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意見、知識及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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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持,且不容以同等程度傳達于他人者也。

     以事物為真實雲雲在理論上并不充足而能名之為信仰者,僅自實踐的觀點言之耳。

     此種實踐的觀點,或與技能有關,或與道德有關,前者與任意的偶然的目的有關,後者則與絕對的必然之目的相關。

     凡一種目的,在一度接受以後,則到達此目的之條件,皆假設為必然的。

    我若不知能自以到達此目的之其他條件,則此必然性乃主觀的充足,但亦僅比較的充足而已。

    反之,我若正确知無一人能知有到達所提示目的之任何其他條件,則此必然性乃絕對的充足而适用于一切人。

    在前一事例中,我之假定及以某種條件為真實雲雲,純為一偶然的信仰;在後一事例中,則為必然的信仰。

    醫生對病勢危範之病人,必有所處置,但不知其病之性質。

    彼觀察種種症候,若不能更發見屬于他種病症之症候,則彼斷為肺病。

    顧即以彼自身之評判而言,彼之信仰,亦僅為偶然的;其他診斷者或許能有較為健全之斷案。

    此種偶然的信仰,構成某種行動之實際的行使方策之根據者,我名之為實用的信仰。

     檢驗某人之所主張是否純為彼一人之私見,抑至少為彼之主觀的确信(即彼之堅固的信仰),其通常方法,則為賭賽。

    常見有某種人以絕無錯誤之積極的不可妥協的自信态度,提出其主張。

    與之賭賽,即足以窘迫之。

    有時顯露彼所有之信仰,僅值一&ldquo窦開脫&rdquo而非十&ldquo窦開脫&rdquo。

    蓋彼極顧賭一&ldquo窦開脫&rdquo,當賭十&ldquo窦開脫&rdquo時,則彼已非先前情形,自覺彼之有誤,亦極可能。

    在某一事例中,吾人若以一生之幸福相賭,則吾人所有意氣飛揚之判斷,必大為減色;成為極端自餒,始發見召人之信仰,并未到如是程度。

    故實用的信仰程度不一,常按所儲之利害不同,可大可小者也。

     但在許多事例中,當吾人處理一吾人對之不能有所作為之對象,因而關于此對象之判斷純為理論的之時,吾人能想像一種态度,對于此種态度,吾人自以為具有充分根據,但事實上并無到達其正确性之現存方策。

    故即在純然理論的判斷中,亦有實踐的判斷之類似者,就其心理的情形而言,極合于信仰之名詞,吾人可名之為學說的信仰。

    如借任何經驗能決定此問題,我願以一切所有賭此一事,即吾人所見之行星,至少其中之一,有人居住。

    故我謂其他世界有人居住之一事,非純然意見,乃一極強之信仰,蓋我願冒大險以賭其正确者也。

     理人今必須承認&ldquo神&rdquo存在之說,屬于學說的信仰。

    蓋因關于世界之理論的知識,我不能引證任何事物必然以此種思想(按即神之存在說)為我說明世界所展示之現象之條件,毋甯謂為我不得不視一切事物一若純為自然,以使用我之理性。

    顧有目的的統一,乃應用我之理性于自然之一重要條件,我不能忽視之,尤其在經驗以如是豐富之目的的統一例證提供于我,更不能忽視之。

    但除&ldquo最高智力按其最賢明之目的以安排一切事物&rdquo 之基本設想以外,我不知更有&ldquo此種統一能由之在我研究自然時供我以指導&rdquo之其他條件。

    因之,我必須設想一賢明之世界統治者以為&ldquo偶然的但非不重要的目的&rdquo即指導自然研究之條件。

    且我在說明自然時所有企圖之結果,屢屢證實此種設想之效用,故我謂&ldquo我若進而聲言僅以此種設想為一意見不足以盡其意&rdquo雲雲,實無任何可引以決定的反對此言之事。

    即在此種理論的關系中,亦能謂為我堅信神。

    故此種信仰,嚴格言之,非實踐的;必須名之為學說的信仰,自然之神學(自然神學)必常發生此種學說的信仰。

    見及人類本性天賦之優越,而生命之短,實不适于發揮吾人之能力,故吾人能在此同一之神的智慧中,發見&ldquo人類心靈之有來生&rdquo一種學說的信仰之,亦頗有充分根據。

     在此種事例中,信仰之名詞,自客觀的觀點言之,乃謙抑之名詞,自主觀的觀點言之,則為吾人自信堅強之表白。

    我若進而以理論上所有信仰為我有正當理由所假定之假設,則我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