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吾人所有理性純粹使用之終極目的

關燈
非以&ldquo經驗的條件所限制之形相&rdquo加于吾人,乃以絕對的形相命令吾人者,當為純粹理性之産物。

    此種法則,即道德律;故惟道德律屬于理性之實踐的運用,而容許有一種法規。

     在&ldquo可名為純粹哲學之訓練&rdquo中,理性之全部準備,其實際目的皆在以上所舉之三問題。

    顧此等問題之自身,又複使吾人關涉更遠與以下之問題相關,即若意志而自由,有神有未來世界,則吾人之所應為者為何之問題是也。

    以此點與吾人對于最高目的之态度有關,故自然在其&ldquo為吾人所備之賢明準備中&rdquo,即在吾人所有理性之本性中,其最後意向,惟在道德的利益,此則極為明顯者也。

     但在吾人之注意轉向&ldquo先驗的哲學以外之對象&rdquo時,吾人務須審慎,不可過為辭費,損及體系之統一,又不可過于簡略,以緻欠缺明晰而使人不生信念。

    我竭其所能與先驗的因素密接,而完全除去&ldquo所能偶然随伴之心理學的即經驗的因素&rdquo,以期避免此兩種危險。

     我首先所必須言及者,我今僅以此種實踐的意義用此自由概念,&ldquo其不能經驗的用以說明現象,且其自身對于理性成為一問題&rdquo(如前已論及者)之其他先驗的意義,則皆置之不顧。

    除感性的沖動(病理的)以外不能決定之意志,乃純粹動物的(arbitriumbru-tum)。

    能離感性的沖動而唯由理性所表現之動機決定者,名為自由意志(arbitriumliberum),凡與此種意志相聯結者,不問為其原因或結果,皆名為實踐的。

    實踐的意志自由之事實,能由經驗證明之。

    蓋人類意志非僅由刺激(即直接影響于感官者)決定;吾人具有&ldquo以更間接的形相引起其有益或有害等之表象,以克服在吾人之感性的欲求能力上所有印象&rdquo之力量。

    但就吾人全體狀态以考慮可欲求者為何(即關于考慮何者為善為有益)之等等考慮,則根據理性。

    故理性提供成為無上命令之法則,即意志之客觀的法則,此種法則告知吾人應發生者為何&mdash&mdash雖或絕不發生&mdash&mdash因而與&ldquo僅與所發生者相關之自然法則&rdquo不同。

    是以此等法則應名為實踐的法則。

     理性在其由以制定種種法則之行動中,是否其自身複為其他勢力所決定,以及在其與感性的沖動相關時,所名為自由者,是否在其與更高更遠行動的原因相關時,仍屬于自然,此在實踐的領域中實為與吾人無關之問題,蓋此處吾人之所要求于理性者,僅行為之規律而已;以上所言乃純然思辨的問題,在吾人考慮何者應為、何者不應為之範圍内,固能置之不顧者也。

    吾人雖由經驗知實踐的自由為自然中原因之一,即為決定意志之理性所有之因果作用,但先驗的自由則要求此種理性&mdash&mdash就其開始一現象系列之因果作用而言&mdash&mdash離去感性世界所有一切決定事物之原因而獨立。

    故先驗的自由頗似與&ldquo自然法則以及一切可能的經驗&rdquo相反;因而留存為一問題。

    但此種問題不進入&ldquo理性在實踐的運用中之領域”故在純粹理性之法規中,吾人之所論究者,僅有兩問題,皆與純粹理性之實踐的利益相關,且關于此兩問題,必有一理性使用之法規可能&mdash&mdash即是否有神、是否有來生之兩問題。

    先驗的自由之問題,則僅屬思辨的知識之事,當吾人論究實踐的事項之時,自能以之為與吾人無關之争論而置之不顧。

    且關于此一問題,殆已在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一章内充分論究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