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純粹理性關于假設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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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純粹理性關于假設之訓練
以吾人之理性批判最後所教吾人者,為吾人不能以&ldquo理性之純粹的思辨的使用&rdquo到達任何知識,顧是否對于假設有較大之領域?蓋在吾人不能有主張之處,是否并最少限度創造理論、表示意見之自由亦無之?
想像力若非純然幻想的,而為在理性嚴密監視下之創造的;則必常預有&ldquo十分确實而非想像的或僅意見&rdquo之某某事物,即對象自身之可能性。
此種可能性一度建立以後,關于其現實性,自能容其以意見立論;但此種意見,如非無根據者,則必與現實所授與者相聯結,在此種聯結内,此意見即為正确,蓋因其用為說明現實所授與者也。
所以,假定惟在斯時,始能名為假設。
以吾人關于力學的聯結之可能性,不能先天的構成絲毫概念,又因純粹悟性之範疇,不足規劃任何此種概念,僅在經驗中遇及此種概念時,用以理會之而已,故吾人不能依據此等範疇,以經驗中所不容有之任何新性質,創造的想像任何對象;因而吾人不能在任何正當的假設中使用此種對象;否則吾人乃以理性根據于空想,而非根據于事物之概念矣。
故發明任何新本源的力量,例如無須感官之助,即能直觀其對象之悟性;又如無須任何接觸即能吸引之力;又如存在空間中而又非不可入者之新種類實體,皆為不可許者。
又如設想&ldquo與經驗中所見完全相異&rdquo之實體間交通方式,以及非空間的之占居、非時間的之延續,亦皆為不應有者。
總之,吾人之理性僅能以可能的經驗之條件用為事物可能性之條件;絕不能進而構成完全脫離此等條件之事物概念。
蓋此種概念雖非自相矛盾,但無對象。
就以前所述,理性概念乃純然理念,并無&ldquo在任何經驗中所能見及&rdquo之對象。
但此種概念并不即以此故而能指其所設想之對象為可能的。
此種概念,吾人僅以之為想當然者,蓋欲因此吾人能以&ldquo經驗領域中悟性之系統的使用之規整的原理&rdquo建立于其上耳(作為輔導的拟議)。
除此種關系而外,此種概念純為思維上之空想存在物,其可能性不可證明,因而不容以假設之性格用之于說明現實的現象。
思維&ldquo心&rdquo為單純的,自極可容許,蓋欲依據此種理念,以心所有能力之完全的必然的統一,用為吾人說明&ldquo心之内部現象&rdquo之原理;固不問此種統一絕不能具體的認知之者也。
但假定&ldquo心&rdquo為單純的實體(一超驗的概念),則是提出一種不僅不可證明(如在許多物理的假設之事例中者然),且為十分盲目武斷、姑妄言之之命題矣。
蓋單純的事物絕不能在任何經驗中見及之;且所謂實體,此處若指感性的直觀之永久對象而言,則單純的現象之可能性,乃完全不可理解者。
理性并未提供任何充分根據以假定(即作為一種意見亦有所不可)純然直悟的存在事物,或屬于感性世界所有事物之純然直悟的性質&mdash&mdash吾人雖亦不能自稱有任何洞察能使吾人有正當理由獨斷的否定之(以吾人并無關于此種事物可能或不可能之概念)。
在說明所與現象時,除此等已發見其依據現象之已知法則與&ldquo所與現象&rdquo聯結者以外,并無其他之事物或說明根據,可以引證。
&ldquo以理性之純然理念用為說明自然的存在事實&rdquo之先驗的假設,實際并非說明;若由此進行,則是以吾人絕不理解之某某事物說明&ldquo吾人就已知之經驗的原理所未充分理解之某某事物&rdquo矣。
且此種&ldquo假設&rdquo之原理,至多亦不過用以滿足理性,而非用以促進悟性關于對象之使用。
自然中之秩序及目的性,必須以自然根據及依據自然法則說明之;即最妄誕之假設,如僅為物理的,則較之&ldquo僅欲有一說明而假定&rdquo之超自然的假設(如訴之于神的創造者一類之假設),可容受多矣。
此種超自然的假設,形為理性怠情之原理(ignavara-tio),蓋欲以一純然理念為休止點(與理性十分适合之理念),吾人勢必略去一切原因,而此等原因之客觀的實在性,至少關于其可能性,則固能在經驗過程中認知之者。
至此等原因系列所有說明根據之絕對的總體,關于自然的存在事事自須提示,并未有任何困難;蓋因此等存在事實僅為現象,吾人對之,絕無須要求綜合條件系列中所有任何種類之完全性。
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求之于先驗的假設,及以為&ldquo吾人訴之于超自然的,即能補正物理的說明根據所有之缺陷&rdquo雲雲,乃絕不能容許者。
對于此種進行程序之反對理由有二:一則以理性由此絕不能絲毫有所進展,且斷絕其自身所有使用中之一切進路;一則以此種放縱理想之法,終局将奪去理性在其固有領域中(即在經驗
此種可能性一度建立以後,關于其現實性,自能容其以意見立論;但此種意見,如非無根據者,則必與現實所授與者相聯結,在此種聯結内,此意見即為正确,蓋因其用為說明現實所授與者也。
所以,假定惟在斯時,始能名為假設。
以吾人關于力學的聯結之可能性,不能先天的構成絲毫概念,又因純粹悟性之範疇,不足規劃任何此種概念,僅在經驗中遇及此種概念時,用以理會之而已,故吾人不能依據此等範疇,以經驗中所不容有之任何新性質,創造的想像任何對象;因而吾人不能在任何正當的假設中使用此種對象;否則吾人乃以理性根據于空想,而非根據于事物之概念矣。
故發明任何新本源的力量,例如無須感官之助,即能直觀其對象之悟性;又如無須任何接觸即能吸引之力;又如存在空間中而又非不可入者之新種類實體,皆為不可許者。
又如設想&ldquo與經驗中所見完全相異&rdquo之實體間交通方式,以及非空間的之占居、非時間的之延續,亦皆為不應有者。
總之,吾人之理性僅能以可能的經驗之條件用為事物可能性之條件;絕不能進而構成完全脫離此等條件之事物概念。
蓋此種概念雖非自相矛盾,但無對象。
就以前所述,理性概念乃純然理念,并無&ldquo在任何經驗中所能見及&rdquo之對象。
但此種概念并不即以此故而能指其所設想之對象為可能的。
此種概念,吾人僅以之為想當然者,蓋欲因此吾人能以&ldquo經驗領域中悟性之系統的使用之規整的原理&rdquo建立于其上耳(作為輔導的拟議)。
除此種關系而外,此種概念純為思維上之空想存在物,其可能性不可證明,因而不容以假設之性格用之于說明現實的現象。
思維&ldquo心&rdquo為單純的,自極可容許,蓋欲依據此種理念,以心所有能力之完全的必然的統一,用為吾人說明&ldquo心之内部現象&rdquo之原理;固不問此種統一絕不能具體的認知之者也。
但假定&ldquo心&rdquo為單純的實體(一超驗的概念),則是提出一種不僅不可證明(如在許多物理的假設之事例中者然),且為十分盲目武斷、姑妄言之之命題矣。
蓋單純的事物絕不能在任何經驗中見及之;且所謂實體,此處若指感性的直觀之永久對象而言,則單純的現象之可能性,乃完全不可理解者。
理性并未提供任何充分根據以假定(即作為一種意見亦有所不可)純然直悟的存在事物,或屬于感性世界所有事物之純然直悟的性質&mdash&mdash吾人雖亦不能自稱有任何洞察能使吾人有正當理由獨斷的否定之(以吾人并無關于此種事物可能或不可能之概念)。
在說明所與現象時,除此等已發見其依據現象之已知法則與&ldquo所與現象&rdquo聯結者以外,并無其他之事物或說明根據,可以引證。
&ldquo以理性之純然理念用為說明自然的存在事實&rdquo之先驗的假設,實際并非說明;若由此進行,則是以吾人絕不理解之某某事物說明&ldquo吾人就已知之經驗的原理所未充分理解之某某事物&rdquo矣。
且此種&ldquo假設&rdquo之原理,至多亦不過用以滿足理性,而非用以促進悟性關于對象之使用。
自然中之秩序及目的性,必須以自然根據及依據自然法則說明之;即最妄誕之假設,如僅為物理的,則較之&ldquo僅欲有一說明而假定&rdquo之超自然的假設(如訴之于神的創造者一類之假設),可容受多矣。
此種超自然的假設,形為理性怠情之原理(ignavara-tio),蓋欲以一純然理念為休止點(與理性十分适合之理念),吾人勢必略去一切原因,而此等原因之客觀的實在性,至少關于其可能性,則固能在經驗過程中認知之者。
至此等原因系列所有說明根據之絕對的總體,關于自然的存在事事自須提示,并未有任何困難;蓋因此等存在事實僅為現象,吾人對之,絕無須要求綜合條件系列中所有任何種類之完全性。
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求之于先驗的假設,及以為&ldquo吾人訴之于超自然的,即能補正物理的說明根據所有之缺陷&rdquo雲雲,乃絕不能容許者。
對于此種進行程序之反對理由有二:一則以理性由此絕不能絲毫有所進展,且斷絕其自身所有使用中之一切進路;一則以此種放縱理想之法,終局将奪去理性在其固有領域中(即在經驗