僞稿案發後,乾隆帝谕令各個部門和大批官員在全國範圍内進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國内地的17個行省,都發現許多傳抄者,因僞稿案而被輯捕的人犯達上千人,有十幾名督撫官員因僞稿案而被申饬、降職以至革職查辦,結果殺了長淮千總盧魯生、南昌守備劉時達這兩個所謂②《清代文字獄檔》第四輯,《黎大本私刻資孝集案》。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七輯,《韋玉振為父刊刻行述案》。

     ②《文獻叢編》第4輯,《劉峨刷賣聖諱實錄案》。

     ③孟森:《明清史論著集刊》下冊,《閑閑錄案》。

     ④《清代文字獄檔》第七輯,《方國泰案》。

     ⑤《清代文字獄檔》第七輯,《安能敬試卷詩案》。

     “僞稿人”而不了了之。

    如此大規模的文字獄在曆史上是罕見的。

    這一方面反映了廣大知識分子和人民對清朝統治的強烈不滿,另一方面也說明清朝統治者為了鎮壓廣大知識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價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疊興文字獄,在中國曆史上是空前的。

    所涉及的對象不僅是漢族地主知識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員,下有一般平民。

    在嚴密的文網之下,廣大知識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議論朝政,不敢研究經世緻用的學問,迫使知識分子走上學術和現實相脫離的道路,埋頭于故紙堆中,搞繁瑣的考據。

    清朝統治者通過文字獄,壓制了反清思想的傳播,嚴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領域,強化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識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嚴密的文網之下,基本上被鎮壓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鬥争此起彼伏。

    清朝統治者把打擊矛頭轉向鎮壓農民起義。

    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mdash1782)大興文字獄高潮之後,文網稍疏,轉而改用籠絡、麻痹知識分子的政策。

    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屢興文字獄,對新思想的窒息,對社會風氣的毒化,已經産生了惡劣的後果,即造成了“萬馬齊喑”的局面,這就直接阻礙了中國社會的進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發展。

     除了大興文字獄,借以鉗制天下之口,統一士人的思想、言論外,收繳、焚毀不利于其統治的書籍,是清代又一項文化高壓政策。

    乾隆時期,借編纂《四庫全書》的機會,下令對全國圖書典籍進一步徹底清查,把大量有價值的書籍付之一炬。

    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對于毀譽、“诋觸本朝”的“違礙”、“狂悖”書籍一律收繳和焚毀。

    有些書籍盡管不予銷毀,但對于“違礙字句”必須一律“改易”。

    “明季末造野史”、“國初人僞妄詩文”,是清查的重點。

    因為清初統治者為了隐匿其先祖女真與明朝的隸屬關系,所以對于明末清初的野史、雜記中“諸申”(或女真)、“建州衛”、“建夷”之類的記載深惡痛絕,甚至連宋代的書提到抗金,明朝的書提到抗元,也在禁例。

    此外,清初一些漢族知識分子心懷反清複明之志,吟詩作文時免不了罵清朝幾句。

    所有這些在清朝統治者看來都是“違礙”和“狂悖”書籍,一律銷毀或改易。

    加上查繳禁書并無統一标準,于是負責查繳的官員尋詞摘字、斷章取義、索隐發微、牽強附會,使得收繳和銷毀的範圍大大擴大。

    乾隆時期這一次收繳禁書的規模在曆史上是空前的,曆來文人荟萃,書肆衆多的江浙地區是清查收繳的重點地區。

    江蘇專門設立江甯、蘇州兩個書局掌管收繳禁書。

    浙江從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mdash1782)進行了24次大規模的清查和毀書。

    經過大規模的收繳,屬于禁書、銷毀的書籍,乾隆一朝“将近三千餘種,六、七萬部以上,種數幾與四庫現收書相埒”①。

    乾隆時期大量收繳和焚毀書籍的結果,造成大批曆史文獻和具有進步思想的書籍被焚毀而失傳,留下來的大多是“欽定”官書,對我國古代文化遺産是一重大摧殘。

    ①孫殿起:《清代禁書知見錄》自序。

     修訂清律法律是上層建築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封建法律也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支柱。

    因此,曆來的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法律的修訂,并利用封建法律維護其統治。

     清入關以前,發展進步中的滿族社會仍沿襲祖宗之法。

    清入關并随着全國的日趨統一,修訂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經勢在必行。

    但入關之初,統一戰争尚未結束,清統治者迫于鞏固統治的需要,于是在明律的基礎上“斟酌損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順治四年(1647年)頒布施行。

    康熙、雍正兩朝,随着國内政治局勢的日趨穩定,統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轉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來,于是多次對清律進行了較大程度的增删修訂。

    乾隆帝即位後,在前代修訂的基礎上,對律例條文逐條進行了校正,最終完成《大清律例》,并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遠遵行”,計47卷,226門。

    至此,中國曆史上最後一部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襲了中國曆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時又吸收了曆代封建統治者的統治經驗,有所創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曆史特點。

    首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來為曆代封建法律所沿襲而又能典型地體現封建法律階級性的十惡八議的内容。

    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八議為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

    十惡八議充分體現封建法律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封建等級制度、封建倫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階級特權的階級實質。

    大清律還對十惡八議的适用範圍又有所擴大,這樣就擴大了對人民反抗鬥争的鎮壓面、打擊面,又使封建地主階級中享有種種法律所規定的特權的人員有所擴大。

     其次,大清律并不是中國曆代封建法律的翻版,它具有許多新的曆史特點:第一,滿人、漢人在法律上不平等,确認滿族特别是滿洲貴族在法律上的特權。

    清代相當長時間,涉及滿人案件,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理。

    京師的一般滿人訴訟,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内務府下轄滿人訴訟,由慎刑司審理,滿洲貴族訴訟歸宗人府審理,地方各省的滿人訴訟由滿洲族的将軍和都統審理。

    涉及滿人、漢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盡管歸一般地方司法機關受理,但無權對滿人作出判決,隻能夠送滿人的司法機關處理,量刑往往從輕,還可以“減刑”、“換刑”,滿人也有特殊的監獄,犯人待遇優于漢人。

    第二,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條奏,成為“定例”後,“則用例不用律”①。

    條例代替律,一方面表明皇帝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條文的約束,另一方面條例起着增補、嚴密封建法律的作用。

    第三,刑制也有擴大和加重。

    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增加了遷徙、充軍、發遣、枭首等項刑①《清律例》卷40,總類,《比引律例》引。

     罰手段。

    第四,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的統治,清朝統治者還制訂了專門适用于少數民族的法律,如蒙古族的《蒙古律》、藏族的《番律》、維吾爾族的《回律》、西南苗族的《苗律》等。

     第三節 平定“三藩”之亂,統一台灣 削平“三藩” “三藩”是指鎮守雲南、貴州的平西王吳三桂、鎮守廣東的平南王尚之信(襲其父尚可喜封爵)和鎮守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襲其父耿繼茂所襲其祖父耿仲明封爵)三個藩王。

    這些藩王及其父、祖在鎮壓各族人民抗清鬥争,圍剿農民起義軍和消滅南明小朝廷過程中,為清廷南征北戰立下汗馬功勞,受到清朝的晉封,令其鎮守藩地。

    由于“三藩”都身擁重兵,駐防地方之後,飛揚跋扈,俨然以土皇帝自居。

    他們割據一方,自作威福,并且互通聲息,相互聯絡,因此,最終對清廷構成尾大不掉之患。

     三個藩王中吳三桂勢力最大。

    吳三桂為原錦州總兵吳襄之子。

    吳襄因罪下獄,吳三桂晉升總兵,駐防甯遠。

    崇祯十七年(1644),明廷封其為平西伯。

    明末戰亂之際,吳三桂有意避實就虛,保存實力。

    清廷多次遺書招降吳三桂,李自成農民軍亦派人招吳三桂。

    吳三桂初取觀望騎牆态度,不久降大順軍,後因農民軍在北京“追贓助饷”,吳三桂決意降清,與清軍聯合,于山海關石河西大敗農民軍,有功于清廷,受封平西王。

    入關後,吳三桂随清軍西下陝西,南進湖廣,追剿李自成農民軍。

    後清廷令其鎮守漢中。

    順治八年(1651)率清兵征四川。

    順治十四年(1657)受封平西大将軍,率清兵自川入黔。

    順治十六年(1659)進駐雲南。

    順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領兵進入緬甸,俘南明永曆帝及其部屬,回兵後奉命鎮守雲南、貴州,并被晉封為親王。

    吳三桂自恃山海關引清軍入關以及剿滅南明永曆小朝廷功勞最大,因而最為跋扈。

    自順治十六年(1659)吳三桂開始留鎮雲南,總管雲南文武軍民、兵馬錢糧一切事務。

    并有權黜陟雲南将吏,連總督、巡撫也“聽王節制”,康熙元年(1662)開始,又“兼轄貴州”,權力在藩王中是最大的。

    吳三桂并不以此為滿足,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在雲南地方肆意盤剝、魚肉人民,不斷擴充實力,“廣征關市榷稅、鹽井、金礦、銅山之利”①,并開山煉礦,自鑄錢币。

    吳三桂占據了明永曆帝朱由榔所居五華山故宮為藩王府,又籍沒了明藩王黔國公沐氏的全部莊田為藩莊,還圈占了大量明代衛所的軍田,形成“勳莊棋布”的局面。

    此外,吳三桂還大肆圈占民地,“勒軍民為餘丁”,并放高利貸“誘人稱貸,責重息”②。

    吳三桂财政開銷,戶部不得查核。

    他借口“邊疆未靖,兵力難減”,保持雄厚兵力。

    吳三桂擁有旗兵五十三佐領(一佐領二百甲,每甲五丁);綠旗忠勇五營、義勇五營,計1.2萬人。

    加上四鎮援剿的兵力、雲貴地方官所轄綠旗兵,總兵力達9萬多人,他又擁有特權,“所轄文武将吏,選用自擅”,“并屢引京朝官,各省将吏,①《清史列傳》卷80《吳三桂傳》。

     ②劉健:《庭聞錄》卷4。

     用以自佐”③,時稱“西選”,一時“西選之官幾滿天下”,因此吳三桂網羅了一批黨羽,“水陸沖要,遍置私人,各省提鎮,多其心腹。

    子為額驸,朝政纖悉,旦夕飛報”,“挾邊防以自重”④。

    又借口與西藏茶馬互市,“歲遣人至藏熬茶”⑤,與西藏上層分子相聯絡。

    時貴州提督李本深、四川總兵吳之茂、陝西提督王輔臣都是他的心腹舊部,皆唯命于吳三桂。

    吳三桂依仗這些雄厚實力,無視朝廷,朝廷“稍示裁抑,仍不自責,辄生怨望”①,構成對清皇朝的嚴重威脅。

     尚之信之父尚可喜在廣東,耿精忠之父耿繼茂在福建,也稱霸一方。

    尚可喜和耿精忠的祖父耿仲明均系遼東人,原皆為明朝鎮守遼東的軍事将領,降清時,曾得皇太極重禮相待,并分别授總兵官。

    崇德元年(1636)又封尚可喜為智順王、耿仲明為懷順王,并給予種種優遇。

    入關後,随清軍西下陝西,後尚可喜随阿濟格南進湖廣,耿仲明随多铎南下江南,為剿滅李自成農民軍和摧毀南明福王政權,立下汗馬功勞。

    順治六年(1640),清廷改封尚可喜為平南王,耿仲明為靖南王,年底,各率兵進廣東,第二年便攻占了廣州。

    耿仲明因隐匿逃人而畏罪自殺,其子耿繼茂襲爵率兵。

    順治十六年(1659)清廷命平南王尚可喜駐鎮廣東,靖南王耿繼茂駐鎮四川,第二年又改靖南王駐鎮福建。

    尚可喜、耿繼茂二藩在鎮壓鄭成功領導的東南沿海人民的抗清鬥争中曾起過重要作用。

     尚可喜、耿繼茂兩藩王各擁旗兵十五佐領,加上所屬綠旗兵各六七千人,兵力不下數萬,力量稍遜于平西王吳三桂。

    尚、耿最初同駐廣州一城,他們設“總店”搜括民财,“大自鹽鐵,小及雞豚,城市鄉村,列坐抽剝,有司莫能诘,百姓莫敢言”②。

    後來,尚可喜在廣東“私市私稅”,每年所獲銀兩不下數百萬,“廣東所有大市、小市之利,經藩下諸人霸占者無算”①。

    此外,尚可喜還壟斷對外貿易,大搞走私活動。

    他指使藩府參将沈上達,乘海禁之時,外國的商船不敢貿然前來,于是聯結他人,私造大船,擅自出海貿易,所獲非法收入,難以統汁,獲利盡歸尚藩。

    以是藩府之富,幾甲天下。

    他們還巧取豪奪,肆意霸占民田,“占耕民田千百頃”。

    他們到處橫征暴斂,又增立鹽埠私課鹽稅,派藩兵開山伐木,取山林之利。

    兩藩競相鬥富,為了興建富麗堂皇的藩王府,濫征民力,搞得怨聲載道。

    耿藩改鎮福建後,更是橫征鹽課,勒索銀米,無所不用其極。

    粵、閩人民深受藩害之苦。

     “三藩”占據南方一線,擁有重兵,不僅不能成為清朝的藩籬,反而擁③《清史稿》卷474《吳三桂傳》。

     ④魏源:《聖武記》卷2《康熙勘定三,藩記》上。

     ⑤《清史稿》卷525《西藏》。

     ①劉健:《庭聞錄》卷4。

     ②(康熙)《南海縣志》卷7《食志·課程》。

     ①《清聖祖實錄》卷91。

     兵自重,側目朝廷。

    而朝廷每年還得向“三藩”供應大量饷銀,使得“天下财賦,半耗于三藩”②。

    這對清朝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随着割據勢力的日益膨脹,撤藩已勢在必行。

     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平南王尚可喜因年老多病,願歸老遼東,疏請以其子尚之信襲爵繼續鎮守廣東。

    康熙帝認準這是一個撤藩的好機緣,降旨稱贊尚可喜“很知大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