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純粹理性關于假設之訓練
關燈
小
中
大
之領域中)耕耘所得之一切成果。
蓋凡在說明自然的存在事實發見有困難時,随處常有一&ldquo先驗的說明根據&rdquo,以免除吾人前進探求之困難,于是吾人之研究,非由洞察而終結,乃由&mdash&mdash最初即構成為必然包含&ldquo絕對元始者之概念&rdquo之&mdash&mdash一種完全不可理解之原理之助而終結之也。
容許假設之第二要求,乃在其充分先天的說明實際所與之結果。
顧吾人若因此種目的須求助于補充的假設,則将令人疑及此等假設純為空想;蓋每一假說需要解釋辯正,明其不妄,正與基本的假設之所需者相同,故此等假設不能信任為可恃之證據。
吾人若假定一絕對完全之原因,則在說明世界中所展示之目的性、秩序、廣大等等,自不緻張皇失措;但就明顯之變異及害惡而言(至少就吾人概念之所判斷者),則欲維護原有之假設,以應付此等變異及害惡所提示之相反事實,自須有其他新假設。
若以&ldquo人類心靈之單純的圓滿自足&rdquo,用為說明心之現象,則為&ldquo與物質中所生變化相類之現象&rdquo而來之某種困難(成長及衰滅)所反駁,故吾人須求助于新假設,顧此種新假設誠或不無可信,但除求其維持者之一類意見(即基本的假設)與以證明以外,尚不能有可靠之證據。
此處所引&ldquo為理性所有主張之例證&rdquo&mdash&mdash心之非物質的統一及最高存在者之存在等&mdash&mdash如非提出之為假設而以之為先天的所證明之教義定說,則我除告以須注意其證明應有明示證明之必然的确實性以外,我今不欲論究之。
蓋所從事于說明者不過此等理念之實在性為大概如是,其謬正與欲證明一幾何命題之純為大概如是者相同。
理性在其離一切經驗而使用時,或能完全先天的知其命題以及知其為必然的,或則絕不能有所知。
故理性之判斷,絕非意見;理性或必須放棄一切判斷,或必須以必然的正确性肯定之。
至對于&ldquo屬于事物者等類事項&rdquo所有意見及大概如是之判斷,僅能在說明現實所授與之事物時提出之,或為&ldquo依據經驗的法則,由實際所與事物之根底中所有事實而來&rdquo之結果。
故意見及大概如是之判斷,僅與經驗之對象系列相關。
在此領域以外形成意見,則純以思想為遊戲耳。
蓋斯時吾人尚須以其他意見為前提&mdash&mdash即由不确實之途徑或亦能到達真理之意見是也。
但在論究純粹理性之純然思辨的問題時,假設雖不能為建立命題于其上之用,但為擁護命題起見,此等假設固仍完全可容許者;蓋即謂假設不可以任何獨斷的形态用之,僅能以争辯的形态用之。
所謂擁護命題,我非指對于其主張增加新根據而言,僅指論破&ldquo敵方用以摧毀此種主張之僞辯的論據&rdquo而言耳。
顧純粹理性所有一切綜合命題,皆有此種特點,即在主張某某理念之實在性時,吾人固絕不能有&ldquo足以使吾人命題正确&rdquo之知識,但吾人之論敵亦不能主張其相反方面。
此種人類理性所有冒險嘗試之運命相等,在思辨的知識中并不偏袒一方,此理性之所以常為争鬥無已之戰場也。
但理性關于其實踐的使用,則有權設定&ldquo在純然思辨領域中無充分證明絕不容假定&rdquo之基本的某某事物。
蓋所有此種假定,雖破懷&ldquo思辨完善無缺&rdquo之原理,顧實踐的利益,則與此種原理絕不相關。
在實踐的範圍内,理性有種種所有權,關于此等所有權無須提呈證明,且理性亦不能提供之者。
因之,證明之責任,厥在論敵一方。
但因後者關于所争論之對象在其所欲證明其不存在者,其一無所知,與前者欲主張其實在者相同,故&ldquo以某某事物為實踐上必然的假定&rdquo之人,顯然居有利之地位(meliorestconditioposside。
tis所有者居有利之地位)。
蓋以彼自衛其所有善良主張,能自由運用敵方所用以攻擊此種主張之同一武器,即假設是也。
此等假設,意不在增強關于此方主張之證明,僅在顯示敵方關于所争論之事實,在彼所自以為關于思辨的洞察優勝于人者,實則更一無所知耳。
故在純粹理性之領域中,僅容以假設為戰争之武器,僅為防衛權利而用之,而非用以建立權利也。
但吾人必須常在吾人自身中,探求敵方。
蓋思辨的理性,在其先驗的使用中,其自身即為辯證的;吾人所恐懼之駁論,實在吾人自身中。
吾人欲消滅此等反對論,俾能建立永久和平,吾人必須搜尋此等反對論一如吾人在權利訴訟事件中之所為者然,蓋此等權利主張雖已陳舊,但絕不成為喪失時效者也。
外表之平靜,純為虛有其表之平靜。
深藏人類理性本質中之擾亂根苗必須鏟除之。
顧除&ldquo吾人與之以
蓋凡在說明自然的存在事實發見有困難時,随處常有一&ldquo先驗的說明根據&rdquo,以免除吾人前進探求之困難,于是吾人之研究,非由洞察而終結,乃由&mdash&mdash最初即構成為必然包含&ldquo絕對元始者之概念&rdquo之&mdash&mdash一種完全不可理解之原理之助而終結之也。
容許假設之第二要求,乃在其充分先天的說明實際所與之結果。
顧吾人若因此種目的須求助于補充的假設,則将令人疑及此等假設純為空想;蓋每一假說需要解釋辯正,明其不妄,正與基本的假設之所需者相同,故此等假設不能信任為可恃之證據。
吾人若假定一絕對完全之原因,則在說明世界中所展示之目的性、秩序、廣大等等,自不緻張皇失措;但就明顯之變異及害惡而言(至少就吾人概念之所判斷者),則欲維護原有之假設,以應付此等變異及害惡所提示之相反事實,自須有其他新假設。
若以&ldquo人類心靈之單純的圓滿自足&rdquo,用為說明心之現象,則為&ldquo與物質中所生變化相類之現象&rdquo而來之某種困難(成長及衰滅)所反駁,故吾人須求助于新假設,顧此種新假設誠或不無可信,但除求其維持者之一類意見(即基本的假設)與以證明以外,尚不能有可靠之證據。
此處所引&ldquo為理性所有主張之例證&rdquo&mdash&mdash心之非物質的統一及最高存在者之存在等&mdash&mdash如非提出之為假設而以之為先天的所證明之教義定說,則我除告以須注意其證明應有明示證明之必然的确實性以外,我今不欲論究之。
蓋所從事于說明者不過此等理念之實在性為大概如是,其謬正與欲證明一幾何命題之純為大概如是者相同。
理性在其離一切經驗而使用時,或能完全先天的知其命題以及知其為必然的,或則絕不能有所知。
故理性之判斷,絕非意見;理性或必須放棄一切判斷,或必須以必然的正确性肯定之。
至對于&ldquo屬于事物者等類事項&rdquo所有意見及大概如是之判斷,僅能在說明現實所授與之事物時提出之,或為&ldquo依據經驗的法則,由實際所與事物之根底中所有事實而來&rdquo之結果。
故意見及大概如是之判斷,僅與經驗之對象系列相關。
在此領域以外形成意見,則純以思想為遊戲耳。
蓋斯時吾人尚須以其他意見為前提&mdash&mdash即由不确實之途徑或亦能到達真理之意見是也。
但在論究純粹理性之純然思辨的問題時,假設雖不能為建立命題于其上之用,但為擁護命題起見,此等假設固仍完全可容許者;蓋即謂假設不可以任何獨斷的形态用之,僅能以争辯的形态用之。
所謂擁護命題,我非指對于其主張增加新根據而言,僅指論破&ldquo敵方用以摧毀此種主張之僞辯的論據&rdquo而言耳。
顧純粹理性所有一切綜合命題,皆有此種特點,即在主張某某理念之實在性時,吾人固絕不能有&ldquo足以使吾人命題正确&rdquo之知識,但吾人之論敵亦不能主張其相反方面。
此種人類理性所有冒險嘗試之運命相等,在思辨的知識中并不偏袒一方,此理性之所以常為争鬥無已之戰場也。
但理性關于其實踐的使用,則有權設定&ldquo在純然思辨領域中無充分證明絕不容假定&rdquo之基本的某某事物。
蓋所有此種假定,雖破懷&ldquo思辨完善無缺&rdquo之原理,顧實踐的利益,則與此種原理絕不相關。
在實踐的範圍内,理性有種種所有權,關于此等所有權無須提呈證明,且理性亦不能提供之者。
因之,證明之責任,厥在論敵一方。
但因後者關于所争論之對象在其所欲證明其不存在者,其一無所知,與前者欲主張其實在者相同,故&ldquo以某某事物為實踐上必然的假定&rdquo之人,顯然居有利之地位(meliorestconditioposside。
tis所有者居有利之地位)。
蓋以彼自衛其所有善良主張,能自由運用敵方所用以攻擊此種主張之同一武器,即假設是也。
此等假設,意不在增強關于此方主張之證明,僅在顯示敵方關于所争論之事實,在彼所自以為關于思辨的洞察優勝于人者,實則更一無所知耳。
故在純粹理性之領域中,僅容以假設為戰争之武器,僅為防衛權利而用之,而非用以建立權利也。
但吾人必須常在吾人自身中,探求敵方。
蓋思辨的理性,在其先驗的使用中,其自身即為辯證的;吾人所恐懼之駁論,實在吾人自身中。
吾人欲消滅此等反對論,俾能建立永久和平,吾人必須搜尋此等反對論一如吾人在權利訴訟事件中之所為者然,蓋此等權利主張雖已陳舊,但絕不成為喪失時效者也。
外表之平靜,純為虛有其表之平靜。
深藏人類理性本質中之擾亂根苗必須鏟除之。
顧除&ldquo吾人與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