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室始末

關燈
恩及小民矣。

    案此亦輕重之說。

    傳記皆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

    今本作“司市稱師”,稱字涉下文而衍。

    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

    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

    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蓺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

    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

    諸取衆物、鳥獸、魚龜、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在所之縣官。

    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

    衆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用而不仇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

    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

    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

    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産業者,均受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莽傳》曰:收息百,月三。

    如淳曰:出百錢與民,月收其息三錢也。

    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

    請法古,令官作酒。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

    郡有數人。

    皆用富賈。

    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

    因與郡縣通奸,多張空簿。

    府臧不實,百姓俞病。

    莽知民苦之,複下诏曰:“夫鹽,食肴之将;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

    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

    雖貴數倍,不得不買。

    豪民富賈,即要貧弱。

    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

    ”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

    據《莽傳》,事在天鳳四年。

    奸吏猾民并侵,衆庶各不安生。

    案據莽诏,則所謂六管者,鹽一,酒二,鐵三,名山大澤四,五均賒貸五,鐵布銅冶六。

    (4)而《漢書》諸文,或以五均與六管并言,或以山澤與六管對舉,一似其在六管之外者,則古人辭不審谛也。

    此舉将大業歸諸官營;稅無稅者以貸乏絕;有用之物,保其不折本,以護農、工、商;亦保其不卬于平賈,以衛适市者;可謂體大思精,然其不能行,則亦無待再計也。

    《莽傳》:地皇二年,公孫祿言魯匡設六管以窮工商,莽怒,然頗采其言,左遷匡為五原卒正。

    六管非匡所獨造,莽厭衆意而出之。

    三年,又下書曰:“唯民困乏,雖溥開諸倉,以振贍之,猶恐未足。

    其且開天下山澤之防。

    諸能采取山澤之物而順月令者,其恣聽之,勿令出稅,至地皇三十年如故”雲。

     莽所行最不可解者,為其錢币之制。

    居攝二年,五月,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铢凡四品并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铢錢。

    《食貨志》。

    《莽傳》,事在始建國元年。

    并罷剛卯,莫以為佩。

    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

    與前大錢五十者為二品并行。

    欲防民盜鑄,乃禁不得挾銅炭。

    百姓便安漢五铢錢,以莽錢大小兩行,難知;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錢市買。

    訛言大錢當廢,莫肯挾。

    莽患之。

    複下書:誅挾五铢錢。

    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

    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

    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及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又遣谏大夫五十人分鑄錢于郡國。

    二年,以錢币訖不行,複下書曰:“民以食為命,以貨為資,是以八政以食為首;寶貨皆重,則小用不給,皆輕,則僦載煩費,輕重大小,各有差品,則用便而民樂。

    ”于是造寶貨五品。

    《莽傳》。

    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铢,曰幺錢一十。

    次八分,五铢,曰幼錢二十。

    次九分,七铢,曰中錢三十。

    次一寸,九铢,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師古曰:朱提,縣名,屬犍為。

    案在今四川宜賓縣西南。

    它銀一流,值千:是為銀貨二品:元龜炬冉長尺二寸,值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

    公龜九寸,值五百,為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值三百,為幺貝十朋。

    子龜五寸以上,值百,為小貝十朋。

    是為龜寶四品: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值二百一十六。

    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值五十。

    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值三十。

    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值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值錢三:是為貝貨五品: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铢,文各為其布名,值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值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殽以連錫。

    文質周郭,放漢五铢錢雲。

    百姓愦亂,其貨不行。

    乃但行小錢值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

    龜、貝、布屬且寝。

    《食貨志》。

    盜鑄錢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

    吏民出入,持布錢以副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宮殿門;欲以重而行之。

    五年,以犯挾銅炭者多,除其法。

    地皇元年,罷大小錢。

    更行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直貨錢二十五。

    貨錢徑一寸,重五铢,枚值一。

    兩品并行。

    敢盜鑄錢及偏行布貨,伍人知不發舉,皆沒入為官奴婢。

    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鐘官,以十萬數。

    到者易其夫婦。

    愁苦死者什六七。

    案民之不能無通工易事久矣。

    公産之制既替,通工易事,久藉貿易以行,未有他法以代之,貿易勢不能廢。

    不則率天下而路也。

    不特此也,貿易既興,生之為之者,皆非欲食之用之,而欲持以與人為易,故農工實惟商之馬首是瞻,商業敗壞,農工亦無所适從矣。

    交易之行,必資錢币。

    莽之币制,蓋無一不與生計學理相背者,安得不商業紊而農工随之邪?《漢書》所謂食貨俱廢。

    緻禍速亡,莫甚于此矣。

     莽于用财,亦有制度。

    平帝元始三年,奏車服制度,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

    本紀天鳳三年,下吏祿制度。

    又令用上計時通計天下。

    即有災害,以什率多少而損其祿。

    大官膳羞亦然。

    案生之者衆,必兼食之者寡;為之者疾,必兼用之者舒言之,而後其義始備。

    否則食用無論如何充餘,必仍見為不足。

    以必有好奢之人,恣意妄行,而衆人慕效之也。

    所謂足不足,本難以物言,而多由于欲。

    縱欲相逐,生之者雖衆,為之者雖疾,亦安能及之?且侈靡之物,苟不許食,不許用,自亦無生之為之者矣。

    但務生之為之之多,不言食之用之之節,一若生之為之果多,雖無節而不害者,此資本主義之流失,非生計學之真實義也,不逮古說多矣。

    莽所定制,卓然猶有古義,惜未必能行耳。

     生計與教化,為漢儒所欲改革之兩大端。

    已見第三章第一節。

    所謂教化者,非曰諄諄命之,亦非曰立一法而強之使行,必先改其所處之境。

    此在古代,義本明白,西漢論者,亦仍如此,讀《先秦史》第十五章第四節,及本編第四章各節,亦可見之矣。

    然自宣帝已後,漸有離生活而言教化,以沽名譽者,(5)黃霸等實開其端,第三章第十二節,亦已略及之。

    王莽亦坐此弊。

    平帝元始三年,莽奏立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

    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

    四年,奏立明堂、辟壅。

    遣大仆王恽等八人置副假節,分行天下,覽觀風俗。

    莽又奏為市無二賈,官無獄訟,邑無盜賊,野無饑民,道不拾遺,男女異路之制。

    犯者象刑。

    地皇元年,以唐尊為大傅。

    尊曰:“國虛民貧,咎在奢泰。

    ”乃身短衣小袖,乘牧馬柴車,藉稿瓦器,又以曆遺公卿。

    出見男女不異路者,尊自下車,以象刑赭幡污染其衣。

    莽聞而說之。

    下诏申敕公卿,思與厥齊。

    封尊為平化侯。

    皆黃霸之故智也。

    民本不知矯誣也,或雖欲矯誣而猶有所不敢也,啟之矣。

     第三節 新室政治下 《平帝紀》:元始四年,分京師置前輝光、後丞烈二郡。

    更公、卿、大夫、八十一元士官名位次,及十二州名分界,郡國所屬,罷置改易,天下多事,吏不能紀。

    此乃要其終言之,非一時事也。

    據《莽傳》:則是年正十二州名分界。

    翟義等破滅時,已定爵五等,公、侯、伯、子、男,關内侯更名附城。

    地四等。

    始建國元年,置四嶽、東嶽大師,南嶽大傅,西嶽國師,北嶽國将。

    三公、司馬、司徒、司空。

    九卿、司馬司允,司徒司直,司空司若,位皆孤卿。

    更名大司農曰羲和,後更為納言。

    大理曰作士。

    大常曰秩宗。

    大鴻胪曰典樂。

    少府曰共工。

    水衡都尉曰予虞。

    與三公司卿凡九卿,分屬三公。

    二十七大夫、每一卿置大夫三人。

    八十一一元士,一大夫置元士三人。

    分主中都官諸職。

    又改諸官名,如郡大守曰大尹,都尉曰大尉,縣令、長曰宰。

    及新置諸官。

    莽所改官制,與實際無甚關系,今不備舉。

    定漢諸侯王之号皆稱公,四夷僭号者為侯。

    封王氏齊衰之屬為侯,大功為伯,小功為子,缌麻為男,女皆為任。

    及黃帝、少昊、颛顼、喾、堯、舜、禹、臯陶、伊尹之後。

    侯、伯、子。

    漢、周之後為賓。

    公。

    殷、夏之後曰恪。

    侯。

    周公、孔子後已前定。

    四年,以洛陽為東都,常安長安改。

    為西都。

    州從《禹貢》為九。

    爵從周氏有五。

    諸侯之員千有八百,附城之數亦如之。

    公萬戶,方百裡。

    侯、伯戶五千,方七十裡。

    子、男戶二千五百,方五十裡。

    附城食邑九成。

    大者戶九百,方三十裡。

    降殺以兩,至于一成。

    授諸侯茅土。

    使侍中講理大夫孔秉等與州、部衆郡曉知地理圖籍者共校治。

    天鳳元年,又以《周官》、《王制》之文,置卒正、連率、大尹,職如大守。

    屬令、屬長,職如都尉。

    置州牧,其禮如三公。

    郡監二十五人,位上大夫,各主五郡。

    今本誤作“置州牧部監二十五人,見禮如三公,監位上大夫,各主五郡”,從《漢紀》正。

    公氏作牧,侯氏卒正,伯氏連率,子氏屬令,男氏屬長,皆世其官。

    其無爵為尹。

    西都曰六鄉。

    分長安城旁地為之,置帥各一人。

    衆縣曰六尉。

    分三輔為六尉郡。

    東都曰六州。

    置州長各一人。

    益河南屬縣滿三十,人主五縣。

    衆縣曰六隊。

    河東、河内、弘農、河南、颍川、南陽為六隊郡。

    置大夫,職如大守。

    屬正職如都尉。

    更名河南大尹曰保忠信卿。

    案六隊即六遂。

    粟米之内曰内郡,其外曰近郡,有鄣徼者曰邊郡。

    合百二十有五郡。

    九州之内,縣二千二百有三。

    公作甸服,是為惟城;諸在侯服,是為惟甯;在采任諸侯,是為惟翰;在賓服,是為惟屏;在揆文教,奮武衛,是為惟垣;在九州之外,是為惟藩;各以其方為稱。

    總為萬國焉。

    案設官分職,實為出治之原;體國經野,亦宜與地理相合;莽之加意于此,不可謂非知治本,然其制度,皆慕古而不切實際。

    授茅土後,以圖簿未定,未授國邑。

    其後歲複變更,一郡至五易名,而還複其故,吏民不能紀。

    每下诏書,辄系其故名,則徒滋紛擾,而制度實未定也,更無論其行之矣。

     新莽作事之無成,實由其規模之過大。

    其徒滋紛擾可議,其規模之大,仍足稱道也。

    《溝洫志》言:莽時征能治河者以百數。

    《志》載關并、張戎、韓牧、王橫之議,皆可謂有所見。

    志又言桓譚為司空掾,典其議。

    為甄豐言:“凡此數者,必有一是。

    宜詳考,計定然後舉事。

    費不過數億萬,可以上繼禹功,下除民疾。

    ”此何等策畫乎?志又言莽時“但崇空語,無施行者”。

    (6)此乃漢人訾之辭,莽在位僅十四年,所施行則經緯萬端,以其時則變亂疊起,安能以其一事未及施行而罪之?漢武帝在位五十二年,其時河患甚烈,并空語而無之,班氏何以不之責邪?且亦知崇空語之未足為累乎?凡事考察宜精,研求宜細,一着手,即往往不易補救矣。

    今世科學家之舉事,無不然者,未聞或以其事前多費而訾之也。

    舊時議論,拘于近利,有勤于考察研求者,辄以空言诋之,此舉事之所以多敗,并利害亦不能明也。

     莽之專制,頗類于秦始皇,其于學術,則與始皇大異,即由其好研求故也。

    (7)始皇燔詩書,禁偶語,莽則為學者築舍萬區。

    又立《樂經》,益博士員。

    經各五人。

    征天下通一藝,教授十一人以上,及有逸禮、古書、《毛詩》、《周官》、《爾雅》、天文、圖谶、鐘律、月令、兵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