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吾人所有理性純粹使用之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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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吾人所有理性純粹使用之終極目的 理性為其本性之傾向所驅,欲越出其經驗的使用之領域以外,突入純粹使用中,僅借理念到達一切知識之最後限界,除完成其在體會一&ldquo獨立自存之系統的全體&rdquo中所有之途徑以外,決不滿足。

    此種努力,是否純為理性所有思辨的利益之結果?抑或必須以之為其原由專在理性之實踐的利益? 我關于純粹理性在其思辨的發揮中之成就所有一切問題,姑置之不問,僅研讨唯以其解決為理性之終極目的(不問到達與否)及以其他一切目的僅視為其方策之一類問題。

     此等最高目的必須自理性之本性有某種統一,蓋若如是統一,則此等目的能促進人類至高(不附屬于其他更高利益之下者)之利益。

     理性之思辨在其先驗的使用中所指向之終極目的,與三種對象相關:即意志自由、靈魂不滅及神之存在是也。

    此三者與理性之純然思辨的利益,關系甚淺;若僅為理性之思辨的利益計,吾人殆不欲從事于先驗的研讨之勞&mdash&mdash與重重障礙争鬥無已令人疲困之一種事業&mdash&mdash蓋凡關于此等事項所能有之發見,吾人皆不能以任何具體的有益形相用之,即不能用之于研究自然中。

    設令意志而為自由,此僅在吾人決意之直悟的原因上能有意義而已。

    蓋關于意志外部所表現之現象,即吾人行為之現象,吾人必須依據&ldquo吾人無之則不能以任何經驗的形相使用理性&rdquo之根本的及不可破棄之一種格率以說明其他一切自然現象之同一方法,即依據一不變的法則說明之。

    第二,吾人即能洞察心之精神的性質,因而洞察其不滅之精神的性質,吾人亦不能以此種洞察用為說明&ldquo此生&rdquo之現象或&ldquo來生&rdquo之特殊性質。

    蓋吾人所有非物質的性質之概念,純為消極的,絲毫未擴大吾人之知識,除純為空想不為哲學所容許者以外,對于此等推論,并未與以充分材料。

    第三,一最高智力之存在如被證明,吾人固能借此使&ldquo世界之構造及排列中所有之目的&rdquo大概可以理解,但絕不能保證能以任何特殊組織及布置為自此最高智力而來或在知覺所不及之處貿然推論有任何如是等事。

    蓋自&ldquo完全超越吾人所有一切可能的知識之某某事物&rdquo以演繹吾人所知之某某事物,不可超越自然的原因,及廢棄能由經驗訓示吾人之事項,實為理性所有思辨的使用之必然的規律。

    總之,此三命題在思辨的理性,則常為超驗的,不容有内在的使用(即與經驗之對象相關,因而在某種形相中實際為有益于吾人之一種使有),且就命題之自身而言,第加重負于吾人之理性而已,實為完全無益之事。

     故此三基本命題,如絕非知識所必需,而吾人之理性仍堅強推崇于吾人之前,則其重要所在,适切言之,自必僅在實踐的方面。

     我之所謂&ldquo實踐的&rdquo乃指由自由所可能之一切事物。

    顧在&ldquo行使吾人自由意志之條件而為經驗的&rdquo之時,則理性對之隻能有一統制的使用,且僅能用以産生&ldquo其在經驗的法則中之統一&rdquo。

    例如在處世條規中,理性之全部任務,惟在聯結&ldquo吾人之欲望所加于吾人之一切目的&rdquo在幸福之唯一目的中,及調整&ldquo所有到達此唯一目的之種種方策&rdquo與此目的相合而已。

    故在此領域内,為欲到達感性所提呈于吾人之種種目的起見,理性隻能提供自由行動之實用的法則;不能與吾人以純粹的而完全先天所規定之法則也。

    此後一類型之法則,即純粹的實踐法則,其目的完全由理性先天所授與,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