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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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新莽得政
中國之文化,有一大轉變,在乎兩漢之間。
自西漢以前,言治者多對社會政治,竭力攻擊。
東漢以後,此等議論,漸不複聞。
漢、魏之間,玄學起,繼以佛學,乃專求所以适合社會者,而不複思改革社會矣。
人與動物之異,在于人能改變其所處之境,動物則但能自變以求與所處之境相合。
人既能改造所處之境,故其與接為構者,實以業經改變之境為多,而人與人之相處,關系尤巨。
不能改變所處之境,而徒責人以善處,此必不可得之數也。
東漢以後,志士仁人,欲輔翼其世,跻世運于隆平,畀斯民以樂利者甚多,其用思不可謂不深,策劃不可謂不密,終于不能行,行之亦無其效者,實由于此。
故以社會演進之道言之,自東漢至今二千年,可謂誤入歧途,亦可謂停滞不進也。
先秦之世,仁人志士,以其時之社會組織為不善,而思改正之者甚多,讀《先秦史》第十五章第五節,可見其概。
此等見解,旁薄郁積,彙為洪流,至漢而其勢猶盛,讀第三章第一節,及上章各節,亦可以見其概矣。
此等思想,雖因種種阻礙,未之能行,然既旁薄郁積如此,終必有起而行之者,則新莽其人也。
新莽之所行,蓋先秦以來志士仁人之公意,其成其敗,其責皆當由抱此等見解者共負之,非莽一人所能屍其功罪也。
新莽之為人也,迂闊而不切于事情,其行之誠不能無失。
然苟審于事情,則此等大刀闊斧之舉動,又終不能行矣。
故曰:其成其敗,皆非一人之責也。
欲知新莽之改革,必先知莽之為人,及其得政之由。
《漢書》本傳言:莽群兄弟皆将軍五侯子,乘時侈靡,以輿馬、聲色、佚遊相高。
莽獨孤貧,因折節為恭儉。
受《禮經》,師事沛郡陳參。
勤身博學,被服如儒生。
事母及寡嫂,養孤兄子,行甚敕備。
又外交英俊,内事諸父,曲有禮意。
永始元年,封新都侯。
遷騎都尉、光祿大夫、侍中。
爵位益尊,節操愈謙。
散輿馬衣裘,振施賓客,家無所餘。
收贍名士,交結将相、卿大夫甚衆。
故在位更推薦之,遊者為之談說。
虛譽隆洽,傾其諸父矣。
綏和元年,擢為大司馬,年三十八。
莽既拔出同列,繼四父而輔政,欲令名譽過前人。
遂克己不倦。
聘諸賢良,以為掾史。
賞賜邑錢,悉以享士。
愈為儉約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見之者以為僮使,問,知其夫人,皆驚。
凡莽之所行,漢人悉以一僞字抹殺之,其實作僞者必有所圖,所圖既得,未有不露其本相者,莽則始終如一,果何所為而為僞哉?《漢書》言其敢為激發之行,處之不慚恧,此乃班氏父子曲诋新室之辭,平心論之,正覺其精神之誠摯耳。
哀帝時,莽就國,杜門自守。
其中子獲殺奴,莽切責獲,令自殺。
在國三歲,吏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元壽元年,日食,賢良周護、宋崇等對策,深訟莽功德。
上于是征莽及平阿侯仁還京師侍大後。
哀帝崩,無子。
太皇大後即日駕之未央宮,收取玺绶。
遣使者馳召莽。
诏尚書:諸發兵符節,百官奏事,中黃門、期門兵皆屬莽。
莽白大司馬董賢年少,不合衆心,收印绶。
賢即日自殺。
《後漢書·張步傳》:哀帝臨崩,以玺绶付董賢,曰:無妄以與人。
王闳白元後請奪之,即帶劍至宣德後闼,舉手叱賢曰:“宮車晏駕,國嗣未立,公受恩深重,當俯伏号泣,何事久持玺绶,以待禍至邪?”賢知闳必死,不敢拒之,乃跪授玺绶。
闳,平阿侯譚子也。
此時之董賢、丁、傅,豈足以當大任?漢用外戚既久,出膺艱巨者,自非莽莫屬,此固不能為元後咎也。
诏有司舉可大司馬者。
自大司徒孔光以下舉朝皆舉莽。
何武為前将軍,與左将軍公孫祿相善。
二人獨謀,以為孝惠、孝昭之世,外戚呂、霍、上官持權,幾危社稷。
今孝成、孝哀,比世無嗣,宜令異姓大臣持權,師古曰:異姓,謂非宗室及外戚。
(1)親疏相錯。
于是武舉公孫祿,祿亦舉武。
大後竟自用莽為大司馬。
莽風有司劾奏武、祿互相稱舉,皆免。
于是議立嗣。
使迎中山王子箕子。
孝王子。
元始二年,更名衎。
九月,即帝位。
是為平帝。
年九歲。
太皇大後臨朝。
莽秉政。
百官總己以聽。
莽白趙氏前害皇子,傅氏驕僭。
貶皇大後趙氏為孝成皇後,退居北官。
哀帝皇後傅氏退居桂宮。
後俱廢為庶人,就其園。
皆自殺。
貶傅大後号為定陶共王母,丁大後号丁姬。
孔鄉侯傅晏、少府董恭賢父。
皆免官爵,徙合浦。
丁氏徙歸故郡。
後複發共王母及丁姬冢,取帝大後、皇大大後玺绶消滅。
徙共王母及丁姬歸定陶,葬共王冢次。
事在元始五年。
諸造議者冷褒、段猶等皆徙合浦。
免高昌侯宏為庶人。
時孔光為大司徒,莽引光女婿甄邯為侍中奉車都尉。
諸哀帝外戚,及大臣居位素所不說者,莽皆傅緻其罪,為請奏,令郎持與光上之,莽白大後可其奏。
紅陽侯立、平阿侯仁皆就國。
王舜、王邑為腹心,甄豐、甄邯主擊斷,平晏領機事,劉歆典文章,孫建為爪牙。
豐子尋、歆子棻、涿郡崔發、南陽陳崇,皆以材能幸于莽。
元始元年,正月,越裳氏重譯獻白雉一,黑雉二。
群臣奏言莽功德比周公。
賜号為安漢公。
初,孔光乞骸骨,徙為帝大傅。
至是,以光為大師,王舜為太保,甄豐為少傅,莽為大傅,幹四輔事。
令大後下诏:惟封爵以聞,他事安漢公、四輔平決。
莽建言宜立諸侯王後,及高祖以來功臣子孫。
大者封侯,或賜爵關内侯,食邑。
然後及諸在位,各有第序。
上尊宗廟,增加禮樂。
下惠士民鳏寡,恩澤之政,無所不施。
又為緻大平之事。
如立明堂、辟雍,遣使者觀風俗,還言天下風俗齊同等,見第二節。
州牧、二千石及茂材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對安漢公,考故官,問新職,以知其稱否。
于是莽人人延問,密緻恩意,厚加贈送,其不合指,顯奏免之,權與人主侔矣。
王莽以平帝為成帝後,不得顧私親,母衛姬及外家,皆不得至京師。
拜衛姬為中山孝王後,賜帝舅寶、寶弟玄爵關内侯。
莽長子宇,私與衛寶通書記。
教衛後上書謝恩,因陳丁、傅舊惡,幾得至京師。
莽白大後,下诏益其湯沐邑。
宇複教令上書求至京師。
與師吳章及婦兄呂寬議其故。
章以為莽不可谏,而好鬼神,可為變怪,以驚懼之,章因推類說令歸政于衛氏。
宇即使寬夜持血灑莽第門。
吏發覺之。
莽執宇送獄,飲藥死。
宇妻焉懷身,系獄,須産子已殺之。
盡誅衛氏支屬。
窮治呂寬之獄。
連引郡國豪桀素非議己者。
内及敬武公主、宣帝女,為薛宣所尚,事丁、傅。
宣子況與呂寬相善。
梁王立、孝王八世孫。
紅陽侯立、平阿侯仁,使者迫守,皆自殺。
死者以百數。
吳章要斬,磔屍東市門。
弟子皆禁锢。
見《雲敞傳》。
何武、鮑宣、辛通父子,通弟遵、茂等,通,慶忌子。
皆死于是獄。
案漢既習用外戚,是時之衛氏,自不免有人援引。
莽之斥絕之,亦自不得不然。
權利之際,戈矛起于庭闱者甚多;世族子弟,尤多無心肝;宇之交通衛寶,蓋亦不過權利之見,《漢書》謂其恐帝長大後見怨者,非也。
王氏當是時,勢已騎虎不得下。
果慮後禍,何止一衛氏?是時之平帝,必不能至于長大而親政,亦愚人知之矣。
《後漢書·申屠剛傳》,言平帝時王莽專政,隔絕馮、衛二族,剛疾之,因對策極言,莽令元後下诏罷歸田裡,恐其子孫虛構之辭,如韋孟《谏》詩,非自己出。
見《漢書·韋賢傳》。
《郅恽傳》言莽時,恽西至長安,上書勸其歸政劉氏,疑亦此類也。
元始四年,二月,莽女立為皇後。
采伊尹、周公稱号,尊安漢公曰宰衡。
位在諸侯王上。
五年,十二月,帝崩。
時元帝世絕,而宣帝曾孫有見王五人、列侯四十八人。
莽惡其長大,曰:“兄弟不得相為後。
”乃選玄孫中最幼廣戚侯子嬰楚孝王嚣玄孫。
為皇帝,年二歲。
大後下诏:令安漢公居攝踐阼,如周公故事。
群臣奏請安漢公居攝踐阼,服天子韨冕,背斧依于戶牖之間,南面朝群臣,聽奏事。
車服,出入警跸,民臣稱臣妾,皆如天子之制。
郊祀天地,宗祀明堂,共事宗廟,享祭群神,贊曰假皇帝。
民臣謂之攝皇帝。
自稱曰予。
其朝見皇大後、帝大後,皆複臣節。
自施政教于其宮家國采,如諸侯禮儀故事。
明年,改元曰居攝。
居攝元年,三月,立嬰為皇大子,号曰孺子。
安衆侯劉崇景帝子長沙定王發七世孫。
安衆,在今河南鎮平縣東南。
起兵攻宛,不得入而敗。
群臣曰:“崇等謀逆,以莽權輕也,宜尊重以填海内。
”五月,大後诏莽朝見大後稱假皇帝。
二年,九月,東郡大守翟義方進子。
都試勒車騎,因發奔命,并東平,立嚴鄉侯劉信為天子。
東平王雲之子。
比至山陽,衆十餘萬。
莽遣王邑、孫建等八将擊義,分屯諸關守厄塞。
槐裡男子趙明、霍鴻等槐裡,漢縣,在今陝西興平縣南。
起兵以和翟義,衆且十萬。
莽遣将軍王級等将兵拒之。
十二月,邑等破翟義于圉。
漢縣,今河南杞縣南。
義與劉信棄軍庸亡至固始界中。
固始,漢縣,在今河南淮陽縣西北。
捕得義屍,磔陳都市。
卒不得信。
三年春,邑等還京師,西與王級等合,擊明、鴻,皆破滅。
莽并先破益州蠻夷及金城塞外羌功,封侯、伯、子、男及附城,關内侯更名,參看第三節。
凡數百人,是歲,廣饒侯劉京等奏符命。
十一月,莽奏大後:請共事神祇、宗廟,奏言太皇大後、孝平皇後,皆稱假皇帝。
其号令天下,天下奏事毋言攝。
以居攝三年為初始元年,漏刻以百二十為度,用應天命。
孺子加元服,複子明辟,如周公故事。
奏可。
梓潼人哀章作銅匮,為兩檢,署其一曰天帝行玺金匮圖,其一署曰赤帝行玺某漢高帝名。
傳與黃帝金策書。
昏時,衣黃衣,持匮至高廟,以付仆射。
(2)仆射以聞。
莽至高廟拜受金匮神嬗。
遂即真天子位。
定有天下之号曰新。
以孺子嬰為定安公。
王莽為有大志之人。
欲行其所懷抱,勢不能不得政權,欲得政權,勢不能無替劉氏,欲替劉氏,則排擯外戚,誅異己,皆勢不能免,此不能以小儒君臣之義論也。
即以尋常道德繩之,後人之責莽,亦仍有過當者。
莽之誅董賢、丁、傅,或出于欲得政權,然謂董賢、丁、傅可無誅焉,得乎?改葬定陶大後等,自今日視之,庸或過當,固非所論于當日也。
傅晏雖誅,傅喜固莽所召,董宏雖廢,師丹亦莽所征,謂其全無是非曲直得乎?孔光之所奏免,呂寬之獄之所牽連,又安知其皆無罪哉? 第二節 新室政治上 新室政治,可分數端:一曰均貧富,二曰興教化,三曰改官制,四曰修庶政,五曰興學術。
凡莽之所懷抱者,多未能行,或行之而無其效,雖滋紛擾,究未足以召大亂,其召亂者,皆其均貧富之政,欲求利民,而轉以害之之故也。
今略述其事如下: 漢世儒家,所最痛心疾首者,為地權之不均。
董仲舒首建限民名田之策;哀帝時,師丹輔政,定其法,而未能行;此為漸進之策。
其急進之策,則收土田為國有而均分之,所謂井田之制也。
新莽行急進之策。
始建國元年,诏曰“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遭反虜逆賊且止”,則劉崇、翟義叛前,已行之矣。
去剛卯刀錢诏曰:“予前在大麓,至于攝假。
”師古曰:大麓者,謂為大司馬宰衡時,妄引舜納于大麓烈風雷雨不迷也。
是年,乃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裡、鄉黨。
《莽傳》文。
《食貨志》同,無鄰裡二字。
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
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莽傳》文。
《食貨志》雲:“犯令法至死,”然下文亦雲“非井田、挾五铢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食貨志》雲:制度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謷謷,陷刑者衆。
後三歲,始建國四年。
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
”據《莽傳》,事由區博之谏,博言:“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從。
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迄今海内未厭其敝。
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迹,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
”井田之制,必非如莽之政所能複,博之言,固非無見也。
《莽傳》又載地皇二年公孫祿之對,謂“明法男張邯、地理侯孫陽造井田,使民棄土業”,蓋井田之行,此二人實主其事也。
(3)《莽傳》:地皇三年,廉丹已死,王匡等戰數不利,莽知天下潰畔,事窮計迫,乃議遣風俗大夫司國憲等分行天下。
除井田、奴婢、山澤、六管之禁,一似井田之法仍存者,蓋始建國四年之诏,特謂違法者暫勿問,而其法初未除。
故其诏雲:“諸名食王田者,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賣買庶人者,且一切勿治”也。
始建國二年,始設六管之制,《食貨志》雲: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
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仇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者也。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而《樂語》有五均,鄧展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
自西漢以前,言治者多對社會政治,竭力攻擊。
東漢以後,此等議論,漸不複聞。
漢、魏之間,玄學起,繼以佛學,乃專求所以适合社會者,而不複思改革社會矣。
人與動物之異,在于人能改變其所處之境,動物則但能自變以求與所處之境相合。
人既能改造所處之境,故其與接為構者,實以業經改變之境為多,而人與人之相處,關系尤巨。
不能改變所處之境,而徒責人以善處,此必不可得之數也。
東漢以後,志士仁人,欲輔翼其世,跻世運于隆平,畀斯民以樂利者甚多,其用思不可謂不深,策劃不可謂不密,終于不能行,行之亦無其效者,實由于此。
故以社會演進之道言之,自東漢至今二千年,可謂誤入歧途,亦可謂停滞不進也。
先秦之世,仁人志士,以其時之社會組織為不善,而思改正之者甚多,讀《先秦史》第十五章第五節,可見其概。
此等見解,旁薄郁積,彙為洪流,至漢而其勢猶盛,讀第三章第一節,及上章各節,亦可以見其概矣。
此等思想,雖因種種阻礙,未之能行,然既旁薄郁積如此,終必有起而行之者,則新莽其人也。
新莽之所行,蓋先秦以來志士仁人之公意,其成其敗,其責皆當由抱此等見解者共負之,非莽一人所能屍其功罪也。
新莽之為人也,迂闊而不切于事情,其行之誠不能無失。
然苟審于事情,則此等大刀闊斧之舉動,又終不能行矣。
故曰:其成其敗,皆非一人之責也。
欲知新莽之改革,必先知莽之為人,及其得政之由。
《漢書》本傳言:莽群兄弟皆将軍五侯子,乘時侈靡,以輿馬、聲色、佚遊相高。
莽獨孤貧,因折節為恭儉。
受《禮經》,師事沛郡陳參。
勤身博學,被服如儒生。
事母及寡嫂,養孤兄子,行甚敕備。
又外交英俊,内事諸父,曲有禮意。
永始元年,封新都侯。
遷騎都尉、光祿大夫、侍中。
爵位益尊,節操愈謙。
散輿馬衣裘,振施賓客,家無所餘。
收贍名士,交結将相、卿大夫甚衆。
故在位更推薦之,遊者為之談說。
虛譽隆洽,傾其諸父矣。
綏和元年,擢為大司馬,年三十八。
莽既拔出同列,繼四父而輔政,欲令名譽過前人。
遂克己不倦。
聘諸賢良,以為掾史。
賞賜邑錢,悉以享士。
愈為儉約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見之者以為僮使,問,知其夫人,皆驚。
凡莽之所行,漢人悉以一僞字抹殺之,其實作僞者必有所圖,所圖既得,未有不露其本相者,莽則始終如一,果何所為而為僞哉?《漢書》言其敢為激發之行,處之不慚恧,此乃班氏父子曲诋新室之辭,平心論之,正覺其精神之誠摯耳。
哀帝時,莽就國,杜門自守。
其中子獲殺奴,莽切責獲,令自殺。
在國三歲,吏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元壽元年,日食,賢良周護、宋崇等對策,深訟莽功德。
上于是征莽及平阿侯仁還京師侍大後。
哀帝崩,無子。
太皇大後即日駕之未央宮,收取玺绶。
遣使者馳召莽。
诏尚書:諸發兵符節,百官奏事,中黃門、期門兵皆屬莽。
莽白大司馬董賢年少,不合衆心,收印绶。
賢即日自殺。
《後漢書·張步傳》:哀帝臨崩,以玺绶付董賢,曰:無妄以與人。
王闳白元後請奪之,即帶劍至宣德後闼,舉手叱賢曰:“宮車晏駕,國嗣未立,公受恩深重,當俯伏号泣,何事久持玺绶,以待禍至邪?”賢知闳必死,不敢拒之,乃跪授玺绶。
闳,平阿侯譚子也。
此時之董賢、丁、傅,豈足以當大任?漢用外戚既久,出膺艱巨者,自非莽莫屬,此固不能為元後咎也。
诏有司舉可大司馬者。
自大司徒孔光以下舉朝皆舉莽。
何武為前将軍,與左将軍公孫祿相善。
二人獨謀,以為孝惠、孝昭之世,外戚呂、霍、上官持權,幾危社稷。
今孝成、孝哀,比世無嗣,宜令異姓大臣持權,師古曰:異姓,謂非宗室及外戚。
(1)親疏相錯。
于是武舉公孫祿,祿亦舉武。
大後竟自用莽為大司馬。
莽風有司劾奏武、祿互相稱舉,皆免。
于是議立嗣。
使迎中山王子箕子。
孝王子。
元始二年,更名衎。
九月,即帝位。
是為平帝。
年九歲。
太皇大後臨朝。
莽秉政。
百官總己以聽。
莽白趙氏前害皇子,傅氏驕僭。
貶皇大後趙氏為孝成皇後,退居北官。
哀帝皇後傅氏退居桂宮。
後俱廢為庶人,就其園。
皆自殺。
貶傅大後号為定陶共王母,丁大後号丁姬。
孔鄉侯傅晏、少府董恭賢父。
皆免官爵,徙合浦。
丁氏徙歸故郡。
後複發共王母及丁姬冢,取帝大後、皇大大後玺绶消滅。
徙共王母及丁姬歸定陶,葬共王冢次。
事在元始五年。
諸造議者冷褒、段猶等皆徙合浦。
免高昌侯宏為庶人。
時孔光為大司徒,莽引光女婿甄邯為侍中奉車都尉。
諸哀帝外戚,及大臣居位素所不說者,莽皆傅緻其罪,為請奏,令郎持與光上之,莽白大後可其奏。
紅陽侯立、平阿侯仁皆就國。
王舜、王邑為腹心,甄豐、甄邯主擊斷,平晏領機事,劉歆典文章,孫建為爪牙。
豐子尋、歆子棻、涿郡崔發、南陽陳崇,皆以材能幸于莽。
元始元年,正月,越裳氏重譯獻白雉一,黑雉二。
群臣奏言莽功德比周公。
賜号為安漢公。
初,孔光乞骸骨,徙為帝大傅。
至是,以光為大師,王舜為太保,甄豐為少傅,莽為大傅,幹四輔事。
令大後下诏:惟封爵以聞,他事安漢公、四輔平決。
莽建言宜立諸侯王後,及高祖以來功臣子孫。
大者封侯,或賜爵關内侯,食邑。
然後及諸在位,各有第序。
上尊宗廟,增加禮樂。
下惠士民鳏寡,恩澤之政,無所不施。
又為緻大平之事。
如立明堂、辟雍,遣使者觀風俗,還言天下風俗齊同等,見第二節。
州牧、二千石及茂材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對安漢公,考故官,問新職,以知其稱否。
于是莽人人延問,密緻恩意,厚加贈送,其不合指,顯奏免之,權與人主侔矣。
王莽以平帝為成帝後,不得顧私親,母衛姬及外家,皆不得至京師。
拜衛姬為中山孝王後,賜帝舅寶、寶弟玄爵關内侯。
莽長子宇,私與衛寶通書記。
教衛後上書謝恩,因陳丁、傅舊惡,幾得至京師。
莽白大後,下诏益其湯沐邑。
宇複教令上書求至京師。
與師吳章及婦兄呂寬議其故。
章以為莽不可谏,而好鬼神,可為變怪,以驚懼之,章因推類說令歸政于衛氏。
宇即使寬夜持血灑莽第門。
吏發覺之。
莽執宇送獄,飲藥死。
宇妻焉懷身,系獄,須産子已殺之。
盡誅衛氏支屬。
窮治呂寬之獄。
連引郡國豪桀素非議己者。
内及敬武公主、宣帝女,為薛宣所尚,事丁、傅。
宣子況與呂寬相善。
梁王立、孝王八世孫。
紅陽侯立、平阿侯仁,使者迫守,皆自殺。
死者以百數。
吳章要斬,磔屍東市門。
弟子皆禁锢。
見《雲敞傳》。
何武、鮑宣、辛通父子,通弟遵、茂等,通,慶忌子。
皆死于是獄。
案漢既習用外戚,是時之衛氏,自不免有人援引。
莽之斥絕之,亦自不得不然。
權利之際,戈矛起于庭闱者甚多;世族子弟,尤多無心肝;宇之交通衛寶,蓋亦不過權利之見,《漢書》謂其恐帝長大後見怨者,非也。
王氏當是時,勢已騎虎不得下。
果慮後禍,何止一衛氏?是時之平帝,必不能至于長大而親政,亦愚人知之矣。
《後漢書·申屠剛傳》,言平帝時王莽專政,隔絕馮、衛二族,剛疾之,因對策極言,莽令元後下诏罷歸田裡,恐其子孫虛構之辭,如韋孟《谏》詩,非自己出。
見《漢書·韋賢傳》。
《郅恽傳》言莽時,恽西至長安,上書勸其歸政劉氏,疑亦此類也。
元始四年,二月,莽女立為皇後。
采伊尹、周公稱号,尊安漢公曰宰衡。
位在諸侯王上。
五年,十二月,帝崩。
時元帝世絕,而宣帝曾孫有見王五人、列侯四十八人。
莽惡其長大,曰:“兄弟不得相為後。
”乃選玄孫中最幼廣戚侯子嬰楚孝王嚣玄孫。
為皇帝,年二歲。
大後下诏:令安漢公居攝踐阼,如周公故事。
群臣奏請安漢公居攝踐阼,服天子韨冕,背斧依于戶牖之間,南面朝群臣,聽奏事。
車服,出入警跸,民臣稱臣妾,皆如天子之制。
郊祀天地,宗祀明堂,共事宗廟,享祭群神,贊曰假皇帝。
民臣謂之攝皇帝。
自稱曰予。
其朝見皇大後、帝大後,皆複臣節。
自施政教于其宮家國采,如諸侯禮儀故事。
明年,改元曰居攝。
居攝元年,三月,立嬰為皇大子,号曰孺子。
安衆侯劉崇景帝子長沙定王發七世孫。
安衆,在今河南鎮平縣東南。
起兵攻宛,不得入而敗。
群臣曰:“崇等謀逆,以莽權輕也,宜尊重以填海内。
”五月,大後诏莽朝見大後稱假皇帝。
二年,九月,東郡大守翟義方進子。
都試勒車騎,因發奔命,并東平,立嚴鄉侯劉信為天子。
東平王雲之子。
比至山陽,衆十餘萬。
莽遣王邑、孫建等八将擊義,分屯諸關守厄塞。
槐裡男子趙明、霍鴻等槐裡,漢縣,在今陝西興平縣南。
起兵以和翟義,衆且十萬。
莽遣将軍王級等将兵拒之。
十二月,邑等破翟義于圉。
漢縣,今河南杞縣南。
義與劉信棄軍庸亡至固始界中。
固始,漢縣,在今河南淮陽縣西北。
捕得義屍,磔陳都市。
卒不得信。
三年春,邑等還京師,西與王級等合,擊明、鴻,皆破滅。
莽并先破益州蠻夷及金城塞外羌功,封侯、伯、子、男及附城,關内侯更名,參看第三節。
凡數百人,是歲,廣饒侯劉京等奏符命。
十一月,莽奏大後:請共事神祇、宗廟,奏言太皇大後、孝平皇後,皆稱假皇帝。
其号令天下,天下奏事毋言攝。
以居攝三年為初始元年,漏刻以百二十為度,用應天命。
孺子加元服,複子明辟,如周公故事。
奏可。
梓潼人哀章作銅匮,為兩檢,署其一曰天帝行玺金匮圖,其一署曰赤帝行玺某漢高帝名。
傳與黃帝金策書。
昏時,衣黃衣,持匮至高廟,以付仆射。
(2)仆射以聞。
莽至高廟拜受金匮神嬗。
遂即真天子位。
定有天下之号曰新。
以孺子嬰為定安公。
王莽為有大志之人。
欲行其所懷抱,勢不能不得政權,欲得政權,勢不能無替劉氏,欲替劉氏,則排擯外戚,誅異己,皆勢不能免,此不能以小儒君臣之義論也。
即以尋常道德繩之,後人之責莽,亦仍有過當者。
莽之誅董賢、丁、傅,或出于欲得政權,然謂董賢、丁、傅可無誅焉,得乎?改葬定陶大後等,自今日視之,庸或過當,固非所論于當日也。
傅晏雖誅,傅喜固莽所召,董宏雖廢,師丹亦莽所征,謂其全無是非曲直得乎?孔光之所奏免,呂寬之獄之所牽連,又安知其皆無罪哉? 第二節 新室政治上 新室政治,可分數端:一曰均貧富,二曰興教化,三曰改官制,四曰修庶政,五曰興學術。
凡莽之所懷抱者,多未能行,或行之而無其效,雖滋紛擾,究未足以召大亂,其召亂者,皆其均貧富之政,欲求利民,而轉以害之之故也。
今略述其事如下: 漢世儒家,所最痛心疾首者,為地權之不均。
董仲舒首建限民名田之策;哀帝時,師丹輔政,定其法,而未能行;此為漸進之策。
其急進之策,則收土田為國有而均分之,所謂井田之制也。
新莽行急進之策。
始建國元年,诏曰“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遭反虜逆賊且止”,則劉崇、翟義叛前,已行之矣。
去剛卯刀錢诏曰:“予前在大麓,至于攝假。
”師古曰:大麓者,謂為大司馬宰衡時,妄引舜納于大麓烈風雷雨不迷也。
是年,乃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裡、鄉黨。
《莽傳》文。
《食貨志》同,無鄰裡二字。
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
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莽傳》文。
《食貨志》雲:“犯令法至死,”然下文亦雲“非井田、挾五铢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食貨志》雲:制度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謷謷,陷刑者衆。
後三歲,始建國四年。
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
”據《莽傳》,事由區博之谏,博言:“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從。
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迄今海内未厭其敝。
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迹,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
”井田之制,必非如莽之政所能複,博之言,固非無見也。
《莽傳》又載地皇二年公孫祿之對,謂“明法男張邯、地理侯孫陽造井田,使民棄土業”,蓋井田之行,此二人實主其事也。
(3)《莽傳》:地皇三年,廉丹已死,王匡等戰數不利,莽知天下潰畔,事窮計迫,乃議遣風俗大夫司國憲等分行天下。
除井田、奴婢、山澤、六管之禁,一似井田之法仍存者,蓋始建國四年之诏,特謂違法者暫勿問,而其法初未除。
故其诏雲:“諸名食王田者,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賣買庶人者,且一切勿治”也。
始建國二年,始設六管之制,《食貨志》雲: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
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仇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者也。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而《樂語》有五均,鄧展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