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視為純粹理性終極目的之決定根據之最高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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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即無此種使用,則吾人自身将不值其為具有理性者,蓋即道德的使用一緻&mdash&mdash此種使用乃完全根據最高善之理念&mdash&mdash則此世界必須表現為起于理念。

    如是一切自然之探讨,皆傾向采取目的體系之方式,擴而充之,即成為一種自然神學。

    但此種自然神學,以其淵源于道德秩序,乃根據于自由本質之一種統一,而非由外部命令偶然所組成,故以自然之有目的性與&ldquo先天的必與事物内部可能性聯結而不可分離之根據&rdquo相聯結,因而引達先驗神學&mdash&mdash此一種神學以&ldquo最高本體論的圓滿具足之理想&rdquo為系統的統一之原理。

    且因一切事物皆起源于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絕對的必然性。

    故此種原理依據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則以聯結此等事物。

     吾人若非自身抱有目的,則即關于經驗,其能以吾人之悟性有何用處?但最高目的乃道德目的,吾人僅能知其為純粹理性所授于吾人者。

    顧即具備此等道德目的,且用之為一導線,但若非自然自身顯示其計劃之統一,則吾人不能用自然知識以任何有益于吾人之形相建立知識。

    蓋無此種統一,則吾人即不能自身具有理性,誠以無此種統一則将無訓練理性之學校,且亦無&ldquo由其對于必然的概念所能提供質料之對象&rdquo而來之培植。

     但前一種目的的統一,乃必然的,并根據于意志之本質,後一種自然中計劃之統一,則以其包含具體的應用之條件,故亦必為必然的。

    由此觀之,吾人知識之先驗的擴大(如由理性所保有者),不應視為原因,應僅視為&ldquo純粹理性所加于吾人之實踐的目的&rdquo之結果。

     因之,吾人在人類理性之曆史中,發見此種情形即在道德概念未充分純化及規定以前,以及依據此等道德概念及自必然的原理以了解其目的之系統的統一以前,自然知識乃至在許多其他科學中理性極顯著之發展,對于神性亦僅能發生淺薄不一貫之概念,或如某時代所見及關于一切此等事項緻有令人驚異之異常冷淡。

    深入道德的理念(此為吾人宗教所有極端之純粹道德律,使之成為必然的),使理性由于其所不得不參與之關心事項更銳敏感及其對象(按即神)。

    此則與一切由更為廣博之自然觀點或由正确可恃之先驗洞察(此種洞察實從未見有)而來之任何影響無關而到達之者。

    産生吾人今所以為正确之&ldquo神之概念&rdquo者,乃道德理念&mdash&mdash吾人之所以以此種概念為正确者,非因思辨的理性能使吾人确信其正确所在,乃因此種概念完全與理性之道德的原理一緻耳。

    故吾人最後必須以吾人之最高利益與&mdash&mdash理性僅能思維而不能證明,因而顯示其非已證明的定說,而為就&ldquo理性所有最基本的目的&rdquo而言,所絕對必需之基本設想之&mdash&mdash一種知識相聯結之功績,常歸之于純粹理性(雖僅在其實踐的使用一方)。

     但當實踐的理性到達此種目标,即到達所視為最高善之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時,則斷不可以為理性自身已超脫其所适用之一切經驗的條件而到達新對象之直接知識,因而能自此種概念出發,以及能由此種概念以推演道德律本身。

    蓋引吾人到達&ldquo自性具足的原因&rdquo或&ldquo賢明的世界統治者&rdquo之基本設想即此等道德律,此由于此等道德律内部之實踐的必然性所緻,蓋以經由此種主動者(按即神),則能與道德律以結果也。

    故吾人不可颠倒此種程序,以道德律為偶然的而純自統治者之意志而來,尤其除依據道德律以構成此一種意志以外,吾人關于此一種意志實無任何概念。

    因而吾人在實踐的理性具有權利指導吾人之限度内,吾人之視某種行為為義務所在,不可不行,非以其為&ldquo神之命令&rdquo 之故,乃因吾人對此等行為,内感其為義務,始以之為神之命令耳。

    吾人應依據&ldquo規定其與理性原理相一緻之目的的統一&rdquo以研究自由,且僅在吾人以理性自&ldquo行為本身&rdquo之性質所教吾人之道德律為神聖之限度内,始信吾人之行為與神之意志相合;且僅由促進&ldquo世界中所有在吾人自身以及在他人皆為最善之事項&rdquo,吾人始信能為此意志服役。

    故道德的神學,僅有内在的使用。

    此種神學由其指示吾人如何适應于&ldquo目的之全部體系&rdquo,及規戒吾人力避&ldquo因欲直接自最高存在者之理念覓取指導,而廢棄吾人一生在正當行為中所有道德上立法的理性之指導&rdquo等等之狂熱(且實非虔誠事神之道),使吾人能在現世中盡其責分。

    蓋直接欲自最高存在者之理念覓取指導,乃以道德的神學為&ldquo超經驗的使用”此與純粹思辨之超經驗的使用相同,必使理念之終極目的颠倒錯亂而挫折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