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意見、知識及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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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意見、知識及信仰
以一事物為真實及吾人悟性中所有之事,此雖可依據客觀的根據,但亦需作此判斷者個人心中之主觀的原因。
其判斷如對于一切具有理性之人有效,則其判斷之根據,自屬客觀的充分,其以此判斷為真實雲雲名為确信。
若其所有根據,僅屬主觀之特殊性格,則名為&ldquo私見&rdquo。
&ldquo私見&rdquo乃純然幻相,蓋以&ldquo僅存于主觀中之判斷根據&rdquo,乃視為客觀的。
此種判斷,僅有個人私的效力,其以此為真實雲雲者不容傳達他人。
但真理唯賴&ldquo與對象一緻&rdquo,就此點而論,每一悟性之判斷因而亦必須互相一緻(consentientlaunitertio,consentiuntinterse凡與第三者一緻者亦互相一緻)。
吾入所由以決定吾人之以一事物為真實雲雲,其為确信抑為私見之标準,乃外部的,即傳達他人及發見其對于一切人類理性有效之可能性是也。
蓋斯時至少先有一種假定,即一切判斷互相一緻之根據(不問個人之性格各各不同),在依據一共同根據,即在對象以此之故,所有一切此等判斷皆與對象一緻&mdash&mdash判斷之真實,乃以此而證明者。
故在主觀視判斷純為彼心之現象時,&ldquo私見&rdquo在主觀上不能與&ldquo确信&rdquo相區别。
但吾人所由以檢驗他人悟性之實驗,即&ldquo對于吾人有效之判斷,其所有之根據,是否對于他人之理性亦如對于吾人之理性,有同一之結果&rdquo,乃一種方策,此雖僅屬主觀的并非産生确信之一種方策,但實為探索判斷中所有任何純然個人私的效力(即其中所有純然私見之任何事物)之方策。
此外吾人若能列舉判斷中吾人所以為其客觀的根據之主觀的原因,因而能說明欺人的判斷乃吾人心中所有之一種事象,且無須顧及對象之性格,即能如是說明為之者,于是吾人顯露其幻相而不再為其所欺,此雖就幻相之主觀的原因本在吾人之本性内而言,固時時仍須多少受其影響者也。
我除其産生确信者以外,不能有所主張,即不能宣稱其為必然對于一切人有效之判斷。
&ldquo私見&rdquo在我以為然時,自能随我之便而保持之,但不能(且不應)公然以之為足以拘束我自身以外任何人之判斷。
以一事物為真實雲雲,即判斷之主觀的效力,在其與确信(此乃同時為客觀的有效者) 有關系時,有以下之三種等級:即意見、信仰及知識。
意見乃其主持一判斷在意識上不僅客觀的感其不充足即主觀的亦感其不充足。
若吾人所主持之判斷,僅主觀的充足,同時以為客觀的不充足,此即吾人之所名為信仰者。
最後,以一事物為真實雲雲,在主觀客觀兩方皆充足時,則為知識。
其主觀的充足性,名為确信(對于我自身),其客觀的充足性,名為正确(對于一切人)。
此種極易了解之名詞,固無須我多費時間以解說之也。
若非至少就判斷(其自身純為想當然者)借之與真理相聯結(此種聯結雖不完備,但非任意空想)之某某事物有所知,則決不冒昧樹立意見。
且此種聯結之法則,又必須正确。
蓋若關于此種法則,我亦僅有意見,則一切純為想像之遊戲,絲毫與真理無關矣。
複次,在以純粹理性行其判斷時,絕不容有意見。
蓋因此種判斷,非根據經驗理由,乃在一切事例中所有一切皆必然先天的到達之者,故其聯結之原理,須有普遍性必然性以及完全之正确性;否則吾人将無到達真理之導引矣。
故在純粹數學中欲有意見,實為背謬;蓋非吾人必知之,即終止一切判斷耳。
此在道德原理之事例中亦然,蓋因吾人不可僅以&ldquo容許此行為之意見&rdquo為根據而貿然行動,必須知其可以容許而後行之。
反之,在理性之先驗的使用中,用意見之名詞,自屬過弱,但用知識之名詞,則又過強。
故在純然思辨的範圍内,吾人不能有所判斷。
蓋吾人以某某事物為真實雲雲之主觀的根據(如能産生信仰一類之主觀的根據),在思辨的問題中,實不能容許,誠以此等根據一離經驗之支持,即不
其判斷如對于一切具有理性之人有效,則其判斷之根據,自屬客觀的充分,其以此判斷為真實雲雲名為确信。
若其所有根據,僅屬主觀之特殊性格,則名為&ldquo私見&rdquo。
&ldquo私見&rdquo乃純然幻相,蓋以&ldquo僅存于主觀中之判斷根據&rdquo,乃視為客觀的。
此種判斷,僅有個人私的效力,其以此為真實雲雲者不容傳達他人。
但真理唯賴&ldquo與對象一緻&rdquo,就此點而論,每一悟性之判斷因而亦必須互相一緻(consentientlaunitertio,consentiuntinterse凡與第三者一緻者亦互相一緻)。
吾入所由以決定吾人之以一事物為真實雲雲,其為确信抑為私見之标準,乃外部的,即傳達他人及發見其對于一切人類理性有效之可能性是也。
蓋斯時至少先有一種假定,即一切判斷互相一緻之根據(不問個人之性格各各不同),在依據一共同根據,即在對象以此之故,所有一切此等判斷皆與對象一緻&mdash&mdash判斷之真實,乃以此而證明者。
故在主觀視判斷純為彼心之現象時,&ldquo私見&rdquo在主觀上不能與&ldquo确信&rdquo相區别。
但吾人所由以檢驗他人悟性之實驗,即&ldquo對于吾人有效之判斷,其所有之根據,是否對于他人之理性亦如對于吾人之理性,有同一之結果&rdquo,乃一種方策,此雖僅屬主觀的并非産生确信之一種方策,但實為探索判斷中所有任何純然個人私的效力(即其中所有純然私見之任何事物)之方策。
此外吾人若能列舉判斷中吾人所以為其客觀的根據之主觀的原因,因而能說明欺人的判斷乃吾人心中所有之一種事象,且無須顧及對象之性格,即能如是說明為之者,于是吾人顯露其幻相而不再為其所欺,此雖就幻相之主觀的原因本在吾人之本性内而言,固時時仍須多少受其影響者也。
我除其産生确信者以外,不能有所主張,即不能宣稱其為必然對于一切人有效之判斷。
&ldquo私見&rdquo在我以為然時,自能随我之便而保持之,但不能(且不應)公然以之為足以拘束我自身以外任何人之判斷。
以一事物為真實雲雲,即判斷之主觀的效力,在其與确信(此乃同時為客觀的有效者) 有關系時,有以下之三種等級:即意見、信仰及知識。
意見乃其主持一判斷在意識上不僅客觀的感其不充足即主觀的亦感其不充足。
若吾人所主持之判斷,僅主觀的充足,同時以為客觀的不充足,此即吾人之所名為信仰者。
最後,以一事物為真實雲雲,在主觀客觀兩方皆充足時,則為知識。
其主觀的充足性,名為确信(對于我自身),其客觀的充足性,名為正确(對于一切人)。
此種極易了解之名詞,固無須我多費時間以解說之也。
若非至少就判斷(其自身純為想當然者)借之與真理相聯結(此種聯結雖不完備,但非任意空想)之某某事物有所知,則決不冒昧樹立意見。
且此種聯結之法則,又必須正确。
蓋若關于此種法則,我亦僅有意見,則一切純為想像之遊戲,絲毫與真理無關矣。
複次,在以純粹理性行其判斷時,絕不容有意見。
蓋因此種判斷,非根據經驗理由,乃在一切事例中所有一切皆必然先天的到達之者,故其聯結之原理,須有普遍性必然性以及完全之正确性;否則吾人将無到達真理之導引矣。
故在純粹數學中欲有意見,實為背謬;蓋非吾人必知之,即終止一切判斷耳。
此在道德原理之事例中亦然,蓋因吾人不可僅以&ldquo容許此行為之意見&rdquo為根據而貿然行動,必須知其可以容許而後行之。
反之,在理性之先驗的使用中,用意見之名詞,自屬過弱,但用知識之名詞,則又過強。
故在純然思辨的範圍内,吾人不能有所判斷。
蓋吾人以某某事物為真實雲雲之主觀的根據(如能産生信仰一類之主觀的根據),在思辨的問題中,實不能容許,誠以此等根據一離經驗之支持,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